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XX有限公司
附件3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编号:
楼盘名称:
立约人:
甲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xx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联系电话:
乙方: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进行项目合作、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甲方受理乙方的项目合作申请,并审批同意与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坐落于【地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命名为【楼盘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现售备案意见书编号】)的项目建立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关系。
乙方同意该项目的购房人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除首付款外的剩余购房款。乙方同意为公积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公积金贷款的宣传工作。对于宣传资料、销售广告中需要说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应加注“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期限,具体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贷款审批,确定单笔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乙方不能自行确定并承诺对购房人发放贷款,或者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应由甲方审批确定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关于公司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和财务情况等项目合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与有效。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开发项目的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在建工程及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如本项目存在土地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况的,乙方应如实书面告知甲方,并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等)。
第五条 房屋交付前,乙方应将售房款存入预售款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保证该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交房及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指定一个或多个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开发项目的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指定经办银行”,附件3-1)。
如上述指定经办银行同时为乙方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银行的,乙方须同意该项目的购房人用组合贷款方式支付除首付款外的剩余购房款。
第七条 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开发项目内住房时,乙方应及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在有权机关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确保购房、备案信息中贷款种类/贷款方式填写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银行/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填写为指定经办银行的全称。
第八条 乙方确保与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其他乙方出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套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甲方或指定经办银行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及其交易相对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支付与贷款相关的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九条 指定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发放贷款的,即视为甲方已将本协议中涉及指定经办银行的相关内容向其披露,且指定经办银行已知悉、理解并认可。指定经办银行作为该笔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贷款人(债权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催收、申请公证执行、提起诉讼等),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应的责任。甲方也可自行向乙方直接行使和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向贷款购房人提供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等)的相关资料,并且承诺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安排专人积极协助指定经办银行完成上述登记手续的办理。
若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导致甲方或指定经办银行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在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购房人分户不动产权证书,并在取得分户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将分户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指定经办银行(不得交予贷款购房人)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协助指定经办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待指定经办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再在3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交回乙方,由乙方退还贷款购房人。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为贷款购房人购买本协议约定的开发项目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效力独立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担保的具体内容由各方就单笔公积金贷款签订的主合同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指定经办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第十四条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五条 乙方签署主合同保证条款的方式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确认合同专用章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附件3-2)。
第十六条 如果指定经办银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收到指定经办银行的书面还款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一次性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甲方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后,指定经办银行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相关约定为如下第(一)/(二)种:
(一)不需存入保证金。
(二)乙方应在【保证金托管银行】开立以下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保证金托管银行】
户名:【乙方名称】
账号:【】
1、该保证金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本协议范围内公积金贷款金额的【约定比例】。乙方最迟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
2、乙方保证该账户内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不挪作他用。未经甲方或指定经办银行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保证金账户资金进行支用、划转、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一旦不足额,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
3、在保证责任期间内,xxx在收到指定经办银行的书面还款通知后,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保证责任的,甲方授权指定经办银行在乙方应承担责任范围内,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指定经办银行扣划或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账户余额减少后,须在保证金账户余额减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4、乙方承担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后,可书面申请保证金退付,经甲方或指定经办银行核实后,乙方可支取该保证金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公司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持续性监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九条 乙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
第二十条 x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项目后续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完成现售备案的部分,以及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指定经办银行发生增加、减少、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同样适用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协议内容或未尽事宜存在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x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乙方为本协议公积金贷款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项不受本协议合作期限的限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x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x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3-1、指定经办银行名单
附件3-2、合同专用章印模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1)
(2)
……
附件3-2、合同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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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xx:该合同专用章用于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与我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