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机构全称):
乙方: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资管产品直销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通过远程委托方式受理直销业务申请及其相关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远程委托服务范围
1.本协议所指远程委托,是指因甲方无法亲临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以下简称“直销柜台”),而将直销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上交易系统地址以乙方通知为准。
2.本协议所指的远程委托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1) 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撤消交易申请等;
2) 账户类业务:账户开户、投资人信息变更(基本证照资料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授权委托变更除外)、增开基金账号、注销基金账号、签署电子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
甲方账户重要信息修改、授权经办人员变更、预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关键信息变更的业务只能通过传真并邮寄纸质资料的方式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
3.乙方受理业务时,出于审慎原则,可能需要甲方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需要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提供相应的声明、说明、确认等文件,甲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乙方可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业务申请。
4.本协议所指的交易时间,是指每工作日的9:30—11:30、13:00—15:00,交易时间结束后接到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受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委托交易申请的时间,因此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乙方不负责任。甲方可以选择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手段进行委托交易。
5.甲方签署本协议后,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远程委托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乙方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指令录入系统,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业务申请,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录入申请指令。
第二条 远程委托服务受理条件
1.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交易受理日和交易时间内尽早提交远程委托业务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录入的时间为准。
2.甲方通过远程委托方式办理认购、申购业务申请时,应在乙方业务规则约定的时间内将足额认/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银行的直销募集账户。甲方在通过远程委托方式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时,应确保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份额。认/申购资金不足或赎回、转换份额不足的,均视作无效申请。
3.直销业务申请表由乙方提供,甲方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条 远程委托服务受理流程
1.甲方通过远程委托方式办理业务时,应将办理该业务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以乙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并于业务申请日交易时间内拨打乙方指定的直销中心受理电话进行申请的确认。若甲方未进行电话确认,且乙方按照甲方预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时,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清晰、明确的,乙方可直接受理该笔委托;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乙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甲方,导致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业务申请,或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根据且仅根据个人投资者本人或授权代办人、机构投资者《业务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经办人发出的业务申请指令受理委托。对于采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远程委托业务申请的,凡以甲方本人及/或其授权经办人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和委托活动,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发出的业务申请。如甲方更换授权代办人/经办人、预留联系电话、预留邮箱、登录账户及密码等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3.乙方在规定受理交易时间内收到远程委托申请后,应审核所接收到的材料信息是否符合下述条件:
1) 申请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2) 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
3) 甲方提供正确的投资者信息、申请业务类型、产品代码、申请金额/份额等关键交易信息。
如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乙方可拒绝受理该远程委托业务申请,并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已受理的远程委托业务申请,甲方需在业务规则约定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
无法通过远程委托的方式受理撤销申请。第四条 网上交易业务特别约定
1.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投资损失。
2.乙方已采取了先进的网络产品和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网上交易客观上仍然存在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并非完全确定。互联网本身并非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6)由于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网上转账系统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可能会对甲方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
8)其他可能会导致甲方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3.甲方应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软件或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果甲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或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资管产品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甲方确认,尽管乙方尽力维护传真设备或网络系统的良好工作状态,但乙方并不能保证传真设备或网络系统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发生故障。为保护甲方利益,甲方在发出远程委托申请后,应主动拨打本协议所述乙方业务受理电话号码,以确认委托接收状况。由于传真设备或网络系统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的业务申请,甲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变更其远程业务委托传真号码、指定邮箱地址、业务受理电话号码及网上交易系统网址,并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
2.对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远程委托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采用网上交易远程委托服务的,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护、防范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确认,远程委托申请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情形或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甲方以远程委托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甲方远程委托申请,或甲方业务申请表填写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或其它法律责任。
5.甲方需要在业务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原件邮寄给乙方。如果1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收到原件,则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远程委托服务交易权限,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已经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使用远程委托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无效或未及时变更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包括对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所认/申购的资管产品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等法律文本及《电子签名约定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相关公告的所有内容。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洗钱嫌疑,未使用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七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3.乙方承诺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乙方也不对甲方因出现上述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甲方有关资料的除外。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本协议签署后,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现申请开通以下方式的远程委托服务:
提 示: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选择开通该项委托服务,请在选项前□ 内打“√”,否则打“×”。涂改作废。 | |
□ | 邮寄 |
□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网上交易系统 |
□ | 其他: |
甲方:(签字/xx)
乙方: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