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第 一 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使本公司董事暨經理人於執行職務時,其相關行為能符合本公司道德標準,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適用對象)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董事、經理人。第 三 條:(範圍)
本準則僅係為董事暨經理人提供指導原則,對於可能涉及本準則之特定情事之相關疑問,得向本公司董事長反映,董事長並得視情況徵詢外部法律顧問之意見。
第 四 條:(防止利益衝突)
董事暨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前項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 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銷)貨往來之情事時,相關之本公司人員應主動向公司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並依公司核決權限表之上一階主管核決後辦理,以防止利益衝突,且應向董事長報備。
若因職務上之特殊必要,而需上述親屬關係人員於公司任職時,應詳具說明並向董事長報備。
第 五 條:(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為避免圖私利之機會,董事暨經理人應避免為下列行為:
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與本公司競爭。
第 六 條:(保密責任)
董事暨經理人應恪守營業機密:
1、對於公司及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 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 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2、因執行業務所知悉或取得有關公司及/ 或關係企業及/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機密資訊、技術資料、個人資料或任何其他不為公眾所知之資訊、商情等,皆應嚴守保密義務,除為履行工作所必須,不得任意查詢或使用之。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機密資訊或就機密資訊製作備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等資訊以任何方式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予他人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對外發表出版。
第 七 條:(公平交易)
董事暨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進 (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xx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或為損害本公司利益之行為。
董事暨經理人應與本公司客戶、供應商以及競爭對手進行公平交易與競爭,並不得從事任何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包括:
1、與競爭對手協議價格或其他的交易條件。
2、協議綁標。
3、與競爭對手協議不與或只以特定條件與某一特定客戶或供應商進行交易。
4、強迫搭售不同型式的產品或服務。
5、與競爭對手協議分配市場或客戶。第 八 條:(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本公司之資產應受保護並僅得基於公司之合法商業目的善加使用;董事暨經理人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業務上,避免被偷竊或浪費等作為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 九 條:(法令遵循)
董事暨經理人應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及公司政策,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防止內線交易法令,掌握公司重要未 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之 行為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xx。
第 十 條:(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員工如遇懷疑或發現董事暨經理人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情事時,得檢具具體事證透過本公司舉報系統呈報。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並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懲戒措施)
董事暨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若違反者為經理人時,公司應依人事管理規則懲處,若違反者為董事時,由董事會決定應採取之適當行動。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十二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若需豁免董事暨經理人之遵循本準則義務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該項決議是否適當,以維護公司權益。
第十三條:(揭露方式)
本公司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備查及向股東會為報告,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訂立。
本準則於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