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49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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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一、进入本合同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包含附带被保险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本合同指定医院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指定医院等待分娩,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伤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 1),按本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或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并发症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的,或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对同一分项并发症仅给付一次并发症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从《分项并发症列表》(见附表 2)所列范围中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项并发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并发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新生儿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的,或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的,本公司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人均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本合同同一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对同一附带被保险人仅给付一次。
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从《分项新生儿损伤列表》
(见附表 3)所列范围中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项新生儿损伤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本公司给付的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以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新生
儿损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并发症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七)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本合同指定医院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新生儿损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新生儿损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额、各分项并发症保险金额、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各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并发症保险金额为各分项并发症保险金额之和,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为各分项新生
儿损伤保险金额之和。
三、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分别指保险xxx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人数。各人均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指保险xxx的各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人数。
四、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七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和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并发症保险金和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接受诊疗的保险xxx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务处或医院从事医疗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公章)、病历资料;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
人及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手术意外:指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医疗意外: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的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由于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有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导致,而是本合同指定的医院的医务人员本身和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或者难以避免的情况所致。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麻醉意外:指在手术或介入治疗的麻醉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由于麻醉药物作用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监发〔2014〕6 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标准》及相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投保人可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骨折:指由于外伤或病理等原因致使骨质部分或完全断裂的一种疾病。其主要临床表现为:骨折部位有局限性疼痛和压痛,局部肿胀和出现瘀斑,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完全性骨折可出现肢体畸形及异常活动。
附表 1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附表 2
分项并发症列表
1.会阴Ⅲ度裂伤 | 9.多器官功能衰竭 |
2.膀胱损伤 | 10.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3.输尿管损伤 | 11.羊水栓塞 |
4.子宫破裂 | 12.产后大出血(抢救当日输红细胞悬液大 于 6 个单位) |
5.子宫全切除 | 13.肺栓塞、异位栓塞 |
6.子宫次全切除 | 14.重度子痫前期严重并发症(脑栓塞、脑 出血、肾衰、非计划二次手术) |
7.妊娠期肝衰竭 | 15.胎盘早剥(Ⅲ度及以上) |
8.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
附表 3
分项新生儿损伤列表
1.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 5.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伤 |
2.新生儿骨折 | 6.新生儿重度窒息 |
3.新生儿轻、中度窒息 | 7.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
4.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