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MAS 业务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甲 方: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乙 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甲方: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法定代表/负责人:xxx
地址:xxxxxx 00 x邮箱:833200
电话:00000000000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法定代表/负责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邮箱:833200
电话:00000000000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云 MAS 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 云 MAS 产品/服务。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云 MAS 业务。本协议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云 MAS 业务类型为下述第【(3)】项
(可多选):
(1)验证码短信业务:指为集团客户提供的注册码/验证码、预订/到货通知、其它一次性通知等一次性通知类信息的发送业务,采用黑名单方式管理;
(2)普通短信业务,采用【白名单】方式管理;
(3)普通短信业务,采用【黑名单】方式管理;
(4)彩信业务,采用【白名单】方式管理;
2、甲方负责提供并保持云 MAS 业务的传输网络等环境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条件或者未听取乙方合理建议,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开通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云 MAS 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4、甲方负责自有平台侧的接口开发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云 MAS 业务的标准接口规范。
5、甲方应对所发送短消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并签署附件一《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甲方
不得发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政策的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接入代码须完全遵守本协议附件二
《中国移动集团客户短信息类业务要求》。由于甲方发送短消息范围不当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与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认可乙方可按照本协议附件三《中国移动关于集团短信类业务发送流量限制及恢复的暂行规定》对甲方短消息发送端口进行流量限制或关闭治理等措施。
7、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相转租端口类短信业务,不得代发 第三方短消息,不得超范围使用、擅自改变端口用途,不得利用端口 类短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有甲方自行承担。
8、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接入代码为下述第【(1)】项:
(1)乙方分配的号码【10693865330700069】。
(2)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号码【/】。
如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号码作为业务接入代码的,应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号码持续有效。
9、甲方应在每条短消息中设置中文签名,也可以选择设置英文签名。中文签名应为 3 至 8 个汉字,英文签名不应超过 16 个字符。
乙方将为甲方发送的每条短消息自动配置该签名。原则上企业签名应使用甲方的全称,当甲方全称大于 8 个汉字时,可以使用全称的缩写。缩写必须由全称中的关键字组成,要能明确清晰的表明甲方的身份并在理解上与全称保持一致。甲方使用的英文签名只允许在发送纯英文短消息时使用,且英文签名或其缩写必须与甲方的中文签名在理解上保持一致。甲方如需使用其某项产品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中文签名,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给乙方核验。甲方在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签名时,不允许简单的使用商标名称进行签名,必须使用“商标+产品类型”;甲方如需使用网站名称作为中文签名,需提供其拥有该网站域名的备案证明文件给乙方核验。若甲方在编辑短消息内容时违反本条约定或者不使用签名,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方每条短消息中的签名为【奎屯市文旅局】。
10、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云 MAS 业务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发送短消息前,应征得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的同意,并根据其定制要求或相关约定按质、按量、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
11、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短消息内容进行审查。甲方使用短消息内容模板的,需向乙方提供该短消息内容模板;若甲方对短消息内容模版进行变更,需向乙方提供更新后的短消息内容模板。
12、甲方负责黑/白名单的更新和维护,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移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名单的合法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13、甲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
【00000000000】,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来自乙方客服热线或客户经理转派的用户投诉,并应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内处理和回复。
14、若甲方或其成员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5、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因甲方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 10 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中国移动云 MAS 业务规范向甲方提供云 MAS 服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3、在甲方业务使用未按约定时间付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通信服务。
4、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 7×24 小时故障处理、专家级客服、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技术支持电话为:【0000000000】、
【4001049990】。
5、乙方负责其移动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为保证乙方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短消息网关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乙方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6、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7、如乙方对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造成乙方与甲方相关接口发生变更、甲方提供的短消息内容格式与乙方发送系统的使用格式不符合等情形时,乙方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尽量减少甲方系统改造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乙方有义务给予甲方技术支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变更发生的费用负担。
8、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因乙方网关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通讯类故障投诉平均修复时限为【6】小时(如需现场处理,不包含在途时间),其他类客户投诉【48】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
9、如甲方违规或违约发送短消息,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的不良影响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11、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如果不再续签协议,乙方将收回所分配的号码。
三、资费与支付
(一)资费标准
业务类 型 | 月功能费(元/月) | 包含短信条 数 | 超出部分短信价格(元/ 条) |
短信 | 4000 | 100000 | 0.04 元/条 |
1、甲方首次办理云 MAS 业务的,在正式计费前【不需要】进行系统接入调试。如甲方无需进行系统接入调试,则自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开通后开始正式计费。如甲方需要进行系统接入调试,则双方确定正式计费前【/】日为系统接入调试期,乙方提供【/】条的测试短信条数。甲方在该调试期内,如测试用短消息条数超出上述的测试条数,则超出部分短消息价格按甲方所选定移动客服功能费套餐的单价计算。调试期结束后,双方若无异议,系统将正式计费。
2、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因使用云 MAS 业务向甲方发送上行短消息而引发的由甲方员工和注册用户自行承担的通信费,由乙方向甲方的员工和注册用户收取,与甲方无关。
(二)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集团付费】(集团付费/个人付费),付费类型为:【后付费】(后付费)。后付费须按【6】个月 1、3、6 或 12 个月)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具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
甲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001MB18002885
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账户号码: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红旗支行
4、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或因政策原因引起业务资费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变更资费价格。
5、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6、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 3 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
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
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址:xxxxxx 00 x
若开票信息或开票类型发生变化,则甲方应于开票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
甲方委托“【/】”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 “【/】”单位付款金额向 “【/】”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故障处理
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一)故障确认
双方应高度重视系统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发生问题时双方应立即通报,及时相互协调,共同对系统进行初步诊断,当确认是系统故障或重大故障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二)故障申报
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 0000000000电话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支持 7*24 小时故障申告,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三)故障排除
双方分别对发生在各自责任段内的故障进行排除,并积极配合对方的排障工作,故障排除后需经双方测试,测试通过后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若连接双方系统传输通道发生故障等情况,应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
五、保密条款
(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
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
(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五)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 10 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
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 10 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xxx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 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
【1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协议期的收益等。
(四)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一年的业务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的总和作为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一)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 2 日内将 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九、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24 年 5 月 31 日】
止
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 30 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业务变更或延长有效期均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信息安全
甲方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甲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甲方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发送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破坏、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
(三)甲方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5.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煽动、制造宗教矛盾,煽动、制造信教群众矛盾;
6.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
7.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
8.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9.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10.非法讲经、解经;
11.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
12.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
13.编造、存储、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14.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
15.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
16.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
17.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18.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1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
20.发布或传播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事项和信息。
21.法律法规禁止发送、传播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甲方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或后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五)甲方应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过滤和内容审计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网络信息被非法冒充、访问、收集,以及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确保信息的安全。
(六)甲方需备份业务应用资料文件,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明确主叫号码只能使用移动公司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 软件/APP 等)的语音落地,禁止客户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七)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甲方接入乙方业务需先进行系统安全的自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确保接入时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信息系统
安全管控工作,落实信息系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协助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八)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九)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等相应措施。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十一)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二)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三)甲方的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十四)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服务,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违规业务立即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
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十二、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贰】份, 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签署页】
协议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云 MAS 业务协议
甲方(盖章):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