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請注意,B節至H節只適用於「客戶」選用有關戶口/或「服務」之情況。
投資產品綜合條款及細則
內 容 頁 數
A. 所有類別「投資戶口」/「投資產品」適用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1-19
B. 「基❹投資戶口」 20-25
C. 「證券戶口」 26-31
D. 「股票掛鈎定期存款」 32
E. 「結構性投資存款」 33-34
F.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 35-36
G. 「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 37-38
H. 「遠期外匯合約」 39-40
謹請注意,B節至H節只適用於「客戶」選用有關戶口/或「服務」之情況。
本條款及細則和任何有關之戶口申請表格/「交易指示表格」(定義如下)包括任何有關的風險披露聲明書,適用於下述於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任何「投資戶口」及/或「投資產品」之持有人(「客戶」),並對其具約束力,亦須連同條款及細則及「星展銀行」其他適用於「客戶」不時使用之其他產品及「服務」渠道(例如網上銀行)之規定。日後於推出新「服務」時,「星展銀行」會實施適用之條款及細則,並會提供予有意使用該等「服務」之「客戶」。
星展銀行(xx)xxxx,xxx環xxxxx 00 x xxxx 00 x,x根據《銀行業條例》登記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註冊機構 。
CE 編號AAL 664
Hong Kong/CBG/DNI/0740(11/11)
A. 所有類別「投資戶口」/「投資產品」適用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x A 節載列本行擬提供本條款及細則所指定之服務。
1. 定義及釋義
1.1 本條款及細則中,除文意另有規定或許可外,以下字詞具相應之含義:
「聯營機構」指,就「星展銀行」而言,(i)任何由「星展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ii)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星展銀行」的實體;或(iii)任何與「星展銀行」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任何實體或個人的「控制」指擁有該實體或個人的多數投票權;
「協議」指本條款及細則連同任何「條款說明書」、「交易指示表格」、認購表格及/或「確認書」(如適用);
「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向「星展銀行」發出「指示」之人士,並由「客戶」按「星展銀行」規定及接受的方式不時(連同簽名式樣)通知「星展銀行」;
「營業日」:
(a) 就「證券」、股票掛鈎「結構性投資存款」、「結構性投資存款」、「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以及「外匯遠期合約」,以及就「基❹投資」(有關認購或申請「單位」的交易及/或買賣以外的業務)而言,指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日子(不包括周六或周日)。就「星展銀行」付款而言,「營業日」指的是相關貨幣的收款地的主要❹融中心的商業銀行開門營業(包括外匯交易與外幣存款)之日子,而倘收款責任的貨幣為「歐羅」,則指「泛歐自動實時總清算高速轉賬系統」(或該系統的前身)開放的日子;
(b) 就「基❹投資」(有關認購或申請「單位」的交易及/或買賣的業務)而言指商業銀行開門營業(包括外匯交易與外幣存款)且亦屬「交易日」的日子(不包括周六或周日);
(c) 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則具有第G節所賦予的涵義;由「星展銀行」根據每一情況決定。
「中央結算系統」指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其替代系統、承繼系統或機構;
「結算機構」對「港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若涉及其他「交易所」則為向該「交易所」提供類似服務的「結算機構」;
「結清額」就「遠期外滙合約」而言,指「星展銀行」在當時情況下所招致或將會招致之損失或成本,或「星展銀行」在當時情況下取代或為「星展銀行」提供「交易」之重大條款之經濟等值所產生或將會產生之收益❹額;
「確認書」就「股票掛鈎定期存款」、「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滙交易」、「結構性投資存款」、「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或「遠期外滙合約」而言,指「星展銀行」發出最終條款的書面確認/合約結單,以確認「星展銀行」已在市場完成該「交易指示」;
「協定轉換匯率」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載於「確認書」上之「匯率」,而「星展銀行」有權於「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到期日,將「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按此「匯率」將「存款貨幣」兌換為「掛鈎貨幣」;
「客戶」指在「客戶協議」內指名為客戶的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或非法團組織;並包括該等人士的任何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合法承繼人,及倘文意許可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協議」或「合約」指協定的條款及細則,據此,任何「交易」均由「客戶」與「星展銀行」訂立,包括本條款及細則隨附的客戶申請表格,以及各項「交易」的任何「交易指示」、
「交易指示表格」、「條款說明書」、「合約結單」或「確認書」(視適用情況而定);
「星展銀行」或「銀行」指位於xxxxxxx00xxxxx00xxxxxx(xx)有限公司,包括其後繼者及受讓者;
「星展銀行人員」指「星展銀行」不時指定之董事、經理、高級人員、僱員、代理、諮詢人及顧問;
「交易日」就「基❹投資戶口」內的每一「計劃」而言,指該「計劃」「單位」進行買賣之日;
「交易程序」就每一「計劃」而言,指不時規定該「計劃」「單位」之任何包括認購、轉換、贖回及其他形式處理及其他附帶事項之程序,而該等交易程序可能有別於該「計劃」銷售文件內說明之交易程序;
「支取日期」就「基❹投資戶口」而言,指由「客戶」選擇並獲「星展銀行」同意指定日子直接從支帳戶口中支取的「每月供款」;
「存款」指「客戶」存入「星展銀行」之任何「結構性投資存款」、「股票掛鈎定期存款」、「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或「現❹存款」,其特定條款為「條款說明書」、「確認書」或「存款確認書」(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證明 ;
「存款確認書」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指「星展銀行」發出以確認存入「本❹❹額」作「存款」,及其有關「存款」之若干條款之文件;
「存款貨幣」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客戶」在開立「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時存放在「結算戶口」的貨幣;
「存款到期日」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指「存款確認書」內所定,「星展銀行」(根據其所載之條款及細則)應向「客戶」繳付「贖回❹額」的日期;
「存款期」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根據「確認書」所列的「存款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止期間;
「存款開始日」指「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確認書」或「結構性投資存款條款說明書」所示之日;
「違約事件」具第A27.2條賦予該詞之含義;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可能在相關「確認書」所載,供「掛鈎股票」/「證券」買賣或報價之每一個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或其承繼者),惟若該指定之「交易所」終止為有關「掛鈎股票」/「證券」上市,或未以其他方式提供相關「掛鈎股票」/「證券」之服務,則為「星展銀行」合理釐定之其他與「掛鈎股票」/「證券」有關之「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如有);
「匯率」指「星展銀行」釐定於有關時間在有關外匯市場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之通行匯率,此項釐定屬最終定論,對「客戶」具約束力;
「定價日」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指「星展銀行」釐定「存款確認書」內所載的各相關❹額、價格、價值或利率的日期;
「鎖定匯率」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銀行同業市場於「鎖定時間」「存款貨幣」與「掛鈎貨幣」之即期兌換率,此「鎖定匯率」將與「協定轉換匯率」作比較,反映哪一種貨幣較強或較弱,使「星展銀行」可決定「客戶」應收取「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
「鎖定時間」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約為香港時間上午11時左右;
「遠期合約❹額」就「遠期外匯合約」而言,指在交易日(按「交易指示表格」內訂明)「客戶」向「星展銀行」出售之數額(此數額不得超過相關「存款」數額),根據本文H節之條款及細則以有值代價,以換取一筆按「到期日」以「遠期匯率」計算之另一貨幣;
「遠期外匯合約」指根據H節並經「確認書」確認之「星展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之其中一種外匯遠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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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匯率」就「遠期外匯合約」而言,指於「到期日」兌換有關貨幣時,「星展銀行」依其絕對酌情權,於顧及當時遠期外匯市場之情況而同意所報之「遠期匯率」;
「基❹經理」指就每一「計劃」而言,該「計劃」不時之基❹管理公司;
「政府機關」指任何國家、國或政府,其任何省份或其他政治分區;任何機構、機關或部門,任何稅務、❹融、外匯或其他主管當局、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政府行政體系,及任何其他行使政府的或政府擁有的執政、立法、司法、規管或行政職權的實體;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或任何代替或承繼交易所;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A3.1條所述向「星展銀行」發出之任何指示;
「利息❹額」及「利息支付日」具有「結構性投資存款」之「條款說明書」所載之解釋;
「利息期」指由「存款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首個「利息支付日」(不包括該日)止期間及其後各「利息支付日」(包括該日)起至下一個「利息支付日」(不包括該日)止期間(如有);
「利率」指「星展銀行」決定並列明於「條款說明書」之利率;
「投資戶口」指「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於「星展銀行」開立、保持及操作之每個戶口;
「基❹投資」指「星展銀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B節提供之每個「單位」信託或互惠基❹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基❹投資戶口」指「客戶」根據A節及B節於「星展銀行」開立、維持及操作之每個基❹投資戶口;
「基❹投資儲蓄計劃」(或稱「儲蓄計劃」)指「星展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基❹投資儲蓄計劃」,乃受不時修改的條款及細則A節及B節所規限;
「投資產品」指「星展銀行」提供可能適用於「客戶」之下述任何一種或多種產品:「基❹投資」、「證券買賣」、「股票掛鈎定期存款」、「結構性投資存款」、「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或「遠期外匯合約」;
「掛鈎貨幣」指在「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中,可與「存款貨幣」兌換之貨幣;
「掛鈎股票」就「股票掛鈎定期存款」而言,指該「股票掛鈎定期存款」的條款及細則內指明的股票;
「到期日」:
(a) 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確認書」內指定之「到期日」,「星展銀行」將於當日向「客戶」支付「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的日期;
(b) 就「遠期外匯合約」而言,指雙方務須就「遠期外匯合約」之主體「交易」進行結算的日期;
「每月供款」指「客戶」於「基❹投資儲蓄計劃」中作出之每月供款;
「代理人」指下文第B1.4(d)或C6條(按適用)所界定的代理人;
「非書面指示」指根據A節第3.10條發出之「指示」;
「名義❹額」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確認書」內指明的「結算貨幣」的數量(如果「確認書」內列明的「名義❹額」是以「被報價貨幣」計值,則指該指定數量的「被報價貨幣」除以「人民幣遠期匯率」);
「銷售文件」指就每一「計劃」而言,該「計劃」之章程文件、資料備忘、章程、條款說明書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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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示」指經「交易指示表格」發出有效的指示;「交易指示」一經「星展銀行」接受和在市場執行後,將以「確認書」加以確認;
「交易指示表格」指按照「星展銀行」規格,用作發出任何「投資產品」的「交易指示表格」
(如「客戶」根據第A3.10條透過「非書面指示」發出的「交易指示」,則包括「星展銀行」就有關該等「指示」的記錄;
「綜合理財戶口」指根據或受限於「星展銀行」不時之「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經修訂)而開立之戶口;
「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人團體;
「個人密碼」指發出「指示」所需之個人識別號碼;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指「星展銀行」不時提供之其中一種「外幣高息投資存款」;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如「確認書」所載須以「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支付的「本❹❹額」及應「利息期」(或最後一個「利息期」,如適用)須支付的利息;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利率」指「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確認書」內所列的存款利率;
「本❹❹額」:
(a) 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視屬何情況而定)指「存款確認書」內所定,「客戶」即將存入「星展銀行」之款項,或「星展銀行」按本條款及細則已從「客戶」接收之「存款」款項;
(b) 就「外幣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投資於「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的❹額,該❹額亦於「確認書」中列明;
(c) 就「股票掛鈎定期存款」而言,指該「股票掛鈎定期存款」的條款及細則內指明的❹額」;
「贖回❹額」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指「條款說明書」內所定,或根據其所載條款計算的❹額;
「被報價貨幣」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人民幣(或「確認書」內訂明的其他貨幣);
「有關交易所」:指「星展銀行」依其合理酌情權選擇及通知「客戶」,有提供與掛鈎股票有關的期權或期貨的交易或報價服務之其他有關交易所、報價系統或市場(如有),或任何該等「交易所」或報價系統的承繼者;
「人民幣遠期匯率」指「確認書」中指定的、在「結算日」以「結算貨幣」購買「被報價貨幣」的「匯率」(以每一單位「結算貨幣」的「被報價貨幣」❹額列示);
「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指「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G節訂立之「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
「計劃」就「基❹投資儲蓄計劃」及「基❹投資戶口」而言,指「星展銀行」根據B節提供的每個單位信託、互惠基❹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證券」指屬於「客戶」所有按本條款及細則不時購買及/或存入以及「星展銀行」不時批准透過「證券戶口」買賣的所有股份、股票、認股權證、備兌認股權證、債券、票據、債務票據、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所獲得的權益及其他證券;
「證券戶口」指以「客戶」名義在「星展銀行」開立的證券戶口;
「服務」指在本條款及細則的規限下,「星展銀行」不時提供之銀行、投資、代名人及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B節至H節所列明之服務);
「結算戶口」指「客戶」於「星展銀行」開立及維持作為結算「交易」及繳付與「投資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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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服務」有關之其他款項之每一個戶口(不論單一或多種貨幣及不論任何類別);
「結算貨幣」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美元(或「確認書」內訂明的其他貨幣);
「結算貨幣❹額」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以「結算貨幣」表示並按下列公式計得的數額:
( [ 「人民幣遠期匯率」 ] )
銀行」不時許可的方法辦理。 3.「指示」
3.1 由「星展銀行」本著真誠理解及依其行事而發出之所有「指示」,不論是由「客戶」或由自稱為「客戶」之任何其他人士發出,均不得撤銷,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在未得「星展銀行」書面同意之前,「指示」一概不得撤銷或撤回。「客戶」如要使用電話理財密碼,必須提供正確的電話理財密碼及/或遵照「星展銀行」訂明之電話指示程序,「星展銀行」概
無責任核實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權限或任何指示之真確性。
「結算貨幣❹額」= 「名義❹額」× 1 -
「結算日」:
「結算匯率」
3.2 由「星展銀行」本著真誠理解及依其行事發出之所有「指示」,不論是由「客戶」或由自稱為「客戶」之任何其他人士發出,均不得撤銷,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3.3 「星展銀行」有權不時指定「客戶」發出電話「指示」必須致電之電話號碼。
(a) 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確認書」况指定為「結算日」的日子,即
「即期日」後滿1、2、3、6或12個曆月之日(或倘該「結算日」並非一個「營業日」,則為下一個是「營業日」的日子);
(b) 就「證券戶口」而言,指根據有關的「交易所」要求,列明在交易書上的日期;
「結算匯率」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估價日」的「即期匯率」;
「結構性投資存款」指「星展銀行」不時提供之任何「結構性投資存款」;
「即期日」指「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即期匯率」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中國人民銀行在任何一日在 xxxx://xxx.xxx.xxx.xx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的正式收市匯率(以每一「結算貨幣」單位計算的「被報價貨幣」❹額列示);
「電話指示」指透過以話音或其他方式操作的電話系統發給「星展銀行」的「指示」,該等
「指示」須根據「星展銀行」不時釐定的身份核實程序或其他要求所限制;
「年期」就「結構性投資存款」而言,指自「存款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存款到期日」
(不包括該日)為止的「存款期」;
「條款說明書」指雙方交換載有「存款」之條款及細則之文件或其他證明。倘若「條款說明書」之條文與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均以「條款說明書」為準;
「交易日」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確認書」中指定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交易」指「星展銀行」與「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及任何其他文件及/或因「指示」而訂立之「交易」,以及/或者根據雙方交換之其他確認憑證或其他可有效確認或證明「交易」之憑證而訂立之該等「交易」;及
「單位」指就每一「計劃」而言,該「計劃」之單位/股票/權益/存款❹額或其他單位。
「估價日」就「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指在「結算日」前兩個「營業日」之日;
1.2 本條款及細則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單數之稱包括複數,反之亦然,以性別識別之詞包括每一性別。
1.3 各條章節之標題可方便查閱,但並不應影響本條款及細則之解釋。
1.4 凡提述「節」及「條」均指本條款及細則內的「節」及「條」。
2. 簽署
「客戶」簽署任何與戶口有關的「指示」及文件等時,其簽署式樣應與最初開立結算戶口時的簽署式樣相同一致。如「客戶」擬更改簽署式樣,可親赴「星展銀行」的任何分行或以其他「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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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倘「星展銀行」就任何「服務」為「客戶」指定「個人密碼」,在發出與該等「服務」有關之「指示」時,「客戶」必須提供該「個人密碼」或「星展銀行」就該等「服務」之「指示」而規定提供之其他詳情。
3.5 「星展銀行」有權按其正常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並且只會在其認為實際可行及合理的情況下接受「指示」。「星展銀行」保留,訂明其接受「指示」之條件或拒絕按任何「指示」行事
(假如「星展銀行」認為有合理原因)之權利。
3.6 為令「指示」生效,任何「指示」均須按「星展銀行」不時訂明之方式收妥。
3.7 除非「客戶」之有關戶口內備有充足資❹或預先安排之信貸,否則「星展銀行」不會按「指示」行事。然而,即使資❹不足或缺乏信貸,「星展銀行」亦可於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批准之情況下,酌情決定按「指示」行事,惟「客戶」須負責償還由此引致之有關戶口之任何借項(包括「星展銀行」收取之任何借貸利息)。
3.8 「客戶」同意「星展銀行」真誠執行電話「指示」,或如(儘管付出合理努力)此等「指示」未能全部執行或及時完成,「星展銀行」概毋須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3.9 「星展銀行」有權不時規定發出「指示」之途徑,且「星展銀行」謹此經授權(但並非必須)接受以下述方式發出之任何指示(「非書面指示」):
(a) 任何人以電話發出的「指示」,只要該人士能夠報出「客戶」獲編配的識別號碼(如獲發)或「星展銀行」為核對身份而要求的其他「客戶」資料;
(b) 聲稱由「客戶」發出的電子郵件、圖文傳真和書面「指示」;
(c) 任何載有與先前記錄非常相似或載於與「星展銀行」之特定「協議」(包括責任承擔「協議」)之圖章蓋印摹本;或
(d) 透過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並使用「星展銀行」提供的密碼、戶口卡及/或編號。
「星展銀行」接受以上的「指示」時可毋須查問發出或聲稱發出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及其是否確實獲得授權,亦毋須調查該等「指示」的真偽,即使該等「非書面指示」出現各種謬誤、誤解、欺詐、假冒、不清晰的情況或未經「客戶」授權,亦不例外。接受任何
「非書面指示」受限於「星展銀行」依其合理酌情權施加之任何條件。任何有關「指示」須得「星展銀行」所接受。
3.10 「星展銀行」有權(但並無義務),在執行任何「非書面指示」之前,要求「客戶」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此等「非書面指示」。
3.11 「客戶」同意所有電話對話將被錄音,並同意該等錄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可作為該等
「非書面指示」的結論性證明。如任何「非書面指示」出現含糊或矛盾之處,「星展銀行」可選擇在「星展銀行」認為該等含糊或矛盾內容未獲得解決之前不按照「指示」行事。
3.12 「客戶」承認,發出「非書面指示」將會使風險增加,包括會增加發生謬誤、誤解及/或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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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機會。但「客戶」仍願意承擔此等風險,並同意受「星展銀行」本著真誠理解而執行的
「交易指示」約束。
3.13 「星展銀行」接受以「電話指示」方式進行與「投資戶口」/「投資產品」有關的「投資產品」買賣或其他事項。
3.14 「客戶」若根據上文第A3.10條所發出的「非書面指示」則不必簽署有關「交易指示表格」,但該等「指示」的效力在所有方面則相等於一份由「客戶」簽署的載有該「非書面指示」的
「交易指示表格」。
3.15 「客戶」必須承擔所有以電話或傳真傳送的「指示」(包括「非書面指示」)所引致的一切風險,並承擔「星展銀行」因秉承執行或按相信是由「客戶」發出或代表「客戶」發出的電話或傳真指示行事,而不論任何原因導致針對「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招致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申索、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
4.「客戶」申請資格
4.1 「客戶」須為自然人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必須持有有效及識別「客戶」獨有身份之商業登記證或其他正式文件。
4.2 「客戶」為自然人者必須年滿18歲。
4.3 「客戶」為自然人者必須先開立「綜合理財戶口」、星展銀行主要往來戶口、星展銀行主要儲蓄戶口或「星展銀行」酌情准許之另一種戶口,並成功申請星展銀行電話理財服務或其他星展銀行不時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務。
4.4 維持一個「基❹投資戶口」或「投資戶口」之「客戶」向「星展銀行」保證,其並非美國的居民或國民,並須於成為或察覺將成為美國居民或國民後,根據第A23.5條,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星展銀行」,惟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於作出有關更改後30日內作出通知。
5.「交易」之結算
5.1 「星展銀行」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之條件就是「客戶」必須於「星展銀行」開立一個或多個「結算戶口」。
5.2 「客戶」要求及授權「星展銀行」:
(a) 將任何「交易」所得之任何款項存入「結算戶口」內,及(於「星展銀行」為進行「交易」而規定之有關日期)在該戶口支取因任何「交易」引致之任何付款或提款;及
(b) 將「星展銀行」就任何「交易」代「客戶」接受之任何「單位」存入「基❹投資戶口」內,及(於「星展銀行」為進行「交易」而規定之有關日期)在戶口內提取任何「交易」須要交收之任何「單位」,除非「星展銀行」接獲相反之「指示」。
5.3 為免生疑問,「星展銀行」獲授權從贖回「交易」所得之款項中扣減「星展銀行」或「客戶」就該「交易」應付的所有費用、收費、稅項、徵款、徵費、預扣及其他開支,然後將餘額存入任何「結算戶口」內。
6. 不是投資顧問
6.1 「星展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客戶」不應根據「星展銀行人員」的任何談話內容以決定其投資去向。在與「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上,「星展銀行」並非以「客戶」的財務資源顧問或受託人身份行事。「星展銀行」並無就任何投資的結果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客戶」應自行向合資格的顧問尋求投資意見。
6.2 「客戶」向「星展銀行」xx,於發出任何有關「交易指示」及訂立任何「交易」的日期:
(a) 彼具備充分能力,可評估並(如需要,向或透過獨立專業顧問)了解,以及充分了解及接納所產生的「交易」的條款、細則及風險的好壞,而彼亦完全明白且有能力承擔,並
承擔「交易」的風險;
(b) 彼為其本身利益行事,並已周詳地考慮其具體的財政需要及投資目標,而其就訂立「交易」及「交易」合法、適合及恰當與否,乃憑其個人判斷及於彼認為必須的情況下按從有關顧問取得的意見而作出獨立決定;
(c) 彼並無依賴「星展銀行」任何(書面或口頭)通訊作為「交易」的投資意見或作為推薦建議。「客戶」明白,「星展銀行」提供有關「交易」條款及細則的資料及解釋,不應被視為訂立「交易」的投資意見或推薦建議;及
(d) 自「星展銀行」收到的任何(書面或口頭)通訊均不得被視為「交易」的預期結果的表示保證或擔保。
7. 「客戶」申明
7.1「客戶」向「星展銀行」xx如下(有關xx視為每次訂立「交易」之日經「客戶」重申):
(a) 「客戶」已完全閱讀、理解及接納本條款及細則及任何有關之戶口申請表格/交易指示表格/「條款說明書」及/或其他由「星展銀行」分發的有關資料內之風險披露聲明書;
(b) 「客戶」有能力訂立其投資交易並於投資交易項下履行其責任及行使其權利,而且有權簽立「客戶協議」、「交易指示表格」及任何其他有關投資之文件;
(c) 所有與本條款及細則及任何「服務」有關或方便提供或維持任何「服務」而提供之一切資料均屬真確、完整及為最新資料;
(d) 本條款及細則構成及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而進行之每項「交易」及其他事務將構成對「客戶」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並可根據此等條款強制執行;
(e) 「客戶」乃以主事人及最終受益人身份訂立而並非以任何其他人士之受託人或代理人身份履行此協議,包括進行每項「交易」;
(f) 於發出與任何「投資產品」或「計劃」有關之證券發行文件任何「指示」之前,「客戶」須閱讀有關「計劃」之最新版本說明摘要、證券發行文件、年報及賬目,如「客戶」認為適合,須諮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g) 「客戶」完全明瞭投資各項「投資產品」所涉及之風險,並已閱讀、理解及接納有關的風險披露聲明書;
(h) 「客戶」開立及維持「投資戶口」、發出「指示」、訂立「交易」以及履行其於「交易」項下責任及擬進行本條款及細則之其他買賣,均不會(i)違反任何現行適用之法律、法令、法規、規章或任何判決、判令或許可(據此「客戶」受約束);或(ii)抵觸或導致違反或構成不履行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書(「客戶」為訂約一方或據此受約束),或(iii)違反或抵觸「客戶」之任何成立文件(如情況適用)之任何條文;
(i) 倘若「交易」涉及「客戶」買賣「證券」,而「客戶」為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之中介機構之僱員,則「客戶」承諾在進行買賣前,提供其僱主同意其買賣「證券」之同意書。「星展銀行」毋須接受有關「客戶」買賣「證券」之任何「指示」或按該等
「指示」行事,除非及直至「星展銀行」已取得「客戶」之僱主之書面同意,而該同意書之格式及內容須獲「星展銀行」滿意接受。根據A23.5條,「客戶」承諾,如該聘用情況有變或獲悉該聘用情況可能有變,「客戶」將在合理可行之情況下儘快通知「星展銀行」,而在任何情況下應於30日內作出。
(j) 「客戶」作出之任何及所有xx仍屬真實、準確及最新之xx。
(k) 「客戶」如屬法團,則「客戶」進一步保證及聲明:
(i) 「客戶」是妥為成立,有效地存在,及根據其成立之地之法律有權擁有其財產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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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客戶」已取得一切所需之政府同意、內部批准及其他批准,可自行進行任何投資,並可簽立「客戶協議」、「交易指示表格」及任何有關投資之其他文件;
(iii)「客戶」有完全權力及權限同意本條款及細則、訂立「交易」及為此目的簽立、交付任何合約、協議及/或表格及履行有關的責任;
(iv) 並無發生及存續與其有關之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或就其所知賦予「星展銀行」終止本「合約」之權利之事件,亦不會因其承擔或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責任而會發生上述事件或情況;
(v) 並無未了結或就其所知其面臨之任何有關法律或衡平法或提交任何法院、審裁處、政府機構、機關或官方或任何仲裁人處理之行動、訴訟或程序而有可能影響本「協議」針對其本身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其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責任之能力;
(vi) 「客戶」已採取所有須要的行動授權「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開立及維持「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接納本條款及細則及執行及履行「交易」及其他事務及為此目的簽訂任何合約、協議及/或表格;及
(vii) 基於本「協議」(其為訂約一方)項下之責任構成其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之法律義務,根據各自之條款乃可強制執行(該等條款受限於適用之破產、重組、無力償債、延期償付或普遍影響債權人權利之同類法律,就可強制執行性而言,受限於衡平法之通用原則(不論是否依循法律或衡平法之程序尋求強制執行));及
(l) 當「客戶」訂立任何「股票掛鈎定期存款」:
(i) 如「客戶」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登記或註冊為交易商、顧問、代表或持有其他身份的人,他/她已取得其僱主之有關同意書;及
(ii) 應要求,在一個「營業日」內或有關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和「有關交易所」)所規定的期限內(不論此等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書面向
「星展銀行」或有關的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提供資料,披露有關任何一項「交易指示」的最終受益人或有關始發任何一項「交易指示」人士的詳情。
7.2 「客戶」要求及指示「星展銀行」按照第A6.2條「不是投資顧問」,第A7.1條的「客戶」xx、第A9.5條及第A9.6條(「星展銀行」責任之限制)為基準,就任何及所有投資產品接納
「客戶」任何及所有「交易指示」及按有關指示行事。
8. 個人資料
8.1 「客戶」同意所有由「星展銀行」不時發出予「客戶」的所有資料政策、通知及其他關於「客戶」資料的通訊均適用。「客戶」可向「星展銀行」各分行索取該等資料,或瀏覽「星展銀行」網頁(xxx.xxx.xxx.xx)。「客戶」同意就本申請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或得自其他來源、或得自「客戶」與「星展銀行」或與任何其他星展集團公司之間的關係而獲得的資料(「資料」)均受制於該等政策/或其他通訊(包括不時發出之更改)。「客戶」特此同意:
(a) 「星展銀行」可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或收集「客戶」的資料;
(b) 「星展銀行」可將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任何地區,包括新加坡;及
(c) 「星展銀行」可將任何資料與「客戶」的資料比較,並利用比較結果作任何用途,包括任何不利於「客戶」利益的用途(包括拒絕任何申請)。
8.2 「客戶」同意,在「客戶」拖欠款項之情況下,「星展銀行」可以把「客戶」之個人資料交付予「星展銀行」所任命之收數代理,及為市場推廣目的向非「星展銀行」集團成員之人士披露「客戶」之個人資料,並向其他❹融機構提供「客戶」之「銀行」或信貸評介書。
8.3 「客戶」:
(a) 授權「星展銀行」為執行投資而披露其所有之任何關於「投資產品」之資料給任何為「星展銀行」提供❹融服務之人士,或任何為「星展銀行」提供研究、行政、會計、法律、資料處理,物流或其他支援服務之人士;
(b) 授權「星展銀行」為執行「投資產品」而披露其所有之任何關於投資之資料給「星展銀行」之任何「聯營機構」;
(c) 授權「星展銀行」披露其所有之任何關於「投資產品」之資料,此乃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政府、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屬下任何部門或機關之規定,亦僅此為限;及
(d) 同意「星展銀行」應任何政府、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屬下任何主管部門或機關之要求向該等部門或機關或機構披露投資資料(不論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
而「星展銀行」概不會就任何上述披露引致或與此有關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9.「星展銀行」責任之限制
9.1 有關認購、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投資產品」之任何申請,須獲「星展銀行」及
/或有關基❹經理/銀行/發行人/市場之批准,方可作實。「星展銀行」概無責任確保任何申請可獲有關基❹經理/銀行/發行人/市場批准。
9.2 提供「服務」並不構成「星展銀行」作為「客戶」之受託人或投資顧問。「星展銀行」並無就「投資產品」而承擔本條款及細則所載以外之其他責任。
9.3 「星展銀行」、其「聯營機構」及彼等各自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均毋須因下列事宜而需要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a) 因任何相信妥由一方或多方的簽名,或所簽署的文書、通知、決議、要求、證書、報告或其他文件或相信妥由一方或多方發出之口頭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通訊本著真誠行事;
(b) 因本著真誠行使或不行使屬於「星展銀行」之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而可能造成之損失、費用、損害或開支或不便;及/或
(c) 任何與投資有關之應課稅或其他類似之應付費用。
9.4 「星展銀行」並無向「客戶」就任何投資結果、收益或盈利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亦毋須就「客戶」有權持有之「投資產品」價值之任何損失或減少而負責。
9.5 「星展銀行」所提供之任何評論、財務資料及數據僅作參考之用,不擬作為投資意見或作買賣或其他用途。此等評論、財務資料及數據可能是由其他人士向「星展銀行」提供,或由「星展銀行」根據其他人士所提供之資料而匯編。「星展銀行」概不就任何評論、財務資料或數據之次序、準確性、直實性、可靠性、充足性、及時性或完整性又或是否適合任何用途而作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星展銀行」概不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倚賴任何評論、資料或數據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按侵權法或合約法或其他)。
9.6 即使「客戶」已知會「星展銀行」其投資目標,「客戶」仍須獨自負責:
(a) 就有意買賣之「投資產品」作獨立調查及評估;及
(b) 在買賣「投資產品」時自行作出獨立決定。
「客戶」須獨自就該等「指示」負責,而無論「星展銀行」有否向「客戶」提供任何意見、推薦、評論、財務資料或數據,「客戶」都會被視為按自主之判斷發出該等「指示」及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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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除非因「星展銀行」、「星展銀行人員」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且僅限於直接或純粹因此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星展銀行」概不就因下列事項而引致之後果向「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或其他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不論是否獲授權之情況下獲提供「服務」;
(b) 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指示或其他資料於傳送時出現任何中斷、暫停、延誤、遺失、損毀或其他故障或偏差;
(c) 由於當時市況或執行任何「指示」之方式或時間而導致不能執行任何「指示」;
(d) 任何適用法律之實施或改動、市場遭受干擾或出現波動、任何政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市場實施程序、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任何有關銀行、❹融機構、經紀、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破產、無力償債或進行清盤;及/或
(e) 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操作失靈、停頓、遭受干擾或與「服務」有關之設備或裝置不足、天災、政府行為、水災、火災、騷動、罷工、戰爭或超出「星展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之任何其他原因。
9.8 「星展銀行」可在任何「交易」中以主事人或第三方之代理人身份行事。「客戶」應參閱每份「交易」文件(例如「確認書」或「條款說明書」)以確認「星展銀行」之身份。
10. 「客戶」的彌償
10.1 「客戶」須承擔賠償「星展銀行」及「星展銀行人員」其就提供「服務」維持任何「投資戶口」、執行任何「交易」、執行或維護「星展銀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之權力及權利而可能招致之所有及各類債務、索償、申索、損失、損害賠償、稅項、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❹額合理及合理支付之其他開支)及所有法律行動及訴訟;除非此乃因「星展銀行」及「星展銀行人員」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起,惟只限於直接及純粹因此而引起之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10.2 「星展銀行」有權自「星展銀行」所管有或控制之「客戶」財產中扣起、保留或扣減「星展銀行」自行決定之部分,或自「客戶」在「星展銀行」所設立之任何戶口中扣起、保留或扣減「星展銀行」自行決定之❹額,以支付「客戶」按第A10.1條欠負「星展銀行」之任何❹額。
10.3 即使「投資戶口」及/或「服務」終止,本第A10條仍繼續生效。
11. 聯名戶口-共同及個別責任
擁有及使用該戶口或「服務」的「客戶」中的每名人士,均有權(i)以個人身份及獨立操作及授權終止該戶口及/或「服務,及(ii)如「星展銀行」執行任何一名該等人士發出的指示前,收到其他該等人士發出的相反指示,「星展銀行」祗會執行所有該等人士共同發出的指示(但是,根據第B2條,「基❹投資戶口」之指示須由所有戶口持有人發出);
(h) 如「客戶」失責,「星展銀行」可免除或撤銷「客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之責任,或可與其中任何一人達成協議或作出其他安排,而不影響「星展銀行」對其餘人士的任何權利。
12. 抵銷及留置權
12.1 「星展銀行」有權於任何時間並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把「客戶」於「星展銀行」開設之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結算戶口」)之正方結餘合併或綜合,並把有關❹額用於抵銷、扣減及/或轉賬,以抵償「客戶」不論以何身份所欠「星展銀行」之任何責任、債務及負債(不論屬實際或或有或共同或各別)。假如此等合併、綜合、抵銷、扣減或轉賬需要轉換貨幣,則此等轉換須根據「匯率」計算。
12.2 如屬聯名戶口,「星展銀行」可行使第A12.1條之權利,把戶口之正方結餘用作抵償由該聯名戶口之一位或以上戶口持有人所欠「星展銀行」之債務。
12.3 「星展銀行」獲授權對「客戶」現時或將來由「星展銀行」管有或控制(不論因託管或其他理由,亦不論是否屬「星展銀行」日常業務運作)之所有財產行使留置權。「星展銀行」有權出售此等財產並在扣除合理收費及開支後,把出售所得之款項用作抵償「客戶」所欠「星展銀行」之任何責任、債務及負債。
12.4 除「星展銀行」根據法律或其他渠道可能擁有之抵銷權外,「星展銀行」有權(但並非必須)隨時利用任何「星展銀行」欠「客戶」的任何債項(不論是否已到期或待確定,亦不論是否來自「協議」或「存款」,亦不論其貨幣、付款地點或該債權之入帳地點)而毋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抵銷或轉撥任何「客戶」欠「星展銀行」的任何債項(不論是否已到期或待確定,亦不論是否來自「協議」或「存款」,亦不論其貨幣、付款地點或該債權之入帳地點)。
12.5 就交叉貨幣抵銷而言,「星展銀行」可在相關日期選擇適用的市場「匯率」轉換任何債項。如某一債項並未核實,在相關一方可於債項核實後向另一方核算的前提下,「星展銀行」可本著真誠估算該債項,並根據該估算進行抵銷。
11.1 凡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人士(包括個人及/或公司)所組成的「客戶」,則每一名「人士」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而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對「客戶」之提述一概須詮釋為對每一名及/或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之提述;及
(a) 本條款稱「客戶」之處,即包括其每一名人士;
(b) 「客戶」當中任何一名人士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將被視為「客戶」所有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
(c) 所有「人士」均須就本條款及細則向「星展銀行」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
(d) 「星展銀行」向「客戶」發出的通訊,可寄往「星展銀行」最後所知「客戶」其中一名或多名的地址;及
(e) 「星展銀行」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即使只送達「客戶」其中一名,亦被視為已有效送達該「客戶」;及
(f) 如「客戶」是一合夥組織,「客戶」一詞包括不時經營該合夥組織業務的人士。
(g) 在沒有相反的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如「投資戶口」或「結算戶口」以聯名名義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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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稅務
「星展銀行」毋須為任何「交易」有關之應付稅款或其他相類之應付費用負責。在無損前文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每次支付「利息❹額」、「贖回❹額」或其他應付❹額(如有)時,「客戶」均會被告知任何從「利息❹額」、「贖回❹額」或其他應付❹額扣除之稅款❹額。
14. 授權
14.1 「星展銀行」可酌情任命任何其他人士作為「星展銀行」代名人、經紀或代理人,代表「星展銀行」為「投資戶口」或「結算戶口」履行任何服務,「星展銀行」亦可把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權力轉授予該人士,以便根據市場慣例及該名經紀或代理人的正常交易及運作慣例行使權力。除「星展銀行」疏忽或故意失責之情況外,「星展銀行」毋須對該名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或失責負責,且在該情況下,該項責任應嚴格限於直接及純粹因任何前述各項而引致的直接及在合理下可預見的損失。
14.2 「星展銀行」獲授權向「星展銀行」為履行「服務」而任命之任何其他人士及按合理規定向任何有關人士或監管機構披露「星展銀行」持有有關「客戶」、「客戶」之任何戶口及「服務」之任何資料。
14.3 「星展銀行」亦可任命任何「人士」作為「星展銀行」之代理人,追討「客戶」所欠「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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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所有或任何債務,「客戶」須支付「星展銀行」每次為該目的而合理招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
15. 交易「確認書」、「投資戶口」/「投資產品」結單及記錄
15.1 除非「星展銀行」已提供其他交易記錄或「客戶」同意其他安排,否則須每月向「客戶」提供「投資戶口」/「投資產品」結單(以綜合形或「星展銀行」釐定的其他形式)。如「投資戶口」於有關期間並無任何記項及/或自上個結單後並無未清結餘,則不會提供結單。
15.2 由各方(口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交易」條款的一刻開始,彼等願意在法律上受到各項「交易」條款的約束。在適用之情況下,「星展銀行」將在法定時限內就任何「交易」向「客戶」交付成交單據。單據(可以「確認書」、合約結單或「星展銀行」訂明的其他文件形式)將為其就「交易」條款接納的表面證據。
15.3 「客戶」確認「星展銀行」可以電子形式發出戶口結單及/或成交單據並同意以電子工具接收兩者。
15.4 「客戶」有責任於收到任何「投資戶口」/「投資產品」結單或「交易」單據後立即查閱,並即時把任何指稱之錯誤或遺漏以書面通知「星展銀行」。除非「星展銀行」於發出單據的 90天內(或任何其他於單據內指定的期間)收到「客戶」的通知,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接納該單據內的交易細節為真實及準確。
15.5 「星展銀行」在提供「服務」方面,必須應所有適用之法律、規則及規例之要求保存記錄。
15.6 「客戶」絕不應將「星展銀行」之電話確認視為最終通知或確認。
15.7 除非另行訂立書面協議,否則「星展銀行」不提供儲存郵件/儲存結單/儲存來往書信服務。若「星展銀行」同意為「客戶」提供該等服務,該等服務可能需要另行收費,並受制於以下的條款及細則:
(a) 「客戶」委任「星展銀行」代表其接收、領取及保管有關「投資戶口」或任何「交易」或任何附帶之事情的結單、「確認書」、交易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有關的期間及條件由「星展銀行」不時同意提供,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多於12個月(「同意的年期」),條件是:
(i) 任何6個月或以上未有領回之有關郵件、結單、來往書信或文件將透過平郵寄往指定住宅或通訊地址或任何「客戶」不時通知「星展銀行」的地址給「客戶」;
(ii) 「星展銀行」可隨時在給與「客戶」事先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本服務;及
(iii) 儘管有上述安排,「星展銀行」有權銷毀或以「星展銀行」認為合適的方法處理任何退回之結單、郵件、來往書信或文件(即「儲存郵件服務」)。
(b) 同意的年期屆滿時,「星展銀行」可決定以其認為合適之延續期更新「儲存郵件服務」,但不得多於12個月。
(c) 「客戶」有權於任何時候不須提出理由親身到任何「星展銀行」分行終止「儲存郵件服務」,惟「客戶」必須給予「星展銀行」最少5個工作天的通知。
16. 費用
「星展銀行」為提供「服務」(包括履行本條款及細則下賦予「星展銀行」之任何權利)所合理招致且❹額合理之所有開支,不論屬法律費用與否,均須由「客戶」負擔。
17. 收費及費用
17.1 「客戶」同意按「星展銀行」服務收費表(可按要求或於「星展銀行」分行可供索取)所示向「星展銀行」支付全部應付收費、佣❹、經紀費及任何其他服務費(包括相關的保管費)。
「星展銀行」保留權利隨時透過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以修訂該等費用、佣❹及酬❹。
17.2 「星展銀行」代「客戶」在任何「交易所」進行的每一宗「交易」,均須繳交該「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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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星展銀行」有權在「投資戶口」中扣除任何此等交易徵費;而該「交易所」及「結算機構」的規則(包括有關買賣及交收的規則)對「星展銀行」及「客戶」均有約束力。
17.3 「客戶」現不可撤銷地授權「星展銀行」在「客戶」未能支付此等關於「存款」之收費、佣❹及其他報酬時,從「本❹❹額」、「贖回❹額」或「利息❹額」中扣除此等款項。
17.4 「星展銀行」有權不時制定及調整就提供「服務」所收取或與「服務」有關之費用及收費,惟「星展銀行」必須預先給予「客戶」最少30天之通知(或如有需要時,任何更長之通知期)。然而,倘有關費用及/或收費的調整乃因「星展銀行」所非能控制的事件、情況或原因而作出,則「客戶」確認並同意「星展銀行」可給予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
18. 回扣及佣❹
「星展銀行」在毋須向「客戶」事先披露之情況下,有權為本身之利益接受及保留任何與提供「服務」及/或處理「交易」有關或因提供「服務」及/或處理「交易」而產生之任何利潤、回扣、經紀費、佣❹、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利益。
19. 「匯率」
19.1 「星展銀行」有權以「星展銀行」認為恰當的任何貨幣進行任何「交易」或與任何「投資產品」、「投資戶口」或「結算戶口」有關的付款。假如按本條款及細則需要把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此等轉換須按「匯率」計算。
19.2 「客戶」根據任何判決或法庭命令或其他原因按本條款及細則向「星展銀行」作出之任何付款,並不足以解除「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之責任,除非「星展銀行」已按欠款之貨幣(「欠款貨幣」)收妥所有欠款。如「星展銀行」把付款按「匯率」轉換成欠款貨幣後實際所得款項少於欠款,「星展銀行」就差額擁有針對「客戶」而提出獨立及額外訴訟因由,以追回轉換成欠款貨幣後的差額。
20. 不得轉讓
20.1 未得「星展銀行」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轉讓本「協議」或任何「交易」或任何於本「協議」或任何「交易」之權益或債項,但如屬與另一實體整合或合併或兼併而成為另一實體,又或者將其所有或絕大部分資產轉讓予另一繼承實體,而構成之轉讓則不在此限。
20.2 「星展銀行」可因任何合併或併購而轉讓或轉移其於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權利或權益,惟
「協議」(及「協議」各方之義務)必須繼續維持十足効力及作用,並不受任何涉及「星展銀行」之合併或併購所影響。
21. 暫停及終止「服務」
21.1 「星展銀行」保留權利隨時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服務」或結束任何「投資戶口」。
21.2 如發生下列情況,「星展銀行」有權在不少於30天的合理通知下結束「投資戶口」/終止「服務」或解除任何「交易」:
(a) 適用的法律(或法律有所改變),禁止或致使維持或操作「投資戶口」,或提供任何「服務」或進行任何「交易」或執行任何「指示」或其任何部分變為不合法;
(b) 「客戶」違反或不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責任,而「星展銀行」認為此等行為構成「客戶」之重大失責;
(c) 懷疑或知道「投資戶口」被非法使用;或
(d) 「星展銀行」之賬目及記錄顯示,戶口最少於連續6個月或「星展銀行」所規定之較短期限期間結餘為零。
然而,如任何現存運作的「投資戶口」及/或有關服務違背或可能違背任何適用的法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限,「星展銀行」則不需要給予預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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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任何「服務」之暫停或終止,及任何現❹或財產之提取(不論是否在暫停或終止以後)均不得損害「星展銀行」結清於暫停或終止前訂立之任何「交易」之權利,或結清「客戶」或「星展銀行」代「客戶」按本條款及細則於暫停或終止前所招致之任何債項之權利。
25. 身故
併或進行收購之任何其他人士,並應詮釋為合併或進行收購後組成之實體已取代「星展銀行」之地位而成為本條款及細則之締約方。
21.4 在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以後,「星展銀行」可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尚未執行之「指示」,並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出售所持有的任何「證券」或清算任何倉盤或解除任何「交易」,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結欠「星展銀行」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即使任何「投資戶口」被暫停或結束,「客戶」仍繼續受本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只要是關乎尚待履行或解除之「客戶」責任或負債。
22. 修訂
22.1 「星展銀行」承諾通知「客戶」有關其提供之服務性質、酬❹、費用及收費之重大變更。
22.2 任何對本「協議」或任何「交易」之修改、更改或豁免僅於書面作出下方為有效。
22.3 「星展銀行」可不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惟對於任何費用及收費(如有)之增加或任何影響
「客戶」責任或義務之修訂,「星展銀行」必須預先給予「客戶」最少30日之通知(或如有需要時,任何更長之通知期)。在其他情況下,「星展銀行」須給予「客戶」「星展銀行」認為適當之合理通知。
22.4 第A23條所提述之通知可以通過告示、廣告或其他「星展銀行」認為適合之合理方式發出,假如「客戶」於有關修訂生效日期之後繼續維持「投資戶口」、持有由或透過「星展銀行」發行之「投資產品」或使用「星展銀行」之投資服務,則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修訂對「客戶」均有約束力。
23. 通訊
23.1 以專人、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所傳遞之通知及通訊按以下規定乃視為已經送達:如為專人送遞,於專人送達或留置於最後登記地址之時;如為郵寄,如地址位於「香港」則為投寄之後48小時,如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則為投寄之後7日;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則於傳送往最後登記傳真或電子郵件地址當日。
23.2 「星展銀行」有權不時指定「星展銀行」接受之通知形式及通訊方法。
23.3 假如構成「客戶」之人數多於一位,對「星展銀行」發出之通訊須根據(a)開戶簽署式樣或 (b)由尚存「客戶」發出方對「星展銀行」有效力,而由「星展銀行」對任何一位「客戶」或尚存「客戶」發出之通訊,對所有「客戶」均有效力。
23.4 交付予「客戶」或其授權代表的傳真及信件及/或任何付款,其送交或交付之風險由「客戶」承擔,「客戶」有責任確保「星展銀行」獲告知「客戶」之最新地址及其他聯絡資料。
23.5 「客戶」承諾倘其「投資戶口」/「投資產品」申請所提供之所有資料或其向「星展銀行」提交或提供之其他文件或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變更時,即時以書面通知「星展銀行」,並在任何情況須在發生變更後30日內作出通知。
24. 約束力
24.1 本條款及細則對「星展銀行」及其繼承人與受讓人,「客戶」及其法定代表及合法繼承人均有約束力並為其利益而有效。在未得「星展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可轉讓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下擁有之任何或所有權利、利益及權益。
24.2 如「客戶」為合夥商行,即使任何合夥人去世,更換任何合夥人或任何合夥人破產,「星展銀行」有權把不時身為合夥商行的合夥人視作具有完全權力經營合夥商行的業務及處理合夥商行的資產。不時身為合夥商行的合夥人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
24.3 即使「星展銀行」被任何其他人士收購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合併,本條款及細則對雙方繼續有約束力。為免產生疑問,在本條款及細則所有對「星展銀行」之提述包括與「星展銀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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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就屬於自然人之「客戶」而言:
(a) 在「客戶」身故後,
(i) 「星展銀行」可酌情終止任何依然存續的「交易」或提供任何「投資產品」服務,及/或禁止任何「投資產品」買賣,直至銀行獲已故「客戶」依法委任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適當指示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投資產品」。
(ii) 「投資戶口」或投資產品之所有權益將自動轉移及歸於「客戶」的遺產代理人名下。該等代理人需要負責「客戶」的所有「投資戶口」或投資產品對「星展銀行」的所有收費、義務及責任。在受制於適用法律義務的規範下,「星展銀行」將按該等代理人要求,保管該等戶口的貸方結餘及其他存放在本銀行的資產、財產及文件,並且在毋須負任何責任或義務的情況下,根據任何該等代表的書面「指示」,發放該等結餘、資產、財產及文件。
(b) 本條款及細則對「客戶」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有約束力及可對其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對「星展銀行」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有約束力,及賦予其強制執行之權力。
25.2 若「客戶」由超過一人組成,「客戶」授權「星展銀行」在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去世後,按尚存者或最終尚存者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指令持有「投資戶口」內之任何「投資產品」及「結算戶口」內之任何結餘,但須受主管機關所提出之任何申索或反對限制。以上授權不影響(a)「星展銀行」根據按揭、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反申訴或其他原因對「投資產品」及結餘享有之任何權利及(b)「星展銀行」基於除尚存者或最終尚存者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外任何「人士」可能提出的申索而可能提出的法律程序。但以上一切均不影響「星展銀行」可在「客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去世後,凍結「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及在有關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批出及呈交「星展銀行」後,才按尚存者之要求處置「投資產品」及結餘。
26. 不可抗力事件
26.1 倘「星展銀行」本著真誠釐定下列情況,「星展銀行」有權隨時通知「客戶」終止本「協議」或終止就任何「投資產品」而訂立之任何「指示」或合約,又或者停止提供任何「服務」:
(a) 因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之任何法令、法律、規例、法規、判決、命令、指令或判令或立法或行政干預或因內戰、分裂、軍事行動、不穩狀態、政治叛亂、恐怖份子活動、暴動或任何其他❹融或經濟理由或任何其他屬「星展銀行」可控制範圍之外的原因或阻礙而令「星展銀行」被阻止、妨礙、或延誤履行「協議」;或
(b) 因任何其他不受「星展銀行」控制之情況而「星展銀行」履行「協議」的義務或有效對沖其「協議」的義務變得不切實際、非法或不可能。
26.2 在下文所述不切實際或非法事件影響下,「星展銀行」有權隨時終止「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或「結構性投資存款」:
(a) 因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通過或更改任何法令、法律、規例、法規、判決、命令、指令或判令而使以下變得不切實際、非法或不可能;(i)利用慣用之合法渠道把「存款貨幣」兌換成「掛鈎貨幣」,或(ii)利用慣用之合法渠道把「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
(「受影響貨幣」)之一的任何資❹從該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的戶口移到不屬於該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的戶口,或(iii)把為受影響貨幣之一的任何資❹在該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的戶口之間互相轉移,或轉移至一個在該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屬非居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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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適用之情況下,「存款貨幣」及「掛鈎貨幣」或一種「相關貨幣」及另一種「相關貨幣」(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匯率」被分拆成兩組或多組「匯率」,或對「星展銀行」而言,決定「存款貨幣」兌「掛鈎貨幣」之貨幣「匯率」或相關「利率」或獲得該等「匯率」或「利率」之確實報價以按照「客戶協議書」支付款項已變得不切實際、非法或不可能;
(c) 因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現有或將來之)任何法令、法律、規例、法規、判決、命令、指令或判令所產生之約束限制而使「銀行」購買、出售,或進行「存款貨幣」或
「掛鈎貨幣」或「相關貨幣」之買賣(或繼續進行此等買賣),或訂立任何與「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或「相關貨幣」之任何期權或期貨合約「交易」以履行「星展銀行」在「協議書」的義務或履行與「協議書」相關之對沖安排變得不切實際、非法或不可能;或
26.3 如因上述原因而終止本「協議」,「星展銀行」就有關任何「存款」會依其合理酌情權,在考慮「星展銀行」認為相關之資訊(包括上述之不切實際性、非法性或不可能性)後停止向「客戶」支付「存款」之公平市值,並從其扣除「星展銀行」解除任何有關之基礎對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或將任何有關「存款」之期權、期貨合約或任何其他相關資產套現)。付款
(視屬何情況而定)之方式將為「星展銀行」通知「客戶」之方式。「星展銀行」不需要就
「客戶」因「存款」終止而招致或導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損害、責任或其他後果而負責。
27. 終止
27.1 倘若發生以下任何事件:
(a) 以任何呈請、申請、步驟或其他方式就任何破產、無力償債、重組、債務重組安排、解散、清算、任何接管人獲委任或展開其他針對「客戶」或「客戶」任何部份財產之類似行動;
(b) 訂立「交易」後因發生某一事件或情況(不包括一方所採取之任何行動)而對「星展銀行」或「客戶」而言,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結清有關「交易」變得違法;
(c) 訂立「交易」後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行為而(i)「星展銀行」或「客戶」被阻止結清該「交易」,或(ii)結清該「交易」變得不可能;及/或
(d)「客戶」觸犯任何違約事件,或違反或不遵守其於本條款及細則項下之責任,而「星展銀行」認為構成「客戶」本身之嚴重違約;
則「星展銀行」有權終止本「協議」(包括,為免生疑問,任何「投資戶口」及/或「存款」)。如有關「存款」是「股票掛鈎定期存款」,「客戶」應向「星展銀行」繳付,以「星展銀行」依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權釐定(並按真誠及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釐定)的一筆相等於「股票掛鈎定期存款」公平市值的現❹款項。除此之外,「星展銀行」可禁止處理就任何「投資戶口」及/或「存款」(視乎情況而定)進行之任何或所有交易,直至有關之一方或機關依法發出適當之指示讓「星展銀行」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投資戶口」或「存款」(視乎情況而定)。然而,於發起與完成上述任何行動期間,「星展銀行」可酌情根據其規定之條款繼續接受「客戶」之指示。
27.2 任何時候一旦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有關「客戶」之事件,即構成「違約事件」。
(a) 拖欠付款
「客戶」未能支付本「協議」或與「星展銀行」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項下到期支付之任何款項;
(b) xx失實
「客戶」根據「交易」或根據「星展銀行」之客戶文件向「星展銀行」作出或重複或視為已作出或重複之xx證實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確或誤導;或
(c) 無力償債
「客戶」:
(i) 解散;
(ii) 破產或無力償債或不能償付債務;
(iii) 與債權人作出或為其作出一般債務安排或重組;
(iv) 提出或被提出尋求無力償還或破產判決或提出其清盤呈請的法律程序;
(v) 尋求或成為須委任破產管理人或其他類似人員。
(d) 違約
「客戶」未能遵守或履行任何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交易指示」、「確認書」或「交易」涉及之義務。
28. 條文之獨立性
x條款及細則各項條文均可分割並獨立於其他條文,假如任何一條或以上條文於任何時間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於任何方面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客戶」須對因其無能力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害,以及因其代表或其他第三方本身無能力或缺乏權限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或損失負責。
29. 不放棄權利
「星展銀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之作為或不作為均不影響「星展銀行」就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權力及補救,亦不影響「星展銀行」對此等權利、權力或補救之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使。
30. 記錄
「星展銀行」可(但並非必須)記錄「星展銀行」與「客戶」的通訊,「客戶」同意在發生任何爭議之時,「星展銀行」可把該等錄音記錄作為通訊內容之憑證。
31. 法律建議
「星展銀行」或會尋求任何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的建議並按建議行事,費用由「客戶」承擔,且其按照有關建議行事將不涉及任何責任。
32. 產品詳細資料、銷售文件
x任何提供的「服務」中有關衍生工具的產品(包括期權),「星展銀行」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產品詳細資料有關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銷售文件。
33. 其他
33.1 義務繼續有效。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於任何「交易」終止後繼續有效。
33.2 累積補救。本「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補救是累積性的,而且不因此排除根據法律享有的任何權利和補救。
33.3 本條款及細則、「條款說明書」的條款、「交易指示表格」及「確認書」如有任何歧義,將以以下的次序排列為準:
(a) 「確認書」
(b) 「交易指示表格」
(c) 「條款說明書」
(d) 本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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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4.1 「投資戶口」、「交易」及本條款及細則乃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須按其詮釋。
34.2 「星展銀行」及「客戶」乃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惟本條款及細則亦可於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35. 主導文本
倘本條款及細則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出現歧異,一概以「客戶」選取的語言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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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❹投資戶口」
本B節適用於「客戶」使用「基❹投資服務」之情況。
1. 「服務」
1.1 「客戶」要求及授權「星展銀行」開立一個或多個戶口,根據A節及本節及在此兩節的規限下維持及操作。
1.2 「客戶」要求及授權「星展銀行」認購「單位」,在「計劃」之間進行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及提供與「單位」及「計劃」相關之其他「服務」,惟在每一情況下均須根據「指示」行事。除「星展銀行」及「客戶」另有協定外,「單位」將以「星展銀行」之代名人之名義登記。
1.3 「星展銀行」可酌情指定就本條款及細則而言可供投資之「計劃」。「星展銀行」可增加、減少或改動可供投資「計劃」之名單,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1.4 就第B1.1、1.2及1.3條而言,「星展銀行」可(但並非必須)向「客戶」提供所有或任何下列「服務」:
(a) 於收妥交易所需之任何款項後,根據「指示」代「客戶」向有關「基❹經理」提出認購、轉換、贖回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之申請;
(b) 在不損害第B1.4(a)條的一般性原則下,按「星展銀行」不時訂明的條款,提供與「單位」及/或「計劃」相關的按月投資計劃或其他產品;
(c) 向有關「基❹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傳送由「客戶」簽妥之有關申請表格、認購款項及
/或與申請有關之其他所需資料及文件;
(d) 妥善保管「客戶」有權持有之「單位」或作出妥善保管安排,並以其認為合適之名義登記該等「單位」,在適用情況下,以「客戶」或「星展銀行」代名人(「代理人」)之名義登記,以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就此而言,「星展銀行」將確保「代理人」會在其記賬內獨立記錄及保管其不時自「客戶」收取及代其保管之「單位」,並安排以「星展銀行」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之方式妥為託管所有「單位」。為方便運作及維持效率,如果「客戶」的某項「交易」涉及之「單位」數目超逾基❹公司為個別基❹指定的小數點後數字,「客戶」同意「代理人」可毋須通知「客戶」而將其記賬內代「客戶」保管之「單位」數目無條件捨去至小數點後的指定數字,而「代理人」或「星展銀行」均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e) 根據「指示」處理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之所得款項;
(f) 根據「指示」向「客戶」或按「客戶」要求交付業權文件及與「客戶」有權持有之任何「單位」有關之任何其他法律文件,所涉及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g) 要求、收集、接受及作出有關「客戶」有權持有任何「單位」之付款或利益分發;
(h) 代「客戶」訂立與「單位」及/或「計劃」有關之任何協議或法律文件,惟每次均須按「指示」行事;
(i) 提供附帶服務;及
(j) 提供「星展銀行」及「客戶」不時議定之其他服務。
1.5 「星展銀行」有權(但並非務須)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同意之情況下,採取其認為適當之步驟,以便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而提供「服務」及行使其權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遵從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及由任何主管當局、政府機構、交易所或團體發出之命令、指令、通知或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星展銀行」採取或不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星展銀行」提供「客戶」身份詳情及/或與「客戶」及/或「基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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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戶口」有關之其他資料);
(b) 代「客戶」就「客戶」有權持有之「單位」扣起及/或支付應付之任何稅項或徵費;
(c) 把「客戶」的「交易指示」與其他人士(包括「星展銀行」的僱員或其他「客戶」)的
「交易指示」合併,及在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規限下,「星展銀行」可用「星展銀行」認為恰當的方式編配「單位」、贖回款項、利益分發、派息及其他付款;
(d) 除非「星展銀行」收到相反「指示」,將「客戶」有權持有之「單位」應獲分派之任何股息再投資用以認購「星展銀行」酌情決定之任何「計劃」之「單位」或以任何「星展銀行」認為適合之其他方式再投資;
(e) 倘若「客戶」有權持有之「單位」乃以「星展銀行」或其指定之其他人士之名義登記
(其他方式除外),「星展銀行」並不須要寄給「客戶」與投資有關的委託書、認購章程、年報、最新資料、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星展銀行」可自行決定就任何需要書面或在「計劃」投資人會議上同意的通知或文件給予或不給予同意,或者不參加表決。「客戶」可要求「星展銀行」提供有關的委託書通知、通訊及資料。「星展銀行」毋須接納
「客戶」委派出席會議,以其他形式出席會議,或按「指示」在任何會採取任何其他有關該等資料、通知或通訊之行動,除非「星展銀行」及時接獲該等委任或「指示」使之有充份時間作出該等行動。假如沒有特定「指示」或特定「指示」有延誤以致「星展銀行」過遲收到,則以「星展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行事或不作出任何作為;
(f) 將「客戶」有權持有之「單位」與其他人士之財產混合;
(g) 將可能與原先存放於「星展銀行」或由「星展銀行」所接收「單位」之編號或識別並不相同之「單位」交還予「客戶」;
(h) 按照其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之意見或忠告行事,但毋須就彼等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法律責任;
(i) 將「客戶」有權持有之任何「單位」交還予「客戶」,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j) 於「基❹投資戶口」及/或「服務」因任何理由終止後及沒有處置「基❹投資戶口」內之「單位」之「指示」時,「星展銀行」將繼續持有該等「單位」,但「星展銀行」再無須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服務」或履行「星展銀行」之責任;
(k) 參與及遵從負責規管「銀行」及/或「證券」業務之任何組織及為「銀行」及/或就
「證券」提供中央結算、交收、保管、存放及類似設施之任何系統之規則及規例,但在每一情況下,均毋須就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之經營者或管理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法律責任;及
(l) 一般地作出提供「服務」所必須或附帶之一切行為及事情。
1.6 假如有關本條款及細則或依照本條款及細則所提供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轉變,「客戶」及「星展銀行」須通知對方。
1.7 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代理人」在接獲「客戶」透過「星展銀行」作出之「指示」(如本段無異)後,將履行下列「服務」:-
(a) 以「代理人」的名義持有所認購基❹的全部「單位」;
(b) 贖回「客戶」的任何基❹「單位」,並向「客戶」支付贖回款項;
(c) 將任何基❹「單位」轉移至「客戶」或由「客戶」指定的「人士」名下;及
(d) 「代理人」獲授權採取其視為適當或必須的措施,以提供代理人服務及行使第B1.7(a)至(c)條所述的權力。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否則「代理人」將毋須承擔其他責任或職責(無論明示或暗示)。然而,如「代理人」認為有理由拒絕履行有關「服務」時,則可保留拒絕履行的權利。
1.8 如以「星展銀行」信用卡戶口支付「基❹投資」認購❹額,上述「交易」並將根據有關的信用卡戶口之條款及細則執行。
1.9 在「星展銀行」根據法律所賦予或根據本「協議」明文規定的任何權利的規限下,「星展銀行」如未獲「客戶」特別授權,不得將「客戶」的任何「單位」存作借貸或墊款的抵押品,或為任何緣故將任何此等「單位」墊付予「星展銀行」或借出或出售。
2. 聯名戶口
就聯名「基❹投資戶口」而言,基❹轉出「單位」的任何指示(包括轉至其他代理人的基❹戶口或轉至於「星展銀行」開立的其他「投資戶口」)必須由所有戶口持有人妥為發出及授權,此授權要求與第A11(g)條並不相同。
3. 「客戶」之承認
3.1 客戶承認及同意:
(a) 「星展銀行」無權代任何「基❹經理」接納有關認購、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之任何申請;
(b) 「星展銀行」收悉申請表格及所需付款及其他資料,並不等於申請已獲有關「基❹經理」接納;
(c) 與認購、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有關之所有「指示」及按指示進行之買賣、交易及付款,均須符合「銷售文件」及「交易程序」之規限;
(d) 「星展銀行」有權在毋須諮詢「客戶」的情況下,不用理會任何不符合「銷售文件」或
「交易程序」規定之任何「指示」,或執行經作出為符合規定所需修改或改動後之該等
「指示」;
(e) 假如「銷售文件」與「交易程序」之間就程序事項出現任何抵觸,概以「交易程序」為準;
(f) 客戶須向「星展銀行」提供有關資料及文件以便「星展銀行」執行「指示」;
(g) 客戶須確保向「星展銀行」所提供及於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於所有方面均屬完整準確,「星展銀行」並無承諾核實該等資料之完整性及準確性,亦概不就因填寫任何申請表格時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而對「客戶」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惟因「星展銀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者另作別論,但亦僅限於宜接及純粹因此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h) 認購、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位」之任何申請,均須隨附所需可隨時動用之付款、所需單位證書(如有需要),連同其他所需資料及文件;
(i) 「單位」的任何申請必須於有關訂明之截止時間向「星展銀行」提出,該截止時間載列於有關「計劃」解釋備忘錄或按「星展銀行」通知「客戶」的其他時間。在不限制上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計劃」的規則許可,則「星展銀行」於「營業日」的訂明截止時間後接獲的任何申請,「星展銀行」將於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j) 任何「交易」之實際買賣價將於進行該項「交易」之時釐定,「星展銀行」或其代表於任何時間所報任何價格僅供參考之用;
(k) 「星展銀行」有權向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法定或公共主管當局及/或其他監管機構披露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進行任何「交易」之詳情;
(l) 「星展銀行」可為其本身或為其他客戶處理「單位」;
(m) 在執行指示時,「星展銀行」可以主事人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亦可進行「星展銀行」於其中直接或間接佔有重大權益或與「客戶」有潛在利益衝突之交易。「星展銀行」須確保該等交易乃以實質上不遜於如果「星展銀行」不以主事人身份買賣或如果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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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權益或潛在利益衝突時之條款而進行。「星展銀行」有權為本身利益而保留從該等交易及/或任何關連交易而獲得或收取之任何利潤、佣❹、報酬及/或其他利益,而毋須就此向「客戶」作出交代;
(n) 「星展銀行」獲授權與「星展銀行」集團任何其他成員進行任何「交易」,「星展銀行」可於任何「交易」中佔有權益,毋須就由此產生之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作出交代;
(o) 「星展銀行」可與任何「計劃」之「基❹經理」或發行人維持銀行或其他財務關係;
(p) 「星展銀行」集團之任何其他成員可出任任何「計劃」之「基❹經理」或發行人;及
(q) 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星展銀行」應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代「客戶」進行任何「交易」,而不得以主事人身份行事,除非「星展銀行」表明(在有關交易之成交單據、「確認書」或通知書中)「星展銀行」乃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3.2 「客戶」同意並確認,在任何「基❹經理」要求下,「星展銀行」有權向其披露「客戶」之個人資料,以便處理任何「交易」。
4. 「基❹投資儲蓄計劃」
4.1 本第B4條適用於「客戶」投資於「基❹投資儲蓄計劃」之情況。
4.2 範圍
「星展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基❹投資儲蓄計劃」(「投資計劃」)乃受A節及本B節的規定所規限。
4.3 「每月供款」
(a) 「客戶」須就「投資計劃」支付「每月供款」,並指令及授權「星展銀行」動用「每月供款」認購「客戶」為投資計劃選擇的「計劃」的「單位」。
(b) 「星展銀行」有權就「客戶」須就投資計劃提供的首次供款及「每月供款」不時訂明任何最低或最高款額(不論是關乎整個投資計劃或任何特定「計劃」)。
(c) 首次投資須以有關「計劃」之貨幣支付,而付款日期及方式由「星展銀行」及「客戶」協定。除非「星展銀行」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每月供款」將從「星展銀行」的「結算戶口」中以港元用直接付款方式支付。每個「結算戶口」均須為港元戶口。
(d) 「每月供款」須在「客戶」指定及經「星展銀行」同意的每月指定日子直接從「結算戶口」中支取(「支取日期」)。
(e) 倘若任何「支取日期」不是「營業日」,有關的「每月供款」將會在緊隨的「營業日」支取。如「支取日期」是星期六並同時是月底日,「每月供款」額將會提前至星期五或前一個工作天支取。
4.4 直接付款安排
(a) 「客戶」須就投資計劃為「結算戶口」作出所需直接付款的安排。
(b) 「客戶」保證「客戶」是每一個「結算戶口」內款項之實益擁有人,及有十足權限處置該等款項,不受任何產權負擔或第三者權益限制。
(c) 除非「星展銀行」實際以隨時可動用款項收妥有關「每月供款」,否則「星展銀行」概無任何責任代「客戶」認購「單位」。
(d) 儘管第B4.4(c)條的規定有效,「星展銀行」如代「客戶」認購「單位」,但「星展銀行」沒有以隨時可動用款項收妥有關「每月供款」(而非由於「星展銀行」疏忽或故意失責),
「星展銀行」有權要求「客戶」立即補還有關款項(及「星展銀行」應收的任何利息)。如「客戶」未能補還有關款項,「星展銀行」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取「客戶」的同意之情況下,以「星展銀行」認為合適之價格及方式出售或贖回代「客戶」
認購的「單位」,並將所得的款項(在扣除合理的收費及支出後)用作補還有關款項。如所得款項的款額少於「客戶」須向「星展銀行」補還的款額,「客戶」須繳付差額。如所得款項的款額超過「客戶」須向「星展銀行」補還的款額,則超出之款額將歸於
「星展銀行」。
(e) 「星展銀行」就維持「結算戶口」所徵收之有關直接付款安排之一切收費、費用、利息及開支一概由「客戶」負責。
4.5 選擇「計劃」
在符合「星展銀行」所訂明任何最少或最多「計劃」的數目之規限下,「客戶」可在「星展銀行」不時提供可納入「投資計劃」內的「計劃」當中為投資計劃根據其意願選擇一個或多個「計劃」投資。「客戶」須自行負責選擇「計劃」,「星展銀行」對於「客戶」選擇之「計劃」及其表現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4.6 投資「每月供款」
(a) 「星展銀行」須動用實際收取的「每月供款」認購「客戶」為投資計劃選擇的「計劃」的「單位」,及在適用情況下,按「客戶」向「星展銀行」指明的比例進行認購。
(b) 「星展銀行」通常就每一個「計劃」指定在「支取日期」後的某「營業日」代「客戶」認購有關「計劃」的「單位」(「認購日期」)。若「認購日期」不是「交易日」,有關的認購會在緊隨的「交易日」進行。
(c) 「星展銀行」不會就「每月供款」於「支取日期」至「認購日期」止期間支付利息。
4.7 更改客戶指示
(a) 在不抵觸此第B4.7條之條文的情況下,「客戶」可:
(i) 更改投資計劃所涵蓋的「計劃」;
(ii) 更改就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所涵蓋的任何特定「計劃」支付的「每月供款」的款額;及/或
(iii) 作出「星展銀行」及「客戶」不時同意的任何其他更改。
(b) 「客戶」作出任何更改前,必須以「星展銀行」訂明的方式給予「星展銀行」最少7個
「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
(c) 「星展銀行」有權訂明適用於任何更改或更改類別的任何最低或最高的款額或價值。
(d) 「客戶」必須就直接付款安排作出所需的調整,以便「星展銀行」能實行「客戶」所要求的更改。
4.8 再投資
除有任何相反「指示」外,「星展銀行」會把任何分派、派息及就投資計劃中任何「計劃」的「單位」實際已支付之任何其他款項再投資,用以在「計劃」中認購更多「單位」。
4.9 贖回及轉換
在受「星展銀行」不時訂明的最低或最高款額的規限下(包括但不限於贖回或轉換的「單位」的價值或贖回或轉換後剩餘在投資計劃中「單位」的價值),「客戶」可指示「星展銀行」就
「投資計劃」中的「單位」進行任何贖回及/或轉換。
4.10 終止「投資計劃」
(a) 「客戶」可通過給予「星展銀行」最少7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投資計劃」。
(b) 「星展銀行」在下列情況下有權隨時終止「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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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戶」未能支付連續兩期「每月供款」;
(ii) 就「投資計劃」作出的直接付款安排因任何理由被取消或變為無效;或
(iii) 「基❹投資戶口」因任何理由被暫時中止或結束。
(c) 除有任何相反「指示」外,在「投資計劃」終止時「投資計劃」中的所有「單位」會在
「投資計劃」終止後保存在「基❹投資戶口」內,除非「基❹投資戶口」已結束,則按本B節第B1.5(j)條的規定處理。
C.「證券戶口」
本C節適用於「客戶」使用「證券交易服務」(可供買賣「證券」)或如客戶持有「證券戶口」之情況。
1. 「服務」
1.1 「客戶」要求及授權「星展銀行」開立一個或以上「證券戶口」,而該(等)戶口將根據A節及本C節及在此兩節的規限下維持及操作。
1.2 「星展銀行」可向「客戶」提供下列所有或任何與「證券」有關的「服務」:
(a) 依照所收到的「指示」:
(i) 在收到所需資❹後,購買或認購任何種類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ii)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及處理所得款項,並代「客戶」訂立與「證券」有關的任何協議或文據;及/或
(iii) 將與「證券」有關的任何擁有權文件及其他文據交付予「客戶」本人或按「客戶」的「指示」送遞。
(b) 依據適用法律、規則及條例持有「證券」或為「證券」安排安全的託管「服務」,並以
「客戶」或「星展銀行」的「代理人」的名義登記「證券」;
(c) 在「星展銀行」認為有需要之情況下,持有尚未繳足款項的「證券」,但須按「星展銀行」規定的條件辦理;
(d) 按「星展銀行」決定,因應任何催繳、認購、售股建議、收購、擁有權、交換、轉換、贖回、出售或其他「交易」方式而要求、收集、收取,及作出有關「證券」的付款或分派,並就任何合併、綜合、重組、接管、破產或無償債能力的訴訟、和解或「協議」採取適當的行動;及
(e) 提供「星展銀行」不時提供及「客戶」同意接受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
上述各項「服務」如有任何風險,概由「客戶」承擔。「星展銀行」有權拒絕存入「證券」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1.3 「星展銀行」會在法律許可的限期內,就代「客戶」買賣或交換「證券」的所有合約(連同扣減的有關交易費用)的投資戶口,向「客戶」提交綜合通知書。「客戶」有責任於收到上述綜合通知書後查核該通知書,如「客戶」認為當中所述之任何細節在任何方面不正確,則應立即通知「星展銀行」。倘若「星展銀行」於該綜合通知書為此所規定之時限或綜合通知書交付後90日(以較長期間為準)內沒有收到「客戶」任何通知,「客戶」會被視為已接納當中所載之交易詳情在各方面均為真實及準確。
2. 適用的規章制度
每項「交易」均須依據「交易所」、相關的「結算機構」以及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機構不時生效的憲章、規則、條例、慣例、準則、裁決及詮釋進行,並須遵守「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區的適用法律及條例,以致:
2.1 倘(a)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與(b)上述任何憲章、規則、條例、慣例、準則、詮釋、法律及條例之間出現任何矛盾,該等條文須作出必要的修正或予以撤銷,以確保上述各項獲得遵行;及
2.2 「星展銀行」有權於其認為必要時,採取任何行動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上述各項獲得遵行。「星展銀行」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客戶」均有約束力,「客戶」亦須確保其於任何時候均須遵從上述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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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所」徵費及其他費用
「星展銀行」代「客戶」在任何「交易所」進行的每一宗「交易」,均須繳交「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星展銀行」有權在「結算戶口」中扣除任何此等交易徵費;而「交易所」及「結算機構」的規則(包括有關買賣及交收的規則)對「星展銀行」及「客戶」均有約束力。
4. 「證券」的擁有權
4.1 「客戶」保證所有戶口內的「證券」均由其單獨擁有,而此擁有權並不附帶任何條件及「客戶」只為其本人買賣。除「客戶」外,其他人士並無對「證券戶口」或戶口內持有的任何「證券」持有任何權益。
4.2 若接獲有關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局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要求提供資料,披露有關任何一項「交易指示」的最終受益人或有開始發出任何一項「交易指示」人士的詳情,不論此等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客戶」均須應其要求,在一個「營業日」內或此等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向本銀行、其經紀及/或其他
「代理人」及/或有關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提供有關詳情。
4.3 在「星展銀行」根據法律所賦予或根據本「協議」明文規定的任何權利的規限下,「星展銀行」如未獲「客戶」特別授權,不會將「證券」存作借貸或墊款的抵押品,或為任何緣故將任何此等「證券」借出或出售。
5. 其他「服務」
5.1 「星展銀行」有權(但並非必須)在未事先通知「客戶」或未事先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採取「星展銀行」認為有利於「星展銀行」提供「服務」及行使本條款及細則所賦予權利的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按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規例、法令、頒令、通知或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代「客戶」採取的行動)以扣除及/或支付「證券」應付或有關之任何稅項或徵費;
(b) 遵守任何「交易所」、「結算機構」或其他「證券」行業組織的所有資料披露要求、規則及監管規定;
(c) 如「證券」以「星展銀行」的任何「代理人」的名義登記(而非以任何其他人士名義登記),「星展銀行」收到有關此等「證券」的通知及其他通訊時,須知會「客戶」(但並無義務在知會時給予「客戶」足夠時間,就該等通知所述之任何事項向「星展銀行」作出「指示」;除依照「客戶」的「指示」並按「星展銀行」規定的條件辦理外,「星展銀行」亦無義務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如「客戶」不作「指示」或延遲覆示,「星展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採取行動;
(d) 如「星展銀行」獲得「客戶」「指示」有權認購、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附帶的供股權或認購新股權,「星展銀行」的行動對「客戶」有約束力;
(e) 於任何「證券」到期或到期前提早贖回「證券」時,於收取應得款項後,交還該等「證券」;
(f) 根據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行事;及
(g) 一般地作出提供「服務」所必須或附帶之一切行為及事情。
5.2 在任何情況下,「星展銀行」及其「代理人」均僅以「客戶」代理身份行事,而並非參與「交易」的主事人或信託人。而除了本段所述外,「星展銀行」及其代理人對「證券」亦無信託責任或其他類以責任。
6. 「代理人」
6.1 「客戶」授權「星展銀行」以其「星展銀行」名義或透過「代理人」代其持有任何「證券」。
任何此等「代理人」應獲授予執行「代理人」職責(由「星展銀行」不時決定)所須的一切權力及授權。「代理人」獲授權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a) 就「證券」要求付款及收受一切利息、股息和其他款項或分派;
(b) 就「證券」填寫及交付任何文件、申請書或其他文據;
(c) 就有關任何「證券」或其持有人酌情遵守現有或將來的法律、規例或指令;
(d) 按「客戶」「指示」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並可要求以書面或令「代理人」滿意的任何形式作出此等「指示」;
6.2 「代理人」對他們接獲有關「證券」的委託書並無職責或責任,亦無職責或責任向「客戶」發送任何委託書或給予「客戶」接獲此等委託書的任何通知;
6.3 「代理人」可按任何抵押或按揭的規定保留或買賣「證券」以保證「客戶」償還欠付「星展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❹額,包括費用、收費和開支;及
6.4 「客戶」須按「代理人」不時之要求做出所需行動及簽署並簽立所需之所有協議、代表委派表格、授權書或任何文件,以便履行或執行本條款及細則及所有其他適用之條款及細則。
6.5 「代理人」當時的每位人員特此獲不可撤銷地委任為「客戶」的「代理人」,具有權力就上述所有目的以「客戶」的名義代「客戶」或按其他相關要求簽署和簽立一切文件及履行一切事宜。
6.6 「客戶」同意就持有「證券」或按本條款及細則作出的任何合法事情而引致的一切開支、債務、索償和索求向「代理人」作出彌償。
7. 「證券」上持有人之姓名及編號
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買賣及/或存入,然後交回給「客戶」的「證券」,其編號或識認,未必與
「星展銀行」原本存入或接收者相同。
8. 「交易」限額
「星展銀行」保留隨時酌情設定「證券」交易限額的權利。
9. 「客戶」戶口
「客戶」要求及授權「星展銀行」就「證券戶口」交易進行下列各項行動:
9.1 將存於「星展銀行」而非以「客戶」名義持有的「證券」的一切股息或其他應得之權益,交付予「星展銀行」指定或與「客戶」議定的戶口;
9.2 將交易所得款項存入「星展銀行」指定或與「客戶」議定的戶口,或將交易應付款項、費用及其他有關款項自此等戶口扣除,(入賬或扣數日期由「星展銀行」按此等「交易所」需而決定);
9.3 將代「客戶」購入的「證券」存入「證券戶口」,或在「證券戶口」提取交易所需的「證券」
(日期由「星展銀行」按此等交易所需而決定),除非「星展銀行」收到「客戶」的其他「指示」;
9.4 如有關戶口內並無足夠資❹或預先安排的信貸,則「星展銀行」可不執行「指示」。但「星展銀行」仍有權執行此等「指示」,而毋須獲得「客戶」批准或預先通知「客戶」;及
9.5 酌情訂立「交易」,以對銷已提出或訂立的買盤,以便執行因「客戶」戶口資❹/「證券」不足而未能執行的「指示」,所有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虧損,概由「客戶」承擔,但如有收益,則歸「星展銀行」所有。「星展銀行」就此等虧損發出的書面證明,如無明顯錯誤,即屬正確無誤及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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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履約下之處置權
10.1 倘發生下列事項,「星展銀行」可毋須知會「客戶」,隨時以「星展銀行」認為適合之方式出售或變賣戶口內任何或全部「證券」或其他財產、取消任何買賣「證券」或其他財產之未完成「交易」,或變賣存放於「星展銀行」之任何抵押品:
(a) 「客戶」未能交付股票,支付或接收已購入之「證券」;
(b) 「客戶」未能於接到「星展銀行」通知後繳付到期或拖欠之款項,或履行「客戶」須對
「星展銀行」承擔之任何其他責任;
(c) 「客戶」違反當時「星展銀行」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之交易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任何附例、規則或規例;
(d) 「客戶」遭申請破產或清盤,或「客戶」之資產或業務已被委出接管人或清盤人,或「客戶」與「客戶」之債權人進行任何債務安排或債務重整;或
(e) 「客戶」之身故。
10.2 倘「星展銀行」行使上文之權利,任何出售所得款項可用於:
(a) 首先償還「星展銀行」因此而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支;
(b) 其次繳還「客戶」拖欠「星展銀行」之任何債務;及
(c) 如尚有餘款則退回「客戶」。
倘出售所得款項不足以清還債務,「客戶」於接到催交通知後(即使付款日或其他原先指定之交款日尚未到期)即須付款予「星展銀行」,並對任何不足之數向「星展銀行」作出賠償,包括利息、專業費用及支出(包括合理的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及不使「星展銀行」因而蒙受損失。
11. 市場數據
「星展銀行」的合理控制範圍內的因素影響。基於上述原因,互聯網及流動通訊網絡並非一個完全可靠的通訊媒體。
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任何上述因素的緣故,銀行可能未能即時接收「指示」而導致執行出現延誤或遺漏,及可能因此導致銀行未能以客戶給予「指示」當時之價格,及/或只能以該價格之外的價格執行指示。此等延遲或遺漏執行指示的情況在互聯網或流動通訊網絡處理大量指示及市場顯示較大波動時有較大可能發生。「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在任何通訊當中存有「指示」被截取的風險,而(除非有其他人士須負上法律責任)該等風險完全由
「客戶」承擔。「客戶」確認及同意,「指示」一經發出是不可取消的。
12.3 除「客戶」特別指示外,當有關司法管轄地限制外國「人士」擁有「證券」,「星展銀行」並無責任確定「證券」擁有人之國籍,或確定所存入「星展銀行」之「證券」已獲批准可由外國人擁有。
13. 「星展銀行」之買賣活動
13.1 本條款及細則之條文並不限制及禁止「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人士以任何身份代表「星展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下列活動:
(a) 代表「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或「星展銀行」之其他客戶,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儘管(任何)戶口內亦可能含有類似之「證券」;
(b) 代表「證券戶口」購入由「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無論以任何身份)所持有之「證券」;或
(c) 代表「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或代其他客戶,購入構成「證券戶口」一部分之「證券」(為在此情況下之購入條款,與假設當日之「交易」乃以公平方式達成者相比較,對「客戶」並無不利)。
13.2 「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毋須向「客戶」申報「星展銀行」或「星展銀行」之「聯營機構」於任何前述事項中獲得之任何酬❹、佣❹、溢利或任何其他利益。
「客戶」明白及接納:
11.1 經「證券買賣服務」提供的市場數據及資料都是由各(發布這些數據及資料的)參與的證券
「交易所」或協會或代理向「星展銀行」所提供,上述參與者均宣稱對這些數據及資料擁有所有人權益;
11.2 「星展銀行」或任何資料發放者均不能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並且不會就這些資料、數據或訊息的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這些資料、訊息或數據的傳送或遞送,或在發送這些資料、訊息或數據時的任何失靈或中斷,或因超出任何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及
11.3 「客戶」應只把所有數據、資料及即時報價作個人用途及參考之用,不得為商業目的將上述數據、資料及報價複印、複製、轉售、批准、分列、傳送或在第三者網站上編製或作其他商業用途,亦不得就任何原因把上述數據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1.4 「星展銀行」「電話理財服務」所報述有關「證券買賣」的資料,未必反映當時的市價。任何「交易」的買入價及/或賣出價,均在進行「交易」時確定。兩者如有任何差異,「星展銀行」及「星展銀行人員」概不負責。
12. 法律責任及賠償限制
12.1 「星展銀行」並不向「客戶」就任何投資結果、收益或盈利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除非因「星展銀行」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及完全地引致之直接及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
(如有),否則「星展銀行」不會對任何「證券」之虧損或減值負責。
12.2 客戶明白及接納互聯網或流動通訊網絡可能受潛在的技術不足、網絡訊息阻塞及其他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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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沽空
在並無損害上述禁止規定之情況下,「客戶」接受及確認不得根據本「協議」進行任何沽空活動。倘沽盤關乎「客戶」並不擁有之「證券」(即涉及沽空),「客戶」同意須立即通知「星展銀行」。「客戶」同意賠償「星展銀行」因「客戶」發出沽空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債務、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
15. 申請新股
15.1 倘「客戶」要求「星展銀行」代其申請新股,「客戶」謹此聲明及向「星展銀行」保證並同意:
(a) (倘有關申請乃代表「客戶」之「證券戶口」提出)「客戶」絕不再為其戶口提出申請,或由任何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之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
(b) (倘由「客戶」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士之戶口提出申請)「客戶」絕不可再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該人士或其戶口提出申請,而該人士或任何其他以該人士代理人身份亦不可再提出申請;
(c) 該項申請之申請人可全權提出申請及持有所申請之「證券」,而不會由於或因為提出或取得任何該等申請之批准而產生或導致違反世界任何地方之法律、規例或其他規定;及
(d) 「星展銀行」不可撤回地獲授權代表「客戶」簽署及遞交申請及其他必須之文件。
15.2 「客戶」確認,倘申請乃由一家除買賣「客戶」有控制權之證券外別無其他業務之非上市公司提出,此申請應視作基於「客戶」之利益而提出。
15.3 「客戶」聲明「客戶」透過「星展銀行」作出之申請,乃「客戶」唯一之申請及「客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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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為「客戶」之「證券戶口」或為其他人士或該人士之戶口而作出之唯一申請。「客戶」明白,「星展銀行」依賴前述之聲明/xx提出申請,及股票發行人亦依賴該等聲明及xx,決定是否就該項申請配發股份。
16. 存款證
由於任何存款證將存於「客戶證券戶口」,故儘管任何有關證明未必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一詞的定義,倘「客戶」取得「星展銀行」發出的任何存款證,本C節則會適用。
D.「股票掛鈎定期存款」
當「客戶」訂立或持有任何「股票掛鈎定期存款」,有關「股票掛鈎定期存款」的產品條款及細則應於「星展銀行」通知「客戶」的有關指南內載明,並以有關該「股票掛鈎定期存款」的「確認書」作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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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結構性投資存款」
本E節適用於「客戶」開立或持有任何「結構性投資存款」之情況。「結構性投資存款」之「條款說明書」是包含條款及細則之文件或證明。倘若「條款說明書」之條文與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均以「條款說明書」為準。
1. 支付「本❹❹額」
1.1 「客戶」同意在「存款開始日」當日把「本❹❹額」存入「星展銀行」指定作該用途的戶口,並在當日起計息。
1.2 「客戶」必須在「存款開始日」當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存入「本❹❹額」。當「星展銀行」收到「本❹❹額」後,「客戶」不可在「存款到期日」前提取「本❹❹額」。
1.3 「星展銀行」保留其獨有酌情權在「存款開始日」當日(或之前)拒絕接受任何資❹(或只接受部分資❹)作「存款」的「本❹❹額」用途。如「星展銀行」行使其權力,「星展銀行」會在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而所有已收取但不被接受作「本❹❹額」用途之資❹將會被存入「客戶」通知的戶口;如「星展銀行」並未被通知該等戶口的資料,或「客戶」通知的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星展銀行」將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將資❹存入「客戶」名下的任何戶口。若「星展銀行」於認購之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的全部存款認購的總數少於 10,000,000.00港元或同等價值,「星展銀行」將不會接納亦不會執行存款認購。
1.4 如認購之截止日期前市場走勢大幅度上升,「星展銀行」可縮短存款認購期並停止接受新的認購。如存款認購未獲「星展銀行」確認為成功執行(「待決認購」),「星展銀行」會盡最大努力設法執行該等待決認購,但對其卻不負有任何其他的責任。
6. 客戶承諾/保證聲明
6.1 倘「結構性投資存款」的指定證券為股本證券,則「客戶」承諾及保證其:
(a) 如他/她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作為交易商、顧問、代表或擁有任何其他身份的註冊人,他/她已取得其僱主之有關同意書;及
(b) 將應要求於擁有管轄權的有關監管或政府組織(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及「有關交易所」)(不論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規定的某營業日內或任何其他期間,向「星展銀行」或有關監管或政府組織,就「交易指示」的最終受益人及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提供書面詳情。
2. 確認
「星展銀行」會在「存款」的條款獲同意及「本❹❹額」存入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向「客戶」發出一份「星展銀行」已妥為簽立之「存款確認書」,以確認「本❹❹額」已經作「存款」存入。
3. 提早提款
「客戶」不可在「存款到期日」前終止或撤消「存款」或其中部分款項。
4. 利息
4.1 「本❹❹額」將按「條款說明書」內所載「利率」於利息期孳生利息。
4.2 利息(如有者)將需扣除所有應付預扣稅。利息將以期末方式,在「利息支付日」(如當日並非「營業日」,則在「利息支付日」後第1個「營業日」)支付予「客戶」通知的戶口;如「星展銀行」並未被通知該等戶口的資料,或「客戶」通知的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星展銀行」將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將資❹存入「客戶」名下的任何戶口。「星展銀行」無需為任何因此產生之延誤負責任何進一步之利息或支付其他款項。
5. 在「存款到期日」向「客戶」付款
5.1 「贖回❹額」將會在「存款到期日」(如當日並非「營業日」,則在「存款到期日」後第一個
「營業日」)支付予「客戶」在「存款到期日」前最少兩個「營業日」通知「星展銀行」之戶口;如「星展銀行」並未被通知該等戶口的資料,或「客戶」通知的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星展銀行」將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將資❹存入「客戶」名下的任何戶口。「星展銀行」無需負責「客戶」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前通知「星展銀行」而導致付款延誤對「客戶」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2 如「存款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客戶」之「贖回❹額」從「存款到期日」(包括當日)起將不可享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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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
本F節適用於「客戶」使用「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服務之情況。
1. 接受「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之條款
1.1 貨幣轉換-「星展銀行」有權在「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到期日」,以「協定轉換匯率」將「存款貨幣」轉換為「掛鈎貨幣」,而毋須通知「客戶」。
1.2 「存款期」-指可接受「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的「存款期」:包括1星期、2星期、1個月、2個月及3個月,或「星展銀行」可不時接納的其他「存款期」。
1.3 不設自動續存-任何情況下「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在到期後都不設自動續存。如「客戶」欲在其後再續存「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必須再行協定和發出新的「交易指示」。
1.4 星展銀行」對於接受「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的酌情權-「星展銀行」保留不接受所收到的「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交易指示」的權利(或只接受任何「交易指示」的任何一部分)。在此等情況下,又或若「星展銀行」未能在市場上執行有關的「交易指示」,「星展銀行」將盡快通知「客戶」,並將「星展銀行」已收到的任何作為「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的資❹存入「客戶」的「結算戶口」。
2. 不可提早提款/終止
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得在到期日之前提取或終止其「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全部或其中部分。
3. 發出「交易指示」和接受「交易指示」
3.1 「客戶」必須經由適當填妥及簽署的「交易指示表格」或根據第A3.10條以「非書面方式指示」發出「交易指示」。「交易指示」一經發給「星展銀行」即具有約束力,並且不能在「星展銀行」未有明確書面表示同意的情況下修訂或撤回。
3.2 「客戶」發出「交易指示」後,仍有待「星展銀行」接受和完成執行。「星展銀行」不須對任何未獲接受或未能執行的「交易指示」負上任何責任。
3.3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中「協定轉換匯率」計算及釐定,將以執行「交易指示」當天的市場實際價格作參考。此「協定轉換匯率」將載於「確認書」內。
3.4 若「交易指示」乃經由「客戶」發出的「非書面方式指示」,「星展銀行」將於有關「交易指示」執行後不多於2個工作天,以郵遞方式將「外幣高息投資存款」「確認書」寄予「客戶」。
4. 「到期日」收益
4.1 「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將於「到期日」按「交易指示表格」及「確認書」上載明的方式計算並支付予「客戶」。
4.2 本行會盡快在「到期日」後,通知「客戶」其「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將以「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支付。「外幣高息投資存款」到期通知書,將在「到期日」後盡快以郵遞方式寄予「客戶」。
5. 「到期日」存款的處置
5.1 倘若「客戶」並無在指定時間內(最遲於「到期日」前兩個「營業日」)向「星展銀行」發出「指示」,「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及任何其他到期❹額(不論每項❹額是以「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收取(視情況而定)),將於到期時存入「結算戶口」。若當天並非「營業日」,則順延至「到期日」的下一個「營業日」。
5.2 倘若「客戶」的「結算戶口」已停止操作,「星展銀行」會酌情決定將有關的「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存入「客戶」任何其他戶口。若「星展銀行」未能在規定期間收到「指示」而引致「客戶」因遲延運用此款項所招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星展銀行」概不負責。
5.3 「星展銀行」可酌情接納「客戶」的電話及傳真「指示」,將「客戶」在到期時應收取的「外
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另行按「客戶」與「星展銀行」根據新的「交易指示表格」所訂立之條款立即開立新的「外幣高息投資存款」。
6. 市場干擾市場
6.1 如果發生任何事件,而引致「星展銀行」無法在「到期日」的「鎖定時間」取得「鎖定匯率」,
「星展銀行」將依照誠信之責任與商業上合理之方式法定「鎖定匯率」。「星展銀行」所有的決定,在沒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對「客戶」均具有約束與決定性之效力。
6.2 儘管有以上第F6.1條之條款,但如果在「到期日」的「鎖定時間」懸掛8號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信號,或是因為此類情況影響「到期日」的「鎖定時間」,但「星展銀行」仍能取得「鎖定匯率」,「星展銀行」將根據「確認書」所列之內容,採用此「鎖定匯率」予相關之「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並在次一「營業日」依照條款4.2通知「客戶」。
7. 提早提款/終止之賠償及抵銷
倘若「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根據第A21.2、A25及/或A27條終止或在「星展銀行」同意下被「客戶」終止,「客戶」同意於需要時保證賠償「星展銀行」因提早終止而須對任何相關之對沖安排平倉
(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或變現任何有關「外幣高息投資存款」之期權、期貨合約)而涉及之所有費用及損失。「星展銀行」有權以「外幣高息投資存款收益」(或以「客戶」之任何其他戶口之「存款」)抵償所有有關費用及損失,餘款退回「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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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
本G節適用於「客戶」訂立或將訂立任何「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之情況。
「星展銀行」和「客戶」指交易「確認書」中確定為「銀行」和「客戶」的「人士」。僅就本G節而言,以下詞彙具有其相應的涵義(而非A節所載列的涵義):
「營業日」指北京和香港以及(僅為釐定「即期日」或「結算日」而言)紐約市(或者,如果「結算貨幣」不是美元,則為以該「結算貨幣」進行的「交易」之結算所在的主要❹融中心)的商業銀行開門辦理一般性業務(包括外匯「交易」和外幣「存款」)之日。
有關「交易」之所有提述純粹指「人民幣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
「市場平均匯率」指「香港財資市場發展委員會」(或其繼任機構)的網址上公布根據「香港財資市場發展委員會」(或其繼任機構)不時批准生效的程序確定的「匯率」。
1. 「交易」
1.1 付款
在「結算日」當天,
(a) 如果「結算貨幣❹額」是正數,「被報價貨幣」的買家將以「結算貨幣」向「被報價貨幣」的賣家支付該❹額,或者
(b) 如果「結算貨幣❹額」是負數,「被報價貨幣」的賣家將以「結算貨幣」向「被報價貨幣」的買家支付該❹額的絕對值。
「結算貨幣❹額」將由「星展銀行」於「估價日」決定,並通知「客戶」。「星展銀行」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2 付款條件
履行第G1.1條項下的付款義務以下列各項為條件:
(a) 在付款方為「星展銀行」的情況下,先決條件是從未發生且仍在繼續的任何違約事件;及
(b) 先決條件是未發生也未指定相關「交易」的「提前終止日」。
1.3 結算
(a) 「星展銀行」將以「結算貨幣」將「星展銀行」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作為貸項記入「客戶」在「星展銀行」開立的戶口。
(b)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星展銀行」以「結算貨幣」將「客戶」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作為借項從「客戶」在「星展銀行」開立的戶口中扣除。
(c) 「星展銀行」還可以按通行「匯率」將「客戶」戶口內的任何非「結算貨幣」餘額兌換為「結算貨幣」,用於結算「客戶」到期應付予「星展銀行」的任何款項。
4. 終止事件
在第G5.1條下,任何時候發生的任何有關一方的下列事件均構成「終止事件」。
4.1 不合法。由於訂立某項「交易」之後發生的某宗事件或出現的某種情況(由一方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除外),「星展銀行」或「客戶」在任何適用法律之下進行該「交易」的結算變得不合法;或
4.2 不可抗力事件。由於訂立某項「交易」之後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行為,導致
(a) 「星展銀行」或「客戶」無法進行該「交易」的結算;或
(b) 不可能進行該「交易」的結算。
5. 提早終止
5.1 「銀行」的終止權。如任何時候發生了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星展銀行」可以向「客戶」發出說明有關「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的通知後終止所有未完成的「交易」(如發生的是違約事件)或所有受影響的「交易」(如發生的是終止事件),自通知內指定的日期(「提前終止日」)起生效。
5.2 「結清額」在本G節中,就某項「交易」而言,指在取代或為「星展銀行」提供該「交易」重要條款的同等經濟價值的過程中,「星展銀行」所產生的或按當時的情況將會產生的損失或費用(以正數表示),或「星展銀行」所實現的或按當時的情況將會實現的收益(以負數表示)。
任何「結清額」均將由「星展銀行」釐定。「星展銀行」將真誠地以商業上合理的程序計算出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每筆「結清額」的確定將以「提前終止日」為準,或如這樣做在商業上屬不合理,則以「提前終止日」後的一個或多個商業上合理的日期為準。
「提前終止款」可以港幣或「星展銀行」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和結算。
2. 干擾事件
如果「星展銀行」因任何原因無法取得「估價日」的「結算匯率」,則「結算匯率」採用「市場平均匯率」;如果沒有「市場平均匯率」,則「星展銀行」應本著真誠原則,在考慮所有可以獲得的相關資料後,獨立酌情確定「結算匯率」(或者確定「結算匯率」的方法)。
3. 單一「協議」
進行所有「交易」時所依據的事實是:這些條款和所有「交易」構成「客戶」與「星展銀行」之間達成的合一「協議」,雙方不會以其他方式進行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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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遠期外匯合約」
本H節適用於「客戶」使用或將使用「遠期外匯合約」「服務」之情況。
1. 「指示」
按「星展銀行」絕對酌情決定就「遠期外匯合約」而由「星展銀行」分行或透過電話發出之「指示」。
2. 「交易」結算及付款
2.1 「客戶」可訂立一份或多份「遠期外匯合約」(以一份或多份「交易指示表格」證明)以作證明:
(a) 在關乎「客戶」於「星展銀行」持有「存款」之情況下,按「遠期匯率」售予「星展銀行」之「遠期外匯合約數額」;
(b) 在關乎「客戶」已與「星展銀行」訂立之每一「遠期外匯合約」(先前「遠期外匯合約」)之情況下,在「交易日」當日(按「交易指示表格」內訂明)將不超逾「存款」之數額,根據先前「遠期外匯合約」作長盤以有值代價出售,以換取一筆按「到期日」結算之「遠期匯率」計算之另一貨幣之數額。
2.2 在簽署「交易指示表格」後:
(a) 根據第H2.1(a)條,「星展銀行」就該「存款」之義務在毋須進一步行動下自動取消(或視情況而定,在該「遠期外匯合約」保證之限度下作部分取消),並在同一時間由新義務取代,在「到期日」交付「遠期外匯合約數額」);或
(b) 根據第H2.1(b)條,「星展銀行」就該先前「遠期外匯合約」之義務在無需進一步行動下自動取消(或視情況而定,在該「遠期外匯合約」保證之限度下作部分取消),並在同一時間由新義務取代,在「到期日」交付「遠期外匯合約數額」)。僅就H2.1(b)及H2.2(b)而言,「遠期外匯合約」包括「客戶」及「星展銀行」不論是否明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之規定而訂立之「遠期外匯合約」。
額之「客戶」義務之抵押。
3.7 「客戶」明白,「星展銀行」及/或「星展銀行」之僱員在任何「遠期外匯合約」可能會持有與「客戶」相反之倉盤。
3.8 雙方同意可收回數額為預先作出之合理損失估計,而非一項懲罰。該數額乃為失去議價能力及為日後出現之風險之損失或保障而支付,除本「協議」另有訂明外,任何一方概無權因出現上述損失而追討任何額外賠償。
4. 匯率「指示」
倘「星展銀行」按「客戶」要求而提供任何指示性「遠期匯率」,該等匯率僅供「客戶」參考而已,不應被視為「星展銀行」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之「遠期匯率」。「星展銀行」並無任何義務訂立任何「遠期外匯合約」或接納以該等指示性匯率之任何「指示」。
3. 提早終止
3.1 「客戶」不得在「到期日」之前終止「遠期外匯合約」。
3.2 倘發生任何在A27.1或A27.2條描述的事件、「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星展銀行」可向
「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聲明雙方就「遠期外匯合約」之所有義務將由「星展銀行」指定之日期起終止。
3.3 在終止任何「遠期外匯合約」後,「星展銀行」按照下文所述方式結清及清算所有但非部分
(該「交易」中不受適用法律規管及根據「星展銀行」真誠認為須予結清及清算之若干部分除外)已終止「遠期外匯合約」,並以真誠計算每張「遠期外匯合約」之「結清額」。
3.4 「結清額」之計算方法為:
(a) 以其他方式撥回或抵銷「交易」之基準,以取消、清算或解除「遠期外匯合約」;
(b) 按現貨「匯率」或適用法律訂明之其他「匯率」,將每項「交易」之任何「結清額」兌換為該方選定之通用貨幣;
(c) 在適用法律允許之限度下,透過通用貨幣之貼現率或適用法律訂明之其他貼現率,自「到期日」至「結清日」將「結清額」折現以便調整每份「遠期外匯合約」之「結清額」。
3.5 釐定已終止「交易」之所有「結清額」總額後應合計為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之通用貨幣支付之單一經結算淨數額。
3.6 在「星展銀行」之選擇下,「星展銀行」可抵銷(該項抵銷為「星展銀行」本身之無條件責任)由「星展銀行」持有之任何「存款」或抵押品,作為根據上文第H3.3條所計算之付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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