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甲方”、“发行人”)
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乙方”、“债券受托管理人”)
关于
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之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023 年 11 月 6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在苏州市签订:
甲方: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邵建芳
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鉴于:
1、甲方拟发行 3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4、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委托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在本协议中:
“本期债券”是指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采用分期发行(如有)的本次债券中的任一期;若本次债券不涉及分期发行,“本期债券”指本期债券。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乙方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即自债券上市挂牌直至债券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乙方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本协议之约束。
2.4 本期债券分期发行的,各期债券均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
的要求。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相关书面确认意见提供至乙方。
3.2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3 甲方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甲方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乙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甲方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次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当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3.4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甲方应当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5 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核查要求,按季度及时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若涉及)的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等资料。
若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
3.6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7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3)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12)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2)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23)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4)甲方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5)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6)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27)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8)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29)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配合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影响的事件
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3.8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9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需要甲方推进落实的,甲方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会议决议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甲方单方面拒绝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甲方意见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其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
3.10 甲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如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1)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2)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3)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事件;
(5)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11 预计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按照乙方要求追加偿债保障措施,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
约定的追加偿债保障措施包括:
(1)追加担保;
(2)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4)调停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
(5)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乙方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
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自身信用。
乙方在对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要求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保证金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比例共同先行承担。具体承担方式根据本协议第 3.19 条之约定执行。
3.12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后续偿债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偿付及其安排、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由增信主体(如有)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甲方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13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乙方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14 本期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过程中,甲方拟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违约风险处置的,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聘请或变更的合理性。该等专业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区分,不得干扰
受托管理人正常履职,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聘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应存在以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3.15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且乙方被授权加入的,应当协助乙方加入其中,并及时向乙方告知有关信息。
3.16 甲方应当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当指定专人【陆莹、信息披露负责人、0512-56326212】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17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8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甲方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3.19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4.21 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乙方因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申请财产保全、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暂时无法承担的,相关费用可由债券持有人按照以下规定按照其持有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比例共同垫付或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垫付,垫付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1)乙方设立诉讼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诉讼专户”),用以接收债券持有人汇入的,因乙方向法定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所需的相关费用。
(2)乙方将向债券持有人及时披露诉讼专户的设立情况及其内资金(如有)的使用情况。债券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披露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费用汇入诉
讼专户。因债券持有人原因导致诉讼专户未能及时足额收悉相关费用的,乙方免予承担未提起或未及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责任。
(3)部分债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费用汇入专项账户,乙方可仅代表该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其他债券持有人后续明确表示委托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乙方应当一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债券持有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4)尽管乙方并无义务为债券持有人垫付本条规定项下的相关费用,但如乙方主动垫付该等相关费用的,甲方及债券持有人确认,乙方有权从甲方向债券持有人偿付的利息及/或本金中优先受偿垫付费用。
3.20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的,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按照每季度一次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按照每季度一次查询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4.2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乙方应核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甲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4.3 乙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关注甲方和增信主体的资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本协议第 3.7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增信主体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或获取相关会议纪要;
(2)每年不少于一次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每年不少于一次调取甲方、增信主体银行征信记录;
(4)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甲方和增信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5)每年不少于一次约见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进行谈话;
(6)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担保物(如有)进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物状况;
(7)每年不少于一次查询相关网站系统或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甲方及增信主体的诉讼仲裁、处罚处分、诚信信息、媒体报道等内容;
(8)每年不少于一次结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有),检查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执行状况。
涉及具体事由的,乙方可以不限于固定频率对甲方与增信主体进行核查。涉及增信主体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
4.4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进行监督,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甲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乙方应当监督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的情形,并监督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是否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若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在资金混同存放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和纠正。
4.5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每季度一次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
乙方应当每季度一次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核查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乙方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
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更的,乙方应当核查募集资金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并核查甲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发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的,应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并应当通过交易所和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
4.7 乙方应当每年一次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按规定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8 出现本协议第 3.7 条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要求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乙方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9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10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甲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应当关注甲方
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11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偿债保障措施,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或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提供方式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根据本协议第 3.19 条之约定执行。
4.12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3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4.14 乙方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每次兑付兑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了解甲方的偿债资金准备情况与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应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滚动摸排兑付风险。
4.15 甲方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承诺。甲方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影响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仲裁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的,担保物因形势变化发生价值减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覆盖违约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要求再次追加担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16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乙方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
4.17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8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二十年。
4.19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约定。募集说明书存在投资者保护条款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在本处约定相应的履约保障机制。
【投资者保护条款相关内容请参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节】
4.20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21 乙方履行本协议收取的受托管理报酬已包含在承销协议约定的费用中,不单独计算和收取。
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见证费等合理费用;
(2)文件制作、邮寄、电信、差旅费用、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受托管理职责而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3)因甲方未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额外支出的费用;
(4)因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5)因登记、保管、管理本期债券担保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6)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处置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上述所有费用在费用发生时由甲方支付,乙方无义务垫付。如乙方垫付该等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账单及相关凭证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若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则应按延付金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二的延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2)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偿债能力和意愿分析;
(9)与甲方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乙方采取的应对措施。
5.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的;
(2)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4)出现第 3.7 条第(1)项至第(24)项等情形的;
(5)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配合受托管理工作的,且经提醒后仍拒绝补充、纠正,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乙方可以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说明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等。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和防火墙制度,不得将本期债券的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提供给任何其他客户,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乙方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
(1)甲方持有乙方 20%以上股权;
(2)乙方持有甲方 20%以上股权;
(3)乙方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
(4)乙方为甲方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5)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公正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形。
下列与甲方相关的业务,不被视为乙方与甲方或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乙方将按照监管规定及内部有关信息隔离的管理要求,通过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物理隔离、信息系统隔离以及资金与账户分离等隔离手段,防范发生与本协议项下乙方履职相冲突的情形,相关业务包括:
(1)自营买卖甲方发行的证券;
(2)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财务顾问服务;
(3)为甲方提供承销服务;
(4)为甲方提供收购兼并服务;
(5)甲方已发行证券的代理买卖;
(6)开展与甲方相关的股权投资;
(7)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8)为甲方提供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服务。
甲方发现与乙方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3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期间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报告,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 5.3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乙方无法公正履行相关职责的,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利益冲突。协商不成或利益冲突无法解决的,乙方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辞去债券受托管理人职务,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聘任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乙方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辞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甲方应当披露上述利益冲突的情形,自行召开或提请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6.4 当乙方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而未履行本协议第 6.3 条规定义务的,应当就各自过错程度对债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4)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且甲方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承接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双方同意,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承诺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申请文件或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披露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甲方违反与本协议或本期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上市规则,从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乙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甲方应对乙方给
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乙方就本赔偿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乙方免受损害,但乙方对此同样具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甲方的赔偿责任。
若因乙方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导致甲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甲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乙方应对甲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甲方就本赔偿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甲方免受损害,但甲方对此同样具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乙方的赔偿责任。
10.3 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相应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定的通过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且待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上市场所无异议后生效。
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在甲方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事务后;
(2)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3)通过启动担保程序或其他方式,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本息收益获得充分偿付,从而使本期债券持有人和甲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4)甲方未能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本息,乙方为了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已经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措施,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维护,或在法律上或/和事实上已经不能再获得进一步的维护,从而使本期债券持有人和甲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无法履行受托管理义务的其他情形出现;
(6)本期债券发行未能完成;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三条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56 号甲方收件人:陆莹
甲方传真:0512-56326239
乙方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乙方收件人:尹鸣伟、唐成
乙方传真:0512-62938665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1)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2)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3)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廉洁从业
14.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双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5.2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5.3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余壹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签章页)
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人: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3
(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乙方、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