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23-009
x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0 月 24 日x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认购对象xxx、xxx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本次认购对象xxx、xxx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先生、xxx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xxx先生、xxx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与xxx先生、xxx先生签署了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xxx先生、xxx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x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xxx(认购人):xxx;xxx(认购人):xxx
(xxx、乙方二统称为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 认购股份数量
1. 各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一条“认购股份数量”之第 1 修改为“乙方一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低于 14,551,45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18,992,856 股(含本数),乙方二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低于 24,511,05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28,952,456股(含本数),合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低于 39,062,5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47,945,312 股(含本数)。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拟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 各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一条“认购股份数量”之第 2 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 39,062,5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47,945,312 股(含本数),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以及乙方一、乙方二的具体认购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第二条 x补充协议生效条件
x补充协议在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补充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x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