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本项目的主要供热对象为项目区域内全部用热企业,企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本项目收入。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项目区域内的供热及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供热收益及上网电价。
3、本项目中的发电部份尚需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其批准与否存在不确定性。
4、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1、2015 年 6 月 12 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工作会议上,经项目区域内用热企业投票推选,以及本项目磋商小组的磋商及综合评审,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被选定为本项目投资人。(公告编号:2015-095)
2、2015 年 7 月 27 日,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雄县政府”或“甲方”)与公司签署了《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
3、根据协议,乙方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其享有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拥有项目设施所有权。
4、本项目总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约为 5.3 亿元人民币。(以经有权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雄县位于冀中平原,北距北京 108 公里,东距天津 100 公里,西南距保定
70 公里,南倚华北明珠——白洋淀,北靠"中国北方购物天堂"——白沟,总面积 524 平方公里,辖 6 镇 3 乡 223 个行政村,总人口约 38 万。建有中国北方最大的内陆码头;是华北油田主产区,天然气储量 10 亿立方米以上;地热田面积 320 平方公里, 1989 年被国家确定为全国中低温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雄县民营经济上世纪 80 年代就进入了省 30 强行列,目前民营经济组织达到 13000 多家,形成了塑料包装、压延制革、乳胶制品、电器电缆四大支柱产业。
(摘自雄县政府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x协议生效后,公司将在雄县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全面继受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
2、项目地址及用地:项目地址位于雄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项目占地面积约 150 亩。
3、建设内容:项目总装机容量暂定 3 台 220t/h 锅炉,配 2 台 30MW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
4、投资规模:本项目总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约为 5.3 亿元人民币。(实际投
资规模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文件为准)。
5、项目工艺:拟采用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供蒸汽,并在条件具备时进行包括余热余压发电等在内的资源综合利用。
6、建设计划:本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新建 2 台 220t/h 锅炉,配 1 台
30MW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以及供热所需的配套管网。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计划在 2016 年底前建成投产供汽。第二期建设 1台 220t/h 锅炉和 1 台 30MW 汽轮机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根据开发区热负荷需求情况适时启动建设。
(二)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授权乙方投资、建设、拥有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和范围内,乙方拥有排他的特许经营权。本授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始生效。
2、特许经营内容:
(1)乙方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
(2)乙方拥有、运营本项目,向用户收取供热/汽费用,并获得发电收入;
(3)乙方拥有、使用、管理、维护项目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设备),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继续拥有项目资产的产权;
(4)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相关资产及权益上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与留置)。
3、特许经营期限
(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至特许经营期届满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特许经营期延长或提前终止的,则截至该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2)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双方同意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开展关于是否继续授予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协商,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内确定是否继续授予乙方上述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确保优先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双方另行议定特许经营协议。
4、特许经营区域和范围:
雄县经济开发区东区(详见本协议附件)。若甲方对开发区东区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并不增减乙方按相关附件所获得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5、其他
(1)甲方承诺:在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依据开发区东区规划不再批准及引进与乙方同类的项目进入特许经营区域。
(2)本项目需要扩建的,甲方与乙方将共同协商有关项目扩建事宜,扩建工程仍由乙方以BOO(建设-拥有-运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乙方优先拥有扩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6、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各项证照及行政许可、审批。
(2)为使项目初期具备稳定的蒸汽需求量,在乙方项目正式开工建设1个月内,甲方协调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用户与乙方签订供汽协议,使用本项目蒸汽。
7、供热价格及调整
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制定价格,也可以根据各个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对价格进行浮动,并报请物价部门备案。
8、上网发电
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协助乙方并入国家电网。
9、本协议对协议的修改、变更、解除、违约责任、权利和义务转让及争议解决等作了详细规定。
10、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获得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
2015 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4、本项目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核心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重大项目扶持发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并为当地工业进一步发展创造空间。
六、其他
x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附件:《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