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非标过程设备(装置)供应商,在石油、化工行业从事 A1/A2/A3 类压力容器(装置)设计、制造多年,拥有丰富的设计、制造经验。双方有意愿在“以固态储氢材料 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储氢装置及氢储(放)运系统相关产品”领域开展合作。
证券代码:300092 证券简称:科新机电 公告编号:2022-019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为推进合作开展奠定了基础,但后续具体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协议书仅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仍处于项目的前期筹建阶段,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当前阶段,氢能源相关产业和市场尚处于应用示范发展阶段,未来受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成本控制、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1、协议签署的背景
鉴于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创明”)是以新能源材料为主业的研究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的xx技术企业,在新型储氢材料、供氢系统、以固态储氢材料为氢源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领域拥有多年的研发成果积累和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专业
的非标过程设备(装置)供应商,在石油、化工行业从事 A1/A2/A3 类压力容器(装置)设计、制造多年,拥有丰富的设计、制造经验。双方有意愿在“以固态储氢材料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储氢装置及氢储(放)运系统相关产品”领域开展合作。
基于此,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安泰创明共同签署了《“以固态储氢材料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储氢装置及氢储(放)运系统相关产品”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书》
(以下简称“共建协议书”)。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长期合作的原则,决定共建联合实验室。
2、 协议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的共建协议书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合作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R97TG7E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536.1112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及相关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金属合金材料、纳米材料及其制品、复合材料制品、无机材料制品、有机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及化学制品除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孵化;从事科技项目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安泰创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没有与安泰创明发生类似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安泰创明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专业技术团队,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目标
双方共同针对基于固态储氢作为氢源介质的气固储氢装置相关产品及应用开展研发合作,包括常温常压加氢站储氢装置(系统)、高温高压大型氢储、运装置进行共同研发,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氢储运装置(系统),并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加氢站储氢系统、中长距离氢储运车等方面的产品合作研发和推广应用。
2、合作范围和研究领域
共建联合实验室,搭建气固氢储运装置(系统)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和试验平台,开展以固态储氢材料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储氢装置及氢储(放)运系统相关产品关键技术研发,并进一步开发加氢站储氢系统、中长距离氢储运车等方面的产品。
3、组织管理和运行模式
联合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甲方推荐一人担任委员会主任,乙方推荐一人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年度研发项目。各方根据需要派出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实验室研发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工合作的方式展开。甲方主要负责不同使用场景的储氢材料以及装置的设计方案相关参数和具体指标的研究开发,乙方主要负责储氢装置的系统设计、装置的集成与制造工作,并进行稳定可靠性调试、验证。双方共同对储氢装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开展性能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加氢站储氢系统、中长距离氢储运车等方面的产品研发和合作。
4、双方技术投入
甲方具有氢储运及加氢站用高低温固态储氢材料的成分研发、生产设备及规模化制备技术,具备年产 500 吨储氢材料生产能力;具备固态储氢材料供氢装置的设计及研发能力,生产的小型固态储氢罐已经广泛用于燃料电池助力车、电动车、叉车及公斤级备用电源供氢系统,具备相关知识产权。
乙方具有制氢、储氢、加氢反应项目的系统设计、装备制造技术和配套能力,具有对温度和压力下临氢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临氢设备安全运行的在线监测技术及临氢材料腐蚀破坏的检验试验技术,具备相关知识产权。
5、研发场地和平台建设
联合实验室平台双方共建,双方均挂牌,储供氢系统基地设在乙方。甲方负责储氢材料研发、并提出储存装置工艺需求,负责在联合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采集、分析相关数据并形成试验报告。乙方负责实验研发场站建设选址和报建,并负责为实现供氢、储氢、放氢功能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以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与调试。
6、经费保障
双方各自的项目研发费用自行承担,联合实验时双方的人工成本自行承担。实验场站建设费用及日常未开展实验时的场站运维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实验场地、配套公辅设施以及办公条件。其他委托实验,依据有偿使用原则另行签订使用合同。
7、科技成果及应用
双方原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包括甲方带入合作项目的材料成分体系、材料产业化制备技术及开展合作项目中要制备的储氢装置整体解决方案技术,乙方带入合作项目的储运放氢系统装置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技术;
双方合作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双方共有;双方合作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应用收益,甲方占比 65%,乙方占比 35%,双方应共同推广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具体可采用成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在联合研发过程中委托研发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约定由双方确认。
8、保密协议
在联合实验室的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相关的商业秘密及某一方不希望公开的信息要限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内,并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因信息管理不善造成的信息泄
露。任何一方由于违反保密条款而造成对方秘密信息泄露,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合作期限
联合实验室的合作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一方希望延长期合作期限,应在协议到期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延期,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其他
双方可以依据联合实验室的平台条件和工作基础联合申请政府科技项目,申领费用进入基金,作为项目运行资金专款费用。联合实验室的资产,所有权分别归属出资方或提供方。双方共同维护平台,保障设备的完好性。设备出现的故障由使用方负责维修,设备造成的损坏由使用方按照双方委托的独立第三方评估确定的损失金额赔偿。协议终止后,设备归还给提供方。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共建协议书的签署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安泰创明产生依赖。
2、本共建协议书签署后仍处于项目的前期筹建阶段,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积极开展氢能产业布局,与安泰创明在氢能领域共建联合实验室,符合当前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实现互惠双赢,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增强整体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1、本共建协议书仅为双方确立合作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后续具体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与安泰创明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涉及的产品研发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存在市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共建协议书内容系框架性规定,对各方约束力较弱,存在一定的合作固有风险;不排除因国家政策变化、合作各方自身需求或目标变化等因素而造成合作事项的不利影响,或导致预定的目标无法实现或合作的效率、效果达不到预期。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框架协议。
2、本共建协议书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均不存在持股变动情况。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 《“以固态储氢材料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储氢装置及氢储(放)运系统相关产品”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