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人寿[2009]年金保险 037 号
信泰团体年❹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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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3.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3.1 个人账户
3.2 公共账户 4.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
5.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9.2 如实告知
10.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1 受益人
10.2 保险事故通知
10.3 保险金申请
10.4 保险金给付
10.5 诉讼时效
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保险责任 | 12.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6.红利事项 | 12.2 | 地址变更 |
6.1 保单红利的确定 | 12.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6.2 保单红利的处理 | 12.4 | 争议处理 |
7.被保险人的增加 13.释义 | ||
被保险人的增加 | 13.1 |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
8.减保选择权 | 13.2 | 账户累积利率 |
减保选择权 | 13.3 | 保单年度 |
13.4 | 现金价值 |
信泰团体年❹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➊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1.3 | 投保范围 |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
❷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在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3.1 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 |
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保险费来源,分别 | ||
记入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个人交费”部分和公共账户。管理费 | ||
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
❸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3.1 个人账户 x公司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个人账户依据账户累积利率 13.2 储存生息。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为指定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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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后记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自己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3.2 公共账户 x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资金余额记入公共账户,并依据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
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❹ 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 公共账户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归属计划决定。
❺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
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分期领取养老金方式之一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实施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分期给付养老金,并自给付首笔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1)终身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十年保证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且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期间身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至十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部分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可将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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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领取养老金,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首笔养老金时一并给付,自本公司给 付首笔分期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 ||
离职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❻ | 红利事项 | |
6.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但已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参与红利分配。 |
6.2 | 保单红利的处理 | 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红利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成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
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 ||
(1)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 |
额的一部分。
(2)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3)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累积生息的红利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将按方式(1)处理。
❼ | 被保险人的增加 | |
被保险人的增加 |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该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❽ | 减保选择权 | |
减保选择权 | 投保人于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 10%,本公司将减少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 |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满一年后至被保险人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 10%,本公司将减少的资金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给该被保险人。 | ||
本条规定的减保选择权每个保单年度 13.3 最多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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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行使三次。
❾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❿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养老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生存时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证给付期间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离职保险金受益人 x合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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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0.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养老xxx 在申请养老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
离职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0.4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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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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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 13.4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各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开始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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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2.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金高于应领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养老金时扣除,直至扣清后再按正常养老金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金低于应领养老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金与实领养老金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12.2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12.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4 争议处理 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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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13 | 释义 |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1 |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 指被保险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13.2 | 账户累积利率 | 为年利率 2.5%。 |
13.3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3.4 | 现金价值 | 各保单年度各账户的现金价值等于对应账户资金余额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的 |
金额。各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按下表计算: |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及以后各年 |
合同终止费用最高占对应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 | 4% | 3% | 1.5% | 0% |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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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团体年❹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为便于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性质
x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①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 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
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分期领取养老金方式之一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实施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分期给付养老金,并自给付首笔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 终身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十年保证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且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期间身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至十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 部分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可将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首笔养老金时一并给付,自本公司给付首笔分期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3)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单位
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x公司分红险的投资遵循安全性与收益性并重的原则,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合理配置资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及其长期稳定的增长。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红利来源
红利来源于分红保险业务的利差、死差和费差等,其中利差部分由实际投资收益和预期投资收益的差异产生;死差部分由实际赔付和预期赔付的差异产生;费差部分由实际费用和预期费用的差异产生。
2、 红利分配方式
x产品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分配。 3、 红利实现方式
(1)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红利实现方式为划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成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2)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红利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默认实现方式为以下第①种:
① 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② 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③ 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累积生息的红利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4、 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x公司的分红政策是以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原则为基础,努力保持各年度分红情况的连续性。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影响红利水平的因素包括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红利的可持续性、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
5、 红利通知书
本公司每年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告知保险单及红利分配的相关信息。
四、退保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各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开始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各保单年度各账户的现金价值等于对应账户资金余额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的金额。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五、利益演示
以下示例中,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35 周岁,60 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0,000 元,管理费扣除比例为 2%,养老金为一次性领取,红利实现方式为划入个人账户。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 | 单位:元 | |||||||||||||
交费帐户: 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养老金领取年龄: | 个人帐户 10,000元 60周岁 | 养老金领取方式:投保年龄: 红利实现方式: | 一次性领取 35周岁 划入个人账户 | |||||||||||
保单年度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保证利益 | 假设投资收益率:低 | 假设投资收益率:中 | 假设投资收益率:高 | ||||||||
身故保险金/账户资金余额 | 养老金 | 现金价值 | 当年度红利 | 身故保险金/账户资金余额 (含累积红利) | 现金价值 (含累积红利) | 当年度红利 | 身故保险金/账户资金余额 (含累积红利) | 现金价值 (含累积红利) | 当年度红利 | 身故保险金/账户资金余额 (含累积红利) | 现金价值 (含累积红利) | |||
1 | 10,000 | 10,000 | 10,045 | - | 9,643 | 34 | 10,079 | 9,676 | 137 | 10,182 | 9,775 | 240 | 10,285 | 9,874 |
2 | - | 10,000 | 10,296 | - | 9,987 | 35 | 10,366 | 10,055 | 143 | 10,579 | 10,262 | 252 | 10,794 | 10,470 |
3 | - | 10,000 | 10,554 | - | 10,396 | 36 | 10,662 | 10,502 | 148 | 10,992 | 10,827 | 264 | 11,328 | 11,158 |
4 | - | 10,000 | 10,817 | - | 10,817 | 37 | 10,965 | 10,965 | 154 | 11,420 | 11,420 | 278 | 11,888 | 11,888 |
5 | - | 10,000 | 11,088 | - | 11,088 | 38 | 11,278 | 11,278 | 160 | 11,866 | 11,866 | 291 | 12,477 | 12,477 |
6 | - | 10,000 | 11,365 | - | 11,365 | 39 | 11,599 | 11,599 | 166 | 12,328 | 12,328 | 306 | 13,095 | 13,095 |
7 | - | 10,000 | 11,649 | - | 11,649 | 41 | 11,930 | 11,930 | 173 | 12,809 | 12,809 | 321 | 13,743 | 13,743 |
8 | - | 10,000 | 11,940 | - | 11,940 | 42 | 12,270 | 12,270 | 179 | 13,308 | 13,308 | 337 | 14,423 | 14,423 |
9 | - | 10,000 | 12,239 | - | 12,239 | 43 | 12,620 | 12,620 | 186 | 13,827 | 13,827 | 353 | 15,137 | 15,137 |
10 | - | 10,000 | 12,545 | - | 12,545 | 44 | 12,980 | 12,980 | 194 | 14,367 | 14,367 | 371 | 15,886 | 15,886 |
15 | - | 10,000 | 14,193 | - | 14,193 | 51 | 14,937 | 14,937 | 234 | 17,395 | 17,395 | 472 | 20,227 | 20,227 |
20 | - | 10,000 | 16,058 | - | 16,058 | 59 | 17,190 | 17,190 | 284 | 21,063 | 21,063 | 601 | 25,754 | 25,754 |
25 | - | 10,000 | 18,169 | 18,169 | 18,169 | 67 | 19,784 | 19,784 | 344 | 25,505 | 25,505 | 766 | 32,791 | 32,791 |
说明:
1、上述红利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身故保险金/账户资金余额、养老金、现金价值(含累积红利)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3、各保单年度末的离职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离职当年末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含已划入的累积红利)、当年末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含已划入的累积红利)之和。
浩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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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产品精算报告拧合条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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