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在从业过程中,需要登记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行政许可、资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 级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 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发布、查询、使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机构等工程中介服务从业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
信用信息平台。
市工商局负责将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纳入成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信息在成都信用网公示。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明确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方式、信用等级(得分)评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等具体规定。
税务、司法、审计、财政、规划、安监、房管、商务、质监等部门应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证明材料。
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并为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应用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对口报送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第六条(平台建立)
市发改委整合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具备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查询等功能,并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成都信用网实现互联互通。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相关系统应与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信息分类)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以下信
息: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得分)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在从业过程中,需要登记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行政许可、资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 级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
业绩信息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获得的表彰及奖项、认证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比选)和承包项目实施等从业过程中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信用等级(得分)信息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从
业单位从业过程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得分)结果信息。第八条(有效期限)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二)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可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的,有效期限按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
(三)信用等级(得分)信息实行动态评价,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四)相关信息有效期满,仅作记录,不再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九条(认定依据)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部门文书;
(五)相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内容)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从业单位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验、检测(含年检年审),丧失履约能力的;
(二)从业单位已进入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的;
(三)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
(四)从业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五)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六)从业单位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判决、裁决文书的,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八)从业单位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的;
(九)从业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从业单位在检察院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十一)出让、出租或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十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十三)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五)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十六)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八)从业单位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九)在履约中,因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违反规定和程序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工程量的;
(二十)从业单位不如实填报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应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二)招标代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还包括: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5.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6.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收应当接受的文件的;
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
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8.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或擅自修改标准招标文本模板不允许修改内容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0.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1.因招标代理机构问题造成开标延迟或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情形的;
12.其他不按招标核准事项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企业自主填报、成都信用网共享、行政监督部门采集。从业单位应当自主在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相关平台注册,并填报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从业单位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
信息的变更申报,其他信息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变更。
信用等级评定所需其他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自行采集,并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信用网推送。
第十二条(承诺)
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本行业从业单位填报的所有信息进行管理,受理社会投诉,一旦发现从业单位填报信息不真实,应进行查处,督促有关从业单位予以纠正,并记入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核实)
参加成都市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通过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根据需要自主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从业单位填报信息不真实的,应报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查处信息推送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信用网。
第十五条(区县信息报送)
各区(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对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对口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从业单位进行量化评分,评分可直接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应用,也可划分等级后应用。信用等级应划分为:A级(含 A++,A+,A 级)、B 级、C 级、D 级,最高等级为 A++,D 级为最低级。
第十七条(评定内容)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着重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及本行业实施细则要求采集的其他信息,进行综合量化评价,评价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自行组织评定或采信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的方式,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进行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首次评定)
首次注册参与成都市国有投资及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评价得分暂定为行业平均水平分或信用等级暂定为A 级。国家、省级以上行政单位评定的信用等级(得分),经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直接采信。
第二十条(异议处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信用网上公示。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从业单位。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信息的应用)
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评标办法和程序,应当将信用等级(得分)、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市本级及以下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应用信用信息: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分值由商务分值、技术分值、信用分值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的 5%-10%。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等级(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从业单位,以信用等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信用信息应用规
则,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项目业主在选取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
验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作为比选依据。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中信用等级(得分)较低的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得分)。
第二十三条(多资质情况)
投标人具有多个建设类资质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信用等级(得分)及应用规则,投标时采用招标项目要求资质对应的信用等级(得分)。
招标项目资质要求 2 个以上不同建设资质的,取较低的信用等级(得分)。
第七章 信用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责任)
从业单位录入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等级(得分)信息等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并视其情节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在投标活动中,从业单位因谎报、虚报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业绩信息,谎报、漏报不良行为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记入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
第二十五条(评审单位及人员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信用等级评审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企业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分步实施)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分别制定完成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从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登记注册,待相关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进行信用等级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后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