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目的
為避免本公司或內部人因未諳法規規範誤觸或有意觸犯內線交易相關規定,造成公司或內部人訟案纏身,損及聲譽之情事,特訂立本辦法,藉以防範內線交易,保障投資人及維護本公司權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作業,應適用本管理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內部人係指依據證券交易法上對公司內部人所為規範,包括如下:
(1)其內部人範圍包括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
(2)內部人之關係人則包括:
①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②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3. 內線交易規範對象除前揭內部人外,則尚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以及自內部人獲悉消息之消息受領人。
第三條 職責單位
1. 本公司總管理處負責本管理辦法之制定及維護。
2. 本公司發言人負責對外發布公司重大訊息。第四條 風險評估
1. 公司未建立內部人名單,並定期提供教育宣導,致使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遭致違法之處罰。
2. 公司未對內部重要書面文件傳遞進行保護、未要求參與公司重要業務之外部機構或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致使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不當外流,未受規範。
3. 未建立統一對外發布公司重大訊息之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制度,並要求媒體澄清不當報導,致使外部人誤信錯誤消息。
第五條 作業程序及規範
1.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下列各款之人,均屬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範圍,包括:
(1)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喪失前 3 款身分後,未滿 6 個月者。
(5)從前 4 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6)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2. 內線交易係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內線交易規範對象於獲悉本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本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有買入或賣出之行為,違反該規定者,即構成內線交易。
3.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重大影響本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範圍包括:
(1)涉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對本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2)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本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4.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其公開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5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規定:
(1)涉及本公司財務、業務面之重大消息,其公開方式係指經本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2)涉及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其公開方式係指本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市況報導、及二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5. 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1)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保密協定。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3)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4)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須以適當的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
全技術處理。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應備份並保存於安全之處所。
(5)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6)本公司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應秉持下列原則:
①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②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③資訊應公平揭露。
(7)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8)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9)公司對外之資訊揭露應留存下列紀錄
①資訊揭露之人員、日期與時間。
②資訊揭露之方式。
③揭露之資訊內容。
④交付之書面資料內容。
⑤其他相關資訊。
(10) 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本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及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11)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權責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12) 權責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1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①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②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14)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條 x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本管理辦法或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並對新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應適
時提供教育宣導。
第七條 總管理處係本公司處理內部重大資訊之權責單位,應建立、維護內部人之資料檔案,並依規定期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八條 內部人異動申報作業
內部人新就(解)任及其關係人異動發生日起 2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相關資訊。
董事及監察人已於就任日起 5 日內,簽署確知內部人相關法令聲明書,
並於 10 日內彙總影本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惟如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延長報備期限至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日起 15 日內。
經理人應於就任之日起 5 日內,簽署確知內部人相關法令聲明書,並留存公司備查。
第九條 控制重點
1. 內部人之資料及名單應定期維護及更新。
2. 應定期對相關內部人提供教育宣導。
3.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公司重要業務合約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漏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訊息予他人。
4. 有關公司資訊之溝通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負責處理。
5. 公告文件紀錄,應妥善保存。
6. 權責單位應就媒體報導或不實消息予以說明及澄清。第十條 x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