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十點至第十四點
契約變更(廠商請求)作業流程
契約變更(廠商請求)作業
廠商
提送規格、功能、效益及
價格比較表等資料(註1)
符合下列情形: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
廠商 | ||
研擬變更方案階
工程司、監造、設計單位
是 | ||
監造單位、設計單位、廠商、相關單位 | ||
是
須辦理會勘
依原契約辦理
廠商
否
審查變更方案(註2)(案例)
監造單位 變
更
機關 案
及
是 變
無 更
變更設計圖說(註5) 圖
說
機關、監造單位、設計單位
有 資
機關、監造單位 | |
料核定階段
工程司、廠商
施工(註5)
工程司、設計單位
有
機關、工程司、廠商
計價(註12)
變更部分累計金額
否
達查核金額以上(註9)(案例)
機關
是
機關 | |
機關、廠商 | |
機關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
否
或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
機關
是
機關
機關、廠商
議價作業階段
相關配合事項
註2、15:檢討工期及調整預定進度(案例)
註16:補足或退還履約保證金
註17:加保、減保及展延保險
變更完成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十點至第十四點契約變更(廠商請求)作業分工原則及流程圖註記說明
單位 | 契約變更(廠商請求)作業分工原則 |
機關(業務單位、採購單位) | 2.變更方案及變更圖說資料核定階段 (1)核定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之變更方案(廠商提送)。 (2)核定監造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之契約變更圖說資料。 (3)督促監造單位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 3.議價作業階段 (1)契約變更有新增項目者,應與施工廠商辦理議價作業。 (2)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應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3)核定工程司提送之「修正契約總價表」、「新增單價議定書」、「議價紀錄」及「契約變更書」。 4.變更完成 (1)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契約變更辦理結果報上級機關備查。 (2)契約變更,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機關及廠商雙方簽名或蓋章。 |
設計單 位、工程司或監造單位 | 1.研擬變更方案階段 (1)審查廠商提送之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等資料。 (2)廠商研擬契約變更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由監造單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製作會勘紀錄。 2.變更方案及變更圖說資料核定階段 (1)依機關核定變更方案,確認變更項目、數量、金額及繪製變更圖說。 (2)工程司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前)」及該表規定之附件(契約變更 (施工)圖、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會勘紀錄、其他),報請機關核定。 (3)變更圖說資料經機關核定後施工,工程司辦理監造事宜。 3.議價作業階段 (1)涉及新增項目者,俟新增單價議定後,工程司應依議定之單價調整「修正契約總價表」後,併同「新增單價議定書」、「議價紀錄」及「契約變更書」報請機關核定。 |
單位 | 契約變更(廠商請求)作業分工原則 |
施工廠商 | 1.研擬變更方案階段 (1)敘明契約變更理由,並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送工程司或監造單位審查。 (2)出席監造單位辦理之現場會勘。 (3)提送變更方案相關文件資料。 2.變更方案及變更圖說資料核定階段 (1)配合工程司或設計單位製作變更圖說資料。 (2)變更圖說資料經機關核定後施工。 3.議價作業階段 (1)新增項目部分,依機關通知時間出席議價會議。 4.變更完成 (1)契約變更,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機關及廠商雙方簽名或蓋章。 |
依據:🖇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契)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基準)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一覽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變更議價)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工期)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投保)
備註:
註 1:採購契約要項21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 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工契 21-(二)-1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案例:廠商提出施工疑義及建議方案
註 2:工契21-(二)-2
廠商提出前目契約變更之文件,其審查及核定期程,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為該書面請求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但必須補正資料者,以補正資料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 之。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期未核定者,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案例:委外設計廠商評估廠商提出之施工建議方案
🗐案例:核定變更方案(依現場會勘結論辦理)
註 3:工契21-(二)-3
廠商請求契約變更,應自行衡酌預定施工時程,考量檢(查、試)驗所需時間及機關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期程後再行適時提出,並於接獲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依同意變更情形施作。除因機關逾期未核定外,不得以資料送審為由,提出延長履約期限之申 請。
註 4:廠商研擬契約變更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應於研擬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監造單位邀集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案例: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註 5:機關核定之變更方案,如無需辦理變更設計圖說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由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變更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並報經機關核定後施工。
基準 10-1-7、10-2
(一)辦理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變更文件應包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
(二)「修正契約總價表」附件包含如下: 1.契約變更(施工)圖。
2.詳細價目表。
3.單價分析表。
4.數量計算表。
5.會勘紀錄。
6.其他。
🗐案例:製作及簽報契約變更圖說資料
註 6:契變議價4-2(契約單價給付原則)
採購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目數量增減,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程序協議調整契約單價。
契變議價 5(新增單價編列原則)
採購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者,其單價編列原則如下:
(一)新增項目中如包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該單價除有第六點情形外,以援用契約項目及細項單價為原則。
(二)新增項目或其細項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得參考本市議會審定工程預算單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網站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營建物價」等具公信力刊物之市價、相關同業公會、行業廠商訪、詢價等方式辦理。
(三)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規定,且新增項目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該單價按契約單價,依預定契約變更月及開標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調整為契約變更月之單價,如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預定契約變更月不同,應於議價完成後以實際契約變更月重新調整計算,此單價視同援用契約項目或細項單價。
(四)契約未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規定,新增項目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契變議價 6(新增單價編列之例外情形)
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目數量增減或新增項目援用契約項目及細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依前二點原則辦理有顯失公平者,得由廠商舉證,並經機關確認後就該項目另行議價:
(一)依契約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
(二)契約項目因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
🗐案例: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原則
註 7:基準10-1-6
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表單:修正契約總價表
🗐案例:辦理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前)
註 8:契變議價3-2
新增項目:指因契約變更增訂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無之項目。一覽表補充附記 8
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原則上得以雙方換文(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方式辦理,不拘泥於以契約變更書之形式,惟仍應注意依本一覽表第五項次或第六項次之規定辦理。但涉及廠商公司合併、契約轉讓、連帶保證廠商履行連帶保證,或機關認為屬重大事項變更者,不在此限。
🗐案例:契約變更含新增項目
註 9:一覽表附記2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一覽表
辦理契約變更,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合併計入歷次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作為報請相關單位核准、監辦及備查之認定。
採購法 12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案例:契約變更之累計金額
註10:採購法細則1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案例: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註11:契變議價8(議價方式)
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由機關視其項目之多寡及需要,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各新增項目之單價直接議價。
(二)以全部新增項目及其數量之總額合計議定總價,再行調整各項目單價。契變議價 9(底價之核定)
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前,承辦採購單位應將新增項目中援用契約單價部分所占金額與新增細項單價部分所占金額之比例計算後,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參考。援用契約單價部分及按第五點第三款調整之單價部分所占比例,於核定底價 時,以不予折減為原則。
契變議價 11(加速決標之檢討及作為)
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程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時,機關得與廠商協調,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進行下一次議價。 前項檢討,其內容應包括市場行情之再確認、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事項,經重新檢討結果有不合理或必要時,得調整預算或重新核定底價。議價以不超過三次且合計不逾三個月(自第一次議價日起算至達成協議之期間)為原 則。但機關依前項規定檢討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或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已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表單:新增單價議定書
🗐案例:新增項目議價紀錄及新增單價議定書
註12:契變議價10(新增項目單價之調整)
新增項目議價達成協議後,應依協議之金額調整各新增項目及細項之單價;援用契約單價之部分及按第五點第三款調整單價之部分,均視為援用契約單價,議價後均不予調整。
基準 8-5
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增單價時,在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得依機關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案例:核定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後)
註13:一覽表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需將契約變更辦理結果報上級機關備查。
採購法 12-2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案例:辦理結果報上級機關備查
註14:基準12-2
契約變更文件經機關與廠商雙方簽訂後,以書面通知廠商,正本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數份,由機關分別陳轉有關機關備用。
工契 21-5
契約變更,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機關及廠商雙方簽名或蓋章。
📋表單:契約變更書
🗐案例:契約變更書簽訂完成
註15:基準13
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其工期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定檢討核算,由工程司報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報請機關核 定,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
🗐案例:檢討工期
註16:工契14-16
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100 萬]元以上;□訂約總價[20%]起(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訂約總價 20%),機關得於後續歷次契約變更通知廠商依比例補足或退還履約保證金。
註17:投保5-3
加保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增加之保險金額在第九點第一款所訂額度以內,自動納入承保範圍。
投保 8-2
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或工期展延時,廠商應依第九點之規定辦理加保、減保或展延保險期限,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投保 9
加保、減保及展延保險:
(一)工程如因契約變更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巨額工程達原契約總價百分之[五],非巨額工程達原契約總價百分之[十]時,應辦理加保或減保,其費用依第七點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並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總價比例增減之,機關不另行給付保險費。
(二)除契約變更外,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或停工時,應辦理展延保險,其費用廠商得依契約約定向機關申請工程管理費(含保險費)。
(三)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或工期展延經核准或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十]日內辦妥加保、減保或展延保險手續。
(四)廠商經機關通知或同意後,如未依規定辦理減保致未能獲得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時,悉由廠商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