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
产品风险等级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投资产品”)属于我行 P1 风险等级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 C1 或以上级别的客户购买。客户认购本投资产品还需满足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有关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说明请参阅财务需求分析和客户权益须知。
产品概述
1. 证券挂钩结构性存款
• 本投资产品是以结算货币计价、与一篮子证券挂钩之结构性存款。
• 客户在本投资产品期限内不拥有对标的物的任何权益,并无权获取证券发行人在本投资产品期限内宣布派发的任何股息或红利,亦无权执行证券发行人宣布的任何其他权利。
2. 期限
• 本投资产品的期限约为 12 个月。
• 在投资期限内,除非银行根据其独立判断同意,客户不得提前提款或提前终止本投资产品。
3. 收益
• 客户于到期日将适用如下情况之一:
(a)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高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将能获取本条款说明书约定的收益金额;
(b)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在本投资产品下无法获取任何收益金额。
4. 于到期日赎回之本金金额
• 仅当客户持有本投资产品直至到期日,并且银行未根据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 11 条“违法行为”的规定行使提前终止投资产品的权利,客户才能于到期日以结算货币收回 100%本金金额。
客户取消投资与银行不接受认购
本投资产品为结构性存款,设有投资冷静期。如客户欲取消对本投资产品的认购申请,可以于取消投资截止时限之前,在营业时间内亲临银行或通过遥距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向银行递交取消投资的通知。银行将退还客户的全部投资款项。
如果客户没有取消其投资,银行将于取消投资截止时限之后决定是否接受认购申请。本投资产品的运作与证券市场行情、汇率水平、利率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银行于初始定价日无法提供本条款说明书中约定的收益结构,则银行将拒绝接受任何要约金额,并终止与投资产品有关的投资产品文件。银行将于作出决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
免责声明: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中文版为准。
本文件并不构成要约、要约邀请或对任何交易的推荐。除非银行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就本文件拟进行的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而言,银行是作为本人而非您的顾问或受托人行事,银行对本文件或其内容的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未顾及任何可能收到本文件人士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及其特定需要。本文件所载资料仅供参考及通常传阅之用途,您不应以本文件代替您的判断,而应寻求独立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在同意进行任何交易或承诺购买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产品前,您应采取步骤,确保您已经明白该交易或产品,并已经按您的目标及情况自行评估交易或产品的适当性。须特别指出的是,您可能希望咨询财务顾问的意见或为相同目的作出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独立研究。若您决定不作该等咨询或独立研究,您应审慎考虑本文件所述的交易或产品是否适合您。
银行、其关联公司、它们的董事及/或雇员可能在本文件提及的标的物、产品或指数中承担职责,影响交易或作为做市商。银行可能与标的物或产品的发行人或标的指数的发起人有同盟或其他合约关系,包括推销或销售该等证券和产品。此外,银行、其关联公司、它们的董事及/或雇员也可能为该发行人和发起人提供(或寻求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产品编号:EAAD 1/9页
认购条款
银行: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及/或受让人。 |
客户: | 投资者。 |
认购申请截止日: | 2023 年 10 月 31 日(北京时间上午 11 时 00 分)。 如在认购申请截止日前市场受价格大幅度变动及/或其他不寻常情况影响,银行可以缩短投资产品认购期并停止接受对本投资产品新的认购申请。如投资产品认购申请未被银行确认为已成功执行(“待决认购”),银行将尽合理努力设法执行该待决认购,但除此以外银行对待决认购不承担任何责任。 |
起始日: | 2023 年 11 月 2 日。 |
到期日: | 到期日为最终定价日之后的第 5 个支付营业日,并且该日期依照下述“干扰日影响”之条款进行调整。 预计到期日约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
投资产品期限: | x 12 个月。 |
投资产品性质: | 结构性存款。 |
允许的要约金额: | 起点金额为美元 10,000 元,其后以 1,000 元美元的整数倍向上累加。 |
本金金额: | 于起始日,由银行划入客户投资产品账户以叙作本投资产品的美元要约金额(或部分美元要约金额,视情况而定)。 |
结算货币: | 美元。 |
标的物: | 下文表格中规定的一篮子证券。 |
证券发行人: | 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下文表格中规定的证券发行人。 |
交易所: | 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下文表格中规定的交易所。 |
相关交易所: | 所有的交易所。 |
初始定价日: | 2023 年 11 月 1 日,或者如果该日并非所有标的物的规划交易日,则为其后第一个所有标的物的规划交易日(“规划初始定价日”)。但是,如果银行认为该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则其后的第一个对于所有标的物而言为非干扰日的规划交易日为初始定价日。如果规划初始定价日之后连续八个规划交易日都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则银行可以依照下述“投资产品取消事件”之条款终止本投资产品。 |
最终定价日: | 2024 年 10 月 23 日,但是,如果该日并非所有标的物的规划交易日,则为其后第一个所有标的物的规划交易日(“规划最终定价日”),该日期依照下述“干扰日影响”之条款进行调整。 |
定价时间: | 指交易所的规划收市时间。 |
初始收市水平: | 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由银行厘定的于初始定价日之定价时间交易所显示的每股或每单位(视情况而定)标的物的价格。 |
最终收市水平: | 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由银行厘定的在最终定价日之定价时间交易所显示的每股或每单位(视情况而定)标的物的价格。 |
执行水平: | 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该标的物初始收市水平的 100.00% ,并且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
赎 | |
到期日赎: | 银行将于到期日以结算货币向客户支付 100%本金金额。 |
收益 | |
支付收益金额: | 银行将在收益支付日以结算货币向客户支付收益金额。 |
收益支付日: | 到期日。 |
以结算货币支付之收益金额: | 指银行按以下方式厘定的以结算货币计价的金额,并且四舍五入至美元的分: (a)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高于其执行水平,则为: 本金金额 x 参与率 x (表现最差标的物的表现率 – 100%);或者 (b)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则为: 零; “表现最差标的物”指表现率最低的标的物。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的物表现率最低,则银行将依据其独立判断在该等标的物中选择一个标的物作为表现最差标的物。 “表现率”指,对于每一标的物而言,于最终定价日按如下方式厘定的百分比率并且四舍五入保留百分号前四位小数: 最终收市水平 × 100% 初始收市水平 |
参与率: | 由银行于初始定价日确定的某一百分比率,并规定于投资产品确认书内,并且该百分比率将大于 104.000%并小于 124.000%。 |
相关管辖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投资产品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调整、异常事件、价格修正以及干扰日影响
调整 | |
潜在调整事件: | 适用于是证券的每一标的物。在证券发行人宣布潜在调整事件的条款后,银行将善意地依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决定该潜在调整事件是否对相关证券的理论价值有摊薄效应、集中效应或其他影响,如有上述影响,则银行将:(i) 善意地依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如有)以适当消除该等摊薄或集中效应,和(ii)决定该调整的生效日期。银行可以(但并非必须)参照期权交易所对在该交易所交易的该证券的期权作出的与该潜在调整事件有关的调整措施确定合适的调整。在银行确定潜在调整事件对相关股权的理论价值的摊薄、集中效应或其他影响是否存在及其程度,并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作任何相关调整时,银行应考虑到与该潜在调整事件相关的地方税收金额可能将会被预提、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由银行承担。 |
指数调整事件: | 适用于是指数的每一标的物。如在任何定价日当日或之前发生指数修正或指数取消,或在任何定价日出现指数干扰,则银行会以善意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确定该指数调整事件是否对投资产品有实质性影响,如有影响,则银行将计算与投资产品有关的收市价格或收市水平及任何其他价格或水平,并作出合理决定以银行厘定的定价日之定价时间的该受影响的指数(“受影响指数”)的水平代替公布的受影响指数的水平,该厘定将参考:(i)变更、取消或未能获得该受影响指数之前有效的受影响指数的计算公式或方法,但仅使用指数调整事件之前组成受影响指数的指数成份股,和/或(ii)定价日在交易所交易的与受影响指数有关的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最终正式结算价格。 |
异常事件 | |
退市,合并事件,收购要约,国有化,无力偿债和无力偿债申请: | 适用于是证券的每一标的物。任一该等异常事件出现后,银行将善意地依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决定该等事件是否对相关标的物的理论价值有摊薄效应、集中效应或其他影响,如有上述影响,则银行可以善意地依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如有)以解决该事件,并决定该调整的生效日期。如银行确定,其可以进行的任何调整均不能产生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或者银行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对冲交易对手撤销相关交易)无法进行相关调整,银行将 (i)尽快地确定并向客户支付最终收益调整金额(如有),并且在此之后投资产品项下的收益金额应视为零;及(ii) 在到期日向客户返还本金金额。为避免疑问, 在此情形下,除了最终收益调整金额与本金金额之外,银行将不支付与本投资产品有关的其他任何金额。 |
异常基金事件: | 适用于是基金的每一标的物。任一该等事件发生后,银行将善意地依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决定该等事件是否对相关标的物的理论价值有摊薄效应、集中效应或其他影响,如有上述影响,则银行可以以善意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如有)以解决该事件,并决定该调整的生效日期。如银行确定,其可以进行的任何调整均不能产生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或者银行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对冲交易对手撤销相关交易)无法进行相关调整,银行将 (i)尽快地确定并向客户支付最终收益调整金额 (如有),并且在此之后投资产品项下的收益金额应视为零;及(ii) 在到期 |
日向客户返还本金金额。为避免疑问, 在此情形下,除了最终收益调整金额与本金金额之外,银行将不支付与本投资产品有关的其他任何金额。 | |
法律变化和对冲干扰: | 适用。任一该等事件发生后,银行将善意地依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决定该等事件是否对相关标的物的理论价值有摊薄效应、集中效应或其他影响,如有上述影响,则银行可以以善意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如有)以解决该事件,并决定该调整的生效日期。如银行确定,其可以进行的任何调整均不能产生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或者银行由于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对冲交易对手撤销相关交易)无法进行相关调整,银行将 (i)尽快地确定并向客户支付最终收益调整金额(如有),并且在此之后投资产品项下的收益金额应视为零;及(ii) 在到期日向客户返还本金金额。为避免疑问,在此情形下,除了最终收益调整金额与本金金额之外,银行将不支付与本投资产品有关的其他任何金额。 |
最终收益调整金额: | 是指银行以善意及商业上之合理方式确定的以结算货币计价的金额,该金额反映相关异常事件或指数调整事件(若适用)发生之日(或由银行择定的此种其他日期),如参考交易在该等日期终止的参考交易的公平市值减去所有对冲成本(对冲成本最低为零)。为该种目的,“参考交易”是指名义上或假设之交易,依据该交易银行可获得的收益相当于客户应从投资产品项下取得的收益金额。 |
价格修正 | |
价格修正: | 如果任一交易所的任一报价在本投资产品项下被用于任何计算或者决定之后被修正,并且交易所于原价格发布后的一个结算周期内发布了该修正,则银行可(但无义务)通知客户该价格修正,并且银行将厘定由于该修正而引起的客户应获取或者应支付的金额,并且银行会以善意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决定对投资产品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如有)。 |
干扰日影响 | |
最终定价日之干扰: | 如果规划最终定价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则未受该干扰日出现之影响的每一标的物之最终收市水平将于该日厘定,而每一受影响的标的物(“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之最终收市水平将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对于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而言为非干扰日的规划交易日厘定,除非规划最终定价日之后连续八个规划交易日均为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干扰日。在该情形下:(i) 规划最终定价日之后第八个规划交易日(尽管该日是干扰日)应被视为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最终定价日;且 (ii) 银行将善意厘定于该第八个规划交易日之定价时间每股或每单位(视情况而定)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价值。 如最终定价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出于确定到期日和收益支付日之目的,厘定最后一个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最终收市水平的日期应被视为最终定价日。 为避免疑问,即使到期日或收益支付日发生任何延期(视情况而定),银行也不就此支付利息或赔偿。 |
其他条款和规章
客户在到期日前提前提款及终止: | 客户不得在到期日前终止、提取或要求银行向客户或第三人支付所有或部分本金金额。 |
投资产品取消事件: | 如果规划初始定价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且规划初始定价日之后连续八个规划交易日都是该标的物的干扰日,则银行可以通过向客户发出通知而终止本投资产品(全部而非部分)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银行将自发出该通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返还 100%本金金额(无任何收益或利息)。 |
资金运用: | 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报根据本条款说明书的条款与相应的标的物表现相联系。在本投资产品项下,本金部分的款项将 100%留存于银行与其他普通存款一起管理,用于银行履行其到期相应本金保障的责任;客户的本金部分孳生的利息将用于购买与标的物相关的期权交易,以实现本条款说明书中阐明的赎及收益结构。 |
估值方法: | 本投资产品中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采用市值计量法,结合相关标的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数据与为相关产品构建的估值模型,由第三方计算系统运行得到估值。 |
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 | 本投资产品为结构性存款,其存款部分与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均已纳入银行相应压力测试框架管理范畴。就本投资产品而言,如果标的物到期表现不及预期,则客户于到期日获取的收益金额为零。具体请参阅风险揭示书中的“假设性示例”与相关风险揭示部分。 |
银行的决定: | 所有厘定、决定和计算都将由银行善意作出并且(若无明显错误)是终局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营业日惯例: | 如任何相关支付日期并非支付营业日,则以其后的第一个支付营业日为该支付营业日期。 |
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的修订: | 1. 取消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 1.1 条“支付营业日”的原有定义,并由以下的文字取代: “支付营业日”指,为银行支付之目的,商业银行在以下地点的营业日期(包括外汇交易及外币存款):(i) 相关本地营运中心,及(ii) 美元交易或结算的主要金融中心。 2. 删除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 9 条,并由以下的文字取代: “9. 税费 9.1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付款均须遵守付款地适用于银行的财务的或其他任何法律及法规。如果(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税务惯例要求银行对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扣减或预提任何税款,和/或(ii)任何美国联邦预提税 (“FATCA 预提税”)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被征收:经不时修改的《1989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案》(“法案”)第 1471 至 1474 条(“条款”),关于该等法案的、现有或将来的任何法规和官方解释,根据法案第 1471(b)条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者根据与该等法案的条款的实施有关的任何政府间协定而采取的任何财务或监管法规、规则或惯例,则银行可能根据此等要求予以扣减或预提,并将扣减或预提税款以后的款项支付给客户。客户应承担此扣 减或预提税款的风险。只要银行向客户支付了扣减或预提税款之后的款项净 |
额,并向相关税务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划转了该扣减或预提金额,即应视为银行已履行了其对客户的原有支付义务。银行不会因为任何 FATCA 预提税而支付给客户任何额外款项。 9.2 尽管有上述第 9.1 款下的规定,客户认可,就每一投资产品而言,银行将不为客户预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银行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所征收的任何税款收,且客户有义务就银行支付给客户的与投资产品有关的任何金额独自申报并支付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征税、收费或任何性质的费用。本第 9.2 条不适用于 FATCA 预提税。” | |
指数免责声明: | 适用于标的物是一指数的情形。客户同意并确认本投资产品并非由指数或指数发起人发起、认可、销售或推荐,且指数发起人也没有就使用指数所获得的后果和/或特定日期特定时间指数所处水平或其他事项,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做出任何声明。指数或指数发起人就指数中的任何错误(无论是疏忽或其他)对任何人不承担责任,指数发起人也没有义务将该等任何错误通知任何人。指数发起人未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就与投资本投资产品相关的购买明智性和风险承担做出声明。银行不应因指数发起人与指数计算、调整或维持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除起始日前进行的披露外,银行及其关联单位与指数或指数发起人没有任何关联或控制关系,也不控制指数的计算、组成或发布。虽然银行会通过其自行认为值得信赖的公共渠道获得指数的相关信息,但其不会独立核实该信息。相应地,银行或其关联单位就指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明示或暗示)也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
销售限制: | 本产品无意图也不应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予欧洲经济区(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 简称「EEA」)的任何一般投资人(Retail Investor)。 基于这些目的,一般投资人为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之人: (i) 欧盟 2014/65/EU 指引(及其修订,简称「MiFID II」)第 4(1)条之第(11) 点所定义之一般投资人;或 (ii) 欧盟 2002/92/EC 指引(及其修订,简称「保险调解指引」) 所定义之客户,且此客户不符合MiFID II 第 4(1)条之第(10)点所定义之专业客 户;或 (iii) 并非欧盟 2003/71/EC 指引(经修订,「公开说明书指引」) 所定义之合格投资人。 因此,本产品并未依据欧盟条例 1289/2014(“PRIIPs 规范”)关于提供或出售本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欧洲经济区一般投资人之规定编制重要资讯文件,因而,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本产品提供给欧洲经济区一般投资人将违反 PRIIPS 规范。 |
文件: | 本条款说明书未有定义而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本条款说明书后所附之证券及指数产品注解或客户签署的适用于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条款及规章(“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内所载之含义。本投资产品将受投资产品文件管辖,投资产品文件包括本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一般条款、投资产品认购表格以及投资产品确认书。 |
接受认购条件 |
接受认购: | 在银行将要约金额(或部分要约金额,视情况而定)划入客户投资产品账户以叙作投资产品之前,银行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决定拒绝接受叙作投资产品要约金额的任何部分,并终止与投资产品有关的投资产品文件,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银行行使该项权利,银行将于作出决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 |
客户取消投资: | 客户可以于取消投资截止时限之前,根据银行依其独立判断规定的条件和格式向银行递交通知,取消其投资。 |
取消投资截止时限: | 北京时间 2023 年 11 月 1 日上午 11 时 00 分。 |
投资产品相关的收益
收益: |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高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于到期日获取的收益金额为一笔根据上述“以结算货币支付之收益金额”之条款约定的公式计算得到的收益金额。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于到期日获取的收益金额为零。 |
投资产品相关的主要风险概述
本投资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中已列明了相关风险,请阅读该风险揭示书。
表格
证券 | 证券发行人 1 | xx资讯代码 | 交易所 |
CapitaLand Ascott 信托 (CapitaLand Ascott Trust)之普通股票 | CapitaLand Ascott 信托 (CapitaLand Ascott Trust) | CLAS SP Equity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
星狮物流商业信托 (Frasers Logistics & Commercial Trust)之普通股票 | 星狮物流商业信托(Frasers Logistics & Commercial Trust) | FLT SP Equity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
吉宝数据中心房地产信托 (Keppel DC REIT)之普通股票 | 吉宝数据中心房地产信托 (Keppel DC REIT) | KDCREIT SP Equity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
1 证券发行人中文名称来源于彭博资讯,请以“彭博资讯代码”为准。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风险揭示书
重要提示
• 本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投资产品”)是结构性存款,客户的收益可能为零。
• 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客户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本投资产品属于我行 P1 风险等级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 C1 及以上级别的投资者。客户认购本投资产品还需满足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有关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说明请参阅财务需求分析和客户权益须知。
• 如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客户应注意投资风险,在认购本投资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所有投资产品文件(包括投资产品的条款说明书“文件”部分提及的所有文件)、客户权益须知及本风险揭示书并且理解本投资产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客户可以要求银行就任何条款向客户作出解释和说明。
产品概况
• 本投资产品是以美元计价,与一篮子证券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期限约为 12 个月。
• 本投资产品的表现将与一篮子证券的表现相挂钩。在最差的情况下,如果在最终定价日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在到期日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
• 客户不得提前追加投资、提前提款或提前终止本投资产品。除非银行根据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 11
条“违法行为”的规定行使提前终止投资产品的权利,否则客户必须持有本投资产品直至到期日。
假设性示例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所有数据与情景都为模拟和假设并只作参考说明之用途,不能代表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或价值或所有可能性的结果。它也并非投资产品的实际或未来的表现。投资产品的实际表现和收益可能与以下说明和模拟数据有着显著的差别。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依赖于这些示例。
假设条件:
(a) 标的物分别为股票 A、股票 B 以及股票 C,其各自的初始收市水平、执行水平分别列于下列表格中;
(b) 本金金额为美元 10,000,000.00 元;
(c) 投资期限为 12 个月;
(d) 参与率为 100%;
标的物 | 初始收市水平 | 执行水平 (初始收市水平的 100%) |
股票A | 50 | 50 |
股票B | 100 | 100 |
股票C | 150 | 150 |
情景 1:最终定价日之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高于其执行水平
假设每一标的物于最终定价日之最终收市水平如下:
标的物 | 于最终定价日之最终收市水平 | 表现率 | 表现最差标的物 |
股票A | 60 | 120% | 股票B |
股票B | 108 | 108% | |
股票C | 195 | 130% |
在该情景中,
1)最终定价日之表现最差标的物为股票B,并且其表现率为 108%,股票B 于最终定价日的最终收市水平高于其执行水平。
2)客户于到期日获取的金额 = 本金金额 + 收益金额
= 本金金额 + 本金金额 x 参与率 x (表现最差标的物的表现率 – 100%)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x 100% x (108% - 100%) = 10,800,000.00 美元。
3)客户在本投资产品下的收益为本金金额的 8.00%。
情景 2:最终定价日之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
假设每一标的物于最终定价日之最终收市水平如下:
标的物 | 于最终定价日之最终收市水平 | 表现率 | 表现最差标的物 |
股票A | 46 | 92% | 股票A |
股票B | 96 | 96% | |
股票C | 210 | 140% |
在该情景中,
1)最终定价日之表现最差标的物为股票A,其于最终定价日的最终收市水平低于其执行水平。
2)客户于到期日获取的收益金额为 0。
3)客户于到期日收回 100%的本金金额,客户在本投资产品下无任何收益。
产品主要风险概述
请您仔细阅读和理解下述风险提示以及本投资产品的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和其他投资产品文件中注明的风险因素。
1. | 最大风险 • 本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物在投资期限内的表现。在最差情形下,客户在到期日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 • 除非银行根据其独立判断同意,否则本结构性存款在到期日前不得提前终止。即使银行同意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客户于提前终止时收取的款项数额亦可能低于100%的本金金额。 |
2. | 并非传统存款 • 本投资产品是结构性存款,具有不同于普通银行存款的风险。因此客户不可将本投资产品视为普通活期或定期存款的替代产品。 |
3. | 适合性 • 潜在客户应确保自己了解投资产品的特征以及与本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的本质,并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财务状况来考虑本投资产品是否是适合自己的投资。 • 特别是,潜在客户应注意本投资产品属于约12个月期限的投资产品,故客户不应将此投资当作客户投资组合内之主要部分。 |
4. | 信息概述 • 本风险揭示书和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所包括的仅为投资产品信息的概述,并不包括本投资产品所有的条款及条件(实质上的或其他)。客户应当阅读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文件”部分提及的所有文件。若客户需要了解本投资产品相关的进一步信息,烦请联络银行。 |
5. | 到期赎回之本金金额 • 仅当客户持有本投资产品直至到期日,并且银行未根据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11条“违法行为”的规定行使其提前终止本投资产品的权利,客户才能于到期日收回100%本金金额。 |
6. | 流动性风险 • 经客户承诺,本投资产品期限约为 12个月,并且客户不得提前追加投资、提前提款或提前终止本投资产品。除非银行根据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第11条“违法行为”的规定行使提前终止投资产品的权利,否则客户必须持有本投资产品直至到期日。 |
7. | 投资产品条款及收益 • 投资产品相关的特定参数(比如,参与率)将受到许多难以预料的市场因素的影响,包括标的资产价值及波动率的变化,汇率变化以及经济、金融、政治事件,因此将可能由银行予以适当调整。 • 如果在最终定价日的表现最差标的物的最终收市水平等于或者低于其执行水平,则客户获取的收益金额为零。 • 客户在整个投资产品期限内获取的收益总额可能少于客户进行其他投资而得到的收益或利息。 • 投资产品具有投资风险,可能没有任何收益。客户在对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前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8. | 市场风险 • 本投资产品的表现取决于标的物的走势。投资产品项下的标的物价格或价值上的变化可能是无法预测、突然且重大的。该等变化可能导致投资产品的价格或价值发生不利于客户利益的变动,并且可能对投资产品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客户能获取的收益可能为零。 • 本投资产品挂钩一篮子证券而并非单个证券,由于其回报取决于所有证券的表现以及互相之关联性,因此较之挂钩单个证券更为复杂。 |
9. | 标的物相关风险 • 标的物的风险将会体现在对本投资产品的投资中,特别是,如果标的物是新上市证券或新兴市场的证券,相较于其他证券,其价格波动将会更为剧烈,同时流动性更差;如果标的物是基金或交易所上市基金(ETF),客户需要注意基金或ETF相关风险,具体客户可以阅读相关标的物的发售文件。 |
10. | 基金相关的风险 • 如标的物包括基金单位、集合投资计划、汇集投资工具或类似工具(“基金”),银行及其关联单位均无能力控制或预测基金受托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本投资产品的认购在任何方面不涉及基金及其受托人和管理人,该受托人和管理人在对基金采取可能影响投资产品价值的行动时没有义务考虑客户的利益。 • 银行对基金无任何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依照基金文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及/或基金文件 |
中设置的投资限制作出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战略、投资和其他交易决策。管理基金的方法和决策期限将对基金的表现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基金的价值以及基金单位的价格。 | |
11.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风险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投资目的是投资房地产组合。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须承受与投资房地产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政治或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动,(b)利率变动及会否获得债务或股本融资,这些均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无力维持或改善房地产投资组合及为日后的收购进行融资,(c)环境、分区及其他政府规则的变动,(d)市场租金的变动,(e) 投资组合中房地产的任何规定维修及保养,(f)违反任何房地产法律或规定,(g)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通性,(h)房地产税项,(i)投资组合中房地产的任何隐藏利益,(j)保费的任何增长及(k)任何不受保的损失。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市场价格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也可能不同,这是因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市场价格受制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房地产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及前景,(ii)经济或市场环境变动,(iii)类似公司的市场估值变动,(iv)利率变动,(v)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权益相对其他股本证券的吸引力,(vi)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整体市场日后的市场规模及流通量,(vii)监管制度(包括税制)日后的任何变动及(viii)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施其投资及增长策略及挽留其主要人员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表现造成负面影响。 有关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相关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销售文件。 |
12. | 调整、异常事件和和干扰日影响 • 如发生某些调整或异常事件,银行有权对投资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作出某些调整或修改,而这些调整或修改将会影响投资产品的表现和条款。请注意,银行也有权决定不作出任何 调整。在发生异常事件或某些调整事件的情况下,若银行确定其可以进行的任何调整均不能产生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或银行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对冲交易对手撤销相关交易)无法进行相关调整,银行将决定并向客户支付最终收益调整金额(如有),且届时客户将不再有权从投资产品获取任何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仍须等到到期日才能取回本金金额。客户应注意该最终收益调整金额可能为零。 • 如果规划最终定价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则未受该干扰日出现之影响的每一标的物之最终收市水平将于该日厘定,而每一受影响的标的物(“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之最终收市水平将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对于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而言为非干扰日的规划交易日厘定,除非规划最终定价日之后连续八个规划交易日均为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干扰日。在该情形下:(i) 规划最终定价日之后第八个规划交易日(尽管该日是干扰日)应被视为该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最终定价日;且 (ii) 银行将善意厘定于该第八个规划交易日之定价时间每股或每单位(视情况而定)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的价 值。如最终定价日为任一标的物的干扰日,出于确定到期日和收益支付日之目的,厘定最后一个最终定价日受干扰标的物最终收市水平的日期应被视为最终定价日。为避免疑问,即使到期日或收益支付日发生任何延期(视情况而定),银行也不就此支付利息或赔偿。 |
13. | 银行酌情权 • 银行有权确定市场干扰事件或调整或异常事件是否发生,并有权因此调整投资产品条款及进行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中所载的计算。银行行使的任何该等酌情权或进行的任何计算 (除明显错误外)应是终局的,并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但是银行负有善意行事的一般义务。 |
14. | 潜在利益冲突 • 银行及其关联单位行使与投资产品有关的多种职责,包括作为本投资产品下的一方、计算代理以及对冲在本投资产品下的义务。银行和/或其关联单位也可以投资、调整及解除与 标的物有关的交易,无论是为银行或其关联单位的自身利益,或是为其管理的需要,或是 |
为便于其代表客户进行交易或其他情形。为履行这些职责,银行及其关联单位的经济利益将与作为认购本投资产品的另一方的客户的利益存在潜在冲突。 | |
15. | 客户应依据自身对投资产品优势的评估 • 按正常业务程序,银行及/或其关联单位可能不时就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的预期走势提供见解。这些见解有时会传达给客户。但是,这些见解有赖于国际经济、政治及其他发展,并随时间范围的不同而变化。对投资产品而言,客户不得依赖于银行及/或其关联单位按正常业务程序而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未来价格走势的见解,而必须依赖客户自身对投资产品优势的评估。 |
16. | 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的历史信息不预示未来的价格或价值 • 提供给客户有关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历史信息,以及任何有关标的物的假设性历史信息仅供参考,客户不得将该等信息视为是对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区间、趋势以及未来波动、投资产品的未来表现或投资收益的指标。 |
17. | 信用风险 • 客户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 |
18. | 外汇汇率风险 • 如客户将其他货币兑换成美元以进行本投资产品之投资,客户须注意当将美元兑换回原货币时可能因汇率浮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
19. | 复合风险 • 投资本投资产品涉及各类风险,客户应当对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利率、汇率及投资产品条款和条件的未来潜在变化的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评估后方可认购投资产品。对于投资产品而言,将会受到一个以上风险因素的同时影响,因此一个特定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无法事先预测。另外,一个以上风险因素将会有不可预测的复合影响。银行不能就任意风险因素组合对于投资产品价值的影响给予保证。 |
20. | 不能对标的物主张权利 • 客户在本投资产品的期限内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利益或权利,也无权获得证券发行人在本投资产品的期限内分发的任何红利,或者执行证券发行人在本投资产品期限内宣布的任何其他权利。 |
客户确认
通过签署及向银行提交本风险揭示书,本人/我们确认、同意以及理解:
1. 本人/我们同意,虽然银行经过合理努力制作本风险揭示书,但本风险揭示书并不意图取代有关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和其他投资产品文件。在决定投资投资产品前,本人/我们必须阅读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和其他投资产品文件以了解投资产品的具体信息。若本风险揭示书与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及/或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的,以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和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中的规定为准。
2. 本人/我们确认已收到以下的文件,并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了投资产品的所有相关条款:
(a) 结构性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
(b) 客户权益须知;
(c)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
(d) 证券及指数产品注解;
(e)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
(f) 12 个月美元结构性投资产品认购表格。
3. 本人/我们理解本投资产品的特点、优势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风险揭示书重点提示的主要风险。本人/我们确认银行已经根据本人/我们的要求对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对于投资产品本人/我们已经没有任何疑问。
4. 本人/我们已基于本人/我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对本投资产品的适合性做出独立的评定,并且认为本投资产品适合本人/我们。在需要的情况下,本人/我们也已在投资本投资产品前,就上述事项获得独立的专业意见(如适用)。
5. 本人/我们已充分评估了本风险揭示书载明的最差可能情况下的风险,本人/我们确认本人/我们有能力接受及承担该等风险,并且本人/我们有能力接受及承担在最差可能情况下本人/我们可能遭受的损失及需要负担的机会成本。
6. 本人/我们没有在空白文件上签署,下述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和风险确认语句是由本人/我们亲自填写。
7.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过程中,根据本人/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确认本人/我们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级别(请客户亲自填写)。如影响本人/我们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我们将及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8.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请客户亲自抄录下述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名:
本 | 人 | / | 我 | 们 | 已 | 经 | 阅 | 读 | 风 | 险 | 揭 | 示 | , | 充 |
分 | 了 | 解 | 并 | 清 | 楚 | 知 | 晓 | 本 | 产 | 品 | 的 | 风 | 险 | , |
愿 | 意 | 承 | 担 | 投 | 资 | 风 | 险 | 。 | ||||||
S
.
客户签署 |
客户姓名 |
日期 |
重要信息:
本文件并不构成要约、要约邀请或对任何交易的推荐。除非银行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就本文件拟进行的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而言,银行是作为本人而非您的顾问或受托人行事,银行对本文件或其内容的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未顾及任何可能收到本文件人士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及其特定需要。本文件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之用途,您不应以本文件代替您的判断,而应寻求独立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在同意进行任何交易或承诺购买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产品前,您应采取步骤,确保您已经明白该交易或产品,并已经按您的目标及情况自行评估交易或产品的适当性。须特别指出的是,您可能希望咨询财务顾问的意见或为相同目的作出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独立研究。若您决定不作该等咨询或独立研究,您应审慎考虑本文件所述的交易或产品是否适合您。
银行、其关联机构、它们的董事及/或雇员可能在本文件提及的标的物或产品中承担职责,影响交易或作为做市商。银行可能与标的物的发行人有同盟或其他合约关系,包括推销或销售该等标的物和产品。此外,银行、其关联公司、它们的董事及/或雇员也可能为该发行人提供(或寻求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文件及其内容为银行之专有信息,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复制或转发。
本文件未有定义而使用的用语,应具有投资产品条款说明书、投资产品认购表格、投资产品条款及规章和/或其他投资产品文件内所载之含义。
如中文版和英文版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应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