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966/221845622020070042007
專題研究
自動續約條款及其爭議
——以青峰案為中心
xxx*
壹、前 言
2003年在貢寮海洋音樂祭,以青峰(xxx)為主唱的「蘇打綠」樂團和知名音樂製作人xxxxx1。2005年xxxx「蘇打綠」樂團出了首張同名專輯2。
2016 年「蘇打綠」樂團獲得金曲獎五個大獎, 包括最大獎「最佳國語專輯獎」,但卻於慶功宴上宣布將要休團3。2017年初「蘇打綠」樂團決定休息3年4,但
DOI:10.3966/221845622020070042007
收稿日:2020年3月31日
*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1 xxx,蘇打綠:選擇很簡👉,需要誠實面對自己的勇氣,天下雜誌網路版,2011年4月13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 26日。
2 xxx,蘇打綠:大學,值得無與倫比的認真,Cheers雜誌網路版,2010年5月7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 26日;xxx,回母校開唱 青峰以首張專輯造型現身,聯合報網路版,2016年8月5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6日。
3 東森新聞,青峰動臉「修五官」下巴變超V粉絲驚呆 追問:還喜歡我嗎?,東森新聞網路版, 2018 年3 月21 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xxx,金曲獎/xxxx認青峰過分 因「婚姻關係」5秒答應, ETtoday星光雲,2016年6月25,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最後瀏覽日: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35
於2018年時傳出解散風聲5。該解散傳聞被經紀人xxxxx6。
休息1年後,2018年起青峰以個人歌手方式繼續闖蕩娛樂圈7。雖仍由xxx擔任經紀人,但所屬公司卻從「xxx音樂社」換成「大房小山工作室」8。同年5月 24日發行個人單曲9;另於6月青峰開始在中國的選秀節目《明日之子》第2季中擔任導師10。然而,青峰在參與該選秀節目後,因有了製作經驗而覺得是該獨當一面的時候了11。同年底青峰與xxxxx終止經紀合作關係12。根據2020年之新聞,該拆夥之主因是青峰的創作歌曲於中國發行或利用之版權費用爭議13。不過,在雙方
2020年2月27日。
4 自由時報,「xxx抄襲蘇打綠」?《歌頌者》彈幕笑哭粉絲,自由時報網路版,2019年4月15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6日。
5 xxx,蘇打綠解散?青峰12xx巧妙曝心聲,聯合報網路版,2018年3月10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6日。
6 xxx,蘇打綠經紀人出面了! 現身說法「回應解散傳聞」,ETtoday星光雲,2018年3月
6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7 xxx,被爆「技術跟不上」 蘇打綠家凱回應了!,ETtoday星光雲,2018年3月13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xxx,蘇打綠露面談:👉飛狀態! 休息一年想引退「等著過氣」,ETtoday星光雲,2018年4月16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8 xxx,「蘇打綠」青峰宣布出走:對自己生命負責,大紀元網路版,2018年12月31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00000000.xxx,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9 xxx,蘇打綠青峰👉飛出新歌!首揭心聲:有些歌不適合6個人……,三立新聞網路版, 2018 年5 月18 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最後瀏覽日: 2020年2月27日。
10 娛樂中心,青峰首接選秀導師超害羞 xxx「可以抱你嗎」秒將他融化,三立新聞網路版, 2018 年6 月25 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 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1 xxx,註8新聞。
12 娛樂中心,蘇打綠解散?青峰「對自己生命負責」 證實拆夥恩師xxx,三立新聞網路版,2018年12月31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3 法庭中心、xxx,青峰 👉5億版稅被控違反《著作權》遭起訴「難以心服」,蘋果新聞網, 2020 年2 月25 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X0XXXXXX XPSQFJHLVZ3WX6D2I/,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36
終止關係的同時,青峰已準備專心經營中國市場14。
2019年起青峰成立自己的公司(xxx的狂歡有限公司),以處理相關版權與表演事務15。同年間青峰除了繼續有單曲的數位發行外16,還繼續參與中國的電視節目並有相當高的收入17。然而,同年xxx突然要求青峰延長詞曲版權授權合約,而令青峰十分震驚18。
2019年5月間xxx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青峰及其經紀公司違反著作權法19。xxxxxx擁有「蘇打綠」樂團全部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20。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青峰與xxxx於2018年 9月間合意將詞曲版權交予青峰處理21。青峰更於同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xxx不續約經紀合約、錄音版權授權契約、及詞曲版權授權合約22。另雙方後於12月 31日發表「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xxx支持這個勇敢的決定」、「接下來,xxx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語之公開聲明23。
14 鏡週刊,【青峰脫團撈】脫離恩師放膽玩 青峰對岸進帳8xx,xxxxxx,0000年12月18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 27日。
15 童鈴雅,唱自己寫的歌挨告遭起訴!揭青峰合體蘇打綠幕後👉議:270首歌、41商標侵權纏訟中,風傳媒,2020年2月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6 xxx,蘇打綠「休團3年」期限到! xxx:有在討論合體,ETtoday星光雲,2019年7月5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7 鏡週刊,【獨家】【👉飛撕破臉】上億身價機車代步 青峰👉飛晉升有房族,鏡週刊網路版, 2020 年2 月4 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18 xxx,青峰挨告遭起訴!環球音樂訴版權原委,華視網路版,2020年2月24日,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xxxx,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日。
19 xx嬙,xxxx告 青峰恐不能演唱〈小情歌〉,鏡週刊網路版,2019年11月1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20 鏡週刊,註17新聞。
2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二/(一)。
22 同前註。
23 同前註。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37
系爭「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原期間為2008年10月1日到 2014年12月31日止,但有自動續約條款24。承辦檢察官認為青峰於2019年期間仍專屬授權其音樂著作財產權給xxx,因為其於2018年10月間才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授權,乃違反自動續約條款所訂之期限,而未能成功終止系爭合約25。因此,檢察官認為青峰於2018年間的系爭音樂著作之使用乃未經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之使用,而於2020年2月24日正式以犯著作權法之罪起訴青峰26。
雖青峰另於2019年9月30日時在期限內終止系爭合約之續約27,但此事件已造成一荒謬現象,即青峰於2020年起得自由運用其所創作的歌曲,但同時卻身負未經同意利用自己創作之刑事追訴28。此外,2019年底「蘇打綠」樂團確定並準備回歸中29,而此事件也為團體回歸埋下其他商權標問題之種子30。
對此,本文嘗試提出解決方案,以平息這場音樂產業的大事件。以下,本文首先就涉及自動續約條款之相關著作權民事訴訟案件進行介紹,其中也包括青峰案民事訴訟的裁定。其次,以青峰案的專屬授權契約為核心,本文討論專屬授權與自動續約條款間的交錯問題。本文欲指出系爭合約有解釋空間,並檢討概括授權條款於
24 法庭中心、xxx,註13新聞。
25 xxx,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xxxx告違反著作權法,中央通訊社,2020年2月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xxxx,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26日。
26 xx,【青峰起訴】xxx不只告刑事 還求償50萬並要求登報,蘋果新聞網,2020年2月 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0XXX0XXXX00XXXX0XXX0 SE2SU/,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26日。
27 同前註。
28 xxx,恩師「惡意刁難」提告 xxx遭起訴後首曝14字心聲,TVBS新聞網,2020年2月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26日。
29 xxx,蘇打綠回歸倒數中 團長xx親曝籌備進度,自由時報網路版,2019年11月22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xxx,青峰開唱蘇打綠應援 唯獨團長xx「不見人影」,鏡週刊網路版,2019年11月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xxx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27日。
30 xxx,面臨無歌可唱危機!青峰被恩師控告侵犯著作權遭起訴,自由時報網路版X4, 2020年2月24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26日。
138
續約過程中的授權效力問題。
貳、自動續約條款之案例
一、案例一: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一) 系爭條款
在本案中,原告歌詞著作權人xxxxx經紀人xxx(被告)間有契約,以約定前者的歌詞提供予後者而為利用31。系爭契約簽訂日為1990年11月30日32,而其第5條規定:「本合約有效期至[1991]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如單方不擬續約,須於約滿前三個月以存證信函告知,否則視同續約一年,續約條件第四條款,變更為每首歌壹萬貳仟xx元整,其他條款不變」33。
原告曾主張該「續約1年」之約定指,如果其未於1991年12月31日之前3個月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以終止系爭契約,則系爭契約僅續約至1992年12月31日止34。雖本案法院並未回應該解釋,但該解釋顯然不被採納。
關於系爭契約第5條之解釋,本案法院認為根據系爭契約,如原告「單方不擬續約而欲終止系爭合約,自應於約滿(即[1991]年12月31日)前3個月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否則即視同續約1年」35。其次,本案法院認為當系爭契約續約後,「兩造之任一方如未於約滿前3個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不再續約,即視同再續約1年,而繼續系爭合約」36。
31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一/(一)。
32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四/(一)。
33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一/(三)/2。在本文中,引文中的「[ … ]」部分為筆者改寫原文相關內容,以符合本文論述流暢之需要。
34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一/(二)/1。
35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六/(一)/1。
36 同前註。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39
(二) 終止契約之認定
另原告主張一件終止系爭契約的行為,但不被本案法院所同意37。首先,於該行為中,原告在1995年1月初曾告知A並請A轉告被告結束著作經紀代理權;於之後收到被告親筆回信的傳真,以表示知悉經紀代理權已結束38。不過,本案法院檢視 A的同意書後,卻認為A僅是表達原告自1992年「9月1日起得為其他公司從事歌詞之創作」;另被告的親筆回信僅「在強調兩造共同創作歌詞並非由[原告]一人獨自完成之事實」,但「並無提及終止雙方系爭合約乙情」39。再者,本案法院認為原告在其所屬團體「台北音樂工場」於1998年12月17日解散前仍繼續收受被告所之授權金,此顯示原告同意繼續系爭契約40。
不過,本案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應至2004年12月31日終止41。本案法院指出原告於2005年1月1日「將系爭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B公司,期限至[2010]年12月 31日止」,而B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時「依業界慣例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往來過之唱片版權同業(含[被告]經營之大右音樂公司)宣示專屬權利,並代理[原告]通告終止各公司曾有過之著作權經紀代理關係,及言明契約未載明期限者,該契約即於 [2004]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此有相關「終止契約通知書之存證信函及交寄大宗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可佐證。因此,本案法院認為原告「既因欲將系爭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B]公司而不擬與[被告]續約,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則依系爭合約第5條之約定,系爭合約應自[2004]年12月31日即告終止,堪可認定」42。
系爭契約之終止日為2004年12月31日之認定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根據系爭契約第2條,「每首歌詞交付[被告]後3年內著作權須全權交由[被告]處理,[原告]不得異議,如第三者欲為複製使用時,須經[被告]處理,該詞使用費的70%歸[原告]所有,其餘為[被告]之經紀費用」43。被告所得到的授權類型是非專屬授權,其係屬於
37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x/(一)/4。
38 同前註。
39 同前註。
40 同前註。
41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六/(一)。
42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x/(一)/5。
43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x/(一)/1、一/(二)/1。
140
原告專屬授權B公司當時(2004年修正)或本案起訴當時(2010年修正)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授權類型,因而受到同條第2項之保障,即其「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因此,B公司之終止契約行為仍應受到系爭契約之規範。
本案判決內容顯示B公司於12月27日以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終止其與原告間之著作權經紀代理關係,而本案法院據此認為系爭契約第5條的終止契約條件已經滿足44。事實上,系爭契約第5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之期限是「約滿前三個月」45,但本案法院並未解釋該時限條件是指「約滿前三個月以前」或「約滿前三個月以內」。從本案法院之認定,其採的解釋應是「約滿前三個月以內」。「約滿前三個月」用語的解釋涉及系爭契約之終止日能否延長一年,而影響損害賠償的計算。此問題卻被本案法院忽視,頗為可惜。
二、案例二: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本案源自於青峰與xxx間之民事訴訟案件程序中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46。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所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另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於聲請該類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xx」之責任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47。
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為原告xxxx提,其主張獲得被告青峰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而欲請求地方法院禁止青峰從事公開演出相關歌曲與發行數位單曲之行為48。不過,地方法院不准該聲請,故原告抗告至智慧財產法院,但仍不獲核准49。
44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六/(一)/5。
45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一/(三)/2。
46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一。
47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三)/(1)/2。
48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一。
49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三、六。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41
在諸多的理由中,本案智財法院有討論系爭合約是否於2018年底時終止50。系爭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為第2條,其約定:「授權期限:自西元[2008]年10月1日起至西元[2014]年12月31日止。甲乙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51。而本案法院對此條款之解釋為「由上開約定之內容觀之,應係契約之一方在合約將到期之前,欲單方終止合約所須踐行之程序,並不包含雙方合意終止之情形」52。
青峰主張雙方已於2018年9月間「合意」於同年12月31日系爭合約到期後不再續約;對此,本案法院認為「此部分之事實尚待未來本案訴訟調查認定之」53。不過,本案法院指出有二個事件顯示青峰之主張「並非無據」。第一是雙方的2018年 12月8日LINE對話:
「xxx:12/31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xxx:嗯嗯,但不談也不行了吧。有請馬姐[(環球音樂出版公司總經理xxx)]不要對外說。
xxx:我這邊就會順著說。xxx:對。
xxx:馬姐從你那邊收到的資訊跟我這邊是一樣的。xxx:還有[環球唱片公司總經理xxx]那邊。
xxx:你有沒有要聯絡?
xxx:如果你後續實體專輯要繼續跟環球唱片,先跟她說一聲。xxx:沒有的話,我禮貌上要先告訴他。
xxx:嗯嗯我可以跟她說,但發行還是要看看後面工作狀況。xxx:你可以跟她說我會聯絡她?
xxx:我跟她說了,你可以找她聊聊。xxx:好…」54
50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三)/(1)/2。
5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一)。
52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三)/(1)/2。
53 同前註。
54 同前註。
142
第二是青峰與xxxx2018年12月31日在青峰的臉書(Facebook)上所共同發表聲明,其相關內容包括:「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xxx支持這個勇敢的決定…」;「接下來,xxx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55。特別對於第三個xx,本案法院認為xxx「未為反對或保留之表示,或主張其於[2018]年12月31日之後仍為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且亦無表示「青峰或其他第三人欲利用系爭音樂著作,必須得到[其]同意」56。
因此,本案法院認為既然青峰之主張並非不可信,且「此部分有待於本案訴訟調查及審理,始可確定」,故此已使其「對於[xxx]主張其為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之事實產生疑問」,因而「無從就[xxx]之主張,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57。
參、著作權專屬授權與自動續約條款間交錯之問題
一、原著作權人之利用行為
(一) 違反專屬授權之規定:契約爭議或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 不得行使權利」。問題是當原著作權人未經專屬被授權人同意而利用其著作,則此應屬於「契約義務違反」或「侵權行為」之類別。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專屬授權條文首次出現在2001年的著作權法修正中,其內容至今未變。該次修法於委員會審畢的版本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行使權利」58。不過,之後於二讀階段時,經朝野協商而改為
55 同前註。
56 同前註。
57 同前註。
58 立法院,院會紀錄(會議日期:2001年10月00x),xxxxx,x00xx00xx0000xxx, 000-000 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0x0xxxxx0xx00x0xxxx cecfcdc4cfc9c6ccc4cfc8cbcf,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2日;立法院,院總第474/553號,政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43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即「除另有約定外」部分被移除59。因為朝野協商無紀錄,「除另有約定外」被刪除之原因不明。
在委員會審畢的報告中,關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增訂,其原因為「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並未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究取得何種地位,則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再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受侵害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否提起訴訟等,滋生疑義,爰增訂第四項……」60。因此,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原著作權人是不能享有原其專有的著作財產權。甚至,智慧財產法院曾於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中指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排除之,故非專屬授權人不得對第三人主張侵害著作權之權利」61。
事實上,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在專屬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才不得行使權利。因此,法院或檢察官在檢視類似案件時,應探究「專屬授權範圍」之真意。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之外」,其仍得行使權利。
以青峰案為例,xxx雖然為青峰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但青峰仍然在各類表演活動或專輯製作與出版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著作62。亦即,實務上,著作權人仍有機會在專屬授權之狀況下行使權利。
面對實務的現象,在著作權人與專屬被授權人間,關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糾紛,其真正的議題應該是「專屬授權範圍」的解釋。亦即,該糾紛本質是「契約解釋」而非「侵權行為」,因而無涉刑事責任之問題。特別是青峰案中,系爭合約屬於概括的專屬授權合約,其約定青峰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及系爭合約簽約日以前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林
府/ 委員提案第7518/2620/3349/3523 號,立法院第4 屆第5 會期第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01年6月2日印發),討391-討392頁,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fcacecdcfcec5c8c9cdd2c7cfc9,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2日。
59 立法院,院會紀錄(會議日期:2001年10月25x),xxx,000x。
00 xxx,xxxx(xxxx:0000x00月25日),註58文,710頁。
6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六/(一)。
62 xxx,註3新聞。
144
xx]」63。該合約之「專屬授權範圍」為何應值得探究。
(二) 青峰案之評析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實務上,法院於解釋契約時,其「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經濟上效果、合理預期之契約利益,依誠信原則而為之」64。另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之一,而「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交易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當事人之目的列為最先,交易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65。
具體來說,「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又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則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66。操作上,「於探求當事人立約真意時,所應力求者,乃於解釋契約條款時,斟酌當事人訂約時客觀上所存在之一切情事,以契約當事人所欲達成之契約目的為基準,不違背契約本質,而為符合公平正義之契約解釋」67。
針對青峰案,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系爭合約第 8條約定:「甲方[/青峰]理解乙方[/xxx音樂社]為擴大推廣現行之音樂出版業務,有另行成立音樂出版公司之必要,因而甲方同意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由該公司承受並受讓乙方於本合約中所定之權利義務並同意應乙方要求以相同條件另簽署新合約」68。亦即,系爭合約的目的在於「音樂出版」,而因根據青峰和xxx間過去的合作經驗,「音樂出版」應指實體專輯的發行。因此,系爭合約可解釋為
「專屬授權範圍」應侷限在「實體專輯的發行」。在此觀點下,青峰的公開演出相關歌曲、及將單曲於數位平台上發行或公開傳輸等行為應非屬系爭合約之專屬授權
63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二)。
64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四/(二)/1。
65 同前註。
66 同前註。
67 同前註。
68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三)/(1)/1。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45
範圍。青峰自然無違反系爭合約之問題。
二、原著作權人之其他專屬授權行為
(一) 後專屬授權行為之有效與無效
著作權人先專屬授權其著作財產權給被授權人L,但之後又專屬授權其著作財產權給被授權人M。因為專屬授權給L後著作權人已不能行使權利,故專屬授權給M之行為應屬無效。不過,此「後專屬授權」無效之效果應限於已經完成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為著作人取得著作權後才有專屬授權之權利,故著作必須完成,其才能做為專屬授權之標的。至於未完成或未來的著作,儘管專屬授權契約視其為授權標的,那也僅是期待的利益或承諾,而不發生專屬授權的效果。
以青峰案為例,系爭合約是一年一年續約,故在2019年完成的歌曲應該在2020年系爭合約續約起才納入專屬授權範圍。除非該些2019年歌曲在當年由雙方另行合意納入系爭合約的範圍內,否則該些歌曲於2019年時可由青峰在專屬授權給第三人。
對於「前專屬授權」中關於未完成或未來著作之授權部分,著作權人之「後專屬授權」應視為前專屬授權契約的違反,但其僅是契約義務未履行之爭議,亦即著作權人未能遵守專屬授權之承諾。
如果「前專屬授權」是授權標的範圍屬概括約定條款,如青峰案,則「後專屬授權」所涉及的著作N將不屬於「前專屬授權」之授權標的範圍;而即使自動續約後,該著作N仍在「前專屬授權」之授權範圍外,因為「後專屬授權」之效力已使得「前專屬授權」就該著作N部分的續約行為無效。
(二) 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契約
在流行音樂產業中,有所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MÜST),其協助會員管理相關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與公開演出權69。MÜST與會員間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稱
69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網頁(MÜST),協會簡介,網址:xxxxx://xxx.xxxx.xxx.xx/
146
「管理契約」)70,其訂約目的為「雙方茲就乙方[/著作財產權人]所有的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交由甲方[/MÜST]全權管理事宜」71。該管理契約之授權標的為「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屬其所享有或擁有之全部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在全世界地區存在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包含將來依著作權法增修之『再公開傳達權』的權利及利益專屬授權予甲方全權管理﹝以上之全部權利下簡稱為該等權利﹞,不含重製權,以便該等權利在其存續期間及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歸屬甲方所享有」72。
MÜST與會員間的專屬授權包括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此三類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之範疇。如果MÜST會員和第三人有概括式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例如青峰案的系爭合約其約定青峰於合約期間內及簽約日以前所創作之
「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xxx73,則MÜST管理契約與其會員的概括式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間是否有效力衝突的問題,值得思考。
青峰為MÜST會員(至少於2011年時已是會員74),而xxxxx75。雙方應該瞭解MÜST管理契約包含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專屬授權。在此情境下,雙方可能已將「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排除於系爭合約之外。
因為系爭合約是以續約方式生效,並未於每年針對雙方的狀態而思考適當的契約條款,故若僅按照契約字面意思解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範圍,將造成青峰違反MÜST管理契約或該契約無效,而背離一般流行音樂產業的實務。xxxx既然
tw/about/index.aspx,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2日。
70 MÜST,個人會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最後瀏覽日:2020
年3月14日。
71 《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前言,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aspx。
72 《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第1條。
73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五/(二)。
74 xxx,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88億買屋挨批 吳克羣為創作人哭窮,蘋果日報電子版, 2011年7月1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14日(其報導:「青峰聞訊哀怨表示:『xxxxx室的錄音室,還不到10坪。』」)。
75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理由/二/(二)。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47
為青峰的經紀人,其應有讓青峰遵守流行音樂產業的一般實務之義務,以維持青峰在音樂界的專業形象。因此,系爭合約在解釋上應考慮雙方的經紀關係,以讓合約之執行符合雙方之利益。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但其未限制應以書面為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若系爭契約「並無應以書面訂定之法律明文」,則「可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另「意思表示本即包括明示及默示同意」,而後者
「係指依當事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76。
因此,青峰案的系爭合約中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範圍,考量雙方皆屬MÜST會員且有經紀關係,應可解釋為不包含「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其他可佐證的事實包括蘇打綠演唱會之主辦單位是否有支付公開演出權授權費用給XXXX、青峰是否從MÜST得到權利金的分配、xxx是否知道MÜST的權利金給付事宜等等。
三、自動續約條款之利弊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意涵在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中,重要的條件包括「地域」、
「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時間」強調授權有一定期限;但自動續約條款即違反這樣的精神。自動續約條款如果沒有適當的終止契約機制,其容易讓該授權變成無時間限制。
根據前述案例的經驗,對音樂創作者而言,其與經紀公司間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合約不要設定自動續約條款才是對其最佳的保障。內容產業的狀態多變,影響相關授權條件的調整。因此,每年應重新檢視授權條件,才可即時反映市場的變化而調整,例如現在的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流行音樂產業的運作77,故專屬授權可能不是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好選擇,而不如收回權利以能自行運用。
76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四/(二)。
77 xxx,武漢肺炎衝擊/減少藝文產業衝擊 文化部研議紓困措施,中央廣播電台網路版, 2020年2月13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最後瀏覽日:2020年3月27日。
148
如果為契約管理方便而有自動續約條款之需要,其條款內容應注意下列三點:
(一)終止合約通知的提出期間應落在契約終止前幾天而不宜過長至3個月、或是不設定期限以提高彈性,以避免如青峰案之問題,即雙方有討論終止相關經紀代理關係的過程,但當青峰欲履行正式的通知行為時,已經過了系爭合約所約定的期限,以致最後xxx有立場主張系爭合約並未終止。
(二)關於通知的格式應該更彈性,存證信函或書面不是唯一的選擇,LINE的通訊、Email、手機簡訊等等現代的、數位的通知方式皆應採納。接受通知的對象應以經紀人或相關業務承辦人即可,因為該些人物可算是經紀公司的代理人,可接受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而其效力及於該經紀公司。如此,在前述的案例二中,2018年9月間所發生的「合意」終止系爭合約之情況,即可滿足終止合約條款之程序上要求。
(三)終止合約可單方決定即可,以免另方會阻擾授權終止的發生。在青峰案中,一方不願意承認雙方有合意終止系爭合約之情事,並堅持2019年間仍有相關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所幸系爭合約採單方決定而青峰得於2019年時完成終止合約程序;否則若系爭合約於2020年繼續有效,此將有礙青峰或蘇打綠的事業,並傷害我國流行音樂產業的發展。
肆、結 論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在當事人雙方有經紀關係下,「專屬授權範圍」之解釋應考量經紀關係的一般情況。在青峰的個案中,該經紀關係主要在促成相關音樂著作之實體專輯發行,另系爭合約亦有相關條款指引合約執行之目的。因此,青峰於該經紀關係之外的使用,是系爭合約之「專屬授權範圍外」之使用,而合乎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規範。
自動續約條款複雜化著作權專屬授權之問題,特別是在概括授權條款的情境,例如青峰案的授權標的包括現有與未來所創作之音樂著作,且其著作財產權的範圍未設定。不過,如果著作權人有重複專屬授權之情事,當年度完成的音樂著作將不在當期專屬授權之範圍。因為著作完成時才有著作權而才得專屬授權,當年度完成的音樂著作僅是承諾將專屬授權之標的,而真正的專屬授權必須雙方另有合意才得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之自動續約條款及其👉議 149
成立。其次,在青峰加入MÜST後,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等應可排除原專屬授權範圍之外,以符合流行音樂產業之通常實務。
最後,避免自動續約條款是降低相關法律糾紛之良方。即使有該類條款之必要,其內容應有彈性的終止合約機制,以讓雙方在無法繼續合作關係下可順利結束附帶的專屬授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