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科技 指 英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英唐创泰,新联芯创香港 指 新联芯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英唐创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新联芯创全资子公司 海尔 指 海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主要指海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洗衣机的部分 美的 指 美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统称,主要指美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洗衣机的部分 海信 指 海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统称,主要指海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洗衣机的部分 深圳华强 指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 指 Alibaba.com Singapore...
股票代码:30047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xx芯创
xx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四次修订稿)
交易标的 | 交易对方 |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份 | 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二年一月
上市公司声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于虚假不实xx。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x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新联芯创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 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 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或其他类型的确认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和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x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资产评估机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次资产重组文件不致因引用本公司/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资产重组文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次对本报告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变更公司名称,对应修改了本报告书涉及相关内容;二、在“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维持或变更
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中更新相关内容;
三、在“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及“第一节 x次交易概述”之“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中更新了 2020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四、在“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第一节 x次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中补充更新了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在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三)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安排”中补充更新了本次交易股东大会投票情况;
五、在“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说明及应对措施”之“(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中更新了 2020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六、在“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中删除了“(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三)资金筹措风险”和“(四)标的资产交割风险”,在“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中更新了“(六)重要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七、在“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一、基本情况”中更新了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在“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之“(三)公司股本结构”中更新了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在“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更新了本次交易前的相关情况,在“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中更新了控制关系图;
八、在“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中更新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九、在“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基本情况”更新了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在“(四)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及主要股东情况”更新了股东基本情况,在“(六)下属公司基本情况”更新了交易对方主要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在本节补充更新了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的相关情况;
十、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一、基本情况”之“(一)基本信息”中更新了标的公司相关信息,在“(二)历史沿革”中补充更新了本次重组股权转让情况,在“(七)标的公司员工情况”和“(八)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简历”中更新了相关人员情况,更新了“九、主营业务情况”之主要代理产品情况和业务流程及模式,更新了 2020 年度相关财务及业务数据,更新了标的
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相关情况;
十一、在“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更新了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2020年度相关财务业务数据;
十二、在“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更新了标的公司 2020 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备考合并利润表数据;
十三、在“第十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更新了标的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情况及业务、资质、人员的承接情况;
十四、在“第十三节 独立董事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意见”中补充更新了相关独立董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目录
上市公司声明 1
交易对方声明 2
中介机构声明 3
修订说明 4
目录 6
释义 11
重大事项提示 16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6
二、交易标的评估、作价及支付方式情况 16
三、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情况 18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
七、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21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1
九、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3
十、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24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5
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37
十三、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说明及应对措施 37
十四、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41
重大风险提示 42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42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44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风险 48
四、其他风险 50
第一节 x次交易概述 5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51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54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56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60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1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61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64
一、基本情况 64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6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67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68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8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71
七、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71
八、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72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73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73
二、其他事项说明 78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79
一、基本情况 79
二、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88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 90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进行的增资、股权转让和改制涉及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 90
五、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96
六、主要财务数据 96
七、资产受限、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情况说明 97
八、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 97
九、主营业务情况 97
十、联合创泰人员安置情况 115
十一、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15
第五节 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情况 120
一、评估概况 120
二、评估方法 120
三、联合创泰评估情况 125
四、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183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192
第六节 x次交易主要合同 194
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194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05
第七节 x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分析 210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10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12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12
四、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12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13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14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14
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 219
三、联合创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253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277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285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287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289
一、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报表 289
二、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293
第十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297
一、同业竞争 297
二、关联交易 298
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 304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304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305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风险 310
四、其他风险 311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313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13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313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的资产交易情况 313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315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相应安排 318
六、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320
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321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322
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323
第十三节 独立董事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意见 324
一、独立董事意见 324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325
二、法律顾问意见 327
第十四节 x次交易有关中介机构情况 329
一、独立财务顾问 329
二、法律顾问 329
三、审计机构 329
四、资产评估机构 329
第十五节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声明 331
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331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333
三、律师声明 334
四、审计机构声明 335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336
第十六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337
一、备查文件 337
二、备查地点 337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xxx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名词 | ||
聚隆科技、xx芯创、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xx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聚隆机械 | 指 | 安徽聚隆机械有限公司,聚隆科技前身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目标资产 | 指 |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份 |
标的公司、联合创泰 | 指 |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创泰 | 指 | 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英xxx、 新联芯创 | 指 | 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英xxx科技 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人、补偿义务 人 | 指 | 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xxx和xx |
深圳新创泰 | 指 | 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x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英xxx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份 |
x草案、本报告书、本重组报告书、重组报告 书(草案) | 指 | 《xx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 |
领泰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领驰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领汇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弘唯基石 | 指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华盈基 金管理人 |
华盈基金 | 指 | 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
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 动人 | 指 | 领泰基石、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弘唯基石 |
聚隆景润 | 指 | 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
好达电子 | 指 | 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xxx控 | 指 |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华商龙控股 | 指 | 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英xx控全资孙公司 |
华商龙科技 | 指 | 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华商龙控股全资子公司 |
深圳华商龙 | 指 |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英xx控全资子公司 |
青岛英唐 | 指 | 青岛英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英xx控控股子公司 |
香港海威思 | 指 | x威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xx控间接持股 100%的子 公司 |
联合创富 | 指 | 联合创富科技有限公司 |
x唐科技 | 指 | x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英xxx,新联芯 创香港 | 指 | 新联芯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英xxx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新联芯创全资子公司 |
海尔 | 指 | 海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主要指海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洗 衣机的部分 |
美的 | 指 | 美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统称,主要指美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涉及洗衣机的部分 |
海信 | 指 | 海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统称,主要指海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涉及洗衣机的部分 |
深圳华强 | 指 |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xx巴巴 | 指 | Xxxxxxx.xxx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联合创泰 客户 |
中霸集团 | 指 | 中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华勤通讯 | 指 | 华勤通讯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紫光存储 | 指 | UNIC Memory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及其关联企 业,联合创泰客户 |
立讯 | 指 | 江西立讯智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客户及供应商 |
百度 | 指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客户 |
字节跳动 | 指 | BYTEDANCE PTE. LTD.,联合创泰客户 |
天珑移动 | 指 | 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移远通信 | 指 |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武汉烽火 | 指 | 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王牌通讯 | 指 | 王牌通讯(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展华集团 | 指 | 展华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
SK 海力士 | 指 | SK Hynix Inc.,包含爱思开海力士(无锡)半导体销售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商 |
联发科/MTK | 指 | 中国台湾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 商 |
兆易创新/GigaDevice/ GD | 指 |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 商 |
力源信息 | 指 |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x欣科技 | 指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斐电子 | 指 | 深圳市芯斐电子有限公司 |
淇诺科技 | 指 | 深圳淇诺科技有限公司 |
鹏源电子 | 指 | 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 |
捷扬讯科 | 指 | 捷扬讯科国际有限公司 |
湘海电子 | 指 | 深圳市湘海电子有限公司 |
武汉帕太 | 指 | 武汉帕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飞腾 | 指 | 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博思达 | 指 | 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英xxx、xxx及xx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签署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 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收购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英xxx、xxx及xx于 2021 年 2 月 8 日签署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 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英xxx、xxx及xx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签署 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英xxx、xxx、xx于 2021 年 2 月 8 日签署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 限公司及其股东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0 年 8 月 31 日 |
报告期 | 指 | 2019 年、2020 年 |
《评估报告》 | 指 | 天健华辰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1)第 0007 号《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联合创泰科技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阅字 (2021)0100003 号《审阅报告》 |
《专项鉴证报告》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xxx (0000)0000000 x《2020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适用意见第 12 号》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2016 年修订) |
《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 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 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华安证券、独立财务顾 问 | 指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天健华辰 | 指 | 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 指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问、承义律所 | ||
HK$ | 指 | 港币元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专业词汇 | ||
减速离合器 | 指 | 减速离合器是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和双驱动洗衣机的核心零部件,主要作用是实现洗涤和漂洗时的低速旋转和脱水时的高速旋转,并执行脱水结束时的刹车制动的动作 |
双驱动减速离合器、双动力减速离合器 | 指 | 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的一种,具有与波轮和内桶分别相连的两个动力输出轴,实现了洗衣机波轮和内桶反向转动,系公司生产的配套海尔双动力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 |
RV 减速器 | 指 | 工业机器人用精密减速器的一种,是工业机器人中最关键的功能部件之一,是在传统针摆行星传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仅克服了一般针摆传动的缺点,而且具有体积小、寿命长、精度稳定、传动效率高等一系列优点 |
谐波减速器 | 指 | 工业机器人用精密减速器的一种,是工业机器人中最关键的功能部件之一,是一种靠波发生器装配上柔性轴承使柔性齿轮产生可控弹性变形,并与刚性齿轮相啮合来传递运动和动力的齿轮传动,具有结构简单,传动比大等优点 |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 指 | 同时具有洗涤、漂洗和脱水各功能,它们之间的转换不用手工操作而能自动进行,被洗涤物浸没于洗涤水中,依靠波轮连续转动或定时正反向转动的方式进行洗涤的洗衣机 |
双驱动洗衣机 | 指 | 被洗涤物浸没于或部分浸没于洗涤水中,在同一系统内通过动力分别使波轮或搅拌叶和内桶按照设定的转速和转速比进行相对运转,洗涤衣物的洗衣机 |
电子元器件 | 指 | 电子元件和电子器件的总称,系电子产品的基础组成部分 |
IC、集成电路、芯片 | 指 | 集成电路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一定的工艺,将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电子元器件按照设计要求连接起来,制作在同一硅片上,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电路。IC 是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的英文缩写,芯片是集成电路的俗称 |
半导体 | 指 | 常温下导电性能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材料 |
5G | 指 |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 的性能目标是高数据速率、减少延迟、节省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系统容量和大规模设备连接。 |
MCU | 指 | Microcontroller Unit 的缩写,中文名称为微控制单元,是把 CPU、计数器、数模转换等轻量级模块集成到一颗小尺寸芯片上形成的一类小型计算机系统。微控制单元通常仅提供较小的计算能力,仅需处理较少的数据量,广泛应用于物联网行业 |
DRAM | 指 |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的缩写,中文名称为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是一种半导体存储器 |
存储器 | 指 | 计算机系统中用于存放程序和数据的设备,可根据控制器指定 |
的地址存入和读出信息 | ||
EDI | 指 |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一种用来实现企业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系统,从而实现“无纸化交易”。常见的 EDI(电子数据交换)平台有三种,直连 EDI、Web-EDI 和增值网络 VAN。 |
原厂 | 指 | 电子元器件生产商 |
注 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聚隆科技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英xxx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将成为聚隆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标的评估、作价及支付方式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x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联合创泰 100%股份。天健华辰对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根据xxxx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1)第 0007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联合创泰母公司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33,706.85 万元,评估
值 169,5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35,793.15 万元,增值率为 402.87%。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作价为 160,160.00 万元。
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二)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1、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价按照以下流程支付:
(1)上市公司应当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为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境外投资批准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及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境外投资审批”)的相关申请,并将其取得的境外投资审批申请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向转让方提供。英xxx及标的公司应当就上市公司办理上述境外投资审批申请予以配合,并在上市公司提交境外投资审批申请前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及境外投资审批部门所需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境外投资批准或备案程序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银行提交办理银行业务登记手续(“银行业务登记”)的相关申请,并取得银行的业务受理回执(如适用);
(2)在下述 2 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上市公司书面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拾伍亿元(RMB1,500,000,000)整(“第一期交易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3)在交割日完成交割后,上市公司和转让方应共同将共管账户中的第一期交易价款于交割日当日释放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如由于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未能在共管账户银行要求时限内提交款项释放指令的,或因共管账户银行内部审核流程未能在交割日当日释放该笔款项的,双方同意将第一期交易价款的释放顺延至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4)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 180 日内向转让方另行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零壹佰陆拾万元(RMB101,600,000)整(“第二期交易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上市公司应将转让方应得的第一期交易价款按照约定汇入共管账户。上市公司应将转让方应得的第二期交易价款按照约定汇入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应确保其指定用于接收第二期交易价款的收款账户为其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
2、下述条件在上市公司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前均应得到满足或被上市公司书面豁免:
(1)《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妥善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2)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均已办理完毕;
(3)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拟定的交易不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拟定的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4)标的公司主要人员(标的公司主要人员名单请见《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件一)与标的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已签订不少于 5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
(5)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已通过了相关决议,批准标的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本次交易,且相关决议已经递交上市公司;
(6)无任何单独或合计具有或合理预期对标的公司及/或本次交易可能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事件、影响或情形;
(7)英xxx、xxx及xx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作出的xx与保证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和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均应在重大方面是真实、正确的和完整的,具有如同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英xxx、xxx及xx于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不存在违反《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和约定且因此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形;
(8)上市公司和转让方已共同完成开设共管账户并就共管账户的共管机制与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英xxx、xxx及xxx在上市公司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前向上市公司提交上述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先决条件满足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1、净利润
业绩承诺人承诺:就联合创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经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应在 2021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 2022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在 2023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
2、应收账款
业绩承诺人承诺: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
(含应收账款融资,下同)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
(二)业绩承诺补偿的方案
1、净利润不达标的补偿
x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某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累积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人所承诺净利润累积数,则业绩承诺人每年因净利润不达标应补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全部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
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年度内的全部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补偿金额小于 0,按照 0 取值。
无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各方同意应当分别根据本条 约定的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当期补偿金额,并根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的补偿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如果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则双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1)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但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将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账面应收账款全部予以收回,则业绩承诺人无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且应当视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指标达标;
(2)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当日仍未收回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全部账面应收账款,则交易对方应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xxx、xx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应收账款补偿款=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8 亿元人民币
为免疑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所约定的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收回情况以上市公司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报告(意见)的结果为准。
(三)减值补偿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xxx、xx
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包括业绩承诺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和应收
账款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所有应补偿金额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作价为限。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测试时应排除补偿测算期间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为避免歧义,在标的公司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依据本条之约定要求业绩承诺人进行补偿。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本次交易资产的作价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期末财务 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标的公司 | 上市公司 | 占比 |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 160,160.00 | 147,993.01 | 108.22% |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 160,160.00 | 128,287.79 | 124.84% |
营业收入 | 584,348.12 | 30,107.24 | 1940.89%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公司董事会,公司控股股东由xxxx变更为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xx、xxxx变更为xx先生。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联合创泰 100%股份。通过本次交易,联合创泰具有较强竞争力、发展前景广阔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将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拓展进入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从而为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快速获得目标分销企业的产品线、客户群及管理人才,逐步成为领先的国际电子元器件分销企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未来六十个月内不存在变更控制权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亦不存在调整主营业务的其他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如未来上市公司有相关安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近年来,受国内经济增速下滑、消费低迷、洗衣机市场增长动力不足影响,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标的公司所在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其上下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 IC 产业全产业
链的高速增长,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具有较强竞争力、发展前景广阔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将注入上市公司,从而为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快速获得目标分销企业的产品线、客户群及管理人才,逐步成为领先的国际电子元器件分销企业。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充分把握我国半导体行业快速发展、电子元器件下游需求量大幅增加的机遇,拓宽盈利来源,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阅字(2021)0100003 号《备考审阅报告》及众环专字(2021)0101674 号《专项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149,745.50 | 380,102.00 | 147,993.01 | 391,971.86 |
负债总额 | 14,067.20 | 221,847.74 | 16,781.09 | 248,769.7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5,678.30 | 158,254.26 | 131,211.92 | 143,202.1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33,410.98 | 155,987.05 | 128,287.79 | 140,278.0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 | 3.18 | 3.71 | 3.05 | 3.34 |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营业收入 | 26,478.19 | 678,649.83 | 30,107.24 | 614,455.36 |
营业利润 | 7,382.50 | 14,518.67 | 6,901.15 | 21,284.41 |
利润总额 | 7,436.38 | 14,615.63 | 6,878.69 | 21,262.0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437.54 | 11,480.52 | 6,460.53 | 18,462.91 |
基本每股收益 | 0.15 | 0.27 | 0.15 | 0.44 |
注:上市公司 2020 年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9 年每股净资产及基本每股收益数据已按转增后总股本做相应调整。
九、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议案。
2021年2月8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2021 年 3 月 19 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二次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三次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决定对本次交易涉及文件引用相关数据进行同步更正。
2、交易对方
2021 年 1 月 28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8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3 月 19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2021 年 6 月 25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皖发改外资备[2021]42 号)。
2021 年 6 月 25 日,安徽省商务厅出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100114 号)。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x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无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十、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自聚隆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对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隆科技的股份尚未有减持计划(前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xx聚隆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自聚隆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隆科技的股份尚未有减持计划(前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xx聚隆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x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内容 |
聚隆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 | 1、本人保证本次重组的全部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组交易过程中,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3、本人已经并将继续(如需)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5、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6、如本次重组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关于无违法 违规行为的 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4、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 |
关于对本次 交易期间持 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函 | 自聚隆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隆科技的股份尚未有减持计划(前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xx聚隆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关于内幕交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泄露聚隆科技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
易事项的承 诺函 | 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如上述xx不真实,本人将承担由此给聚隆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
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承 诺函 |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本次交 易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 诺函 | 聚隆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新的监管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聚隆科技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 |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全部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组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已经并将继续(如需)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5、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 ||
关于内幕交 易事项的承 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完成前,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上述承诺持续与事实相符。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行为的 承诺函 | 1、本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xx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5、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6、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承 诺函 |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 |
英xxx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 |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或其他类型的确认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和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减少及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本人或本公 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
关于内幕交 易事项的承 诺函 |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如上述xx不真实,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承 诺函 |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机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标的资 产权属状况 的承诺函 | 1、标的公司即本公司 100%持股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标的公司的股本均已实缴完成,不存在根据法律、公司组织章程及大纲或其他事项应当终止的情形。 2、本公司真实、合法且完整拥有本公司拟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上述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委托或信托等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上述股份的情形;本公司已将标的公司股权予以质押,除质押外,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不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其他情形,上述股份在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本公司承诺将于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交割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情况。 3、本公司承诺及时按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协助收购方办理上述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不涉及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4、本公司承诺对本函所载事项承担最终法律责任,若因本函所载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 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关于最近五 年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 诺函 | x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
关于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 的承诺函 | x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对上市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承诺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的情形。 | |
关于不存在 关联关系的 | 交易对方及其股东深圳新创泰、xxx、xx出具如下承诺: 1、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除在本次交易中作为聚隆科技的交易对方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与聚隆科技及其控股股东、 |
承诺函 |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2、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除在本次交易中作为聚隆科技的交易对方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与聚隆科技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 |
关于缴纳社 保和公积金 的承诺函 |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重组的股份交割完成日之前,若由于标的公司、其下属子公司或标的公司、其下属子公司承接自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含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出现缴纳问题,前述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五险一金”,或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承诺方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保证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承诺方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3、就前述事项,每一承诺方同意承担共同和连带之责任。 | |
关于不占用 资金的承诺 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前,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上述承诺持续与事实相符。如发生任何事项,导致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 | 一、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已经并将继续(如需)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五、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关于本次重 组有关事项 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下简称“香港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香港法及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均已实缴到位;本公司股东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依据香港法履行相应的程序;本公司的 现有股东及持股比例依据香港法均合法有效; |
3.本公司股东合法持有本公司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本公司股东已将本公司股权予以质押,除质押外,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查封、冻结及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或任何权利负担而导致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权属相关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本公司已按照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对子公司的出资; 6.本公司合法持有子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迟延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拍卖、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资产权属相关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7.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设立起至今均守法经营,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8.自设立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9.自设立至今,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适用法律和章程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10.本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11.本公司及子公司无自有土地或房屋,使用的租赁土地和房屋均已与出租人签署相关租赁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合法占有及使用相关物业资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2.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本公司使用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13.本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14.本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严格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15.本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公司监管、税务、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6.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足以影响公司存续及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7.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向上市公司披露的资金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
亦不存在对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18.本公司有效存续并正常、持续运营,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破产、清盘、解散、接管或者其他足以导致本公司终止或者丧失经营能力的情形; 19.本承诺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本次重组产生影响的相关投资协议。本承诺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向上市公司披露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0.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内幕交 易事项的承 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如上述xx不真实,本公司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前,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上述承诺持续与事实相符。 | |
任职及竞业 禁止承诺函 |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xxx、xxx作如下承诺: 1、本人自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过户至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继续在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2、在本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体系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以除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任何名义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客户或合作伙伴提供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服务。 若违背上述任一承诺,本人愿承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全部损失。 | |
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承 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 |
聚隆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 行 动 人、实际控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 1、本企业/本人保证本次重组中本企业/本人提供的全部信息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 |
制人 | 函 |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本人已经并将继续(如需)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企业/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5、本企业/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6、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投资者/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
关于本次交 易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 诺函 |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聚隆科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聚隆科技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聚隆科技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关于对本次 交易期间减 持意向的承 诺函 | 自聚隆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对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隆科技的股份尚未有减持计划(前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xx聚隆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 |
关于内幕交 易事项的承 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如上述xx不真实,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
关于原则同 意本次交易 的说明 | x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行为及 诚信情况的 承诺函 | 1、本企业依注册地法律合法有效存续;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本人/本企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
4、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人/本企业最近 36 个月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履行承诺等情形。 | ||
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承 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企业/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利用 控制地位影 响本次交易 的承诺函 | 不利用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要求上市公司实施显失公允的重组交易,不指使或者协助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 |
关于不存在 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或其他利益 安排的承诺 函 | 本企业/本人除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外,与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
关于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 |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企业/本人之间完全独立。 3、本企业/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确保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确保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确保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共用银行账户。 4、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5、确保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2、确保本企业/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确保本企业/本人(包括本企业/本人将来成立的下属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4、确保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包括本企业/本人将来成立的下属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 ||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 业竞争的承 诺函 |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在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的承 诺函 |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 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如下: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书披露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说明及应对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上市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众xxx(0000)0000000 x《专项鉴证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营业收入 | 26,478.19 | 678,649.83 | 30,107.24 | 614,455.36 |
营业利润 | 7,382.50 | 14,518.67 | 6,901.15 | 21,284.41 |
利润总额 | 7,436.38 | 14,615.63 | 6,878.69 | 21,262.0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437.54 | 11,480.52 | 6,460.53 | 18,462.91 |
基本每股收益 | 0.15 | 0.27 | 0.15 | 0.44 |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19 年、2020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462.91 万元、11,480.52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44 元/股、
0.27 元/股,较本次交易完成前的 0.15 元/股、0.15 元/股,增幅较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得以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公司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公司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排除公司未来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对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承诺
1、应对措施
为降低本次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新增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增强可持续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通过本次资产重组引入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为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充分把握我国半导体行业快速发展、电子元器件下游需求量大幅增加的机遇,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提供更为稳定、可靠的业绩保证。
(2)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人承诺:联合创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经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应在 2021 年度不低
于人民币 2 亿元、在 2022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在 2023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
若标的公司均能达成各年度承诺业绩,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得到提升;如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业绩水平,补偿义务人将按照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填补即期回报。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聚隆科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聚隆科技的利益;
②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聚隆科技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本人承诺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新的监管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十四、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21 年 1-3 月,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2021 年 3 月末 |
营业收入 | 151,087.58 |
利润总额 | 4,944.82 |
净利润 | 4,015.21 |
总资产 | 129,888.4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1,772.93 |
销售毛利率 | 4.71% |
重大风险提示
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 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业绩补偿无法执行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xxx及xx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英xxx、xxx及xx承诺,就联合创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经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应在 2021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 2022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在 2023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由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由于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全部为现金,若未来发生业绩补偿,而补偿义务人无法履行相关补偿时,存在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执行和实施的违约风险。
(二)标的公司预测营业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
1、标的公司未来销量增长率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
x次评估,对于联合创泰未来年度销售收入的预测是在标的公司现有客户基础上分产品进行。本次评估对 2021 年销售收入的预测,主要系参考原厂与联合创泰客户已签订的 LTA 框架协议签约量,并结合相应产品的预期价格进行预测;对于 2022 年及 2023 年的销售收入,系在 2021 年预计销量规模的基础上,参考行业的发展状况考虑了一定增长,并结合相应产品的预期价格进行预测;对于 2024 年及以后年度的销售收入,系在 2023 年预计销量规模的基础上,假设销量增长率为零,并结合相应产品的预期价格进行预测。上述销售收入的增长预测是建立在原厂与客户签订 LTA 框架协议有效执行且未来行业发展保持快速增长的基础之上,如未来原厂与客户签订的 LTA 框架协议未能有效执行,或是联合创
泰主要客户发展状况及其产品种类、品牌需求发生变化,亦或是未来行业增长或联合创泰自身发展不达预期、生产厂商的营销策略、市场结构发生变化等,则标的公司销量预测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2、存储器远期价格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
x次评估对于 2021 年产品的销售价格预测建立在服务器存储内存条价格目
前处于恢复性上涨态势基础之上,相关产品 2021 年市场价格的预测与当前市场
价格上涨趋势相吻合,2022 年及以后年度各产品的销售价格预测,维持在 2021
年 4 季度水平,主要系考虑到服务器存储内存条的价格波动性较大,对远期市场销售价格进行预测可能会存在较大偏差所致。因存储器市场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如果未来存储器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大,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预测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综上,标的公司预测营业收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与评估预测可能存在偏差的风险
x次评估对于联合创泰未来年度销售收入的预测是在标的公司现有客户基础上分产品进行,分别对销量规模及各产品预期价格进行了预测,而对于销售毛利率的预测主要参考各产品 2020 年的平均销售毛利水平,并分产品类型适当考虑未来市场供需关系。而标的公司代理的核心产品数据存储器、主控芯片等 IC产品,其市场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的特点,而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对联合创泰的毛利率水平造成一定影响。本次评估对未来每个年度产品预期价格进行了预测,而逐年预测分客户产品的销售毛利率难度较大,而联合创泰与核心客户合作关系稳定,且主要客户毛利水平渐趋稳定,故基于评估预测的谨慎性考虑,未对各产品不同年度毛利率进行差异化预测。
因此,如未来 IC 产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对标的公司未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毛利率水平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面临未来实际经营数据与评估预测较大偏差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联合创泰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分销业务,电子元器件分销为下游客户提供了电子原材料,为元器件生产企业提供了销售渠道,在整个半导体电子产业价值链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联合创泰销售的电子元器件广泛应用于云计算存储
(数据中心服务器)、手机、电视、车载产品、智能穿戴、物联网等领域,其终端产品具有消费属性和工业属性,市场需求则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宏观经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下游产业的供需xx,进而影响到电子元器件市场。
如果外部经济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者上述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发生显著变化,都将对电子元器件制造及分销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导致联合创泰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二)境外经营风险
联合创泰的主要经营地在中国香港地区,若未来上述地区关于外汇管理、进出口贸易、税收等法律法规或信用政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则可能对联合创泰的经营造成影响,面临一定的境外经营风险。
(三)市场变化风险
联合创泰自设立以来分销业务规模、经营业绩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联合创泰以销售核心元器件为主,代理产品主要包括 SK 海力士的数据存储器和联发科的主控芯片等。若以上产品的需求和价格出现较大变化,联合创泰未能保持对上述产品的销售收入,其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电子元器件产业为全球化市场,供需双方主要厂商的变化均会对全球市场产生影响。分销商作为电子元器件产业的中间环节,面对日益复杂的电子元器件市场情况,如果联合创泰未能把握行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对下游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期出现重大失误,未能在快速成长的应用领域推出适合下游用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对部分细分市场领域的产品需求判断存在重大偏离,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甚至下滑。
(四)市场结构变动风险
目前,电子元器件产业主要存在三种销售模式:(1)由上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直接向下游客户供货;(2)由授权分销商向上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采购后向下游客户销售,并在此过程中获取原厂在信息、技术、供货等方面的支持,为下游客户提供产品的应用保障和技术支持;(3)由独立分销商向上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采购产品后向下游客户销售,偏向于提供小批量产品供应和供应链支持服务,技术支持能力较弱。
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流转模式主要由上游原厂和下游客户自身需求决定,因此导致不同形式的产品流转模式所占市场份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联合创泰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授权分销,若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未来授权分销模式在产业链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大幅下降,将对联合创泰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重要产品线的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
由于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及领先生产工艺的高端电子元器件的原厂数量少、供应市场份额集中,但产品型号众多、下游应用市场广泛多变,因此电子元器件原厂一般专注研发、生产,将有限的销售力量集中服务于少数战略性大客户,其余的销售主要依靠专业的分销商来完成,因此能否取得原厂优质产品线的授权对于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联合创泰已经与多家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元器件生产商建立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成为联接上下游需求的重要纽带。若未来联合创泰的服务支持能力无法满足上游原厂的要求或业务发展速度无法跟进原厂业务发展速度,存在未来无法持续取得重要/新增产品线的原厂授权或已有产品线授权被取消的风险,可能对联合创泰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重要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联合创泰的供应商和客户的集中度较高。2019 年及 2020 年,联合创泰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40%和 98.67%。 2019 年及 2020 年,联合创泰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91%和 90.19%。
由于高端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需要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领先的生产工艺,原厂数量较少、市场份额集中,且联合创泰和重要供应商保持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联合创泰的供应商较集中。同时,由于联合创泰代理的电子元器件主要应用于云服务和数据中心、移动通讯等领域,而我国互联网云服务商及 ODM 厂商的集中度较高,导致了联合创泰下游客户的集中度也较高。
若未来联合创泰与重要供应商或重要客户不再合作,将对联合创泰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联合创泰核心产品为数据存储器、主控芯片等 IC 产品,其因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增减交替而呈现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特点。新兴应用领域的出现会刺激下游市场需求的迅速扩张,而在供给端原厂通常在需求上行周期有较强扩充产能的意愿,在需求下行周期则通过降价来清理库存,进而导致 IC 产品价格呈现涨跌循环。
故未来联合创泰的主要产品价格可能会有所波动,如遇市场有较大变化,联合创泰盈利状况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八)存货风险
1、存货短缺风险
受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商的产能及营销策略等诸多因素影响,电子元器件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经常发生变化,如果联合创泰无法取得足够的配额并及时地采购足够数量的电子元器件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客户可能将转向其他渠道或其他品牌产品,从而影响联合创泰未来业绩。
2、存货保管风险
作为电子元器件分销商,联合创泰的主要资产之一为库存的电子元器件产品。由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运输、仓储要求较高,如果联合创泰所采购的电子元器件 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的情况,将对联合创泰的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联合创泰通过多年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深耕,与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积累了即时的存货管理经验,对于大部分客户,联合创泰按客户需求进行采购并供货。因此,联合创泰存货xx情况较好,存货跌价风险较低。
联合创泰基于现有客户的订单情况或未来生产需求计划,结合资金状况、交期要求、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及备货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如果由于联合创泰商业判断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应对上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且存货价格低于可变现净值,则该部分存货将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对其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资金风险
考虑到电子元器件分销商需要拥有大量的采购资金用于向上游原厂批量购买产品并建立安全库存,同时上游原厂和下游客户之间付款期限存在差异,因此代理分销商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资金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才能使业务运作顺畅。
具体表现为,上游原厂的付款期限相对较短,多采用“先款后货”方式,一般不设置账期;联合创泰根据合作期限、客户规模、信用情况、销售金额等情况,给予下游客户月结 30 天至 90 天不等的账期,下游账期长于上游账期。上述行业特性决定联合创泰的经营规模与其资金实力存在相关性。
随着联合创泰不断扩大业务规模,丰富业务条线,拓展业务领域,倘若未来融资渠道受阻,联合创泰将面临一定的资金xx压力,在短期内对其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汇率风险
联合创泰代理的产品主要来自境外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在经营过程中与供应商的采购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同时,联合创泰销售亦主要通过美元结算,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敞口。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则将对联合创泰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人才流失风险
联合创泰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已形成稳定而富有开拓精神的管理团队和经营团队。分销行业从业人员既需要熟悉电子元器件技术原理,又需要熟悉各电子元器件应用领域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行业规则和企业状况的管理技巧。联合创泰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并采取相关措施激励稳定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通过内部培养机制锻炼培育人才,保证联合创泰人才队伍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为自身持续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之间对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未来联合创泰若不能持续保持对上述人才的吸引力,则依然将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对联合创泰的经营和业务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上市公司整合风险
x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且上市公司不具备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经营经验,因此未来联合创泰仍将保持其经营实体存续并在其原管理团队管理下运营。上市公司需要与联合创泰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技术研发、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源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融合,上述整合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与联合创泰在业务及人员等方面的整合效果未达预期,可能会影响联合创泰的生产经营,进而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商誉减值风险
x次交易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较联合创泰账面净资产增值幅度较高。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本次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次交易支付的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将计入本次交易完成后合并报表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交易完成后,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合并口径净资产为基础计
算,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约 12.24 亿元的商誉,最终商誉金额将取
决于合并日联合创泰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或客户需求波动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恶化,从而导致商誉减值的风险。
(三)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上升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公司负债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合并)为 9.39%,公司偿债压力较小。本次交易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公司未来如通过债务融资方式筹集交易款项则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财务费用亦将大幅上升。公司面临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上升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较高风险
x次交易对拟购买的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 账面净资产 | 评估结果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 | 评估方法选择 | ||||
联合创泰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 | 33,706.85 | 36,958.56 | 169,500.00 | 收益法 | 135,793.15 | 402.87% |
本次交易,联合创泰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3,706.85 万元,评估后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69,500.00 万元,增值额为 135,793.15 万元,增值率为 402.87%,评估增值较高。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市场、行业及联合创泰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选择和计算相关参数,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标的公司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
标的公司是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授权分销商,主要通过在获得原厂的销售代理授权后将产品销售给下游客户并同时为上下游提供全流程的供应链服务,以实现业务收入和利润。虽然标的公司也为客户提供配套辅助类技术支持服务,但
不属于可以单独核算的技术增值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计划保持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无对标的公司开拓基础研发、产品研发、构建自主研发模式的发展规划,预计未来也不会产生单独的技术服务收入,标的公司面临未来主要盈利仍来源于分销产品价差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一)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波动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公司发展前景,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心理预期、金融政策调控等。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波动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
(二)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冠病毒疫情。虽然现阶段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经济活动全面恢复,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但海外疫情形势仍较为xx,对于全球经济将造成较大挑战。由于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及下游的云服务和数据中心、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产业链遍及全球,疫情对电子元器件的供应、需求均造成了一定影响,进而会对电子元器件的分销领域造成影响。
因此,如果新冠疫情继续处于全球大流行的状态,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 在受疫情发展和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波动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 x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原有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先后配套海尔、美的以及海信等洗衣机整机厂商。近年来,受国内经济增速下滑、消费低迷、洗衣机市场增长动力不足影响,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虽然公司的产品属于中高端,受专利保护,且下游洗衣机整机客户信赖度较高,但公司的核心产品双动力减速离合器已处于专利保护的末期,公司中高端产品毛利率仍有下滑的风险。
在公司传统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加剧难以实现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现有的业务结构和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亦在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业务的转型。
上市公司看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前景,自 2020 年以来,公司及子公司参股了多家半导体公司,涉及设计、封测、设备等半导体行业多种环节。虽然在被投资企业中持股比例较低,但通过上述对外投资,上市公司进一步加深了对半导体产业链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公司就已在考虑未来向半导体行业转型,一方面对投资标的由参股型投资转变为控股型投资,另一方面加大对半导体行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投资。
标的公司所在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其上下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 IC 产业全产业链的高速增长,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公司拟以本次重组为突破口切入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快速获得目标分销企业的产品线、客户群及管理人才,契合公司向半导体行业转型的构想。
2、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发展潜力较大
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直接销售的产品是电子元器件,因此电子行业的整体产值规模和成长速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成长空间。在整个电子
制造产业链中,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作为连接上下游的重要纽带,在上下游供需匹配、集中采购、账期支持、库存缓冲、增值服务以及上下游信息沟通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电子元器件产业是现代经济的基础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电子元器件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国家相关部委为了支持电子元器件相关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促进下游行业消费、规范行业管理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相继出台了《中国制造 2025》、《信息产业发展指南》、《“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机关报专项规划》、《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等多项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电子元器件发展的支持,将对电子元器件整体产业发展及其中分销领域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2020 年 3 月 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加快
5G 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基建)包括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 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而数字经济、新基建的核心支撑硬件即为存储芯片、计算芯片为代表的半导体产业。因此 IC 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广阔,这也势必会对带动 IC 产业全产业链的高速增长,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2)电子元器件应用领域快速发展
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属于电子元器件行业的配套行业,因此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受限于电子行业的整体产值规模和成长速度。随着电子元器件逐渐深入 5G、 AI、汽车电子、物联网等各大关键领域,5G 网络的建设、人工智能的应用与产品升级、工业 4.0 的驱动与自动化加速、智能终端的技术创新以及自动驾驶都将创造新的电子元器件需求。在海量数据呈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数据存储、处理速度和传输速度都对终端硬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边缘计算、新型存储和高速处理将全面呈现,以满足实时性、降低带宽和隐私保护等需求。所以电子元器件市场前景越来越广阔,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市场规模也将越来越大。
3、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为公司转型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2018 年修订)》等一系列政策和规章文件,鼓励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在传统主营业务发展出现瓶颈、转型升级的愿望和需求较为迫切的情况下,公司将抓住这一有利的政策机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并购融资功能,实现公司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x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在原有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而进行的交易。通过本次交易,具有较强竞争力、发展前景广阔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将注入上市公司,从而为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标的公司所在的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电子信息产业和半导体产业均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产业。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快速切入高科技产业领域,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
2、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增强未来盈利能力
标的公司凭借其优质的代理厂商资源、高质量的客户资源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国内竞争激烈的电子分销领域中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市场地位。通过本次交易,联合创泰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注入差异化优质资产,快速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x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盈利能力更强的差异化资产将注入上市公司,在原有业务发展较为缓慢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增
加业绩增长点。
联合创泰是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授权分销商,拥有优质的原厂代理资质和 客户资源,凭借其专业化的团队、先进的电子产品线、良好的上下游分销渠道及 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形成了在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的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客户提供 优质的采购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联合创泰以核心元器件为主,拥有 全球前三家全产业存储器供应商之一的SK 海力士、全球著名主控芯片品牌 MTK、国内存储控制芯片领头厂商兆易创新(GigaDevice)等多家原厂的授权代理权;经过团队近年来的市场拓展,联合创泰与xx巴巴、中霸集团、字节跳动、华勤 通讯、百度等多家行业内知名厂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尤其在存储芯片领域,联合创泰实现了对中国核心互联网企业的覆盖。
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发展迅速且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优质供应商资源及大型客户资源已基本被现有代理分销商占据,若公司采取自行投资的方式进入,则存在较大的市场进入难度和较长时间的初始经营风险。本次差异化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能够快速进入发展迅速的行业,并取得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司快速拓展新业务,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议案。
2021年2月8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2021 年 3 月 19 日,聚隆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二次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三次修订稿)》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决定对本次交易涉及文件引用相关数据进行同步更正。
2、交易对方
2021 年 1 月 28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8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3 月 19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2021 年 6 月 25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皖发改外资备[2021]42 号)。
2021 年 6 月 25 日,安徽省商务厅出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400202100114 号)。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x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无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聚隆科技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英xxx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将成为聚隆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一)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x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联合创泰 100%股份。天健华辰对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根据xxxx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1)第 0007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联合创泰母公司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33,706.85 万元,评估
值 169,5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35,793.15 万元,增值率为 402.87%。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作价为 160,160.00 万元。
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二)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1、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价按照以下流程支付:
(1)上市公司应当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为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境外投资批准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及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境外投资审批”)的相关申请,并将其取得的境外投资审批申请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向转让方提供。英xxx及标的公司应当就上市公司办理上述境外投资审批申请予以配合,并在上市公司提交境外投资审批申请前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及境外投资审批部门所需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境外投资批准或备案程序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银行提交办理银行业务登记手续(“银行业务登记”)的相关申请,并取得银行的业务受理回执(如适用);
(2)在下述 2 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上市公司书面豁免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拾伍亿元(RMB1,500,000,000)整(“第一期交易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3)在交割日完成交割后,上市公司和转让方应共同将共管账户中的第一期交易价款于交割日当日释放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如由于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未能在共管账户银行要求时限内提交款项释放指令的,或因共管账户银行内部审核流程未能在交割日当日释放该笔款项的,双方同意将第一期交易价款的释放顺延至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4)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 180 日内向转让方另行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零壹佰陆拾万元(RMB101,600,000)整(“第二期交易价款”),并向转让方提供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上市公司应将转让方应得的第一期交易价款按照约定汇入共管账户。上市公司应将转让方应得的第二期交易价款按照约定汇入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应确保其指定用于接收第二期交易价款的收款账户为其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
2、下述条件在上市公司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前均应得到满足或被上市公司书面豁免:
(1)《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妥善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2)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均已办理完毕;
(3)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拟定的交易不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拟定的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4)标的公司主要人员(标的公司主要人员名单请见《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件一)与标的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已签订不少于 5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
(5)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已通过了相关决议,批准标的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本次交易,且相关决议已经递交上市公司;
(6)无任何单独或合计具有或合理预期对标的公司及/或本次交易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事件、影响或情形;
(7)英xxx、xxx及xx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作出的xx与保证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和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均应在重大方面是真实、正确的和完整的,具有如同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英xxx、xxx及xx于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当日不存在违反《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和约定且因此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形;
(8)上市公司和转让方已共同完成开设共管账户并就共管账户的共管机制与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英xxx、xxx及xxx在上市公司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前向上市公司提交上述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先决条件满足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1、净利润
业绩承诺人承诺:就联合创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经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应在 2021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 2022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在 2023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
2、应收账款
业绩承诺人承诺: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
(含应收账款融资,下同)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
(四)业绩承诺补偿的方案
1、净利润不达标的补偿
x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某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累积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人所承诺净利润累积数,则业绩承诺人每年因净利润不达标应补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全部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年度内的全部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补偿金额小于 0,按照 0 取值。
无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各方同意应当分别根据本条 约定的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当期补偿金额,并根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的补偿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如果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则双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1)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但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将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账面应收账款全部予以收回,则业绩承诺人无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且应当视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指标达标;
(2)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当日仍未收回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全部账面应收账款,则交易对方应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xxx、xx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应收账款补偿款=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8 亿元人民币
为免疑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所约定的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收回情况以上市公司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报告(意见)的结果为准。
(五)减值补偿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xxx、xx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
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包括业绩承诺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和应收账款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所有应补偿金额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作价为限。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测试时应排除补偿测算期间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为避免歧义,在标的公司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依据本条之约定要求业绩承诺人进行补偿。
(六)补偿的实施
各业绩承诺年度内,在上市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计算确定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业绩承诺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达成的其他期限内,将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业绩承诺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以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额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该次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一的迟延金。
(七)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净资产的,则盈利部分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归收购方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净资产的,则亏损部分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交易对方选择以下任一方 式进行补足:(1)在交割日后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收购方或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或(2)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第二期交易价款中予以扣除。若交易对方选 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该等补足金额,但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足额补足的,xxx、x x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上市公司履行补足义务。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本次交易资产的作价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期末财务
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标的公司 | 上市公司 | 占比 |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 160,160.00 | 147,993.01 | 108.22% |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 160,160.00 | 128,287.79 | 124.84% |
营业收入 | 584,348.12 | 30,107.24 | 1940.89%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公司董事会,公司控股股东由xxxx变更为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xx、xxxx变更为xx先生。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近年来,受国内经济增速下滑、消费低迷、洗衣机市场增长动力不足
影响,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标的公司所在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其上下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 IC 产业全产业链的高速增长,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具有较强竞争力、发展前景广阔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将注入上市公司,从而为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快速获得目标分销企业的产品线、客户群及管理人才,逐步成为领先的国际电子元器件分销企业。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充分把握我国半导体行业快速发展、电子元器件下游需求量大幅增加的机遇,拓宽盈利来源,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阅字(2021)0100003 号《备考审阅报告》及众xxx(0000)0000000 x《专项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资产总额 | 149,745.50 | 380,102.00 | 147,993.01 | 391,971.86 |
负债总额 | 14,067.20 | 221,847.74 | 16,781.09 | 248,769.7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5,678.30 | 158,254.26 | 131,211.92 | 143,202.1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33,410.98 | 155,987.05 | 128,287.79 | 140,278.0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 | 3.18 | 3.71 | 3.05 | 3.34 |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
营业收入 | 26,478.19 | 678,649.83 | 30,107.24 | 614,455.36 |
营业利润 | 7,382.50 | 14,518.67 | 6,901.15 | 21,284.41 |
利润总额 | 7,436.38 | 14,615.63 | 6,878.69 | 21,262.0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437.54 | 11,480.52 | 6,460.53 | 18,462.91 |
基本每股收益 | 0.15 | 0.27 | 0.15 | 0.44 |
注:上市公司 2020 年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9 年每股净资产及基本每股收益数据已按转增后总股本做相应调整。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xx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Xxxxxxx Xxxxxxxxxxxxx Technology Co.,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代码 | 000000.XX |
证券简称 | xx芯创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
注册资本 | 42,000.00 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153442926M |
成立日期 | 0000 x 0 x 00 x |
xxxx | 000000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 0563-4186119 |
公司网站 | |
电子邮箱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
聚隆科技系由安徽聚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11 年 10 月 28 日聚隆机械股东会以及 2011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聚隆机械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聚隆机械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240,728,564.19 元,按 1:0.6231 的比例
折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本 15,000.00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为 15,000.00 万元。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聚隆科技的股份。
2011 年 11 月 10 日,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起人上述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1)112 号《验资报告》。
2011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在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 342502000006854。
聚隆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xx | 0,000.0000 | 36.63 |
2 | xx | 3,967.6129 | 26.45 |
3 | xxx | 750.0000 | 5.00 |
4 | 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50.0000 | 5.00 |
5 | 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750.0000 | 5.00 |
6 | 张芜宁 | 676.2237 | 4.51 |
7 |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447.6998 | 2.98 |
8 | 周郁民 | 388.4636 | 2.59 |
9 | xx有 | 280.2774 | 1.87 |
10 | 叶挺 | 216.6782 | 1.44 |
11 | 方明江 | 215.7537 | 1.44 |
12 | 章武 | 207.8345 | 1.39 |
13 | 周国祥 | 184.6634 | 1.23 |
14 | 刘宗军 | 154.1271 | 1.03 |
15 | 邵文潮 | 154.1271 | 1.03 |
16 | 潘鲁敏 | 154.1271 | 1.03 |
17 | xx | 95.3733 | 0.63 |
18 | 阮懿威 | 74.9992 | 0.50 |
19 | 戴旭平 | 25.6877 | 0.17 |
20 | 吴东宁 | 11.8559 | 0.08 |
合计 | 15,000.0000 | 100 |
(二)聚隆科技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48 号)核准,聚隆科技于 2015 年 6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
8.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69.67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聚隆科技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2015 年 6 月 5 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040 号验资报告。
2015 年 8 月 6 日,聚隆科技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更
(1)2019 年 11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 年 9 月 17 日,聚隆科技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20,0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 10,000.00
万股,并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实施完毕,实施后聚隆科技总股本由 20,000.00 万
股增至 30,000.00 万股。
2019 年 11 月 19 日,聚隆科技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2020 年 9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0 年 5 月 12 日,聚隆科技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9 年年末总股本 30,0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4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并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实施后聚隆科技总股本由 30,000.00
万股增至 42,000.00 万股。
2020 年9 月29 日,聚隆科技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xx | 0,000.0000 | 20.60 |
2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67.6067 | 11.83 |
3 | xx | 4,346.5253 | 10.35 |
4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59.3603 | 9.43 |
5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23.3133 | 9.10 |
6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弘唯xxxx私募投资基金 | 2,173.9196 | 5.18 |
7 |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呈瑞和兴 4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40.0000 | 2.00 |
8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80.0000 | 1.86 |
9 | 张芜宁 | 759.5100 | 1.81 |
10 |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 708.0355 | 1.69 |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2019 年 5 月 16 日,领泰基石的一致行动人与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及其他合计 20 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领泰基石的一致行动人合计受让聚隆科技 26.43%的股份。
2019 年 7 月 29 日,领泰基石向除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上市公司所
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2019 年 8 月 30 日,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完成过户后,领泰基石持有公司聚隆科技 8.10%的股份,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4.53%。
2019 年 9 月 5 日-9 月 6 日期间,领泰基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 1%的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 35.53%
的股份,超过xx、xxxx 35.48%的持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公司董事会,改选后的七名董事中四名非独立董事均与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由xxxx变更为领xxx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xx、xxxx变更为xx先生。
上述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未再发生变动。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实施《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聚隆科技的控股股东为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为 35.53%。
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领泰基石
企业名称 |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xx) |
成立日期 | 2018年2月9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0FWUX8 |
认缴出资额 | 40,100万元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 |
经营期限 | 2018年2月9日至2028年2月8日 |
2、领驰基石
企业名称 | 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xx) |
成立日期 | 2018年7月2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83QA99 |
认缴出资额 | 30,010万元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
经营期限 | 2018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20日 |
3、领汇基石
企业名称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xx) |
成立日期 | 2018年6月2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6Q8R5R |
认缴出资额 | 400,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 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
经营期限 | 2018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 |
4、弘唯基石
企业名称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9-A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x)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1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83653217K |
认缴出资额 | 1,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3年11月15日至2033年11月14日 |
弘唯基石系代表华盈基金签署相关协议,华盈基金系弘唯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 xxxxxx私募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X8208 |
成立时间 | 2017-11-13 |
备案时间 | 2017-11-20 |
基金备案阶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币种 | 人民币现钞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管理类型 | 受托管理 |
托管人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运作状态 | 正在运作 |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xx先生通过领泰基石、领汇基石、领驰基石及弘唯基石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35.53%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xx
100%
GP
40.31%
GP
61.54%
7.67%
xxx南海基石股权投资
GP
10% 有限公司
GP
98%
90% 49.96%
41.70%
8.40%
5.17%
4.75%
2.66%
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和顺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xxx睿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天枢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北斗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神州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GP
GP
GP
GP
领泰基石
领驰基石
领汇基石
GP
弘唯基石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乌鲁木齐昆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GP
5.18%
11.83%
9.43%
9.10%
xx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先后配套海尔、美的以及海信等洗衣机整机厂商。公司主要产品是洗衣机减速离合器,洗衣机减速离合器是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含双驱动洗衣机)的核心零部件,主要作用是实现洗涤和漂洗时的低速旋转和脱水时的高速旋转,并执行脱水结束时的刹车制动的动作。
报告期内,公司下设的控股子公司生产机器人 RV 减速器、谐波减速器,公司产品的深度和广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一直看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前景,并参股了多家半导体行业公司。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8-2020 年,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合计 | 149,745.50 | 147,993.01 | 148,512.41 |
负债合计 | 14,067.20 | 16,781.09 | 22,961.98 |
所有者权益 | 135,678.30 | 131,211.92 | 125,550.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 | 133,410.98 | 128,287.79 | 122,101.56 |
利润表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26,478.19 | 30,107.24 | 30,656.30 |
营业利润 | 7,382.50 | 6,901.15 | 2,912.05 |
利润总额 | 7,436.38 | 6,878.69 | 2,973.95 |
净利润 | 5,786.37 | 5,350.49 | 2,341.3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6,437.54 | 6,460.53 | 3,341.46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 3,217.23 | 5,042.39 | 825.8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930.86 | 38,444.73 | -14,311.32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合并资产负债率(%) | 9.39 | 11.34 | 15.46 |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 17.42 | 22.49 | 21.80 |
xxx(%) | 30.64 | 36.18 | 29.8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0.15 | 0.0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2 | 5.15 | 2.76 |
注:上市公司 2019 年、2020 年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8 年、2019 年基本每股收益数据已按转增后总股本做相应调整。
八、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xx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x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9,2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440300MA5DQYQQ0M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计算机的销售;互联网技术服务;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输代理(不含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水路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二)历史沿革情况
1、2016 年 12 月,英xxx成立
2016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英xxx科技有限公司由英xx控、xxx和
深圳市哲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英xxx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英xx控 | 5,100.00 | 51.00 |
2 | xxx | 3,900.00 | 39.00 |
3 | 深圳市哲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2、2018 年 1 月,英xxx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 16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英xxx股东深圳市哲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英xxx 10%股权(对应出资额 1,000 万元)转让给xx。同日,深圳市哲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英xxx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英xx控 | 5,100.00 | 51.00 |
2 | xxx | 3,900.00 | 39.00 |
3 | xx | 1,000.00 | 1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3、2020 年 4 月,英xxx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4 月 21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英xx控将持有的英xxx 51%股权(对应出资额 5,100.00 万元)转让给xx。同日,英xx控与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英xxx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 | 6,100.00 | 61.00 |
2 | xxx | 3,900.00 | 39.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4、2020 年 6 月,英xxx第三次股权转让暨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6 月 3 日,英xx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xx将持有的英xxx合计 31%股权(对应出资额 3,100.00 万元)转让给xxx,同意增加英xxx注册资本至 59,2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货币方式认缴。2020 年 6 月 9 日,xx与x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英xxx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 | 3,000.00 | 5.07 |
2 | xxx | 7,000.00 | 11.82 |
3 | 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9,200.00 | 83.11 |
合计 | 59,200.00 | 100.0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英xxx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动。
(三)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最近三年,英xxx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代理业务,是标的公司境内业务的经营实体,对于采用人民币作为交易币种的销售、采购等业务,则由英xxx于境内实施,同时英xxx为联合创泰提供业务服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合创泰已设立境内子公司深圳创泰,作为标的公司新的境内业务经营实体,承接英xxx的所有经营业务、资质和人员。
(四)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及主要股东情况
1、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英xxx的控股股东为深圳新创泰,实际控制人为xxx,英xxx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股东基本情况
(1)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 12 号天安数码天祥大厦十一层 11C2B8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440300MA5G4L456P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4 月 9 日 |
经营范围 | 信息、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技术开发;互联网技术服务;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计算机的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东情况 | xxxx有 70%股权,xx持有 30%股权 |
(2)xxx
xxx先生,198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研修班结业。2016 年至今担任联合创泰董事,英xxx现任董事长、总经理,2021 年 7 月起任xx芯创联席董事长、董事。
(3)xx
xx女士,1981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4 年至今历任联合创泰事业部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总裁,联合创泰现任董事、总经理;英xxx现任董事。
(五)主要财务数据
xxxx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合计 | 194,384.06 | 9,798.78 |
负债合计 | 141,436.84 | 4,822.76 |
所有者权益 | 52,947.22 | 4,976.02 |
利润表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 | 135,093.39 | 15,568.90 |
利润总额 | -5,200.30 | 30.52 |
净利润 | -6,128.80 | 35.98 |
注:2019 年度财务数据业经审计,2020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主要下属企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英xxx除持有联合创泰股权外,还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 新联芯创科技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UNCT Technology Co., Limited |
公司注册证书编号 | No.2715273 |
登记证号 | 69567154-000-06-21-4 |
董事 | xxx、xx |
注册资本 | 637,000 美元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6 月 28 日 |
注册地址 | 香港湾仔骆克道 300 号浙江兴业大厦 12 楼A 室 |
主营业务 | 电子元器件分销代理业务 |
股本结构 | xxxx持有其 100%股权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联芯创香港仍存在部分业务,新联芯创香港及其实际控制人xxx出具承诺:“在本次重组标的公司 100%股权交割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确保将本公司所有业务、资质交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承接,本公司将不再保留任何实际经营之业务,也不再保留任何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资质及人员。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上市公司、投资者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联芯创香港已不保留任何实际经营之业务及相关资质、人员。
(七)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资产 | 85,144.71 |
非流动资产 | 109,239.35 |
资产总计 | 194,384.06 |
流动负债 | 52,636.84 |
非流动负债 | 88,800.00 |
负债总额 | 141,436.84 |
所有者权益 | 52,947.22 |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营业收入 | 135,093.39 |
营业利润 | -5,180.55 |
净利润 | -6,128.80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x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英xxx,本次交易前,英xxx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x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文) |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英文) | Ufct Technology Co.,Limited |
企业性质 | 私人公司 |
注册日期 | 2013 年 11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证书编号 | 1996437 |
登记证号 | 62335461-000-11-21-7 |
注册地址 |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99-105 号大新人寿大厦 5 楼 |
股本 | 500 万港币 |
(二)历史沿革
1、设立情况
2013 年 11 月 14 日,联合创泰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1996437;联合创泰设立时的名称为香港联胜有限公司(Hong Kong Winner Team Limited);联合创泰设立时的注册股本为普通股 1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00 港元,各类股份的总面值合计 10,000.00 港元。创办成员xxx(XXX XXX ER)承购普通股 10,000 股,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00,000 | 100.00 |
2、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情况
(1)2015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13 日,xxxx其持有的 10,000 股普通股转让 9,600 股予深
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利丰”),400 股予xxx(XXXXXX,Xxx Xxx),即深圳联合利丰与xxx成为联合创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深圳联合利丰 | 9,600 | 96.00 |
2 | xxx | 400 | 4.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2016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 月 21 日,深圳联合利丰将其持有的 9,600 股普通股转让予联合利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利丰”),即香港联合利丰与xxx为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香港联合利丰 | 9,600 | 96.00 |
2 | xxx | 400 | 4.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3)2016 年 1 月,第一次增配及发行新股
2016 年 1 月 22 日,联合创泰增配普通股 4,990,000 股,款额为 4,990,000 港
元;xxx获配 199,600 股,香港联合利丰获配 4,790,400 股。联合创泰的已发
行股份为 5,000,000 股普通股,总款额为 5,000,000 港元,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香港联合利丰 | 4,800,000 | 96.00 |
2 | xxx | 200,000 | 4.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4)2016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20 日,香港联合利丰将其持有的 4,800,000 股普通股转让
4,550,000 股予xxx;同日,xxx将其持有的200,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xxx,即香港联合利丰与xxx成为联合创泰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4,750,000 | 95.00 |
2 | 香港联合利丰 | 250,000 | 5.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5)2017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 月 23 日,英xx控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48.45%股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孙公司华商龙控股以 4,845 万元港币受让xxxx有的联合创泰 48.45%的股权。
2017 年 1 月 24 日,xxxx其持有的 4,750,000 股普通股转让 2,422,500 股予华商龙控股,475,000 股予徐泽林,即华商龙控股、xxx、徐泽林与香港联合利丰成为联合创泰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华商龙控股 | 2,422,500 | 48.45 |
2 | xxx | 0,000,000 | 37.05 |
3 | xxx | 475,000 | 9.50 |
4 | 香港联合利丰 | 250,000 | 5.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6)2017 年 11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1 月 28 日,香港联合利丰将其持有的 250,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xxx。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华商龙控股 | 2,422,500 | 48.45 |
2 | xxx | 2,102,500 | 42.05 |
3 | xxx | 475,000 | 9.5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7)2018 年 4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3 月 16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31.55%股权的议案》,同意华商龙控股以 23,950万元受让xxxx有的联合创泰 22.05%的股权,以 7,600 万元受让xxxx有的联合创泰 9.5%的股权。
2018 年 4 月 19 日,xxxx其持有的联合创泰 1,102,500 股普通股转让予
华商龙控股;同日,xxxx其持有的 475,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华商龙控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华商龙控股 | 4,000,000 | 80.00 |
2 | xxx | 1,000,000 | 20.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8)2020 年 1 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7 月 15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联合创泰 20%股权的议案》,同意华商龙控股以人民币 46,000 万元受让xxxxx持有联合创泰 20%的股权。
2020 年 1 月 15 日,xxxx其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0,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华商龙控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华商龙控股 | 5,0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9)2020 年 9 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4 月 24 日,英xxx股东会作出了同意现金收购联合创泰 100%股权的决议。同日,英xx控与英xxx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4 月 24 日和 5 月 6 日,英xx控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权转让给英xxx,交易价格为 148,000.00 万元,英xxx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2020 年 6 月 2 日,英xx控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
2020 年 9 月 23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29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5 日,英xx控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9 月 24 日,华商龙控股将持有的联合创泰 5,000,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英xxx。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英xxx | 5,0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10)2021 年 6 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21 年 6 月 30 日,英xxx将持有的联合创泰 5,000,000股普通股转让予上市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创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芯创(曾用名聚隆科技) | 5,0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3、交易标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
1、联合创泰股权结构图
x次交易前,联合创泰控股股东为英xxx,实际控制人为xxx,联合创泰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x次交易前,联合创泰的公司章程中未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约定前置条件。
3、联合创泰原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x次重组完成后,联合创泰业务独立运营,上市公司充分尊重联合创泰的经营自主权。
4、不存在影响联合创泰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影响联合创泰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联合创泰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代理业务,凭借其专业化的团队、标准化的作业流程、良好的上下游分销渠道及先进的电子产品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联合创泰以核心元器件为主,代理的核心产品包括 SK 海力士的数据存储器和联发科的主控芯片等。依托于上游的原厂资源,联合创泰在云服务领域深入发展,目前客户主要系xx巴巴、中霸集团、字节跳动和华勤通讯等互联网云服务
商和国内大型 ODM 企业。
报告期内,联合创泰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最近两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两年,联合创泰均未进行利润分配。
(六)下属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一家控股子公司,其子公司深圳创泰拥有两家分公司。
1、全资子公司
企业名称 | 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7 月 6 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9GMX3H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销售代理;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输代理(不含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水路运输代理);物联网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股本结构 | 联合创泰持有其 100%股权 |
2、分公司
联合创泰的子公司深圳创泰拥有两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分公司
企业名称 | 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负责人 | 斯海龙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 月 8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MA01YNKK7D |
住所 | 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宁村西顺街 48 号-29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电子产品、元件和器件、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上海分公司
企业名称 | 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负责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2 月 8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HHE6E83 |
住所 |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 58 号 34 幢B 区 2 楼 205-4 室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物联网、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数据处理服务;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计算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硬件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3、控股子公司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8 月 5 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B4JN0Q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销售代理;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
股本结构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持有其 55%股权,北京忆芯科技有 限公司持有其 30%股权,深圳市观滔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5%股权。 |
(七)标的公司员工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有员工 64 人,员工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及年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 类别 | 员工人数(人) | 占比 |
专业结构 | 管理人员 | 14 | 21.88% |
营销人员 | 18 | 28.13% | |
运营人员 | 17 | 26.56% | |
技术人员 | 3 | 4.69% | |
行政财务人员 | 12 | 18.75% | |
合计 | 64 | 100.00% | |
受教育程度 | 硕士研究生 | 4 | 6.25% |
本科 | 33 | 51.56% | |
大专 | 18 | 28.13% | |
其他 | 9 | 14.06% | |
合计 | 64 | 100.00% | |
年龄区间 | 30 岁以下 | 14 | 21.88% |
30~39 岁 | 32 | 50.00% | |
40~49 岁 | 16 | 25.00% | |
50 岁及以上 | 2 | 3.13% | |
合计 | 64 | 100.00% |
(八)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董事:xxxxx,198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研修班结业。 2016 年至今担任联合创泰董事,英xxx现任董事长、总经理,2021 年 7 月起任xx芯创联席董事长、董事。
董事、总经理:xx女士,198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自 2008年进入电子分销领域,2014 年至今历任联合创泰事业部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总裁,联合创泰现任董事、总经理;英xxx现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xxxxx,198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基石资本任财务部总经理。2021 年 7 月起任联合创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业部总经理:xx先生,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4年 11 月起先后就职于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泰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凌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慧国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今任联合创泰事业部总经理。
产品营销部总经理:xx先生,197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 2001 年 2 月起先后就职于华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信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进晨熙电子有限公司、大联大控股旗下品佳集团。2016 年 5 月至今任联合创泰产品营销部总经理。
二、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1、资产概况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10123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货币资金 | 13,865.70 | 16.27% |
应收账款 | 10,624.08 | 12.47% |
应收款项融资 | 11,851.33 | 13.91% |
预付款项 | 2,595.03 | 3.05% |
其他应收款 | 6,269.66 | 7.36% |
存货 | 40,000.91 | 46.95% |
合计 | 85,206.71 | 100.00% |
2、房屋建筑物及土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未拥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
3、主要机器、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成新率 | 是否抵押 |
电子设备 | 9.90 | 1.99 | 20.06% | 否 |
其他设备 | - | - | - | 否 |
合计 | 9.90 | 1.99 | 20.06% | - |
注: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100% ,下同。
4、专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未拥有任何专利,亦未曾递交任何专利申
请。
5、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未拥有任何软件著作权。
(二)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负债总额为 47,620.54 万元,主要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合同负债等流动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短期借款 | 3,142.84 | 6.60% |
应付票据 | 6,553.61 | 13.76% |
应付账款 | 22,673.70 | 47.61% |
预收款项 | - | - |
合同负债 | 1,421.18 | 2.98% |
应付职工薪酬 | 282.77 | 0.59% |
应交税费 | 2,531.67 | 5.32% |
其他应付款 | 11,014.77 | 23.13% |
流动负债合计 | 47,620.54 | 10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负债合计 | 47,620.54 | 100.00% |
2、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不存在或有负债。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最近十二个月内不涉及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事项。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进行的增资、股权转让和改制涉及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联合创泰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涉及增资和改制的情况。
(一)除本次交易,联合创泰股权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
日期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 (万股) | 价格 (万元) | 转让价格 | 作价依据 | 履行程序情况 |
2018-04-19 | xxx | 华商龙控股 | 110.25 | 23,950 | 217.23 元/股 | 交易双方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经充分协商后确定的交易作价。 | 2018 年 3 月,英xx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全资孙公司华商龙控股收购联合创泰 31.55%股份的议案,该交易无需提交英xx控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 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和异议。 |
xxx | xx龙控股 | 47.50 | 7,600 | 160 元/股 | |||
2020-01-15 | xxx | 华商龙控股 | 100.00 | 46,000 | 460 元/股 | 交易双方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经充分协商后确定的交易作价。 | 2019 年 7 月,英xx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全资孙公司华商龙控股收购xxxxx持有的联合创泰剩余 20%股份的议案,该交易无需提交英xx控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法律 程序,不存在纠纷和异议。 |
2020-09-24 | 华商龙控股 | 英xxx | 500.00 | 148,000 | 296 元/股 | 交易双方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经充分协商后确定的交易作价。 | 2020 年 4 月,英xxx股东会作出了同意现金收购联合创泰 100%股份的决议。 2020 年 4 月和 5 月,英xx控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英xx控向英xxx以现金方式出售联合创泰 100%股份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2 日,英xx控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9 月,英xx控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英xx控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 |
日期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 (万股) | 价格 (万元) | 转让价格 | 作价依据 | 履行程序情况 |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10 月 15 日,英xx控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存 在纠纷和异议。 |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联合创泰发生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4 月,xxxxxxxxx股权
(1)本次股权转让概况
2018 年 4 月,xxxx持有联合创泰 2,102,500 股普通股转让 1,102,500 股
普通股予华商龙控股,转让价格为 23,950 万元;本次华商龙控股受让股权的原
因主要系其对联合创泰后续业绩的持续看好,此前联合创泰已完成 2017 年的业绩承诺,且其盈利能力较强,已初见其未来发展的潜力,为完成华商龙控股最终扩大核心产品的竞争力及开拓新的市场、以最终实现战略规划的目的。
同日,xxxx其持有的 475,000 股普通股转让予华商龙控股,转让价格为
7,600 万元;xxxxx股权的原因主要系本次股权投资收益已达预期,故转让股权并退出。
(2)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鉴于xxx对华商龙控股作出了业绩承诺,故转让价格综合考虑了其业绩承诺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2、2020 年 1 月,xxxxx股权
2020 年 1 月 15 日,xxxx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0,000 股普通股转让给华
商龙控股,转让价格为 46,000 万元。本次华商龙控股继续受让股权的原因主要系:(1)看好联合创泰的发展前景,继续并购有利于提升英xx控业绩;(2)其母公司英xx控当时正在实施非公开发行,预期可以促进联合创泰业务规模进一步增长,继续收购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2020 年 9 月,华商龙控股转让股权
2020 年 9 月 24 日,华商龙控股将持有的联合创泰 5,000,000 股普通股转让
给英xxx,转让价格为 148,000 万元。华商龙控股转让股权的原因主要系为了缓解其母公司英xx控的流动性压力,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天健华辰对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根据xxxx出具的华辰评报字
(2021)第 0007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联合创泰
100%股份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为 169,500.00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
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作价为 160,160.00
万元。
(三)最近三年与交易相关的评估情况
2018 年 4 月,英xx控收购联合创泰 31.55%的股份,聘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联合创泰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020 年 1 月,英xx控收购联合创泰 20%的股份,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合创泰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020 年 9 月,英xx控出售联合创泰 100%的股份,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联合创泰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上三次评估的具体情况如下:
1、英xx控收购联合创泰 31.55%股份的评估情况
2018 年 3 月 16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31.55%股权的议案》,同意华商龙控股以 23,950万元受让xxxx有的联合创泰 22.05%的股份,以 7,600 万元受让xxxx有的联合创泰 9.5%的股份。
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联评报字[2018]第 1050 号《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联合创泰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得出联合创泰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80,161.69 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xxx(0000)000000 x《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账面净资产为 2,908.51 万元,本次评估价值较账面净资
产增值 77,253.18 万元。
2、英xx控收购联合创泰 20%股份的评估情况
2019 年 7 月 15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联合创泰 20%股权的议案》,同意华商龙控股以人民币 46,000 万元受让xxxxx持有联合创泰 20%的股份。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9]第 01-323 号《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为基
准日,联合创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242,639.06 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xxx(0000)000000 x《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联合创泰账面净资产为 20,552.10 万元,本次评估价值较账面净资
产增值 222,086.96 万元。
3、英xx控出售联合创泰 100%股份的评估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和 5 月 6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英xx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份转让给英xxx,交易价格为 148,000.00 万元,英xxx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0]第 604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联合创泰股东全部
权益评估价值为 147,972.00 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xxx(0000)000000 x《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创泰账面净资产为 27,171.79 万元,本次评估价值较账面价
值评估增值 120,800.21 万元。
五、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x次交易不涉及联合创泰债权债务转移,联合创泰对其现有的债权债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以其自身的名义享有或承担。
六、主要财务数据
(一)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xxx(0000)0000000 x审计报告及众xxx(0000) 0000000 x专项鉴证报告,联合创泰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末 |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末 |
营业收入 | 652,171.64 | 584,348.12 |
利润总额 | 7,193.57 | 14,371.15 |
净利润 | 5,057.18 | 11,984.9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057.29 | 11,990.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5,021.31 | 11,987.35 |
总资产 | 85,378.08 | 99,000.42 |
所有者权益 | 37,757.54 | 27,171.7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7,757.64 | 27,171.7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552.60 | 66,997.58 |
资产负债率 | 55.78% | 72.55% |
销售毛利率 | 3.82% | 4.79% |
报告期内,联合创泰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84,348.12 万元和652,171.64 万元,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67,823.52 万元,增幅为 11.61%;联合创泰分
别实现净利润 11,984.96 万元和 5,057.18 万元,2020 年净利润较 2019 年降低
6,927.77 万元,降幅为-57.80%;联合创泰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4.79%和 3.82%。
(二)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参见本报告书之“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联合创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五)盈利能力分析”之“9、非经常性损益”。
七、资产受限、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情况说明
(一)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x次交易完成前,本次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联合创泰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形。
2020 年 10 月 23 日,标的公司股东英xxx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股权质押登
记,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500 万股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联合创泰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执行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x次交易完成前,联合创泰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八、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
x次收购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九、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1、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联合创泰是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授权分销商,于 2013 年在香港成立,主要代理国际知名的资源型产品线。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联合创泰凭借其专业化的团队、先进的电子产品线、良好的上下游分销渠道及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形成了在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
联合创泰拥有优质的原厂代理资质和客户资源。联合创泰以核心元器件为主,拥有全球前三家全产业存储器供应商之一的 SK 海力士、全球著名主控芯片品牌 MTK、国内存储控制芯片领域领头厂商兆易创新(GigaDevice)的授权代理权,
以及立讯、锐石创芯、寒武纪、九联科技等多品牌代理资格。依托于上游的原厂资源,联合创泰结合原厂产品的性能以及下游客户终端产品的功能需求,在各大下游细分领域深入发展,目前客户涵盖互联网云服务行业、移动通讯行业、物联网智能行业、ODM 制造业等多个行业的头部客户,包括xx巴巴、中霸集团、字节跳动、华勤通讯、紫光存储、立讯、百度、天珑移动、移远通信、武汉烽火、王牌通讯、展华集团等,是 IC 产业链中连接上下游的重要纽带。
联合创泰拥有良好的分销渠道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联合创泰在香港、上海设有仓库,在深圳、上海、北京、杭州等我国电子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设有销售网络,可以随时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电子元器件产品供应服务,是电子元器件产业链中连接上下游的重要纽带。
联合创泰专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分销,目前已具备数据存储器、主控芯片、集成电路、模组、DAC 线缆等电子元器件产品提供能力,产品广泛应用于云计算存储(数据中心服务器)、手机、电视、车载产品、智能穿戴、物联网等领域。
报告期内,联合创泰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重大变化。
2、主要产品及用途
(1)主要代理产品的类别、应用领域及授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代理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品牌 | 合作开始 时间 | 协议期限 | 产品类别 | 应用领域 | 授权区域/代理区域 | 授权区域内其他分销商 | 是否买断式代 理 |
SK 海力士 | 2016 | 2020.1.1-202 0.12.31,到 期自动续期 12 个月 | 存储器(DRAM、NAND、 MCP、SSD 等) | 服务器、消费类产品、手机 | 中 国 大 陆及 香 港 地区 | LEADRAM 、 SMARTECH 、 E-POINT 、 SAS 、 KINWEI 等 | 是 |
MTK 联发科 | 2016 | 2021.9.17 生 效,无具体期限 | Base Band 、 Application Processor 、 Connective(WIFI/BT) (基带、射频、WIFI/蓝 牙连接) | 4G/5G 通讯、平板、车载类 | 中国大陆 | 奇普仕、品佳、 Coretek、南基等 | 是 |
兆易创新 | 2017 | 2019.10.15-2 022.10.14,在 GD 检验并满 意代理商表现的情况,合约 | FLASH,MCU (闪存、微控制器) | 无线耳 机、笔记本电脑、 POS 机 | 中 国 大 陆及 港 澳 地区 | xx电子、厦门信和达、苏州商诺、新晔电子科通、中电、益登、路必康、 淇诺、南基、亚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