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扩展条款:
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设计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5、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
x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3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
(4)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5)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x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1)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2)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11、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x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本保单终止之日为止。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附加条款:
1、保密特别约定
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保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者提供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项目调整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项目在建筑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施工项目或合同金额、或变更施工项目、设计规范或施工方法等,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范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3、施救措施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或风险来临后,保险人应承担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降低或减少可能发生在本保险条件项下获得保险赔偿而投入的费用。
4、浸蚀损失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遭受连续或不连续降雨、江水浸蚀,导致保险工程滑坡、塌方等所发生的修复费用。
5、交叉施工责任
由于施工、维护、调试、运行等原因,未完工程造成已完工程,或已完工程造成未完工程,或未完工程造成其他未完工程等的突发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失,均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的物质损失项下予以赔偿,并互不追偿。
6、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向第三方索赔不成,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先行赔付,此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险人起诉第三方为赔付前提,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7、关于双临工程的约定
双临工程是指施工便桥、施工便道、水泥构件预制场、涉水工程的筑岛围堰等不属于主体工程的临时工程与工地中使用的临时物料、xx材料、贝雷片、脚手架、钢模板及在临时预制场地中使用的工装夹具,不包括拌合楼、实验室、发电机等施工单位财产。鉴于被保险人已经将保险费、竣工文件、工程管理软件费用、劳动竞赛活动基金、暂列金额等纳入总保额,则双临工程纳入保险范围,双临工程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依据确定,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若双临工程出险,按以下原则理赔:如双临工程单独出险,则双临工程单独赔偿;如双临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出险,在双临工程已赔偿的前提下,《工程量清单》中主体工程的各种钢筋水泥构造物单价表内,所含的搭架费、模板费、xx材料费等构造物单体建造的临时费用,已经赔付的,则相应扣除,不能重复赔偿。
8、保险合同生效后,且被保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费,在保险有效期限的任何时期发生的理赔事件不论理赔金额多少,均视同被保险人已足额支付保费,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赔偿金。
9、在施工路段发生与施工方车辆无关的第三方交通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施工单位需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物质及人员伤亡损失。
10、对于投保时无法确定实际造价的应急项目,保险人应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并享受与保险人投标文件承诺无异的保险条款,且最终按照实际确定的造价调整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