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聯合採購契約書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機關)消費合作社 (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經雙方同意訂定
(乙方)
本契約,共同遵守,其約定條款如下:
一、標案名稱:110 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日(食)用品聯合採購案二、採購類別:(請自行勾選)
□日常用品(一):日用品清潔類、日用品五金類、日用品衣著類。
□日常用品(二):報紙類、文具類、寢具類、運動用品類、電器類。
□食品(一):香菸類、速食類、罐頭類。
□食品(二):糕餅類、飲料類。 三、財物名稱及單價:詳各類得標單。
四、訂貨方式:依供貨需求電話傳真訂貨(如為系列產品之口味、種類、數量依甲方訂貨需求),乙方回傳確認甲方之訂貨需求及交貨日期。
五、交貨地點:(詳附件一)
(一)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消費合作社百貨部 (地址:臺中市xxxxxx 0-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消費合作社百貨部 (地址:臺中市xxxxxx 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消費合作社百貨部 (地址:臺中市xxxxxx 0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消費合作社百貨部(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xx路 3 號)
六、交貨方式:
(一)乙方送貨時,發票及送貨單應隨同貨品交由甲方業務相關人員辦理驗收,並依規定駕駛貨車(禁止轎式客車)通過檢查站至指定地點驗收點交,不得由甲方行政人員轉交,違者退貨處理。
(二)契約期間內乙方所送貨品因滯銷,致貨品逾有效期限,乙方應無
條件接受換貨;契約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所送貨品滯銷,乙方應無條件接受退貨,並應繳回該退貨數量之貨款,乙方如未於通知期限內辦理退貨者,甲方得逕行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七、付款方式:
(一)依乙方所送貨品,經甲方(各機關)依發票數量點驗合格後每□10日、□15 日、□1 個月結帳付款一次 (由各訂約機關與乙方自行協調勾選付款期限)。
(二)乙方應提供甲方指定之金融行庫帳戶帳號,供甲方匯付貨款,乙方如未於甲方指定之金融行庫設立帳戶,其相關匯費應由乙方貨款扣除。
八、契約期限:
(一)本契約採購有效期間,依各機關起訖日期
1、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消費合作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2、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消費合作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
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3、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消費合作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4、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室消費合作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二)本採購契約時效,如各機關合約起訖日期,自簽訂合約之生效日起至期限屆滿為止。
但甲方屆時未能完成次一年度新約招標,可要求乙方依原契約延長供貨至期滿後一個月為止。
(三)若契約期間遇法務部矯正署或上級機關政策性考量必須停止進貨時,乙方應予配合。
九、保證責任:本案為聯合採購、分別訂約,請乙方依履約保證金明細繳交該得標品項之履約保證金(詳附件二),除乙方違反本契約
規定,甲方得逕行沒收外,契約期滿後無息退還。
開 標 日 期 | 得標品項 | 履約保證金 | 公司(商號)章 | 負責人私章 |
110 年 5 月 25 日 | 共 項 | 合計新臺幣: 元整 | x章確認 | x章確認 |
110 年 5 月 26 日 | 共 項 | 合計新臺幣: 元整 | x章確認 | x章確認 |
110 年 6 月 8 日 | 共 項 | 合計新臺幣: 元整 | x章確認 | x章確認 |
十、進貨驗收:契約期間內乙方所送貨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重量(容量)、製造商或代理商名稱及有效日期等,甲方應就乙方所送之履約標的查驗其品名、規格、數量、品質等,經查驗結果應與得標品項相符。
十一、貨品送驗:乙方供貨時得由甲方抽樣送原廠或第三方檢驗,乙方應補足數量及支付其檢驗費用,檢測結果須符合國家檢驗標準。
十二、履約期間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違約,甲方得解除合約並沒收該品項之履約保證金,且於三年內禁止至甲方競標各項貨品。
( 一)乙方所提供之貨品,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而未經政府機關檢驗合格(履約期限內,如因政府機關變更其檢驗標準者不在此限)。
( 二)乙方所提供之貨品,經送驗結果如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乙方應予回收該批不良貨品另行更換新品;第二次即視同違約,並依主條文規範辦理。
(三)乙方所提供之貨品,經甲方進貨驗收不合格者記點 1 次;貨品未
能於指定日之 2 日內送達或補足,經甲方催告 3 次(以電話紀錄
為憑)仍無法到貨者記點 1 次,契約期間內記點達 3 次者。
(四)履約期間內,因可歸責於乙方致無法繼續供貨者時視同違約。
(五)履約期間內,乙方所提供之貨品若有中斷供應之情形,乙方未能於訂貨日起 7 日內提出該項貨品之停產證明者視同違約。
(六)履約期間內,乙方所交貨品,若發現為仿冒品或電玩遊戲機之內建軟體無原廠授權證明者,應賠償甲方該批貨品等值 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另將乙方移送檢、警機關偵辦。
(七)履約期間內,乙方所提供電器用品自購買日起由乙方負責保固一年,如於正常使用狀態下發生故障,或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發現之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修復並送回,逾期未處理者,記點 1 次,累計達 3 次者。
(八)履約期間內,乙方所提供之運動鞋(全品項/規格),該品項應以製造出廠日期算起,不得逾 2 年,如違反該期限,記點 1 次,累計
達 3 次者。
帶香菸、酒、毒品、刀械、電器、通訊器材……等違禁品(詳附件三),如有攜帶違禁品企圖交予收容人,經值勤人員查獲者,除依法沒入外,第一次懲罰新臺幣 1 萬元;第二次查獲者,懲罰
新臺幣 3 萬元;第三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 5 萬元。另經發現有重大不法及違規情事,即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前項乙方如委由貨運公司或由原廠指定第三方送至甲方時,經監方查獲違禁品者,仍應歸責乙方。
十三、履約期間內,乙方所交貨品,如因產品瑕疵造成傷害事件,或發
( 九 )為確保戒護安全,乙方進入戒護區時均須遵守監方規定,禁止攜
現貨品品質不良、逾保存期限等而造成甲方人員(社員或準社員)身體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者,乙方除應賠償甲方該批貨品等值最高 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外,另應負責賠償所有醫療費用及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履約期限內,乙方如因原廠停產、規格變更、代理商或進口商停止代理及法令變更等因素致無法交貨時,乙方應正式發函予甲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甲方有權停止販售,或要求乙方重新報價,或依其規格比例調整價格,經甲方簽核同意後始可繼續供貨。
十五、本案相關文件(含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及甲乙雙方協議事項、附件等皆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十六、乙方所議定之貨品進價,如經甲方理、監事或業務相關人員訪價結果,有偏高之情事者,甲方得要求重新議價。
十七、本契約六個月內不隨物價波動調整價格(若因上述因素而有虧損情況,乙方應自行承擔),如因受原物料調漲,得於契約簽訂滿六個月後檢具相關證明,向甲方請求重新議價調整進貨價格,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之請求。
十八、本合約如有疑義,雙方得協議之,如乙方不參與協議,其解釋權屬甲方。
十九、本合約如發生訴訟,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二十、本合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 方:
機關名稱: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 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地 址:
電 話:
乙 方:
廠商名稱: (公司章)
負 責 人: (私 章)
身分證字號: 公司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 年 七 月 一 日
採購契約書-(附件一)
110 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日(食)用品聯合採購機關聯絡表
區 域 | 項 次 | 機關名稱 | 住 址 | 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臺中地區 | 1 | 臺中女子監獄 | xxxxxxxxx 0-0 x | 00-00000000 #000 | 00-00000000 |
2 | 臺中監獄 | xxxxxxxxx 0 x | 00-0000000 | 04-23869411 | |
3 | 臺中看守所 | xxxxxxxxx 00 x | 04-23811853 | 04-23805748 | |
4 | 臺中戒治所 | xxxxxxxxx 0 x | 04-23803642 | 04-23804948 | |
註:本表為聯合採購各單位之地址、聯絡及傳真電話,其所屬之消費合作社連絡資料,請於雙方簽約時自行確認。 |
採購契約書-(附件二)
110 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日(食)用品聯合採購案各類品項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覽表
適 用 機 關 消 費 合 作 社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消費合作社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消費合作社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室消費合作社
類 別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日用品清潔類 除衛生紙每項 20,000 元,餘每項 5,000 元
2.日用品五金類 每項 5,000 元。
3.日用品衣著類 每項 5,000 元。
4.報紙類
5.文具類
6.寢具類
每項 5,000 元。
每項 2,000 元,得標品項如超過 15 項,本類別履約保證金總額超過 30,000 元者,以 30,000 元計。
每項 5,000 元。
7.運動用品類
8.電器類
9.香菸類
每項 5,000 元。
除電視機、收音機、刮鬍刀等 3 項,每項 10,000
元,餘每項 5,000 元。
每項 50,000 元。
10.速食類 每項 5,000 元。
11.罐頭類 每項 5,000 元。
12.糕餅類 每項 5,000 元。
13.飲料類 每項 5,000 元。
註:請乙方於各聯合採購單位簽約時,依本表之履約保證金金額,繳交得標品項之履約保證金。
採購契約書-(附件三)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 | |||||
類別 | 項次 | 種類 | 品項 | 管制範圍 | 查獲後處理 |
禁止使用類 | 1 | 依 國 家 法 令 禁 止 私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毒品。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一、持有或使用者移送法辦。 二、物品隨案移送。 |
2 | 依 國 家 法 令 禁 止 私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 | 收容人禁止持 有 或 使用。 | 一、持有或使用者移送法辦。 二、物品隨案移送。 | |
3 | 依國家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 其他依國家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 之物。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一、持有或使用者移送法辦。 二、物品隨案移送。 | |
4 | 依矯正法令收容人禁用之物。 | 酒類、酒精類製品。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 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5 | 依 矯 正 法 令 收 容 人禁用之物。 | 檳榔。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 |
6 | 得以施( 吸)用毒品之物。 | 注 射 針 筒 等 施 ( 吸 ) 用 毒 品用具。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一、持有或使用者移送法辦。 二、物品隨案移送。 | |
7 | 可作為串供、脫逃或犯案之通訊工具,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 行動電話、網路設備等通訊器材。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 |
8 | 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汽(柴)油。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 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9 | 禁 止 於 矯 正 機 關 內流通使用,恐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 有價證券(含現金、流通貨幣、支票、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外幣及其他具有 交易或流通性之物品)。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0 | 禁 止 於 矯 正 機 關 內流通使用,恐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 貴重物品(含鐘錶、貴金屬、寶石、戒指、飾品、鑰匙及其他具有 財 產性、紀念 性價值之物 品)。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1 | 可作為收容人脫逃、攻擊 | 自製或改造具危險性 | 收容人禁止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 |
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安全。 | 之器物(如磨尖之牙刷、筷子等)。 | 持有或使用。 | 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 ||
12 | 紋身易致感染或發炎,影響 矯 正 機 關 公 共 衛生及收容人健康。 | 紋身器具。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 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3 | 賭博xxx事端,影響矯正機關秩序。 | 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 |||
14 | 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其他未經矯正機關許可、檢查及登記程序之物品。 | 收容人禁止持有或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 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限制使用類 | 15 | 依法管制使用之物。 | 菸品。 | 機關管制數量,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使 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16 | 可作為縱火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安全。 | 打火機或點火器。 | 機關管制數量,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使 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7 | 可作為縱火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安全。 | 自製點菸工具。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 間、處所使用 。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8 | 可作為收容人脫逃、攻擊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安全。 | 刀具(含刀片、鋸片 、剪刀等)。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 課 程 等指 定 之 時 間、處所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19 | 可作為收容人脫逃、攻擊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安全。 | 尖銳物品(含針、釘等)。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定之時間、處所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 | |
20 | 可作為收容人脫逃、自殺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安全。 | 繩索類(含布條、鬆緊帶等)。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定之時間、處 所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1 | 可作為收容人窺視管理 人員行蹤、攻擊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 | 玻璃類製品。 | 機關得許收 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 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 |
安全。 | 定之時間、處 所使用。 | 處理。 | |||
22 | 矯正機關內部建築及各項安全設備禁止收容人及外界拍照攝影。禁止外界送入或寄入未經許可 、檢查之資訊。 | 攝錄影或播放設備 (攝錄放影/音機、 MP4 等)。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定之時間、處 所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3 | 機關內部機敏資料禁止儲存或攜出。禁止外界送入或寄入未經許可、檢查之資訊。 | 儲存媒體(錄音帶、光碟、記憶 卡、硬碟等)。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定之時間、處 所使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4 | 可作為引火或私接電源之工具,或未經矯正機關許可及檢查,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電器物品、零件及耗材。 | 機關管制數量,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使 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5 | 可作為收容人引火、自殘等工具,影響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安全。 | 電池(含廢電池)。 | 機關管制數量,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使 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6 | 囤 積 未 服 用 或 服用 過量,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及收容人安全。 | 藥品。 | 機關管制數量,得許收容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使 用。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
27 | 影響矯正機關秩序、安全及管理。 | 作業材料及其他公物。 | 機關得許收容人於作業或課程等指定之時間、處所使用,易生危險之物品應管制數量,專人 管理。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辦法等矯正法令歸屬國庫、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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