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劃轉協議」 指 長春熱力集團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的協議,其詳情載於本文件「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 B.有關我們業務的進一步資料」一節第1(a)及1(b)段 「2018年劃轉協議」 指 長春熱力集團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8年4月12日的協議,其詳情載於本文件「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 B.有關我們業務的進一步資料」一節第1(c)及1(d)段 「聯屬人士」 指 直接或間接控制指定人士或受該指定人士控制,或與該指定人士受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
於本文件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2017年劃轉協議」 | 指 | 長春熱力集團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的協議,其詳情載於本文件「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 B.有關我們業務的進一步資料」一節第1(a)及1(b)段 |
「2018年劃轉協議」 | 指 | 長春熱力集團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8年4月12日的協議,其詳情載於本文件「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 B.有關我們業務的進一步資料」一節第1(c)及1(d)段 |
「聯屬人士」 | 指 | 直接或間接控制指定人士或受該指定人士控制,或與該指定人士受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 |
「輔助業務」 | 指 | 控股股東保留的業務,與我們的業務相輔助,屬除外業務的一種。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 (3)輔助業務」一節 |
「[編纂]」 | 指 | 有關[編纂]的[編纂]、[編纂]及[編纂],或文義所指其中任何一份 |
「細則」或 「組織章程細則」 | 指 | 於2019年2月1日獲有條件採納的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經不時修訂或補充),將於[編纂]生效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百潤供熱」 | 指 | 松原市百潤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2005年12月9日在中國成立之公司,為獨立第三方,委託我們控股股東的一家子公司於2019年4月10日之前在松原市經營其供熱業務。該委託安排並無續期,已於2019年4月10日終止 |
「生物質能源」 | 指 | 吉林省春城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於2018年12月 10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 指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
「鍋爐資產」 | 指 | 過往與長春熱力集團的核心業務有關的鍋爐相關資產,並計入本集團截至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歷史財務資料,於2018年1月1日取消確認,作為向股東(即長春熱力集團)作出分派。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附錄一會計師報告附註2.1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通常向公眾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除外) |
「複合年增長率」 | 指 | 複合年增長率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由香港結算設立及管理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 | 指 | 獲接納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獲接納以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託管商參與者」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指 | 獲接納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可為個人、聯名個人或公司 |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長春一汽富晟」 | 指 | 長春一汽富晟集團有限公司,於1985年6月19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獨立第三方 |
「長春熱力集團」 | 指 | 長春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一家於1998年4月28日在中國成立的國有企業,於最後可行日期持有我們已發行股本的93% |
「xxxx」 | 指 | 長春市潤鋒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2012年10月10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長春國投集團」 | 指 | 長春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一家於 2003年12月23日在中國成立的國有企業,於最後可行日期持有我們已發行股本的7% |
「長熱電氣儀錶」 | 指 | 吉林省長熱電氣儀錶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10月24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長熱維修」 | 指 | 吉林省長熱維修實業有限公司,一家於2016年8月9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長熱管網」 | 指 | 吉林省長熱管網輸送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9月15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 |
「緊密聯繫人」 | 指 | 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編纂]
「公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公司(清盤及 雜項條文)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本公司」 | 指 | 吉林省春城熱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10月2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前稱吉林省長熱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吉林省春城熱力有限責任公司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建設框架協議」 | 指 | x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其子公司)與控股股東(為其本身及代表其子公司(本集團除外 )訂立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的建設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同意就除外業務向控股股東集團提供建設、維護及設計服務。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持續關連交易- 不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1.根據建設框架協議向控股股東集團提供建設、維護及設計服務」一節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將構成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的交易,詳情載於本文件「持續關連交易」一節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指本公司控股股東,即長春熱力集團 |
「控股股東集團」 | 指 | 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本集團成員公司除外) |
「核心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核心業務」 | 指 | 長春熱力集團根據劃轉協議於2018年1月1日無償劃轉至本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附錄一會計師報告附註1 |
「中國證監會」 | 指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規管中國國家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
「大唐合營企業」 | 指 | 大唐長熱吉林熱力有限公司,於2017年3月23日在中國成立的合營企業公司,為我們控股股東的聯繫人,於最後可行日期由控股股東及大唐吉林發電有限公司分別擁有35%及65%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內資股」 | 指 | x公司在中國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認購 |
「企業所得稅」 | 指 | 企業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法」 | 指 | 於2007年3月16日頒佈並於2008年1月1日生效,其後於 2018年12月29日經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企業所得稅條例」 | 指 | 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並於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除外業務」 | 指 | 與控股股東保留的供熱及供熱服務有關的若干業務,包括:1.三供一業業務;2.除外中國供熱業務;及3.輔助業務,詳情載於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一節 |
「除外中國供熱業務」 | 指 | 控股股東保留的供熱業務,屬除外業務的一種。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 (2)除外中國供熱業務」一節 |
「極端情況」 | 指 | 在超強颱風(如香港政府宣佈)後由超強颱風引致的極端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 |
「一汽四環」 | 指 | 長春一汽四環動能有限公司,一家於2008年10月17日在中國成立的合營企業,於最後可行日期,我們持有其50%股權 |
「弗若xxxxx」 | 指 | 弗若xxxxx(北京)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家全球獨立市場研究及諮詢公司,成立於1961年,總部設於美國 |
「弗若xxxxx報告」 | 指 | 我們委託弗若xxxxx編製的行業報告 |
「GDP」 | 指 | 國內生產總值╱ 地方生產總值 |
「建築面積」 | 指 | |
「[編纂]」 | 指 | [編纂]及[編纂] |
「[編纂]」 指 x公司指定[編纂][編纂]所填寫的[編纂]
「本集團」、「我們」或「我們的」
指 x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按文義所指,本公司及其任何一間或多間子公司)或如文義所指,於本公司成為其現有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前的期間,則指該等子公司(猶如該等子公司於有關時間已成為本公司子公司),或如文義所指,於本公司成為其現時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前的期間,則指我們的控股股東(為經營本集團業務的前身公司)
「H股」 指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將以港元認購及交易,並將在香港聯交所[編纂]
[編纂]
「熱力經營實體」 | 指 | 控股股東為便於參與先前由瀋陽鐵路局運營的三供一業業務而於多個地點成立的一間或多間實體。詳情載於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 (1)「三供一業」業務」一節 |
「供熱框架協議」 | 指 | x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其子公司)與控股股東(為其本身及代表其子公司(本集團除外 )訂立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的供熱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控股股東集團的物業供熱。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關連交易- 全面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2. 向控股股東集團供熱」一節 |
「熱力工程設計」 指 吉林省熱力工程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於2007年6月
22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香港財務 報告準則」 | 指 |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結算代理人」 | 指 | 香港結算的全資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編纂]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編纂]
「[編纂]」 | 指 | 由(其中包括)[編纂]、[編纂]與本公司就[編纂]訂立的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的[編纂],詳述於本文件「[編纂]」一段 |
「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 | 指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個人所得稅」 | 指 | 個人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法」 | 指 | 於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訂並於2019年1月1日實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並非本公司關連
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人士
[編纂]
「[編纂]」 | 指 | 將由本公司、[編纂]及[編纂]於[編纂]或前後就[編纂]訂立的[編纂],詳情載於本文件「[編纂] - [編纂]」一段 |
「吉林熱力集團」 | 指 | 吉林省熱力集團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26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控股股東的全資子公司 |
「吉林新達」 | 指 | 吉林省新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前稱吉林省熱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6月5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由控股股東擁有25%,由吉林省瑞通投資有限公司擁有29%,由長春市科華投資有限公司擁有21%,由長春交通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擁有 15%及由北京萊佛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擁有10% |
「最後可行日期」 | 指 | 2019年9月20日,即為確定本文件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可行日期 |
[編纂]
「上市委員會」 指 香港聯交所董事會的上市小組委員會
[編纂]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
「綠新分部」 | 指 | 我們的控股股東的綠新分部,營運管理長春市汽車開發區的供熱業務 |
「主板」 | 指 | 香港聯交所營運的證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權市場),獨立於GEM,並與之並行運作 |
「必備條款」 | 指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以供載入將於境外(包括香港)上市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由前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4年8月27日頒佈 |
「米沙子協議」 | 指 | 德惠市人民政府、米沙子鎮人民政府及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8年8月3日的生物質熱電廠建設及合作協議以及德惠市人民政府、德惠市米沙子鎮人民政府、我們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訂立日期為2019年3月15日的生物質熱電廠建設及合作補充協議 |
「米沙子熱電廠」 | 指 | 將根據米沙子協議在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鎮建造的熱電廠 |
「財政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商務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住建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改委」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新型管業」 | 指 | 吉林省新型管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7年7月27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我們控股股東的聯繫人,於最後可行日期由控股股東、長春禹德管業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廊坊xx天創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分別擁有35%、30%、20%及15% |
「熱電二廠」 | 指 | 大唐吉林發電有限公司如下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即大唐長春第二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長春熱電發展有限公司(已註銷),及大唐吉林發電有限公司熱力分公司,他們均為獨立第三方,主要從事供電╱ 供熱業務,及如文義所指,由上述公司個別或共同經營的熱電站 |
「熱電四廠」 | 指 | 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如下全資子公司、分公司- 即華能吉林能源銷售有限公司及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長春熱電廠,他們均為獨立第三方,主要從事供電╱供熱業務,及如文義所指,由上述公司個別或共同經營的熱電站 |
「熱電五廠」 | 指 | 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熱電分公司,一家於2014年7月16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供電及供熱,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
「不競爭協議」 | 指 | 我們的控股股東與本公司就控股股東以本集團為受益人所作出的若干不競爭承諾訂立的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的不競爭協議 |
「中國東北」 | 指 | 位於中國東北的黑龍江、吉林及遼寧三省 |
「全國人大」 | 指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編纂]
「其他保留資產 | 指 | 於重組完成後未轉讓予本公司但屬核心業務的重要組 |
及負債」 | 成部分的若干土地使用權、非經營相關物業、廠房及 | |
設備、投資物業、無形資產、遞延稅項資產、存貨、 | ||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現金、借款、遞延收入、提前 | ||
退休及補充福利責任、其他應付款項、應付稅項等。 | ||
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附錄一會計師報告附註2.1 |
[編纂]
「中國人民銀行」 | 指 | xxxxxx,xx的中央銀行 |
「人民代表大會」 | 指 | 中國的立法機構,包括文義所指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包括省、市及其他區域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其中任何一個 |
「管道供應協議」 | 指 | x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團)與新型管業訂立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的管道供應框架協議,據此,新型管業同意向本集團供應供熱管道。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關連交易- 不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2.根據管道供應協議向新型管業購買管道」一節 |
「中國公司法」或 「公司法」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及採納並於2006年 1月1日生效,其後於2013年12月28日經修訂並於2014年3月1日生效,以及於2018年10月26日經進一步修訂並生效 |
「中國政府」或 「國家」 | 指 | 中國政府,包括各級政治分支機構(包括省、市及其他區域或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各自的部門,或(如文義所指)其中任何一個 |
「中國法律顧問」 | 指 | 通商律師事務所 |
「中國價格法」 | 指 | 規管我們的供熱以及建設、維護及設計服務價格的所 |
有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價格法》、《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範 | ||
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對核 | ||
定供熱管網輸送費請示的批覆》、《長春市人民政府關 | ||
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關於調整長春 | ||
市城區服務業供熱價格的通知》、《長春市城市供熱管 | ||
理條例》、《吉林省物價局關於取消集中供熱管網建設 | ||
費的通知》、《關於頒發吉林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的通 | ||
知》、《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吉林省 | ||
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吉林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驗校 | ||
準收費標準及價格清單》 |
[編纂]
[編纂]
「研發」 | 指 | 研究與開發 |
「相關人士」 | 指 | 獨家保薦人、[編纂]、[編纂]、[編纂]、任何彼等或本公司各自的董事、主要人員、僱員、合夥人、代理人或顧問或參與[編纂]的任何其他人士 |
「S規例」 | 指 | 美國證券法S規例 |
「重組」 | 指 | x集團為籌備[編纂]而進行的公司重組,詳情載於本文件「歷史、發展及重組」一節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
「國家工商總局」 | 指 |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國資委」 | 指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長春國資委」 | 指 | 長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家稅務總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H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國有企業」 | 指 | 國有企業 |
「獨家保薦人、 [編纂]、 [編纂]及 [編纂]」 | 指 | [編纂] |
「平方米」 | 指 | 平方米 |
[編纂] | ||
「國務院」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子公司」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15條所賦予的涵義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收購守則」 | 指 |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
「三供一業」 | 指 | 供熱、供水、供電及物業管理服務 |
「三供一業業務」 | 指 | 控股股東將予剝離並根據三供一業政策轉讓予控股股東熱力經營實體的業務,屬除外業務的一種。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 (1)「三供一業」業務」一節 |
「三供一業政策」 | 指 | 一項(其中包括)將供熱、供水、供電及物業管理服務從開展該等業務作為副業的國有企業分離出來而轉由專門從事提供有關服務的企業經營的國家政策。詳情載於本文件「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除外業務及排除在外的原因- (1)「三供一業」業務」一節 |
「往績記錄期間」 | 指 | 截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個月 |
「商標許可協議」 | 指 | x公司與控股股東訂立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的商標許可協議,據此,本公司獲控股股東授予一項商標的使用權。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關連交易- 全面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1.根據商標許可協議使用控股股東的商標」一節 |
「劃轉協議」 | 指 | 2017年劃轉協議及2018年劃轉協議 |
「[編纂]」 | 指 | [編纂]及[編纂] |
「[編纂]」 | 指 | [編纂]及[編纂]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屬地及服從其司法管轄的所有地區 |
「美國證券法」 | 指 | 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及其項下頒佈的規則及規例 |
「增值稅」 | 指 | 增值稅 |
「[編纂]」 | 指 | 要求有關[編纂]以申請人本身名義發行的公眾人士所用的[編纂][編纂] |
「[編纂]」 | 指 | 通過[編纂]指定網站[編纂],於網上遞交將以申請人本身名義發行的[編纂]的[編纂] |
「[編纂]」 | 指 | [編纂] |
「[編纂]」 | 指 | 要求有關[編纂]直接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的公眾人士所用的[編纂] |
「%」 | 指 | 百分比 |
於本文件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聯繫人」、「關連人士」、「關連交易」、
「子公司」及「主要股東」等詞彙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本文件所載的若干金額及百分比數字已作四捨五入調整。因此,若干表格所示的總數未必為其之前數字的算術總和。
於本文件內,倘於中國成立的實體或企業的中文名稱與其英文譯名有任何不符,概以中文名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