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及电话:
丙方(银行):
联系人及电话:
为切实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协议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保证现场在建项目从业人员工资发放到位,实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决定在丙方设立共管账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共管账户的设立
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设立共管账户,并由乙方负责银企对账。此账户无取现、转账功能,该账户只用于甲方转账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共管账户,用于代发工资及存储使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二、账户资金的用途及支付
1.账户内资金的用途:本账户用于乙方承揽甲方开发的
中现场从业人员工资发放、工资保证金存储及使用。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共管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用于工程款结算。
2.甲方依据甲乙双方所签署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每次拨款时将应付工程款的30%按时足额汇入该共管账户,作为乙方支付现场从业人员工资,其余工程款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依据甲乙双方所签署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缴纳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比例和要求,将工资保证金汇入该共管账户,作为在甲方未按本工程施工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由乙方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4.丙方承诺:
除了本条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机关外,丙方保证不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拨、转移、提取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理。丙方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构成违约,应在三天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使其恢复原状。无法补救并恢复原状的,资金出资汇入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其实际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数额应等同xxx违反上述承诺之操作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之总和及其利息。同时甲乙双方有权向司法等部门追究丙方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甲、乙双方约定,共管期内,账户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丙方无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该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出资汇入方所有。
五、共管账户的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共管期限自共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入账起计算,至项目完工三个月后止。共管期限到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由本协议约定双方授权代理人共同至丙方办理延期,否则到期后,经主管部门确认共管账户所属项目不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账户共管解除,剩余资金所有权归出资汇入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责任、义务,则视为该方违约,且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七、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
1.任何一方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方单独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均与其他各方无关,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其他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将专户开设、使用、余额等信息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4.一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其他各方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按其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九、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甲方向共管账户存入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3款所述款项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三方可约定其它条款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经三方签字和盖章,补充协议的签字和盖章应与本协议的签署相同。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声明条款
甲、乙、丙三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三方要求,三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三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操作流程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十一、附则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