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825,707 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身份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对本次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决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会议延期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
4、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再次延期公告》,会议延期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
5、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825,707 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06,171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审议及批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2、审议及批准玻璃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3、审议及批准原材料销售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
行
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4、审议及批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5、审议及批准备品备件买卖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6、审议及批准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29,200股,弃权0股。
7、审议及批准电力供应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表决结果:同意5,815,7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
10,000股,弃权0股。
8、审议及批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2,467,3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反对
3,358,3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弃权0股。
9、批准及确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执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反对
14,000股,弃权15,200股。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除议案8未获得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x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xxx x O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