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ENT BIOLOGICS, INC.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
的
經第十五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及組織章程細則
(於2024年6月21日以特別決議案採納)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的
經第十五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
(於2024年6月21日以特別決議案採納)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的
經第十五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
(於2024年6月21日以特別決議案採納)
1 本公司名稱為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
2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將位於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 XX Xxx 000, Xxxxxx Xxxxx, Xxxxx Xxxxxx, XX0-0000, Cayman Islands)或董事可不時決定在開曼群島境內的其他地點。
3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並無限制且享有全面的權力和權限以實現不被開曼群島法律禁止的任何目標。
4 各股東所承擔的責任以該股東所持股份不時未繳付的股款為限。
5 本公司的股本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
6 本公司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權區的法律以存續方式註冊為一家股份有限法人實體,並且於開曼群島撤銷註冊。
7 本公司組織章程中並無定義的詞語,具有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賦予的相應涵義。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的
經第十五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
(於2024年6月21日以特別決議案採納)
標題
1 摒除表A
2 詮釋
3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4 股東名冊及股票
5 留置權
6 催繳股款
7 股份轉讓
8 股份的轉移
9 沒收股份
10 更改股本
11 借貸權力
12 股東大會
13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14 股東表決
15 註冊辦事處
16 董事會
17 董事總經理
18 管理層
19 經理
20 董事議事程序
21 秘書
22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23 儲備的資本化
24 股息及儲備
25 無法聯絡的股東
26 文件的銷毀
27 年度申報表及存檔
28 賬目
29 審核
30 通知
31 資料
32 清盤
33 彌償保證
34 財政年度
35 修訂章程及細則
36 以存續方式轉移
37 合併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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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的
經第十五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
(於2024年6月21日以特別決議案採納)
1 摒除表A
公司法第一個附表的表A所載規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2 詮釋
2.1 本細則的任何旁註不影響其詮釋。
2.2 於本細則內,除非與主旨或文義有不一致,否則:
「細則」 指本組織章程細則及當時生效的所有補充、經修訂或替代細則。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核數師」 指本公司不時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責任的人士。
「董事會」 指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議上出席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
「營業日」 指聯交所一般於香港營業進行證券交易的日子。謹此說明,倘聯交所因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項而於香港停止證券交易業務的日子,就本細則而言亦被視作營業日。
「股本」 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主席」 指主持任何股東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
「緊密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通訊設備」 指視頻、視頻會議、互聯網或線上會議應用程序、電話或電話會議及╱ 或任何其他視頻通訊、互聯網或線上會議應用程序或電訊設備,通過該等設備,所有與會人士均能夠聽到對方的聲音並被對方聽到。
「公司法」 指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經修訂)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包括與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所有其他法律。
「公司條例」 指不時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本公司」 指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達生物製藥。
「公司網站」 指本公司網站(其地址或域名已通知股東)。
「公司通訊」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本公司不時的任何董事。
「股息」 包括公司法所允許將分類為股息的紅利及分派。
「電子」 具有電子交易法所賦予的涵義。
「電子方式」 包括透過電子形式向有關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訊。
「電子簽署」 指電子通訊方式所附有或與其有合理關聯,由某位人士簽訂或採用以簽署電子通訊的電子符號或過程。
「電子交易法」 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包括與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所有其他法律。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 具有公司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上市規則」 指不時經修訂的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股東」 指在股東名冊正式登記為不時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包括以此方式聯名登記的人士。
「章程」 指本公司組織章程。
「月」 指公曆月。
「普通決議案」 指須由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在根據本細則規定舉行的股東大會親身或受委代表(若允許受委代表)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以簡單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包括根據第13.11條通過的普通決議案。
「人士」 指任何自然人、商號、公司、合資企業、合夥、法人、團體或其他實體(無論其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身份),或視上下文而定,為上述任何之一。
「出席」 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人士出席股東大會,可通過該人士或( 如為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士)其正式獲授權代表
(或(就任何股東而言)該股東根據本細則有效委任的受委代表)按以下方式來滿足,即:
(a) 親身出席大會;或
(b) 通過使用有關通訊設備進行連接(就根據本細則允許使用通訊設備的任何大會而言,包括任何虛擬會議)。
「股東名冊總冊」 指按董事會不時釐定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所存置的本公司股東名冊。
「於報章刊登」 指英文版於最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中文版於最少一份中文報章內以付款廣告方式刊登,即於各情況下,根據上市規則於香港普遍流通的日報內刊登。
「於聯交所網站刊登」
指根據上市規則以英文及中文於聯交所網站刊登。
「認可結算所」 指具有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第1 部分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包括與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所有其他法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股東名冊」 指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供股」 指以向本公司證券現有持有人提呈發售供股權的方式,以使該等持有人可按現有持有量比例認購證券。
「印章」 包括本公司印章、證券印章或本公司根據細則第22.2 條採用的任何複製印章。
「秘書」 指董事會不時委任為公司秘書的人士。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特別決議案」 具有公司法所賦予的相同涵義,包括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書面決議案:就此而言,須由有權投票的股東在股東大會親身或受委代表(若允許受委代表)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而指明擬提呈特別決議案的有關大會通告已正式發出,包括根據第13.11條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附屬公司」 具有公司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但「附屬公司」一詞根據上市規則的「附屬公司」釋義詮釋。
「過戶登記處」 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存置的地點。
「虛擬會議」 指股東(及任何其他獲准參與有關會議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會議主席及任何董事)獲准僅通過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大會。
2.3 在上文所述規限下,倘不抵觸主旨及╱ 或文義,公司法所界定的任何文字在本細則內具有相同涵義。
2.4 含有性別涵義的詞彙應包括其他性別及中性;含有人士及中性的詞彙應包括公司及企業,反之亦然;詞彙的單數包含複數的含義,而複數亦包含單數的含義。
2.5 「書面」或「印刷」指包括書寫、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印刷、打字及任何其他代表文字或數字的可閱及非臨時顯示方式,而僅就本公司向股東或有權收取通知的其他人士送達通知而言,亦應包括以電子媒體存置的紀錄,有關紀錄須為清楚可見並可供日後參考之用。
2.6 電子交易法第8及第19(3)條不適用。
3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3.1 於採納本細則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
3.2 除本細則的條文及本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任何指示另有規定外,在不損害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任何特權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任何特權的情況下,可按照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時間及代價向董事會可能決定的人士發行附有
(關於股息、投票、資本歸還或其他)優先、遞延、須符合資格或其他特權或限制的股份。除公司法及任何股東所獲賦予的特權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任何特權另有規定外,任何股份在特別決議案的批准下,可按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按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發行。股份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3.3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董事會可按其可能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認股權證。倘一間認可結算所(作為持有人)為股東,則不得向持有人發行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行,除非董事能在毫無合理疑問下信納原有證書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經就發行任何有關新證書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收到彌償保證,否則不會發出新認股權證證書以取代遺失的證書。
3.4 如在任何時候,本公司股本拆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附於當時所發行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或任何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在獲得持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該類別已發行股份投票權的人士書面同意下,或在獲得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於另外舉行的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可(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予以更改或撤銷。本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文經必要修訂後亦適用於各個另行召開的大會,惟任何有關另行召開的大會及其任何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於召開有關會議之日合共持有(或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所代表)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少於三分之一投票權的人士。
3.5 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所獲授予的特別權利,除非附於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該等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不得因增設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視作有所更改。
3.6 倘本公司股本包括未附有投票權的股份,該等股份的名稱必須加上「無投票權」的字眼。倘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每一類別股份(附有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類別除外)的名稱必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眼。
3.7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任何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任何股份(本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買方式須事先經股東通過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法律批准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為其作出付款
(包括以資本撥付);或者為或就任何人士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或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以貸款、擔保、贈與、彌償、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財務資助。倘若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將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的方式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股份或認股權證,惟僅可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方式的收購或提供財務資助。
3.8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3.9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不時藉普通決議案透過增設新股份增加其股本,不論當時的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均已發行及不論當時所發行的所有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股款,而新股本的數額及將會分為股份的相關款額均將按決議案所訂明者決定。
3.10 在公司法及章程條文,以及賦予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附於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可按特別決議案所釐定的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及方式(包括從股本中撥款)發行。
3.11 若本公司購買或贖回其任何股份,並非透過市場或收購要約進行的購買或贖回應以最高價格為限,若以收購要約方式進行購買,收購要約應向全體股東同等作出。
3.12 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不得被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3 所購買、交回或贖回股份的持有人須將股票(如有)交回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以進行註銷,交回股票後本公司將向其支付相關的購買或贖回款項。
3.14 根據公司法、章程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本公司尚未發行的股份(不論是否構成本公司初始股本或任何增加股本的一部分)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按其釐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其指定的人士發售、配發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
3.15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而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的10%。
3.16 除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律規定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外,本公司概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持有任何股份,且本公司概不受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零碎股份的任何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登記持有人持有全部上述股份權益的絕對權利除外)所約束,亦不會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認(即使在獲悉有關事項後)上述權益或權利。
4 股東名冊及股票
4.1 董事會須在其認為適合的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安排存置股東名冊總冊,並在其中登記股東的詳細資料、發行予各股東的股份情況以及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詳情。
4.2 倘董事會認為必要或合宜,本公司會在董事會認為適合的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的一個或多個地方設立及存置一份或多份股東名冊分冊。就本細則而言,股東名冊總冊及股東名冊分冊應共同被視為股東名冊。
4.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自股東名冊總冊轉移任何股份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自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轉移任何股份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4.4 儘管本細則第4條有所規定,但本公司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定期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上進行的一切股份轉讓事宜記錄於股東名冊總冊上,並須於存置股東名冊總冊時隨時確保在任何時候均顯示當時的股東及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惟無論如何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4.5 只要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所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予以證明及轉讓。本公司就該等上市股份存置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總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以並非清晰易讀的形式(但須能夠以清晰易讀的形式複製)記錄公司法第40 條規定的詳情,但該紀錄須另行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
4.6 除非股東名冊暫停辦理登記及(倘適用)在細則第4.8 條額外條文的規限下,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須於營業時間內免費供任何股東查閱。
4.7 細則第4.6 條所提及的營業時間須受本公司在股東大會設定的合理限制所規限,惟每個營業日可供查閱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個小時。
4.8 於提前10 個營業日(或在供股情況下,則為6 個營業日)在聯交所網站以刊登廣告方式,或遵照上市規則以上述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的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發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接受全部或任何類別股份的登記,惟股東名冊暫停登記的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但該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60 日)。本公司可應要求向任何有意查閱根據本細則截止辦理登記手續的登記冊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人士提供由秘書簽發的證書,註明截止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間及授權人。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日期有所更改,則本公司須根據本細則所載程序給予最少五個營業日通知。
4.9 任何於香港存置的股東名冊須於正常營業時間(須受董事會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所規限)內免費供股東查閱,而任何其他人士於繳交董事會所釐定每次不超過根據上市規則不時許可的最高金額的查閱費後亦可查閱。任何股東均可就每影印100 字(或如不足100 字,則按100 字計)繳付費用0.25 港元(或本公司可能指定的較低款額)後,索取股東名冊或其任何部分的副本。本公司將於收到索取通知翌日起10日內安排將任何人士xx的副本送達該人士。
4.10 代替或除根據本細則其他條文暫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外,董事會可就確定股東是否有權接收任何股東大會或其續會通知或有權在會上投票或是否有權收取任何股息或分派或任何其他目的,預先指定一個日子作為登記日。
4.11 每名名列股東名冊的人士於配發或交回轉讓文件後可於公司法規定或聯交所不時釐定的任何有關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或發行條件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在支付根據細則第7.8條須支付的任何費用後收取一張代表其所持全部各類股份的股票。倘配發或轉讓的股份數目超過當時聯交所每手買賣單位的數目,則該人士可要求就聯交所每手買賣單位或其倍數的股份獲發所要求數目的股票及就有關股份餘額(如有)獲發一張股票,惟就多名人士聯名持有的一股或多股股份而言,本公司並無責任向上述每名人士發出一張或多張股票,而向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發出及交付一張或多張股票即表示已向全體有關持有人交付充足股票。所有股票將由專人或通過郵遞按有權領取的股東於股東名冊內的登記地址派送。
4.12 股份或債券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每份憑證均須加蓋本公司印章後方可發行,而該印章須經董事會授權方可加蓋。
4.13 每張股票須列明所發行的股份數目及類別及就此已付的股款或悉數支付股款的事宜(視乎情況而定),並以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形式發行。
4.14 本公司無責任登記超過四名人士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倘任何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義登記,則在登記冊內名列首位的人士將視為有關股份唯一接收通知及處理所有或任何與本公司有關的事宜(股份過戶除外)的持有人。
4.15 倘股票損毀、遺失或毀壞,可於支付不超過上市規則不時許可的款額或董事會不時要求的較低款額的有關費用(如有)後更換,惟須符合有關刊登通告、憑證及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彌償保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而於損毀或磨損的情況下,則須向本公司交回舊股票以作註銷後,方可更換新股票。
5 留置權
5.1 本公司就每股股份(非繳足股款股份)在指定時間被催繳或應付的所有股款
(不論是否當時應付)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本公司亦就股東或其承繼人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與負債而對登記於該股東名下(不論單獨或與他人聯名)的全部股份(繳足股款股份除外)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及抵押權,而不論有關債務與負債是否於通知本公司任何人士(該股東除外)的任何衡平權益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以及不論有關債務與負債的付款或解除期間是否已實際到臨,即使有關債務與負債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及任何其他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為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負債。
5.2 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將延伸至就股份所宣派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會可議決任何股份於某指定期間獲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從本條的規定。
5.3 本公司可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除非留置權所涉及的若干款項現時須予支付,或留置權所涉及的債務或委託現時須予履行或解除,否則不得出售上述股份。而在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本公司發出通告因有關持有人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有權持有其股份的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及要求支付現時須支付的金額,或列明並要求履行或解除有關債務或委託,以及如未能發出該通知,則發出有意出售有關股份的通知後14日屆滿之前,不得出售有關股份。
5.4 本公司出售有關股份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該項出售費用),將用作或用於支付或償付存在留置權的債務或負債或委託,只要上述各項現時仍應予支付,而任何餘款須在緊接出售有關股份前支付予持有人,惟須受有關毋須現時支付的債務或負債在出售前以及在本公司要求下交回股份以註銷已出售股份的股票時,有關股份存在的類似留置權所規限。為促成任何上述出售,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將已出售的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買方,並以買方的名義於股東名冊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買方並無責任確保購股款項妥為運用,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有關出售程序的任何不合規或無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6 催繳股款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彼等所持股份尚未繳付而有關股份的配發條件並無指定付款期的任何股款(不論按股份面值或以溢價或其他形式計算)。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繳股款。
6.2 本公司須向各股東發出至少14日的催繳股款通知,列明付款時間、地點及收款人姓名。
6.3 細則第6.2條所述通知的副本須按上述規定本公司可向股東發出通知的方式寄發。
6.4 各名被催繳股款的股東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的人士支付應付的每筆催繳股款。無論有關被催繳股款的股份其後是否已轉讓,被催繳股款的人士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細則第6.3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指定接收每筆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付款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可以於聯交所網站刊登通知或(根據上市規則)由本公司以上述規定的電子方式發送通知的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送達通知的方式知會受影響股東。
6.6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有關催繳的決議案時已作出。
6.7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支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股款及到期的分期股款或其他到期款項。
6.8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延長任何指定的催繳時間,並可因居於香港以外其他地區或董事會認為可合理獲得延長催繳時間的其他理由,延長全部或任何該等股東的催繳時間,惟除出於寬限及寬免外,股東一概無權獲得任何延長催繳時間。
6.9 倘任何應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之利率(不超過每年15厘)就有關款項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之利息,惟董事會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有關利息。
6.10 在股東繳清應付本公司之所有到期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無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承擔)連同利息及費用(如有)之前,股東概無權利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之受委代表除外),或被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作為股東享有之任何其他特權。
6.11 於有關收回任何到期的催繳股款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本細則,證明被起訴股東的名稱作為有關應計負債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一位持有人記錄於股東名冊;作出催繳的董事會決議案已正式記錄於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以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的股東,即屬足夠證據;且毋須證明作出有關催繳的董事的委任,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負債具決定性的證據。
6.12 根據配發股份的條款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及╱ 或以溢價或其他方式計算),就本細則而言將被視為正式作出催繳及須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而倘未能支付股款,則本細則中所有有關利息及開支付款、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沒收事項及其他類似的規定將會適用,猶如有關款項已透過正式催繳及發出通知而成為應付款項。
6.13 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向任何願意預繳股款(以現金或等同現金等價物)之股東收取其所持任何股份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付股款或應付分期股款。本公司可就預付之全部或任何款項按董事會釐定之利率(如有)支付利息。董事會可在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表明其有關意向之書面通知後,隨時償還有關預付款項,除非在通知期限屆滿前有關股份之預付股款已被催繳則另作別論。預付催繳股款之股東無權收取就現時應付有關款項(而非有關付款)當日之前任何期間所宣派之任何部分股息。
7 股份轉讓
7.1 所有股份轉讓均可以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有關格式於交易所規定及董事會披露的標準轉讓格式一致。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的名稱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 儘管有細則第7.1 條及第7.2 條之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及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據呈交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有關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承認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於轉讓登記後須予註銷)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顯示轉讓人有權作出轉讓之其他證明一併遞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將獲轉讓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本公司並無就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應予支付的最高金額的費用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其當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事務的人士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轉讓股份。
7.8 在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應交出所持股票並立即將股票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據。
7.9 在聯交所網站公佈或(受限於上市規則)由本公司按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報章廣告方式提前10 個營業日通知(若為供股則為6 個營業日通知)後,可於董事會不時釐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轉讓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但任何年度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或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都不應超過30 天
(或者由股東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釐定的更長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均不超過60天)。暫停股份過戶日期如有變更,本公司應在公佈的暫停辦理日期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5 個營業日通知。但是,若出現不能以廣告形式發佈該通知的特殊情況(例如,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佈期間),則本公司應盡快遵守上述要求。
8 股份的轉移
8.1 若股東身故,則其他在世的聯名股東(如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死者的法定代理人(如死者為單獨持有人)應為本公司認可的享有股份權益的唯一人士;但本內容並非免除該已故股東(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合持有)的遺產就其單獨或聯合持有的任何股份的法律責任。
8.2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清算而對股份享有權利的任何人士,在提供董事會不時要求有關該權屬的證據時以及受限於本細則以下條文的規定,可登記為股份持有人或選擇將其任命的其他人士登記為股份受讓人。
8.3 若有權人士選擇將自己登記為持有人,則其應就這一選擇向本公司交付或發送經其簽名的書面通知。若其選擇將其提名的人士登記為持有人,則其應簽署一份以該被代名人為受益人的股份轉讓書作為憑證。本細則中有關轉讓權與股份轉讓登記的所有禁止、限制以及條款均應適用於上述任何通知或轉讓書,如同該股東並未身故或破產清算並由其在通知或轉讓書上簽名。
8.4 因股份持有人身故或破產清算而對股份享有權利的人士對該股份應享有作為該股份登記持有人同樣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保留與該股份有關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該人士成為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已有效地轉讓該股份。但若滿足本細則第14.3 條的要求,該人士可在大會享有投票權。
9 沒收股份
9.1 若股東未在規定付款日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則在不損害本細則第 6.10 條前提下,董事會可在該股款任何部分未繳清期間內的任何時間通知該股東,要求其繳付欠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繳付之日仍在產生的利息。
9.2 該通知應指定另一繳款截止日期(不早於通知送達之日以後14天屆滿日)及繳款地點,並規定若在該日或之前未在指定地點繳付股款,則與催繳的股款或未繳清的分期付款有關的股份可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交回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提及的沒收應包括交回。
9.3 若不遵守前述通知中的要求,則在通知發出之後到通知要求的股款被繳清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可依據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案沒收通知中涉及的任何股份,包括與沒收股份有關的所有已經宣派但在沒收前未實際派付的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被沒收的股份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被沒收的股份可被重新配發、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予以處置。在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沒收。
9.5 股份被沒收的人士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仍應向本公司支付直至沒收之日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與股份有關的所有款項,並連同(若董事會酌情決定要求)自沒收之日直至付款之日所產生的利息,利率由董事會規定,不超過每年15%。董事會若認為合適,可強制執行付款,且不會扣除或扣減被沒收的股份於沒收當日的價值。就本條細則而言,按照股份發行條款須就有關股份在沒收之日以後的某指定時間支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有關股份的面值或溢價),即使尚未到達該指定時間,仍須被視為須在沒收之日支付,並且須在沒收之時立即到期應付,但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的任何期間支付有關利息。
9.6 董事或秘書發出法定書面聲明,宣佈本公司股份已於指定日期被正式沒收,即構成終局性的事實證據,任何人士不得宣稱擁有該股份。本公司可就重新配發、銷售或處置被沒收股份接受對價,且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簽訂重新配發文件或轉讓股份予以重新配發、銷售或處置本身股份的人士,該等人士可隨即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無須理會認購或購買資金(如有)的使用,其股份權屬不得因股份沒收、重新配發、銷售或其他處置程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到影響。
9.7 當任何股份被沒收時,應在沒收之前向該股份的持有人發出通知,並應立即對沒收項目及日期進行登記。儘管有上述規定,不得因為遺漏或疏於通知而導致沒收無效。
9.8 儘管發生前述沒收,董事會可在被沒收任何股份被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處置之前的任何時間,允許在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到期利息以及有關費用並滿足其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之後贖回該被沒收股份。
9.9 沒收股份不得損害本公司有關該股份已作出的任何催款或分期付款的權利。
9.10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按股份發行條款在固定的時間應付而沒有付款的情況(不管該款項是作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如同因正式作出並通知的催繳股款而應予以支付的情況一樣。
10 更改股本
10.1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
(a)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高於現有股份面值的股份。關於已繳足股份的合併及將其分拆為較高面值的股份,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困難,特別是(但不損害上述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決定不同持有人之間哪些股份併入每股合併股份,而若任何人士因此獲得零碎的合併股份,則董事會可委任其他人士出售有關零碎股份,而受委任的人士可向購買方轉讓所出售的零碎股份,而轉讓的有效性不得受質疑,並按照原可獲得零碎合併股份的股東權利及權益比例分派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已扣除出售開支),或為本公司利益將所得款項淨額撥付給本公司所有;
(b) 註銷在通過決議案之日未被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任何股份,並受限於公司法規定從其股本削減被註銷股份的面值;及
(c) 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分拆為面值低於本公司組織章程所規定面值的股份,但受限於公司法規定。有關分拆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在分拆後股份持有人之間的其中一股或多股可較其他股份優先或具有其他特別權利、或遞延權利或受限於任何限制,如同本公司有權對未發行或新股附加的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遞延權利或任何限制。
10.2 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獲授權的方式並受限於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減少其股本或任何股本贖回儲備。
11 借貸權力
11.1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為本公司籌集或借貸或為付款提供擔保,及將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現有及將來的業務、財產及資產及為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押記。
11.2 董事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條款及條件籌集資金或擔保付款或償還款項,尤其是通過發行本公司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此等證券而發行,或是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債項、債務或義務的附屬保證而發行。
11.3 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自由轉讓,不受本公司與其發行對象的任何權益的限制。
11.4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按照折讓價、溢價或其他發行,並連同贖回、交回、提款、配發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董事委任及其他的任何特權。
11.5 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規定安排保存正式的登記冊,登記涉及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按揭及押記,並須妥為遵守公司法有關按揭及押記登記及其他事宜的要求。
11.6 若本公司發行不以交付方式轉讓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作為一個系列的一部分,或作為個別票據),董事會應安排保存正式的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
11.7 當本公司有任何未催繳股本被押記,則所有其後取得押記的人士應受限於該等之前的押記,並且無權通過向股東發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優先於之前押記的優先權。
12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該股東大會須於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可能允許的其他期間)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應在通知中指明,並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
12.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之時候召開股東別大會。亦應按一名或以上股東送達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指明會議目的及經要求者簽署之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該等要求者於提交要求當日持有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之本公司股本中投票權(按每股一票的基準)不少於十分之一。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一名股東(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送達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指明會議目的及經要求者簽署之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該等要求者於提交要求當日持有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之本公司股本中投票權(按每股一票的基準)不少於十分之一。倘董事會並未於提交要求當日起計21天內正式召開將於額外21天內舉行之會議,要求者本身或當中代表彼等所享有全部投票權過半數之任何人士,可按相同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之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如此召開之任何會議不得在提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而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令要求者產生之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向要求者作出補償。
12.4 董事可向特定股東大會或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備,以便股東及其他參與者可透過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該等股東大會。在不限制前述條文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形式舉行。
12.5 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限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日期應排除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案詳情,以及審議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使用通訊設備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知必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備,包括任何股東或股東大會的其他參與者為出席、參與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備應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細則第12.5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7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8 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3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13.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出席的股東構成,前提必須是若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出席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出席的股東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應選擇彼等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均有權藉助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並擔任主席,在此情況下:
(a) 主席應被視為出席大會;及
(b) 倘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被中斷或未能使主席能聽到及被所有其他出席及參與大會的人士聽到,則出席大會的其他董事須揀選另一名出席董事擔任大會餘下時間之大會主席;惟(i)倘並無其他董事出席大會,或(ii)倘所有出席董事拒絕擔任主席,則大會將自動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13.5 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6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案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由舉手表決通過。
13.7 投票應(受本細則第13.8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案。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案進行表決,有關決議案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應與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案應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一樣。
14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a)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b)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c)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4.10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或(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授權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視為已被撤銷。
14.11 每份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不論為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使用)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授權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授權代表的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2 委任授權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a)被視為授權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被賦予權利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作出投票;及(b)除註明不適用外,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在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應在大會當日起12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或委任授權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使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細則第14.10 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14 任何身為本公司股東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會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案的方式或通過授權委託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行使權力,猶如該法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若該法人如此被代表,其將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14.15 如股東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一位或多位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的代表,但如授權多於一位人士,授權書須註明每位獲如此授權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如此授權之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授權及╱ 或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條款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予行使的權利及權力,如同一位持有有關授權書所訂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個人股東,有關權利及權力包括在允許舉手表決時,以個人身份於舉手表決時投票及發言的權利,而不論本細則所載條款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規定。
15 註冊辦事處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應位於董事會不時指定的開曼群島的地點。
16 董事會
16.1 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兩人。
16.2 董事會有權不時並且在任何時候為填補董事會的臨時職位空缺或者為增加董事會成員而委任某人為董事。任何以該等方式任命的董事僅能任職至其獲委任後的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召開之前,並合資格可以在該會議上被重新選舉為董事。
16.3 本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上通過增加或者減少董事人數的普通決議案,但是無論如何增減,董事人數不應少於兩人。受限於本細則以及公司法的規定,本公司可以,為填補董事會的臨時職位空缺或為任命新任董事,通過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為董事。任何以該等方式任命的董事僅能任職至本公司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召開之前,並合資格膺選連任。
16.4 除非經董事會推薦,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在送達關於選舉董事的指定會議通知之日起至不遲於該會議舉行之日前七天的期間內(該期間不少於七日),有權出席通知所述會議並在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非獲代名人)向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建議提名相關人士參選董事,同時附上被代名人所簽署的表明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
16.5 本公司應在其註冊辦事處保存一份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彼等的姓名、地址以及任何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並且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提交該名冊的副本,並且應當按照該公司法的要求,該等董事的資料如有變更,須不時通知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有關變更。
16.6 儘管本細則或者本公司與董事簽訂的任何協議另有規定,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時間通過普通決議免除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者任何其他執行董事)並且可以通過普通決議選舉另一人以接替其職位。任何以該等方式當選的人士應當僅能任職至其代替的董事在沒有被免除董事職位的情況下可以任職的時間。本條細則的任何條文均不應被視為剝奪根據本條細則任何的規定而遭免職的董事因終止董事職務、或因為終止董事職務而終止任何其他聘任或者職務而應當獲得的補償或賠償,也不會被視為削弱本條細則規定之外罷免董事的權力。
16.7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的香港總部、或者在董事會會議上,任命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缺席期間的替任董事,並且可在任何時間以相同方式終止任命。該等任命,除非事先通過董事會的批准,只有在批准之後才有效並且受限於該等批准,但如準獲委任人是董事,董事會不得拒絕批准有關任命。
16.8 替任董事的任命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時終止:若其被任命為董事,需立即辭職或者若其任命人不再擔任董事職務。
16.9 替任董事應當(除非不在香港)有權(代替其任命人)選擇接收或者不接收董事會議的通知,並且有權在委任董事未能親自出席時以董事身份出席、投票,並且應計入法定人數,並且在該會議上可以履行其任命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責。就該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細則的規定應當如同其(而非他的任命人)是董事一樣適用。若其本身是董事或者作為超過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出席該會議,其投票權應當可以累積,並且其可以不必使用全部投票權或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若其任命人當時不在香港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聯繫或者無法履行職責(若其他董事沒有收到內容相反的實際通知,替任董事的證明書是具有終局性的),其在董事書面決議案上的簽字與其任命人的簽字具有相同的效力。在這個程度上,董事會可以不時就董事會任何委員會作出決定而言,本條細則的條款可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任命人是該委員會的成員的任何會議。就本細則而言,除非上文另行規定,替任董事不得作為董事行事,也不得被視為董事。
16.10 經必要的變通後,替任董事有權如同董事一樣簽訂合同、於合同、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從中獲利,就其墊付的費用獲得清償及彌償,但是其無權就被任命為替任董事而獲得本公司的任何薪酬,除非任命人不時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指示該部分薪酬(如有)應以其他方式支付給其任命人。
16.11 除本細則第16.7條至第16.10條的規定以外,董事可以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董事會的任何會議(或者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在任何情況下授權代表的出席或投票應當在任何情況下被認為是董事的出席或投票。授權代表未必自己就是董事,並且本細則第14.8條至第14.13條的規定應當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董事委任的授權代表,除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在該文件簽署之日起十二個月屆滿後不會失效,而在委任文件規定的期間內仍然應當有效,若文件沒有進行規定,直至以書面方式撤回時才失效。並且儘管董事可以任命多名授權代表,只有一名授權代表可以代表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
16.12 董事不必持有任何資格股份。董事不會因為已經屆滿特定年齡而被要求離職或者失去重新參選或重新被任命為董事的資格,任何人不會因為已經達至特定年齡而失去被任命為董事的資格。
16.13 董事有權根據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視情況而定)不時決定的金額而獲得薪酬,該等金額(除非確定該等薪酬的決議另有指示)應當在董事之間根據董事同意的比例及方式進行分配,在沒有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平均的分配,除非任何一名董事的任職期間短於薪酬支付的整段時間,則其僅按照在任時間及整段時間的比例領取薪酬。該等薪酬應當是在本公司擔任受薪職務或職位的董事因擔任該職務或職位獲得任何其他薪酬以外的薪酬。
16.14 向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就離職補償或者與其退休相關對價的支付(董事並非基於合同權利而享有該等支付)必須首先經過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
16.15 董事有權報銷因為履行董事職責或者與履行董事職責相關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參與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股東大會或者其他會議的往返差旅費,或者處理本公司業務或者履行董事職責的其他費用。
16.16 若董事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履行了特別或額外的服務,董事會可以向任何董事發放特別薪酬。該等特別薪酬可以向該董事額外支付或者以其作為董事的普通薪酬的替代而支付,並且可以薪金、佣金、利潤參與或者以其他協定的方式支付。
16.17(根據本細則第17.1 條任命的)執行董事或者被任命為本公司管理層其他職務的董事的薪酬由董事會不時確定,並且可以通過薪金、佣金、利潤參與或者其他方式,或者以上述全部或者任一方式進行支付,同時也可以附帶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利益(包括購股權及╱ 或退休金及╱ 或撫恤金及╱ 或退休時的其他利益)及津貼。該等薪酬應當是作為董事而有權獲得的薪金以外的薪酬。
16.18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必須辭職:
(a) 若其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者香港主要辦事處以書面方式提交辭職通知;
(b) 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官員基於其目前或者將來可能的精神失常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不能處理其事務而發出命令,並且董事會通過決議將其撤職;
(c) 董事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連續12 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除非已經委任替任董事代其出席),並且董事會通過決議將其撤職;
(d) 董事破產或者收到針對其的接管令或者中止支付或者與全體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
(e) 因為法律或者本細則的任何條款而不再或者被禁止擔任董事;
(f) 至少四分之三(若不是整數則以最接近的較小整數為準)的在職董事(包括其自身)簽署並發送書面通知將其免職;或
(g) 根據本細則第16.6條規定的普通決議案被解職。
16.19 在本公司每年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屆時三分之一的董事(若董事人數不是三人或者不是三的倍數,則必須為最接近但是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數)須輪流退任,但前提是每一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須最少每三年輪流退任一次。在確定輪流退任的董事時,並不計算根據本細則第16.2 條或第 16.3 條任命的董事。退任的董事將任職至其退任的會議結束為止,並且有資格重新參選。本公司在任何董事退任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可選舉相同人數的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空缺。
16.20 任何董事或者擬任董事不應因為其職位而失去作為賣方、買方或者其他身份與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資格,且任何該等合同或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與任何人士、公司或者合夥(任何董事為其中的股東或者在其中有利益關係)簽訂的合同、安排也不會因此而撤銷。參與簽約或者作為股東或者有此利益關係的董事無須因其董事職務或因此而建立的受託關係向本公司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同或安排所獲得利潤,如該董事在該合同或者安排中擁有重大利益,則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在最近的董事會會議上申報其利益的性質,特別xx或者以一般通知的方式xx,基於通知所列事實,其必須被視為在本公司之後簽訂的特定類別合同中擁有利益。
16.21 任何董事可繼續擔任或出任本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並且(除非本公司與董事另有協議)無須向本公司或股東說明其因為擔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所收取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董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行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投票權或本身作為該等其他公司董事可行使的投票權(包括投票贊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位其他公司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案)。儘管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被任命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就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時有利害關係,仍然可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投贊成票。
16.22 董事可在其出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其他任何提供報酬的職位或職務(本公司核數師除外),其任期及任職條款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該董事可因此獲取董事會決定的額外報酬(包括以薪金、佣金、分紅或其他方式支付的報酬),而這些額外報酬須為本細則任何其他細則規定的任何薪酬以外的額外報酬。
16.23 董事不得就涉及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或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董事會決議案進行投票(同時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即使其投票,其票數亦不得計算入內(亦不得計入有關決議案的法定人數之內),但以下事宜除外:
(a) 在以下情況下提供擔保或彌償:
(i) 就董事或任何其緊密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款或承擔債務,因此向該董事或緊密聯繫人提供擔保或彌償;或
(ii)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務或責任(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根據擔保或彌償或通過提供擔保而單獨或共同承擔的全部或部分責任)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或彌償;
(b) 涉及發售本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本公司或其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的建議,而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參與發售的承銷或分承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的人士;
(c) 任何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相關的建議或安排,包括:
(i) 有關採納、修訂或執行任何僱員股份計劃、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而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可因這些計劃獲得利益;或
(ii) 有關採納、修訂或實施與董事、其緊密聯繫人以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僱員有關的養老金或公積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而這些計劃或基金並無授予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與該計劃或基金相關的人員一般未獲賦予的任何特權或利益;以及
(d) 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以與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持有人相同的方式因其擁有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而享有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安排。
16.24 董事會在審議有關委任兩名或多名董事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的職務或職位的建議(包括制定、更改委任條款或終止委任)時,需將建議區分處理並就每一名董事進行單獨考慮,於各種情況下,除有關本身委任的決議案外,各相關董事(在本細則第16.23 條不禁止投票的前提下)均可就各項決議案投票(並計入法定人數)。
16.25 若有人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對董事權益的重要性,或合同、安排或交易或擬簽訂的合同、安排或交易的重要性,或任何董事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的權利存有任何疑問,且該疑問未經其自願同意放棄投票或不計入法定人數的方式解決,則該疑問由會議主席(若該疑問涉及主席利益,則由其他與會董事)處理。除非有關董事(或主席,如適用)並未誠懇向董事會披露其所知悉權益的性質及範圍,否則主席(或其他董事,如適用)就有關該任何其他董事(或主席,如適用)的裁決將為最終決定性裁決。
17 董事總經理
17.1 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任期及條款及根據本細則第16.17 條決定的薪酬條款,不時委任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員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 或有關本公司業務管理的其他職位或行政職務。
17.2 在不損害有關董事可能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對該董事就違反該董事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服務合同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的情況下,根據本細則第17.1條獲委任職務的任何董事須由董事會撤職或罷免。
17.3 根據本細則第17.1 條獲委任職務的董事必須遵守與其他董事相同的有關罷免條款。若基於任何原因終止擔任董事,在不損害其可能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對其該董事違反該董事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服務合同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的情況下,該董事須立即停止及事實上停止擔任該職務。
17.4 董事會可不時委託及賦予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所有或任何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權力,但有關董事行使所有權力必須遵循董事會可能不時作出及施加的有關規例及限制。上述權力可隨時予以撤銷、撤回或變更,但以誠信態度行事的人士在並無收到該撤銷、撤回或變更通知前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18 管理層
18.1 在不抵觸本細則第19.1 至19.3 條授予董事會行使的任何權力的情況下,董事會負責管理本公司業務。除本細則列明的賦予董事會的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可以行使並作出可由本公司行使、作出或批准且本細則及公司法未明確指示或要求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行使或作出的所有權力及所有行為及事宜,但仍須受限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公司通過股東大會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與上述規定或本細則相符),但該等規定不會導致董事會在未有該規定出台時曾進行的事項從有效變為無效。
18.2 在不損害本細則所賦予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現表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力或選擇權,用於在將來特定日期要求按面值或協議約定的溢價獲配發任何股份;及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僱員在任何特定的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分紅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潤,作為額外報酬或用於取代薪金或其他報酬。
18.3 若本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除公司條例批准或根據公司法獲得批准外,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
(a) 向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或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由本公司董事或該名董事控制的法人實體提供貸款;
(b) 就任何人士向董事或該名董事控制的法人實體提供的貸款簽署任何擔保文件或提供任何擔保;或
(c) 向一位或以上董事共同或單獨(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擁有)擁有控制權的另一家公司提供貸款,或就任何人士向該另一家公司提供的貸款簽署任何擔保文件或提供任何擔保。
19 經理
19.1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本公司的總經理或經理。經理的薪酬可以通過工資、佣金或授予參與本公司利潤分紅的權利或任何兩種或以上的方式進行支付。同時,董事會應支付總經理或經理在本公司業務開展活動中聘請任何相關人員的費用。
19.2 董事會決定上述總經理或經理的任期並授予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9.3 董事會可與上述總經理或經理簽署協議並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協議中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包括授權總經理或經理任命一名助理經理或多名經理或其他僱員以開展本公司業務。
20 董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若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20.2 董事可(應董事要求,秘書須)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有關會議的通告須不少於48小時前按董事不時告知本公司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報號碼,以書信或電話、傳真、電傳或電報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發出。
20.3 在細則第16.20 至16.25 條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須以過半數票決定,而若贊成與反對票數均等,會議主席將有第二或決定性的一票。
20.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如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之董事可在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20.5 凡當時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均有資格行使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當時一般擁有或可以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其認為適當的董事會成員(在委任人缺席之情況下,包括其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無論就人員或目的)撤銷該等授權,或撤銷任何該等委員會的委任及解除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據此成立的每個委員會在行使被授予的權力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的任何規定。
20.7 任何委員會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的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作出的行為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及法律效果。董事會有權,經本公司股東大會同意,付給任何有關委員會委員一定的報酬,並將該等報酬列作本公司的經常性開支。
20.8 任何由董事會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舉行的會議及議事程序,須受本細則所載的關於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規管(倘有關規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20.6條的規定所取代)。
20.9 董事會須促使作出下述事項的會議紀錄:
(a) 董事會作出的所有高級職員的委任;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姓名及根據細則第20.6 條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c) 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內容有關其於任何合約或擬訂立合約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而可能引致任何職責或利益衝突;及
(d) 本公司以及董事會及該等委員會所有會議的全部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20.10 據稱由會議的主席或隨後會議的主席簽署的任何有關會議紀錄,應為任何有關議事程序的確定性證據。
20.11 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士的所有真誠作為,即使事後發現該等董事或如前文所述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欠妥,又或該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已被取消資格,有關真誠作為仍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原已正式獲委任,並符合擔任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成員資格(視情況而定)。
20.12 即使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的董事仍然可以行事,但如董事的人數減至少於由或依據本細則所訂定的所需董事法定人數,在任的一名或多名董事除了為增加董事人數至該人數或為召集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而行事。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由每名董事(或根據細則第16.9條委任的其各自替任者)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應具有效力及效用,猶如該決議案已於正式召開並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獲通過,可包括多份格式類似的文件,各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儘管有上述規定,與本公司主要股東(按上市規則不時的定義)或董事擁有與本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利益(董事在通過該決議案之前認為該項利益重大)的任何事項或業務有關的決議案不得以書面決議案通過且僅可在根據本細則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
21 秘書
21.1 秘書將由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凡如此受委任的任何秘書均可由董事會罷免。倘秘書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導致沒有能履行有關職務的秘書,則公司法或本細則要求或授權秘書進行的事宜,可由董事會委任的任何助理秘書或副秘書進行,或倘沒有助理秘書或副秘書能代理進行這些事宜,則可由董事會一般或特別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作出,或向該高級管理人員作出。
21.2 若公司法或本細則有條文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一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即使該事項已由一名以董事兼秘書身份或董事兼代秘書身份的人士作出或已對該名人士作出,亦不作已遵行該條文處理。
22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22.1 董事會須妥善保管印章,且該印章僅可在取得董事會或董事會就此授權之董事會委員會授權後方可使用,加蓋有關印章之所有文據均須由董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會就此委任之其他人士加簽。證券印章即為其上印有「證券」字樣之公章摹本,僅可用作加蓋本公司發行之證券及已發行證券的增設或證明文件。董事會可一般或個別議決,股票、認股權證、債權證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證券可以傳真或有關授權列明之其他機印方式加蓋證券印章或任何簽署或兩者任何其一,或加蓋證券印章或其他機印方式加蓋之任何上述證明毋須經任何人士簽署。就所有以誠信態度與本公司交易之人士而言,按上述方式加蓋或其他機印方式加蓋印章之所有文據均被視為已事先取得董事授權。
22.2 本公司可按照董事會之決定設置一枚副章在開曼群島境外使用,並可以加蓋印章之書面文件委任任何境外代理及委員會擔任本公司之代理,以加蓋及使用有關副章,且彼等可就副章之使用施加其認為合適之限制。本細則中有關印章之提述,須視為包括上述任何有關副章(倘及只要適用)。
22.3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及本公司開出的所有收款憑證皆應以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案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署(視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22.4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以加蓋印章的委託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不論是否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擔任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在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期限內,擁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但不得超出根據本細則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該等權限)。任何該等授權書可載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文以保障及方便與該等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人士,亦可授權任何該等代理人分授獲授予的全部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22.5 本公司可以書面形式(並加蓋印章)授權任何人士作為其代理人,就一般或某項特別事務,代表本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簽署任何契約及文據,並代表本公司訂立及簽署任何合約。該等代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並加蓋其印章)的各份契約對本公司均具有約束力,與加蓋本公司印章者具有同等效力。
22.6 董事會可在開曼群島、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地區成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負責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可任命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的成員及釐定其酬金;可授予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行使董事會所擁有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利除外),連同分授權的權力;可授權任何地方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人士填補該董事會的空缺或在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而任何該等任命或授權可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款及條件作出,董事會亦可將任何已任命的該等人士罷免,並可取消或變更任何該等授權,但任何真誠行事又未接獲任何該等取消或變更通知的人士不應受任何影響。
22.7 董事會可設立及維持或安排他人設立及維持以目前或過去任何時間曾在本公司、或屬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任何有關附屬公司的聯營或聯屬公司任職或工作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去曾在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擔任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人士,及現時或曾於本公司及上述其他公司擔任任何受薪職務或高級人員的人士,以及任何上述人士的妻子、遺孀、家屬及受養人為受益人的任何須供款或毋須供款的退休金或公積金或養老金基金或(經普通決議案批准)僱員或行政人員購股權計劃,或給予或安排他人給予任何上述人士捐贈、酬勞、退休金、津貼或報酬。董事會亦可設立及資助或供款給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有益或有利的任何機構、團體、俱樂部或基金,還可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以及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一般或有用事業。董事會可獨立或與任何上述其他公司共同進行任何上述事宜。擔任任何該等職務或從事任何該等工作的任何董事應有權分享並為其自身利益保留任何該等捐贈、酬勞、退休金、津貼或報酬。
23 儲備的資本化
23.1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會之建議通過普通決議案議決決定將當時在本公司任何儲備賬或儲備金或損益賬進賬款額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派(毋須就任何擁有股息優先權之股份派付股息或作出股息撥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資本化,並將該等款項按相同比例分派予倘該等款項以股息方式分派則有權獲得股息分派之股東,惟該等款項不得以現金派付,而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所持任何股份當時之任何未繳股款,或用於繳足本公司將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配予該等股東入賬列作繳足之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部分以一種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種方式進行,且董事會應使該決議案生效,惟就本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以及任何未變現溢利之儲備或資金,僅可用於繳足擬作為繳足股份發行予本公司股東之未發行股份,或用於繳足本公司已部分實繳股款證券之到期或應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且須一直遵守公司法之條文。
23.2 倘細則第23.1 條所述之決議案獲得通過,董事會須對議決將予資本化之未分配溢利作出所有撥付及運用,以及分配及發行所有繳足股款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如有)事宜,且一般而言須進行一切使之生效所需之行動及事宜,董事會可全權:
(a) 倘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可以碎股形式分派,則可透過發行碎股股票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之股東,或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或零碎配額須累算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利益)而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備;
(b) 倘任何股東之登記位址為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或繁瑣之手續,則傳達任何有關參與分享權利或權益之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成本、開支或確定是否存在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之法律及其他規定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之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則取消該股東之參與權利或權益;及
(c) 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所有有權參與其中的股東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規定分別向其配發根據該資本化可能享有之入賬列為繳足之任何其他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倘情況需要)本公司代表彼等將議決須資本化之各股東之部分溢利運用於繳付該等股東現有股份中未繳付之股款或其任何部分,且根據該授權訂立之任何協議應對所有相關股東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3.3 董事會可就細則第23.2 條所批准之任何資本化全權酌情訂明,並在該等情況下及倘一名或多名有權根據該資本化獲得配發及分派入賬列為繳足之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之股東作出有關指示,該股東有權獲得之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將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及分派予該股東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而提名之一名或多名人士。該通知須於不遲於就批准有關資本化而召開之本公司股東大會舉行之日當天收悉。
24 股息及儲備
24.1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不應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之其他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之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收入性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24.3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溢利判斷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果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的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的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就具有優先收息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會真誠地行事,董事會毋須對賦予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24.4 董事會如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合理地支付任何股息,亦可決定每半年或每隔董事會選擇的一段其他時間按固定股息率派付。
24.5 董事會可就任何類別股份不時額外宣派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款額及日期支付特別股息,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責任豁免的條文在經必要修正後即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特別股息宣派及派付。
24.6 本公司只可以合法可供分派之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之利息。
24.7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週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未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透過配股支付的股息部分),為此,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款項的任何部分,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或
(b)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週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款項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24.8 根據細則第24.7 條規定配發之股份將與有關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並在各方面與此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分享以下各項而言除外: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選擇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或
(b) 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其他任何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應用細則第24.7(a) 或第 24.7(b)條的規定涉及有關股息的同時,或者在公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將按照細則第24.7 條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同樣有權獲派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要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事宜,以落實按照細則第24.8條規定進行的資本化,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可以碎股進行分派時,制訂其認為適當的規定(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規定:把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匯集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給有權收取的人士,或者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把零碎配額的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利益關係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的協議。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具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可根據董事會提出的建議透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次特定股息議決,儘管細則第24.7 條已有規定,股息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形式支付,而不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來代替配股收取股息的權利。
24.11 倘若任何股東的登記位址為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達任何有關參與權或股份配發之要約文件屬不合法的任何地區,或董事會認為成本、開支或確定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之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之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決定細則第24.7 條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戶,並須不時將相等於發行本公司任何股份時所付溢價之數額或價值之款項記入該賬戶。本公司可以按公司法容許之任何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於任何時候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之規定。
24.13 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溢利中留存其認為恰當的款項作為儲備,董事會可酌情將有關儲備用作支付本公司遭索償的金額、負債、或然負債,或用作償還任何資本性貸款或補足股息或作任何其他可適當動用本公司溢利的用途,且在有關動用之前,同樣可酌情將其用於本公司業務或董事會不時認為恰當的投資(包括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因此董事會並無必要將任何儲備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劃分開來。董事會也可結轉任何其認為不宜以股息分派的溢利,而不必將其置入儲備。
24.14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未在有關派息期間繳清全部股款的任何股份的)所有股息,均應按於派息期間任何時段就該等股份入賬列作繳足股款的比例分配及派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在催繳之前就股份繳付的款額,不得視為就該股份繳付的股款。
24.15 董事會可扣留就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使用該扣留的款項償還涉及存在該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承擔。
24.16 就任何人士根據本細則前文所載有關轉讓股份之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任何人士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該等股份而言,董事會可保留應就該等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直至有關人士就該等股份成為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為止。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現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均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數額的股款,但是向各股東催繳的款額不得超過應付該股東的股息,並且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應與支付股息的時間相同。如果本公司與股東之間作此安排,催繳股款可以股息沖抵。
24.19 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類別之特定資產(如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任何其他公司證券之認股權證或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派付全部或部分股息。倘出現有關分派之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宜之方式解決,即略去零碎配額、以四捨五入計算零碎配額或規定有關零碎配額須撥歸本公司所有;可就分派釐定有關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可決定根據上述釐定之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
之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之情況下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歸屬於受託人;並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任何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任何必需之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而有關委任應屬有效。倘有必要,合約應根據公司法條文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有關合約,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24.20 轉讓股份不會同時轉移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就股份宣派的收取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任何宣派或議決派付任何類別股份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決議案(不論為本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均可在上市規則條文的規限下指定股息或其他分派向於特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為決議案通過當日前之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已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之人士派付或作出,據此,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根據彼等各自名下所登記持有之股權向彼等派付或作出,惟不會影響與任何該等股份之轉讓人與承讓人之股息有關之相互之間權利。
24.22 倘兩名或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彼等任何一人均可就該等股份之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之權利或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息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以郵寄方式寄至有權收取之股東之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就有關聯名持股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人士之登記地址,或郵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之人士及地址。就此發出之每張支票或股息單之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
(倘為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持有人,郵誤風險概由彼或彼等承擔,而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即表示本公司已有效清償該等支票或股息單所代表之股息及╱ 或紅利,即使該支票或股息單其後可能失竊或其上任何背書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息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24.25 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所獲收益僅可撥歸本公司所有,直至獲領取為止,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股息或紅利之受託人或須就藉此賺取之任何款項報賬。在宣派後六年未獲領取之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回本公司所有,而沒收後概無股東或其他人士對該等股息或紅利擁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25 無法聯絡的股東
25.1 倘出現下列情況,本公司可出售一位股東之任何股份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律實施時轉傳而擁有股權的人士之股份:
(a) 合共不少於三張有關應以現金支付該等股份持有人任何款項之支票或股息單於12年內全部仍未兌現;
(b) 本公司於上述期間或下文細則第25.1(d)條所述之三個月期限屆滿前,並無接獲有關該股東或因該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法律實施而有權擁有股份之人士之所在地點或存在之任何消息;
(c) 於12 年期間內,至少應已就上述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領取股息;及
(d) 於12 年期滿時,本公司已於報章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按本細則規定,以電子方式送達通告的電子通訊方式,給予有意出售該等股份的通告,而自刊登該廣告日期起計三個月的限期經已屆滿,並且已知會聯交所該意向。
任何有關出售之所得款項淨額屬於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所得款項淨額後,即欠負前任股東一筆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之款項。
25.2 為使細則第25.1 條擬進行之任何出售生效,本公司可委派任何人士作為轉讓人簽立上述股份之轉讓文據及使轉讓生效所必需之有關其他文件,而有關文件應視為經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或藉轉讓有關股份而有權取得股份之人士所簽署般有效,且承讓人之所有權亦不受不符合規定或無效之出售程序所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屬於本公司所有,而本公司須向前任股東或上文所述先前有權取得股份之其他人士交代一筆相等於所得款項之金額,並於本公司賬冊中將有關前任股東或其他人士登記為有關款項之債權人。不可就債項設立信託,亦無應付利息,本公司亦毋須交代因將所得款項淨額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當之投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如有)之股份或其他證券除外)而賺取之任何款項。
26 文件的銷毀
本公司有權在有關登記日期起計滿六年後隨時銷毀所有已登記轉讓文據、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終止通知、授權書、結婚證或死亡證及其他涉及或影響本公司證券之所有權之文件(「可登記文件」),在有關紀錄日期起計滿兩年後隨時銷毀所有派息指示以及更改地址通知,並在有關註銷日期起計滿一年後隨時銷毀所有已註銷股票,且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作終局性假設,每項按上文所述方式銷毀並聲稱已於登記冊上根據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作出之登記紀錄均是適當及妥善地作出;每份按上文所述銷毀之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均是經適當及妥善登記之有效文據或文件;每張按上文所述銷毀之股票均是經適當及妥善註銷之有效憑證;每份按上文所述銷毀之其他文件均為有效文件並與本公司賬冊或紀錄中所載詳情一致;惟始終規定:
(a) 前述條文只適用於在真誠及本公司並無明確知悉任何可能與該文件有關之索償(不論當事人為何人)之情況下銷毀文件;
(b) 本細則並無任何條文應解釋為就於上文所述時間之前或如沒有本細則則本公司毋須附有任何責任之任何其他情況下銷毀任何有關文件而向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及
(c) 本細則所指任何文件之銷毀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儘管本細則有任何規定,董事可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情況下授權銷毀本條所述文件或與股份登記有關之其他任何文件。該等文件已製成微縮菲林或由本公司以電子方式儲存,或由股份過戶登記處代表本公司儲存,惟本條只適用以真誠銷毀文件,且本公司沒有收到明確通知指稱保存該等文件可能與索償有關。
27 年度申報表及存檔
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法編製必要之年度申報表及作出任何其他必要之存檔。
28 賬目
28.1 董事會須按公司法之規定安排保存足以真確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業務狀況以及顯示及解釋其交易及其他事項所需之賬冊。
28.2 賬冊須存置於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或根據公司法之條文存放於董事會認為適合之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並一直可供董事查閱。
28.3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是否、以何種程度、在什麼時間及地點、在何種條件或規定下,公開本公司賬目及賬簿(或兩者之一),以供股東(本公司高級職員除外)查閱。除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賦予的或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授權的以外,任何股東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賬目、賬簿或文件。
28.4 董事會須安排編製有關期間(就首份賬目而言,由本公司註冊成立日開始,而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由上一份賬目開始)之損益賬連同損益賬結算日之資產負債表、有關損益賬涵蓋期間之本公司損益及本公司於該期間終結日之財政狀況之董事會報告與根據細則第29.1 條編製之賬目之核數師報告以及法例可能規定之其他報告及賬目,並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向股東呈報。
28.5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向股東呈報的文件的副本須於該大會日期前不少於21日,按本細則所規定的本公司發出通知的方式發送給各股東及本公司各債權證持有人,惟規定本公司不需要將該等文件的副本發送給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超過一位的股份或債權證聯名持有人。
28.6 在本細則、公司法及所有適用的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的規則)允許及遵守上述各項的情況下,待取得上述各項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之後,只要以本細則及公司法不禁止之任何方式在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前不少於 21 日前向有關人士發送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之財務報表概要連同董事會報告及該等賬目之核數師報告(須符合本細則、公司法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所規定之格式及載有規定之資料)而並非其副本,則細則第28.5條之規定將被視為已就本公司任何股東或任何債權證持有人而得到遵守,惟任何原應有權獲得本公司年度賬目連同董事會報告及其核數師報告之人士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在財務報表概要之外另向其發送本公司年度賬目之完整印刷副本連同董事會報告及其核數師報告。
29 審核
29.1 核數師須每年審核本公司之損益賬及資產負債表,並就此編製一份報告作為上述報表之附件。核數師報告須於每年之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提呈並供任何股東查閱。核數師須於獲委任後之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任期內任何其他時間在董事會或任何股東大會之要求下,在其任期內召開之股東大會上就本公司之賬目出具報告。
29.2 本公司須在每次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師擔任本公司核數師,任期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在核數師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應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批准。核數師酬金由本公司於以普通決議案委任核數師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釐定,惟本公司可在任何特定年度於股東大會上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之酬金。僅可委任獨立於本公司之人士為核數師。倘因核數師辭任或身故,或核數師因疾病或其他殘疾而無法行事,導致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董事可填補核數師職位之臨時空缺。如此委任的核數師任期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
29.3 經核數師審核並由董事會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呈報之每份賬目報表於該大會經獲批准後應為最終版本,惟於批准後三個月內發現任何錯誤,則另作別論。倘該期間發現任何有關錯誤,應即時更正,而就有關錯誤作出修訂後之賬目報表應為最終版本。
30 通知
30.1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以下列上市規則規定准許以及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方式向任何股東發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訊),董事會也可按照下述方式向任何股東發出任何通知:
(a) 由專人送交至股東於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
(b) 通過寄送預付郵資的郵件至股東於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若通知或文件從一國寄往另一國,則應通過航空郵件寄送);
(c) 通過電子方式提供,包括發送至股東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站;
(d) 在本公司網站及╱ 或聯交所網站上提供;或
(e) (在通知的情況下)按上市規則所述的方式刊登廣告。
在股份的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所有通知應發送給當時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這樣發出的通知即構成向所有聯名持有人發出的足夠通知。
30.2 每次股東大會之通告須以上文認可之任何方式送交:
(a) 截至有關大會紀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顯示為股東之每名人士,惟如屬聯名持有人,一經向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聯名持有人發出通知,該通知即屬足夠;
(b) 因身為登記在冊股東之法定遺產代理人或破產受託人而獲得股份擁有權之每名人士,而該登記在冊股東若非身故或破產將有權收取大會通告;
(c) 核數師;
(d) 各董事及替任董事;
(e) 聯交所;及
(f) 根據上市規則須向其寄發上述通告之有關其他人士。
30.3 概無任何其他人士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告。
30.4 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訊):
(a) 以郵遞以外方式遞送或送交至於登記地址將被視為已於遞送或送交之日送達或交付;
(b) 以郵遞方式寄發之通知或文件將被視為已於香港境內之郵局投遞之後翌日送達。證明載有該通知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預付足郵資、正確註明地址及在有關郵局投遞,即足以作為送達之證明,而由秘書或董事會委任之其他人士簽署之書面證明,表明載有該通知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按此註明收件人地址及在有關郵局投遞,即為送達之不可推翻確證;
(c) 以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作出的,將被視為已於其被成功傳送當日後的次日或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指定的較晚時間送達和遞交,且接收人毋須確認接收電子傳送;
(d) 登載於本公司網站及╱ 或聯交所網站的送達方式,將視為於有關通知首次出現在本公司網站及╱ 或聯交所網站之日或上市規則指定的較晚時間送達;及
(e) 以廣告方式送達,將被視為已於刊登廣告之官方刊物及╱ 或報章刊發之日(或如刊物及╱ 或報章之刊發日期不同,則為最後刊發之日)送達。
30.5 本公司可透過預付郵資的信函向因股東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產而有權取得股份的人士,以該人士為收件人,或以該身故股東的遺產代理人或該破產股東的受託人的名稱或任何類似稱謂,按由聲稱有權取得股份的人士就此所提供的香港境內地址(如有)發出通知,或(直至已提供有關地址)以假設該名股東並未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產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任何形式發出通知。
30.6 因法例的實施、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人士,在其姓名及地址登入股東名冊前,應受已正式送達該股份前所有人的有關該股份的所有通知的約束。
30.7 任何按照本細則規定遞送或發送至任何股東的通知或文件,不管有關股東當時是否已身故及不論本公司接獲其身故的通知與否,均視為已就任何登記股份(不論該股東單獨或聯同他人持有,直至他人已代替該股東登記成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正式送達,而就本細則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上述送達情況須視作有關通知或文件已充分送達至其遺產代理人及與其共同持有任何有關股份的有關權益的所有人士(如有)。
30.8 本公司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可以親筆簽署或傳真印刷或(如相關)電子簽署的方式簽署。
31 資料
31.1 任何股東均無權要求透露或獲取任何有關本公司的交易詳情的資料或任何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或牽涉本公司業務處理的秘密過程的事宜,而董事會認為向公眾透露該等資料或事宜不符合本公司股東的利益。
31.2 董事會有權向本公司任何股東透露或披露其所擁有、管有或控制有關本公司或其事務之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及過戶登記冊上所載之資料。
32 清盤
32.1 在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案議決本公司自願清盤。
32.2 倘本公司清盤(不論屬自願、受監管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本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案授權及取得公司法規定之任何其他批准後,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實物分派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多類不同之財產。清盤人可就此為上述將予分派之任何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之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之分派方式。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或批准之情況下,可為股東利益將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或批准及符合公司法之情況下認為適當之信託之信託人,其後本公司之清盤可能結束及本公司解散,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之資產、股份或其他證券。
32.3 倘本公司清盤而可供分派予股東之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繳足股本,該等資產應作出分派,以使股東盡可能按清盤開始時彼等各自所持股份之已繳足股本或應已繳足股本比例承擔虧損。倘於清盤時,可供分派予股東之資產足以償還清盤開始時之全部已繳足股本而有餘,則超出數額應按清盤開始時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繳足股本比例分派予股東。本細則不應損害按特別條款及條件發行股份之持有人之權利。
32.4 倘本公司於香港清盤,當時不在香港之各股東,須在本公司自願清盤之有效決議案通過後或本公司清盤令發出後14日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委任於香港居住之某位人士(列明該人士之全名、地址及職業)接收有關本公司清盤或因此而可能發出之所有傳票、通告、法律程序文件、頒令及判決;若未能作出該等任命,則本公司清盤人應代表該等股東自行委任任何人士,而向該等獲委任人士(無論是經由股東或清盤人委任)所送達之任何文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視為親身有效送達該股東。倘清盤人作出上述委任,則須在其方便的範圍內盡快透過刊登廣告之方式(如其認為適當)或以掛號郵件寄至登記冊上所示之該股東地址而向該股東發出有關通知;該等通知須視為於廣告首次刊登或郵件寄出翌日送達。
33 彌償保證
33.1 各董事、核數師或本公司其他高級職員有權自本公司資產就其作為董事、核數師或本公司其他高級職員在獲判勝訴或獲判無罪之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訴訟中進行抗辯而招致或蒙受之一切損失或責任獲得彌償。
33.2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倘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須個人負責支付主要由本公司應付之任何款項,董事會可透過彌償保證之方式簽立或促使簽立涉及或影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的任何按揭、押記或抵押,以擔保上文所述承擔責任之董事或人士不會就該等責任而蒙受任何損失。
34 財政年度
除非董事另有決定,本公司的財政年度應於每年12 月31 日結束及(於註冊成立年度後)於每年1月1日開始。
35 修訂章程及細則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全部或部分更改或修訂其章程及本細則。
36 以存續方式轉移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並經特別決議案批准,本公司有權以存續方式根據開曼群島境外任何司法權區的法律註冊為法人實體並在開曼群島撤銷註冊。
37 合併及整合
經特別決議案批准,本公司有權根據董事可確定的有關條款與一個或多個成員公司(定義見公司法)合併及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