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得標廠商簽訂合約及出具「計價及領款印鑑」所蓋用印章應與標單相符。四、合約及其附件、騎縫處及增刪修改處,均應由甲、乙雙方蓋章。五、合約簽訂後,執行中因變更設 計致增減項目或數量,應另案重新申請發包,但有下列情事者,得先編製追加減預算,報請校務行政會議核准後,交予原承辦廠商承辦。 (1)發包案件屬原施工範圍內且難於分割者。 (2)購料案件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a.品牌要求一致者。 b.追加數量與原合約部分難於分開計算。 c.材料需求急迫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