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玉米產業與於上市後將成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實體訂立若干交 易,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交易於 上市後將成為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實體包括:
關連人士
x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玉米產業與於上市後將成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實體訂立若干交 易,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交易於 上市後將成為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實體包括:
(1) 山東三星,我們其中一名控股股東,及因此為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2) 三星油脂,我們其中一名控股股東,及因此為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3) 三星蒙古,一間由我們的執行董事xxx先生擁有約86.7%權益的公司。由於xxx先生有權於三星蒙古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超過30% 投票權的 行使,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三星蒙古為xxx先生的聯繫人士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4) 山東明達,一間由山東三星擁有51% 權益的公司。由於我們的控股股東之一山東三星有權於山東明達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超過30% 投票權的行 使,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山東明達為山東三星的聯繫人士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及
(5) 山東三星集團油品有限公 司(「三星集團油 品」),一 間由山東三星擁有 40% 權益的公司。由於我們的控股股東之一山東三星有權於三星集團油品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超過30% 投票權的行使,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三星集團油品為山東三星的聯繫人士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3(3) 條,下列關連交易將構成本公司的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並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申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下列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有利於本集團的條款進行。下列交易按年度基準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i) 低於0.1%;或(ii) 超過0.1%,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則少於1,000,000 港元。
1. 商標許可協議
交易的背景
我們作為三星油脂的附屬公司,自開始進行我們的業務營運以來一直 就我們的業務使用三星油脂所註冊的商標長壽花及金銀花。部份與長壽花及金銀花商標有關的獎項及質量鑒定乃授予及由三星油脂接受。我們的董事認為,該等獎項及質量鑒定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除了有助成功推廣我們的形象外,更重要的是可令我們的品牌的油產品於日後更受市場認可。倘長壽花及金銀花商標的擁有權轉讓予我們,該等授予三星油脂的獎項及質量鑒定未必轉讓予我們。因此,玉米產業與三星油脂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訂立商標許可協議,以將此商標許可安排規範化。經考慮上述因素,我們的董事 認為,商標的不可轉讓及訂立商標許可協議符合本公司的整體利益。
主要條款
根據商標許可協議,三星油脂同意向玉米產業授予根據獨家、唯一及免專利權費的基準於自簽訂協議日期起計十年年期使用長壽花及金銀花註冊 商標的許可,除非玉米產業透過於協議年期屆滿前發出書面通知終止該等協議,否則該等協議將於其當時年期屆滿後自動重續十年年期。根據商標許可協議,玉米產業可於該等協議之有效期內隨時以每個註冊商標人民幣10 元之名義代價向三星油脂收購長壽花及金銀花註冊商標及其所附之相關權利。玉米產業將於轉讓該等商標不會對本集團造成任何不利影響時行使該等選擇 權。
根據商標許可協議,玉米產業可於我們進行業務的任何地點(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或由訂約各方協定)根據相關中國法律及法規在其品牌玉米油產品、包裝產品商標及指引、廣告、宣傳物品、宣傳活動及就與我們的業務相關或 有關的其他事宜使用長壽花及金銀花商標。我們的董事認為,商標許可協議的年期對我們的業務營運有利,並確保我們使用該等商標的長期權利。
三星油脂不會使用、受讓、再授許可或容許其本身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長壽花及金銀花商標。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玉米產業不須根據商標許可協議向三星油脂支付代價,因此商標 許可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最低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其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申報、公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2. 購買汽油、柴油及潤滑油
我們向三星集團油品購買汽油、柴油及潤滑油以在生產過程中用於我們的生產設備。由於購買汽油、柴油及潤滑油的估計年度代價將少於1,000,000 港元,而適用百分比比 率(溢利比率除 外)按年度基準計算超過0.1% 但低於2.5%,因此,向三星集團油品購買汽油、柴油及潤滑油的交易構成最低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其獲豁 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申報、公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以下關連交易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1. 銷售協議
交易背景
誠如本招股章 程「歷 史及公司發展」一 節所述,三星油脂為玉米產業的 前身,並於二零零六年將其與食用油生產及銷售營運有關的業務轉讓予玉米產業,三星油脂就銷售我們的品牌的食用油產品與若干超級市場及其他零 售商(「該等零售商」)訂立若干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尚未到期之合約(「尚未到期合約」)及與若干批發分銷商訂立若干合約。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所有與批發分銷商之間的新訂及現有合約已以玉米產業之名訂立或重 續。由於玉米產業與該等零售商訂立新合約及三星油脂取消尚未到期合約涉及玉米產業與該等零售商之磋商及該等零售商之內部銷售系統之會計資料 變動,我們的董事認為,三星油脂繼續履行尚未到期合約至二零一零年六月
三十日(即所有尚未到期合約將到期及終止之日),以令上述磋商及變動可順利進行而不會對我們的銷售造成任何不利影響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 佳利益。因此,於尚未到期合約屆滿前,玉米產業將透過三星油脂於該等零 售商之現有賬戶,向該等零售商銷售我們的食用玉米油產品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除三星油脂按三星油脂與玉米產業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的銷售協議﹙「銷售協議」﹚ 所規範及列明而提供的銷售服務外,三星油脂(i) 並未參與有關本集團向該等零售商出售我們品牌的食用油產品的任何業務;及
(ii) 並無任何僱員參與上文(i) 所述的有關業務。於所有現有根據尚未到期合 約在該等零售商存置的賬戶在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屆滿或終止後,所有由本集團設立的新賬戶以及續訂的現有賬戶,將以玉米產業的名義設立或續訂。董事的意向為玉米產業將於尚未到期合約屆滿後與該等零售商訂立新合約。
主要條款
根據銷售協議,玉米產業同意以我們的品牌出售食用油產品予三星油 脂以由三星油脂根據尚未到期合約轉售予該等零售商。根據銷售協議,三星油脂將提供下列銷售服務:
• 容許其於該等零售商存置的賬戶供玉米產業使用,以向該等零售商銷 售玉米產業的食用油產品;
• 與該等零售商就以我們的品牌銷售食用油產品而簽立由玉米產業及該等零售商商定的銷售合約;
• 收取由該等零售商就玉米產業的食用油產品支付的銷售金額,並向玉 米產業支付同等金額;
• 以三星油脂的名義向該等零售商發出銷售發票;及
• 支付有關其根據銷售協議所作出的銷售服務表現的開支,將會由玉米 產業以實際產生的基準補償。
銷售協議的年期由簽訂協議日期起計,並將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定價
三星油脂就根據銷售協議出售我們的品牌的食用油產品所應付的價格將與該等零售商應付三星油脂的價格相同。三星油脂向該等零售商出售食用油產品的價格須由玉米產業釐訂。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玉米產業就上述銷售安排出售食用油產品予三星油脂的銷售總額分別約為零、人民幣58,600,000 元、人民幣131,700,000 元及人民幣49,000,000元。
年度上限
我們的董事估計,根據銷售協議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及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銷售食用油產品的年度交易金 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120,000,000 元及人民幣10,000,000 元的上限。於釐定上限時,董事考慮到(其中包括)(i) 玉米產業於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銷售食用油產品予三星 油脂的過往交易金額;及(ii) 大部份現有賬戶將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底前,由本集團以玉米產業的名義續訂,只有少數現有賬戶在二零一零年上半年於餘下尚未到期合約屆滿後,由本集團以玉米產業的名義續訂。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上市後,銷售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會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 14A 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根據銷售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過2.5%,故根據上市規則14A 章,須遵守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2. 採購總協議
交易的背景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三星蒙古一直向(i) 三星油脂(玉米產業之前身)供應葵花籽原油及(ii) 向玉米產業供應葵花籽原油及玉米胚芽。玉米胚芽及葵花籽原油分別 是我們的食用玉米油產品及精煉葵花籽油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材 料。
主要條款
為規管該等交易,玉米產業與三星蒙古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訂 立採購總協 議(「採購總協 議」),據 此,三星蒙古同意向玉米產業供應玉米胚 芽及葵花籽原油。玉米產業須每個曆月月底前至少十個工作天向三星蒙古提交每月生產建議書,訂下估計採購數量及相關產品要求。而三星蒙古須根據每月生產建議書,安排交付相關原材料予玉米產業或其他由玉米產業所指定的各方。
採購總協議為期三年,由簽訂協議日期起計,而玉米產業可隨時給予三星蒙古最少三個月的事先書面終止通知。玉米產業有權於協議屆滿前最少六個月透過給予三星油脂書面通知延長採購總協議的年期。
定價
採購相關原材料的價格是由訂約方協定。有關價格須公平合理,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且不得遜於獨立第三方給予玉米產業的價格。玉米產業須於三星蒙古向其交付有關原材料後五個工作天內以電匯支付有關採購價格。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 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向三星蒙古採購玉米胚芽及╱或葵花籽原油的總額分別約為人民幣13,200,000 元、人民幣7,700,000 元、人民幣3,800,000 元及人民 幣4,100,000 元。
年度上限
我們的董事估計,根據採購總協議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三個年度採購玉米胚芽及╱或葵花籽原油的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9,000,000 元、人民幣10,000,000 元及人民幣10,000,000 元的年度上限。於釐定年度上限時,董事考慮到(其中包括)(i) 玉米產業於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向三星蒙古採 購玉米胚芽及╱或葵花籽原油的過往交易金額;(ii) 我們的食用玉米油產品及精煉葵花籽油產品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估計產 量;(iii) 我們的食用玉米油產品的預期銷售增長;及(iv) 使我們的採購更多元化及不再嚴重依賴三星蒙古的政策。董事預期,玉米產業向三星蒙古採購的玉米胚芽及╱或葵花籽原油將於二零一零年起輕微增加,且於其後維持穩定水平,而上述建議年度上限已反映有關預期。
三星蒙古將不會是玉米產業於玉米胚芽及╱或葵花籽原油的唯一供應 商。因此,我們的董事認為,我們不會嚴重依賴三星蒙古向我們供應有關原 材料。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上市後,採購總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會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 第14A 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根據採購總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過0.1% 但少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14A章,須遵守申報及公佈的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3. 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
交易的背景
山東明達一直向玉米產業供應其生產過程所需的蒸氣及電力。玉米產 業將繼續於其生產基地使用由山東明達所提供的穩定水電供應。玉米產業與山東明達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訂立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以落實該蒸氣及電力供應安排。
主要條款
根據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山東明達同意向玉米產業供應蒸氣及╱或電力。蒸氣及電力供應為期三年,由簽訂協議日期起計,而玉米產業可隨時給 予山東明達最少三個月的事先書面終止通知。玉米產業有權於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屆滿前最少六個月透過給予山東明達書面通知延長蒸氣及電力供應 協議的年期。
定價
根據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就山東明達供應的電力所應付的價格須依照由山東省物價局所頒佈的《關於調整我省電價的通知》下相關規則及規例而釐定;而就山東明達供應的蒸氣所應付的價格須依照由山東省濱州市物價局所頒佈的《關於調整工業蒸汽銷售價格的批覆》下相關規則及規例而釐定。倘上述規則及規例由相關政府當局修訂,或以其他政府通知、批文或其他文件所取 代(「新規 則」),玉 米產業就根據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所獲得的電力及╱或蒸氣供應而應付山東明達的價格則須依照新規則而釐定。
玉米產業須每月按後付形式就蒸氣及╱電力的供應支付相關款項。玉米產業須於緊隨每個曆月之七個工作天內以電匯支付山東明達前一個曆月的 有關款項。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 三十日止六個月,山東明達向本集團供應的蒸氣及╱或電力的已付總額分別約為人民幣10,700,000 元、人民幣13,300,000 元、人民幣17,800,000 元及人民幣 10,600,000 元。
年度上限
我們的董事估計,根據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供應蒸氣及╱或電力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年度上限人民幣25,000,000元、人民幣35,000,000元及人民幣45,000,000元。於釐定年度上限時,董事考慮到(其中包括)(i) 山東明達於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供應蒸氣及╱或電力的過往交易金額;(ii) 我們產量的日後拓展;及(iii) 蒸氣及電力價格的預期日後增長。董事預期,山東明達向玉米產業供應的蒸氣及╱或電力於未來年度將 會增加,而上述年度上限的增加已反映有關預期。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上市後,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會構成本公司於 上市規則第14A 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根據蒸氣及電力供應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溢利比率除 外)超過2.5%,故根據上市規則14A章,須遵守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確認
我們的董事(包括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屬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而全部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乃於及將於 x公司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優於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此外,我們的董 事(包 括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 為,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 年度上限為公平及合理,以及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保薦人確認
保薦人認為:(i) 上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乃於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或按更優惠本公司的條款訂立,並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及(ii) 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年度上限為公平及合理,以及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
由於上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預期按經常基準持續進行一段時間並預期將會延續一段時間,故董 事(包括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嚴格遵守公佈規定及獨 立股東批准規 定(倘 適用)將不切實 際,尤其會為本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因此,我們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亦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2(3) 條向本公司 授出豁免,毋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公佈及╱或(如適用)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惟須取得上述董事及保薦人之確認)。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建議年度上限。倘若聯交所的豁免屆滿或超過上述各自的年度上限,或當相關協議屆滿或重續,或非豁免持續關連協議之條款被大幅修訂或本 公司與任何關連人 士(定 義見上市規則)訂立新協議 時,本公司將重新遵守上市規 則第 14A 章的相關規定(包括股東批准規定,如適用)。
本公司確認,其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不時修訂的適用規定,倘若上述交 易有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即時通知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