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31020-1203
项目编号:SHXM-00-20231020-1203
xx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地 址:xxxx 0 xx 00 x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xx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
2、项目编号: SHXM-00-20231020-120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4、预算金额(元):8000000 元
5、最高限价(元):7940000 元
6、采购需求:
1)包名称:xx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
2)预算金额(元):8000000 元
3)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虚拟电厂接入资源扩展、虚拟电厂常规生产运营;
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月内完成,其中 9 个月内完成以上开发工作内容,项目
上线后试运行期 1 个月。
免费质保期:提供三年的软件免费升级维护和三年相关设备的硬件维保。项目属性:服务类
(具体见采购文件)
4)合同履约期限: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5)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基本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其他资格要求:
3.1 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可用于投标的使用件);
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3-10-23 至 2023-10-31,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
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
方式:网上获取(网上报名时,供应商必须完整填写联系信息,不得遗漏) 3、售价(元):0
4、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说明:/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11-13 10:00:00
2、投标地点:xxxxxxxx 000 x 0 x楼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05 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3-11-13 10:00:00
4、开标地点:xxxxxxxx 000 x 0 x楼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05 会议室。
5、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请携带有效数字证书(CA 证书 U 盘)、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及纸质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无需致电提醒签收及其相关事宜;投标人如需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须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有关情况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告知。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xxxxxx 000 x 0 xxx 00 x
联系方式:021- 331348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 000 x 0 xx 000联系方式:54253318*8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54253318*86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xx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SHXM-00-20231020-1203 项目属性:服务类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 | 信用记录 | 根 据 财 库 [2016]125 号 文 件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
3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环境保护保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 标处理。 |
4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财库﹝2020﹞46 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该投标人价格分的计算依据。投标人属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应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内相关规定。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 10%价格扣除优惠。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微企业。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须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10%报价扣除)。相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10%报价扣除),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注:未提供上述所列对应材料的投标人,均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5 | 答疑与澄清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答疑、澄清会议。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将 通 过 “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x.xxx.xx/)以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6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 如允许,以财政监管部门签发的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书面回执上的内容和范围执行,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7 | 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 | 1、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2、本项目若需分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且经由采购人同意。 3、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享受过价格扣除政策的,获取政府采购 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中型或大型企业。 |
8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
9 | 是否现场踏勘 | 不组织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0 | 是否提供演示 | 不提供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1 | 是否提供样品 | 不提供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2 | 投标文件组成及密封 | 投标文件(电子)数量:1 份(密封方式:电子加密) 投标文件(纸质)数量:3 份;(需装订成册并在开标现场密封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
13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中标供应商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查收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请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查收“中标结果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000 x 0 xx 000 x |
14 | 投标保证金 | 免 |
15 | 合同签订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内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6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17 | 付款方式 |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 、“第七章: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8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 |
19 | 投标文件的接收 | ( 1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 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上传所需工具软件请自行至网站查询下载)。 (2)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23-11-13 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投标文 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若需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应以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须签字并盖章)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4)开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地点):xxxxxxxx 000 x 0 x楼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05 会议室 |
20 | 中标服务费 | 详见投标人须知“总则”内相关条款。 |
21 | 不允许偏离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中以★表示的要求必须符合,不得偏离。 |
22 | 其他 | (1)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 (2)本项目按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本招标文件有关程序性规定如与电子招标系统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招标系统为准。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3)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电脑操作等技术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 | ||
23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若有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以政府采购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为准。) |
1.1 本招标项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 87 号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上海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2.3 “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申请人”系指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申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将“投标人”和“投标申请人”统称为“投标人”。
2.5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方”“招标人”、“采购方”、“建设单位”、“建设方”、“业主”、“业主方”、“用户方”等均系指第
2.3 条所称的“采购人”或“招标方”。
3.1 符合法律法规和《投标邀请》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如《投标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 3.1 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方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投标人资格、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阐明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项目招标文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生成。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要求
(5)招标项目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
5.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投标人因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或认为招标文件存有需澄清修改之处但未及时向招标方提出的,其产生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就此提出的任何异议均不被接受。
5.4 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
6.1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如实登记联系人、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前招标方与其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6.2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的方式通知招标方,并可要求招标方答疑、澄清或修改:
6.2.1 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有错漏、不清晰、不完整、前后不一致或其他不合理之处的;
6.2.2 认为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或有歧视性要求的;
6.2.3 认为招标组织程序有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的;
6.2.4 对招标项目有重要合理化建议的。
6.3 招标方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
6.4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招标方可以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或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的具体安排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方如另有书面通知的,以该通知为准。
6.5 答复内容如涉及修改原招标文件的,招标方将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6 投标人自行承担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方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可以合并制作答疑澄清文件。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5 除非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
均须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非简体中文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
9.1 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
9.2 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货币均采用人民币,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
10.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内容应全面、清晰、前后一致。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未能响应的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否则可能导致招标方认定其已经响应或属投标缺陷或投标无效。
10.2 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的,投标文件需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划分标包的,投标文件需以标包为单位完整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或相应标包的投标无效。
10.3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xx扼要,避免冗长、繁复,遵循精简节约、便于招投标活动开展、便于评审的原则。
10.4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载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后招标方与投标人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1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投标函;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资格声明函;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投标人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附后);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或五证合一);
(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各类资质、荣誉证书扫描件;
(11)投标报价一览表;
(12)技术规范偏离表;
(13)服务方案(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
(14)管理控制体系(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
(15)服务响应承诺(应包括服务措施及响应时间等内容);
(16)人员配备方案(须附岗位人员配置表);
(17)项目负责人说明表(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上岗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近两年社保证明及类似案例);
(18)提供近三年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并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19)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9)供应商认为有利于中标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注:1)以上资质证书或第三方证明文件都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2)上传的资料应该都是清晰的可辨认的。
3)如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与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供应商可按照同一格式自行划
表填写。
14.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其相应投标内容视作无效。
14.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可自拟格式编写。 15.投标保证金
15.1 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方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制作和签署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数据构成一般分两部分:一为按照电子招标系统要求直接填写上传的数据(如系统内设的开标一览表),或通过电子招标系统直接上传的符合招标要求的 PDF 格式的投标文件;二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完整编制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含响应招标要求的原始盖章及签字),将该投标文件进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招标系统形成的数据。
17.2 投标文件字迹应清晰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均需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因文字图表不清晰、字迹潦草等文件制作原因导致投标内容难以辨认或非唯一理解的,均属无效投标内容。
17.3 投标文件应当列目录并逐页编码。
17.4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要件应完整,如有遗漏,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7.5 投标文件篇幅应精简。招标文件设有多个标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多个标包的,可合并编制投标文件、合并其共性投标内容(但需注明)。
18.1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投标内容和数据进行加密。
19.投标文件的提交(数据上传)
19.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数据上传)。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2 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
19.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9.4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方将按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签收并出具回执,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因电子招标系统故障、数据传输网络故障、签收时间过于紧迫等非招标方原因导致招标方无法及时签收、出具回执的,招标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0.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必须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20.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放弃投标,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0.4 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及结果如何,除非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经撤回,投标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交的任何资料招标方均不退还,投标人有特别声明并经招标方同意的除外。
21.1 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
21.2 本项目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招标项目。本招标项目核心产品有:详见第五xx x项目及需求。
21.3 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默认招标文件明示的所有内容、程序及相关活动,不对投标人任何权利构成侵犯、任何保密义务构成违反。
21.4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方人员(包括招标方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另行邀请的协助人员等)与任一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时起立即向招标方提出回避申请。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无需回避。
21.5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规定。投标人如为中小企业或福利企业或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扶持促进类型的企业,或响应产品属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环境认证等类型的产品,可将相关证明资料载于投标文件中。
21.6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否则投标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7 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21.8 除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已明示的内容外,投标人对电子招标系统的任何疑问招标方均不作解答。
21.9 因以下原因导致本项目采购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招标方不承担过错责任:
(1)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故障、数据传输网络发生故障以及遭受网络攻击等;
(2)招标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有不当操作;
(3)电子招标系统的相关程序、内容设置不当;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21.10 代理机构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组织实施本次招标,因电子招标系统中其他单位的网上审批或其他相应操作导致本项目招标日程安排受到的影响,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21.11 因电子采购的特殊性(不可预计性、不可控制性、管理措施不完善性等),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如发生明显不公平、不规范或不合理现象的,招标方有权立即中止或取消采购活动。
22.1 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邀请采购人、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标起始时间。
22.2 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开标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投标人可以委派多人参加开标,所有参加开标的人都应签到(包括电子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 招标方、投标人均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 证书
U 盘)、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以进行开标相关操作。投标人可以借用招标方计算机设备进行开标相关操作,但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招标方均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难以到招标方指定地点参加开标的,可以缺席开标现场,但应及时告知招标方,并按照招标方要求在电子招标系统上进行投标数据解密、电子开标等相应操作,否则视作放弃投标。
22.4 工作人员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唱标、组织投标人查看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22.5 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开标时,因投标人未能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数据解密等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法被开标唱标的,视作其未投标。
23.1 评标工作由招标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3.2 评委会在招标方的统一组织下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条件和规定,以电子方式对各份投标进行评审。
23.3 评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评审不受干涉,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23.4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 87 号令相关规定、电子招标系统相关设置规定进行。
23.5 开标后、评委会评标前,招标方将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检查。招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依据国家规定、行业规定及常识惯例、投标文件相关证明资料及相关响应内容等,对投标人资格符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载明相关证明资料、相关响应内容,或载明的相关证明资料、相关响应内容不具有足够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合理性,均属于投标缺陷,投标人应按招标方要求就该缺陷作相应澄清、说明或补正。该投标缺陷较多且情形严重的,可认定投标人资格不符合。
23.6 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响应情况。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严重不符合招标要求,或严重限制招标方权利和规避投标人义务的内容,并且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地位。
23.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1)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合格投标规定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署、盖章且情形严重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件要求、格式要求编制且情形严重的;
(6)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
(7)有弄虚作假、故意制造投标缺陷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
23.8 经检查或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被拒绝、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中标资格,评委会不再继续评审该份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内容的,评委会不再继续评审该无效内容。
23.9 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中情节轻微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细微错误或遗漏、资料或数据不够清晰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其他轻微投标缺陷,评委会可视情形要求投标人就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未按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评标时可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可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
23.10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方式,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被接受。
23.11 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组织评委会及有关人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人做必要的考察,包括考察投标产品实样、演示、实例操作以及上门考察、类似业绩考察等。投标人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否则可能导致评委会对所涉投标内容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
23.12 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但又无法忽略、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因投标文件内容间不一致或表述模糊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均视为投标缺陷,评委会视情形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中文表述的内容与非中文表述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3)多次提交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以提交时间晚的为准;
(4)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各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或数字位数错误导致与其他报价推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或与常识不符的,按后者修正为准;
(6)针对性的投标应答内容与投标文件所附宣传印刷资料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7)报价部分与商务或技术部分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商务或技术部分中,直接与报价相关的内容与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8)援引的论点、数据或证明资料之间,证明力较强的与证明力较弱的有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9)表述模糊或其他内容不一致情形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评标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
投标人不同意按上述原则处理的,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23.13 详细评审适用于经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3.14 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按政府采购有关废标规定处理。未废标的,评委会经详细评审按每标包分别推荐 2 家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定其中标候选顺序,并提出授标建议。
23.15 在审查投标文件中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时,评委会成员
(以下简称评委)之间有不一致意见并可能导致判定无效投标的,若有评委提出需以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方式,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相应数据的原始来源、涉及到的政府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以便进一步核实原投标文件中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评委会应当接受。
除上述情形外,评标过程中因评委之间对重要评标事项意见不一致导致评标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产生结论的,招标方可以组织全体评委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处理办法,表决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情况需记录于评标报告中。
23.16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应听取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招标相关过程和程序的介绍说明。
23.17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其意见及理由。
23.18 评委会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的,其评标工作和评标结论无效,招标方不予接受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4.1 招标方根据评委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4.2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
24.3 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废标理由和结果。项目划分标包的,废标信息可与中标信息合并发布。
24.4 招标方不另行向投标人发出未中标或废标的书面通知。
24.5 定标、发布中标公告等的相关程序及内容均按照财政部 87 号令相关规定及电子招标系统相关设置要求执行。
25.5 中标服务费
(1)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2)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含)-500 | 1.1% | 0.8% | 0.7% |
500(含)-1000 | 0.8% | 0.45% | 0.55% |
1000(含)-5000 | 0.5% | 0.25% | 0.35% |
注:采用累进制。
(3)中标方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4)中标服务费以转账形式支付。
25.1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将视情形对中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格、资质等证明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中标人应当配合,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方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有虚假投标、无履行合同条件或能力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方将视情形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
25.2 经审查后招标方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4 特殊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尚未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不再具备中标资格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可以宣布中标通知书失效、并要求原中标
人退还中标通知书或宣布放弃中标。招标方可视情形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
26.1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有权审查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财务、技术、人员、装备、生产服务能力、类似业绩及信誉等情况,中标人应当配合,否则视为放弃签约履约资格。
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因中标人原因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中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上传合同内容。
26.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5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中止或终止签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7.1 本项目不接受中标人以任何分包方式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追加或减少的采购金额累计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9.1 本项目中标人无需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0.3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1.1 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履约至验收条件具备时,采购人依据合同组织验收。
31.2 采购人可以视情形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 验收合格是付清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行为:
(1)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方、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协商谈判,以谋取不公平竞争地位;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中标、签约或履约资格将被取消,涉及违法违规情节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33.1 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
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
33.2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质疑投诉模板”。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 事实依据;
e 必要的法律依据; f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招标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54253318*827,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 777 弄 1 号楼 328室
34.1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4.2 未经过质疑而直接提出的投诉不被受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 投标文件页次 | 备注 |
1 | 报价 | |||
2 | ********* | |||
3 | ********* | |||
4 | ********* | |||
*** | ********* | |||
一、投 标 函
致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的名称),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3 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名称: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投标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日 | 期: |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黄浦 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日 期:
以下为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
致招标方:
我方现参加贵方招标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为: 、项目名称为: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
现我方郑重声明,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拟投标合同项下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在本项目投标时间前 3 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日 期: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组织的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报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上述“从业人员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
工人数。
(3)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内相关规定;
(5)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结果将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6)若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包 1
实施周期 | 免费质保期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项目名称: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序号 | 费用项目名称 | 费用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 | *********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及要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提供相应的明细说明。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投标报价相等。
(5)明细内容必须包括所有涉及投标内容的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九、服务方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及其影响 |
项目名称: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十二、投标人基本情况
(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及“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总篇幅限制在 A4 幅面 3 页内。)
(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投标人在本行业中的自身优势、特色等
(3)其他内容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管理人员 | |||||
注册资金 | 服务人员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年份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概况 | 合同金额 | 证明联系方式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注:
(1)如招标方提出要求,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与以上业绩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分别列出近3年主要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同时提供代表性业绩的合同扫描 件)
序号 | 规格技术指标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对项目的影响 |
采购项目名称: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项目名称: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编号:
(1)项目负责人说明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一寸照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职业资格 | ||||||
颁发机构 | 证书编号 | 从事管理 工作年限 |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政治面貌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工作成绩、荣誉:主要工作特点、优势:在管其他项目: 在本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安排: 每周在本项目现场工作时间: |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2)主要服务人员名册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满足填报需要,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划表。填报必须完整,表格中应包括投标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资料。
2、投标供应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录用所有人员签订正式合同。
3、附人员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健康证等相关证书。
一、★资格性审查:
以下资料为资格性检查内容,未提供做无效投标处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清晰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授权书中必须附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清晰扫描件。
3、信用记录查询: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由代理机构于开标后、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请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样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签署、盖章。
5、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可用于投标的使用件);
二、★符合性审查要求:
1、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文件中以★表示(除资格性审查内容以外)的要求必须符合,不得偏离的内容。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串标、围标、违反劳动法等情形。
第五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序号 | 事项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 |
2 | 采购预算金额 | 8000000 元(国库资金:80000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本项目设最高限价:794 万元。 |
3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4 | 采购意向是否已公开 | 已于 2023 年 09 月 18 日意向公开 |
5 | 标的所属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内容划分,仅用于中小微企业认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标准为: 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6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 |
7 | 是否现场踏勘 | 否 |
8 | 付款方式 |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区财政按生效合同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 30%,但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 (1)甲乙双方盖章的预付款请款报告;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3)预付款保函复印件(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尾款: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经甲方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验收单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给乙方剩余合同款。 |
9 | 验收方式 | 由甲方会同监理及其它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
10 | 特定资格要求 | 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可用于投标的使用件) |
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4月发布《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要求“深化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推广需求响应”,次年发布相关文件提出研究虚拟电厂技术、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能源市场与需求响应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因业制宜地开展各类能源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活水平提高,上海电网高峰负荷保持增长,电网负荷供需平衡的矛盾突出,移峰填谷的能力有待提高。作为超大型城市的中心城区,黄浦区拥有国内最密集的商业建筑群,拥有国内最大的城市电网,对照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目标,城市能源消费主体商业建筑的综合调节能力有待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有待加强,绿色低碳的科学用电方式有待普及。为贯彻落实中央及上海市电能体制改革、节能减排要求和 “双碳”工作要求,黄浦区积极推进虚拟电厂试点示范,探索区域减排降碳新模式实现对区内重点建筑、重点企业能耗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科学管理。
自2017年起,上海市城区(黄浦)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成立,并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将“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建设”列入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设立“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每年按照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黄浦区充分利用本区楼宇优势,通过虚拟电厂运营调度平台发布智能数据指令,合理调节负荷资源,削减高峰电力,保障安全的电力运转空间,在指定时间内单栋楼宇削减负荷可达上千千瓦。
项目于2019年建成,并持续稳定运营5年,已完成一期至三期建设,取得良好示范效果。截至2023年9月,入驻黄浦虚拟电厂的商业建筑达到155幢,其中办公建筑74幢、宾馆酒店33幢、商场19幢、综合体26幢、体育场馆2幢、学校1幢。作为上海电力削峰日常调度常规资源,累计调度超过2000幢次,已完成虚拟发电量近50万千瓦时,其中最大单次调度量5万千瓦时;特别在2022年7-8月极端负荷天气下,连续性日内调度15次,累计消减峰值负荷电量超16万千瓦时,为超大型城市电力稳定供应精准出力。同时,基于“互联网+智慧能源+大数据”等技术,设计开发“黄浦区商业建筑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对入驻电厂的发电机组运行、发电任务执行等进行日常运营业务进行监测、管理,并具备展示、分析等功能,实现了智能化、规模化、资源多元化商业建筑规模需求响应信息化运营,支持与上海市电网调度、交易业务对接。
虚拟电厂整体建设架构包括资源感知、边缘计算、业务聚合等。
资源感知层,即构建商业建筑柔性负荷数字化资源库,分别从建筑和能源供应系统、多能源模型、策略优化等方面建立资源数据采集模型。边缘计算层,即构建商业楼宇柔性负荷智能管理终端与系统,在整体架构设计上主要采用分层设计方式,设计部署智能边缘交互终端承担边缘计算管理。业务聚合层,即构建业务聚合技术和应用模式,建设业务应用,对接网侧电力调度与电力交易平台,对接用户侧虚拟发电响应业务,开展数据管理与分析。
为落实《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撑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双碳”工作推进落实,持续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施,区发改委设立“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项目,旨在扩大“虚拟电厂”用户参与规模,加快资源开发,深化资源智能化、自动化、规模化、多元化,并推进市场化进程。
二、实施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城区(黄浦)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1802号);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2〕4号);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节能低碳“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黄府办发〔2021〕 42号);
《黄浦区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减塑工作计划》(黄发改委办〔2023〕10号)。
三、实施目标
完善国家级商业建筑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扩大“虚拟电厂”用户参与规模,加快资源开发,深化资源智能化、自动化、规模化、多元化,并推进市场化进程。预计新增接入55 幢,至少增加25兆瓦容量。四期虚拟电厂建设完成后累计覆盖商业楼宇210幢,力争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同时将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以市场牵引、
技术推动的方式,共同落实这一极具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区域级典型应用,进一步释放全国性引领示范效应。
四、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金额800万元,最高限价不超过794万元。投标单位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五、实施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
黄浦区国家级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四期工作内容为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虚拟电厂接入资源扩展;虚拟电厂常规生产运营。
1、虚拟电厂接入资源扩展
(1)虚拟电厂资源平台
新增55幢商业建筑的个性化需求响应控制策略,评估落实各个策略的削减量,并为楼宇设计多季节需求响应操作策略及流程,并形成操作手册。
55个商业建筑资源接入黄浦区虚拟电厂平台,使黄浦区虚拟电厂楼宇达到210幢。同时完成电网需求响应平台资源接入。
(2)10个楼宇自动需求响应建设
在10幢楼宇完成快速需求响应智能控制项目改造,建立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筑云端仿真数字运行孪生模型、室内环境感知系统、关键设备运行参数感知系统。(含项目设计、勘察、实施以及相关安全措施及保险等)。
针对楼宇个性化情况,协同楼宇相关人员,编制自动需求响应操作、自控标准手册。(部分策略适用于日常、长期的节能减排工作)。
签订自动需求响应参与协议10份,并纳入黄浦区虚拟电厂平台,形成优质电力负荷调节资源,单幢楼宇接入负荷指标至少达到200kW。
完成楼宇自动需求响应智能就地系统改造,含仪器仪表、本地触控面板、智能传感器,控制器等整体工程建设(包含现场管理及各项安全措施,如保险等)。保障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进一步智能化、精准化,提高电力需求响应智能控制的效率。
项目所需设备、软件等内容如下: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说明 |
1 | 本地控制器 | 10 | 个 | 自带一个以上以太网口,数据保存时间20天以上, 可加载扩展模块 |
2 | 本地控制器 存储 | 10 | 个 | 存储容量>500M |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说明 |
3 | 485接口扩 展模块 | 20 | 个 | 支持485通讯 |
4 | 模拟量扩展 模块 | 20 | 个 | 点位≥8,电压电流自适应 |
5 | 数字量扩展 模块 | 30 | 个 | 点位≥8 |
6 | 通讯协议 (电网) | 10 | 个 | 符合电网376.1协议 |
7 | 驱动(ifox) | 10 | 个 | |
8 | 本地控制软 件 | 10 | 套 | Web用户界面,可提供丰富图形和实时数据 可以在浏览器(标准)中展示 |
9 | 温度传感器 | 20 | 个 | 测量范围:0~50℃,电阻型,工作温度-10…50 °C; 精度:(0.30+0.005*|t|) |
10 | 湿度传感器 | 20 | 个 | 测量范围:湿度:(0~100)%RH测量精度:±3%RH模拟量输出: 4 - 20 m A ; 0 - 10 V;工作温 度范围-10℃~+50℃ |
11 | 二氧化碳传 感器 | 10 | 个 | 测量范围(浓度) 10–1000 mbar pCO2;精度要 求:±10%以内;工作温度-10℃~+50℃ |
12 | 机组协议开放(第三方 厂商) | 30 | 个 | 支持主流型号主机通讯协议,支持标准modbus-RTU协议。 |
13 | 自动需求响应网关 | 10 | 个 | 可运行单机控制、能源管理、以及多协议集成应用不小于64MB SDRAM和64 MB串行Flash 不少于1个以太网端口 |
14 | DDC控制盘 | 10 | 套 | |
15 | 多功能智能电表(非全 部) | 60 | 块 | 精度等级:0.5S,其他性能技术指标按 《GB/T17883-1999》和《DL-T14/1997》规定执行 |
16 | 采集器 | 10 | 台 | 支持多种类型的计量装置或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包括电能表(含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至少包含5个接口,至少具备4个采集接口(采集接口可为RS485接口),支持两种数据采集模式: 数据中心指令采集和主动定时采集,其范围为5分 |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说明 |
钟—3小时。可选MODBUS-RTU通讯规约或DLT645规 约实现数据通讯交换 | ||||
17 | 交换机 | 10 | 台 | IEEE 802.3 、IEEE 802.3u、IEEE 802.3ab、IEEE 802.3x 端口 5个10/100/1000Mbps RJ45 端口 |
18 | 无线路由器 (含流量) | 10 | 套 | |
19 | 操作电脑 | 10 | 台 | 13代i3-13100 16G 1TSSD WiFi蓝牙 Office) |
20 | 显示器;键 盘鼠标 | 10 | 套 | |
21 | 通讯线 | ≤5500 | 米 | |
22 | 信号线 | ≤5500 | 米 | |
23 | 网线 | ≤1100 | 米 | |
24 | 电表电缆线 | ≤3300 | 米 | |
25 | 控制策略定 制 | 10 | 项 | 符合用户个性化使用习惯 |
26 | 控制策略 (逻辑编程) | 10 | 项 | 符合电网调度要求 |
27 | 操作界面制 作 | 10 | 个 | 具备现场人员接受或拒绝需求响应平台指令,具备 可视化界面 |
28 | 单点调试 (因子) | 550 | 个 | |
29 | 系统联动调 试 | 10 | 项 | |
30 | ADR运行手 册 | 10 | 份 | |
31 | 楼宇现场设备及数据调 研 | 30 | 幢次 | |
32 | 楼宇现场流 程指导及培训 | 20 | 幢次 |
2、虚拟电厂常规生产运营
序号 | 分类 | 服务项目 | 数量 | 单位 |
1 | 延续内容 | 全年需求响应虚拟发电事件联动组织实 施、互动反馈,结算管理(春秋:100栋楼 6个月,每月响应1次;冬夏:200栋楼6个月,每月响应2次),每栋楼宇每年至少参与2次,并提供记录。(春秋季6个月:每月响应1次,累计不少于600幢次;冬夏季6 个月:每月响应2次,累计不少于2400幢次) | 3000 | 幢·次 |
2 | 用户互动培训及技术培训 | 420 | 幢·次 | |
3 | 新增内容 | 电力需求响应用户响应能力验证 | 420 | 幢·次 |
4 | 用户电力交易市场注册 | 155 | 幢·次 | |
5 | 事件整体验证及结算统计说明 | 2 | 次 |
3、数据100%传输至双碳平台及相关平台。
(二)实施周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其中9个月内完成以上开发工作内容,项目上线后试运行期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的精神协调解决。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总结项目实施成果,对标计划目标阐述项目产出及效益内容,反馈达成情况。
六、维护及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三年的软件免费升级维护和三年相关设备的硬件维保。在免费维护期内应接受用户方的需求更改要求(在不改变系统原有架构的基础上),免费进行软件升级和修改,免费进行硬件的维护更新。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维保服务和技术支持计划,提供的系统及设施设备维保服务从系统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应保证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以及免费维保期中,若遇到软硬件、功能模块及楼宇服务中相关的技术问题,应在发现问题后的半小时内及时响应,在发现问题后2小时内委派技术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48小时内解决问题。投标人必须承诺,维保期内的技术服务免费。
软硬件系统符合计算机等级保护二级要求。
1.版权要求:用户享有为本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部分的知识产权,供应商在开发过程中,以及提交的软件系统中如果涉及第三方软件,供应商(中标单位)应负有全部责任,如产生纠纷与用户无关。
2.服务团队要求:投标人需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专业特点搭配专业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运维人员等,现场调研人员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投标人需要提供应急预案。所提供的应急预案应基于本项目的安全和服务环境,提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供对应的防控预案。
4.保密承诺:中标人承诺对项目实施中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项目实施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原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均为评标的依据,其中有关评标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程序见第二章第 23 条。
(3)本项目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拟选择一家投标人中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评分细则见本章第(13)条。
(4)详细评审仅适用于经检查或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5)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的修正以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均列入评审范围。
(6)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份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7)经详细评审,投标人多项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要求累计至达到无效投标程度的,评委会可判定其投标无效,并不再对其进行评分。
(8)评分细则表中所指投标均系指经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本项目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9)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按照评分细则表,独立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评分,评审和评分记录资料均需保存归档。
(10)按评分细则表,投标人总得分为其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各因素得分按各评委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11)评委按总得分高低排定各投标人中标候选次序,如有相同得分,按财政部 87 号令的规定确定次序,仍不能确定次序的,由评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评委按照上述中标候选次序取前 2 名依次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推荐 1 名中标人。
(12)评审过程中所有评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分值统计时的中间值除外)、总价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数,不足部分按四舍五入法计。
评分细则: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1 | 报价分 | 1)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10%)×100,分值计算保留一位小数点。 注: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该报价单位作无效投标处理。 | 10 |
2 | 业绩 | 业绩: 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服务经验(必须提供合同的关键页,合同签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认定。一个有效业 绩得 1 分,最高得分为 5 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3 | (1)新增 55 幢商业建筑电力需求响应资源进入平台(0,7-15分) 要求:对楼宇进行技术培训和现场调研,结合建筑特点为 55 个 建筑设计多季节多层次的需求侧电力需求响应策略和操作流程。 评分标准:方案内容全面,能充分考虑到采购人的实际用途,方案内容完全符合且优于项目实际需求,内容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得 13-15分;方案符合项目要求,内容比较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得 10-12 分;方案基本 满足项目要求,内容基本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得 7-9分;未提交任何方案,或提交方案完全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得 0 分。 (2)10 个楼宇自动需求响应建设(0,7-15 分) 要求:提供楼宇自动需求响应建设的可行性方案,针对全楼宇响应资源,采用数字化模型,形成协作生态的可行性方案。 评分标准:方案内容全面,能充分考虑到采购人的实际用途,方案内容完全符合且优于项目实际需求,内容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得 13-15 | 30 |
分;方案符合项目要求,内容比较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得 10-12 分;方案基本 满足项目要求,内容基本完整详实,服务标准符合规范,得 7-9分;未提交任何方案,或提交方案完全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具 备可操作性,得 0 分。 | |||
4 | 实施方案 | 分值范围:(0,4-12 分) 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部署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安排详细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措施等,评审专家根据方案内容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 所提供的方案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且方案内容具有安全性、可操作性的,得 10-12 分; 所提供的方案基本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7-9 分; 所提供的方案在细节和可操作性程度上存在不足的,得 4-6 分; 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无关 或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12 |
5 | 试运行方案 | 分值范围:(0,1-5 分) 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完善的试运行方案(如:安全专业调试人员配备方案、试运行计划表、试运行期间的培训等),评审专家根据方案内容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 所提供的方案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且方案内容完善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得 5 分; 所提供的方案基本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4 分; 所提供的方案在完善度和可操作性程度上存在不足的,得 1-2 分; 投标人提供的内容不符 合项目需求或者不提供的,不得分。 | 5 |
6 | 人员安排 | 要求: 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相关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及所提供的负责人的执业能力证书等。 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配备情况的阐述综合打分。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和业绩具有相关性、专业性、丰富性,能提供匹配的相关材料、具有相应的能力证书等得 7-8 分; 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业务能力等与项目部分相关的得 5-6 分; 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和业绩符合需求基本要求,具备相应的相关材料的得 3-4 分; 所 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和业绩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的 | 16 |
不得分。 (2)项目团队其他人员配备情况(0,3-8 分) 要求: 项目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投入满足项目需求,项目人员整体配备,包括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合理,相关资历的证明材料和数量齐全等。 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团队其他人员配备情况的阐述综合打分。所提供的服务人员配置合理、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7-8 分; 所提供的项目组人员的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等具有相关性、专业性、丰富性的得 5-6 分; 所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等符合需求基本要求的得 3-4 分; 所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等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 分。 | |||
7 | 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 | 分值范围:(0,5-10 分) 要求: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售后服务体系完备程度、维护力量,故障响应及修复时间);培训方案(包括不限于:培训方式与计划、形成正式文件等)等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 售后服务体系完备、维护人员充足且服务方案针对性强,措施合理,故障响应及修复时间及反馈机制;培训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强的,得 9-10 分; 所提供的方案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7-8 分。 提供的方案匹配项目需要、但维护人员、售后服务机构、培训方式和内容存在不足,得 5-6 分; 未提交任何方案,或方案完全不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分。 | 10 |
8 | 应急预案 | 分值范围:(0,2-5 分) 要求: 所提供的应急预案应基于本项目的安全和服务环境,提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供对应的防控预案,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安排及处理方式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 投标人所提供方案完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完整详实可操作性强,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措施有力,得 4-5 分; 所提供的方案基本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3 分; 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无关或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5 |
9 | 企业综合 | 根据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履约能力、技术水平等综合服务能力 | 7 |
实力 | 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卓越、诚信经营、履约能力强、综合服务能力符合本项目需要,得 6-7 分;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优良,有能力承接本项目,但在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少量不足,得 4-5 分;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技术能力等均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得 2-3 分;未提交任何企业相关信息,或企业各方面能力及信誉都很差,明显缺乏承接本项目基本能 力的,得 0 分。 | ||
分数汇总 | 100 |
包 1 合同模板: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
3.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
4.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 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付的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
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实施周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月内完成,其中 9 个月内完成以上开发工作内容,
项目上线后试运行期 1 个月。[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6.交付地点:按采购人要求。
8.免费质保期:提供三年的软件免费升级维护和三年相关设备的硬件维保。其他内容质量保证期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整体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1.1 乙方所交付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 乙方所交付的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2.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2.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4 如甲方使用该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付、领受与验收
3.3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3.5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
3.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3.11 甲方根据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
4.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
4.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区财政按生效合同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 30%,但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3)预付款保函复印件(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尾款: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给乙方剩余合
验收方式:由甲方会同监理及其它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
(3)提供符合软件规范的、并经现场验证的系统源代码(纸质的和电子版各一套);
(6)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6.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系统保证和维护
7.1 在乙方所交付的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7.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7.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8.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系统的价格。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
9.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2.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2.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3.2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双方均同意选择(区人民法院)为解决争端的方式。
13.2 1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2. 2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本合同的相关诉讼具有优先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4.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的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系统所超
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5.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1 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3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4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版权要求:甲方享有为本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部分的知识产权,乙方在开发过程中,以及提交的软件系统中如果涉及第三方软件,所有涉及的第三方软件知识产权由乙方负责。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