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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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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1.5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4.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6.释义
1.1 | 投保范围 | 4.1 |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 6.1 | 周岁 |
1.2 | 合同构成 | 和变更 | 6.2 | 现金价值 |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3 | 意外伤害 |
1.4 | 合同内容变更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 6.4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1.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及代码》 | |
及风险 | 4.5 | 诉讼时效 | 6.5 | 毒品 | |
1.6 | 合同终止 | 6.6 | 酒后驾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机动车
2.2 | 保险期间 | 限制 | 6.10 | 高风险运动 |
2.3 | 保险责任 | 5.3 地址变更 | 6.1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2.4 | 责任免除 | 5.4 失踪处理 | 滋病 | |
5.5 争议处理 | 6.12 | 猝死 |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5.6 职业变更
6.13 指定鉴定机构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投保范围 |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未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明职业的人员,在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下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包括: (1)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且获得贷款的个人; (2)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且获得贷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参与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1.2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
1.4 | 合同内容变更 |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1.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1.6 | 合同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
2.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2.3.2 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2.3.3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不可同时选择,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
2.3.1 | 基本责任: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 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
2.3.2 | 可选责任:意外伤害 全残保险 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为第一级 (即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2.3.3 | 可选责任:意外伤害 伤残保险 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2.4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10.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14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❸ | 您的权利和义务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❹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
4.1 |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领取相应额度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受益人享有领取剩余保险金的权利。 1.第一受益人 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均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申请保险金时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第二受益人 如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本公司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第二受益人。 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由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第二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第二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的 剩余部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第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第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 1.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为金融机构需提供单位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为金融机构需提供单位证明);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❺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5.3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5.4 | 失踪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xx遭受意外伤害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5. 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
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5.6 | 职业变更 |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若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所列明职业的,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且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所列明职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❻ | 释义 | |
6.1 | 周岁 |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6.2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剩余的天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
6.3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
6.4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
6.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驾驶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6.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6.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6.10 | 高风险运动 |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6.1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6.12 | 猝死 |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为准。 |
6.13 | 指定鉴定机构 | 指本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本公司主页(xxx.xxxxxx-xxxx.xxx)查询。 |
附表:高危职业表
高危职业表
分类 | 细分类 | 分类 | 细分类 |
电机业 | 锅炉设备装配工及有关高压电的工作人员 | 铁路、地铁工程 | 铺设工人(山地、平地)、电线架设 及维护工人 |
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工人) | |||
钢铁制造业 | 炼钢浇铸工、平炉、转炉、电炉炼钢工、 原料工、锅炉工、焊接工、铸造工 | 新闻广告业 | 战地记者 |
车床工、冲床工、铣床工、钻床工 | |||
高炉炉前工 | 广告招牌架设人员 | ||
航运业 | 航运业人员 | 一般服务业 | 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工 |
化工业 | 硫酸、盐酸、硝酸、有毒物品、 液化气体制造工 | 一般商业 | 液化瓦斯分装工 |
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 | |||
脂肪烃生产工 | |||
家电制造业 | 焊接工、冲床工、剪床工、铣床工、 铸造工、车床工 | 邮政电信业 | 电力工程设施之架设人员 |
建筑工程 | 除内勤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 |
军警系统 | 除行政及内勤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 电台天线维护人员 | |
空运业 | 民航机、直升机飞行人员 | 渔业 | 养殖工人(沿海) |
机上服务人员 | 捕渔人(沿海) | ||
飞机机械员 | 远洋、近海渔船船员 | ||
航空摄影员 | 水产养殖潜水工 | ||
渔业生产船员 | |||
矿物、石油、天然气 开采业 | 除经理、行政人员等不到采矿现场工作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 娱乐业 | 武打演员、特技演员、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驯兽师 |
林业 | 林业工人、木材运输相关人员 | ||
森林防火员、林业警察、野生动物保护员 | 机械工、电工 | ||
陆运业 | 拖拉机、铁牛车、混凝土搅拌车驾驶人员 机动三轮车夫、搬运工人 | 布景搭设高空作业人员 | |
营业用货车、矿石车、工程车司机 及随车工人 | 海滨浴场救生员 | ||
液化、氧化油罐车司机、随车工人 | 造船业 | 船体制造工、拆船工人 | |
木材加工业 | 锯木工人 | 炸药业 | 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 |
木材搬运工人 | 职业运动 | 职业运动员 | |
水泥制造业 | 采掘工、爆破工 | 装潢业 | 室外装潢作业工人 |
一般工人 | 其他行业 | 地质探测员(山区、海上)、桥梁 及隧道作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