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P370783000202202000144)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 车定点租赁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783000202202000144A_007计划编号: 37078300004000120220029
采 购 人: 寿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供 应 商: 寿光市鸿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甲方(全称): 寿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乙方(全称): 寿光市鸿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就车辆的状况、保险等潜在风险,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
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编号:
SDGP370783000202202000144)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
订立本框架协议,并相互约定责任和义务。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征集文件
(2)响应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入围通知书
(5)框架协议、采购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
(6)征集文件及答疑补充文件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三、框架协议价格:
本合同金额:¥ 元。(大写): 元。
四、付款方式:
由寿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完成无问题后支付费用。
五、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直接选定方式,甲方根据入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自主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
六、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七、服务地点:
八、框架协议内容:
1、在服务期限内,由乙方承担车辆的保险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小型轿车和小型普通客车必须有)、机动车车上驾乘人员座位险],甲方承租的车辆发生出险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期限内,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用车期间所需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服务期限内,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乙方须及时提供救援服务,x 1 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车辆使用单位的用车服务。xxx在收到甲方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4、对于各种租赁车辆,如甲方需要,可以对承租车辆进行标志标识喷涂、加装警灯警笛、安装卫星定位等。
5、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所租赁车辆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7、双方就车辆的状况、保险及其他潜在风险等,协商一致并相互约定责任和义务。
8、本着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成本运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不得租用超标准的各类高档豪华车辆。
八、履约验收:
1、乙方应确保交付车辆为规定符合租赁规定年限的车辆,且车辆证件及保险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除须满足本合同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服务,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限制转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框架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造成乙方工作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工作任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承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5 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十四、框架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甲 方: 乙 方:
(xx) (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名称 | 报价/内容 | |||||
车型 (座位) | 车辆价值/座位 (以原购车价为准) | 日租(元/天) 100 公里 (含)内 | 日租(元/公里) 100 公里以外增加 | 月租 (元/月)不含燃油费 | 新能源小型轿车和小型普通客车报价 百分比 | 驾驶员使用费 (元/天) | |
1 | 小型轿车 (5 座及 以下) | 10 万元 (含)以下 | 260 | 2 | 3000 | 60 | 200 |
2 | 10 万-15 万 元(含) | 300 | 2 | 3500 | |||
3 | 15 万元-18 万元(含) | 350 | 2 | 4000 | |||
4 | 小型普通客车 (7-9 座) | 15 万元 (含)以下 | 300 | 3 | 3000 | 60 | |
5 | 15 万元以上 | 500 | 3 | 5000 | |||
6 | 大中型客车 (含驾驶 员使 用费) | 核定载客人 数 | 100 公里以内(含) (元/天) | 100 公里以外增加 (元/公里) | |||
7 | 10-19 座 | 700 | 3 | ||||
8 | 20-39 座 | 800 | 3 | ||||
9 | 40 座以上 | 1000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