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3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3 月 4 日
重要提示
x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5]3049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 5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发起式、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以及与投资金融衍生品、中小企业私募债、科创板股票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指本基金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投资替代风险、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跟踪偏差风险以及成份股停牌的风险,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第三方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相关的价格大幅波动风险,以及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退市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变更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62、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1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072961% |
2 |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3.287094% |
3 |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471950% |
4 | 深圳市xxx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160791% |
5 |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490956% |
6 | 深圳市xxx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969957% |
7 |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910331% |
8 | 深圳市xxx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63596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1 名董事x,0 xxx,0 xxxxx。
xxxxx,xxx,xx,xx:xx。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xxxxx,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xx,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报主任、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执行出品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 年 3 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x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xxx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x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xxxxx,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xxxxx,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xxxxx,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xxxxx,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中国香港,美国密歇根大学博士。2003 年 12 月加入 UNX Inc 任分析师, 2005 年 3 月加入美国巴克莱环球投资(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Credit-Suisse)任自营交易员,2011 年 1 月加入信达国际任执行董事、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系统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香港启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ent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任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 13 日至
2020 年 06 月 22 日),创金合信价值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7 月 0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01 日),创金合信上证超大盘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03 月 29 日),现任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量化发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7
月 05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7
月 05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7 月 05 日
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7 月 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同顺创业板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8 月 26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 11 日起
任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29 日
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01日起任职)。
xxxxx,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硕士。2012 年 7 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产品经理,2015 年 7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指数策略投资研究部投资经理、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投资风险研究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投资经理创金合信上证超大盘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现任创金合信量化发
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科
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01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04 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xx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xx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xxx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策略配置部总监、MOMFOF投研总部总监、FOF 投资二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xx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等法律事 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
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xxxx长:xx(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xx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94,153.7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5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x 0 xxxxx,0000 x 0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8 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 年 8 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xx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000-00000000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55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4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6067
(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西
客服电话:95352
(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7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11
(8)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96588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61
(11)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84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87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10
(1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60872
(16)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法定代表人:xx让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1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3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_XX_000/xx_xxxxx/xxxxx.xxxx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1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1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xx一客服电话:95322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xx.xxxxxx.xxx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8
(2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24)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6007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6345
(2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28
(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391
(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97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51
(3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0
(3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6080
(35)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21 层、22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29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5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5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
(4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 X xx 00-00 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532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57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36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44)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3/0000000000
(4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96
(4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00 xxxxx 0 x
xxxx: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官方网址:xxx.xxxx.xx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5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30
(5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1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xxxx: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5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11-8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
(57)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3/0000000000
(5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xxxx 0000 xxxxxxx 0 x 00X-0
x
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23
(5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6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00 x
xxxx: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2555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66)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7)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17 号平房 157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x X x
法定代表人:王xx
客服电话:000 000 0000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
(6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x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69)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X x 6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X x 601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7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 x 0000 x 00 x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 xx 00 x 19C13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00-000-0000
(7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官方网址:xxx.xx.xxx
(7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5)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177
(7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7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7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xx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度小满金融总部)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8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XXXX xxxxxx 00-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 室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
(8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 Z 空间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0000000000
(8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xxxxxxxxxxx 00 x
00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 x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
(8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0 x 00 xx 0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87)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xx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8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8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 x 000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 x 000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xxxx: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
(92)xx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9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xx锋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5)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xxxxxxx 00 xxxxxxxxxxxx X x 0 x
xxxx:xx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342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9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 0X
xx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0
(9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x 00 x 00X0、00X0 xx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x 00 x 00X0、00X0 xx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9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0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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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x
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10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0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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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000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0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X x 0 xx 00 x 1108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X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0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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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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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017
(10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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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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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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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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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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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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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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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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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法定代表人: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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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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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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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xxx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E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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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6 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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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 3 层 A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200 号华能联合大厦 B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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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1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1105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12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唐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10
(121)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xxx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5 层 5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22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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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19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2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x、xxx、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5]304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共募集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 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申购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 万元(不含)以下 | 1.50% |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 | 0.80% |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 0.30% |
500 万元(含)以上 | 固定费率 1,000 元/笔 |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 日(不含)以下 | 1.50% |
7 日(含)-30 日(不含) | 0.75% |
30 日(含)-180 日(不含) | 0.50% |
180 日(含)-365 日(不含) | 0.25% |
365 日(含)以上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x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 日(不含)以下 | 1.50% |
7 日(含)-30 日(不含) | 0.50% |
30 日(含)以上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100=88,758.71 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8,758.7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
1、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365 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5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25 日后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外币申购和赎回,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在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x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1、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国际通行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框架,并根据预先设定的风险预算、交易成本、投资限制等时机情况的需要进行组合优化。即,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包括多因子模型和投资组合优化两个部分。
(1)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
的预测,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本基金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要运用包括价值、质量、动量、市场预期等类型的基本因子,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用的具体因子进行适度调整。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因子收益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采取基于风险预算框架、结合交易成本控制的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具体而言,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预测结果,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超额收益预测值、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交易成本、冲击成本、流动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器,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x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式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方案;
(4)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股票投资的备选库,由备选股票池模型根据价值、盈利能力、信用值三个维度进行挑选备选股,形成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基金管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投资标的、量化投资模型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决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运行量化投资模型,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依据量化投资模型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监督。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质量进行日常监控,就产品运作期间实际执行效果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运用量化投资模型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531,436,580.97 | 89.50 |
其中:股票 | 531,436,580.97 | 89.50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5,193,345.38 | 4.24 |
其中:债券 | 25,193,345.38 | 4.2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x合计 | 27,948,454.35 | 4.71 |
8 | 其他资产 | 9,177,170.97 | 1.55 |
9 | 合计 | 593,755,551.67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1,243,434.73 | 3.72 |
C | 制造业 | 253,613,024.95 | 44.3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19,009,136.36 | 3.32 |
E | 建筑业 | 10,668,384.90 | 1.87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2,846,857.43 | 2.25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28,740,480.12 | 5.0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248,749.74 | 0.04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42,114,277.65 | 7.37 |
J | 金融业 | 43,721,181.80 | 7.65 |
K | 房地产业 | 10,633,205.37 | 1.86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257,968.52 | 1.62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5,840,702.41 | 1.02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3,667,853.10 | 0.64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270,635.12 | 0.75 |
S | 综合 | 505,788.00 | 0.09 |
合计 | 466,381,680.20 | 81.57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3,589,306.00 | 0.63 |
C | 制造业 | 55,267,342.06 | 9.6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98,746.00 | 0.02 |
E | 建筑业 | 666,113.00 | 0.12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86,741.30 | 0.02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117.00 | 0.00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2,357,750.80 | 0.41 |
J | 金融业 | 1,219.36 | 0.0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4,083.96 | 0.03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2,801,930.14 | 0.49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21,551.15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65,054,900.77 | 11.38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363 | 博腾股份 | 72,565 | 7,013,407.25 | 1.23 |
2 | 300751 | 迈为股份 | 12,800 | 6,735,104.00 | 1.18 |
3 | 300285 | 国瓷材料 | 188,096 | 6,508,121.60 | 1.14 |
4 | 600885 | 宏发股份 | 134,763 | 6,364,856.49 | 1.11 |
5 | 000932 | 华菱钢铁 | 1,146,559 | 6,306,074.50 | 1.10 |
6 | 605358 | 立昂微 | 70,423 | 6,259,900.47 | 1.09 |
7 | 000728 | 国元证券 | 871,517 | 6,231,346.55 | 1.09 |
8 | 002185 | 华天科技 | 592,203 | 6,224,053.53 | 1.09 |
9 | 600705 | 中航产融 | 1,489,900 | 6,168,186.00 | 1.08 |
10 | 000623 | 吉林敖东 | 345,903 | 6,125,942.13 | 1.07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02812 | 恩捷股份 | 19,200 | 4,224,000.00 | 0.74 |
2 | 002460 | 赣锋锂业 | 32,800 | 4,121,320.00 | 0.72 |
3 | 002466 | 天齐锂业 | 50,100 | 4,077,639.00 | 0.71 |
4 | 002497 | 雅化集团 | 141,000 | 4,069,260.00 | 0.71 |
5 | 002709 | 天赐材料 | 42,900 | 4,032,600.00 | 0.71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25,193,345.38 | 4.41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5,193,345.38 | 4.41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666 | 22 国债 01 | 230,000 | 23,096,316.4 4 | 4.04 |
2 | 019654 | 21 国债 06 | 20,510 | 2,097,028.94 | 0.37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买/ 卖) | 合约市值 (元) | 公允价值变 动(元) | 风险说明 |
IC2204 | IC2204 | 2 | 2,527,280.00 | 109,760.00 | - |
IC2206 | IC2206 | 7 | 8,745,240.00 | 245,080.00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354,840.00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2,859,003.97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371,520.00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均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季度进行了少量的多头套保。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826,374.8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6,803,430.4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547,365.63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9,177,170.97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中证 500 增强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12.31 - 2015.12.31 | 0.00% | 0.00% | -1.51% | 0.00% | 1.51% | 0.00% |
2016.01.01 - 2016.12.31 | -7.27% | 1.79% | -16.72% | 1.81% | 9.45% | -0.02% |
2017.01.01 - 2017.12.31 | 11.26% | 0.81% | -0.07% | 0.88% | 11.33% | -0.07% |
2018.01.01 - 2018.12.31 | -25.82% | 1.38% | -31.81% | 1.43% | 5.99% | -0.05% |
2019.01.01 - 2019.12.31 | 31.50% | 1.31% | 25.16% | 1.39% | 6.34% | -0.08% |
2020.01.01 - 2020.12.31 | 35.45% | 1.53% | 20.01% | 1.54% | 15.44% | -0.01% |
2021.01.01 - 2021.12.31 | 16.26% | 0.96% | 14.90% | 0.92% | 1.36% | 0.04% |
2022.01.01 - 2022.03.31 | -12.18% | 1.37% | -13.36% | 1.42% | 1.18% | -0.05% |
创金合信中证 500 增强 C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12.31 - 2015.12.31 | 0.00% | 0.00% | -1.51% | 0.00% | 1.51% | 0.00% |
2016.01.01 - 2016.12.31 | -7.32% | 1.79% | -16.72% | 1.81% | 9.40% | -0.02% |
2017.01.01 - 2017.12.31 | 11.88% | 0.81% | -0.07% | 0.88% | 11.95% | -0.07% |
2018.01.01 - 2018.12.31 | -25.86% | 1.38% | -31.81% | 1.43% | 5.95% | -0.05% |
2019.01.01 - 2019.12.31 | 31.20% | 1.31% | 25.16% | 1.39% | 6.04% | -0.08% |
2020.01.01 - 2020.12.31 | 35.31% | 1.53% | 20.01% | 1.54% | 15.30% | -0.01% |
2021.01.01 - 2021.12.31 | 16.15% | 0.96% | 14.90% | 0.92% | 1.25% | 0.04% |
2022.01.01 - 2022.03.31 | -12.20% | 1.37% | -13.36% | 1.42% | 1.16% | -0.05%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16%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
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x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x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份额的折算;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x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基础市场下跌而导致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证券是证券市场的子集,尽管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相对证券市场的市值覆盖率较高,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证券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跟踪偏差风险
x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的差异及其不确定性。产生跟踪偏差风险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成本等各项基金费用;
2)股息或利息收入。如指数成份股现金分红的股息收入,基金参与融券所获利息(如有)收入、基金因持有债券而获得的票息收入等;
3)因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收益率水平。
2、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x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指金融衍生品的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及大小不一致而承受的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金融衍生品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第三方风险 1)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2)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的特定风险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xx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出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xx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x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