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重要提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8
一、绪言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
业银行)
基金合同 指《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上交所《业务细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证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
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 IOPV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055034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 65% |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xxx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xxx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xx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xx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xxxxx,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xxxxx,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xx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x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xx经管中心主任。
xxxxx,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xx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xxxx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xx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xxxxx,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xx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xxx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
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 7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 年加入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量化投资副总监兼多元资产管理副总监。2011 年 3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
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xx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9 月 22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xxx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xxx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担任交银施xx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担任交银施xxx证
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担任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xx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xxx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交银施xxx证互联网金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7 月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xxx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xxx先生,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xx(总经理)
xxx(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xxx(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5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97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670161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1,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 00 x
xxxx:xxxxx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x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20)87555305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xxx.xx.xxx.xx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 X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65网址:xxx.xxxxxx.xxx.xx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00 xxxxxx 0 xx 00 x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565955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 0000 xxxxxxx X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xxx.xx.xxxxxx.xxx
(10)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 x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6568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1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5)00000000传真:(025)51863323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xxx.xxxx.xxx.xx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xxxxxxx 00 xxxxxx 00 x(0000-0000 x)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32)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xxx.xxxx.xxx.xx
(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471)0000000传真:(0471)4961259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471)0000000,(021)68405273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431)85096733
(1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91)00000000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
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21)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宏源证券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 0 xxxxxxx
xxxx: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7)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
(2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xxx 0 x
xxxx: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531)00000000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xxx.xxxx.xxx.xx
(25) xx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451)00000000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11-8网址:xxx.xxxxxx.xxx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5679203联系人:xxx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755)00000000,000-0000-000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8)00000000传真:(028)86690126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8546792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2)00000000传真:(022)28451892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3080978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1网址:xxx.xxxxxxx.xxx
(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332617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03网址:xxx.xxxx.xxx.xx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3)00000000
传真:(023)63786212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3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55246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0938907联系人: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 8 月 31 日至 2009 年 9 月 18 日止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009,284,164.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82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基金份额总额为 Y,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
为:
折算比例= X / Y
I / K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820,000,320.59 元,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1233.69/1000)= 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3、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 2009 年 12 月 4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09 年 12 月 4 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09 年 12 月 4 日,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收
盘值为 938.90 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054,880,523.33 元,折算前基金
份额总额为 1,009,284,164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根据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1.1131930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123,524,362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0.939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 2009 年 12 月 8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关于“该证券参考价格”的定义及现金替代金额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为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证券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式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式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定义以及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x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8 年 3 月 23 日 |
基金名称 | 治理 ETF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011 |
2018 年 3 月 22 日信息内容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 余额(单位:元) | 5064.77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 位:元) | 1181284.77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1810 |
2018 年 3 月 23 日信息内容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 现金部分(单位:元) | 5748.77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 1,000,000.0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是否允许申购 | 是 |
是否允许赎回 | 是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30.00%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替代标志 | 溢价比例 | 替代金额 (单位:元) |
600000 | 浦发银行 | 2800 | 允许 | 10% | |
600008 | 首创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5700 | 允许 | 10% | |
600018 | 上港集团 | 700 | 允许 | 1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2100 | 允许 | 10% | |
600021 | 上海电力 | 200 | 允许 | 1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2500 | 允许 | 1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11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5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1700 | 允许 | 1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2200 | 允许 | 10% |
600060 | 海信电器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300 | 允许 | 10% | |
600068 | 葛洲坝 | 700 | 允许 | 10% | |
600085 | 同仁堂 | 100 | 允许 | 1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900 | 允许 | 10% | |
600098 | 广州发展 | 200 | 允许 | 1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0104 | 上汽集团 | 900 | 允许 | 10% | |
600109 | 国金证券 | 5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北方稀土 | 500 | 允许 | 10% | |
600115 | 东方航空 | 1000 | 允许 | 1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100 | 允许 | 10% | |
600125 | 铁龙物流 | 200 | 允许 | 10% | |
600153 | 建发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158 | 中体产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176 | 中国巨石 | 400 | 允许 | 10% | |
600177 | 雅戈尔 | 600 | 允许 | 10% | |
600196 | 复星医药 | 200 | 允许 | 10% | |
600266 | 北京城建 | 200 | 允许 | 1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300 | 允许 | 10% | |
600297 | 广汇汽车 | 600 | 允许 | 10% | |
600309 | 万华化学 | 300 | 允许 | 10% | |
600332 | 白云山 | 100 | 允许 | 1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600 | 允许 | 1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0376 | 首开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500 | 允许 | 1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400 | 允许 | 10% |
600435 | 北方导航 | 200 | 允许 | 1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400 | 允许 | 1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600 | 允许 | 1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700 | 允许 | 10% | |
600528 | 中铁工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535 | 天士力 | 200 | 允许 | 1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200 | 允许 | 1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649 | 城投控股 | 300 | 允许 | 10% | |
600660 | 福耀玻璃 | 300 | 允许 | 10% | |
600663 | 陆家嘴 | 200 | 允许 | 10% | |
600685 | 中船防务 | 100 | 允许 | 1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700 | 允许 | 10% | |
600704 | 物产中大 | 400 | 允许 | 10% | |
600717 | 天津港 | 200 | 允许 | 10% | |
600718 | 东软集团 | 200 | 允许 | 10% | |
600737 | 中粮糖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739 | 辽宁成大 | 300 | 允许 | 1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400 | 允许 | 10% | |
600755 | 厦门国贸 | 300 | 允许 | 1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2900 | 允许 | 10% | |
600879 | 航天电子 | 500 | 允许 | 10% | |
600886 | 国投电力 | 1000 | 允许 | 10% | |
600895 | xx高科 | 200 | 允许 | 1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1600 | 允许 | 1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600 | 允许 | 1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1400 | 允许 | 1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1200 | 允许 | 10% |
601018 | 宁波港 | 1000 | 允许 | 1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500 | 允许 | 10% | |
601099 | 太平洋 | 1700 | 允许 | 1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500 | 允许 | 1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500 | 允许 | 10% | |
601118 | 海南橡胶 | 300 | 允许 | 1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3000 | 允许 | 1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500 | 允许 | 1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1100 | 允许 | 1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600 | 允许 | 1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00 | 必须 | 639.000 | |
601336 | 新华保险 | 200 | 允许 | 1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1400 | 允许 | 1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5200 | 允许 | 10% | |
601555 | 东吴证券 | 600 | 允许 | 1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800 | 允许 | 1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300 | 允许 | 1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400 | 允许 | 1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3600 | 允许 | 10% | |
601669 | 中国电建 | 1100 | 允许 | 10% | |
601727 | 上海电气 | 900 | 允许 | 10% | |
601766 | 中国中车 | 1800 | 允许 | 1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500 | 允许 | 10% | |
601800 | 中国交建 | 400 | 允许 | 10% | |
601818 | 光大银行 | 3900 | 允许 | 1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600 | 允许 | 10% | |
601919 | 中远海控 | 900 | 允许 | 1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1600 | 允许 | 10% |
601985 | 中国核电 | 1100 | 允许 | 1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5100 | 允许 | 10% | |
601989 | 中国重工 | 2200 | 允许 | 1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700 | 允许 | 10% | |
603993 | 洛阳钼业 | 600 | 允许 | 10% |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x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x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 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x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量化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由于各种原因,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
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①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②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③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⑤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⑥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
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4、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7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77,264,390.94 | 99.54 |
其中:股票 | 477,264,390.94 | 99.54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204,605.26 | 0.46 |
7 | 其他资产 | 6,065.76 | 0.00 |
8 | 合计 | 479,475,061.96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848,689.35 | 0.18 |
B | 采矿业 | 24,788,584.06 | 5.18 |
C | 制造业 | 105,046,659.61 | 21.9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22,388,273.67 | 4.68 |
E | 建筑业 | 31,364,875.70 | 6.55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0,376,592.64 | 2.17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9,018,925.71 | 3.97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9,410,312.25 | 1.97 |
J | 金融业 | 231,811,811.59 | 48.42 |
K | 房地产业 | 20,307,886.36 | 4.2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829,280.00 | 0.17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1,072,500.00 | 0.22 |
合计 | 477,264,390.94 | 99.69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 | 值比例(%) | ||||
1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055,500 | 73,863,890.00 | 15.43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004,782 | 29,158,773.64 | 6.09 |
3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214,462 | 20,633,709.38 | 4.31 |
4 | 600016 | 民生银行 | 2,303,319 | 19,324,846.41 | 4.04 |
5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141,445 | 14,370,792.55 | 3.00 |
6 | 601668 | 中国建筑 | 1,461,546 | 13,183,144.92 | 2.75 |
7 | 601398 | 工商银行 | 2,101,451 | 13,028,996.20 | 2.72 |
8 | 601601 | 中国太保 | 305,099 | 12,637,200.58 | 2.64 |
9 | 600104 | 上汽集团 | 340,216 | 10,900,520.64 | 2.28 |
10 | 600900 | 长江电力 | 642,940 | 10,023,434.60 | 2.09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577.0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88.73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065.76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5.60% | 0.81% | 5.64% | 0.80% | -0.04% | 0.01% |
2017年度 | 22.96% | 0.66% | 20.51% | 0.66% | 2.45% | 0.00% |
2016年度 | -6.48% | 1.36% | -8.36% | 1.35% | 1.88% | 0.01% |
2015年度 | -3.27% | 2.51% | -5.38% | 2.54% | 2.11% | -0.03% |
2014年度 | 69.15% | 1.35% | 65.33% | 1.35% | 3.82% | 0.00% |
2013年度 | -7.74% | 1.54% | -10.14% | 1.54% | 2.40% | 0.00% |
2012年度 | 14.17% | 1.28% | 11.97% | 1.26% | 2.20% | 0.02% |
2011年度 | -19.79% | 1.33% | -20.16% | 1.31% | 0.37% | 0.02% |
2010年度 | -18.07% | 1.57% | -19.79% | 1.58% | 1.72% | -0.01% |
2009年度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09年12 月31日) | 1.61% | 1.31% | 14.24% | 1.79% | -12.63% | -0.48%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3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利润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x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x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x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x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x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三)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x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