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相關的法規
概述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資金。根據投資標的不同,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行業概覽」章節。
在中國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業務受到監管,監管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監管規定的內容主要涉及登記備案、重大事項變更、業務運作等諸多方面。
主要監管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12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修訂)》(已於2015年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有權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公募證券基金)和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並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規則。
根據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於2013年6月27日發佈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準和規範等。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暫行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被投資方的其他種類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17年8月30日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私募暫行條例》」),進一步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以及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提供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4月27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明確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行政法規即《私募暫行條例》尚未頒佈。在此情況下,《資管新規》不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備案管理條例》和《私募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對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和私募基金行業進行行業自律的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行業准入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獲准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如下基本信息申請備案,辦理備案手續:(1)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2)組織章程細則或者合夥協議;(3)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4)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及(5)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頒佈並於同日起施行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若干事項的公告》(「《規範登記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情形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機構; 或(2)已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他重大事項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各類獲准備案的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如下基本信息申請登記,辦
理登記手續:(1)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2)基金合同、組織章程細則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3)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及(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7年2月13日頒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4號 — 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4號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投資於不動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的,暫不予備案:(1)委託貸款;(2)嵌套投資信託計劃及其他金融產品;(3)受讓信託受益權及其他資產收(受)益權;(4)以名股實債的方式受讓不動產開發企業股權; 及(5)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債權投資方式。根據4號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熱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及成都等16個城市,並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調整範圍。4號文強調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據勤勉盡責的受託義務,履行向下穿透審查義務,以確定受託資金的最終投資方向符合要求。4號文明確禁止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通過銀行委託貸款、信託計劃、受讓資產收(受)益權等方式向不動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用於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各類機構發放首付貸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設立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動產開發企業、項目應當符合4號文要求,存續產品不得新增與4號文不符的投資項目。存續產品已投項目存在上述情形的,相關投資項目到期後不得續期。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8年1月12日頒佈並於同日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備案須知》」),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是借貸活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8年2月12日起不再辦理以下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圍的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1)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 、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2)通過委託貸款或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 及(3)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備案須知》明確私募基金涉及關連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係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連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按照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重大變更事項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頒佈並於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如下重大事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或(6)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私募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如下重大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1)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2)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3)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及(5)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或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按照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高管人員從業資格
根據《私募登記備案辦法》,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範登記公告》,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非證券)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2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及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 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而言,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屬性質差異,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則屬法定代表,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企業合夥則屬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授權代表。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的兩間公司(即本公司及上海瑞襄)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並從事非證券業務。本公司及xxxx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為xxx。本公司及xxxx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合規風險負責人分別為蘇女士及xx女士。xxx、蘇女士及xx女士均擁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運作 專業化經營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
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1日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內控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參照適用該指引,遵循各部門設置合理、權責分明和相互制約的原則,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基於前述原則,該指引就業務流程控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衝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了進一步規定。
根據《內控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信息披露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4日頒佈並生效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內容應主要包括: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財務狀況、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及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等。另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私募基金合同中明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依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各年末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1)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4)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定期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及(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依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如下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1)基金名稱、註冊地址或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2)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8)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9)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10)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1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或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及(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依據《私募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依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組織章程細則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1)基金合同;(2)招股章程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及(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履行基金募集期間及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備案須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連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此外,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 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資金募集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不得向除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其他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4月15日頒佈並於2016年7月15日生效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募集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用其募集的基金設立一個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且在募集資金的過程中應當履行如下程序:(1)特定對象確定;(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3)基金風險揭示;(4)合格投資者確認;(5)投資冷靜期; 及(6)回訪確認。
根據募集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作為募集機構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根據募集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作為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xx或者重大遺漏;(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回報,包括宣傳「預期回報」、「預計回報」、「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4)誇大或者部分推介基金,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違反規定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部分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6)推介或部分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9)惡意貶低對手;(10)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並非由籌集者設立或籌集者不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募集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作為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開出版資料;(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3)海報、戶外廣告;(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合格投資者
根據《私募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其中,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50人,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根據《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5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百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百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百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00,000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合同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4月15日頒佈並於2016年7月15日生效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應當參照適用該指引,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如下事項: 前言、釋義、聲明與承諾、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當事人及權利義務、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私募基金的投資、私募基金的財產、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與會計核算、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稅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揭示、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私募基金的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及其他事項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參照適用該指引,在組織章程細則中明確約定如下事項: 基本情況、股東出資、股東的權利義務、入股、退股及轉讓、股東(大)會、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事項、管理方式、託管事項、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稅務承擔、費用和支出、財務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終止、解散及清算、組織章程細則的修訂、一致性、份額信息備份、報送披露信息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如下事項: 基本情況、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合夥人會議、管理方式、託管事項、入夥、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投資事項、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稅務承擔、費用和支出、財務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的修訂、爭議解決、一致性、份額信息備份、報送披露信息等。
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7年3月1日頒佈並生效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瞭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 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法規
主要監管機構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13年3月15日頒佈並於2013年6月1日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服務機構可以加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行業准入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可以銷售其募集的基金產品。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註冊並取得相應資格,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及(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滿足上述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2)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3)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人民幣20百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5)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6)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及(7)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2)最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3)最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4)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及(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備案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定期更新。
重大變更事項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專業人員從業資格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倘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10人或者分支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2人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根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人員需按規定完成每年度不少於15學時的後續培訓,並通過所在機構每兩年參加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從業資格年檢。
根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業人員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滿足以下條件:(1)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符合:(1)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並在相關機構任職的;(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市場基礎》,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及(3)通過證券業
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同時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自2017年7月1日後,上述科目的考試成績均按照四年有效期規定執行,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考試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後續培訓學時。
基金銷售業務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10月12日頒佈並於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內控指導意見》」),基金銷售機構應按照健全、有效、獨立、審慎的原則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或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1)虛假記載、誤導性xx或者重大遺漏;(2)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5)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及(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如違規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1月21日頒佈並生效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
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並提示基金投資人中國基金運作時間較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模擬基金未來投資業績,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準確清晰。
基金銷售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1)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2)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3)以低於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4)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5)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6)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7)基金宣傳材料不真實、準確的情形; 及(8)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如從事上述禁止的行為,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10月12日頒佈並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包括:(1)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2)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3)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及(4)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應當包括:(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2)基金持有人聯繫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及(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基金銷售機構如未按照規定簽訂書面銷售協議,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於2011年9月23日頒佈並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
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作為監督機構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用於存放、管理、監督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監督管理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離任。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離任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基金銷售業務的合法合規情況,並於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予以存檔備查。
與稅收相關的法規
企業所得稅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3月16日頒佈並於2017年2月2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國務院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適用的統一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 20%。
增值稅(「增值稅」)及營業稅
根據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頒佈,並於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於2008年12月18日頒佈,並於2011 年10 月28 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合稱「《增值稅法》」),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及個人均必須繳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增值稅法》特別列明以外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率為17%。
根據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頒佈,並於2008年11月1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12月18日頒佈,並於2011年10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合稱「《營業稅法》」),所有在中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法》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上述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3月23日頒佈,並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該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與勞動及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
勞動關係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6月29日頒佈,並於2012年1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等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合同內
有關商業秘密及不競爭方面的規定;(4)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6)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7)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可被勞動行政部門處以每人人民幣500元以上人民幣2,000元以下的罰款; 及(8)用人單位逾期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7月5日頒佈並於2009年8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頒佈並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於2004年4月27日頒佈並於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勞動部(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前身)於1994年12月14日頒佈並於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國務院於1997年7月16日頒佈並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於1998年 12月14日頒佈並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比例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職工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國務院於1999年4月3日頒佈並於2002年3月24日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
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人民幣10,000元以上人民幣5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