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留宿幼兒園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留宿幼兒園是一種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為主要因種種家庭問題或危機而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 2 至 6 歲兒童,提供家居以外的照顧服務。留宿幼兒園提供/安排留宿及教育服務。
目的及目標
留宿幼兒園服務旨為兒童提供短期照顧,直至他們能與家人團聚或接受其他長期生活安排為止。
留宿幼兒園的目標是:-
⚫ 為兒童提供住宿照顧,讓他們在穩定及安全的生活環境中成長和發展;及
⚫ 提供均衡的活動,促進兒童在體能、智能、語言、社交及情緒方面的發展。服務性質
服務必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及相關規例。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基本照顧,包括
⚫ 住宿;
⚫ 24 小時照顧;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提供充足及各類切合兒童年齡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適及基本的生活用品;及
⚫ 安排定期健康檢查,保存健康記錄,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b) 具持續目標、均衡和靈活設計的活動,及對兒童的進展及活動作系統性的檢討。活動應包括各式各樣的遊戲及學習活動,以滿足兒童多方面的發展需要,務求:
⚫ 提高兒童大、小肌肉動作技巧的發展;
⚫ 培養兒童對學習知識、推理及解決問題的積極態度;
⚫ 培養兒童人際溝通技巧;
⚫ 協助兒童認識自己的情緒,並學習表達情感的技巧;及
⚫ 培養兒童的自尊和責任感。
(c) 滿足個別兒童需要的服務,包括:
⚫ 督導日常活動及起居生活;
⚫ 因應個別兒童的需要提供輔導服務;及
⚫ 於需要時安排或陪同兒童接受其他服務,例如心理服務、牙科服務等。
(d) 福利計劃,包括:
⚫ 透過定期個案討論或檢討會議,與涉及兒童住宿安排的相關人士,制訂及檢討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
⚫ 聯繫涉及兒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家人/監護人、其他機構及轉介機構或工作員,以確保定期評估個別兒童的發展進度;及
⚫ 與轉介工作員合作,鼓勵及協助兒童與家人/監護人保持聯絡,安排兒童短暫離開院舍回家渡假,並為兒童與家人團聚/接受其他住宿安排作
準備。
(e) 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
⚫ 安排各類適齡的社交及康樂活動,發展社交技巧;及
⚫ 提供培養兒童良好習慣、自我照顧能力及日常訓練的機會。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年齡介乎2至6歲、而無家可歸、被遺棄或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兒童,當中或包括智力有限的兒童,或有輕微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評估為適合於留宿幼兒園接受照顧的兒童。
所有申請經社會福利署(社署)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的宿位使用 註 1 率 R(1) | 80% |
2 | 一年內的個別兒童發展進度評估報告 註 2 完成率 R(2) | 98% |
3 | 一年內的定期個案檢討 註 3完成率R(3) | 98% |
4 | 一年內為兒童籌辦的特別活動數目 註 4 | 4 |
5 | 一年內為鼓勵父母參與而籌辦的活動數目 註 5 | 2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基本服務規定
⚫ 每日 24 小時的照顧
⚫ 基本服務人員有幼兒中心主管、高級幼兒工作員、幼兒工作員、見習幼兒工作員、合資格護士、註冊社工和支援人員。
⚫ 服務須遵守相關守則及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程序手冊的規定。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若接獲資料齊全及已更新的申請,會在收到宿位空缺的書面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轉介有關申請。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註釋
索引 定義
註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離開當日所使用的宿位數目。
R(1) 宿位使用率的計算方法
年內每日入住人數*總和
=
名額 × 年內營運日數
× 100%
*每日入住人數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暫時離院的兒童,及離院前回家試住的兒童。
[如使用率未能達到議定水平,社署會考慮到可供轉介的數目]
註2 評估報告將包括以下項目:
a) 過去六個月個別兒童在體能、智能、語言、社交及情緒發展方面的進度報告;
b) 兒童在個人發展方面的評估;及
c) 個別兒童在發展方面的跟進計劃
d)每名兒童入住後,首六個月內進行一次評估報告,其後每九個月進行一次評估報告。
R(2) 個別兒童發展進度評估報告完成率的計算方法
期內已完成的個別兒童評估報告數目
=
期內需要完成的個別兒童評估報告數目
× 100%
註 3 定期個案檢討指由留宿幼兒園提議舉行的個案會議,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a) 參與者包括留宿幼兒園社工、兒童(視乎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而定)及第三方,即家長/轉介工作員/留宿幼兒工作
員等;
b) 有關兒童的具體範疇,包括住宿計劃、家庭團聚計劃,或在住宿期間出現的任何問題;
c) 將檢討記錄在案,即存置有關記錄;
d) 制訂跟進行動;及
e) 個案檢討的次數 為每名兒童入住首六個月內進行一次。第二次和後續檢討將於上一次檢討當日起計每九個月進行一次。
R(3) 定期個案檢討完成率的計算方式
期內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
期內需要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 100%
註 4 為兒童籌辦具有互動性質的特別活動的例子如下:社區參觀、節日慶祝、運動/遊戲日及畢業派對等。
註 5 鼓勵父母參與的活動例子如下:家長會、親子活動、家長資源庫、向家長發出最新通訊、開放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