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标准营运条款
第 1 章:一般条件
定义
1. 在这些条件中:
(A) 当局(Authority)指在一国家、州、市、港口或机场内被正式任命的在其法律权力的范围内依法实施管辖权的任何法人或行政人员。
(B) 运输(carriage)指由本公司从事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与商品有关的整个或其任何一部份的业务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的装、卸、储存、仓储与搬运。
(C) 本公司(the company)指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D)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车辆、集装箱、平板车、货板、拖车、可运输的槽罐、用于拼装货物的类似的物体、以及可移动的装置与木料包装体。
(E) 客户(Xxxxxxxx)指任何人,不论他们以自己名义或是代理人身份, 自行要求或代表委托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人。
(F)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包括具有或会变成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的、放射性的、会造成他物损坏特性的货物;会污染、影响其他货物的货物;可能隐藏或易滋生虫害或其他害虫的货物。
(G) 货物(Goods)包括:不是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的货物或任何集箱, 本公司对此货物或集装箱提供了服务。
(H)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指 1924 年 8 月 25 日于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有关提单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I) 指示(Instructions) 指客户特定要求的说明
(J) 货主(Owner) 包括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与收货人及其他在某个有关的时候对该货物拥有或可能拥有合法的或合理关系的人及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
(K) 人(person)包括自然人或任何人或法人。
本服务条件中的条款或某组条款的标题只起指导性作用。客户们要注意这服务条件中的某些排除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及要求客户在某种情况下补偿本公司的条款。
申请
2.(A) 在受下列(B)条制约的情况下,本公司业务过程中的所有服务项目与活动,不论有酬与否,均要受这些服务条件的制约。
(i) 第 1 章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服务项目与活动。
(ii) 第2 章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公司做为代理人提供服务与活动的范畴。
(iii) 第3 章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公司做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与活动的范畴。
(B) 当本公司签发了或代表本公司签发了带有“提单”或包括“提单”
(不论是否自由流通的)标题的档或“运单”,且这些档规定:本公司是做为承运人签订合约的,该档中所订出的条款规定,凡是与本服务条件不一致时,则成为至高无上的规定首先适用。
(C) 这些服务条件的每一个变化、删除或放弃均必须由本公司的董事书面签署。本公司在此通告:任何其他人无任何权利或将授与任何权利对这些服务条件的变化、取消或放弃表示同意。
3.本公司做为代理人提供各种服务与活动,但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做为委托人时成为例外:
(A) 在本公司从事任何运输、搬运或存储货物工作时, 但仅限于:本公司自己或其雇佣人从事该运输,及该货物处于本公司实际保管与控制之下时, 或
(B) 在任何运输、搬运或储存开始之前,客户书面要求本公司提供受本公司指示而从事部分或全部运输的人员的身份、服务项目或费用资料时,本公司应被视作委托人,为那部分的运输与他人签订合同。而对此种运输,本公司未能在收到此要求后的 28 天内提供这种所要求的数据, 或
(C) 本公司书面明确同意做为委托人来行事时, 或
(D) 本公司被法院认定已做为委托人行事时。
4.无损于上述第 3 条的普遍适用性:
(A) 无论何种性质的服务,本公司就此服务所收取的固定费用不得作为认定本公司是否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供该服务的证据;
(B) 本公司无论以自有的或租来的设备为任何货物的运输、搬运或存储提供服务的,均不得作为认定本公司是否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供该服务的证据;
(C) 当本公司所获的提单或其他单证能证明某人(不是本公司)与该客户或货主存在着某个运输合约时,本公司做为代理人行事。
(D) 当本公司提供有关海关要求、关税、营业执照、领事文件、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各种证书与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时,本公司均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而绝不是以委托人身份行事。
(E) 报价是以立即接受该报价为基础做出的。这种报价要受到撤回报价或修改报价的权利的制约。任何运价、保险费的变化或适用于该货物的费用、报价与费用的变化要受本条件的相应规定的制约,有通知或无通知均一样。
客户的义务
5.该客户保证:他是该货物的货主,或是该货主授权的代理人;他不仅是为自己并做为被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该货主接受这些服务条件的。
6.该客户保证:他清楚地知道与其业务有关的事项,包括知道但不限于,该货物买卖的条款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各种事项等。
7.该客户须给予足够清晰的并可执行的指示。
8.该客户保证:该货物的名称与细节情况是完整,精确的。
9.该客户保证:该货物已经过适当的包装,加上标识,标签并适
合在任何操作的状态下进行堆放, 但在本公司已收到这方面服务的指示时除外。
特殊的指示,特殊的货物与特殊的服务
10.(A) 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该客户不得将危险品交付本公司,或要本公司来处理或处置危险品。
(B) 如果该客户违反了上述(A)的规定,客户必须对所有损失或损坏负责, 不论发生原因或由该货物引起的或与该货物有关,在所不问。该客户应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于负担与该货物有关的各种罚款、索赔、损坏、费用,不论发生的原因, 且无须事先通告本公司可以径行销毁或任意方式处置掉该货物, 所有费用由该客户或货主负担。
(C) 如果本公司同意受理这些危险品货物,但本公司或相关机构、人员认为该危险品货物可能危及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时,本公司可以径行销毁或任意方式处置掉该货物且无须事先通告,所有费用由该客户或货主负担。
11.(A) 除非事先书面通知货物的性质及特定的要保持的温度的范围, 客户保证无任何货物需要在运输中控制温度。
(B) 如客户或其指定任何第三方实施温控集装箱的装箱,该客户还进一步保证:
(i) 该集装箱已适当地进行预冷或预热,及
(ii) 该货物已适当地装入该集装箱,及
(iii) 该客户或该第三方已将集装箱的恒温控制设定妥当。
如上述要求未遵守执行,本公司对因未遵守上述要求所造成的该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予负责。
12.(A) 除非该客户已给予书面明确的指示,本公司将不另行安排货物保险。所有由本公司安排的保险均要受承保此项风险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人的保单内的一般性的除外条款与承保条件的制约。
(B) 在安排保险一事上,本公司是该客户的代理人。
(C) 除非已另有书面同意,本公司对每一批货无任何义务另行安排保险,但可在开式保单或一般性保单内宣布有这样的保险。
(D) 如果保险人以任何理由对自己的责任提出异议时,被保险人必须只向保险人提起追索。本公司对此项保险无任何责任,即使该保单项下的保费与本公司所收的保费或本公司的客户付给本公司的保费不是基于同一的费率。
13.本公司将无义务为了任何法规、公约或合同的目的而宣布任何货物的价值或性质,或者,宣布交货方面的特殊利益,除非本公司已收到并已接受这种内容的书面明确指示。
14.(A) 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或在本公司签定的文件中已另有规定,任何有关付款交付货物或要凭某种文件才可交付货物的指示必须是书面指示。
(B) 由于有关该货物的交付、放行的上述指示不是以书面做出而导致的本公司的责任, 将以不超过错误交付货物所规定的责任为限。
15.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称该货物将在某特定之日离港或到港,
本公司对该货物离、抵港之日不予负责。不论任何这样的延误是否是由于本公司的疏忽和/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所引起的。
一般性补偿
16.(A) 客户与货主必须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予遭受由下述情况所引起的各种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成本:
(i) 由该货物的性质引起的,除非是本公司的疏忽所导致
(ii) 由于本公司按照该客户的或货主的指示而引起的,或,
(iii) 由于该客户违反了保证或义务或由于该客户或货主的疏忽而引起的。
(B) 除非是本公司的疏忽所导致,客户与货主应当保证本公司不必承担任何当局就该货物、危险品和/或集装箱,或任何其他责任所征收的罚款、成本、费用、损失及由本公司遭受的而与上述原因有关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所征收的各种税款、关税、课税、征款、押金、各种性质的开支予以负责。该客户与货主并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予遭受此等损害。
(C) 不论本公司以何种形式所能给予的意见和信息,它都是仅给予该客户或货主的。该客户和/或货主应当保证本公司不必承担任何其他人因依据意见和信息所引起的各种责任、损失、损害、成本与费用, 该客户和/或货主要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予遭受此等损害。该客户在未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将这种意见和信息转交给任何第三方。该客户和/或货主因违反了此服务条件应补偿本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D)(i) 客户保证:不对本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分承包商或代理人提出任何形式要求或索赔。这种要求或索赔对上述人员施加了或企图施加与该货物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责任。如果竟然向上述人员提出了任何这种要求或索赔,该客户则应补偿本公司,免予遭受其各种后果。
(ii) 在无损予前述规定有效性的情况下,任何这样的工作人员、分承包商或代理人均享有本服务条件中所规定的所有
权利,就好象这些规定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制定那样。本公司在签定本合约时,就本服务条件中所做规定而言,不仅是代表自己,还是为这些工作人员,分承包商与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与受托人来行事的。
(iii) 该客户将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予遭受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或是由什么人提出的各种索赔、费用与要求,或免予遭受超过了本服务条件项下本公司责任的索赔、费用与要求。在无损于这些服务条件的普遍性的情况下,此项补偿将包括补偿由本公司、其工作人员,分承包商与代理人的疏忽或与该疏忽有关所引起的各种索赔、费用与要求。
(iv) 在这一条款中,“分承包商”一词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承包商及他们各自的工作人员与代理人。
(E) 客户对本公司或货主或任何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或该客户要为之负责的任何人所引起的上述(D)中所提到的船舶,本公司或任何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在运输之前、之中、之后所发生的损失、损害、污染、弄脏、被留滞、或被延误要予以负责。
费用等
17.(A) 一旦款项到期, 客户必须以现金或其他彼此同意的货币立即付给本公司, 且不得籍口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相互抵扣等情况而扣减、或延期支付此费用,
(B) 当本公司受客户指示向任何第三人收取运费、税款、费用或其他费用时,该客户在收到本公司请款单或该第三人应付而未支付的证据时,客户应向本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C) 在欠我公司的所有欠款之上,本公司将有权收取利息,以欠款额的期间,按当时通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加 8%来计算此利息。
免责事项与本公司的权利
18.除非至今已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公司有权代表其自己或该客户,并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为下述事项,以任何条款,与他人签订合同。
(A) 以任何途径、以任何方式,由任何人来运输该货物,
(B) 运送任何种类的货物,不论这种货物是否已装入集装箱,是否装在承运船舶的甲板上和舱内,
(C) 由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不论是否在岸上、或在水上,不论用多长的时间,来储存、打包、转口、装船、卸船或搬运该货物,
(D) 用集装箱来运输或存放该货物或与其他任何性质的其他货物一起存放、运输该货物,
(E) 来履行其自己的义务。
并做出本公司认为必要的行动,或为履行本公司义务而连带做出的行动。
19.(A) 如果为了客户的利益所在,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遵从客户的指示行事,但本公司无义务承担由此导致地额外责任。
(B) 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遵从任何当局所给予的命令或建议。在按照此命令或建议将货物交付后或其他方法处置后,本公司终止对该货物的任何责任。
20.如果按本公司的或本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人的观点,在本公司履行义务的任何时候受到或有可能受到下列任何情况的影响时:
(a) 阻挠,
(b) 风险,
(c) 延误,
(d) 困难,或
(e) 任何不利情况
而且这些情况本公司或这个人不可能经过合理的努力而得到避免,本公司可在向该客户或货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或在不可能合理地发出此项通知时,将其义务的履行视为已终止,将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放在本公司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交由该客户或货主来处置。此后本公司对该货物的责任将予停止。该客户将对本公司所发生的将该货物运至该地点,在该地点交付与存储所发生的所有的额外的费用与各种其他费用予以负责。
21.如果客户或货主未按本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人有权要该客户或货主收货的时间、地点收货或收该货的一部分,本公司或该人将有权,在不做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将该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存放在露天场地或存放在有遮蔽的场地,由该客户负担风险与费用。这样的存放将构成货物的交付。本公司对该货物的责任将全部终止。
22.尽管有 20、21 条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将有权根据要求但不必须, 将所有的货物卖掉或处理掉, 所有费用由该客户承担,而不必对该客户与货主承担任何责任:
(A) 在向该客户提前 21 天发出通知后,对本公司认为无法按指示交付的所有货物予以卖掉或处理掉,
(B) 将已引起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或会违反适用的规则或要求, 或已变质的、腐烂的或发生变化的货物,在不通知的情况下,予以卖掉或处置掉。
23.(A) 对于任何时候到期应由该客户或货主应付与本公司的任何性质的款项,在提前 28 天书面通知该客户后, 本公司对在本公司掌握下的所有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文件享有特定的或一般的留置权。本公司将有权对这样的货物和/或档予以销售或处置掉。费用由该客户负担。该客户与货主无任何责任。本公司将用售得款支付这些欠款。一旦欠款、任何余款、销售或处理货物的费用结算后,本公司将解除对该货物和/或档的任何性质的责任。如果在销售该货物时,所售得款无法付清所欠款项,本公司将有权向符合客户或货主条件的任何有关方追索差额。
(B)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留置
(i) 均不得影响该货物的交付;和
(ii) 任何的留置将延伸索取为讨回所欠金额所花费的费用,并为上述目的,承运人将有权公开拍卖卖掉该货物与档或进行私下处置,对货方不予通知, 费用由货方负担,且不必对货方承担任何责任。
24.本公司有权扣留将依惯例由货运代理人享有的各种佣金、经手费、补贴及其他报酬,并付给本公司。
25.本公司有权对该货主与客户共同地或连带地实施本服务条件下该客户所应负的任何责任,或追索该客户经要求应付而仍未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额。
集装箱
26.(A) 如果集装箱是由客户或由他人代表其装箱的,如出现下述情况,本公司将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予负责:
(i) 货损货差是由该集装箱装货方式不当所引起的;
(ii) 货损、货差是因集装箱内的货物不适予用实际所使用的集装箱来运输;除非本公司已证明该货适予用集装箱运输;
(iii) 货损、货差是因实际所使用的集装箱不适货或箱体有缺陷造成的。若该集装箱是本公司或他人代表本公司提供的,如果箱体不适货或有缺陷,有下述情况时,则仅予以适用该(iii)条款:
(a) 不适货、有缺陷不是本公司的疏忽所引起时,或
(b) 如该客户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在该集装箱装进货时或之前对该集装箱进行过合理的检查就能查明。
(iv) 在运输开始时,该集装箱未予铅封, 但本公司已同意为该集装箱进行铅封时除外。
(B) 该客户对上述(A)所包括的事项所带来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成本与费用,均应为本公司加以抗辩并给予补偿,使
x公司免受此等损害。
(C) 当本公司得到指示要提供一集装箱时,在本公司未收到与此相反的书面请求时,本公司无义务去提供任何特定型号或质量的集装箱。
一般性责任
27.(A) 除本服务条件已另有规定的外,本公司对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i) 由该客户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ii) 由于遵从该客户、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本公司的指示所引起的;
(iii) 由于该货物的包装不足或标识不足所引起的,但这些服务是由本公司提供时则除外;
(iv) 由于该客户、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或卸下货物所引起的;
(v) 由于该货物固有的毛病所引起的;
(vi) 由于暴乱、民众骚动、罢工、关厂、停工或因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vii) 由火灾、洪水或风暴所引起的,或
(viii) 由本公司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 即使做出了合理谨慎,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B) 在上面(A)诸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对上面一项或多项原因,事件或发生的事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将仅限于,根据本服务条件应予负责的事故原因、事件或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承担责任。举证证明该损失、损害是上面(A)各条款所规定的一起或多起起因、事件或所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本公司。但当本公司证明: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下,这种损失或损害是由上面(A)中(iii)至(v)各条所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原因、事件或发生的事所引起的时则除外。此时,应视为:这些损失,损害就是这样引起的。而该客户也有权证明:该损失或损害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地由上面(A)各条款中所列明的
一种起因、事件或发生的事所引起的。
(C) 本公司对不是该货物的财产,不论什么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D) 根据第 15 条的规定,本公司对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引起的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损害、利润的损失、时间的延误均不予负责。
赔偿的数值
28.除这些服务条件已另有规定的外,本公司的责任,不论这种责任是怎么出现的,以及尽管损失、损害的起因还无法得到解释,将不得超过所损失、损坏、误交、误运的货物的
(A) 对该货物已提出了索赔的。除受制于下面(B)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对所有的索赔案的责任将不得大于(i)与(ii)两者中价值较少的那个价值,
(i) 该货物的价值,或
(ii) 该货物每公斤 2 美元 的价值
(B) 对本服务条件的规定未予排除在外的延误索赔案,本公司的责任将以不超过本公司就该延误的货物所收取的费用为限额。
29.(A)赔付数额按该货出厂发票金额加运输费及如已付的保险费计算。
(B) 如该货物无发票的价值,则按该货在交付地,在交付给该客户或货主时的价值计算,或按应当交付时的价值计算。该货的价值应按现行市场价确定,或,如果当时无货物交换价,或现行市场价,刚按同款同质货物的商品正常价值确定。
30.按书面的特别协议,在付了额外费用时,可向本公司索赔不
超过该货价值的或经双方同意的价值的索赔款,以数值较少的为准。
损失的通知,诉讼时效
31.除非是下述情况,本公司将解除所有的责任:
(A)(i) 除非在下面(B)内所规定的日期后 14 天内,本公司、其代理人收到任何书面的索赔通知。但如果该客户能证明,他不可能遵从这种时间上的限制,及他已尽其所能尽快提出索赔时除外。
(ii) 除非已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及根据下述(B)所规定的日期后 9 个月内本公司已收到此项诉讼的通知。
(B)(i) 当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 在交付该货物之日起算,
(ii) 当延迟交付或未交付该货物时, 在应当交付该货物之日起算。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导致此项索赔的发生时起算。否则,将视为任何的索赔均已放弃,并绝对地丧失时效。
共同海损
32.不论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否已付出,该客户应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向本公司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之损害。该客户应在本公司要求提供这种共损分摊的担保时,迅速提供这种担保且担保的方式应为本公司可接受的方式。
其他事项
33.任何经邮局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第三天应视为已送达到了收件人, 以本公司最近所知的此通知上的收件人地址为准。
34.本服务条件所提供的防护与责任限制,适用于任何诉讼本公司的案件中,不论此项诉讼是否以合约或侵权为基础而提出的。
35.如果有任何立法强制适用于任何所从事的业务,本服务条件项目下的这些业务应被理解为要受这种立法的制约。但这并不能被理解为本公
司已放弃了本规则的任何权利与免责的权利或被理解为增加了自己在这种立法下的义务和责任。如本服务条件的某部分必须受该法约束,就这些业务而言,可以视为受该法约束,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36.在本服务条件中的各条款的或几组条款的标题仅用于指明性的作用。
37.如发现本服务条件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该条款的或该合同的其他部分仍不受影响。
管辖权与法律
38.本服务条件和与本公司服务有关的、或由本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案、要求或争议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受中國法院的排他性的管辖。
第 2 章 x公司作为代理人
特别的责任与补偿的条件
39.(A) 本公司做为代理人时,不会也无意为该货物的运输、储存或操作,或任何与货物有关的实质性的服务而与该客户签订任何合同。在做为代理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完全是代表该客户行事,通过与第三方确立合同的方法,以获得此项服务项目的, 从而在该客户与这样的第三方之间得以确立直接的合同关系。
(B) 本公司对上面(A)中所提及的这个第三方的行为与不作为不予负责。
40.(A) 当本公司做为代理人行事时,获有该客户的授权,代表该
客户与他人签订合同,使该客户在各方面受到该合同与行为的约束,无论已偏离该客户的指示与否。
(B) 除非是因本公司的疏忽所导致,客户对本公司按照第 39 条的规定,在为满足客户的需求的过程中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所带来的各种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均应保护本公司,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其害。
41.按从事该货物的运输、储存、搬动的人所负起的责任的程度或范围而需选用费率时,将不宣布所选择的具体金额,除非已另有书面的协议。
第 3 章 x公司做为委托人
特别的责任条件
42.若本公司做为委托人以履行客户的指示时,本公司负责履行或以本公司名义根据该客户指示的履行, 本公司受制于本服务条件即: 本公司将对从该货物在由本公司负责之时起到该货物交付之时止,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害予以负责。
43.尽管在本服务条件中有其他的规定,如果能证明:这些损失或损害的发生,本公司的责任将按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所包括的规定来加以确定, 这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
(A) 不得通过自由议定的合同而加以违背,而对索赔人产生不利的状况,和
(B) 如该索赔人已在此之前,对已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服务或运输阶段已与,与该特定的服务项目的实际提供者签定了另外的、直接的合约,并且该索赔人收到了必须签发的作为证据证明这种服务的任何特定档若这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是适用的,这些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则应视为已予以适用。
44.尽管本服务条件中有其他的规定,如果能证明:该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是在海上或内陆水域内发生的且第 43 条的规定不予适用,则本公司的责任将按海牙规则予以确定。凡海牙规则所涉及的海上运输,应视为也包括内陆水域的运输, 并以海牙规则作出相应的解释。
45.尽管有第 44 条的规定,如果该货的损失、损伤是在海上或内陆水域上发生的,如果该货货主、该船租船人或经营人设立了一笔责任限制基金,本公司的责任应限制在属于该货的上述责任限制基金成比例的部分。
46.空运
如本公司为该空运货的承运人,则发布下述的声明:
如果本次运输所涉及的最终目的地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是在始发地的国家内,则应适用华沙公约。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损坏的责任予以限制。所谓约定的经停地点即:是根据约定的航线所显示的停留地点(非始发地与目的地)和/或空运承运人航班时刻表所显示的航线中的预定停留地。第一空运承运人的地址是始发地的机场。
47.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IMCO 所采纳的现行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已纳入本服务条款中。
48.如有任何争议,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