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前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签署的《粤港食
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 18次会议再次确认“加强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为双方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并分别指定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担任粤港两地政府间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联络单位。为落实合作事项,经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协议。
一、双方建立工作通报机制,以方便及时沟通工作,快速传递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香港方面,由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向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香港特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信息,并负责将广东省方面提供的信息,向香港特区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
广东省方面,由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提供广东省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信息,并负责将香港特区方面提供的有关信息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进出口食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供港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事宜),由香港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与内地有关部门按现行
有关做法进行沟通。
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时,通报内容应包括有关事件涉及的范围、采取的防控措施、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本协议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有关两地重大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的推出、修改或更新,重要的食品安全监测(抽验)结果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规模食品召回或类似专门行动,涉及双方的重大食品事故与调查结论等信息。
三、双方加强食品安全合作,拓宽合作空间。双方加强粤港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食品安全。
四、双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对方辖区内企业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在向新闻媒体公布前,应核实有关情况。
五、对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出现的不确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中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测(抽验)结果等方面的信息,由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进行沟通,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可疑问题食品进出口方面的信息,按本协议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沟通。
六、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双方可适时共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情况,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或商讨重大事项。此外,若两地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需要
临时开会研究的重大事件时,双方可以召开紧急高层会议。七、对于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
由双方组织专家研究,为双方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八、双方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层面及具体事项的联络工作。
九、经双方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协议作出修改。
十、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繁体版及简体版各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两份(繁体版及简体版各一份)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在香港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xx、双方代表签字: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香港特区政府
主任 食物及卫生局常任秘书长
粤港姊妹学校合作协议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关于粤港澳三地学校缔结姊妹学校事宜的框架协议》签订以来,粤港两地中小学全面开展姊妹学校交流。“粤港姊妹学校缔结计划”(以下简称“姊妹学校计划”)推行十年,为两地中小学提供了一个专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教育管理层、教师、学生以至家长之间的交流和互访,使粤港两地学校建立更紧密的关系,增进相互认识和了解,有效促进两地学校发展及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建基于已有基础,广东省教育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双方”)共同签署《粤港姊妹学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进一步推进两地姊妹学校合作交流。双方议定:
一、明确活动宗旨、原则、目标。在两地政府推动和社
会适当支持下,两地中小学秉承“学校为主体、师生为主角”的活动宗旨, 在遵守两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双方自愿、双向交流、相互推进、共同提高”的原则缔结姊妹学校,建立紧密教育合作关系,推动姊妹学校计划朝着“更深、更广、更强”的目标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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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姊妹学校缔结规模。姊妹学校计划根据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缔结姊妹学校需要,继续推动不同特色的学校结对。在未来三个学年(2015/16-2017/18),继续安排姊妹学校配对,并再增加至少 60 对姊妹学校。
三、持续开展姊妹学校计划内活动。鼓励、支持姊妹学校开展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和家长等方面的人员互访,开展学校之间教学观摩、教研、教材等方面的交流并进行专题教学活动。
四、深化粤港基础教育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粤港姊妹学校”平台,拓宽交流渠道,提升活动实效。双方探讨深化粤港姊妹学校间的交流及合作,采用多元模式加强专业发展及提升教学效能,推动粤港姊妹学校分享优质教学资料及资訊。
五、巩固完善粤港姊妹学校工作联系机制。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举办会议,就姊妹学校计划的推行交换意见。支持在姊妹学校计划框架内搭建各类交流平台。支持两地姊妹学校加强联系沟通,继续每年共同举办经验分享会,以推广姊妹学校的成功协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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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一式四份,繁简体各两份、双方各持两份(繁体版及简体版各一份),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广东省教育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
xxx副厅长 xxx副局长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于香港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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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2016 年)
为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落实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精神,促进粤港在知识产权领域更紧密合作,增强两地的自主创新能力,广东省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决定进一步加强合作,巩固已有合作成果,提升合作层次,拓展合作领域,推动粤港知识产权合作进一步发展。
现经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制订本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以下合作:
一、完善粤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一)深化粤港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机制
继续完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机制,加强项目合作机制。深化双方在跨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交流探讨、引导服务及宣传教育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双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贸易发展。
二、加强粤港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合作
(二)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执法及案件协作处理机制
在粤港知识产权执法和案件协作处理机制下, 香港海关将继续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版权局、
广东省工商局保持紧密联系, 完善情报合作交换机制,提高情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跨境侵权情报的交流, 重点开展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打击海运和邮递快件等物流渠道多发侵权活动。广东省执法部门继续与香港海关通过线索分析、信息共享等深化交流及执法协作,共同有效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三)粤港海关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粤港海关继续开展重点口岸、针对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打击侵权违法活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省内海关在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海关的合作,今年的合作重点是打击输港或者经香港输入的侵权违法活动。
(四)建立粤港海关与两地快件监管部门和行业的联动机
制
推动两地海关与两地重点快件运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
合作,强化广东省内海关与广东省邮政管理部门在规范进出口快递业务、防范快递渠道进出口侵权违法活动方面的联系配合。
三、推动粤港知识产权贸易合作
(五)推进知识产权贸易
继续在“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及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成员网站上载有关知识产权贸易信息。支持粤
港两地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及运营合作。鼓励两地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贸易交流合作,举办与支持知识产权贸易主题研讨活动。香港知识产权署将于 2015 年 12 月举办的“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中,继续向企业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贸易的概念,并积极组织粤方成员单位及企业报名参加论坛。
(六)继续开展粤港版权产业企业交流,推进版权贸易合
作
为分享粤港版权产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经验,
研究推动两地版权产业企业版权维权合作和版权贸易发展途径,进一步推进粤港版权企业的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
四、推进粤港知识产权交流研讨
(七)举办“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研讨会
粤港双方将于 2016 年上半年在珠三角地区继续举行“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研讨会。研讨会将继续邀请内地与香港的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出席,共同探讨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
(八)开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
粤港双方开展在电商及物流领域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增进双方对跨境电子商务和快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九)举办粤港海关交流研讨活动
举办专题研讨、资料互换等形式加强两地海关各层级特别是现场基层海关在打击粤港跨境侵权违法活动方面的经验交流,增进相互沟通了解。
(十)举办粤港中学生版权交流活动
广东省版权局继续与香港海关及香港知识产权署联手组织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创新交流方式,扩大交流成果。
(十一) 举办“粤港商标品牌海外注册与维权”研讨会
粤港双方将在广州举办“粤港商标品牌海外注册与维权”研讨会,邀请内地与香港的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出席,共同探讨商标品牌海外注册与维权的问题,助力粤港加工贸易与制造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粤港知识产权引导服务
(十二)协助香港考生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向港方通报 2015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培训的信息,港方宣传粤方在广东省举办的考前培训班课程,方便香港考生及时了解培训信息并参加培训;双方继续协助香港考生参加 2015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广东考点的考试。
(十三)加强粤港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合作
透过广东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加强粤港两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合作。鼓励香港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广东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发展。
(十四)鼓励在粤港资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支持在粤港资企业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相关培训,向在粤港资企业宣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鼓励在粤港资企业实施该标准。
(十五)继续支持在粤港资企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工商局将继续指导广东商标协会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涉及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粤港合作项目,支持、引导在粤港资企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十六)鼓励两地商标业界交流合作
加强两地商标业界的交流,适时组织两地业界业务拓展交流,促进两地业界交流合作。
六、开展粤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十七)推进“正版正货承诺”活动
粤方将继续在广东全省 21 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推广 “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公众
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粤港双方继续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积极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十八)协助港方参加审查员培训课程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港方沟通,及时协调相关事宜,以便港方官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审查员培训课程。
(十九)支持香港民间组织参加广东省少年儿童发明奖
在针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方面,粤港双方将继续支持香港民间组织参加“广东省少年儿童发明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继续向港方通报有关比赛信息,方便港方通知参加者有关比赛详情。
(二十)与香港知识产权署合作制作版权保护广告宣传片
为加强粤港版权保护宣传交流,广东省版权局将与香港知识产权署合作制作版权保护广告宣传片,向社会公众传播倡导版权保护意识,优化两地版权保护环境。
(二十一)持续更新“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与“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
持续更新“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与“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更新粤港澳三地专利、商标、版权及知识产权边境和刑事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执法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提供三地专利、商标、版权方面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便利三地公众和企业查询。
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繁体版简体版各二份),签署双方各执二份(繁体版简体版各一份),二○一五年九月九日在香港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 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
专责小组 专责小组
广东省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
粤港澳三地搜救机构《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互认合作安排
为确保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澳门海事及水务局(以下简称“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对遇险客船提供快捷、高效的搜救服务,提高搜救机构、客船和客船公司之间相互应急协调能力,减少海上人命伤亡和财产损失,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经过充分协商,并一致同意:
一、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分别与各自所属地登记注册的跨区航行定期客船编制《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每份《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文件必须包括有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的资料。《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应一式五份,分别存放在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客船公司和客船。
二、粤港澳三地海上搜救机构互相认可对方与客船编制的《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
三、本安排一式三份,用中文写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授权代表:广东海事局局长xxx
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
授权代表:署理海事处处长xxx
2015年 9 月 9 日 2015年 9 月 9 日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授权代表:
澳门海事及水务局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香港特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合作协议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培育国际贸易新业态,拓展经贸合作新领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下称“甲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下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商议,就深化广州与香港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方面的合作,扩大穗港经贸合作空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自愿建立跨境电商合作关系。
(二)互利共赢。双方在本合作协议框架内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三)共同发展。双方共同努力, 落实合作措施,不断完善合作协议,深化合作内容,实现共同发展。
(四)双方的合作应遵守两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合作内容
(一)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双方同意支持对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二)推动平台合作。鼓励双方企业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合作,通过利用双方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整合资源,提升服务,打造穗港商贸合作新通道,帮助企业拓展新市场。推动采用根据《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取得互认资格的电子签名证书,加强粤港两地跨境电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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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讨跨境电商园区合作。推动双方企业通过建立跨境电商合作园区,开展跨境贸易。鼓励香港企业入驻广州各类跨境电商(集聚)园区,设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广州电商企业在港设立海外仓和境外分拨中心,延伸供应链,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
(四)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跨境电商业务。支持双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零售出口、保税进口、金融支付等业务,并鼓励双方跨境电商企业在广州或香港开设线下展示店、体验店或免税店等,提供线下展示、专柜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五)推动企业开展优质商品购销活动。推动穗港双方企业选择目标市场重点开展优质消费品采购活动,推动香港和广州成为国际市场优质消费品以电商销售方式进入中国大陆的重要枢纽。推动两地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电商企业与海外市场国家的电商企业对接,联手举办电商促销活动,将两地生产和经销的优质商品推介给当地消费者。
(六)促进双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交流合作。支持两地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联合举办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培训、讲座和组织专题对接,帮助两地企业了解最新政策,掌握业务发展情况,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精神,就具体合作项目和活动另行制订详细合作方案,按照分工与计划开展工作,并随时就进展情况进行沟通。
四、合作机制
(一)双方召开跨境电商专项工作会议,或者通过两地行业协会的会议增加沟通交流,遵守工作约定,积极履行职责,落实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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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就合作事宜做出的各项决定。
(二)甲方指定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处,乙方指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合作协议有关具体事项的联络工作。
(三)双方同意专项工作会议的内容和成果将以会谈纪要形式保存,用于指导下一步开展及落实相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一)双方同意就本协议未涉及项目及未具操作性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定予以确定。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合作双方各执两份(繁体版及简体版各一份)。
(三)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叁年。
甲方: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乙方:香港特别行政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签约代表: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xxx
签约代表:政府资讯科技总监xxx
日期: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日期: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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