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00246953120213001
合同编码:11N0024695312021300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xxxxxxxxxxxxxx(xxxxx,xx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2020 年农
民集中居住土地垦复(项目名称),已接受上海陆家嘴市政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2171812)。
4.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审计审核为准。
5. 计划开工日期: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有效期:施工工期 180 日历天
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详见响应文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见响应文件。
7.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1.本协议书一式伍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发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xx
地址 :xxxxxxxxxxx 000 x
承包人:上海陆家嘴市政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xx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版)》(发改法规〔2011〕3018 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1.2.2 | 发包人 | 名 称: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
1.1.2.5 | 监理人(如有) |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
1.1.4.5 | 缺陷责任期 | 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24 个月。 |
1.4 |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期限 | 工程正式开工前 7 天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数量 | 4 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图纸)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内容 | 全套施工图 |
1.6.2 |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施工方案等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 为 | 工程开工后 7 天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 | 4 套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 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 |
1.6.2 |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 期限 | 收到后 3 天 |
2.3 |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 限要求 | 5 天 |
2.3 |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 (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 |
3.1.1 | 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 准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 正式停工令 |
3.3.4 | 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定权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 理人员 | 否 |
4.5.1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xx环境、xx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入道路通道等情况,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xx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并掌握采购人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情况,了解施工现场所在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施工时必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安排),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直接资料。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采购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确认所 有现场条件并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下的磋 |
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理由 而提🎧费用索赔、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等要求。 | ||
6.1 | 承包人提交详尽施工进度 计划的时间 | 成交后一星期内 |
6.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带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 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 |
6.5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最高限额 | 承包人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
9.3 |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 (2)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现行相关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率、 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 |
机械 、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和交易信息》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单价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 (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人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 (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 磋商时下浮幅度下浮。 | ||
10.1 | 计量周期 | 按月计量 |
10.2 | 预付款的额度 | 无 |
10.2 | 预付款预付办法 | 无 |
10.2 |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 无 |
10.3 | 工程进度付款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 份; (2)完成工程量的 100%时,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并验收合格, 完成项目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70%,且不超过合同价的 70%,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发票交甲方入账; (3)工程审计结束后,凭审计报告办理支付手续,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 97%; (4)剩余 3%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付款周期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付款以财政资金到账为前提,因财政资金延期 到帐导致延期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保留审计结算金额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二 |
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 | ||
10.5.1 | 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因素 | 无 |
10.6 | 逾期付款违约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乙 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
11.1 | 竣工验收的含义 |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 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11.2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或发包 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1.3 | 竣工和验收 | 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11.4 | 试运行的特别规定 | 无 |
12.2 | 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 |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3.1.1 | 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无 |
14.1.1 |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无 |
14.3 |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 双方承担的原则 | 无 |
17.1 |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 |
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被告方或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
17.3.1 | 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 | 无 |
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xxxxxxxxxxxxxx(xxxx“xx”)
承 包 人:上海陆家嘴市政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零星维修维护为 2 年。
/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二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
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
🎧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