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定价基准日 市净率 市盈率(TTM) 飞新达(832872.NQ) 2022/6/30 1.19 15.61 注 光博士(870145.NQ) 2022/6/30 3.58 13.47 哈德胜(873950.NQ) 2022/12/31 1.36 11.19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胜”或“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xxxx,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挂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1)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2)立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3)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员工凝聚力。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激发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2、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 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 具有《公司法》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尚未消除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宜参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认购价格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不存在杠杆资金或第三方为持有人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合伙企业定向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第八条 认购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认购价格为 6.6 元/股,系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状况及成长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由公司与参与对象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
(一)合理性说明
1、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
[2023]1751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4.85 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59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
2、公司挂牌以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自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公司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历史上在二级市场未发生过交易,因此不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前次股票发行情况
公司自挂牌以来,未进行过股票发行。
4、前次增资价格
2020 年 10 月,外部投资者xxx、xxx、xxx、xx、xxx、xx
x、xxx向公司增资,增资价格为 4.50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6.60 元/股,高于前次增资价格。
5、同行业情况
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 Choice 金融终端数据,
截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行业挂牌公司共 353 家。整体法计
算同行业公司市净率平均值为 2.23 倍、中位数为 1.65 倍;剔除每股收益为负数
的公司后,整体法计算同行业市盈率(TTM)平均值为 11.07 倍、中位数为 15.28
倍。
以公司 2022 年每股净资产 4.85 元计算,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36 倍,接近行业中位数;以公司 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 0.59 元/股计算,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9 倍,高于行业平均数。
公司 | 定价基准日 | 市净率 | 市盈率(TTM) |
飞新达(832872.NQ) | 2022/6/30 | 1.19 | 15.61 注 |
光博士(870145.NQ) | 2022/6/30 | 3.58 | 13.47 |
xxx(873950.NQ) | 2022/12/31 | 1.36 | 11.19 |
通过公司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规模等指标进行筛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中属于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且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相近的挂牌公司有两家,具体情况对比如下:
注:以飞新达 2021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市盈率为 8.7 倍,由于飞新达
2022 年中期报告披露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21 万元,因此飞新达市盈率(TTM)有所上升。
因此公司市净率、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无较大差异。同时,考虑到公司近年
来的经营状况、现阶段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结合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本次定向发行是公司与发行对象友好协商后确定,因此发行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显失公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报告期内权益分派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过权益分派。
综上,公司本次定价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目前发展状况及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及本次发行目的等多种因素,并与发行对象进行了平等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发行价格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及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
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次定向发行所募集资金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并非是以激励员工或获取职工服务为目的,亦不存在业绩承诺等其他涉及股份支付的履约条件。本次发行价格高于公司 2022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公允、具有合理性。
因此,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股份支付。
(三)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公司预计不会发生权益分派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不需要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形式
第九条 管理形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公司自行管理的模式。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由持有人代表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或其他组织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行使职权
1、选举、罢免持有人代表;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是否参加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事宜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5、授权持有人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持有人代表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经召集人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持有人会议应由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交持有人代表。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或者举手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意见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权利
(1)依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与持有人会议,就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选举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
(4)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义务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持有人在公司任期期间应当全职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在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内担任职务;
(2)应当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代表的安排,签署相应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事宜,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3)应当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
(4)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并依照其所持有的份额自行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除出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及司法裁判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权益份额不得转让、处置或者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担保、质押、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持有人应按国家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持股平台和/或任职单位利益的活动;
(8)持有人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期间,遵守并严格执行任职单位的各项决议;
(9)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职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持有人代表
员工持股计划设持有人代表,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通过合伙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一)持有人代表的选任程序
持有人代表应经全体持有人所持份额 2/3 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并应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持有人代表负有以下义务
持有人代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划的规定,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持有人代表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持有人代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持有人代表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监督、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3、代表全体持有人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
合伙人,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合伙企业)参加公司之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合伙企业)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7、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代表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为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向全国股转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核准、变更登记手续;
2、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方案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具体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与锁定期限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合伙企业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并
完成股票登记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代表所持过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36 个月,从新增股份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计算。如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不得在首次公开发售时转让,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的锁定期。且若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要求延长锁定期限的,则锁定期相应顺延。
2、锁定期届满后,如公司正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审核等不宜进行解除限售的阶段,则解除限售工作暂停并顺延,待相关影响因素消除后重新启动。
3、股份锁定期间内,原则上员工所持相关权益份额不允许转让,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内,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的不得违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4、参加对象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授合伙份额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员工持股计划载体对锁定期另行作出承诺的,从其规定及承诺。如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权益的转让或减持安排另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作出的各项承诺。
锁定期满后,参与对象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授的合伙份额 100%解除锁定。
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1、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应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和程序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𝑄=𝑄0×(1+𝑛)
其中:𝑄0 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𝑛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和配股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或配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𝑄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缩股
𝑄=𝑄0×𝑛
其中:𝑄0 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𝑛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𝑛股股票);𝑄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派息: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获得派息。
4、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公司预计不会发生权益分派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不需要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
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无展期的,计划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
3、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因公司发展需要,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持有人存续期内权益的处置
(一)一般情形
1、锁定期内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计划另有约定的,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类似权益处置。
2、锁定期外
本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应税费后由合伙企业向持有人支付,抛售股票部分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二)特殊情形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
因公司内部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已持有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非负面离职情形
存续期内,如参与对象因非负面情形离职或因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其持有
的权益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尚在锁定期内,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持有人应当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价格为持有人取得合伙份额的成本价扣减合伙人持有权益期间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后的金额。
(2)如锁定期已满,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持有人可通过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应税费后由合伙企业向持有人支付,抛售股票部分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前述所指非负面离职情形,具体如下:
①持有人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
③持有人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持有人因其他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而主动离职的。
3、持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
存续期内,如参加对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继续持有该等权益,如拟转让或减持相关权益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尚在锁定期内,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持有人的继承人可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价格按照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折算,扣减该合伙人持有权益期间已获得的分红,并加计按照自其实际出资之日至普通合伙人做出该安排书面决定之日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如锁定期已满,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持有人的继承人可通过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应税费后由合伙企业向持有人的继承人支付,抛售股票部分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4、持有人负面离职情形
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发生负面离职情形的,无论锁定期是否届满,其持有的权益均应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并退出
员工持股计划,转让价格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成本价扣减合伙人持有权益期间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后的金额。如持有人行为对公司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所指负面离职情形,具体如下:
①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持有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失信渎职行为,或者违反公司用工管理制度,因过错行为被辞退的;
③持有人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④持有人存在严重违反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持有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不当行为的。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份也同样处于锁定状态,期满后一并解除锁定。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的权益处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且未能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延长存续期,持有人代表有权择机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或于期满前将参与对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转让。
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代表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作出提前终止决议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和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董事会审议、征求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不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时 4 个交易日前披露核查意见。
6、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持股平台应当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退出条件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规定退出。但若因相关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不能退出,公司及持股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股平台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参与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参与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参与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持有人代表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