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OO 衛生局(所)委託辦理 OOO 年度預防接種業務合約書(疾管署 104 年 5 月修訂範本)
OOOO 衛生局(所)委託辦理 OOO 年度預防接種業務合約書(疾管署 104 年 5 月修訂範本)
建議意見彙整表
104.06.16 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研討結論建議修正意見 | 104.05.12 疾管署範本條文 | 修正說明 |
OOOOOOO 衛生局(所)(以下簡稱甲方)為增進民眾健康與福祉,推動政府公共衛生政策,提高民眾接受預防接種之可近性,特委託 醫院/診所(以下簡稱乙方)協助甲方辦理預防接種業務,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以作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 ||
第一條 工作內容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下列疫苗接種作業 (勾選接種項目) □ 1.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 □ 2.B型肝炎疫苗(rHepB) □ 3.卡介苗(BCG) □ 4.五合一疫苗: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不活化小兒麻痺 及 b 型嗜血桿菌混合疫苗(DTaP- IPV-Hib) □ 5.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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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水痘疫苗(Var) □ 7.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MMR) □ 學幼童 □ 育齡婦女 □ 8. A 型肝炎疫苗(接種對象如附件一) □ 9.日本腦炎疫苗(JE) □ 10.四合一疫苗: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不活化小兒麻痺 混合疫苗(Tdap-IPV) □ 11.白喉、破傷風混合疫苗(DT)、破傷風減量白喉混合疫苗(Td) □ 12.注射式小兒麻痺疫苗(IPV,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定符合 接種注射式小兒麻痺疫苗者)。 □ 13.其他經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佈增列之疫苗: / / 附註:罕見疾病及特殊體質個案經甲方備查後專案辦理。 二、 本契約書所指預防接種項目及對象,係指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有關各項疫苗接 種(補)種時程,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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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署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二) | ||
第二條 合約期限 x合約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不自動延長。 | ||
建議修正第二款: 二、甲方人員應事前通知前往乙方查核疫苗冷儲設備、相關溫度與監控設備狀態與紀錄等,甲方 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 第三條 疫苗冷運冷藏管理 一、 各項疫苗之冷儲管理應依衛生福利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xxxx://xxx.xxx.xxx.xx)首頁/ 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專區/預防接種實務/疫苗冷儲管理規定辦理。甲方得視預防接種業務之需要,另函通知相關增列或修訂事項。 二、 甲方人員應事前通知前往乙方查核疫苗冷儲設備、相關溫度與監控設備狀態與紀錄等。 三、 乙方疫苗冷儲冰箱如因發生溫度異常事件,應立即通報甲方,並立即暫停執行預防接種業務,應待甲方查核確認並通知疫苗未毀損可使用後,始可繼續進行接種業務。 | 於第二款增列「甲方應於事前通知乙方」文字。 |
第四條 疫苗管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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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乙方辦理合約接種之各項疫苗,由甲方免費供應,並由雙方協定冷儲領送及溫度監控方式,疫苗使用依先進先出原則,在原庫存同劑型各批號(效期內)未用畢前,不得使用新批號疫苗。各項疫苗應於規定期限前主動通知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進行疫苗調配事宜。 二、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疫苗入出庫管理表或由甲、乙雙方協定之紀錄方式填寫掌握疫苗進出庫實況。 三、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之公費疫苗接種於非計畫實施對象,且不得與自費疫苗相互借調使用。 | ||
建議修正第一款 一、甲方應發給標示或宣導資訊,供乙方應張貼於民眾易辨識處,且應製作預防接種甲方委託醫 療院所辦理之流程圖及費用相關資訊和各項疫苗展示架置於明顯處,方便民眾了解接種流程及核對疫苗種類。 | 第五條 預防接種實務及資料提供規定 一、 甲方發給之標示或宣導資訊,乙方應張貼於民眾易辨識處,且應製作預防接種流程圖和各項疫苗展示架置於明顯處,方便民眾了解接種流程及核對疫苗種類。 二、 乙方實施接種前,應進行個案接種前 | 建議修正相關文字,增進民眾資訊瞭解,減少與民眾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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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健康、疫苗使用禁忌評估及接種後可能發生的反應與處理進行衛教,向其法定代理人或照護者清楚說明,並遵守三讀五對原則辦理接種作業。 三、 為避免疫苗接種誤失,乙方實施接種前應詳細查核接種對象「兒童健康手冊」之「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並於完成接種後,詳細記錄接種疫苗項目、劑次、時間及加蓋醫院診所之印章,同時預約下一次接種疫苗項目與時間。 四、 乙方執行本合約之預防接種業務,若個案接種部位發生紅腫、硬塊、發燒等反應,應給予適當醫療處理。若個案接種後產生嚴重不良反應(包括死亡、休克、接種後持續發燒及其他嚴重症狀致住院等),應填報疫苗接種嚴重不良反應通報單(附件三),並立即通報甲方,由甲方成立緊急通報專線,協助乙方處理。如發生異常接種事件,則應於上班時間或次上班日主動通報甲方協助因應處理。 五、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疫苗之相關接 種資料,應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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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規定之資料格式,提供電子檔予當地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或透過健保申報方式上傳。 六、 甲方召開之預防接種相關教育訓練、工作說明會等,甲方應訂定合理的教育訓練標準,乙方得派實際執行相關人員參加。 | ||
第六條 收費方式 一、乙方提供之公費疫苗接種,除疫苗免費外,其餘掛號費、診察費、診療費等相關費用,得依甲方訂定之一般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收取。如額外收取之費用,乙方應向接種對象妥為說明以免滋生誤會。 二、乙方為接種對象同時接種兩項疫苗或 因其他看診已申請健保給付者,該次診察費、掛號費不得重複收取。 | ||
建議修正部分文字: 第七條 毀損、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致疫苗短少、毀損、逾期不能使用,乙方應依事實填具「公費疫苗毀損事件通報 | 第七條 毀損、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致疫苗短少、毀損、逾期不能使用,乙方應依事實填具「公費疫苗毀損事件通報表」 (附件四),甲方得 | 修正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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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附件四),甲方得參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附件五)規定要求乙方賠償。針對甲方依賠償等級表認屬應按原價 3 倍(含)以上賠償案件,乙方得檢具相關事證提出申復,甲xxx酌情節酌減賠償金額或免除乙方 賠償責任。 | 參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附件五)規定要求乙方賠償。針對甲方依賠償等級表認屬應按原 價 3 倍(含)以上賠償案件,乙方得檢具相關事證提出申復,甲xxx酌情節調整賠償金額。 | |
建議修正第二款及增列第四款: 二、乙方負責人或院址異動時,本合約於異動申請完成日即自動終止。乙方如欲辦理預防接種業務委託者,應向甲方重新申請。 四、合約期間,乙方可在無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 因營運決策變更,得於其所訂變更日一週前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 第八條 合約終止 一、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善者或乙方因疫苗管理疏失或接種錯誤造成重大醫療事故, 甲方得終止合約,乙方並應於甲方規定之期限內返還甲方提供之疫苗,依情節輕重,1個月至 2 年內不得再提出續約申請。 二、乙方負責人或院址異動時,本合約於異動申請完成日自動即終止。乙方如欲辦理預防接種業務委託者,應向甲方重新申請。 三、合約期間乙方因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而受停業或撤銷開(執)業執照之處分 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 一、 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 二、 建議增六第四款在無危害 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乙方可保有營運決策權;並酌訂在行使其終止合約的形成權時,給甲方一週的受告知緩衝期,俾進行終止合約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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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 雙方因執行本合約引起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合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甲乙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調整合約內容或終止合約。無法達成調整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辨理。 二、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涉訟,應視事件性質,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建議修正第一款: 一、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依預防接種業務實際作業與管理之需求,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辦理,若乙方無法繼續配合可終止合約。 | 第十條 其他 一、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依預防接種業務實際作業與管理之需求,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辦理,若乙方無法繼續配合可要求終止合約。 二、 本合約所附之附件及後續經雙方協議後補充修訂之約定,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 | 本條第一項所訂的條件,乙方對甲方的追加要求無法配合時,乙方的終止契約的形成權無須要 求始得成立,故刪除要求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