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评级为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 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 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汉口银行将对理财本金按照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不另计付存款利息。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销售服务机构及管
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评级为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仓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时,投资者应保证指定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投资者有义务对管理人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
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6558)以及汉口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汉口银行:指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指汉口银行。
3)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销售服务机构:指汉口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5)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6)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7)金管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天周期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产品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
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天周期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产品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产品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约定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与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投资相关且为理财产品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规费。
8)理财产品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0)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2)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3)认购: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
14)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赎回的行为。
15)巨额赎回: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16)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组合净值: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所有金融资产的净值综合。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募集/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购买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认购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保持不变。
4)认购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指理财产品预定期限届满之日。
7)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预定期限届满的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
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8)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的期间。
9)估值日: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在每个开放日(包括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
10)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工作日的,理财产品到
期或终止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汉口银行官网(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清算期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11)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2)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13)T-n 日:指T 日前(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3)高流动性资产: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本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24WY364) | |
产品登记编码:C1085624000142,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如有,下同) |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到期,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 益。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
发行规模上限 200 亿元。产品规模下限 100 万元,规模上限 500 亿, 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 |
购买起点为 1 万元,超过购买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认购”、“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3 亿元人民币 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购买申请,并有权对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
1.认购费、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赎回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3.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 0.3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采用四舍五入精度计算。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 |
0.3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采用四舍五入精度计算。 5.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050%/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采用四舍五入精度计算。 6.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资顾问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 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费用”。 | |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产品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2.60%-3.60%。但产品表现会跟随市场波动,业绩基准不构成任何收益承诺。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 80%,组合杠杆率不超过 140%为例,参考中债到期收益率曲线,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权益市场估值水平及后市展望、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三部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本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整,该调整将通过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
募集期/认购期 | 2024 年 4 月 24 日 9:00 到 2024 年 4 月 29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以活期计付利息。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认购”。 |
2024 年 4 月 30 日 |
为 2044 年 4 月 30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不能在预计到期日前变现,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出现理财产品提前到期情形的,理财产品可能提前到期。 | |
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 |
本理财产品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在每个开放日(包括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 的份额净值。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估值”。 | |
申购时间为 7*24 小时,每周二将对每周一 17:00 前申购交易进行确认(如遇节假日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17:00 后的申购交易为预受理,将在下一次确认日进行确认。 本理财产品持有份额为自动续期。本理财产品以 364 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如遇节假日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在投资者成功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可在赎回期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申购、赎回”。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 申购、赎回”。 | |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在资产管 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 |
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产品 税费”。 |
(一)投资策略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次级债等;
(5)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100% |
债券类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三)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 14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行将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前述比例范围,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汉口银行。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
3.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下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要素;
5.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基本信息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8 号 | |
由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 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汉口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 ||
七、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新增或调整投资合作机构,并提前 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100 万份,如认购金额不足 100 万份,管理人有权宣布
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成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资金。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 200亿份,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产品认购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9:00 到 2024 年 3 月 20 日 17:00,该部分资金自认购起日(含)起,至认购止日(不含)止,销售服务机构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产品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手续: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者销售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6.认购金额: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高于认购最
低认购金额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公募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3 亿元。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及产品存续期内累计认/申购金额的上限,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一投资者累计认/申购金额达到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申购申请。
9.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10.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如因投资者提供了错误结算账户或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若不能及时或根本不能从投资者的账户扣款以支付相关投资,银行有权取消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全部金额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 1 万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应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销售服务机构,且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起日(含)起,至认购止日(不含)止,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由销售服务机构按投资者账户活期存款的利息结算规则计付利息,相应利息不计入理财产品份额。
1.投资周期:从投资者申购确认日起,每 364 天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的
起始日为投资者申购确认日,结束日为投资者申购确认日后的第 364 天对应日,即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申购确认日+364 天。对于第二个投资周期以及后续投资周期,该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该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其起始日后的第 364 天后的对应日,即后续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周期起始日+364 天。如理财期限内某个结束日为节假日(“原结束日”),则该结束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但下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仍以原结束日为准,不做顺延。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
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投资周期 | 产品运 作周期 | 开放购买 日 | 购买确认 日 | 赎回截止 日 | 周期到期日 | ||
2024/4/30 | 至 | 2025/4/28 | 364 天 | 2024/4/29 | 2024/4/30 | 2025/4/27 | 2025/4/28 |
2024/5/7 | 至 | 2025/5/5 | 364 天 | 2024/5/6 | 2024/5/7 | 2025/5/5 | 2025/5/6 |
举例说明:
以上表为例,如投资者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闭市前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将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确认,并进入投资周期。
如该投资者在一个投资周期后申请赎回,则需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 9:00 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17:00 之间发起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确认。
2.开放购买日:每周一为开放购买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申购期内的申购申请,将以开放购买日的净值进行确认。开放购买日 17:00 之前申请申购的,购买确认日为下一个工作日。开放购买日 17:00 之后申请申购的,将于下一个开放购买日受理。
3.申购期:上一产品开放购买日(不含)至本次开放购买日(含)为本投资周期的产品申购期。投资者可在申购期内首日的 9:00 至末日的 17:00 的期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申购期内的申请,将以本次开放购买日的净值进行确认。申购期内计算活期利息,其中开放购买日当日扣划购买资金不计息。
4.申购、赎回确认日:开放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申购确认日+364 天。
5.赎回截止日: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截止日。如赎回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客户进行赎回操作时,赎回截止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客户未进行赎回操作时,客户持有份额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截止日 17:00 之前申请赎回的,周期到期日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资金将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赎回截止日 17:00 之后申请赎回的,将于下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进行受理。
6.单一投资者持仓上限:投资者单户持仓上限为 3 亿元,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7.申购、赎回原则
(1)赎回本理财产品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3)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一客户持有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首次申购最低购买金额。
(6)投资者在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
(7)当本理财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9.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可对之前成功的认购/申购资金对应份额进行全部或部分赎
回。
(2)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3)申购、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开放日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在开放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进行投资者份额确认,投资者份额确认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申请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本投资周期对应的本次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10.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于该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布。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
1.0250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申购份数=100 万元人民币÷1.025000=975609.76 份
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
(2)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而非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当日的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舍位)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 1.053000 元人民币时赎回。
赎回金额=100000×1.053000=1053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为 105300 元人民币。
1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
4)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5)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6)当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理财产品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本理财产品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管
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在每个开放日(包括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
理财产品估值原则:根据资管新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理财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组合净值-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理财产品份额数
1.估值方法
(1)理财产品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适当调整。
(2)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B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C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D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F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A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对于无活跃公开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按成本法估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4)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5)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1)扣除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费用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3)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6)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为 2044 年 4 月 30 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本金及收益(如有),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理财产品项下资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理财产品到期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投资者可得资金为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实际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4.理财产品项下资产正常变现情况下,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实际收益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总收益=投资者理财产品到期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到期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投资者购买金额
5.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管理人将
提前 2 个工作日根据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6.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款(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将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1.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将以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置情况来计算:
(1)理财存续期内,理财产品总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
品的正常运作时,管理人有权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因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企业提前还款,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等情况,管理人亦有权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4)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若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 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提前到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可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提前到期日份额净值-税费(如
有)
3.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
产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1.理财产品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资顾问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3.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3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半年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计算。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0.30%÷365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年,
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半年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计算。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0.30%÷365
5.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05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半年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0.0050%÷365
6.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或投资顾问费,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7.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用、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汉口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提高理财产品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征得投资者同意,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理财合同,与本产品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照相关法令或合同约定支付。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2.除理财产品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 (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汉口银行官网网站(www.hkbchina.com)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汉口银行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估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2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认购期延长、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C、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
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理财产品正常到期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后的 5 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到期公告。如果管理人决定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到期公告。如果管理人决定延长理财期限,管理人
将于预计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7)管理人将在产品募集日前 2 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将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 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6096558)。
产品登记编码:C1085624000142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融资人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3.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4.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开发设计,如相关法规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5.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将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告。
6.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则投资者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7.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
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 20 年,每周开放申购,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未达到周期设定时间的份额暂不支持提前赎回。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
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 3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
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8.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管理人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销售服务机构网站或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或到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
10.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1.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产品
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2.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变化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在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及开放日前,管理人确定并通过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书面告知投资者(包括届时现存的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应的投资周期分别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便于投资者评估本理财产品投资表现,不构成保证投资者初始投资金额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此外,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如不接受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权并应当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在周期结束日退出本产品;在周期结束日后投资者继续持有任何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视为对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无异议。
13.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如本产品进行债权投资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产品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购买客户为机构投资者和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中低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人投资者,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
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0,000.00 元,在资产组合项下
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000,0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产品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
构具有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本人/本机构同时确认如下:
(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经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由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签名):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自愿购买由乙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或“乙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并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订立本投资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自身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并管理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产品说明书》声明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公募理财产品”),甲方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管理人汉口银行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销售服务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对于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 (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
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
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理财产品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起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
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合同,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8.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及/或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
《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如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
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 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
方式,则由乙方经办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乙方经办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投资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武汉进行仲裁,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
□其他。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名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在相
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
“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可靠的电子签名,表明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汉口银行理财产
品说明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汉口银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
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产品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 乙方: |
(签字名/线上点击确认)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 | |
《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 | |
条款,签署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 | |
本协议视为对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 | |
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将与本协议共 | |
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 | |
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 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 | |
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 | |
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特别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投资者”或“甲方”);乙方指“汉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或“乙方”)。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销售的本理财产品,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销售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甲方确认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有效签署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并认可有关理财产品购买、赎回、撤单等各项操作的记录以乙方系统记载为准。
一、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管理机构承担。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产品的全部风险。
(二)根据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分为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与客户在乙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进取型(C4)、激进型(C5)五个等级一一对应。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三)您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六)在产品募集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的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销售文件不生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七)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乙方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九)您在此同意乙方通过系统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展示、您的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您认可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如有)构成对您有关理财产品购买、赎回、撤单等各项操作行为的有效记录,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十)您在购买乙方销售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后起算。
(十一)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者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 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销售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
(十二)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非存款,理财资金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不另计存款利息。
(十五)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十七)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十八)甲方授权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或为理财产品登记及向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等需要,可将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销售专区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电子渠道(含智能终端)重点销售记录、交易凭证影像、交易明细数据等资料通过加密方式传递至监管机构、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以及行内留存,并授权乙方获取甲方产品交易等信息。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向甲方进行产品信息的披露与告知。乙方承诺除向上述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外,不会将相关记录告知第三人(另行取得甲方单独授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特别提示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终止或中止等风险及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二)由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您自身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合法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乙方经办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乙方经办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投资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武汉进行仲裁,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他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名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表明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汉口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汉口银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协议终止。乙方宣布理财产品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发现甲方存在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1、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调查,或涉嫌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反制裁行为,并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嫌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反制裁行为,要求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机构投资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有权签字人,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为乙方客户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一)汉口银行理财经理或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二)汉口银行客户投诉电话:4006096558
甲方声明:
甲方已经阅读并签署所购买汉口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确认人(签名):
汉口银行九通理财稳盈系列 364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销售服务机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销售汉口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首先,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通过汉口银行为您设计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汉口银行的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次,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汉口银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最后,请关注汉口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与频率以及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汉口银行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购买理财产品三部曲:
第一部 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流程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汉口银行在非机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前,必须对非机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非机构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汉口银行将从非机构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汉口银行的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汉口银行将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R1)、中低风险产品(R2)、中风险产品(R3)、中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等五个风险等级。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汉口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进取型(C4)、激进型(C5)五个等级。与此同时,汉口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建议您在购买的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尽快赎回,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详见下表:
投资者分 类 | 评级说明 | 适合产品类型 |
保守型 (C1) | 您属于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风险低的投资工具,但您因此会牺牲资本升值的机会。 | 低风险产品 |
谨慎型 (C2) | 您属于可以承担较低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本金风险相对较小、具有一定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 中低风险及以下产 品 |
稳健型 (C3) | 您属于可以承担中等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 为您提供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 | 中风险及以下产品 |
进取型 (C4) | 您属于可以承担较高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 为您提供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 | 中高风险及以下产品 |
激进型 (C5) | 您属于可以承受高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的情况下,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需对您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 高风险及以下产品 |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评估您的投资需求,请您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汉口银行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汉口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流程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部 购买您选择的理财产品
您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选择适合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汉口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购买。具体购买流程如下:
(一)营业网点
温馨提示:请您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提示部分,并充分知晓产品风险,自愿购买汉口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您一旦作出投资决策,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揭示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二)其他渠道
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汉口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 等,购买流程与营业网点
的购买流程类似,请您阅读并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完成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即成功向管理人提交认(申)购申请。(如为私募理财产品,还需进行合格投资者评估。)
第三部 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披露”约定,及时登录产品管理人汉口银行网站(www.hkbchina.com)或致电汉口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或到汉口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二、客户对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是客户投诉受理联系方式,汉口银行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汉口银行客户投诉电话:4006096558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联系方式:
汉口银行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网址:www.hkbchina.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
确认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