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 18 号楼 A 区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票据、外汇、担保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给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内容,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与《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xx、xxx、睢静、xx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 18 号楼 A 区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 18 号楼 A 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注册资本:20 亿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关联关系: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91.01%的股权,通过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8.4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xx女士兼任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x次关联交易以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定价详见本公告“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三)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 3 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
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查机构核准,贷款品种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xx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信用证、保函、应收账款保理、商票保贴等,具体以乙方审批为准。乙方为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信用证、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五)协议生效与变更
x协议应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xxx其《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x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金融服务协议》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