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其 H 股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住所为成都市郫都区德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
成都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2022 年 9 月 9 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成都市签订:
甲方(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 1: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30 号高速大厦,法定代表人为xxx;
甲方 2: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洗面桥街 89 号成都高速大厦 22 楼,法定代表人为xx;
乙方:成都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经甲方 1 及甲方 2 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制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 H 股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住所为成都市xxxx
xx(xxx)xxxx 00 xxxxxxx 0 x,xx代表人为xx。鉴于:
1. 乙方的H 股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于本协议日期,乙方及乙方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四川省成都市及xx地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及发展,同时从事成品油零售及天然气经营业务】。甲方为乙方的共同发起人之一以及控股股东。
2. 甲方 1 与乙方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原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避免甲方与乙方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做出约定。
3. 乙方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同时符合及遵守 A 股及 H 股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甲乙方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事宜】,甲乙双方拟重新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对相关事宜做出规范。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了避免甲方与乙方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就双方业务的若干事宜特签订本协议。
1. 协议主体
1.1 如适用或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为甲方及/或其子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或其子公司。
2
甲方: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000000
收件人:xx
电话:x00 00 00000000
传真:x00 00 00000000
乙方:成都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xx:000000
收件人:xxx
电话:x00 00 00000000
传真:x00 00 00000000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13. 适用法釋及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自行解决。如果协商在 30 天内未能取得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依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成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 其他
14.1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公告、披露及供公众查阅,但根据中国法律、香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规定作出公告、披露、注册或供公众查阅的除外。
14.2 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法律未规定者,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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