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092202104023806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0922021040238061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20版)》(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监护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监护对象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xxx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监护对象在其他行为主体的主观影响、教唆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监护对象对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监护对象为精神病人、智力缺陷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或人身伤害损失。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损失赔偿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定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第三者予以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赔偿金额承诺,保险人有权在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重新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保险未及时通知或提供必要协助引起或造成损失的扩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