一、告知函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 VIE结构,是否符合《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 低于51%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2)发行人VIE结构解除时,科锐有限将北京联聘收购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联聘的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至科锐有限收购时,北京联聘 的其他应收款为2,052.45万元,该部分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