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美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海外賬戶納稅法案》(即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本行已修訂《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本協議」)之相關條款及細則,並將於2014年7月1 將修訂之條款及細則如下:
信用卡持卡人協議修訂通告
因應美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海外賬戶納稅法案》(即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本行已修訂《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本協議」)之相關條款及細則,並將於2014年7月1 將修訂之條款及細則如下:
1.於本協議條款第 1 條末增訂以下段落:
「條款及附件標題只作方便參考之用,但所有附件則屬本協議之整體部分。」 2.本協議將加入以下附件:
「 附件:外國法規定
1 釋義
1.1
本協議內的定義
1 條項下所賦予的相同涵義。本附件內任何
有關「銀行」的表述,均與本協議條款第 1 條項下定義之「我們」具有相同含義。本附件內任何有關「客戶」的表述,均與本協議條款第 1 條項下定義之「持卡人」具有相同含義。
1.2
定義
於本附件:
-「戶口」(account) 1 條項下定義之「信用卡賬戶」。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指:
(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 1471 條至 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ii) 政府與規管機構之間就(i) !"#$%&' ()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iii) 銀行與IRS 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i)訂立的協議;及
(iv) *+ ,-./01 ()2#$3456 78 9: 9; <=2>:
-「外國法規定」(Foreign Law Requirement)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銀 行施加的任何義務:
(i) ?178' @AB#CD"EFGHDIJ#KLM ?178NO
(ii) 落實澳門在與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的協議下的義務的澳門法律;
(iii) 銀行與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澳門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i)至(iii)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
JPQRSTUVW X*+ FATCA(以及經不時修訂或頒佈)適用於銀行任何義務或規定。
-「政府機關」(Government Authority)指於澳門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政府團體、政
YZ29[YZS ()\ ]" IRS。
-「澳門」(Macau)指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IRS」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中國」(PRC)^_`abcd1' () ef"ghN
-「美國」(U.S.)指美利堅合眾國。
2 提供資料的承諾
2.1 客戶承諾及同意:
(a) 向銀行提供銀行為履行其於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的所有資
!" 5.1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及
(b) 適時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有關根據(a)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的任何更改;及
(c) 以令銀行信納的方式不時應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提供(a)所述類別的最新或額外資料。
2.2 客戶同意,適用的資料保障、銀行保密或類似法律下的保密權利將不適用於銀行就銀行遵守外國法規定之目的而言而向客戶索取的資料。
3 披露資料
3.1
就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
!"#$%&' (%&)* !" +, 5.1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任何個人及戶口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可向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任何人士、實體、政府團體、機構或規管機構(不論是否在澳門法下設立)披露有關資料或記錄。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在其進行的任何業務或規管職能的過程中使用有關資料。
3.2 確認披露的範圍
!"-. /01#$ 2%&3456 789 :9 ;< !" +,!"=%&> ?> @ AB@ C DEFG H!">"I>"IJK (!""I L,MN>OP,QPR S (!""I L,MN>TU,VWXY>)ZRS "I[\,]^ !" +,
5.1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姓名、地址、居住國及社會安全號碼或僱主識別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以
及相關政府機關可能要求,或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所需的有關其他資料。
3.3
離岸披露
客戶確認及同意,銀行可向澳門境內或境外的第三方披露資料及文件。
4
(a) 客戶確認及同意,即使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
(i) 銀行根據本協議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按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外國法規定下所
_`:ab acd
(ii) 根據(i):ab>56 eC %&fghi jklmi n >"I,op d
(iii) 銀行或其任何聯屬公司將毋須對因銀行行使其於本第4 條項下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b) !"/0 #$ qr&%& 56 789 es>tu`%&fghi jklmiv作有需要時,銀行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交易、付款或指示。
(c) 客戶進一步同意,銀行將有全部授權(i)按銀行視作合適的任何方式以及有關價格及有關條款及條
TU wx +,'gyo式處置客戶戶口內可產生資金的任何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讓銀行遵守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義務;(ii)禁止客戶在銀行視作必須或適宜的有關期間內透過或在任何客戶戶口下進行任何交易;(iii)取消客戶的戶口;(iv)將客戶的 "Iz{|%&} ~8 Dq M 7H> d +,(v)暫停或終止
!" h ,56 +,g u
5 第三方
5.1 文件及資料
客戶承諾向銀行提供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的所有與以下有關的文件及資 料:
(a) 任何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b) 最終負責給予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的人士;
(c) !" g)* e>56 d +,
(d) 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士,以讓銀行履行其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的義務。
5.2 更改資料
客戶承諾適時以書面通知銀行有關本附件第 5.1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在銀行記錄的地 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的任何變更。
6 聲明及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就銀行遵守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屬真實、完整及準確,且將在客戶與銀行維持銀行業務關係的整個期間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
7 彌償
7.1 FATCA 彌償
在並無限制客戶根據任何安排或協議向銀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就銀行、其代理、高級職員及僱員因該方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本附件的任何規定,或銀行使用或倚賴客戶就銀行遵守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而可
, >56 > L e
稅項、利息或罰金向銀行、其代理、高級職員及僱員作出彌償。客戶進一步同意,銀行有權從其管有
, >!"@Y,!" g >56"I ab ,acg q > , 金額,以彌補客戶在本第 7.1 條下可能結欠的任何款項。儘管銀行與客戶的銀行業務關係終止,此項彌償將繼續。
8 銀行的權利屬累計
8.1 不限制現有權利
本附件的內容概不限制 ,!"=%&>56gy , D EFG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的任何條款或規定的效力,而銀行在本附件 s>iO g ,!"=%&>56gy , D EFG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下的其他權利,且不損害其在本協議或客戶
=%&>56gy , D EFG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下的任何權利。
8.2 未能遵守
在不限制本附件第 4(b)及 4(c) >~ s !"/0 #$ 2!" >569 D 括未能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則銀行可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全部或任何信用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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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條款之間的抵觸
若本附件的中、英文本之間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概以中文本為準。」
若貴客戶拒絕接受上述修訂之合約條款,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使本行可作適當的安排為貴客戶終止服務或取消戶口。否則貴客戶將被視作同意該修訂條款。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本行熱線 8398 8633。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務部 201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