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的交易。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是指以与交易执行时的市场汇率明显不同的汇率进行的任何交易。交易员可根据流动性、市场差价、报价可得性、交易量等标准,衡量价格是否为偏 离市场价格。任何情况下,即期(包括 T+0、T+1 和 T+2)价格不能突破监管机构规定的当日价格波动区间上下限。
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发展,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x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本指引所称交易员是指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机构是指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 意义
x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交易行为的自律性文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和清算规则及交易中心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前提下,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 行为准则与个人操守第四条 道德规范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所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交易员应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忠诚履行交易员义务。交易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平竞争,不贬低或诋毁竞争对手。
第五条 安全保密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布或发表涉及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稿件及演讲。交易员应对所在机构的自营头寸信息和客户信息保密,不向利益相关机构提供或透露。
交易员应严格保守交易对手、客户、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非经所在机构授权或应监管机构要求,交易员不对外提供任何交易信息和数据,不以所在机构名义对外发表或披露涉密意见、信息等。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信息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在交易行为中应按照操作规程和系统操作手册规范地使用机构的交易和信息系统,不私自随意更改所在机构明令禁止的系统参数及其他设臵。交易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防止设备及其存储信息丢失、损坏,不利用机
构交易或信息网络发送所在机构的保密信息或重要信息,不利用机构交易或信息网络进行违反所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或有损机构利益的活动。
机构内部交易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的知识产权属于机构,交易员不得私自进行复制、散播,或者借此牟利。
第六条 不当得利
交易员应维护所在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严守交易信用,遵守交易规范,不利用交易对手差错赚取利润。交易员在与交易对手、客户、经纪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含业务系统供应商)业务往来中,不进行利益输送,不利用职务、岗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公共舆论
交易员应谨慎对待公共舆论,不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利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谋取私利,不造谣、欺诈或诋毁交易对手。
第八条 款待和礼物
交易员应保持xx自律,不接受利益相关方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因公接受对方提供的礼品,超过规定金额,应按照所在机构相关规定及时报备或上缴。
第九条 打赌和赌博
交易员应意识到打赌和赌博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
括利益冲突或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应予以避免。第十条 工作礼仪
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尊重交易对方,坚持使用xx用语,严格按照市场规则从事交易活动。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应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须符合机构内部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交易规范第十一条 资格认证
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会员资格。
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确认已与交易对手机构签署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交易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机构签署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具备所在机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及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服从交易中心对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及后续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安排。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交易系统时应使用真实身份或实名用户。机构不得指派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或使用交易系统。
机构应在交易员上岗前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交易员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所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授权和责任
交易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交易授权应根据所在机构管理要求审核更新。
第十三条 交易授信
机构应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内外部评级等因素真实核定授信,并在交易中严格执行所在机构授信政策。交易员在交易达成前应检查交易对手授信情况,避免超授信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
机构交易室应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物理相对独立。交易室各类办公设备应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测。交易室内的各类文档应遵守保密规定。
各项交易行为应形成真实、完整、连续及准确无误的交易记录和日志。各项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室信息网络、交易电话等经认可的交易途径达成,不通过其他非经认可的交易途径达成交易。非经所在机构批准,不在交易室外达成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报价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在规定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为其他会员连续提供相应货币对的买入价
和卖出价。
做市商报价应遵循真实、可信原则,报价应为有效、可成交价格。
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也可通过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相应外汇衍生品种经纪服务资格的货币经纪公司或直接沟通(录音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报价。
即期交易询价报价时应明确交易金额等要素。远期掉期交易询价与报价时应明确交易期限、掉期升贴水、交易金额等要素。期权交易询价与报价时应明确交易期限、期权类型、执行价格、交易金额等要素。
一对一询价时,发起方应及时确认是否成交。报价方在货币经纪公司报价,价格如无更新或撤销,则视同有效。
如无特殊说明,即期市场报价方应承诺最低可成交金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掉期市场报价方应承诺 1 个 月(含)内最低可成交金额不低于 2000 万美元,1 个月以上不低于 1000 万美元,1 年以上不低于 500 万美元;期权市场报价方应承诺期权和期权组合中单笔交易最低可成交名义本金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流动性较低的非美货币交易除外。
在一般市场情形下,报价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下述行为:
(一) 做市商报市场最优价并接到发起方询价请求后,
不予回价;
(二) 做市商回价后立即撤价;
(三) 做市商回价与自身市场报价偏离较大;
(四) 远期掉期及期权交易任意一方擅自变更交易金额;
(五) 其他不诚信报价行为。
若报价方同时被多家机构询价,应保证至少在自身所报价格上成交一笔;报价方应对自己的报价负责,避免报价差错。
发起方应基于自身真实交易意愿询价,若报价方回价与市场报价一致,应及时确认达成,不高频询价(同时向同一做市商发起多笔询价请求),不扰乱市场询价秩序。
银行间外汇市场禁止倒量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达成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交易应通过交易中心达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是交易达成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即期交易应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即时达成,竞价模式下发起方点击即达成交易,询价模式下报价方报价后经发起方确认达成交易。
委托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即时逐笔录入交易中心交易系
统,由系统生成成交单后达成交易。远期掉期交易应当在 30分钟之内录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超过时限未能录入的交易,交易员应及时上报交易主管,避免无协议口头交易。如一方机构系统临时存在故障,交易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在交易协商一致后 30 分钟之内(如特殊原因,交易双方达成谅解,
最迟不晚于 1 小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交易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应急交易。
交易达成过程中或交易达成后不应出现以下行为:
(一) 发起方确认价格后,报价方无故取消交易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二) 交易达成后单方面无故取消交易;
(三)交易达成后未按成交确认单办理资金清算结算。第十七条 特殊交易
机构应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范中关于定价的规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所在机构与附属机构所在国监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和境外监管机构有关跨境监管合作框架的有关规定。
机构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达成交易,不在闭市后继续交易。
机构应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上达成交易,不达成偏离市场
价格的交易。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是指以与交易执行时的市场汇率明显不同的汇率进行的任何交易。交易员可根据流动性、市场差价、报价可得性、交易量等标准,衡量价格是否为偏离市场价格。任何情况下,即期(包括 T+0、T+1 和 T+2)价格不能突破监管机构规定的当日价格波动区间上下限。
第十八条 内幕交易
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市场操纵
机构应诚实交易,不得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虚构交易量、操纵市场价格。以下行为应被视作操纵市场行为:
(一) 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二) 以散布谣言、传递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
(三)通过倒量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四)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第二十条 交易差错
机构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严防交易差错发生。
交易双方应妥善及时处理交易差错,降低市场影响。第二十一条 交易撤销
原则上,交易一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除非以下情形发生且交易双方协商一致:
(一)交易对手机构授信额度超限;
(二)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
(三)操作失误;
(四)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形。
机构仅可撤销当日已成交交易,不可撤销上一日及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交易或应急撤销交易
因特殊情况,交易双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交易或应急撤销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合规与管控
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代理行、经纪商政策,严格遵守交易额度限制,及时足额支付交易相关费用,机构不应与未获得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交易。机构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自查机制,确保合规交易,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应以“公平、公正”为准则,不应达成任何与成交时市场条件不符的交易。交易员应如实报告交易情况,不应通过任何手段掩盖、修改或删除交易,更不应擅自叙作虚假交易。
第四章 交易确认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
交易确认是交易双方对成交内容进行的有效确定和认可。交易确认的内容应包括交易要素、清算路径以及所有明确交易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按照确认形式,交易确认可分为书面确认与口头确认;按照确认主体,交易确认可分为前台确认与后台确认。
书面确认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的交易确认,并形成可供交易双方后台进行交易资金清算结算的书面依据,包括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后处理平台出具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或交易确认书。
口头确认是市场快速变化情形下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确认形式,可通过录音电话、即时通信工具(包括路透、xx系统等)等可查阅记录的载体予以确认。交易双方(或经纪公司)应保证交易要素明确,在各方对简写含义具有共识的前提下,可使用一些简写符号,但应确保不产生交易分歧。
交易双方均应保证口头确认与书面确认的交易要素的一致性,若存在差异,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则以遵循双方签署的协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市场惯例等为基本原则,通过调解或法律等途径处理。
前台确认是由交易双方的前台交易员在交易达成时进
行的交易确认。依据前台交易员提供的成交单,双方后台人员在资金清算结算处理前进行的确认,属于后台确认。
机构前台交易员应确保将交易确认单据,及时准确的传递至其后台部门。一旦前台确认与后台确认发生不一致,前台交易员应积极配合后台人员xx原因,及时修正。
第二十五条 后台独立性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其后台部门的独立性,即前台与后台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臵上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实现前、后台人员分离,汇报路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付款和结算指令
交易达成后的付款和结算指令,应由相对独立的后台部门发出,前台交易员不得直接参与资金清算结算环节。后台部门应根据前台交易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后处理平台出具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或交易确认书,办理资金清算,生成结算指令,确保交易资金结算的及时和准确。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交易对手方,并进行交易数据核对,查明原因,及时修正。交易对手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交易双方或多方约定使用净额清算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结算的,应对每笔交易和净额数据进行确认后,生成结算指令,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净额清算
满足净额清算要求的交易(交易双方具有净额清算会员资格,且开展的交易属于净额清算业务范围)应默认采取净额清算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并遵循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章 经纪服务第二十八条 经纪公司角色
经纪公司扮演交易撮合者或者交易中间人的角色,在匿名的情况下应准确传达交易双方交易意图,并承担保护双边价格的责任。
委托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的交易,机构之间发生争议的,经纪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协助机构解决争议。
第二十九条 交易撮合与达成
交易员应全面参考各家经纪公司的价格以确保对市场价格的完全认知,向其中一家或几家表明自己的交易兴趣期限及交易价格,或直接从各家经纪公司中选择最优价格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经纪服务协议
机构应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服务协议,协议里应明确按产品、期限具体收费标准,并由机构金融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审核,以保障双方利益。未经机构授权,交易员不得私自与经纪公司达成协议。
第六章 市场惯例第三十一条 即期市场
即期汇率浮动幅度: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价应在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中间价上下规定幅度内浮动,包括 T+0、T+1 和 T+2 交易。
第三十二条 远期掉期市场
(一)营业日准则: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二)经纪术语:掉期点是交易双方询价、报价、成交的标的。交易一方可在第三方货币经纪中介提供标准期限或非标准期限 Bid/Offer 价格,如价格被 Given(即中介所谓的“yours”),表示报价方的 Bid 价格被交易对手成交;如价格被 Taken(即中介所谓的“mine”),表示报价方的 Offer 价格被交易对手成交。
(三)录入惯例:发起方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向报价方发起询价交易,报价方录入价格并返回发起方确认后,该笔交易即达成。若交易双方寻求第三方机构介入,则交易双方皆应以发起方身份与第三方机构完成交易录入。
第三十三条 期权市场
(一)期限及结构:指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波动率报价的期限及结构。通常标准期限包括 1D、1W、2W、3W、1M、2M、
3M、6M、9M、1Y、18M、2Y、3Y;标准结构包括 ATM(50Delta)、
25 Delta( Delta 风险敞口为期权约金额 25%的期权约)。非标准结构 Delta 一般以 5 个 Delta 值为变动点,且小于等于 50 Delta,大于等于 10 Delta。发起方发起非标期限及结构的期权组询价时,应注明到期日、交割日、交易方向、期权执行价格等交易要素。
(二)期权报价: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以该货币对隐含波动率为标的。如未加特殊说明,各期限 ATM 约报价通常默认为 Straddle 价格。
(三)即期、掉期或远期参考价:报价方在提供期权报价同时,应提供相应即期参考价、掉期或远期参考价,即在上述即远期价格基础上给出的期权波动率报价,并计算相应期权的 Strike、Delta 值、期权费率等。通常如发起方基于 Delta Exchange 询价或期权组 Delta Neutral(总体 Delta值为零或接近零),报价方应以市场中间价或接近中间价的即远期水平提供报价。如发起方 No Delta Exchange(不交换或对冲Delta 头寸),且具有一定的 Delta 敞口风险,报价方应基于市场水平,按照审慎理的原则报出即期、掉期或远期参考价。
(四)人民币参考利率(CNY Depo Rates REF):报价方在提供期权报价同时,应提供相应人民币参考利率,即在此利率基础上计算期权费率。通常市场上人民币参考利率有
三类选择:一是采用交易中心的人民币参考利率;二是采用交易商自身构建的人民币利率曲线,如挂钩隔夜 Shibor、3个月 Shibor 或 7 天 Repo 的掉期曲线、债券收益率曲线等;三是由Libor 曲线及人民币外汇掉期曲线计算出的隐含人民币利率曲线。
(五)期权费:人民币外汇期权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可以采用期初支付(Spot Premium)与到期支付
(FWD Premium)两种形式。对于到期支付期权费情形,卖权方要做好买权方的授信占用准备。
(六)Delta Exchange(交换或对冲 Delta 头寸):根据市场情况,期权交易报价方主要依据人民币对外汇的远期市场价格进行对外报价和对冲相应市场风险。为避免报价方产生误会,期权交易发起方在询价过程中,应确认是否交换 Delta,并注明交换的是 Spot Delta 还是 FWD Delta(根据目前的国内市场,在未注明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默认交换 FWD Delta),以及交换 Delta 的金额和价格。一般情况下,交换 Delta 的价位为市场价格,或接近市场价格。
(七)期权组产品
1. Call Spread(看涨期权价差组):买入一个较低执行价格看涨期权约的同时,卖出一个较高执行价格看涨期权约,两个期权约的其他要素都一致。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看涨期权价差组的标准报价及交易举例如下:针对
Call Spread 的报价,期权组报价方报出 ATM 或接近 ATM看涨期权的 Bid 和 Offer 双边波动率价格,及较为 OTM 看涨期权的波动率中间价。如发起方确认上述波动率 Offer 价格,相当于发起方买入 ATM 或接近 ATM 看涨期权,同时卖出较为 OTM 看涨期权。
2. Put Spread(看跌期权价差组):买入一个较高执行价格看跌期权约的同时,卖出一个较低执行价格看跌期权约,两个期权约的其他要素都一致。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看跌期权价差组的标准报价及交易举例如下:针对 Put Spread 的报价,期权组报价方报出 ATM 或接近 ATM 看跌期权的Bid 和 Offer 双边波动率价格,及较为 OTM 看跌期权的波动率中间价。如发起方确认上述波动率 Offer 价格,相当于发起方买入 ATM 或接近 ATM 看跌期权,同时卖出较为 OTM 看跌期权。
3. Risk Reversal(风险逆转期权组):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外汇看跌风险逆转期权组: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两个期权约均针对同一货币对;二是外汇看涨风险逆转期权组: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低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两个期权约均针对同一货币对。
风险逆转期权组 报价方通常采取综 波动率参数的
报价方式,即根据期权组报价方向将两笔期权的波动率进行相应处理轧差后,报出期权组的波动率风险逆转组参数(R/R)。通常于交易达成后,期权组的报价方告知发起方组中每笔期权的波动率,以此进行期权费的计算与交割。银行间外汇市场上风险逆转期权组的标准报价及交易举例如下:针对 25Delta RR 的报价,报价方报出的期权组 卖出价(Offer)为 25Delta 的外汇看涨期权的波动率卖出价减去 25Delta 的外汇看跌期权的波动率中间价,而报价方报出的期权组买入价(Bid)为 25Delta 的外汇看涨期权的波动率买入价减去 25Delta 的外汇看跌期权波动率中间价。如发起方确认期权组卖出价(Offer),相当于发起方买入看涨期权,同时卖出看跌期权。根据惯例,如上述相减计算出的两个波动率风险逆转组参数(R/R)均为负值,则在报价时将绝对值较大的放在右侧,绝对值较小的放在左侧。
4. Straddle(跨式期权组):同时买入(卖出)一个看涨期权及买入(卖出)一个执行价格相同的看跌期权,两个约的其他要素都一致。通常上述两个期权约均是 ATM。报价方根据其 ATM 双边波动率报价报出相应组的双边波动率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跨式期权组的标准报价及交易举例如下:针对 ATM Straddle 的报价,报价方报出的期权组卖出价(Offer)为相应期限的 ATM 波动率的卖
出价(Offer),而报价方报出的期权组买入价(Bid)为相应期限的 ATM 波动率的买入价(Bid)。如发起方确认期权组卖出价(Offer),相当于发起方买入看涨期权,同时买入看跌期权。
5. Strangle(异价跨式期权组):同时买入(卖出)一个较高执行价格的看涨期权及买入(卖出)一个较低执行价格的看跌期权,两个约的其他要素都一致。通常上述两个期权约均是 OTM,且 Delta 绝对值相等或相近。报价方根据其看涨和看跌期权的双边波动率报价分别计算出平均价,并报出相应组的双边波动率价格。通常于交易达成后,期权组的报价方告知发起方组中每笔期权的波动率,以此进行期权费的计算与交割。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异价跨式期权组的标准报价及交易如下:针对 25 Delta Strangle 的报价,即 25Delta 外汇看涨期权及 25Delta 外汇看跌期权,此时报价方报出的卖出价(Offer)为(25Delta 外汇看涨期权波动率的卖出价+25Delta 外汇看跌期权波动率卖出价)
/2,买入价(Bid)为(25Delta 外汇看涨期权波动率买入价
+25Delta 外汇看跌期权波动率买入价)/2。如发起方确认期权组卖出价(Offer),相当于发起方买入看涨期权,同时买入看跌期权。
6. Butterfly(蝶式期权组):同时买入(卖出)一个 ATM Straddle 期权组及卖出(买入)一个 OTM Strangle
期权组,四个约的其他要素都一致。由于涉及到多笔期权,蝶式期权组报价方通常采取综波动率的报价方式,即根据期权组发起方询价,将四笔期权的波动率进行处理轧差后,报出波动率蝶式期权组参数。通常于交易达成后,期权组的报价方告知发起方组中每笔期权的波动率,以此进行期权费的计算与交割。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蝶式期权组 的标准报价及交易包括以下两种:针对 25Delta Butterfly的报价,报价方报出的卖出价(Offer)为(25Delta 外汇看涨期权卖出波动率+25Delta 外汇看跌期权卖出波动率)/2与 ATM 期权波动率中间价之差,买入价(Bid)为(25Delta外汇看涨期权买入波动率+25Delta 外汇看跌期权买入波动率)/2 与 ATM 期权波动率中间价之差。如发起方确认期权组卖出价(Offer),相当于发起方买入OTM Strangle 期权组及卖出 ATM Straddle 期权组。
第七章 争议与投诉第三十四条 争议认定与处理
机构之间或机构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争议,争议双方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降低损失。争议一般来源于如下情形:
(一)交易双方没有使用清楚、明确的交易术语,对交易要素产生歧义;
(二)交易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由于时间差、报价时效等问题,对交易要素产生歧义;
(三)交易双方由交易差错引起的相关争议;
(四)其他争议情形。
如果争议涉及未平仓头寸较大,争议双方应及时对冲未平仓头寸,这种平仓应被视为一种审慎行为,而非责任认定。若发生损失,争议双方应本着善意原则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与调解
交易中心在外汇局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机构成立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基于独立、规范、专业原则负责交易争议的投诉、评判和调解工作。
交易双方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交易双方可以所在机构名义经由交易中心向专业委员会提请评判和调解,交易中心协助提供必要的交易系统取证,专委会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六条 奖惩和培训
交易中心负责将本指引的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外汇局和以适当形式向机构通报,并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
专委会协助外汇局和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培训,推进市场自律。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修订与解释
x指引由交易中心受监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专委会遵循自律、专业原则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生效日期
x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