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0731—88950076,hnzjt0076@163.com。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示范文本》中引用的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自主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七、《示范文本》为 2020 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
联系方式:0731—88950076,xxxxx0000@000.xxx。
目录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3
合同附件 114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2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6
目 录 128
一、投标函(总价报价方式) 130
二、投标函附录 13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33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34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35
五、投标保证 136
四、投标保证 136
六、服务费用清单 140
七、资格审查资料 141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3
(三)类似工程业绩表 144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45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46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147
八、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暗标使用) 148
九、设计方案(暗标使用) 149
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150
十一、承诺书 151
十二、中标结果信息公示表 152
信息公示表 152
十三、其他材料 155
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招标编号:Z4301002022120205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
单位章)
日期:2022 年 12 月 05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社会〔2022〕873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南工商大学,建设资金来自一是从往年办学结余资金中安排、二是从统筹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学费、住宿费等专户非税收入安排,招标人为湖南工商大学。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2.2 项目地点:长沙市湘江新区xx大道星城镇东马区
2.3 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 24411.31 平方米,主要建设 1 栋地下 1 层、地上 12 层的学生公寓楼(其中,地下 1 层 1949.4 平方米,主要为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上 12 层 22461.91 平方米,设置 6 人间 490间、无障碍 2 人间宿舍 5 间)。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和室外附属工程。
2.4 服务期限:总服务期暂定 720 日历天,以招标人签发的书面通知(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开始计算,至项目正常投入使用、结算审核完成。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 勘察服务:完成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地勘工作(包括初勘、详勘、现状地形图测绘、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等),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含配合勘察报告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及后续相关服务工作。
☑ 设计服务:☑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后期的施工技术指导服务□(其他)服务内容:(1)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方的建设意图,按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报规划局审批要求提供相应设计文件,确保通过方案(总图修编)设计规划局评审;(2)方案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建筑、功能的总体设计等,并应达到方案设计评审文件编制要求(含投资估算编制);校园整体规划总图修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单体平面布局调整、相关指标调整;(3)
初步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室内装修装饰、弱电智能化工程、室外道路、室外照明、园林景观、亮化及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配套管网等红线范
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涉及的所有专业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后续配合(含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作;(4)施工图设计(含 BIM 设计):满足施工图设计规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5)报建图设计:满足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6)上述方案(总图)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报建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须负责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无偿按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配合建设方、代建人完成审批。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主体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室外附属工程等。(7)设计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招标等配合工作)。
☑ 监理服务: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从施工准备阶段到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xx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
☑ 造价咨询服务:□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
审核□。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决策阶段: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设计阶段:①技术指标优化建议、经济指标优化控制等。②设计概算审核、调整; 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交易阶段:①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②施工(采购)合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③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④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含政府采购类);⑤推行限额设计经济指标,编制经济指标分析报告及分析表;施工阶段:①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③工程计量支付的初审(含报告);④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签认和工程索赔的处理;⑤协助发包人进行全口径成本分析、风险控制,提出税务统筹及融资方案的建议;⑥派驻驻场造价工程师现场办公。结算阶段: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负责报送财评。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专项咨询:
□项目融资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
□项目后评价咨询: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依据项目资源状况、用户需求等基本条件,负责绿色建筑专项评估、方案优化和项目审核、认证等工作;②进行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咨询业务的技术分析,撰写技术分析报告;③负责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工作;
□工程保险咨询:
☑ 工程检测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检测、基坑支护相关检测、基坑监测等);②常规建材检验试验;③结构检测;④装饰装修材料、水电材料检测;⑤建筑节能检测;⑥消防检测;⑦弱电检测;⑧防雷检测;⑨管道机器人通球试验检测;⑩室内环境检测等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所有工程检测。
□运营维护管理咨询:
□其他服务:
2.6 本服务合同禁止转包,中标人☑ 应全面独立完成服务合同□可分包服务内容。
3.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 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四项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工程勘察资质: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工程检测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检测资质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参数包含),同时须具备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的 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注:资质类型根据招标范围从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 提供:近 1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1 年的)无亏损。
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提供。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2.3 信誉要求:/。
3.2.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年内(2017 年 12 月 07 日起)不少于 1 个(1 至 3 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独立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
(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须同时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中任意两项或以上服务内容,业绩要求为同一项目);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监
理业绩;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造
价业绩;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①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②勘察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经住建部门备案),时间以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为准;③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及监理业务手册。有效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监理类似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④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⑤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为准;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类似业绩的上述证明资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
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5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具备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壹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如分级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得由拟任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负责人兼任,且联合体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需为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外,其他人员可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委派。
3.2.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1)拟任项目勘察负责人(由承担勘察任务的单位委派)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2)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应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3)拟任监理负责人 (由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委派)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在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有任何在监项目。拟任监理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查询和证明方式:本省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截图;4)拟任造价咨询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如分级,应为壹级注册造价工程师)。5)拟任项目检测负责人(由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委派):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壹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上人员相关注册证书中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3.2.7 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检测负责人均不得为同一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3.1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3 家,同一专项服务不允许两家单位联合承担。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定,须具备相应资格要求的条件。3.3.2 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投标。3.3.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牵头方的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3.3.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
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 投 标 意 愿 者 请 于 2022 年 12 月 07 日 起 在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 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12-29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湖 南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和长沙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服 务平台
( xxxx://xxxx.xxxxxx.xx/ ) 、 湖 南 湘 江 新 区 门 户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行政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次招标活动接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为 0731-88799638。
9. 其他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9.3 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 按 2 转 1 或者 4009980000。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工商大学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王老师项目负责人:xx、xxx、xx电 话:0731-88688224 电 话:0731-85018855
传 真:/传 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xx、xxx、xx(签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2 年 12 月 07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湖南工商大学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731-88688224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 267 号晚报大厦 1901 室联系人:周成、李志强、赵艳 电话:0731-85018855 |
1.1.4 | 项目名称 | 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 程咨询 |
1.1.5 | 项目地点 | 长沙市湘江新区雷锋大道星城镇东马区 |
1.1.6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 24411.31 平方米,主要建设 1 栋地下 1 层、 地上 12 层的学生公寓楼(其中,地下 1 层 1949.4 平方米,主要为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上 12 层 22461.91 平方米,设置 6 人间 490 间、无障碍 2 人间宿舍 5 间)。配 套建设公用工程和室外附属工程。 |
1.1.7 | 投资估算 | 项目总投资估算 9921.42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8282.07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737.41 万元,预备费 901.94 万元。 |
1.1.8 |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总服务期暂定 720 日历天,以招标人签发的书面通知 (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开始计算,至项目正常投入使用、结算审核完成。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一是从往年办学结余资金中安排、二是从统筹生均经常 性拨款以及学费、住宿费等专户非税收入安排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勘察服务:完成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地勘工作(包括初勘、详勘、现状地形图测绘、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等),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含配合勘察报告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及后续相关服务工作。 ☑ 设计服务:☑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 后期的施工技术指导服务;服务内容:(1)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方的建设意图,按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报规划局审批要求提供相应设计文件,确保通过方案(总图修编)设计规划局 评审;(2)方案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建筑、功能的总体设计等,并应达到方案设计评审文件编制要求(含投资估算编制);校园整体规划总图修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单体平面布局调整、相关指标调整;(3)初步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室内装修装饰、弱电智能化工程、室外道路、室外照明、园林景观、亮化及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配套管网等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涉及的所有专业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后续配合(含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作;(4)施工图设计(含 BIM 设计):满足施工图设计规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5)报建图设计:满足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6)上述方案 (总图)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报建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须负责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无偿按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配合建设方、代建人完成审批。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主体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室外附属工程等。 (7)设计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施工招标等配合工作)(其他) ☑ 监理服务: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从施工准备阶段到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 装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 ☑ 造价咨询服务:□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工程量清 单及招标控制价☑ 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 结算审核□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决策阶段: 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设计阶段:①技术指标优化建议、经济指标优化控制等。 ②设计概算审核、调整; 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交易阶段:①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②施工(采购)合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③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④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含政府采购类);⑤推行限额设计经济指标,编制经济指标分析报告及分析表;施工阶段:①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 ②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③工程计量支付的初审(含报告);④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签认和工程索赔的处理;⑤协助发包人进行全口径成本分析、风险控制,提出税务统筹及融资方案的建议;⑥派驻驻场造价工程师现场办公。结算阶段: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负责报送财评。(其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工程专项咨询: □项目融资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 □项目后评价咨询: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依据项目资源状况、用户需求等基本条件,负责绿色建筑专项评估、方案优化和项目审核、认证等工作;②进行绿 色建筑与节能相关咨询业务的技术分析,撰写技术分析报告;③负责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工作; □工程保险咨询: ☑ 工程检测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检测、基坑支护相关检测、基坑监测等);②常规建材检验试验;③结构检测;④装饰装修材料、水电材料检测;⑤建筑节能检测;⑥消防检测;⑦弱电检测;⑧ 防雷检测;⑨管道机器人通球试验检测;⑩室内环境检测等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所有工程检测。 □运营维护管理咨询: □其他服务: | ||
1.3.2 | 服务期限 | 总服务期暂定 720 日历天,以招标人签发的书面通知 (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开始计算,至项目正常投入使用、结算审核完成。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工程检测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检测资质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参数包含),同时须具备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的 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注:资质类型根据招标范围从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财务要求: □不提供。 ☑ 提供:近 1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1 年的)无亏损。 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提供。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信誉要求:/。 (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年内(2017 年 12 月 07 日起)不少于 1 个(1 至 3 个)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独立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 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须同时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中任意两项或以上服务内容,业绩要求为同一项目);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 (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 筑工程造价业绩;或建筑面积不少 7323 平方米(或单 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297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①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②勘察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经住建部门备案),时间以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为准;③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及监理业务手册。有效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监理类似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④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有效时间以合同中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⑤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为准;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类似业绩的上述证明资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联合体牵头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造价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 (5)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具备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壹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如分级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得由拟任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负责人兼任,且联合体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需为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外,其他人员可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委派。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1)拟任项目勘察负责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由承担勘察任务的单位委派)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2)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 (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应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3)拟任监理负责人(由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委派)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在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有任何在监项目。拟任监理负责人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查询和证明方式:本省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截图;4)拟任造价咨询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如分级,应为壹级注册造价工程师)。5)拟任项目检测负责人(由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委派):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壹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上人员相关注册证书中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7)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检测负责人均不得 为同一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3 家,同一专项服务不允许两家单位联合承担。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定,须具备相应资格要求的 条件。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投标。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牵头方的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 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 |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 形式:。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形式 | 在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上发布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满足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要求。 |
1.12.3 | 偏离 |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有关修改、补充通 知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截止时间:2022-12-11 17:00 网络方式,提交至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 ( https://gcjs.csggzy.cn/TPBidder/member Login)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形式 | 在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上发布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 | 在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上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报价方式 | ☑ 总价报价方式 □折扣率报价方式 注:折扣率=1-优惠率 |
3.2.2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总价投标限价为 381.29万元。。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同时对投标报价总价及分项进行报价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质检、绿建),投标报价总价及分项价格未填报或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 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 (3)承诺 □不接受承诺 ☑ 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接受承诺,仅适用于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投标担保。 2.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 行 账 号: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获取该项目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子账号 (2)采用保函的,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电子担保方式”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 (3)采用承诺的,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6.其他要求: (1)采用现金方式的: ①投标人应按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正确填写,无需在银行进账单中填写项目、标段名称或与其相关的信息; ②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提交人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2)采用保函方式的: ①根据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保函的递交。 ②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提交的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保函开具成功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含),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7.关于投标担保的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建监督[2022]6 号)执行。 | ||
3.4.2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 的其他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不提供。 □提供:近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年的)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要求为原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 | 是否要求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要求 提交形式:。提交要求:。 ☑ 不要求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招标人名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服务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12-29 09:00:00 |
5.1 | 开标时间和方式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方式: ☑ 不见面开标: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线上举 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 □见面(现场)开标:线上开标的同时,在长沙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到场参加。 |
5.2 | 投标文件解密 | 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 40 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 续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 | 候选人人数:不超过 3 家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 ☑ 排序 □不排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期限 | 公示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公示期限:3 个工作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 无 |
7.7.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不要求 ☑ 要求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8%。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为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长沙工程版), 下载栏目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下载中心 (http://fwpt.csggzy.cn/jyfwgjxz/19726.jhtml)。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CSGCZF 格式,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格式为 CSGCTF。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当将单个节点文档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整个投标文件大小控制在 600M 以内。 2、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办理专区相关信息。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CA 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号)。 3、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大厅或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由于停电、网络故障、技术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项目延期、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等相应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6、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 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7 、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 按 2 转 1 或者 4009980000。 | ||
10.2 | 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市场 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 | |
10.3 |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格式附后)。推荐格式: 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 致:(招标人) :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我单位特作如下廉政承诺:与业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承诺遵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作风建设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安排等提供资助。 4、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5、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6、主动监督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年 月 日 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行政公章(没有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年 月 日; | ||
10.4 |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2021 修订版)的通知》(湘 发改公管规[2021]648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 □采用 ☑ 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 | |
10.5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 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10.6 | 省外☑ 勘察、☑ 设计、☑ 监理、□造价咨询、□入湘建筑业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十一、其他资料”提供查询网页截图,若以联 合体形式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提供。)。 | |
10.7 | 造价咨询表彰奖励是指:在市(州)级、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或市(州)级、省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社会公开且有文号的正式公文中获得的表彰奖励。 | |
10.8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条件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 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 (1)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预付款支付比例为 10%(政府投资工程不低于 10%)。 (2)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须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3 号和湘发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规定。 (3)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 (4)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5)根据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少于 4 人,含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监理员不少于 2 人)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求配备到位,并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不接受投标人(或联合体监理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 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统筹协调工作。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公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以规定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布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担保;
(5)服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8)设计方案;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关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
3.1.5 除招标文件中明确可分包服务内容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中应包含本次招标范围
内各项工程咨询的专业细纲。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服务费用清单。
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
保。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工程咨询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各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目录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证明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方式
开标时间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开标程序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要求执行。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投标担保情况;
(4)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招标人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6)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系统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8)招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9)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开标其他情况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由于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延期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担保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有下列情形的,其投标应被否决,行政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制作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 MAC 码一致等情形)。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1: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原条款第 条为:现修改为。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担保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 3: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中标候选人公示
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以下 名中标候选人,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中标候选人信息
中标候选人 | …… | …… | ……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投标报价(元) | ||||
服务期 |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编号 | ||||
评标得分 |
被否决投标情况:
被否决投标单位名称、被否决理由:
公示期 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监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中标范围: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7: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8: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6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7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 1.9 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定标方法 | ☑ 中标候选人有排序时 |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 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其他方式:null |
□中标候选人无排序时 | 定标办法:null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签字盖章 | 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 |
决其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 资信业绩部分:15 分(分值:10-20 分) ☑ 服务团队部分:10 分(分值:10-20 分) |
(总分 100 分) |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30 分(分值:30-40 分) ☑ 设计方案:25 分(分值:20-35 分) ☑ 投标报价:20 分(分值:10-2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分值:0-6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详见评标办法。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评标办法。 |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2.2.4 (1) | 资信业绩 | 15 | 类似工程业绩 | 7 |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承接过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12000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49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本项业绩要求中,须同时包含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中任意两项或以上内容,业绩要求为同一项目),每个业绩计 2 分,最多计 2分。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承接过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12000 |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49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每个业绩计 2 分,最多计 2 分。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监理方承接过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12000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49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每个业绩计 2 分,最多计 2 分。 (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造价咨询方承接过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12000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49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每个业绩计 0.5 分,最 多计 0.5 分。 (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勘察方承接过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12000平方米(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不少于 49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业绩。每个业绩计 0.5 分,最多计 0.5 分。 | |||||
荣誉奖项 | 8 | 1、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1095 天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获得中国勘 |
察设计协会颁发的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一等奖每个计 2 分,二等 奖每个计 1.5 分, 三等奖每个计1 分;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优秀建筑工程设计】,一等奖每个计 1.5 分,二等奖每个计 1 分,三等奖每个计 0.5 分。本项 最高计 3 分。 2、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1095 天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获得省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一等奖每个计 1.5 分, 二等奖每个计1 分, 三等奖每个计 0.5 分。本项最高计 2分。 3、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1095 天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监理单位)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鲁班奖或者房屋建筑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个计 2 分;获得省级建筑业协会颁发的芙蓉奖或省优质工程的,每个计 1 |
分。(注:获奖项目最多计 2 个,本项 最高计 2 分;同一 项目只计分 1 次且按最高奖项计分,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的时间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证明材料表彰文件 (如没有发布表彰文件,则提供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共创企业,则以企业提供的相应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为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该项不计分); 4、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1095 天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造价咨询单位):获得过由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的计 0.4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在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开展的质量检查评价活动中被评为优秀的计 0.3 分,省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AAA 级的计 0.3分。每项最多计 1 个,本项最高计 1 |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该项不计分。 | |||||
注:(1)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应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①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②勘察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经住建部门备案),时间以勘察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为准;③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及监理业务手册。有效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监理类似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④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⑤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为准;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类似业绩的上述证明资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预结算编制(审核)定案表、监理业务手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类似工程业绩有效的时限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年内(2017 年 12 月 07 日起)。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中规定时间为准,/。(2) 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所提供业绩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 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4)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设置应考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等。 勘察设计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等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 造价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评比,省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情况,省级信用评价情况等。 监理类奖项设置应考虑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湖南省优质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等。 招投标代理类奖项设置应考虑省级招标代理机构先进单位等。 以上各奖项类型应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一致,否则不计分。投标人应提供表彰决定文件、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按最高奖项(级) |
加分,不重复计分。 (5)企业信用设置应综合考虑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是否列入国家、省、市级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等因素。 | |||||
2.2.4 (2) | 服务团队评分标准 | 10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2 | 拟任项目负责人 (联合体须由牵头人单位委派),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 求,增加一个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壹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师或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执业资格的计 2 分。 |
设计负责人资格 | 1 | 拟任设计负责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求,同时具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计 1 分。 | |||
设计团队人员综合实力 | 4 | 设计团队人员中配备建筑学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给水排水专业、设备专业(暖通工程或电气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每个得 1 分,本 项最多得 4 分。 注:配备的建筑学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给水排水专业、设备专业(暖通工 程或电气工程专 业)团队人员均不得为同一人。 | |||
勘察负责人资格 | 1 | 拟任勘察负责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 |
求,同时具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计 1 分。 | |||||
监理负责人资格 | 1 | 拟任监理专业负责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求,同时具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计 1 分。 | |||
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 | 1 | 拟任造价咨询负责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求,同时具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计 1 分。 | |||
注:(1)人员业绩是指:/,证明材料为/(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预结算编制(审核)报告、结算定案表、监理业务手册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人员业绩有效的时限为:/。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时间为准。/。(2)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1)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可从职(执)业资格、职称、类似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设置; (2)进行打分的注册证书所要求的注册专业必须与本项目所属的专业资质类别相关。 | |||||
2.2.4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 | 30 | 进度管控 | 3 | 对进度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投资管理 | 3 | 对投资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评。 | |||
信息管控 | 3 | 对综合信息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
安全管控 | 3 | 对安全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质量管控 | 3 | 对质量管控方案的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
技术管理 | 3 | 对技术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
人员管理 | 3 | 对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的合理 性、科学性评分。 | |||
重点难点分析 | 3 | 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评分。 | |||
风险管理 | 3 | 对风险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
合同管理 | 3 | 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
①.采用暗标方式,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该项评审计零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③.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④.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4 (4)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 25 | 内容 | 8 | 按对招标项目建设的解读,认识程度,适应本项目实际情况程度及设计深度 进行评分。 |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8 | 对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特彻、把握精准,设计方案具有针对性进行评 |
分。 | |||||
技术可行性 | 7 | 结构方案、设备用房布局合理、经济,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消防、环境、节能、绿建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 | |||
合理化建议 | 2 | 合理化建议全面、提供的实施建议方案切实可行,满足项目实际,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及提出的措施符合本工程特点。 | |||
①.采用暗标方式,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该项评审计零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③.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④.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4 (5)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20 | 报价得分 | 20 | 偏差率大于 0:偏差率从 0 开始每递升 1%减 0.1 分。偏差率等于 0:报价 分为 20 分; 偏差率小于 0:偏差率从 0 开始每降 1%减 0.1 分。 (偏差率不足 1% 的,按内插法取值)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中标候选人需要排序,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中标候选人不需排序,则应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工作大纲要点、设计方案分析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定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三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
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 95%(由招标人选填 85%-95%的区间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2)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个时,所有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多
于 5 个时,应再去掉 1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的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3)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第二次平均价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S = a1
+ a2
+ .........+ an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团队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F。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
3.2.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须判断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招标人可设置投标人实力、信誉、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等方面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认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启动成本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15%(由招标人选填:15%或 20%或 25%)含本数以上,或低于项目控制价(或预算价)25%(由招标人选填:20%或 25%或 30%)含本数以上。
成本评审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能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 1:形式评审表
形式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2:资格评审表
资格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3:响应性评审表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4:不合格情况说明
不合格情况说明
序号 | 投 标 人 | 认定不合格情况的详细原因和依据 |
1 | ||
2 | ||
3 | ||
4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5: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 6:算术错误检查表
算术错误检查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是否有算术错误 |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算术错误调整值 | 与投标总价 的正负偏差率 | 算术错误的原因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7:综合评分表
综合评分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 | 资信业绩部分 | …… | …… | |||
…… | …… | |||||
2 | 服务团队部分 | …… | …… | |||
…… | …… | |||||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 分 | …… | …… | |||
…… | …… | |||||
4 | 设计方案部分 | …… | …… | |||
…… | …… | |||||
5 | 投标报价部分 | …… | …… | |||
…… | …… | |||||
6 | 其他因素部分 | |||||
评审得分(满分 100 分)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本表由评标专家独立打分。
本表序号 3 和序号 4 计分规则按评标办法前附表备注 3 的规定执行。评标专家签字/日期:
附表 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成本评 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名 | 年月日 |
附表 9: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标单位 项 目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资信业绩部分 (基本分 分) | |||
2.服务团队部分 (基本分 分) | |||
3.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 (基本分 分) | |||
4.设计方案部分 (基本分 分) | |||
5.投标报价部分 (基本分 分) | |||
6.其他因素部分 (基本分 分) | |||
最终得分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 4 舍 5 入。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10:中标候选人表(有排序)
中标候选人表
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万 元)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 |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10:中标候选人表(无排序)
中标候选人表
序号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文 件分析 | 投标报价 (万元) |
…… |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合同编号:
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委托人:湖南工商大学咨询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委托人(全称):湖南工商大学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南工商大学北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2.工程地点:位于湖南工商大学。
3.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 24411.31 平方米,主要建设 1 栋地下 1 层、地上 12 层的学生公寓楼(其
中,地下 1 层 1949.4 平方米,主要为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上 12 层 22461.91 平方米,设置 6 人间 490
间、无障碍 2 人间宿舍 5 间)。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和室外附属工程。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全过程造价咨询、筑节能与绿 色建筑咨询、工程检测服务,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范围,咨询人应无条件接受。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勘察服务:完成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地勘工作(包括初勘、详勘、现状地形图测绘、土 石方工程量计算等),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含配合勘察报告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及后续相关服务工作。
2、设计服务:(1)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方的建设意图,按方案(含总图修编)设计报规划局审批要求提供相应设计文件,确保通过方案(总图修编)设计规划 局评审;(2)方案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建筑、功能的总体设计等,并应达到方案设计评审文件编制要求(含投资估算编制);校园整体规划总图修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单体平面布
局调整、相关指标调整;(3)初步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 电气、通风空调、室内装修装饰、弱电智能化工程、室外道路、室外照明、园林景观、亮化及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配套管网等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涉及的所有专业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后续配合(含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作;(4)施工图设计(含 BIM
设计):满足施工图设计规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5)报建图设计:满足规划主管部门 的审批要求;(6)上述方案(总图)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报建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须负责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无偿按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配合建设方、代
建人完成审批。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主体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室外附属 工程等。(7)设计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招标等配合工作)
3、监理服务: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从施工准备阶段到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
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履行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
4、造价咨询服务:决策阶段: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设计阶段:
①技术指标优化建议、经济指标优化控制等。②设计概算审核、调整; 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
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交易阶段:①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②施工(采购)合 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③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④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含政府采购类);⑤推行限额设计经济指标,编制经济指标分析报告及分析表;施工阶段:①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③工程计量支付的初审(含报告);④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签认和工程 索赔的处理;○5 协助发包人进行全口径成本分析、风险控制,提出税务统筹及融资方案的建议;○6 派驻驻场造价工程师现场办公。结算阶段: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负责报送财评。
5、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依据项目资源状况、用户需求等基本条件,负责绿色建筑专项评估、方案优化和项目审核、认证等工作;②进行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咨询业务的技术分析,撰写技术分析报告;③负责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工作;
6、工程检测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
力检测、桩基检测、基坑支护相关检测、基坑监测等);②常规建材检验试验;③结构检测;④装
饰装修材料、水电材料检测;⑤建筑节能检测;⑥消防检测;⑦弱电检测;⑧防雷检测;⑨管道机
器人通球试验检测;⑩室内环境检测等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所有工程检测。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日历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 开始起计,经项目施工阶
段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驻场人员开始服务时间以委托人正式通知开始驻场时间为准。若整个项目实际建设工期超过暂定建设工期时,则不再另行计算延期服务费。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 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
2.合同签约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勘察服务费金额为 (¥ 元);设计服务费金额为 (¥ 元);监理服务费金额为
(¥ 元)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为 (¥ 元 )。 3. ……
五、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委托人代表: 。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咨询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5.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1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
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约定。
5.3.2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7 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
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
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8.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
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