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00-下午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线上获取:请投标 人将以报名资料【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件成 PDF 格式文件(备注申请人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kaihong20200909@163.com
采购编号: 513401202100269
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资产整合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 59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72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凉山州发展(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委托,拟对 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资产整合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3401202100269
2.采购项目名称: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资产整合项目。
3.采购人: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三、采购项目简介
四、(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四、投标人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采购公告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五、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分所作为参选人需总所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影响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拒绝有过重大违法记录或收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影响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00-下午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线上获取:请投标人将以报名资料【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件成 PDF 格式文件(备注申请人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xxxxxxx00000000@000.xxx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磋商文件购买时请带上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鲜章。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08:30)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
采购人: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 53 号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西昌市河东大道美年大健康旁惠民写字楼八楼联 系 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021 年 10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投标人数量和方式 | x次采购公告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 的投标人。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按成交人报价及实际整合资产情况核算 |
3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响应人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3.响应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响应人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响应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响应人比较情况等就响应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响应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 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4 | 联合体 |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
5 | 磋商情况公告 | 评审情况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6 | 磋商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7 | 履约保证金 | 无 |
8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9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后,请成交投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到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 | 投标人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 复。 |
12 | 投标人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八楼 |
13 | 投标人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地址:xxxxxxxxx00x xxxx:000000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进行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代理费收取采购金额的1.5% 支付方式:由中标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 |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投标人(实质性要求)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合格投标人(实质性要求)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核心产品开展相同品牌产品评审。
6.2 利害关系投标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投标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3 前期参与投标人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投标人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8.磋商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投标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0.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0.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0.3 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0.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1.1 磋商文件是投标人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2.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13.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3.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投标人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投标人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3.3 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该项目不允许分包。投标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5.1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5.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8.响应文件格式
18.1 投标人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8.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9.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
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
19.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9.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9.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9.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9.9 响应文件统一用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20.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0.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20.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0.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1.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1.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
21.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1.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2.1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2.3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投标人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2.5 投标人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3.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成交投标人。/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
24.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投标人。
24.3 采购人确定成交投标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投标人:
(1)发现成交候选投标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成交候选投标人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投标人为成交投标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投标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1 采购人确定成交投标人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2 成交投标人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
约保证金的,成交投标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3 成交投标人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投标人。
27.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1 成交投标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投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磋商文件、成交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
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投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投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投标人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 成交投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投标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投标人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0.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投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投标人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投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成交投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
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备案。
35.履行合同
35.1 成交投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及磋商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36.2 项目完成后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成交投标人凭“采购合同原件”、“通过履约验收的相关资料”、与采购人签署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和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往来票据到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投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一)磋商纪律
38.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投标人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二)注意事项
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
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3、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
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九、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分所作为参选人需总所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影响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不存在和其他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承诺函。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并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供承诺函;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3、提供资产评估执业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四、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不提供)
3.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不提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鲜章;
6.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投标人鲜章);
9.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
2019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纳税(如为零申报的须提供税务系统网络申报或税务大厅申报零申报报表、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免税备案通知书)、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1.提供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盖单位鲜章;
12.提供相应文件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承诺函与保密承诺函(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格式);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3、提供资产评估执业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新成立的单位暂无财务报表、纳税及社保的,须作出书面说明。正在办理纳税及社保的,应提供受理部门的证明。应开始纳税但无销售的,提供申报证明。应开始缴纳社保而未缴纳或不能证明缴纳的,投标无效;
5、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资产整合项目
二、投标要求
1、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2、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3、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证券业务服务备案并提供证明材料。三、技术、服务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关于印发<凉山州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凉国资【2019】114 号)要求;
2、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项目服务;
3、服务方案、保证措施及时间进度表;
4、项目小组构成,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成员xx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注:投标人必须确保及时开展xx,xx,(0)投标人必须安
排专人按采购人的需求配合完成相关资料及提供专业服务;(2)投标人之间应及时相互沟通协调,确保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工作,并全面收集相关基础支撑资料,以备采购人随时调取。
1.本项目为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2、报价包括对整体资产整合服务内容含税包干总价服务费,会计师事务所与联合投标的评估机构之间自行协商收益;
3、报价表
序号 | 整合入账经营性净资产数 | 报价比率 | 服务费结算示例 |
1 | 保底目标 30 亿 | 报价≦1.7‱ | 供应商报价为 1.5‱;则目标值部分的费用为(30 亿× 1.5‱=45 万元) |
2 | 超出 30 亿元部分 | 报价≦2.2‱ | 如:超额部分为 10 亿,贵单位报价为 2‱;则超额费用为(10 亿*2‱=20 万元) |
2、资产整合模拟财务报表及分析报告(根据需要按不同的会计主体出具)
3、对应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六、 质量要求
自投标人中标后至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资产所需整合项目完结为止(所有工作必须于 2022 年 2 月 28日前全部完成)。
2、实施(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八、履约验收:
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同成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进行资金结算。
签订合同进场开展工作后 10 日内支付基准金额(30 亿元资产作为核算基准)的 20%,乙方提交所有成果报告,经双方结算后支付至全额款项的 80%,余款于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副本)
项目
磋商资格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盖章)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时间: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项目
磋商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xx)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二、单位介绍信
单位介绍信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兹介绍我单位工作人员 同志 名前往贵单位办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报名有关事宜,请予以接洽为盼!
特此证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单位:日期:
磋商函
致: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全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全称)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活动,并提交下述文件:
一、要求提供的资格响应文件及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需求一览表和报价表, 首次总价
元,
2、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影响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我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我方对本项目在开标前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文件内容均无质疑或异议事项(如有的话,我单位已在开标前进行了质疑维权,或者维权结束并认可维权结果),并基于此而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且我方承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再对开标前的程序和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或异议、信访,否则为不诚信行为。
6、无论整个采购活动及投标、评审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
7、如果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响应保证金可被贵方全部不予退还。
8、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9、我方承诺递交的投标文件严谨规范、含义准确,对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成交人的行为。
11、我方承诺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天。
12、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 )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代 理 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身份证号:
注:是独立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非独立法人的由负责人委托。
附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详细通信地址:
授权代表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说明: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价表
序号 | 整合入账经营性净资产数 | 报价比率 | 服务费结算示例 |
1 | 保底目标 30 亿 | 报价≦1.7‱ | 供应商报价为 1.5‱;则目标值部分的费用为(30 亿× 1.5‱=45 万元) |
2 | 超出 30 亿元部分 | 报价≦2.2‱ | 如:超额部分为 10 亿,贵单位报价为 2‱;则超额费用为(10 亿*2‱=20 万元) |
注:(1)所有待整合入账资产均由委托方协调提供,原则上整合的经营性净资产需委托方认可。
(2)整合入账的各单一会计主体间单独测算(尾数四舍五入),汇总认定。
(3)以上报价均为包干价,包括相应税费及差旅费等。
(4)报价的比例数据保留两位小数;如 1.50‱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日 期:
六、承诺函
承诺函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自愿参加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并保证投标文件中所列举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为此,本单位承诺如下:
1.同意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情况和资料等。
3.本单位如中选,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承诺与贵方签订服务协议。
4.无论本单位中选或者落选,均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磋商的相关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获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及非公开信息。
5.本单位参与本次磋商申请,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投标人;
(3)与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专家或采购人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6)其他违规行为。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日 期:
七、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承诺背景:信息接受方希望从信息披露方获取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承诺根据本函的条款对信息接受方提供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自信息接受方签署本函之日起两年。
信息披露方: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 53 号
信息接受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术语应含有下列含义,除非另有规定:
保密信息是指:
(a)所有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受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关于项目目的的口头或书面通信、文件和其他信息(无论是电脑磁盘、可视文件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与信息披露方和/或项目目的有关的所有资料;(2)关于涉及项目目的的任何谈判的存在、性质或进度的所有资料;(3) 信息接受方根据前述资料注解、准备或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或者含有或反映该等资料的文件和资料。
(b)可能或已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或代表
的事实。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人或实体,和关于项目目的而与一方签有协议的任何人或实体。
代表,指一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融资者或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独立审计师或任何其他代理人。
1.2 解释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本函中:
(1)文件包括任何草图、说明、材料、记录及其他可以储存或复制保密信息的方式;
(2)任何事物(包括任何权利)应包括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3)一组人或事物指两个或多个人或事物的集合体或其中的任意一个;
(4)词语“包括”并不包含“仅限于”的含义;
(5)同意或许可指事先书面同意或许可;
(6)控制是指如果一个实体在另一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或股权比例)代表了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使前者可享有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收入,或使前者在后者清算时可以获得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资产,后者应被视为被前者所控制。
2. 保密
2.1 保密信息处理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许可,信息接受方不得:
(1)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2)除为项目目的外,以任何形式复制包含了、基于或使用了
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部分。
2.2 保密信息所有权
所有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归信息披露方所有。
3. 允许的使用和披露
3.1 为项目目的而使用
信息接受方及其关联方只能为项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 在文件中加入保密信息
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可以为项目目的而准备文件中加入部分保密信息。
3.3 披露
信息接受方可以为项目目的向其关联方和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在作披露前,信息接受方应当确保:
(1)其关联方或代表为项目目的而有获取保密信息的特定需
要;
(2)已经告知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承担对信息披露方的保密
责任。
4. 限制
4.1 本函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的保密信息:
(1)已存在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函而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
(2)信息接受方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已经获悉的信息,但信息披露方此前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外,或者信息接受方知悉任何其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信息接受方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3)信息接受方以非保密形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证明其与第三方未签署过任何保密协
议;
(4)应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
交易市场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政府机关或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相关文件;
(5)信息接受方、其关联方或代表,在没有依赖保密信息之情况下,所独立开发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内部资料证明该等信息是其独立开发的。
4.2 如果信息接受方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或请求,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1)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此情况和被要求或被请求披露的范围;(2)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与信息披露方合作,在披露之时或以后保护被披露资料的保密性。
5. 归还保密信息
5.1 归还或销毁
应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应当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 (1)向信息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所有第
3.2 条中规定的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2)从电子存储设备中删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他任何信息结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5.2 不解除
信息披露方根据第 5.1 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能免除信息接受方及其关联方和代表在本函项下的义务。
6. 其他
6.1 适用法律
x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本函而产
生的主张或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6.2 修订
x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发出即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6.3 救济
信息接收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若信息接收方违反本函,则信息披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实际履行、禁令性救济或其他经济救济,作为对任何此类违反承诺行为的补救。
6.4 生效
x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即生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日 期:
我公司依法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为: ,采购编号为:( )的采购活动。现本公司xxxx: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如本公司提供虚假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 公 司 依 法 参 加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为: , 项目编号为:( )的采购活动。本公司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自磋商之日起倒推 1年计算)就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况xxxx如下: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撤回采购响应文件、非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不报价或者退出,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
(五)不遵守磋商、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 )
(六)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七)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
(八)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九)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 )
(十)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
(十一)不按规定的途径依法进行维权,多头投诉、举报,造成行政成本浪费的;( )
(十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举报的;( )
(十三)维权的目的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实现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的,或者在维权过程中自己不出面而委托社会人员不通过正常途径维权的;( )
(十四)明知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实,仍然坚持行政复议、行政
(十五)明知自己的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结束后自己未中标、成交时,又投诉、举报自己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企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 )
(十六)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
(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十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
(十九)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二十)是否存在“投标人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情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二十一)是否存在“在经营活动中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情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二十二)是否存在“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的情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
如本公司对以上条款提供虚假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备注:投标人自行分别对本承诺书中所列诚信条款进行承诺,承诺内容为“是”或“否”。
本公司 ( 公司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
我公司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本单位 ( 单位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
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采购人)
根据 采购活动, 项目编号:
( ),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十三、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注:投标人根据第八章评分细则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基本情况
专业 | 姓名 | 年龄 | 类似工作 | 拟任职务 | 项目经验业绩 |
审计机构 | |||||
评估机构 | |||||
注:在本表后应附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资历表
1、审计机构负责人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
年龄 | 拟任职 | 参加工作年限 | |||
职业资格及证书号 | |||||
开始年份 | 参加过的主要项目名称 | 该项目中的工作内容 | |||
2、评估机构负责人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
年龄 | 拟任职 | 参加工作年限 | |||
职业资格及证书号 | |||||
开始年份 | 参加过的主要项目名称 | 该项目中的工作内容 | |||
投标人名称XXXX(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响应日期:XXXX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我方承诺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致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 公司 ( 公司 名 称) 参 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承诺:
我公司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如本公司对以上条款提供虚假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XXXX
投标人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响应日期:XXXX
十八、商务、技术、服务应答附表
(仅用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此表不作为评审内容)
请投标人根据响应情况如实完善以下内容,结果公告时公布中标(成交)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中标(成交)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 ||||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行政区域 | |||
*投标人规模 |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对应处打“√”) | |||
* 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联系人 | *单位电话 | ||
注:以上*号项信息投标人须如实填写,信息将录入四川省采购计划执行 系统,若因投标人提供错误信息造成的问题,由其自身承担。 | ||||
投标人应答“ 采购文件” 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名称 |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规格型号 |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数量 |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单价 |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 的 的 服 务 要 求 (如:交货期、质保 期、售后服务等等) | 1、.... 2、.... 3、.... |
注:
投标人需如实完善表格内容。
投标人应答的主要内容应与响应文件一致,可以进行简要概括性表述。
投标人应答的主要内容仅用于结果公告,投标人自行完善的内容视为不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若投标人没有填写或没有递交此表,视为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所有相关的应答内容进行公告。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响应日期:XXXX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投标人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投标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投标人;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
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名单时,应当告知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时间,但是投标人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投标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投标人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投标人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投标人,说明理由。
2.5.3 投标人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投标人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
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 民族地区的投标人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投标人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投标人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本次综合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说明 |
1 | 报价 30% | 30 分 | 各磋商响应人项目有效投标报价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最高分各 15 分,合计 30 分。 (1)保底资产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 0.05‱扣 1.5 分,扣完为止;每低 0.05‱扣 1.5 分,扣完为止;不足 0.05‱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2)超额资产报价分: 磋商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 0.05‱扣 1.5 分,扣完为止;每低 0.05‱扣 1.5 分,扣完为止;不足 0.05‱的按四舍五入 计算。 | 共同评分因素 | |
2 | 技术/服务方案 30% | 30 分 | 根据各投标人编制的服务实施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为标准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评定,优得 30 分,良得 20 分, 一般得 1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
3 | 综合实力 15% | 15 分 | 全国综合实力排名前 10 位的得 15 分;11-50 位得 8 分;51-100位得 3 分,100 位以后不得分。 |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一次公布的排名为准 | 共同评分因素 |
4 | 履约能力 15% | 15 分 | 近年来完成大型国有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审计项目数量(合并资产规模 100 亿元以上)。完 成 2 个得 5 分;每增加 1 个得 5 分,最高 15 分 | 提供审计协议及资产总额证明 | 共同评分因素 |
5 | 人员组成 10% | 10 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得 5 分;中级职称的 3 分; 初级职称的得 1 分。 项目组人数不低于 10 人得 5 分;项目组人数 5-10 人得 3 分; 项目组人数低于 5 人得 2 分。 | 提供单位执业证书或社保证明 | 共同评分因素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
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投标人(乙方):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x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 万元;
2、XX 万元;
3、XX 万元。
服务费支付方式:...五、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
六、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八、特别要求
1、本项目禁止分包;
2、按乙方实际整合资产情况核算;
3、乙方指派实际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应的专业职业证书。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 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x)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本合同是招标人提供的基本格式,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及成交人招标承诺的原则上协商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