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2020 年 4 月版本
發行章程 2019 年 12 月 31 日版本
目錄
頁數
香 港 投 資 者 須 知 1
股 份 類 別 2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2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及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10
中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12
風 險 因 素 15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20
開 設 賬 戶 20
買 賣 股 份 20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23
暫 停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23
費 用 及 支 出 23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24
報 告 及 賬 戶 24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24
稅 務 25
清 盤 及 解 散 25
附 件 在 香 港 發 售 的 各 基 金 及 其 類 別 27
香港投資者須知
x香港說明文件必須與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本公司」)的發行章程(「發行章程」)及各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定義見下文)一併閱讀。有關本公司的詳盡資料,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本公司是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於 1992 年 10 月 8 日組建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發行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共同構成本公司及各基金的發售文件(「香港發售文件」或「發售文件」)。本香港說明文件的目的是載明有關本公司及各基金向香港投資者發售各基金股份 (「股份」)的特定資料。
本香港說明文件的用詞,除非在本香港說明文件另行界定或重新界定或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應具有發行章程所賦予的涵義。
重要提示 – 如對香港發售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警告:就發行章程載明的子基金而言,只有本公司及下列子基金(均為一隻「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第 104 條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
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股票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日本股票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高收益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美國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 美國高收益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世界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
請注意,發行章程是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載有下列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的資料: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增長基金(盧森堡)
不應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未獲認可的子基金。香港發售文件的刊發(僅就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上述獲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而言)獲證監會認可。
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項限制。
證監會的認可不等如對本公司或各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某隻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某隻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本公司的董事會就本文件所載資料於刊發之日屬準確承擔全部責任。本文件的分發及某隻基金股份的發售或發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本文件的資料於該日之後任何時間屬正確的申述。發售文件可不時予以更新。
準投資者應確保在作出投資決定之前,務必審閱發售文件的最後版本。本公司的董事確認,在作出一切合理的查詢後,據其所知及所信,並沒有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文件的任何xx具誤導成分。
本公司僅依據香港發售文件及本公司的賬目、中期報告及年報所載的資料發售各基金。由任何分銷商、副分銷商、推銷員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並非在香港發售文件的資料,應視作未經認可,因此不得予以依賴。
股份類別
有關各基金、其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的股份類別、其派息政策及計值貨幣等資料,請參閱下文標題為「附件 –在香港發售的各基金及其類別」一節。
有關每個類別的進一步詳情及每一同等類別附加特性的資料,投資者亦應參閱發行章程「各基金及其結構」一節之下的「類別」分節。
如管理公司酌情決定申請的投資者不符合選定類別的資格,可拒絕其投資要求。如管理公司本著誠信並有合理理據且在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定之下,酌情認為現有投資者不再符合資格投資於其所投資的類別,可將該名投資者轉換至可提供的最接近及近似的類別,無須徵得該名投資者事先批准,或贖回投資者的投資。
投資目標及政策
每隻基金的資產將按照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分別投資,該等投資目標及政策在發行章程附件二的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載明。
金融衍生工具
除非發行章程附件二的有關基金資料摘要另行訂明,金融衍生工具將只作對沖及/或有效組合管理用途,不會大量或主要作投資用途。
基金詳情
除發行章程附件二的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每隻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及政策外,進一步的闡述資料載明如下:
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保本是本基金的優先目標之一。投資者應注意,保本是不獲保證的。本基金通常投資於任何歐洲國家公司的股份。本基金亦可能購買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以股票為基礎管理,集中投資於具有長期資本增長及股息收益潛力的公司。本基金亦可能購買一些新興市場證券。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由公司及政府發行的上市股票及投資級債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投資組合的投資通常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並可以不同貨幣計值。上述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及債務證券,例如由主權國發行的非上市股票及債務證券。除上述股票及投資級債券外,本基金亦可投資於高息債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無評級(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的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指定任何信貸評級)及被投資顧問視作低於投資級或被評定為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
(包括高息債券),以及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2%(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15%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以資產抵押的商業票據),以及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本基金亦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股,作為輔助投資。
本基金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以上但最多為30%投資於由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
公共或地方當局),即葡萄牙、埃及、希臘及俄羅斯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標準普爾或相等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為低於CCC-的證券。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 50%並以 100%為限)投資於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的全球股票。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於:
(A)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以下非可換股債務證券:(i)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
Baa1或以下及BBB+或以下的;或(ii)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及
(B)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以下非可換股債務證券:(i)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
Ba1或以下及BB+或以下的;或(ii)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及
x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就本基金而言,投資顧問指定的全國認可統計評級機構(NRSRO)是標準普爾、惠譽及穆迪。
本基金亦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全球股票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透過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經研究及挑選的世界各地股票,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
本基金通常投資於任何國家(不包括新興市場)的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本基金以股票為基礎管理,集中投資於世界各地具有長期增長潛力的公司。本基金亦可購買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日本股票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透過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居籍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日本的發行人所發行的上市股票,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
本基金以股票為基礎管理,集中投資於具有長期資本增長潛力的公司。本基金亦可能購買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透過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投資顧問及/或副投資顧問(合稱「各投資顧問」)認為具有長期提供經常收益及股息增長組合潛力的世界各地公司所發行的上市股本證券,以提供長期總回報。本基金亦可購買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股,作為輔助投資。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全球高收益機會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世界各地以美元及不同國家貨幣(包括新興市場貨幣)計值的債券,特別是新興市場政府債券及高收益的公司債券。
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發行人的證券。該等證券通常是(a)在官方證券交易所上市,或(b)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本基金並未受限於只可以其某部分資產淨值投資於無評級或各投資顧問認為低於投資級或被評定為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包括高息債券)的限制,惟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
(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2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由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即希臘、葡萄牙及塞浦路斯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各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各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標準普爾或相等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為低於 CCC-的證券。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在全球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以各種貨幣計值的政府、超國家及公司發行人的投資級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該等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的證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40%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來自上列國家名單的單一主權國的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各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各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就本基金而言,「待宣佈證券」合約是由房利美、房地美及吉利美等機構發行的機構按揭轉手證券的遠期合約。將要交收的特定證券(即指定匯集按揭)於交易日並未能予以確定,但將於結算日之前兩日的通知日「待
宣佈」。然而,將要交收的證券必須符合指定的準則,包括面值、票息日及到期日,而且必須符合由證券業及金融市場協會(SIFMA)頒佈及維持的行業認可的《有效交收指引》。《有效交收指引》的目的是規範與交易結算有關的各種事項,以加強和維持待宣佈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待宣佈證券根據SIFMA公佈的行事曆每月結算一次。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透過收益及資本增益的組合,以保本為目標而達到最高的總回報。保本是不獲保證的。
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的證券,但力求至少以其總淨資產的三分之二投資於位於屬歐洲經濟貨幣聯盟(EMU)的國家(例如法國和德國)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該等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買賣的定息證券。本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及/或惠譽的B-及/或穆迪的B3的債券或投資顧問視作同級的無評級債券。
本基金將力求最少以其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投資級債券。本基金亦可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信貸掛鈎票據及信貸評級不低於投資級的同類工具,惟發行人須位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及/或有關資產須獲准在受規管市場買賣或納入受規管市場,及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35%投資於由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即塞浦路斯、希臘及葡萄牙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各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各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歐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長期提供主要包含經常收益的高度回報,以達到保本的目標。保本是不獲保證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以歐元計值的公司投資級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政府證券。本基金亦可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投資於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該等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的證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 35%投資於由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即塞浦路斯、希臘及葡萄牙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與本基金獲准投資的債務證券同等的質素,各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各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達到長期資本及收益增長。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 50%並以 100%為限)投資於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的普通股,其中大部分過往曾經派息。上述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 85%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內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15%(按購入時計)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任何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所確定的居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以獲納入其合格列表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為限。證券加進合格列表或從中被刪除是依據若干因素,例如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某間公司是否被視作充分優質且具規模的公司及公司的派息前景。雖然本基金集中投資於中型至大型資本公司,本基金的投資並不以特定的資本總值規模為限。在挑選所投資的普通股及其他證券時,將側重資本增值及未來派息的潛力多於經常收益。
本基金亦可投資於債務證券。本基金在直接債務證券(即不可換股)的投資一般包含投資級證券。然而,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Ba1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同等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的還債能力,還會確定該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該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由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即美國)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本基金亦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將按照投資顧問在考慮到諸如流動性、成本、執行時機、個別證券的相對吸引力及市場上可供選擇的發行人等因素之下,對全球基本的經濟及市場情況及投資趨勢的看法而變更。為免引起疑問,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普通股。
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且對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國家有相當程度投資的公司所發行的普通股。這些國家中很多可稱為新興國家或新興市場。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名稱中的「新世界」指發展中的經濟及/或市場,例如巴西、菲律賓及南非。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股,作為輔助投資。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總部主要設於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國家的發行人或投資顧問認為其相當部分資產或收益可歸因於發展中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較低評級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在前段所述的 50%限額之內,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35%投資於由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即阿根廷及巴基斯坦)發行及/或擔保的較低評級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
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本基金亦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5%,本基金亦可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3%(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
本基金一般將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總部主要設於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合格國家(例如巴西、菲律賓及南非)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及債務證券。在決定某國家是否符合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國家的資格時,投資顧問將考慮若干因素,例如該國家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該國家的經濟的工業化比率、市場資本(作為本地生產總值的某個百分率)、整體的監管環境、政府是否有限制或禁制外資擁有權的規例,及調出原資本、股息、利息及/或資本收益的限制。投資顧問將保存本基金可投資的合格國家及證券的名單。本基金現時可投資的合格發展中國家亦可在基金經理的網址閱覽。
若投資顧問認為本基金的相當部分資產或收益可歸因於發展中國家,則本基金可以其資產投資於任何公司的股本證券,不論其總部設於何處。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將按照投資顧問在考慮到諸如流動性、成本、執行時機、個別證券的相對吸引力及市場上可供選擇的發行人等因素之下,對全球基本的經濟及市場情況及投資趨勢的看法而變更。
就本基金而言,
(1) 「較低評級」指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Ba1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確定為具有同等質素的信貸評級。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同等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亦會確定該項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2) 「無評級」的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
(3) 「財困證券」指標準普爾或相等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為低於CCC-的證券。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在符合審慎投資管理之下保本及提供收益。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投資組合內持有平均距到期日三年至七年的全球優質(即投資級)債券。保本是不獲保證的。
本基金在全球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以各種貨幣計值的政府、超國家及公司發行人的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
本基金只會投資於在購入時屬優質(即投資級)的全球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若證券未能維持其從至少一間評級機構所獲的投資級評級(或投資顧問不再視之為投資級),在顧及本基金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證券必須於其評級被調降後六個月內予以出售。
儘管有上文第二段的規定,本基金在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的投資額不可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
本基金最多亦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由任何國家(例如德國、日本及澳洲)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而言,「待宣佈」證券合約是由房利美、房地美及吉利美等機構發行的機構按揭轉手證券的遠期合約。將要交收的特定證券(即指定匯集按揭)於交易日並未能予以確定,但將於結算日之前兩日的通知日「待宣佈」。然而,將要交收的證券必須符合指定的準則,包括面值、票息日及到期日,而且必須達到由證券業及金融市場協會(SIFMA)發佈及維持的行業認可的《有效交收指引》。《有效交收指引》的目的是規範化各種交易結算相關事項,以提高和維持待宣佈證券合約市場的流動性。待宣佈證券合約根據SIFMA公佈的行事曆每月結算一次。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美國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在貫徹保本及審慎風險管理之下,長期提供高度的總回報,其中大部分是經常收益。保本是不獲保證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以美元計值的公司投資級債券。本基金力求最少以其總淨資產的80%投資於公司債券。債券的投資以投資級債券為限。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證券將以美元計值。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證券及其他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定息證券(例如政府證券)。
本基金只會投資於在購入時屬投資級的債券。若投資級債券未能維持其從至少一間評級機構所獲的投資級評級(或投資顧問不再視之為投資級),在顧及本基金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債券必須於其評級被調降後六個月內予以出售。
本基金可以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35%投資於由任何國家(例如美國)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及/或副投資顧問(合稱「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 (一個專注於長期增長的美國股票基金。)
本基金力求提供長期資本增長。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具有穩實的長期增長紀錄及未來良好增長潛力的居籍設於美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本證券。本基金所投資的股本證券是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的股本證券。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1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及其他證券(例如債務證券)。在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具領導地位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所確定的居籍,亦可考慮發行人證券的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法定組成、維持主要公司辦事處、經營主要業務及/或產生收益的所在地等因素。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5%。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美國高收益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長期提供高度的總回報,其中大部分是經常收益。本基金的第二投資目標是資本增值。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以美元計值的公司高收益債券。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證券及其他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定息證券。
本基金力求至少以其總淨資產的75%投資於以美元計值的公司高收益債券。投資組合對美元貨幣的整體投資一般至少相等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的90%。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以下各項:(i)新興市場公司債券,(ii)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及(iii)股本證券及應急可換股債券。本基金亦可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10%(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35%投資於由任何國家(例如美國)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標準普爾或相等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為低於CCC-的證券。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在貫徹保本及審慎風險管理之下,長期提供高度的總回報。保本是不獲保證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的公司投資級債券,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政府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非上市證券。
本基金力求最少以其總淨資產的80%投資於公司投資級債券。本基金只會投資於在購入時屬投資級的債券。若投資級債券未能維持其從至少一間評級機構所獲的投資級評級(或投資顧問不再視之為投資級),在顧及本基金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債券必須於其評級被調降後三個月內予以出售。
本基金可以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35%投資於由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即美國國庫券(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及/或副投資顧問(合稱「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的首要目標是提供超逾整體美國股票平均回報的流動收入水平,及提供長期增長並以美元表示的收入流。投資經理在釐定美國股票的平均回報時,將考慮在美國上市的大型資本公司。本基金的第二目標是提供資本增長。
本基金一般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90%投資於全線能產生收入的證券,包括普通股及債券。本基金將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股本證券。本基金所投資的股本證券,是獲准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的股本證券。上述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非上市股本證券,例如非上市公司股票。此外,本基金可投資於在任何時候到期或任何年期的債券及其他股本證券,包括由美國政府發行及擔保的證券,由聯邦政府機關及機構發行的證券及以按揭或其他資產抵押的證券。
本基金最多可以10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內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 (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所確定的居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35%投資於由任何國家(例如美國)的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上述投資以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及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本基金亦可以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5%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於中國A股。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Ba1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直接債務證券(即不可換股或購入供股權的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5%投資於財困證券(按購入時計)。
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未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評定任何信貸評級。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同等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的還債能力,還會確定該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該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CCC-或同等評級的證券。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下列合資格投資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並以不同貨幣計值的政府及公司債券:新興市場、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為Ba或以下或BB或以下評級的國家及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計劃,對IMF有未償還債務,或已退出IMF計劃不足5年的國家。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
「新興市場」的定義是投資顧問認為是屬於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的發展中國家。在決定某個國家是否發展中國家時,將考慮若干因素,例如該國家是否被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為發展中國家,其整體監管環境、外資擁有權的限制或禁制,及外幣限制。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2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本基金可以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
本基金並未受限於只可以其某部分資產淨值投資於無評級或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的限制,惟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本基金亦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以上但最多為35%投資於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及/或擔保的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即塞浦路斯、希臘及葡萄牙(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未獲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任何信貸評級的證券。
就本基金而言,「投資級」指與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或穆迪的Baa3同級或較優越的信貸評級。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CCC-或同等評級的證券。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下列合資格投資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並以當地貨幣計值的政府及公司債券:新興市場、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為Ba或以下或BB或以下評級的國家及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計劃,對IMF有未償還債務,或退出IMF計劃不足 5年的國家。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非上市定息證券。
「新興市場」的定義是投資顧問及認為是屬於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的發展中國家。在決定某個國家是否發展中國家時,將考慮若干因素,例如該國家是否被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為發展中國家,其整體監管環境、外資擁有權的限制或禁制,及外幣限制。
一般而言,本基金將力求以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以美元及其他非新興市場當地貨幣計值的債券及混合證券(即結合債務及股本特性的證券,例如可換股債券及可轉換優先股)。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 2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本基金可以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
本基金並未受限於只可以其某部分資產淨值投資於無評級或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的限制,惟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本基金亦可最多以其資產淨值的35%投資於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及/或擔保的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即塞浦路斯、希臘及葡萄牙(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未獲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任何信貸評級的證券。
就本基金而言,「投資級」指與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或穆迪的Baa3同級或較優越的信貸評級。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CCC-或同等評級的證券。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以下合資格投資國家的發行人的股票、混合證券 (即結合債務及股本特性的證券,例如可換股債券及可轉換優先股)、債券(公司及主權國債券)及短期票據(例如國庫券及存款證):新興市場、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為Ba或以下或BB或以下評級的國家,及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計劃,對IMF有未償還債務,或已退出IMF計劃不足5年的國家。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通常在世界各地其他受規管市場(包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非上市市場)上市或買賣。該等在其他受規管市場的投資可包括在場外買賣的非上市股票、混合證券及債券。本基金不設保本保證。
「新興市場」的定義是投資顧問認為是屬於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的發展中國家。在決定某個國家是否發展中國家時,將考慮若干因素,例如該國家是否被國際金融社會公認為發展中國家,其整體監管環境、外資擁有權的限制或禁制,及外幣限制。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0%投資於股票、混合證券及債券。本基金的資產分配將根據投資顧問及/或副投資顧問對全球性的基本經濟和市場條件及投資趨勢的看法,考慮到市場上可提供的個別證券及發行人的流動性、費用、執行時機、相對吸引力等因素而改變。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非新興市場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為免引起疑問,儘管有此10%的限額,本基金可投資於由該等發行人所發行,獲標準普爾或惠譽AAA評級或穆迪Aaa評級的主權國債票據而非現金,而且不會被視作來自合資格投資國家以外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即該等投資將被視作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投資,不會加進非新興市場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10%投資限額之內)。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及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2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買賣的債券。本基金亦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中國A股,作為輔助投資。
本基金並未受限於只可以其某部分資產淨值投資於無評級或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的限制,惟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於購入時)投資於財困證券。本基金亦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以上但最多為35%投資於單一主權國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及/或擔保的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即塞浦路斯、希臘及葡萄牙(請注意,主權國發行人的評級可不時變更,上述主權國的提述僅供參考,可隨著其評級變更而更改)。上述投資以各投資顧問的專業判斷為依據,其投資的理由可包括相關主權國發行人的前景有利/正面,評級有調升的潛力及該等投資的價值預期會因評級變更而改變。
就本基金而言,「無評級」證券是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未獲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評定任何信貸評級的證券。
就本基金而言,「投資級」指與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或穆迪的Baa3同級或較優越的信貸評級。就本基金而言,「財困證券」指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CCC-或同等評級的證券。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資本集團世界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力求提供長期資本增長而同時提供流動收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位於世界各地的公司的普通股,其中不少具有派息潛力。
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獲准在世界各地正式上市的股本證券。對本基金的投資並沒有設定地區的限制或限額,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國家的發行人(包括新興市場國家發行人)的證券。
本基金:
(A) 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以下不可換股債務證券:(i)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1 評定為
Baa1或以下及BBB+或以下;或(ii)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及
(B) 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以下不可換股債務證券:(i)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Ba1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ii)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及
x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同等質素,投資顧問將檢視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的還債能力,還會確定該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地反映該發行人的還債能力。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但投資額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3%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及買賣的債券。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中國A股。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公司的證券以達到其目標,該等公司是可受惠於創新改革、開拓新科技或提供產品及服務以便應付全球經濟演變下的需求。
為達到其投資目標,本基金主要(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並以100%為限)投資於投資顧問認為具有增長潛力的普通股。本基金亦投資於具有派息潛力的普通股。
本基金可投資於來自任何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惟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資產淨值的45%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包括總部設於發展中國家(即新興市場))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確定的居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NRSRO評定為Baa1或以下及B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具有同等質素的非可換股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為了確定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是否具有同等質素,投資顧問將檢定該無評級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投資顧問不但會評估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亦會決定該債務的定價是否適當反映發行人的償債能力。
本基金亦最多可以其資產淨值的5%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中國A股。
本基金並不進行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OTC)交易。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互聯互通機制是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開展的證券交易結算互聯互通計劃,旨在達到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股票市場的互通。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通和深股通。
滬港通和深股通包括投資於中國股票(「北向交易」)的北向交易通(「北向交易通」)及投資於香港股票(「南向交易」)的南向港股交易通(「南向交易通」)。在北向交易通下,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設立的證券買賣服務公司(分別設於上海和深圳前海),藉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傳遞買賣盤指令以買賣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以適用者為準)上市的合資格股票。
合資格證券
初期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只能買賣在上交所市場和深交所市場上市的若干股票(分別是「滬股通證券」和「深股通證券」)。滬股通證券包括上證 180 指數及上證 380 指數所有不時的成分股,以及並未列入有關指數成分股但有相應 H 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下列股票除外:
a)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及
b) 被列入「風險警示板」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深股通證券包括市值人民幣 60 億元以上的深證成分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所有成分股,以及所有有相應 H
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下列股票除外:
a)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及
b) 被列入「風險警示板」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在深港通初期,在北向交易通下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股票的投資者將只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在解決有關監管問題後,日後或會允許其他投資者買賣該等股票。
預期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來會進行檢討。
交易日
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只能在兩地市場均開放進行交易,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服務在相應的結算日均開放的日子才可在對方市場買賣。
交易額度
在互聯互通機制之下,滬港通和深港通均須受制於每日額度(「每日額度」),而北向交易通與南向交易通各自有一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限制每日根據互聯互通機制進行的跨境交易的淨買入值的上限。額度並不屬於子基金所有,按先到先得原則運用。聯交所監控額度,並於預定時間在港交所網址公佈北向交易每日額度的餘額。每日額度將來可能變更。額度如有任何變更,管理人將不會通知投資者。
結算及保管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負責就香港市場參與者及投資者執行的交易進行結算、交收及提供存管、代名人及其他相關服務。投資者透過北向交易購入的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存於該投資者在香港結算公司營運的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設立的經紀或保管人的股票賬戶。
企業行動及股東會議
雖然香港結算公司對其在中國結算公司設立的綜合股票賬戶內持有的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並不擁有專有權益,但中國結算公司作為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記處,在處理有關該等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的企業行動時,仍將視香港結算公司為其中一名股東。香港結算公司監控影響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的企業行動,並就需要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為參與其中採取措施的所有企業行動通知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貨幣
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只可以人民幣買賣和結算滬股通證券和深股通證券。
交易費用
除就A股交易支付交易費和印花稅外,子基金或須支付若干其他費用,該等稅費仍有待有關當局釐定。
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子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之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的投資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在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就香港的交易所買賣產品違責的情況下,向為此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國籍的投資者支付賠償。違責的事例是資不抵債、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挪用公款、欺詐或不當行為。
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只涵蓋《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在香港認可證券市場(即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即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期交所」)買賣的產品。
由於與北向交易有關的違責事項並不涉及在聯交所或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與投資者買賣海外證券的情況相似的是,該等違責事項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職責包括
「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然而,由於北向交易是透過香港而不是中國的證券經紀進行的,保護基金的保障範圍亦不會延伸至就北向交易通遇到的違責情況。
境外持股限制
根據 相關規則和規例,境外投資者持有A股(不論是透過QFII、RQFII或互聯互通機制)須遵守下列持股限制:
任何單一境外投資者在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量不可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總股數的10%;及
所有在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不可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總股數的30%。
若個別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合計超過30%的上限,有關境外投資者將被要求按後買先賣的原則在5個交易日內出售相關的A股。如因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交易而超過30%上限,聯交所將辨識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並要求強制出售。因此,若子基金已投資於A股上市公司,而該公司的境外持股量合計已超出上限,子基金可能須進行平倉。
在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的境外持股量合計接近30%時,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以適用者為準)將發出警告。一旦境外持股量合計達到28%時,將暫停北向交易的買盤指令,並於回落至26%恢復。北向交易的賣盤指令將不受影響。
在境外投資者按照相關規則對A股上市公司進行策略性投資時,該等策略性投資的持股量並不會以上述百分率為上限。
有 關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閱 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市」)是在中國內地發行和買賣的債券的場外交易市場。此項計劃於2016年推出,向合資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放銀行間債市,以便直接投資於在岸債券(「銀行間債市計劃」)。根據此項計劃,境外機構可透過中國內地的在岸結算代理人(即銀行)直接投資在岸債券。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並未設定特定的額度限制。
境外機構投資者(例如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市計劃,須受中國內地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頒布的規則和規例規管。該等規則和規例可不時修訂,並包括(但不限於):
(i) 人民銀行於2016年2月24日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ii) 人民銀行上海總行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iii) 外管局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及
(iv) 有關部門頒布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欲直接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將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備案及開戶。不設定額度限制,但須就投資者的預期投資規模向人民銀行上海總行備案。
就資金匯入匯出事宜,境外投資者(例如基金)可將人民幣或外幣投資本金匯入中國內地以投資於銀行間債市。投資者完成向人民銀行上海總行備案後九個月內,須匯入與其預期投資規模至少50%相配的投資本金,否則須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更新備案。若基金從中國內地匯出資金,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率(「貨幣比率」)一般應與投資本金匯入中國內地時原有的貨幣比率相配,最高偏差容限為10%。
風險因素
基金投資的性質涉及若干風險及不確定因素,包括任何投資的固有風險及不確定因素。概不能保證基金將達到其投資目標。在投資於本公司之前,潛在投資者應考慮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發行章程「風險警告」一節及就每隻基金而言,請參考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載的「特定風險」。
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因發售文件所載任何風險因素而貶值,以致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不保證可付還本金。投資者在投資於基金之前,應諮詢其獨立的專業或財務顧問。
集中風險
集中投資於單一行業、地區或國家的基金是高度專門的。雖然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就相關投資而言可以多元化,但有關基金相比於諸如全球股票基金等廣泛投資的基金可能波幅較大,其相關投資可能因本基金所投資的行業或國家的不利情況而較容易價值波動。
若基金的投資組合集中於特定的地區,該基金的價值可能較容易受影響相關市場而且不利的經濟、政治、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與新興市場/發展中經濟有關的進一步風險
各基金可投資於新興市場/發展中經濟的證券,可能涉及投資於已發展市場所不常見的加增風險及特殊考慮因素,例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性、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保管風險及高度波動的可能性。
各基金的投資可能集中於新興市場/發展中經濟的證券。與具有較多元投資組合的基金相比,各基金的價值波動性可能較高,以致較容易受影響新興市場而且不利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新興市場/發展中經濟的股票市場波幅高,且有潛在的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出現重大波動,從而對各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新興市場/發展中經濟的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在有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的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影響有關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上各項都可能對各基金產生負面的影響。
與股票有關的進一步風險
投資於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的風險:一般來說,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的股票交投頻密程度較低,交投量亦較小,與大型公司的股票相比,可能較受突發或不穩定的價格走勢所影響。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的證券相比於大型公司的證券,對市場變動及不利的經濟發展亦可能較為敏感。因此,這可能對本基金及/或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
與股票市場高波幅有關的風險:有些國家的股票市場波幅高,且有潛在的結算困難,以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出現重大波動,從而對各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與股票市場的證券交易所有關的風險:有些證券交易所可能有權暫停或限制在有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的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影響有關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上各項都可能對各基金產生負面的影響。
資產抵押證券(包括按揭抵押證券)的風險
有些基金將如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包括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資產抵押證券是一種提供對相關資產投資的證券化或結構性的債務工具(合稱「結構性債務工具」),其風險/回報概況由來自該等資產的現金流向確定。該等工具中有些涉及多重工具及現金流向概況,以致不可能肯定地預計所有市場情況的結果。另外,該類投資的價格可能視乎結構性債務工具相關部分的變更而定,或對之高度敏感。在違約的情況下,資產抵押證券的發行人在執行相關資產的抵押權益方面亦可能能力有限。相關資產可有眾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應收帳款、住宅按揭、公司貸款、房地產建屋貸款或某公司任何種類的應收帳款或含有來自其客戶的定期現金流的結構性工具。該等工具亦須承受未能履行與相關資產有關的付款責任的風險。
有些結構性債務證券已嵌入可由發行人行使而且產生提前還款風險(預計以外提前償還證券本金的風險)的認購期權,而其他特性可產生延期風險(證券的還款期因較低的還款程度而在預計以外予以延長的風險)。有些結構性債務工具可運用槓桿,以致可能導致其價格波動程度高於其不運用槓桿的情況。此外,結構性債務工具的流動性可能極低,以致更容易出現價格大幅波動的情況。
因此,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這些工具可能承受更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而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對證券的回報有不利的影響。
與無評級、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務證券或高息債券有關的進一步風險
無評級、評級低於投資級的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或高息債券與高評級債務證券相比,一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而且本金利息的損失風險亦較高。
評級調降風險:債務票據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其後可能調降。在評級調降的情況下,持有票據的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的影響。投資顧問也許能夠或不能夠以有利的價格沽售評級被調降的債務票據,或根本不能沽售。
信貸評級的風險:標準普爾、惠譽或xx對定息證券的評級是普遍獲認可的信貸風險基準。然而,從投資者角度來看,這些評級受到若干限制,並不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在任何時候的信用可靠性。發行人或證券的評級很大程度上偏重於過往表現,並不一定反映未來可能的情況。指定評級的時間與更新評級的時間之間經常有滯後。此外,每個評級類別的證券,其信貸風險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如證券或證券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調降,投資於該證券的基金的價值就可能受到不利的影響。
與主權國債有關的進一步風險
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債務可能須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的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該等政府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按照債務條款如期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政府發行人可能就其主權國債出現違約的情況。主權國債持有人,包括有關基金,可能被要求參與該國債的重新安排並且向政府發行人提供其他貸款。上述情況可能對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的影響。
投資於混合證券的風險
混合證券是結合債務及股本特性的證券。混合證券包括可換股債券(即債務與股票的混合體,准許持有人在指定的未來日期將債券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份)及可轉換優先股。可換股債券將受股票走勢的影響,而且其波動性高於傳統債券的投資。投資於該等可換股債券須承受與同類傳統債券投資有關的同類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還款風險。可轉換優先股的流動性或會低於普通股,該等證券的價值亦可能受當前利率及發行人的信貸質素影響。
與互聯互通機制有關的風險
額度限制:互聯互通機制設有額度限制。特別是,一旦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內降至零或已超過北向每日額度,將不再接受新買盤指令(但投資者仍可出售其跨境證券,不論額度餘額多少)。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股的能力可能受到影響。
暫停交易風險: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預期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均保留在需要時可
暫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權利。啟用暫停交易機制前需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若北向交易暫停,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的影響。
營運風險:互聯互通機制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提供一個直接進入中國股票市場的新渠道。市場參與者均可參與此項計劃,惟須符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若干資訊技術性能、風險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市場參與者可能需要持續處理因這些差異引起的問題(以及中國與香港的證券體制及法律制度有重大差異的事
實)。
此外,互聯互通機制的「互通性」要求跨境傳送買賣盤,因此需要聯交所與交易所參與者開發新的資訊技術系統。概不能保證聯交所與市場參與者的系統一定能妥善運作,或會繼續適配於兩地市場的轉變及發展。若有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透過計劃進行的兩地市場交易可能受到干擾,基金進入A股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的影響。
前端監控規定的出售限制:中國法規規定投資者在出售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股份之前,其證券賬戶須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拒絕該賣盤指令。港交所將就其參與者(即經紀)的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的賣盤指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沒有超售的情況出現。意思是投資者必須於出售日(「交易日」)開市 之前,將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轉移至其經紀的賬戶。若投資者未能遵守此限期,將不能於相關交易日出售該等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由於此項規定,投資者未必能及時沽出其持有的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中國法規可能規定若干其他買賣限制,導致基金未能及時沽出所持有的A股。由於證券可能需要由 經紀隔夜保管,這亦產生交易對手風險的顧慮。
對於將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寄存於託管人的投資者,為方便其於出售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時無須將該等證券預先從託管人轉移至其執行經紀,港交所於2015年3月引進了經提升的交易前監控模式,投資者可據以要求其託管人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內開設特別獨立戶口(SPSA)用以持有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投資者只須於交易執行後而無須在發出賣盤指令之前將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從其特別獨立戶口轉移至其指定的經紀戶口。此經提升的模式是嶄新的,市場最初的反應各有不同。若基金不能採用此模式,將須於交易日之前向經紀交收滬股通證券及/或深股通證券,上述各項風險仍可能適用。
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的其他風險
雖然透過銀行間債市計劃投資並無設定額度限制,基金如欲加大其預期投資規模,須再遞交備案。概不能保證人民銀行將接受再遞交的備案。若再遞交的加大預期投資規模的備案未獲人民銀行接受,有關基金投資於銀行間債市的能力將受到局限,基金的表現可能為此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須遵守中國部門對資金匯入匯出所施加的若干限制,以致可能影響基金的表現和流動性。不遵守或不符合資金匯入匯出規定可能導致監管制裁,從而可能對基金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計劃進行的該部分投資有不利的影響。此外,並不能保證與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的資金匯入匯出規定不會因政府政策或外匯管制政策的改變而有所變更。若與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的資金匯入匯出規定發生上述變化,基金可能會招致損失。
由於為透過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作的相關備案和開戶須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進行,基金須承受該在岸結算代理人的違責或過失風險。基金亦可能由於該在岸結算代理人在結算任何交易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損失。為此,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的影響。
基金在有關在岸結算代理人處設立的現金賬戶內存入的現金不會獨立處理。若在岸結算代理人破產或清盤,基金對該現金賬戶內的現金將沒有任何專有權益,在追回該等資產時可能面對困難及/或有所延誤,或未必能全數追回或根本不能追回,在此情況下,基金將蒙受損失。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透過銀行間債市計劃進行投資的中國稅務安排尚有不確定之處。投資於由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中國債務證券,不論該等證券是在岸或離岸發行或分銷,基金須承受被徵收中國稅項的風險。中國的現行稅務法律、規則、規例和慣例及/或其現行詮釋或理解將來可能變更,而該等變更或會具追溯效力。基金可能須承擔於本文件之日或於有關投資作出、進行估值或處置之時並未預計到的額外稅項。任何該等變更都可能降低來自基金相關投資的收入及/或其價值。
歐元區風險
由於金融環境每況愈下,若干歐元區國家主權國債引起關注,帶來市場上的信心危機,造成債券息差(在債務資本市場借款的成本)及信貸違約掉期息差(購入信貸保障的成本)增加,若干歐盟國家須接受銀行「解救」及諸如國際貨幣基金等超政府機構的信貸額及最近設立的歐洲金融服務貸款安排。歐洲中央銀行亦已作出干預購入歐元區債務,試圖穩定市場及減低借貸成本。於2011年12月,歐元區國家領袖以及若干其他歐盟國家領袖在布魯塞爾會面,商定了「財政協定」,包括致力在相關國家的法律制度引進新的財政規則,以及加快歐洲穩定機制條約的訂立和生效。
儘管有上述措施及將來可能引進的措施,歐元區國家仍可能脫離歐元區並恢復其國家貨幣,而因此可能脫離歐盟及/或歐洲的單一貨幣,即歐元,將不再以現行形式存在及/或將在其享有法律地位的一個或多個國家喪失該法律地位。上述潛在發生的事件可能對以歐元計值或投資於主要與歐洲有關的工具的各基金有負面影響。該等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較高的波動、流動性、貨幣及違約風險。
估值風險
各基金的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及判定性的決定。如估值不正確,可能影響各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流動性風險
有些證券,主要是非上市證券及/或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證券(例如非上市證券),其流動性可能較低。與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相比,該等證券的價格可能波動性較高。買賣差價可能偏大,投資於該等證券的基金或會招致重大的交易費用。
營運風險
有些基金所投資的市場,其結算系統並不及已發展市場那麼穩健完善。因此,可能出現結算延誤的情況,而屬於有關基金的現金或證券可能受損。
交易對手風險
其他財務機構會向各基金提供諸如資產保管等服務或擔任諸如衍生工具等財務合約的交易對手。可能出現交易對手不履行責任及/或違約的風險。
貨幣風險
各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其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若干類別亦可能有其參考貨幣,有別於有關基金投資組合的大部分投資。就此而言,基礎貨幣與上述其他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會產生貨幣匯率風險,從而可能影響該等基金的價值。
投資於新興市場證券的基金亦可能以受政府管制及限制的貨幣計值。該等貨幣未必可自由兌換,可能受匯款及貨幣兌換的管制,因此與其他非受限制的貨幣相比可能風險更高。
人民幣貨幣風險
若干類別可能以人民幣計價。人民幣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並受制於中國政府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回限制。該等政府政策及限制可能出現變動,無法保證人民幣兌基金的基礎貨幣或任何其他外幣的匯率不會在日後大幅波動。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的投資價值產生不利影響。雖然離岸人民幣(CNH)與在岸人民幣(CNY)是同一貨幣,但兩者按不同匯率進行買賣。離岸人民幣與在岸人民幣的差異可能對投資者有不利的影響。
與對沖同等類別有關的風險
每個對沖同等類別,除就貨幣對沖外,等同於有關基金的另一類別。對沖同等類別力求將其股東的貨幣風險局限於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將由xx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獲委任為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經理)就有關基金可歸屬於這些類別的相當部分資產進行系統性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實際的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方法將按不同類別而有所變化,見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說明。如該類別有淨資產來回流向或該類別資產淨值出現波動,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可能不會或不會即時予以調整,除非屬重大流向或
波動。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將不會完全消除對貨幣走勢所承受的風險,而在相關貨幣缺乏流動性或與另一貨幣緊密掛鈎時,可採用例如代理對沖。對沖同等類別的股東應注意,對沖同等類別的回報隨著時間推移,可能與無對沖類別的回報有重大差別,而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可能局限其受惠於投資組合所進行的貨幣多元化的能力。在基金層面進行對沖將妨礙投資者受惠於其他貨幣兌有關基金基礎貨幣的升值。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的費用及對沖交易的收益/虧損由有關對沖同等類別承擔。
股息風險
x基金投資於可能分派股息的證券,並不能保證就基金持有的相關投資將會宣佈派發股息。該等證券的派息率可能受管理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影響。
與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支付股息有關的風險
名稱標明「gd」或「fd」的類別可從總投資收入支付股息(即除淨預扣稅後但在扣除支出之前的投資收入),同時於/從基金的資本記入/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及支出,以致用作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而因此基金實際上從資本支付股息。
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支付股息的情況相當於退還或提取投資者部分原有的投資或任何歸屬於該原有投資的資本收益。任何涉及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支付股息的分派可能導致有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對沖同等類別的分派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對沖同等類別的參考貨幣與基金的基礎貨幣之間的息差的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支付的分派額增加,從而造成較其他無對沖股份類別為大的資本侵蝕。對沖同等類別的分派是以可歸屬於該類別的淨投資收入為依據的。
過去十二個月股息的組成(即從(i)可分派淨收入及(ii)資本派付的相對款額)可向香港代表索取及於管理公司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閱。
本公司可基金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作出分派修訂基金的派息政策,惟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並須向受影響的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與FATCA有關的進一步風險
FATCA條文於2010年3月18日作為HIRE法案的組成部分頒布,亦成為《美國國內稅收法》的組成部分。其中包含的條文,規定海外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可能須直接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稅局」)申報有關就FATCA而言美國人士或受FATCA規管的其他外國實體所持有賬戶的若干資料,並為此目的收集額外的身份證明資料。並未與美國國稅局訂立協議及並未遵守FATCA制度的金融機構可能須就所獲付的任何美國來源收入以及來自出售證券後該金融機構所得美國收入的總收益繳付30%預扣稅。
根據FATCA,及為了避免基金收到的美國來源收入及沽售收益被徵收美國預扣稅(若徵收該稅,基金及其投資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與美國財政部於2014年3月28日簽署《版本一跨政府協議》後,每隻基金即根據FATCA及同等的盧森堡國內法例成為已註冊視作合規的海外金融機構。
管理公司將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確保各基金符合此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履行申報及/或預扣的責任。就此而言,股東可能需要向各基金提供身份證明、居住及公民身份資料,而就根據FATCA符合可申報賬戶條件的股東而言,該等資料可能由各基金向盧森堡稅務機關提供,其後連同年度收入及交易資料提供予美國稅務機關。
股東投資於各基金並向各基金提供其身份證明及居住資料,即被視作已同意各基金向美國稅務機關披露該等資料。此外,身為分銷商或財務中介機構的股東作為海外金融機構,將須提供有關其FATCA合規身份(參與海外金融機構、視作合規海外金融機構或豁免)的證明。股東若不及時提供上述要求的資料及文件,將符合「不合作賬戶」或「不參與海外金融機構」的條件,而有關基金除其申報責任外,還可能須就該股東賬戶獲付的款項預扣30%稅項及/或贖回由該股東或為該股東持有的證券。如管理公司行使其酌情權,就被視作「不合作賬戶」或「不參與海外金融機構」的股東獲付的款項預扣稅項或贖回由該股東持有的證券,管理公司將本著誠信、基於合理理據並在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定之下如此行事。
鑒於這些規例,管理公司及行政經理可能有責任按適當情況收集並向有關稅務機關轉交股東的財務賬戶資料。
雖然管理公司將試圖履行規定各基金須履行的任何責任,以維持其FATCA合規身份及避免被徵收FATCA預扣稅,概不能保證各基金在任何時候都能充分履行這些責任。若各基金根據FATCA制度須繳付預扣稅,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所有準投資者應就FATCA對其本身及其在基金的投資可能產生的影響諮詢本身的稅務顧問。
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
有關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資料,在發行章程「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 – 一般及公司資料」一節載明。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名稱為 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Sàrl。凡提述 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均指同一實體。
投資顧問
發行章程内凡提述 Capital Research & Management Company 均指 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這兩個名稱均指同一實體。
香港代表
香港代表是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一間在美國成立,並在香港於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為非香港公司的公司。
香港代表擔任本公司在香港的代表,根據與本公司訂立的香港代表協議獲授權按照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第 9 章規定於需要時履行代表的職責。
香港代表的辦事處位於xxxxxxx 0 xxxxxxxxx 0000 x,xxxx (000) 0000 0000,傳真號
碼 (000) 0000 0000。
查詢及投訴
香港投資者如就本公司或各基金有任何查詢,可聯絡香港代表。投訴或查詢將直接由香港代表處理,或轉交管理公司或有關方進一步處理,視乎投訴或查詢的標的事項而定。香港代表將盡最大努力,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回覆及處理投資者的投訴及查詢。
有關香港法律的法律顧問西盟斯律師行
香港
英皇道 979 號
太古坊一座 30 樓
開設賬戶
投資者作出首次投資之前必須在本公司開設賬戶。開戶必須使用開戶表格,開戶表格可向認可分銷商索取。香港認可分銷商名單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開設賬戶」一節。
買賣股份
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有關「發行股份」、「贖回股份」「轉換股份」及「在各基金之間轉換」各節。
每隻基金每一類別的最後賣出價及資產淨值將於管理公司的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佈。資 產 淨 值 於 有 關 估 值 日 後 的 營 業 日 在 x 公 司 位 於 盧 森 堡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提 供 , 亦 通 常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上提供。
認購程序
就每隻基金而言,最低首次投資額及其後持有額在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管理費及最低投資額資料摘要1載明。任何基金並未設定最低的其後投資額規定。然而,投資者應注意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能適用不同的最低投資額。
申請認購股份可使用交易要求表格,於有關基金每個估值日遞交行政經理(如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說明)。交易要求表格必須於截止時間(即有關估值日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之前由行政經理收妥。
交易要求表格可經由分銷商發出或直接發給行政經理。若經由香港分銷商發出申請,投資者應注意該分銷商可能設定不同的交易截止時間。
投資者應謹記,若選擇以傳真發出買賣指示或其他文件,須自行承擔有關買賣指示及其他文件並未收妥的風險。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任何有關方對由於未收妥以傳真發出的任何申請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除非管理公司另行同意,只有在估值日盧森堡截止時間之前收到買賣指示,而且已符合發行章程載明的所有相關認購要求的情況下,行政經理才會於該估值日辦理申請(將依據於該估值日釐定的資產淨值發行股份,資產淨值可能按發行章程「資產淨值」一節標題為「波動定價調整」分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認購款項可以電匯方式付入交易要求表格訂明的有關賬戶。電匯付款可能涉及若干銀行收費,淨額將投資於有關基金。
任何款項不應支付給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分獲發牌或登記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業務的香港中介機構。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發行股份」一節標題為「標準認購程序」及「合約結算」分節。
發行給香港投資者的股份只以記名方式發行,股東登記冊是該等股份擁有權的確證。將不會印發該等股份的證明書。因此,股東應注意,其登記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確保通知行政經理。
管理公司、行政經理及任何分銷商均有權拒絕接受任何申請,有關申請款項將退回申請人,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而且不計利息。
贖回及轉換程序
贖回或轉換要求可使用交易要求表格,於有關基金每個估值日遞交行政經理(如發行章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說明)。交易要求表格必須於截止時間(即有關估值日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或預先通知日期(如轉換股份的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金額)之前由行政經理收妥。
交易要求表格可經由分銷商發出或直接發給行政經理。若經由香港分銷商發出要求,投資者應注意該分銷商可能設定不同的交易截止時間。
投資者應謹記,若選擇以傳真發出買賣指示或其他文件,須自行承擔有關買賣指示及其他文件並未收妥的風險。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任何有關方對由於未收妥以傳真發出的任何申請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 除非管理公司的董事會批准或因市場行動而設定較低款額。如在分銷商協助下購入股份,可能適用不同的最低投資額,詳見發行章程「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
除非管理公司另行同意,只有在估值日盧森堡截止時間之前收到有效的交易要求表格的情況下,行政經理才會於該估值日辦理贖回或轉換要求(將依據於該估值日釐定的資產淨值發行股份,資產淨值可能按發行章程
「資產淨值」一節標題為「波動定價調整」分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在贖回股份的情況下,贖回所得款項通常以電子銀行轉賬方式(扣除轉賬費用)支付予贖回股東,在贖回股東自行承擔風險下,付入贖回股東在其贖回要求為此指定的賬戶(包括交易要求表格訂明的所有必要的詳細資料)。款項通常不遲於贖回有關股份的估值日後第三個工作日支付,或(i)如未能於當日以有關貨幣結算付款,則於可結算付款的下一個工作日,或(ii)若在作出某個數目的股份的買賣指示時未能於適當時候確認最後的交易款額,則於確認後的工作日支付。在任何情況下,將不遲於行政經理收到有效的書面贖回要求後一個公曆月內付款,除非作出絕大部分投資的一個或多個市場受到法律或監管規定(例如外幣管制)的影響,致使在一個公曆月內支付贖回款項並不切實可行;在該種情況下,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時限須反映按照有關市場的特定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
贖回款項將以股東原先認購所用的付款貨幣支付,等同於所認購的有關類別的參考貨幣,除非贖回股東選擇以另一可選的活躍類別或同等類別的付款貨幣收取贖回款項, 該付款貨幣可在管理公司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在此情況下,贖回款項將由行政經理兌換為該貨幣,費用及風險由該股東承擔。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贖回股份」及「在各基金之間轉換」各節。延遲贖回及《單位信託守則》第 10.8 條的寬免
x公司沒有責任於任何交易日或於任何連續四個交易日的期間,贖回任何基金分別於該交易日或該期間開始之時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以上。(就此而言,某基金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基金的股份(見發行章程「在各基金之間轉換」一節)將視作贖回前者而認購後者。)在此情況下,有關限額將按比例適用,以致在適用該限額的交易日辦理的所有贖回申請將按相同比例辦理。然而,各基金將繼續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6.13 及 6.14條的規定,而且贖回可延遲進行,以不超過在有關截止時間之前收到有效贖回要求之日後連續五個交易日為限,但發行章程所述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除外。在延遲進行贖回的情況下,有關股份將按進行贖回或贖回相關部分的交易日釐定的資產淨值贖回,資產淨值可能按發行章程「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為免引起疑問,若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要求合計佔某基金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以上(不等於 10%),即可能於該交易日觸發延遲贖回機制。延遲贖回機制一經觸發,將於有關基金決定引用該機制的交易日(T 日)適用,並從該日起為期四個交易日。因此,於 T 日及 T 日之後連續四個交易日遞交贖回要求的投資者可能受到影響。如上文所述,贖回要求不能延遲超過連續五個交易日進行。若觸發延遲贖回機制,五日之限適用於贖回日(即於有關截止時間之前收到有效的贖回要求之日)。贖回所得款項一般不遲於贖回有關股份的交易日後第四個工作日支付(惟上文「贖回及轉換程序」一節訂明的若干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以下時間表是延遲贖回機制如何運作的範例:
日 | 贖回要求狀況 |
T | 投資者遞交有效贖回要求,合計佔某基金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以上(不等於 10%)。管理公司考慮是否引用延遲贖回機制。 |
T (盧森堡時間當日終結前) | 管理公司引用延遲贖回機制以保障股東的利益。投資者接獲已觸發機制的通知。 |
T 至 T+4 日 | 有關限額將按比例適用,以致在適用該限額的估值日辦理的所有贖回申請將按相同比例辦理。 在某估值日有新的延遲贖回情況時,任何贖回要求中延遲贖回的部分一般將優先於後來的贖回要求辦理。 |
T+4 | 有關基金必須接受於 T 日遞交的延遲贖回要求的最後一日 |
T+8 | 於 T+4 日獲接受的投資者贖回要求的結算日 |
本公司只在非常例外的市場情況(例如金融危機或股票市場大跌期間)及在顧及有關基金及其投資者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延遲贖回的權力。如延遲贖回,管理公司將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將有權最遲於接獲通知後的營業日截止時間之前通知管理公司,撤回其贖回要求或被延遲處理的其中部分。贖回要求被延遲處理的股東,其贖回要求將較其後收到的贖回申請獲優先執行,以確保有關股東獲公平分配。
延遲贖回安排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工具,只有在管理公司認為符合各基金股東最大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引用。如上文所述,管理公司只有在非常特殊的市況(例如金融危機期間或股票市場暴跌)下才會行使其延遲贖回的權力。在該等情況下,各有關基金未必能及時或以有利的價格變現其資產以應付大量贖回要求。因此,有關基金的結構及/或流動性就可能受到影響(舉例來說,各基金須變現流動性較高的投資以籌集現金應付贖回要求,但同時須保留流動性較低而無法輕易售出的投資)。因此,延遲贖回機制可讓管理公司更能管理各基金的流動性,確保現有股東的利益獲得保障。管理公司相信上文所述的延遲贖回機制符合各基金股東的最大利益。
就本節而言,「交易日」一詞與發行章程定義的「估值日」具有相同涵義。強制贖回
如發生發行章程「贖回股份」一節「強制贖回」分節所訂明的情況,或如管理公司按發行章程「類別」一節所述,認為某名投資者不再符合資格投資於其所投資的類別,以致酌情決定贖回該投資者的投資,則本公司可強制贖回股東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本公司行使上述強制贖回的酌情權時,須本著誠信並有合理理據且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定。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贖回股份」一節。
轉換股份
股份可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或如屬法人團體,由其代表簽署或蓋印)普通格式的書面契據予以轉讓。
計算資產淨值
x未能隨時從發行章程「資產淨值」一節的「計算原則」分節所述的定價來源取得可代表某證券公平價值的價格,或若根據計算原則確立的投資組合估值的準確性,因在計算資產淨值之前發生的事件受到實質影響,有關證券將按公平價值估值,該公平價值由經理人在本公司董事會的指導下,以適當的審慎、技巧及盡職態度、本著誠信與存管處商量後釐定。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如發行章程標題為「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發行、轉換和贖回股份」一節所述,本公司可在若干情況下暫停釐定任何或所有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暫停發行、轉換和贖回該等基金或類別的股份。
如股份的買賣停止或暫停,管理公司或香港代表將立即通知證監會。暫停買賣的事實將於有關決定後立即公佈,並在暫停期間至少每月一次在管理公司的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佈。
費用及支出
投資於基金將須繳付發行章程「支出」一節訂明的費用及收費,該節包含發行章程附件二每隻基金的基金資料摘要及管理費及最低投資額資料摘要所載特定資料的相互參照。與本公司或各基金有關的任何廣告宣傳活動費用在各基金仍在香港獲認可期間,將不會從各基金的資產支付。
費用及收費增加通知
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收費如從發行章程訂明的現行水平有任何增加,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並須向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為免引起疑問,發行章程附件二及每隻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訂明的每隻基金的管理費均屬現行最高收費率。該等費用的任何增加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並須向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非金錢佣金及現金回佣
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均不可保留來自經紀或交易商的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將基金資產交易交由該經紀或交易商處理的報酬。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均不可收取或保留非金錢佣金。
若基金投資於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均不可就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取得回佣。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
在本節中,就一間公司而言,「關連人士」指:
(a) 任何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 20%或以上普通股股本或能夠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 20%或以上總票數的人士或公司;或
(b) 任何受符合(a)款所述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
(c) 該公司所屬集團的任何成員;或
(d) 該公司或(a)、(b)或(c)款定義的其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
構成任何基金資產一部分的現金可作為存款寄存於存管處或存管處的任何關連人士(即接受存款的持牌機構),而該等現金存款必須以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並顧及當時在業務的通常及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按公平交易原則就相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議定的商業利率。
可向存管處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即銀行)借進款項,惟該銀行收取的利息及其安排或終止貸款的費用均不可高於依照正常銀行慣例,按公平交易條款就有關貸款的規模和性質議定的商業貸款利率。
本公司作為主事人與管理公司、投資顧問、董事或其任何關連人士進行的任何交易,均須經存管處事先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按公平交易條款議定,依據可取得的最佳條款執行及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在與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董事、存管處有關的經紀或交易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該等交易須按公平交易條款進行;
該等經紀或交易商須適當審慎地挑選,而且必須按當時情況屬適當合格的人選;
交易的執行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標準;
就交易支付予上述任何經紀或交易商的費用或佣金不得高於就該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有效市場收費率所須支付的費用或佣金;
管理公司或其受委人將監控該等交易,確保已履行責任;及
該等交易的性質及上述經紀或交易商(若有)收到的佣金及其他可量化利益的總額均在本公司的年報披露。
報告及賬目
年報及半年度報告
x公司的財務年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已審核賬目及未經審核半年度賬目將分別於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及每個財務年度的半年度終結後兩個月內可供查閱。這些報告可供查閱時,已登記股東將於有關限期內接獲該等報告查閱方法的通知。這些財務報告的印刷本亦可於香港正常營業時間內免費查閱,或在向香港代表支付合理費用後索取。電子版亦可於管理公司的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
投資者應注意,本公司的年報及半年度報告只提供英文版本。網址
發售文件、通函、通知、公告、財務報告及各基金的最後賣出價及資產淨值均可於管理公司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發行章程、本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引述或提及的網址,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均並未經證監會審核,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可供查閱的文件
在本公司及各基金獲證監會認可的期間,下列與本公司及各基金有關的文件均可供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查閱:
(a)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
(b) 發行章程、香港說明文件及與每隻基金有關的產品資料概要;
(c) 管 理 公 司 協 議 ;
(d) 投 資 顧 問 協 議 ;
(e) 副 投 資 顧 問 協 議 ;
(f) 保 管 協 議 ;
(g) 付 款 代 理 人 協 議 ;
(h) 行 政 管 理 協 議 ;
(i) 香 港 代 表 協 議 ; 及
(j) 本公司最近期的年報和賬目及半年度報告。
股東或準投資者亦可在支付合理的複製及轉發副本費用後,購入上述文件的副本。
流動性風險管理
管理公司已制定有效管理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措施。各基金的投資組合經理負責各基金的日常現金管理,並可查閱每日現金管理報告及定期監控報告,該等報告追蹤過往的贖回活動、各基金持有的現金及其他流動性高的資產。流動性考慮亦是投資程序的一部分,投資組合經理、分析員及交易員在投資前共同努力評估任何一次發行及發行人的長遠流動性前景。Capital 內部的風險及定量方案部(「風險及定量方案部」)聯同各投資組合經理均定期審閱影響流動性考慮的投資組合的情況分析。為免引起疑問,風險及定量方案部在職能上獨立於各基金的投資組合管理團隊。
流動性風險以每隻股票為基礎予以管理,而基於本公司的作風,我們一般會運作流動性高的投資組合,而且我們的長期投資取向亦有助減低流動性風險。我們依賴經驗豐富的交易員團隊,他們與投資組合經理和分析員緊密合作,以致在持有特定公司的倉盤之前會充分了解所有有關流動性的顧慮。我們的交易員在決定證券最終的流動性狀況時有幾項考慮因素,包括:是否可進行大手交易;權益證券的流動性;及交易員對市場參與者及莊家的認識。
各基金由負責持續合規及監控程序的環球投資控制部審核。各團隊有賴合規制度向其提供評估各投資組合流動性所需的相關資料。由於市況可能瞬息轉變,而對流動性的確定需要重大的判斷力,因此行動組與交易及法律部門共同協力決定這些證券是否可為合規的目的而重新歸類。
管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亦獲提供有關每一資本集團 UCITS 基金的每月報告,顯示對每隻流動性較低的證券的集中持有量以及所持有流動性較低的證券的綜合集中持有量。管理公司審計委員會在發生有潛在流動性影響的市場事件時,採取主動監控流動性的取向,並按需要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若考慮購入被辨識為流動性較低的證券,須請示管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有關定息投資組合的附加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風險及定量方案部監控定息投資組合的固有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風險及定量方案部定期依據側重投資組合的潛在風險的若干假設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壓力測試」。舉例來說,風險及定量方案部預測投資組合
在強勁的增長環境中、在與1970年代相仿的債務危機或在2008-2009年間發生的金融危機中會如何反應。風險及定量方案部與投資組合管理團隊定期會面,以檢視在各種市場及流動性情況下可能對投資組合構成風險的有關特定行業或證券種類的資料。
其他與流動性有關的報告亦提供予投資組合經理,並由Capital的固定收益定價審核部(Fixed-Income Pricing Review Group)、固定收益投資委員會(Fixed-Income Investment Committee)、機構的合規主任及其他法律和合規從業員審閱。
此外,Capital已制定至少每季一次及按市況需要進行安全程度流動性檢討的程序。固定收益交易員轉達的實際市場流動性資料是檢討程序的一個部分。其他諸如持倉規模、價格、信貸評級及市場行業界別考慮等因素均予以適用,並進一步檢視符合若干準則的證券,確定證券的一般流動性程度。被確定為流動性較低的證券在每個固定收益投資組合中標記出來並綜合計算。將提供有關證券及投資組合層面結果的報告,並由各監督部門審核,包括牽頭的投資組合經理。至少每月一次及按市況需要,牽頭的投資組合經理及資本集團的固定收益投資委員會將收到顯示每一投資組合持有的現金、短期票據及其他流動性高的證券(例如美國國庫券)的分析。
稅務
有關投資者根據其受規管的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認購、持有、贖回、轉讓或出售股份的後果,包括稅務後果及任何外匯管制規定,投資者應諮詢其專業顧問。這些後果,包括投資者是否享有稅務優惠及其價值,將視乎投資者的公民國籍、居住國、居籍國或註冊成立國的法律和慣例及其個人情況而各有不同。下列有關稅務的xx是以管理公司於本文件日期就有效的香港法律和慣例收到的意見為依據的。投資者應知悉課稅水平及稅基均會更改,而任何稅務優惠的價值均視乎納稅人的個別情況而定。
本公司及各基金在獲證監會認可期間,預期無須就其任何認可活動繳納香港稅項。
香港股東無須就基金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沽售股份所得的資本收益繳付香港稅項,惟上述交易如構成在香港從事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清盤及解散
x公司、某隻基金或某類別按照公司組織章程及發行章程「清盤及解散」一節披露的條文清盤後,任何未領取的清盤所得款項將存入盧森堡信託局(Caisse de Consignation)。清盤所得款項於存入盧森堡信託局後30年仍未領取,須根據盧森堡法律予以沒收。
附件 – 在香港發售的各基金及其類別
就每隻基金而言,下列類別可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下文未提及的類別則不可供香港投資者認購。
可供香港投資者認購的 類別 | 派息政策 | 分派種類* | 可選用貨幣 | 對沖政策** |
A4, A7, A9, A11, A13, A15 類及同等類別 | ||||
B 類及同等類別 | ||||
累算 | 不適用 | |||
C 類及同等類別^ | ||||
P 類及同等類別 | 瑞士法郎 | |||
Z 類及同等類別 | 歐元 | 無對沖 | ||
ZL 類及同等類別 | ||||
英鎊 | ||||
A4, A7, A9, A11, A13, A15 類及同等類別 | 派息 | 股息一般可代表: (就以「d」標明的類別而言)該等類別的所有淨投資收入(即除淨預扣稅及支出後的投資收入); | 日 圓 美 元 人民幣 | 對 沖 貨 幣( 就以「h」標明的類別而言) |
B 類及同等類別 | ||||
C 類及同等類別^ | ||||
(就以「gd」標明的類別而言)該等 | ||||
P 類及同等類別 | ||||
類別的絕大部分總投資收入(即除 | 或任何其他 | |||
Z 類及同等類別 | ||||
淨預扣稅後但在扣除支出之前的投 | 可自由兌換 | |||
資收入); | 貨幣 | |||
ZL 類及同等類別 | ||||
(就以「ad」標明的類別而言)該等 | ||||
類別的所有淨投資收入(即除淨預 | ||||
扣稅及支出後的投資收入);或 | ||||
(就以「fd」標明的類別而言)股息 | ||||
一般是固定的,可能超過該等類別 | ||||
的總投資收入(即除淨預扣稅後但 | ||||
在扣除支出之前的投資收入)。 | ||||
(就以「m」標明的類別而言)這些 | ||||
類別擬每月派發股息。 |
* 詳情請參閱發行章程「派息政策」一節。
**詳情請參閱發行章程「類別」一節。
^ C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只供屬資本集團投資者的機構投資者認購,惟須遵守資本集團不時設定的條件,包括另行簽訂有關管理費及/或其他基金支出的協議,該等費用及支出並不會從這些股份的資產淨值扣除。
上表顯示類別的可能特性組合。投資者應注意,上表所列的類別中,並非所有類別均可就某隻基金於任何特定 日 期 供 香 港 投 資 者 認 購 。 每 隻 基 金 可 供 認 購 的 類 別 可 見 於 管 理 公 司 的 網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有關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
Capital International基金發行章程
2019年12月31日
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組建的可變資 本 投 資 公 司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VISA 2019/155917-34-0-PC
L'apposition du visa ne peut en aucun cas servir d'argument de publicité
Luxembourg, le 2019-03-29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聯絡資料
投資者服務
致電 00 800 243 38637
歐盟和瑞士的免費電話(歐洲中部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從歐盟和瑞士境外
電話 x000 00 00 00 000 或傳真 x000 00 00 00 000
管理公司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apital International基金
目錄
x發行章程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聯 絡 資 料 1
Capital International基金
警 告 4
註 冊 4
定 義 及 提 述 4
各 基 金 及 其 結 構 6
各 基 金 6
各 類 別 6
股 份 7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7
風 險 警 告 7
一 般 投 資 風 險 7
特 定 風 險 7
股 票 7
債 券 7
高 息 債 券 7
財 困 證 券 8
主 權 國 債 8
新 興 市 場 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9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 9
中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10
債 券 通 11
貨 幣 風 險 12
人 民 幣 12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12
衍 生 工 具 12
信 貸 違 約 掉 期 及 指 數 13
利 率 掉 期 14
期 貨 14
應 急 可 換 股 債 券 14
股 票 掛 鈎 票 據 14
預 託 證 券 14
按 揭 及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15
歐 洲 貨 幣 聯 盟 (EMU) 15
流 動 性 風 險 16
派 息 政 策 16
開 支 16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的 全 年 收 費 及 開 支 16
由 投 資 者 承 擔 的 銷 售 費 17
資 產 淨 值 17
頻 密 程 度 及 時 機 17
計 算 原 則 17
波 動 定 價 調 整 17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及 發 行 、 轉 換 及 贖 回 股 份 18
開 設 賬 戶 18
開 戶 手 續 18
個 人 資 料 18
發 行 股 份 18
發 售 價 18
標 準 認 購 程 序 19
合 約 結 算 19
挑 選 類 別 19
由 分 銷 商 及 其 他 中 介 機 構 協 助 認 購 19
實 物 認 購 19
延 遲 認 購 19
拒 絕 接 受 的 特 權 19
贖 回 股 份 20
標 準 贖 回 程 序 20
由 分 銷 商 及 其 他 中 介 機 構 協 助 贖 回 20
延 遲 贖 回 20
強 制 贖 回 20
實 物 贖 回 20
贖 回 股 份 價 值 20
股 份 轉 讓 21
在 各 基 金 之 間 轉 換 21
分 銷 商 及 其 他 中 介 機 構 21
擁 有 權 限 制 21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委 員 會 的 披 露 要 求 21
防 止 不 當 交 易 做 法 22
逾 時 交 易 22
過 度 交 易 及 市 場 選 時 22
稅 務 22
本 公 司 22
股 東 22
一 般 資 料 22
自 動 交 換 金 融 賬 戶 資 料 22
海 外 賬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FATCA) 22
清 盤 及 解 散 23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 金 – 一 般 及 公 司 資 料 24
本 公 司 24
本 公 司 郵 寄 地 址 24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24
本 公 司 的 會 計 年 度 24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24
管 理 公 司 24
本 公 司 的 投 資 顧 問 及 副 顧 問 24
本 公 司 的 存 管 處 兼 保 管 人 25
本 公 司 的 行 政 經 理 及 付 款 代 理 人 25
本 公 司 的 認 可 代 理 人 及 國 別 付 款 代 理 人 26
分 銷 商 26
本 公 司 的 核 數 師 26
法 律 顧 問 26
可 供 投 資 者 查 閱 的 報 告 及 其 他 文 件 26
傳 遞 投 資 者 資 料 26
報 酬 政 策 26
附 件 一 : 一 般 投 資 指 引 及 限 制 27
I. 合 格 資 產 27
II. 適 用 於 合 格 資 產 的 投 資 限 額 27
III. 流 動 資 產 28
IV. 未 經 認 可 投 資 28
附 件 二 : 基 金 資 料 摘 要 30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股票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增長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增長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日本股票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歐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全球高收益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全球高收益機會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美國高收益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美國高收益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盧森堡)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盧森堡)資本集團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盧森堡)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是總部設於盧森堡的SICAV,受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法律(經修訂)規管並由 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Sàrl 管理,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Sàrl 是總部設於盧森堡的管理公司,是資本集團的聯繫公司。
資本集團(Capital Group)是一間私人公司,是規模最大、歷史最悠久的投資管理機構之一。資本集團主要透過分開管理的賬戶及投資基金提供股票、固定收益及多元資產投資的解決方案。資本集團的投資哲學是利用高信念投資組合、嚴謹的研究和嚴格的個人問責制度集中於長線投資。
各基金受活躍管理,並沒有參照任何基準指數。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各基金投資組合的組成,惟須符合並未規定跟蹤指數目標的相關投資目標及政策
(定義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
警告
股份依據本發行章程及本發行章程定名的文件所載資料及xx發售,並沒有任何其他與之有關的認可資料或xx。若法律規定,本發行章程必須夾附相關的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本公司最近期的年報,及半年度報告(若較年報近期);這些文件構成本發行章程的一部分,並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本發行章程並不構成下列情況的任何要約或招攬:(i)任何人士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的要約或招攬(若在該司法管轄區要約或招攬屬違法),(ii)若作出要約或招攬的人士不符合資格進行要約或招攬,或(iii)向任何人士進行要約或招攬(若此舉屬違法)。亦請參閱下文「註冊」一節。
股份的準買家有責任了解其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外匯管制規定及須繳付的適用稅項並且須予以遵守和繳付(有關投資者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附加資料,亦請參閱本發行章程夾附的任何補充文件)。
本公司作為傘子基金,由不同附屬基金組成,各有不同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概況。投資於本公司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鼓勵股份的準買家由分銷商(有關詳情可向本公司索取)協助進行投資,分銷商將負責評估該項投資是否適合及/或適當(亦請參閱「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投資於本公司須承受市場等其他風險,例如交易對手及流動性風險。有關所涉相關風險因素的詳情,請閱讀「風險警告」一節。過往業績並非未來業績的指標,投資者取回的款額可能少於其原投資額。
如「擁有權限制」一節進一步詳述,本公司可限制或妨礙任何人士、商行或公司擁有股份,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美國人士及任何美國公民。除在遵守所有適用的證券法律的情況外,股份不得轉讓。此外,本公司可能要求任何人士贖回股份。本公司不曾亦不會根據已修訂的《美國投資公司法》登記。
本公司懇請投資者注意,只有在投資者自行在本公司股東登記冊上以本身名義登記的情況下,投資者才能夠直接對本公司全面行使其投資者權利,主要是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若投資者透過中介機構投資於本公司,即由中介機構以本身名義但代表投資者投資於本公司,投資者未必可能經常可直接對本公司行使若干股東權利。投資者宜就其權利尋求意見。
註冊
每個可供認購的類別均已註冊,可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公開或有限度發售其股份,有關名單可向本公司索取。有關可供認購各基金的國家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定義及提述
在本發行章程及任何附件中,下列用詞將具有以下涵義,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開戶表格 在本公司開設賬戶所用表格
行政經理 擔任本公司居籍代理人、公司代理人、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人的一方,即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其地址為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聯繫公司 任何屬於下列情況的實體:(i)由資本集團直接或間接擁有,(ii)由資本集團管理或(iii)由資本集團控制債券 任何可轉讓的定息證券(可包括可轉換為股票及/或附有認股權證的定息證券)
營 業 日 盧 森 堡 的 銀 行 一 般 開 放 營 業 的 一 日 ( 不 包 括 每 年 12 月 24 日 )
資 本 集 團 The Capital Group Companies, Inc., 其 地 址 為 000 Xxxxx Xxxx Xxxxxx, Xxx Xxxxxxx, Xxxxxxxxxx 00000, USA
資本集團投資者 已獲管理公司核准為本公司股東並受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規限的投資者
CIF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 金
CII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 其 地 址 為 11100 Xxxxx Xxxxxx Xxxxxxxxx, 00xx Xxxxx, Xxx Xxxxxxx, XX 90025-3384, USA
CISA Capital International Sàrl, 其 地 址 為 3, place des Bergue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類 別 每 類 別 的 股 份
CNH 在中國境外通用的中國離岸人民幣。中國政府於2010年7月為鼓勵中國境外機構進行貿易和投資而引進此貨幣。離岸人民幣(CNH)與在岸人民幣(CNY)的價值或有不同。
CNY 中 國 境 內 通 用 的 中 國 在 岸 人 民 幣
x 公 司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 金
營 運 主 任 根 據 該 法 例 第 102(1) 條 規 定 的 管 理 公 司 營 運 主 任
CRMC 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 地 址 為 000 Xxxxx Xxxx Xxxxxx, Xxx Xxxxxxx, Xxxxxxxxxx 00000, USA
盧 森 堡 監 委 會 盧 森 堡 金 融 業 監 管 委 員 會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保 管 人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其 地 址 為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截止時間 每個估值日下午1時(惟在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界定的推出基金的情況下除外,或除非管理公司接受較後的截止時間)
存 管 處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其 地 址 為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分銷商 已與本公司或管理公司締結業務關係的中介機構,而根據該協議,其承諾(i)推廣及分銷股份或投資於股份的投資產品,或以任何類似方式擔任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及(ii)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股份投資的服務
派息同等類別 與另一類別具有同等特性和特點的類別,惟就派息而言在「各類別」一節特別說明的除外
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與另一類別具有同等特性和特點的類別,惟就派息及貨幣對沖而言在「各類別」一節特別說明的除外合資格投資國家 有關基金的資產通常會投資的國家,定義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
合格資產 每隻基金的投資組合將全盤投資的資產,在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
新 興 市 場 各 投 資 顧 問 認 為 是 國 際 金 融 社 會 公 認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國 家
股票 任何可轉讓股票及與股票有關的證券(包括可轉換為股票或附有認股權證的定息證券、認股權證、美國預託證券、環球預託證券及優先股,以上各項就所有意向及目的而言均視作等同於相關股票,以適用者為準)
同等類別 與另一類別具有同等特性和特點的類別,惟就有關同等類別而言在「各類別」一節特別說明的除外基金 x公司每隻附屬基金
環 球 預 託 證 券 環 球 預 託 證 券
對沖同等類別 與另一類別具有同等特性和特點的類別,惟就貨幣對沖而言在「各類別」一節特別說明的除外
高息債券 信貸評級相等於或低於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或穆迪的Ba1的債券,或投資顧問視作同級的無評級債券。如屬分割評級證券,將適用最低的評級,除非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另行訂明
機構投資者 根據2010年12月17日盧森堡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第174條符合機構投資者資格要求的投資者
中介機構 推廣及分銷股份或投資於股份的投資產品,或以任何其他類似方式擔任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的人士或實體
投 資 顧 問 有 關 基 金 的 投 資 顧 問 及 副 顧 問 , 定 義 見 附 件 二 有 關 基 金 資 料 摘 要
投資級債券 信貸評級相等於或高於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或穆迪的Baa3的債券,或投資顧問視作同級的無評級債券。如屬分割評級證券,將適用最高的評級,除非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另行訂明
摩 根 大 通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其 地 址 為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或KIID)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可供閱覽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推出日期 基金首次發行股份之日
該 法 例 已 修 訂 的 2010 年 12 月 17 日 盧 森 堡 有 關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法 例
管 理 公 司 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Sàrl, 其 地 址 為 37A, avenue Xxxx X. Xxxnxxx, X-1855 Luxembourg
管 理 費 x 公 司 向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的 管 理 費 , 以 有 關 類 別 淨 資 產 總 值 的 某 個 百 分 率 表 示
成 員 國 歐 洲 聯 盟 成 員 國
全國認可統計評級機構(NRSRO) 全國認可統計評級機構是評估債務人本身或特定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信用可靠性,已至少三年存續為評級機構而且符合已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a)(62)條界定的若干其他準則的評級機構
資 產 淨 值 根 據 「 資 產 淨 值 」 一 節 規 定 的 計 算 原 則 計 算 的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經 合 組 織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價
正式上市 在按該法例第41(1)條界定的受規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場 外 交 易 場 外 交 易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 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付 款 代 理 人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其 地 址 為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付款貨幣 一般可用以支付認購款項及可提供每隻基金官方資產淨值的貨幣。每個活躍類別及同等類別可提供的付款貨幣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 資 組 合 有 關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中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贖回預先通知日 就超過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款額的贖回要求而言,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受規管市場 受規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開放的市場。就債券而言,受規管市場包括(i)納斯達克系統的場外交易市場,
(ii)國際資本市場協會成員的場外交易市場,(iii)受美國NASD規管的場外交易債券市場,及(iv)任何以類似方式運作,通常買賣債券(包括歐元債券)及類似離岸債券的受規管市場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的官方貨幣;通常用以指在在岸人民幣(CNY)與離岸人民幣(CNH)市場買賣的中國貨幣
股 份 x 公 司 的 股 份
股 東 股 份 擁 有 人
SICAV 開 放 式 投 資 公 司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認購預先通知日 就超過附件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款額的認購要求而言,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交易要求表格 進行股份交易所用的表格
UCI 該 法 例 第 41(1) e) 條 界 定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UCITS 根據已修訂的2009年7月13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的
2009/65/EC 指令認可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美 國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國人士 根據已修訂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規例S定義的「美國人士」,包括任何美國居民,或任何根據法律創設或組建的法團、合夥商行或其他實體(包括在美國創設或組建的上述任何人士的任何產業)
估 值 日 附 件 二 有 關 基 金 資 料 摘 要 定 義 的 就 某 隻 基 金 的 資 產 估 值 之 日
工 作 日 星 期 六 或 星 期 日 以 外 任 何 公 曆 日
除非另行訂明,凡提述時間均指盧森堡時間。
各基金及其結構
x公司根據該法例第I部分在盧森堡註冊成立為 SICAV,詳細說明見「Capital International基金 – 一般及公司資料」一節。
各基金
x公司已採用多重基金(或「傘子」)結構,為投資者提供在同一投資工具內的投資組合選擇。每隻基金均維持獨立的投資組合,並按適用於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於該投資組合,而一隻基金的資產只可用以支付該基金的負債。每隻基金可憑其特定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或其他特點識別,詳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
各類別
每隻基金的股份可分為A4類股份、A7類股份、A9類股份、A11類股份、A13類股份、A15類股份、B類股份、C類股份、N類股份、P類股份、T類股
份、Z類股份及ZL類股份。此外,某些基金的某些類別可進一步細分為同等類別,其特點見下文所述。各類別由管理公司啟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每一類別主要為若干投資者類別而設計,見下文說明。
A4 類、A7 類、A9 類、A11 類、A13 類、A15 類及同等類別: A4 類、A7 類、A9 類、A11 類股份、A13 類股份、A15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只供合格機構投資者(定義見下文)及/或資本集團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認購 A4 類、A7 類、A9 類、A11 類、A13 類、A15類及同等類別股份,合格機構投資者須就每隻基金遵守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 1 訂明的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的最低持有額規定。
合格機構投資者定義如下:
- 若投資本身的資產,指退休基金、社會保障機構、慈善基金、公司財資組織、保險、再保險公司及主權財富基金及任何國家或國家有關機構,均屬自行認購。
- 以本身名義但代表合格機構投資者(定義見上文)投資的集體投資計劃、控股公司、信貸機構及其他受規管的金融界專業人士。所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均符合該法例第 174 條訂明的條件。
• C類及同等類別:C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只可供屬資本集團投資者的機構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包括就不會從這些股份的資產淨值扣除的管理費及/或其他基金開支另行訂立協議。
• B類及同等類別:B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由分銷商協助或直接投資的個人投資者認購。投資於B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不設定首次投資額及最低持有額。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B類及同等類別扣繳或管理公司可從投資於股份的任何款額扣繳最高為5.25%的銷售費(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售)。
• T類及同等類別:T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由分銷商協助投資的個人投資者認購。投資於T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不設定首次投資額及最低持有額。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T類及同等類別扣繳或可從投資於股份的任何款額扣繳最高為5.25%的銷售費(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售)。
• N 類及同等類別:N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由分銷商協助投資的個人投資者認購。投資於 N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不設定首次投資額及最低持有額。
• Z 類及同等類別:Z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另行透過費用安排直接獲投資者酬報而且或因諸如已修訂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4/65/EC 指令(通常稱為「金融票據市場指令 II」)或類似的法律和規例條文的監管限制或因依據合約安排而不獲准接受和保留追蹤佣金的分銷商認購。投資於 Z 類股份及同
等類別股份不設定首次投資額及最低持有額。Z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亦可供資本集團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Z 類及同等類別扣繳或管理公司可從投資於股份的任何款額扣繳最高為 5.25%的銷售費(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
售)。
P類及同等類別:P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另行透過費用安排直接獲投資者酬報而且或因諸如已修訂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4/65/EC 指令(通常稱為「金融票據市場指令 II」)或類似的法律和規例條文的監管限制或因依據合約安排而不獲准接受和保留追蹤佣金的分銷商認購。認購P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分銷商須就每隻基金遵守 1 億美元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的最低持有額規定。P 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亦可供資本集團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P 類及同等類別扣繳或管理公司可從投資於股份的任何款額扣繳最高為 5.25%的銷售費(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售)。
• ZL類及同等類別:ZL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可供另行透過費用安排直接獲投資者酬報而且或因諸如已修訂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2014/65/EC 指令(通常稱為「金融票據市場指令II」)或類似的法律和規例條文的監管限制或因依據合約安排而不獲准接受和保留追蹤佣金的分銷商認購。認購ZL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分銷商須就每隻基金遵守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1訂明的2億5,000萬美元-5億美元的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的最低持有額規定。ZL類股份及同等類別股份亦可供資本集團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ZL類及同等類別扣繳或管理公司可從投資於股份的任何款額扣繳最高為5.25%的銷售費(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售)。
每個類別及同等類別可以下列貨幣認購:瑞士法郎、歐元、英鎊、日圓及美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每個類別及同等類別亦可以人民幣認購。每個活躍類別及同等類別可供選擇的付款貨幣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同等類別有下列附加特點:
• 派息同等類別:這些類別擬派發股息(詳情可參閱「派息政策」)。除就派發股息外,所有這些類別等同於上述各類別之一。這些類別以「d」、「ad」、「fd」或「gd」標明,視乎適用的派息方法而定(詳情可參閱「派息政策」)。
• 對沖同等類別:除就貨幣對沖外,所有這些類別等同於上述各類別之一。這些類別力求將其股東的貨幣風險局限於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將由xx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就有關基金可歸屬於這些類別的相當部分資產進行系統性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過度對沖或對沖不足的持倉或會因特定因素(例如類別淨資產值的淨流向或波動)而無意中出現,然而,過度對沖持倉不會超過有關對沖同等類別淨資產值的105%,而對沖不足持倉不會跌至低於擬作對沖的該部分對沖同等類別淨資產值的95%。將檢視對沖持倉,以確保對沖不足持倉不會跌至低於上述訂明的水平,亦不會按月結轉,而實際超過100%的過度對沖持倉亦不會按月結轉。實際的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方法將按不同類別而有所變化,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說明。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將不會完全消除對貨幣走勢所承受的風險,而在相關貨幣缺乏流動性或與另一貨幣緊密掛鈎時,可採用例如代理對沖。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的費用及對沖交易的收益/虧損由有關對沖同等類別承擔。
投資者應注意,任何貨幣對沖程序未必可提供精確的對沖。此外,概不保證可完全成功對沖。貨幣對沖股份類別的投資者可能須承受其股份類別貨幣以外貨幣的風險。對沖同等類別的股東應注意,對沖同等類別的回報隨著時間推移,可能與無對沖類別的回報有重大差別,而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可能局限其受惠於投資組合所進行的貨幣多元化的能力。
這些類別以「h」標明並註明被對沖貨幣。有關帶有傳染風險的類別的最新名單可向管理公司索取。
• 派息對沖同等類別:這些類別結合派息同等類別與對沖同等類別的特性。除就派發股息及貨幣對沖外,所有這些類別等同於上述各類別之一。這些類別以「dh」、「adh」、「fdh」或「gdh」標明並註明被對沖貨幣。
每月派息類別以「m」標明,視乎適用的派息方法而定(詳情可參閱「派息政策」)。
管理公司可要求投資申請人及/或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以適用者為準)提供任何相關的資格證明資料(請參閱「擁有權限制」一節)。在查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認購人或受讓人的資格時,管理公司將適當考慮盧森堡當局發出的任何指引或建議。以本身名義但代表第三方認購A4類、A7類、A9類、 A11類、A13類、A15類、C類股份或相應的同等類別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必須向管理公司證明是代表機構投資者進行該項認購,管理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要求提供有關股份的實益擁有人是機構投資者的證明。
如管理公司酌情認為投資申請人不合資格認購所選類別,可拒絕接受該項投資要求。如管理公司酌情認為一名現有投資者不再符合資格投資於其所投資的類別,可酌情決定將該名投資者轉換至可供選擇的最近似的類別,而無須該名投資者事先批准或贖回該名投資者的股份。懇請準投資者在進行認購之前先行向行政經理確定某類別屬活躍類別;尚未活躍類別的認購申請辦理可能有所延誤,股份將依據有效推出該類別的估值日當日釐定的資產淨值發 行,資產淨值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上述任何情況下,或若本公司須將股份從原投資的類別轉換為另一類別,本公司將及時通知投資者。投資者若其後再符合投資於原投資類別的資格,即有責任申請將其持有股份再轉回原投資類別。
若投資顧問認為投資顧問的上述投資理念將導致本公司在不久將來會超逾當時任何適用於台灣的中國大陸證券投資限額,本公司保留隨時撤銷在台灣註冊的權利。
股份
股份只以記名方式提供,並可發行碎股。
每股完整股份或碎股均有權在其基金及其類別之內平等享有本公司的利潤及分派以及在清盤後的資產。所有股份在其他方面均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特 權,惟「各類別」、「派息政策」及「開支」所述的情況除外。每股完整股份在所有股東會議享有一票投票權;持有人不可憑碎股投票。股份已繳足股款,並不附有任何優惠或優先權利。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公司的目標是力求為其股東的利益達到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述每隻基金的目標。每隻基金的資產將按照有關基金的目標進行長期投資,惟須遵守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基金的基金資料摘要所述的投資限制。
與每一類別過往投資業績有關的資料將見於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
風險警告
一般投資風險
x公司作為傘子基金,由不同基金組成,各有不同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概況。投資於所有基金均須承受市場等其他風險,例如交易對手及流動性風險。過往業績並非未來業績的指標,投資者取回的款額可能少於其原投資額。概不能保證投資目標將會實現。準投資者應審慎考慮此風險及其他風險。本公司將審慎管理其資產,在可行範圍內力求減低這些風險。然而,不能保證這些努力一定會成功。
特定風險
下文並未盡列所有各項風險,任何投資須承受一般與國際投資有關的風險。
股票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股票。股本證券的價格可因應若干事件而下跌,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影響有關基金所擁有證券所屬公司的事件;影響整體經濟的情況;整體市場變化;地方、地區或環球政治、社會或經濟不穩定;及貨幣波動。
債券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債券。債券的市值一般與利率水平成反比 – 利率上升時,債券的價值傾向下跌,反之亦然。證券的剩餘期限越長,這些變化的幅度一般會較大。
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將承受信貸風險。屬於後償及/或具有較低信貸評級的證券,如與較高評級證券相比,一般視作信貸風險較高,且較大可能違約。如發行人遭遇金融或經濟困難,可能影響有關證券的價值及/或就有關證券支付的款額。信貸評級機構對證券的評級是普遍獲認可的信貸風險基準;然而,發行人的評級很大程度上偏重於過往發展,並不一定反映未來可能的情況。指定評級的時間與更新評級的時間之間經常有滯後;每個評級類別的證券,其信貸風險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雖然投資級債券與較低評級證券相比,通常具有較高的還本付息能力,但不保證這些投資不會發生虧損。
高息債券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高息債券。這些債券與較高評級債券相比,一般有較大的市場波動,而其因發行人違約引致收入及本金損失的風險亦較大。較低評級債券如與較低息但較高評級的債券相比,其價值在較大程度上傾向反映公司、經濟和市場的短期走勢及投資者對發行人信貸質素的觀感。此外,高息債券可能較難沽售,或其價值較難釐定。BB+或Ba1或以下評級的債券被評級機構形容為「就其根據債務條款的還本付息能力而言主要屬投機性。雖然這些債務可能具有一些優質和保障的特性,但這些特性被龐大的不確定因素或面對不利情況的主要風險所抵銷。」
財困證券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財困證券(定義為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CCC-或同等評級的證券)(按購入時計)。該等證券可視作就發行人履行債務或信貸協議所載還本付息或其他責任的能力而言主要屬投機性的證券。這些基金亦可投資於發行人現時並未作出利息付款的債務證券(違約債務證券)。財困及違約債務證券可以無抵押保證及/或從屬於發行人其他未償還債務。雖然財困或違約證券的持有人可能受惠於適用於該等證券的若干法律保障,但這些保障可能被其他法律或經濟風險所抵銷。因此,基金或會損失其全部投資,或會收到價值低於其原投資額的現金或證券(包括股本證券)及/或可能須接受長期滯延的付款。有關基金為取得這些證券最高價值所作的努力或會涉及額外的費用。與較高評級的債務證券相比,財困和違約證券也可能較難沽售及定值。
儘管有前段規定,若證券於購入時符合基金的信貸評級標準但其後被調降至使其被歸類為「財困證券」的評級,基金將無須沽售該證券。若發生上述被調降評級的情況,投資顧問將考慮何種行動符合基金、其股東的最大利益及與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相符。
主權國債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主權國債,因此可能須承受有關政府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如該等發行人違約,上述基金可能損失金錢,如沒有進行任何破產程序,上述基金可能無法據以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
新興市場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新興市場證券。投資於新興市場所涉及的風險,或會在投資於已發展國家證券市場一般有關的風險以外而且是更大的風險。舉例來說,新興市場的法律和會計制度可能不及已發展國家那麼完善。這些國家政府的穩健度或不足。而且很可能施加資本管制、將某公司或某行業收歸國有、限制外資擁有權及限制從該國調出出售證券的收益及/或徵收懲罰性稅項,以致對證券的價格造成不利的影響。此外,這些國家的經濟可能依賴相對少而且較容易受當地和全球變化影響的行業。這些國家的證券市場的規模亦可能相對較小,以致成交量大幅偏低。因此,與在經濟較發展的國家及/或市場發行的證券相比,在這些國家發行的證券可能波動性較大而流動性較低,亦可能較難估值。此外,本地證券交易的結算風險可能增加。
與新興市場有關的若干風險因素貨幣波動
若干新興市場貨幣兌主要的可兌換貨幣曾出現而且日後亦可能出現大幅貶值的情況。此外,基金或會因在兌換各種貨幣以購入和出售證券時招致的損失及其他支出以及因貨幣管制、外匯管制規定及貨幣貶值而蒙受金錢損失。
政府監管
若干新興市場缺乏統一的會計、核數和財務呈報及披露標準,與已發展國家相比,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往往較為不足,在很多情況下亦不如已發展國家一般尊重法律權利。若干政府可能面對不穩定的局勢,以致有較大的收歸國有風險或對本地公司的外資擁有權有較大的限制。在一些新興市場,外國投資者調出投資收入、資本及出售收益可能須經政府登記及/或批准。雖然有關基金只會投資於投資顧問認為其限制可予接受的市場,但國家可在基金進行投資後施加新的或額外的匯出資本限制。若發生此情況,基金的對策可包括(除其他事項外)向有關當局申請豁免於上述限制或在其他市場進行旨在抵銷該國跌市風險的交易。上述限制將連同基金的流動性需要及其他因素一併予以考慮。此外,一些具吸引力的股本證券,若已由外國投資者持有法律許可的最高數額,可能不會提供予基金認購。
雖然在新興市場中,政府在私人界別有不同程度的參與,但在某些情況下,有關參與可能包括政府擁有若干界別的公司、工資和價格控制或實施貿易壁壘及其他保護主義措施。就任何新興市場而言,概不能保證未來一些經濟或政治危機不會導致價格控制、公司的強制合併、徵用,或政府製造壟斷,以致可能損害基金的投資。
通脹率的波動
通脹率急速波動可能對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和證券市場有負面的影響。未發展成熟的證券市場
一般而言,新興市場的證券市場和交易所均未發展成熟。與較發展國家的證券市場相比,這些市場的交投量較低,未必能有效應付交投量增加的情況。因此,這些
市場的流動性可能遠遠不及較發展國家的證券市場,位於這些市場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的適銷性可能有限。這些因素有時候可能導致大額的投資組合持倉難以或不可能及時平倉。
結算風險
新興市場的結算系統一般不及已發展市場的結算系統那麼穩健。監管機構也可能無法對新興市場實施與已發展市場相類的標準。因此,新興市場可能存在結算延 誤,而屬於基金的現金或證券可能因系統出現故障或缺陷而受損的風險。特別是,市場慣例或會規定在收到購入的證券之前付款或在收到付款之前交收證券。在該種情況下,經辦交易的經紀或銀行(「交易對手」)違責可能導致基金蒙受損失。在可能情況下,基金將力求使用其財務狀況可減低此風險的交易對手。然而,並無法確定基金可成功地消除此風險,尤其是因為在新興市場營運的交易對手往往缺乏在已發展國家營運的交易對手的實力或財務資源。另外亦可能出現以下危機:由於個別市場的結算系統操作上有不確定之處,或會就基金持有的或將獲轉手的證券產生互相爭競的索求。
市場資訊不足
基於可得資訊有限及不同的會計、核數和財務呈報標準,本公司在評估若干新興市場的投資機會時或會遇到問題。在該等情況下,基金的投資顧問將尋求其他可供選擇的資訊來源,若投資顧問未能信納就某一市場或證券所取得的資訊屬足夠,基金將不會投資於該市場或證券。
稅務
對基金收到的股息、利息和資本收益的徵稅在新興市場之間各有不同,在一些情況下相對較高。此外,新興市場的稅務法律和程序通常闡釋不足,該等法律可能允許具追溯力的徵稅,以致基金可能須在日後承擔在經營其投資活動或對其資產進行估值時不曾合理預計的本地稅務責任。
訴訟
x公司及其股東在對居於若干新興市場的個人及居籍設於若干新興市場的公司取得及行使判決時可能遇上重大困難。欺詐性證券
基金購入的股份日後可能被證實為具有欺詐性或屬偽造,以致基金蒙受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
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中國的各項風險亦適用。在中國的投資現時須承受若干額外風險,尤其是與在中國進行證券買賣的能力有關的風險。因此,本公司可選擇間接投資於中國證券,而無法取得全面投資於中國市場的機會。中國是全世界最大的環球新興市場之一。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一般須承受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中國經濟一直處於從計劃經濟過渡至較為市場主導的經濟的狀態,與大部分已發展國家的經濟不同,因此與投資於已發展市場相比,投資於中國可能須承受較大的損失風險。任何可能在中國發生或與中國有關的政治變動、社會動盪及不利的外交發展,均可能導致中國證券價格的重大波動及對中國市場投資產生負面的影響。由於中國商業法律制度的歷史並不悠久,與已發展國家相比,中國的監管和法律架構未必那麼完善。隨著中國法律制度不斷發展,並不能保證該等法律和規例的變更、其解釋或執行不會對本公司的在岸投資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中國的會計標準和慣例可能大幅偏離於國際會計標準。中國的結算交收制度可能未經充分試驗,或會出現較大的錯失或缺乏效率的風險。與任何基金在中國的投資有關的中國現行稅務法律、規例和慣例存在著風險和不確定性。對基金增加稅務責任可能不利地影響基金的價值。
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須受中國政府的外匯管制。上述貨幣兌換的管制及人民幣匯率的走勢均可能對在中國的公司的營運和財務業績造成不利的影響。
若本公司可投資於中國,將須承受中國政府對從中國匯出資金或其他資產施加限制的風險,從而局限本公司向投資者付款的能力。這可能影響有關基金的流動性及其按要求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有些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合稱「互聯互通機制」)投資,如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
算公司」)開展的證券交易結算互聯互通計劃,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由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公司開展的證券交易結算互聯互通計劃,旨在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與香港之間股票市場的互通。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是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將與中國結算公司負責就其各自的市場參與者及/或投資者執行的交易進行交收、結算並提供存管處、代名人及其他有關服務。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北向的滬股交易通和南向的港股交易通。在北向的滬股交易通下,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設立的證券買賣服務公司,藉向上交所傳遞買賣指令以買賣在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南向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可買賣若干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根據證監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11月10日發佈的聯合公告,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於2014年11月17日開始買賣。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北向的深股交易通和南向的港股交易通。在北向的深股交易通下,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買賣服務公司,藉向深交所傳遞買賣指令以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南向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可買賣若干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於2016年12月推出。
交易受限於不時發佈的規則及規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須受制於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北向的滬股交易通與南向的港股交易通以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北向的深股交易通與南向的港股交易通各自有一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限制每日根據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的跨境交易的淨買入值的上限。
投資於在互聯互通機制買賣和結算的證券須承受下文詳述的各項風險:法律/實益擁有權
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由存管處/副保管人在香港結算公司(作為香港中央證券存管處)維持的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內的賬戶持有。香
港結算公司又作為代名持有人,透過以其名義在中國結算公司為互聯互通機制分別登記的綜合證券賬戶持有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基金透過代名人香港結算公司作為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的確切性質和權利在中國法律下並未清晰界定。根據中國法律,「法定擁有權」與「實益擁有權」欠缺清晰的定義,兩者亦無從清晰地識別,而中國法院亦曾經出現多宗涉及代名人賬戶結構的案件。因此,互聯互通基金根據中國法律享有的權利和權益的確切性質與行使方法並不確定。由於此項不確定性,萬一香港結算公司在香港進行清盤程序,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是否被視作為基金的實益擁有權而持有或是作為香港結算公司一般資產的部分而持有以致可供整體分配予其債權人,情況並不清晰。
結算和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公司與中國結算公司已建立結算通,並互相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便於進行跨境交易的結算和交收工作。就在某一市場啟動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場的結算所一方面將與其自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交收,另一方面亦承諾履行其結算參與者對交易對手的結算所應履行的結算交收責任。
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全國性中央交易對手,中國結算公司運作一個綜合的結算、交收和持股基礎設施網絡。中國結算公司已設立和制定由中國證監會批准和監管的風險管理架構及措施。中國結算公司違約的機會被視為微乎其微。如罕有地中國結算公司違約,香港結算公司根據其與結算參與者訂立的市場合約就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的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對中國結算公司提出申索。香港結算公司應本著誠信,透過可採用的法律渠道或透過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盤,向中國結算公司追討未償還的股票和款項。在該種情況下,有關基金可能在追討過程中受到耽誤或未能從中國結算公司追回全數損失。
暫停風險
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均保留在必要時暫停交易的權利,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並審慎地管理風險。在引發暫停交易之前,將徵得有關監管機構同意。若實行暫停交易,有關基金投資於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的影響。
交易日不同
互聯互通機制只會在中國與香港兩地市場均開放進行交易,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結算日均開放的日子才會運作。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但互聯互通基金不能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行任何中國A股交易的情況。在任何互聯互通機制為此不能進行交易之時,基金可能須承受中國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運作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的先決條件是有關市場參與者的運作系統能夠運作。市場參與者須達到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若干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才獲准參與此計劃。
兩地市場的證券制度和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市場參與者或須持續處理因有關差異引起的問題。概不能保證聯交所與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轉變和發展。若有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透過計劃在兩地市場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有關基金進入中國A股市場(及因此實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的影響。
監管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是一個嶄新的概念。現行規例是未經驗證的,並且將如何執行是不確定的。此外,現行規例是可能變更的,或會具有追溯效力,亦不能保證互聯互通機制不會被廢止。中國和香港的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就互聯互通機制之下的運作、執法和跨境交易發佈新規例。有關基金可能因該等變更受到不利的影響。
召回合資格股票
在某隻股票從可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交易的合資格股票範圍被召回時,該隻股票只能被沽出但限制被買入。舉例來說,若投資顧問欲買入從合資格股票範圍被召回的股票,這就可能影響有關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披露資料規定
根據互聯互通機制,滬股通和深股通證券的交易須遵守中國股票市場的市場規則及披露要求。中國A股市場的法律、規定和政策或與互聯互通機制有關的
規則的任何變更都可能影響股價。基金由於持有中國A股的權益,須受到中國A股的交易限制(包括保留收益的限制)。投資顧問須就其在中國A股持有的權益自行負責遵守所有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中國現行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某間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股票的5%以上,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並在該期間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按照中國規則披露其持股的任何變更,及遵守有關的交易限制。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作出的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投資乃透過經紀進行,須承受有關經紀違反其責任的風險。有關基金的投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在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就香港的交易所買賣產品違責的情況下,向為此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國籍的投資者支付賠償。由於與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有關的違責事項並不涉及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該等違責事項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因此,基金須承受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行中國A股交易所聘用的經紀的違責風險。
兌換風險
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但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滬股通和深股通證券需要將款項兌換為人民幣,因此基金也可能須承受貨幣風險。在進行兌換期間,有關基金亦可能招致貨幣兌換費用。貨幣匯率可能有波動,如人民幣貶值,在有關基金將出售滬股通和深股通證券的收益兌換為其基礎貨幣時,可能會招致損失。
交易費用
除就互聯互通機制的股票交易支付交易費和印花稅外,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行交易的有關基金亦應留意任何新的投資組合費用、股息稅及因股票轉讓所產生的收入的相關稅項,該等稅費將由有關當局釐定。
稅務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由中國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須徵收10%稅項。沽售中國證券所得資本收益通常亦須徵收10%稅項。然而,從2014年11月17日起,現時沽售中國A股所得資本收益(包括就中港兩地互聯互通計劃所得的資本收益)暫免徵稅。
由於未能確定是否及如何就中國證券所得若干收入和資本收益徵稅,加上中國的法律、規例和慣例可能變更並具有追溯效力,管理公司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未必可結清最終的中國稅務責任。因此,投資者可能處於有利或不利的情況,視乎其於何時認購及/或贖回各基金的單位後引起的最終變更結果而定。
有關互聯互通機制的進一步資料,可於下列網址閱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市場波幅及若干債務證券交投量低以致可能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因此,投資於該市場的有關基金須承受流動性和波動風險。該等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差價或較大,因此有關基金在出售該等投資時可能招致重大的買賣和變現費用,甚至可能會蒙受損失。
基金若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亦可能須承受與結算程序和交易對手違約有關的風險。已與基金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在交收有關證券或按值付款方面未能履行其結算交易的責任。
由於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申請和開戶手續須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進行,有關基金須承受在岸結算代理人的違約或過失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須承受監管風險。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規則和規例或會變更,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若中國有關當局暫停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開戶或交易,各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的能力將有限,在用盡其他可供選擇的交易方法後,有關基金可能為此蒙受巨額損失。
宏觀經濟政策(例如貨幣和稅務政策)的改革或變更可能會影響利率。因此,投資組合內所持債券的價格和孳息亦將會/可能會受到影響。
債券通
有些基金可按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透過債券通進行投資。
債券通是透過內地與香港的互聯互通計劃,歷史性向全球投資者開放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市)。此項計劃讓境外與中國內地投資者能夠透過在內地與香港建立的金融基礎設施聯接,在對方的債券市場買賣債券。
債券通的目標是藉放寬進入市場的要求,利用香港的交易基礎設施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連接,取消直接投資於銀行間債市所需的投資額度及債券結算代理人,從而加強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效率和靈活性。
銀行間債市的市場波幅及若干債務證券交投量低以致可能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因此,投資於該市場的有關基金須承受流動性和波動風險。該等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差價或較大,因此有關基金在出售該等投資時可能招致重大的買賣和變現費用,甚至可能會蒙受損失。
資產獨立處理
在債券通之下,資產於在岸及離岸的中央存管處(中央存管處)分三層獨立處理。使用債券通的投資者必須以最終投資者的名義在離岸存管處的獨立賬戶內持有其債券。
透過債券通購入的債券將以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境內持有。投資者透過在香港債務工具
中央結算系統(CMU系統) 的獨立賬戶機制成為債券的實益擁有人。結算和交收風險
CMU系統及中央結算公司已建立結算通,並互相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便於進行跨境交易的結算和交收工作。就在某一市場啟動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
場的結算所一方面將與其自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交收,另一方面亦承諾履行其結算參與者對交易對手的結算所應履行的結算交收責任。
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全國性中央交易對手,中央結算公司運作一個綜合的結算、交收和債券持有基礎設施網絡。中央結算公司已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批准和監管的風險管理架構及措施。中央結算公司違約的機會被視為微乎其微。如罕有地中央結算公司違約,CMU系統根據其與結算參與者訂立的市場合約就債券通的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對中央結算公司提出申索。CMU系統應本著誠信,透過可採用的法律渠道或透過中央結算公司的清
盤,向中央結算公司追討未償還的債券和款項。在該種情況下,有關基金可能在追討過程中受到耽誤或未能從中央結算公司追回全數損失。交易通
債券通參與者在Tradeweb登記,那是與交易中心直接連接的債券通離岸電子交易平台。此平台讓投資者可利用要求報價(報價要求)模式與指定的境內債券通莊家進行交易。
指定的債券通莊家透過交易中心提供可買賣價格。報價將包括附有除息價格的全額、到期孳息及回覆有效期。莊家可拒絕回覆報價要求,只要報價未經潛在買家接受,莊家可拒絕落實、修訂或撤回其報價。報價一經潛在買家接受,其他報價一律立即無效。交易中心隨後將發出交易確認,由莊家、買 家、交易中心及存管處用以進行結算。
結算程序與交易通的交易流程
結算透過香港的CMU系統與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存管處建立的結算通進行。就貨銀對付交易而言:
• 結算指示必須於香港時間10:00前在中央結算公司系統進行配對及確認。有關證券標明作交易用途並由中央結算公司系統予以凍結。
• 由中國大陸交易對手(買方)於香港時間13:00前向CMU系統支付結算現金收益。
• 在香港時間17:00後,經CMU系統確認已收妥資金,中央結算公司將向中國大陸的債券交易商交付證券,此舉即啟動CMU系統將結算現金收益轉給副保管人再存入環球保管人的賬戶。
監管風險
債券通是一個嶄新的概念。現行規例是未經驗證的,並且將如何執行是不確定的。此外,現行規例是可能變更的,或會具有追溯效力,亦不能保證債券通不會被廢止。中國和香港的監管機構可能不時就債券通之下的運作、執法和跨境交易發佈新規例。有關基金可能因該等變更受到不利的影響。
宏觀經濟政策(例如貨幣和稅務政策)的改革或變更可能會影響利率。因此,投資組合內所持債券的價格和孳息亦將會/可能會受到影響。兌換風險
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但透過債券通投資於銀行間債市的債券需要將款項兌換為人民幣,因此基金也可能須承受貨幣風險。在進行兌換期間,有
關基金亦可能招致貨幣兌換費用。貨幣匯率可能有波動,如人民幣貶值,在有關基金將出售銀行間債市的債券的收益兌換為其基礎貨幣時,可能會招致損失。
稅務
根據現行稅法,政府債券的票息免稅。沽售中國債券所得的資本收益通常須徵收10%稅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現時並未確認資本收益稅的徵收程序,因此現時並未予以徵收。
由於未能確定是否及如何就中國證券所得若干收入和資本收益徵稅,加上中國的法律、規例和慣例可能變更並具有追溯效力,管理公司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未必可結清最終的中國稅務責任。因此,投資者可能處於有利或不利的情況,視乎其於何時認購及/或贖回各基金的單位後引起的最終變更結果而定。
有關債券通的進一步資料,可於下列網址閱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風險
有些基金的投資可能以其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就此而言,由於基礎貨幣與上述其他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會涉及貨幣匯率風險,從而可能影響上述基金的價值。此外,在若干國家,這些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外匯管制或貨幣不穩定有關的風險,可能影響自由調回已投資資金的能力。
人民幣
人民幣是中國的官方貨幣,用以指在在岸人民幣(CNY)與離岸人民幣(CNH)市場買賣的中國貨幣。在中國買賣的 CNY 並不能自由兌換,須受限於中國政府的外匯管制及若干規定。在中國境外買賣的 CNH 則可自由買賣。雖然 CNH 可在中國境外自由買賣,但人民幣現匯、遠期外匯合約及有關票據均反映此蛻變中的市場在結構上的複雜性。因此,以人民幣計值的類別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外匯風險。股東應注意,人民幣須受限於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場外交易市場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在場外交易市場活躍買賣的證券。與在正式證券交易所買賣相比,在該等市場買賣可能涉及較高風險,這是由於(特別是)市場流動性較低以及就適用規定及可提供資料而言投資者所獲保障較低。各投資顧問在決定是否核准市場進行投資時,將考慮(除其他因素外)市場流動性、投資者資料及政府規例,包括稅務及外匯匯出規則。
衍生工具
相對於傳統證券,衍生工具可能令基金承受若干額外風險,例如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有關資產、利率或指數的衍生工具之間的不完全相關性、高於實際投資成本的潛在金錢損失、潛在槓桿作用、波幅增加和流動性降低及不當定價或不當估值的風險。
除非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另行訂明,衍生工具只會作對沖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用途。
本公司(包括其任何基金)並未運用2015年11月25日頒佈的有關證券融資交易的透明度及重用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規例(EU) 2015/2365及修訂規例(EU) 648/2012號界定的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及/或總回報掉期。若本公司(包括其任何基金)運用上述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及/或總回報掉期,本發行章程將予以相應地修訂。
抵押品管理
基金若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其對交易對手的交易對手風險將相等於該交易對手所有場外衍生工具的正數市值,惟:
(i) 若有可在法律上執行的對銷安排,因與同一交易對手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引起的投資風險可予對銷;及
(ii) 若向基金提供抵押品而該抵押品在任何時候均符合下文「合格抵押品」訂明的準則,基金根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對交易對手承擔的交易對手風險將按該抵押品的金額減少。
合格抵押品
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取得的抵押品(「抵押品」)只有在任何時候均符合ESMA指引2014/937及盧森堡監委會通函14/592訂明的準則而且只有在下列規則均獲得遵守的情況下,才會予以考慮以便減低交易對手風險:
(i) 非以現金收取的抵押品須屬流動性高,而且在定價具透明度的受規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買賣,以致能以接近出售前估值的價格迅速售出;
(ii) 收取的抵押品須至少每日估值一次。價格波幅高的資產不應獲接受為抵押品,除非有設定適當保守的扣減率;
(iii) 抵押品應由獨立於交易對手而且預期不會顯示與交易對手的表現高度相關的實體發出;
(iv) 抵押品應就國家、市場及發行人而言屬充分多元化;及
(v) 抵押品應能夠與任何時候由基金充分行使,無須諮詢交易對手或經交易對手批准。抵押品再投資
非現金抵押品不能出售、再投資或予以質押。
作為抵押品收取的現金只可以:
(i) 存於UCITS指令第50(f)條規定的實體;
(ii) 投資於優質政府債券;
(iii) 用於反向回購交易,現金可據以隨時取回;及
(iv) 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基金。
再投資的現金抵押品必須按照適用於非現金抵押品的多元化規定屬多元化。若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交易的有關發行人或有關交易對手違約,基金可能須承受損失風險。
抵押品政策
每隻基金為抵補其對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將遵守的抵押品政策載明如下。
管理公司已確立認可交易對手名單、合格抵押品列表及制定扣減率政策,以上各項均可由管理公司隨時予以修改或修訂。
基金訂立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從管理公司確立的認可交易對手名單中挑選。認可交易對手須接受盧森堡監委會的審慎監管並屬於盧森堡監委會核准的類別。認可交易對手名單可在管理公司同意下予以修訂。
提供及收取抵押品是為了減低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風險。抵押品每日受監督並且按市價計值。將向管理公司、行政經理及投資顧問提供定期報告。
根據產權轉讓安排提供予基金的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或其代理行或副保管人之一持有。根據抵押權益安排(例如質押)提供予基金的抵押品可由受審慎監管而且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的對手方保管人持有。
管理公司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只可作上文抵押品再投資一節所述用途。
作為減低其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的一部分,及按照其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內部政策,管理公司將確定:
(i) 抵押品的所需水平;及
(ii) 適用於作為抵押品收取的非現金資產的估值扣減率水平,惟須考慮該等資產的特性(例如發行人的信貸狀況、資產的到期日、貨幣及價格波幅)。
扣減率是應用於抵押品資產值的折扣率,以說明資產的估值或流動性概況可隨著時間而減退的事實。與有關交易對手訂立的框架協議,可能載明或不載明各方在要求抵押品之前準備接受的無擔保信貸額的最低轉讓額及/或上下限額,而在遵守該等協議之下,管理公司的意向是所收取的任何抵押品,其價值在按照扣減率政策予以調整後,須相等於或超過對有關交易對手所承受的風險額(以適用者為準)。
若干框架協議或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能要求提供開倉保證金,由雙方於每次交易時議定。若要求開倉保證金,所提供抵押品的價值將超過有關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價值。
至本發行章程之日為止,管理公司一般接受的抵押品種類及就此適用下列扣減率:
抵 押 品 種 類 一 般 扣 減 率
現 金 0%
政 府 債 券 0.5% 至 10%*
非 政 府 債 券 10% 至 20%*
*這些扣減率或會更改,視乎證券的到期日而定。
管理公司保留權利,在考慮資產的特性(例如發行人的信貸狀況、資產的到期日、貨幣及價格波幅)後如認為適當,可偏離上述扣減率。此外,管理公司保留權利接受上文所披露以外的抵押品種類。
現金以主要貨幣計值,一般是美元、英鎊或歐元。政府債券包括由經合組織成員國或其地方當局或超國家機構及地區或環球性質的社區團體發行或擔保的債券。非政府債券是由提供充分流動性的優質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
信貸違約掉期及指數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信貸違約掉期(「CDS」)或信貸違約掉期指數(「CDX」),以投資於單一或多元化的信貸投資組合或對沖現有信貸風險。信貸違約掉期是建基於具有類似特性的信貸違約掉期的投資組合,例如高息債券的信貸違約掉期。
信貸違約掉期容許違約風險的轉移。這允許投資者有效地就其持有的債券(對沖投資)購入保障,並預期信貸的質素會下降。反之,若投資觀點是顯示信貸質素會下降的付款將少於票息付款,則會透過訂立信貸違約掉期以出售保障。一方–即保障買方,有責任在合約期內向另一方–即保障賣方,支付一系列定期款項。如就任何相關所述債務發生諸如違約或重組等信貸事件,保障賣方必須向保障買方支付該等信貸的有關損失。基金可作為保障買方或保障賣方訂立信貸違約掉期交易。
倘若基金是保障買方,將在合約期內向交易對手支付一系列定期款項,如並未就任何相關所述債務發生信貸事件,保障買方將不會收回上述任何付款。然而,若確實發生信貸事件,基金作為保障買方將有權交付所述債務或指定現金款額,視乎適用協議的條款而定,並向交易對手,即保障賣方收取該債務的票面值。作為保障賣方,若就任何相關所述債務並未發生信貸事件,基金將在整個合約期內收取定額付款。然而,若發生信貸事件,基金收取的任何可交付債務的價值連同定期付款可能少於基金作為保障賣方向交易對手,即保障買方支付的全數名義價值,從而實際導致基金的價值損失。此外,作為保障賣方,基金將實際在其投資組合增添槓桿作用,因為基金將就掉期交易的名義金額承受投資風險。如所有其他掉期協議一樣,運用信貸違約掉期須承受若干風險,包括基金的交易對手違反其責任的風險。如發生上述違約,基金可能享有的任何合約上的補救方法須受限於適用的破產法,以致可能對基金的追索造成延誤或限制。因此,若基金的信貸違約掉期交易的交易對手違反根據該信貸違約掉期的付款責任,基金可能損失全部付款或只取回其中部分付款,而取回付款可能涉及巨額費用或重大延誤。若干信貸違約掉期交易須進行強制的中央結算或可能符合自願中央結算資格。由於結算會加插中央結算所作為每名參與者的最終掉期交易對手,進行中央結算擬減低(但並非消除)相對於無結算的雙邊掉期交易的交易對手風險。此外,在基金作為保障賣方投資於信貸違約掉期之時,基金將間接受指數的相關所述債務發行人的信貸可靠性影響。如基金的投資顧問並未正確地評估信貸違約掉期的相關工具發行人的信貸可靠性,該項投資可能導致基金蒙受損失。
就基金擔任保障買方的信貸違約掉期交易而言,基金將分隔處理流動資產,或訂立對銷持倉,其價值至少相等於基金按市價計算的投資風險(即基金欠任何交易對手的應計但未付淨額),減任何已提供保證金的價值。在基金擔任保障賣方時,基金將分隔處理流動資產,或訂立對銷持倉,其價值至少相等於掉期交易的全數名義金額,減任何已提供保證金的價值。上述分隔處理擬確保基金就信貸違約掉期交易有可供動用的資產以償還其債務,及限制基金投資組合的潛在槓桿作用。然而,流動資產分隔處理並不會限制基金的損失風險。為了維持所需的保證金,基金亦可能須以不利的價格出售投資組合證
券,而標明流動資產的作用,是限制基金將該等資產以其他方式投資於其他證券或工具的能力。
利率掉期
有些基金可訂立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利率掉期,透過增減基金或基金投資組合其中一部分的期限,力求管理基金對利率的敏感度。利率掉期是雙方根據一個或多個利率的變動進行付款交換或互換的協議。一般而言,一個是固定利率,而另一個是以指定的短期利率為依據的,例如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最優惠利率或其他基準。利率掉期一般並不涉及證券或其他本金款項的交收。雙方反而是依據對某個名義款額適用的指定利率而進行現金付款的交換,該名義款額是一個預設的美元交易本金,將據以計算付款責任。因此,基金現時根據掉期協議應有的責任或權利一般相等於掉期協議規定的根據每方持倉的相對價值須支付或收取的淨額。
使用利率掉期涉及若干風險,包括在基金的投資顧問未能正確預測利率變動的情況下蒙受損失的風險。若基金訂立雙邊磋商的掉期交易,基金將只會與符合若干信貸標準的交易對手訂立掉期協議;然而,若交易對手的信用可靠性急速下跌而且交易對手違反其根據掉期協議的責任或宣佈破產,基金可能損失其預期可從交易對手收到的任何款額。若干利率掉期交易現時須進行強制性中央結算或可能符合自願中央結算的資格。由於進行結算須以中央結算所作為每名參與者掉期合約的最終交易對手,中央結算的目的旨在減低(但不是消除)交易對手風險(相對於未結算的雙邊掉期)。此外,利率掉期的期限可以按日、月或年計算,因此若干掉期合約的流動性或會較其他掉期合約為低。
期貨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期貨,力求管理基金對利率的敏感度。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交易所買賣協議,規定於未來的指定日期按議定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利率或指數。除衍生工具投資涉及的一般有關風險外,期貨合約還須受與基金交易的清算組織、交易所和期貨委員會的商戶的信用可靠性影響。此外,雖然期貨要求的只是以存入開倉保證金形式的小額首次投資,但期貨合約的潛在損失可能大大超過最初投資額。雖然期貨合約一般屬流動性票據,但在若干市場情況下,期貨可被視作缺乏流動性。舉例來說,若有關的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即日價格變動限額或交投量限額一旦觸發,基金或會暫時被禁止將其持有的期貨合約平倉。若基金未能將期貨合約平倉,基金仍須承受價格變動不利的風險,直至基金能夠將期貨合約平倉之時為止。基金成功運用期貨合約的能力可能部分取決於基金的投資顧問能否準確地預測利率及其他經濟因素,以及能否評估和預計該等經濟因素對基金投資的期貨的影響。若投資顧問未能正確預測經濟發展或未能準確預計該等發展對其投資的期貨的影響,基金可能須承受損失風 險。
應急可換股債券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指明的應急可換股債券。根據應急可換股債券的條款,若干觸發事件,包括應急可換股債券發行人的管理層可控制的事件,可能導致本金投資及/或應計利息永久減記至零或轉換為股票。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可帶來下列風險(並未盡列):
資本結構倒置風險:與傳統的資本層級相反,應急可換股債券的投資者可能蒙受資本損失,而股票持有人則不會如此。
觸發水平風險:觸發水平有所不同,並且決定所承受的換股風險,視乎資本比率與觸發水平之間的距離而定。有關基金的投資顧問可能難以預計需要將債務轉換為股票的觸發事件。
換股風險:有關基金的投資顧問可能難以評估換股後的證券表現如何。在換股的情況下,投資顧問可能被逼出售這些新股本股份,因為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並不允許股票在其投資組合內。被逼出售本身可能導致這些股份出現流動性的問題。
取消票息:就某些應急可換股債券而言,票息的支付完全是酌情處理的,可由發行人於任何時候、因任何原因及在任何時段內予以取消。
延期催繳風險:有些應急可換股債券發行為永久性工具,只可在主管部門批准下按預先設定的水平催繳還款。行業集中風險:投資於應急換股債券可能增加行業集中的風險,因為該等證券現時都是由銀行機構發行。
收益/估值風險:應急換股債券通常提供有吸引力的收益,可視作反映這些工具有較大的風險及複雜性。
流動性風險:在若干情況下,可能難以隨時物色到應急換股債券的買家,基金為了沽售債券可能需要接受對債券預期價值作出重大的折扣。不可知風險:應急可換股債券的結構具原創性,尚未經試驗。
股票掛鈎票據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股票掛鈎票據的價格來自相關掛鈎債券的價值。該等基金購買股票掛鈎票據所涉及的風險程度和種類可能高於購買相關證券所涉及的風險。股票掛鈎票據亦取決於票據發行人的個人信貸,票據發行人一般是由主要的金融機構為發行票據的有限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或其他特殊用途工具或金融附屬公司。如其他結構性產品一樣,股票掛鈎票據通常以抵押品作保證,而抵押品包含與根據票據所作付款掛鈎的債務或有關股本證券的組合。倘若如此提供抵押保證,在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根據票據條款已違約的情況下,各基金將依賴此相關抵押品以結清其申索。
股票掛鈎票據通常是私人配售而且可能並無評級,在此情況下,各基金將更多依賴其對發行人的信貸可靠性、相關證券、票據的抵押品特性及因市場及其他因素產生的潛在損失等的評估能力。對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的評級只是指發行人的信貸可靠性及有關抵押品安排或其他信貸支持的實力,而並不考慮或試圖評定相關股本證券的任何潛在風險。視乎發行人組建及票據發行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定,在違約的情況下,各基金根據股票掛鈎票據進行追索時可能招致額外的開支,在試圖進行追索時,其可享有的法律追索權可能較少。
與任何投資一樣,各基金可能損失其已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的全部款項。股票掛鈎票據的二手市場可能有限。缺乏流動性的二手市場可能對各基金就其投資組合的股票掛鈎票據進行準確估值的能力有不利的影響,並可能令該等基金更難以沽售該等證券。
預託證券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預託證券,例如美國預託證券及環球預託證券。預託證券是代表在買賣預託證券的市場以外買賣股份的證券。因此,雖然預託證券可在認可交易所或受規管市場買賣,相關股份可能須承受進一步風險,例如政治、通脹、匯率或保管風險。
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
有些基金可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與按揭有關的證券,例如按揭抵押證券(「MBS」)及其他資產抵押證券(「ABS」),包括代表匯集按揭或其他有息資產權益的債務,例如消費者貸款或應收賬款。與投資於其他種類的債務證券的有關風險相比,該等證券通常涉及不同或更xx的風險。按揭抵押及其他資產抵押證券須受限於相關債務借款人的還款模式變化,可能導致提前還款及延期還款的風險。當利率下跌,借款人可能進行加按或於指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償還債務時,就會產生提前還款的風險。這可能導致基金需要將收益再投資於較低息的證券,從而實際減低基金的收益。反過來說,當利率上升,借款人償還債務可能較預期緩慢,而按揭抵押及其他資產抵押證券清還的時間可能會延長時,就會產生延期還款的風險,從而減低基金可供用以再投資於較高息證券的現金。
此外,私人機構發行的按揭抵押證券與政府機構發行的結構近似。然而,這些證券及相關按揭並非由任何政府機構擔保,而且相關按揭並不受限於相同的承保規定。這些證券的結構一般附有一種或多種信用增強工具,例如由私人公司發出的保險或信用證。相關按揭的借款人通常獲准提前償還其相關按揭。提前還款可能變更按揭抵押證券的實際到期日。借款人拖欠還款、蒙受損失或違約都可能對這些證券的價格及波幅造成不利的影響。上述拖欠及損失的情況可能因房地產的風險,例如住房及地產價格下跌或平穩發展而加劇。這情況連同其他外圍壓力,例如按揭貸款發出人破產及面臨財困、投資者對按揭貸款及按揭相關證券的需求縮減及投資者對收益的需求增加,都可能對按揭抵押證券的價值及流動性有不利的影響。與其他證券相比,這些證券可能流動性較低及/或較難估值。
就資產抵押證券而言,這些證券是由其他資產,例如信用卡、汽車或消費者貸款應收賬款、零售分期貸款或匯集租約參與權作為抵押的。這些證券的信貸支持可能以相關資產為基礎及/或透過第三方的信貸增強工具提供。這些證券的價值對相關抵押品的信貸質素、信貸增強工具的信貸實力等變化、利率及有時候發行人財政狀況的變化敏感。與其他證券相比,這些證券可能流動性較低及/或較難估值。
基金可投資的特定種類的資產抵押證券特別是(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抵押債務證券(「CDO」)
抵押債務證券是一種證券化的工具,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包括債券、按揭、貸款及其他資產)匯集一起。抵押債務證券包裝於不同的類別,各類別代
表不同種類的債務及信貸風險。每一類別有不同的到期日及有關的風險。優先票據持有人享有結構性保障,除其他特性(例如超額抵押、利息保障倍數測試及極速攤銷啟動)外,還以優先償債形式獲得保障。
貸款抵押證券(「CLO」)
貸款抵押證券是一種證券化的工具,由優先有抵押的槓桿貸款及在有限情況下,由高息債券及第二留置權貸款抵押作為抵押保證。貸款抵押證券與其他眾多證券化工具不同之處,在於這些證券是受活躍管理的基金,由投資組合經理在規定的限額內活躍地買賣相關資產。貸款抵押證券票據受益於各種結構性的保障,包括信貸增強工具及最低超額抵押及利息保障倍數測試。
基金可投資的特定種類的按揭抵押證券特別是(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商業按揭抵押證券(「CMBS」)
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是由商業樓宇按揭作抵押保證的按揭抵押證券。經證券化成為商業按揭抵押證券的相關貸款包括各種物業的貸款,包括辦公大樓、商
場、酒店、公寓大樓及工業貨倉。商業按揭抵押證券票據受益於各種結構性信貸及提前還款的保障,包括信貸增強工具及廢止/閉鎖條文。貸款的修訂或對相關抵押貸款的違約可能導致結構上最優先索償的債券產生非預定的提前還款風險或潛在的利息短付情況。追討違約貸款將確定已實現的附帶損失,這將首先影響結構內最無索償優先權的證券。
抵押按揭債務產品(「CMO」)
抵押按揭債務產品由匯集的按揭或按揭貸款提供抵押保證,分為兩種或以上的獨立債券發行類別。由美國政府機構發行的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以機構按揭作抵押保證,而私人發行的抵押按揭債務產品則可由政府機構按揭或私人按揭作抵押保證。本金利息付款按不同時間表轉移給每種債券發行類別,以致債券有不同的票息、有效到期日及對利率的敏感程度。有些抵押按揭債務產品的結構可能導致以下情況:在利率變動時,提前還款比率的變動對這些證券的若干發行類別的有效到期日的影響倍增。
住宅按揭抵押證券 (「RMBS」)
住宅按揭抵押證券是其現金流來自住宅債務(例如按揭、樓宇加按貸款及次級按揭)的一種證券。在很多情況下,相關貸款可由一間政府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例如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或吉利美(Ginnie Mae))擔保。住宅按揭抵押證券的持有人收取來自住宅債務持有人的利息和本金付 款。
待宣佈證券(「TBA」)合約
待宣佈證券合約是由房利美、房地美及吉利美等機構發行的機構按揭轉手證券的遠期合約。將要交收的特定證券(即指定匯集按揭)於交易日並未能予以確定,但將於結算日之前兩日的通知日「待宣佈」。然而,將要交收的證券必須符合指定的準則,包括面值、票息日及到期日,而且必須達到行業認可的
「有效交收」標準。待宣佈證券根據證券業及金融市場協會公佈的行事曆每月結算一次。
歐洲貨幣聯盟 (EMU)
有些基金將投資於屬歐洲貨幣聯盟成員的國家。雖然這些國家中有些會保留相對高的信貸評級,但可能有一個或數個國家脫離歐元區或某個歐元區國家違約的風險,導致歐元區解體。此危機可能對上述各基金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例如主權國發行人違約或其發行的證券被調降評級及與投資於歐洲證券有關的較高波幅、流動性及外匯風險)。
倘若歐洲地區有任何不利的信貸事件(例如某歐洲國家的主權信貸評級被調降或某歐洲國家及/或主權國發行人違約或破產),上述基金的表現可能轉差。
流動性風險
有些基金持倉可能被視作流動性較低,因為該等持倉不能在沒有重大影響持倉價值之下輕易售出。流動性風險可能源於缺乏某持倉的活躍市場、對轉售的法律或合約限制,或為該持倉造市的市場參與者的數目和能力降減。流動性較低的持倉的市場價格可能較波動,而降低的流動性可能對該等持倉的市場價格造成不利的影 響。此外,流動性較低的持倉的出售可能涉及重大延誤(包括結算的延誤)及額外費用,基金在為應付其流動資金需要而有必要時可能較難出售該等持倉。
派息政策
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B類、C類、N類、P類、T類、Z類和ZL類及相應的對沖同等類別
現時並不擬向任何基金的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B類、C類、N類、P類、T類、Z類和ZL類及相應的對沖同等類別的股東派發股息。
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 原則及金額:本公司董事會擬建議向所有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的股東派發股息。
以「d」標明的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股息一般佔該等類別的所有淨投資收入(即扣除預扣稅及開支後的投資收入)。某類別若並沒有或只有微量的淨投資收入,可能在任何特定會計期內不會實際支付股息。
以「gd」標明的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股息一般佔該等類別相當部分的總投資收入(即扣除預扣稅但未扣除開支前的投資收入)。某類別若並沒有或只有微量的總投資收入,可能在任何特定會計期內不會實際支付股息。從總投資收入支付股息意味著所有或部分費用及開支將計入資本賬下(即累計資本收益或首次投資額)。
以「ad」標明的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此股份類別僅供資本集團的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資本集團不時制定的條件。股息一般佔該等類別的所有淨投資收入(即扣除預扣稅及開支後的投資收入)。某類別若並沒有或只有微量的淨收入,可能在任何特定會計期內不會實際支付股息。
以「fd」標明的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股息一般是固定的,可能超過該等類別總投資收入(即扣除預扣稅但未扣除開支前的投資收入)。支付固定股息意味著任何超過淨投資收入的付款可包括資本收益,以及部分從資本支付。
以「m」標明的派息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 : 這些類別擬每月派息。
這些類別以「m」標明,即「dm」「gdm」「adm」「fdm」,視乎適用的派息方法而定(詳情見上文「派息政策」),或就派息對沖同等類別而言,「dmh」「gdmh」「admh」或「fdmh」。
• 付款:股東可以書面方式選擇以其股息再投資於股份或獲支付股息。在股東沒有發出指示的情況下,行政經理將在支付股息後立即將股息自動再投資於股份。若股東選擇獲支付股息,有關款額將以有關付款貨幣以銀行轉賬方式付入股東為此指定的銀行賬戶(所有必要詳情在開戶表格訂明),不另收費。若本公司連續第二年獲退回支付予股東的股息,行政經理將以如此退回的款額以及其後支付予同一名股東的股息額再投資於股份,直至另行接獲指示為止。
開支
由本公司承擔的全年費用及開支
• 管理費:本公司就每隻基金的每個類別按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訂明的年率支付管理費。
此費用用以酬報管理公司,而管理公司可轉而用作投資顧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報酬及分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以適用者為準)就其協助投資而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或類似服務的報酬。
有若干設定不同管理費收費率的類別可供認購。股東、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就特定類別的認購資格及管理公司可支付的費用水平由若干因素決定。這些因素包括由股東、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或由身為其客戶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資產,以及與資本集團的整體關係。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有責任在考慮到其推廣股份的市場及向其客戶提供的服務種類之下,為其客戶選定最適合的類別。
鼓勵由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協助投資的個人在考慮其投資的性質及目標下審核其可能投資的類別,因為管理費的水平可能對其投資回報有重大影響。
投資顧問、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退回其部分或全部已收費用。管理費依據有關基金有關類別的淨資產計算及累計,並於每月底支付。
為了避免向本公司雙重收費,在本公司或投資顧問投資於基於(i)共同管理,(ii)共同控制,或(iii)擁有股本或投票權10%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權益而由投資顧問直接或間接管理或由與投資顧問有關的實體管理的其他UCITS或UCI時,將不收取投資管理或顧問費。此外,這些UCITS或UCI將不會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認購費或贖回 費。為免引起疑問,在本公司或投資顧問投資於並非如上文所述由投資顧問或由與投資顧問有關的實體直接或間接管理的其他UCITS或UCI時,將須向這些其他 UCITS或UCI支付投資管理或顧問費。可能須就這些UCITS或其他UCI的單位支付認購費或贖回費。這些費用將計入買賣上述UCITS或其他UCI單位的費用內,有別於下文「其他開支」所述的管理費。
• 其他開支:除上述管理費外,本公司亦可能須支付其他與附屬服務有關的開支,該等開支如下文所述另行收取。
本公司依照盧森堡的常規向下列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及開支:保管、付款代理、居籍代理、公司代理、登記處及過戶代理;有關每隻基金的保管人及行政經理費用的詳情,在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
本公司亦承擔其他營運及行政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投資組合證券的費用;法律刊物、發行章程、財務報告及其他可提供予股東的文件的費用;政府收費;法律、核數及品質控制費用;與股份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登記的註冊、出版、翻譯、協調、聲明等其他類似費用;利息;申報費用(特別包括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申報);通訊費用;董事酬金(除非董事已拒絕接受該酬金,而聯繫公司聘用的所有董事均已如此)及其合理實付費用;合理的投資者服務費用;各基金在交易或結算平台、交易所或市場的註冊費用及任何其他促進在各基金投資的平台;及其行政及營運產生的任何其他一般開支。重大開支累計入資產淨值,並首先從收入扣除。這些費用及開支將公平分配予每隻基金或每個類別,惟本發行章程另行訂明,及若干屬某一基金或類別的特定費用及/或開支除外。
管理公司或聯繫公司亦可向本公司提供其他服務以支援其業務拓展,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開發、基金註冊及任何其他所需的類似支援,並為此收取合理報酬。
設立任何新基金或類別的費用可在不超過五年期內,按公平釐定的每年款額,從有關基金或類別的資產中撇除。
管理公司(或任何聯繫公司)可酌情決定承擔某些基金某些類別的部分開支,以致有關類別的總開支比率不超過若干限額。相應的款額(若有)將每日在有關類別累計,並於本公司的年報及半年度報告披露。管理公司或聯繫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隨時更改或撤回該政策(若有)。
就若干類別而言,上述開支將向與管理公司另行訂立協議的投資者另行收取。
由投資者承擔的銷售費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所有類別(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C類及 N類除外)從投資款額扣繳最高為5.25%的銷售費。管理公司亦可就所有類別(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C類、 N類及T類除外)從投資款額扣繳最高為5.25%的銷售費。
就此而言,從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基金視作銷售。
資產淨值
頻密程度及時機
每隻基金每個類別的資產淨值於每一估值日截止時間後計算。此外,只就表現及計算費用而言,資產淨值於每月底的每個並非估值日的營業日計算;任何買賣活動不可依據此每股資產淨值進行。
資產淨值於有關估值日後的營業日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提供,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計算原則
資產淨值將以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基礎貨幣及每個其他付款貨幣提供。
每隻基金每個類別的資產淨值計算方法,是將適當歸屬於有關類別的本公司某部分資產的價值減適當歸屬於該類別的本公司某部分負債的價值後,除以至有關估值日為止該類別已發行股份的總數。
資產淨值將湊整至兩個小數位,惟就日圓而言,將湊整至一個整數單位。釐定資產淨值時,適用下列原則:
(i) 除下文(vi)項另行規定外,在正式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其他受規管市場買賣的證券,按其在主要交易市場的最後成交價或於計算資產淨值之時另行取得的價格估值,該收市價由該市場公佈或由董事會核准的定價服務提供;其他證券按一名或多名交易商或上述定價服務提供的價格或從一名或多名交易商或上述定價服務取得的同等息率估值。
(ii) 由UCITS或UCI發行的證券將於有關估值日按其最後可得淨資產值估值;若該等證券為上市證券,可按上文(i)項估值。
(iii) 貨幣市場工具將按票面值估值,另加任何應計利息或採用攤銷成本法,惟此估值方法須確保該等資產將按其公平價值估值,該公平價值按照本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程序本著誠信釐定。
(iv) 掉期合約按其現金流的淨現值估值。
(v)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清盤價值須依據本公司董事會核准的定價服務所提供的資料釐定。
(vi) 若可代表某證券的公平價值的價格未能從上文(i)至(v)項所述的定價來源輕易取得,或若根據上文(i)項確立的投資組合估值,其準確度受在計算資產淨值之前發生的事件的重大影響,則有關一種或多種證券將按本公司董事會釐定的公平價值或在本公司董事會指導下進行估值。採用上述公平估值程序旨在達至較具代表性的資產淨值,及消除或大大降低對股東不利而原本可能由短期投資者利用的套戥機會。
所有資產淨值將首先以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為此而言,以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產或負債將於估值日按有效市場匯率折算為基礎貨幣。計算結果將於估值日按有效市場匯率折算為每一其他付款貨幣。
每隻基金每個類別資產淨值的計算程序確保任何股份的交易均按投資者或股東於截止時間未能知悉的資產淨值進行。
波動定價調整
基金可能由於大量認購、贖回或轉換而蒙受資產淨值的攤薄。
上述攤薄會因股東按資產淨值買入或出售股份而引起,因為該資產淨值並不準確反映在買賣證券容讓現金流進或流出時所招致的交易及其他費用。為了抵擋上述攤薄的影響,本公司採用波動定價調整機制作為其估值政策的一部分。
若於任何估值日,某基金股份的認購或贖回的合計淨額超過預先設定並以該基金資產淨值某個百分率表示的上限,資產淨值可予上調或下調,以反映可歸屬於投資顧問進行以容讓資金流進或流出(以適用者為準)的證券交易的費用。
資產淨值將首先按照上文所述的「計算原則」另行計算,並將依據預先設定的因子系統化及一致地對該資產淨值應用波動定價調整。
價格調整可按個別基金各有不同,通常不超過原資產淨值的2%。本公司可決定在非常情況下為保障股東利益而(i)暫停就任何特定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用波動定價調整,或(ii)增加此價格調整限額。有關該價格調整的資料將於有關資產淨值公佈之時可供在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本公司將依賴管理公司及其營運主任持續的檢討,定期重新評估價格調整因子,以反映現行交易及其他費用的近似值。
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發行、轉換和贖回股份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釐定任何或所有各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暫停發行、轉換和贖回該等基金或類別的股份:
(a) 任何為有關基金實質部分投資掛牌買賣的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並非因官方假期而停市,或實質限制或暫停買賣;
(b) 由於發生地方、地區或環球危機、通訊故障或類似情況,致使沽售有關基金的資產或釐定其價值並不可能;
(c) 由於市場波幅極高或出現類似情況,儘管使用上文「資產淨值」一節所述的估值程序,仍不可能可靠地釐定有關基金的資產值;
(d) 由於交易所或其他限制或困難影響資金的轉賬或匯付,致使交易的進行已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或資產不能按正常匯率購買和出售;
(e) 若不暫停可能導致有關基金或類別或本公司或股東蒙受任何其本無須蒙受的財務損失;
(f) 本公司、基金或類別進行清盤或合併;
(g) 在為保障股東的利益而決定將某類別、某基金或本公司合併之後(如有合理理由);或
(h) 若基金是另一UCITS(或其子基金)的聯接基金,在暫停計算主(按下文附件一定義)UCITS基金 (或其子基金)的淨資產值之時。暫停任何基金或類別的交易對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任何其他基金或類別股份的發行、轉換和贖回並沒有影響。
已申請認購有關基金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及已要求轉換或贖回其有關基金或類別股份的股東將就任何暫停交易及暫停交易的終止獲及時通知。在接獲暫停交易終止的通知之前,認購、贖回及轉換要求可予撤回。如屬認購,將在可行情況下在撤回日期之後盡快退回認購款項,不計利息,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開設賬戶
開戶手續
投資者必須於首次投資之前在本公司開設賬戶。開設賬戶必須使用開戶表格,投資者可向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分銷商索取。開戶表格只有夾附於全套有關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才屬有效,該等文件的清單可在向行政經理索取提供予投資者,其形式和內容按盧森堡法律和規定(包括反洗黑錢法律)訂明。然而,管理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選擇依據並非夾附於所有必要文件的開戶表格在本公司開設股東賬戶,惟理解此舉應屬例外和合理,是為保障基金的活動而同時遵守適用的盧森堡法律。在該種情況下,任何漏報文件必須在開戶後盡快收取,而在提供漏報文件之前,將不會執行股份轉讓要求,而其後的認購、贖回及轉換要求將予以執行,但贖回所得款項將不會提供予贖回股東。
除非投資者另行指定,(i)管理公司或行政經理將接受並執行其相信是本著誠信發出的傳真指示(包括例如認購、轉讓、轉換和贖回的交易),及(ii)就聯名賬戶持有人而言,任何聯名股東都可個別運作賬戶,惟修改銀行賬戶資料或轉讓股份除外,須所有聯名持有人簽署。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對其協助開設的賬戶適用不同的開戶手續,詳見「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為免引起疑問,謹此確認,在所有情況下,行政經理保留對投資者身份證明程序的最終責任。)
個人資料
就投資於本公司而提供或收集的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及/或管理公司以共同資料控制者(即「控制者」)的身份,及由各投資顧問、行政經理、核數師、法律和財務顧問及控制者的其他潛在服務提供者及前述人士各自的代理人、受委人、聯繫公司、分包商及/或其繼承人和受讓人以代表控制者的處理者的身份(即「處理者」)予以處理。在若干情況下,處理者亦可以控制者的身份處理投資者的個人資料,特別是為了遵守其根據對其適用的法律和規定所須履行的法律責任(例如反洗黑錢身份證明)及/或任何有效司法管轄區、法院、政府、監督或監管機構(包括稅務機構)的命令。
投資者藉著投資於本公司,表示明白控制者以及(若相關)其服務提供者(例如行政經理,過戶代理人、代表或代理人)根據適用法律及/或其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2016 年 4 月 27 日有關處理個人資料及該等資料的自由流通以保障自然人的規例(EU) 2016/679 of 27)(「一般資料保護規例」,以及任何對其適用的有關個人資料保障的法律或規定)(合稱「資料保障法」)收集、保留、維持、處理及披露保密資料和個人資料。投資者明白其所提供的保密資料和個人資料將使控制者以及(若相關)其服務提供者(例如行政經理,包括過戶代理人、代表或代理人)能夠管理投資者的賬戶及向投資者提供適當服務。投資者藉著投資於本公司:(i)知悉控制者及/或行政經理(包括過戶代理人)將其資料和個人資料傳遞及披露予xx大通銀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集團公司的任何聯繫公司或任何內部機構,以及位於盧森堡或外國及不時由控制者及/或行政經理(包括過戶代理人)委託管理投資者賬戶並向投資者提供適當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代表、代理人以及資本集團盧森堡基金及受委人,及(ii)明白及同意拒絕受惠於盧森堡的專業保密法,及(iii)知悉其資料和個人資料可能在控制者以及(若相關)其服務提供者(例如行政經理,包括過戶代理人、代表及代理人)及資本集團盧森堡基金操作的電腦系統和網關收集、持有、處理和傳送,並且可能會轉移到對資料保障的法律不及歐洲經濟區的國家,而該國家在資料保障和專業保密方面未必保證可達到現時在盧森堡有效的保密和保障程度。
特別是,投資者獲悉,控制者以及(若相關)其服務提供者(例如行政經理,包括過戶代理人、代表及代理人及資本集團盧森堡基金)根據適用法律及/或其他規定可能須向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共機構(包括監督、監管或政府部門)或法院提供有關投資者的賬戶及/或其保密資料和個人資料,特別是以下司法管轄區:(a)資本集團盧森堡基金已註冊或正在辦理註冊將其股份公開或有限發售,已獲發牌或以其他方式獲認可投資,(b)股東屬居民、居籍所在或公民的司法管轄區,或(c)服務提供者所在、持有或處理其資料和個人資料的司法管轄區。
投資者有權查閱、刪除、反對及/或要求限制處理或要求持有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如資料不正確,有權予以修改、更新或刪除(按適當情況)。上述任何要求,包括對投資者個人資料的任何更改,應書面通知 Capital Group Investor Services,地址為 PO Box 167,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投資者進一步承認,Capital Group Investor Services(以及(若相關)服務提供者、代表及代理人)可記錄所有來回電話通
話。
有關上文的進一步資料可見於本公司的私隱政策,私隱政策可於以下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私隱政策闡明本公司按照適用法律和規例收集、使用、分享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與投資於本公司或投資和股東服務有關的個人資料。
發行股份
股份於每個估值日發售。股份的發行須遵守「各基金及其結構」一節詳述的若干條件,視乎類別而定。
發售價
每個估值日的發售價是相應的資產淨值,可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在發售價之上可加進「開支」一節所述的任何有關銷售費用。
標準認購程序
除非以下各節另行規定:
認購款項必須以活躍類別及同等類別可供選擇的付款貨幣支付,詳情可見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股份將以該相同的付款貨幣發行,除非由投資者另行具體指示,在此情況下可能招致貨幣匯兌費用。以並非可供選擇的付款貨幣的任何可兌換貨幣收取的認購款項,一般將由行政經理在將款項投資於股份之前代表投資者兌換為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有關基金基礎貨幣,費用及風險由投資者承擔。投資者將以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有關基金基礎貨幣進行認購;在該等情況下,將不會提供合約結算(如下文所述)。
股份只會在下列各項均已完成後才發行:(i)投資者已在本公司開設賬戶(見上文「開設賬戶」),(ii)已填妥和有效的交易要求表格(可向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分銷商索取)已於估值日截止時間之前收到(惟在下段有關認購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金額的情況下除外),(iii)保管人已透過其標準化現金核證系統核實收款賬戶已以活躍類別及同等類別可供選擇的付款貨幣(可在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收到全數已結算資金,及(iv)認購已獲管理公司接受。
就設定認購預先通知日的基金而言,若於任何估值日認購股份的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金額,股份只會在下列各項均已完成後才發行:(i)投資者已在本公司開設賬戶(見上文「開設賬戶」),(ii)已填妥和有效的交易要求表格已於認購預先通知日截止時間之前收到,及(iii)認購已獲管理公司接受。投資者承諾不遲於有關估值日促致付款。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要求以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支付上述大量認購款項。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於任何估值日接受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金額的股份認購,即使該認購於有關認購預先通知日之後而不遲於該估值日截止時間收到。
股份將於上述要求全部達到的估值日截止時間按資產淨值發行,資產淨值在相應估值日釐定,並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在所收到的資金額少於交易要求表格訂明的金額(或股份數目的價值)時,股份將按較低金額發行,惟管理公司已同意在下文「合約結算」一節所述的收款賬戶經核實收到已結算資金之前向投資者發行股份的情況除外。
在有關估值日或認購預先通知日截止時間之後,投資者不可撤回或修改認購要求(惟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在有關認購預先通知日截止時間之後例外地接受認購要求及/或同意撤回或修改認購要求,條件是(i)例外處理的要求已於有關估值日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管理公司或行政經理,(ii)管理公司信納投資者已本著誠信遞交該項要求,(iii)股東過往並沒有類似要求的模式,及(iv)該項要求並非管理公司已確定可能涉及對本公司造成實際或可能損害的交易活動的一部分)。
合約結算
投資者可在收款賬戶核實收妥已結算資金之前獲發行股份,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將被視作已同意向管理公司提供以下有關未收到資金的充分保障。上述任何投資者在此情況下進行投資,即不可撤回地:
承諾在不遲於發行有關股份的估值日之後第三個工作日促致以可供選擇的付款貨幣之一(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要求以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付款,除非其與投資者另行書面同意,或(i)若以有關貨幣付款未能於該日結算,則於下一個可結算付款的工作日,或(ii)若於發出某數目股份的買賣盤時未能在適當時候確認最終交易金額,則於作出此確認後的工作日;
授權及指示管理公司酌情決定,若任何股份在發行有關股份的估值日之後第三個工作日或該日之前如上文所述尚未繳足股款,除非其與投資者另行書面同意,或(i)若以有關貨幣付款未能於該日結算,則於下一個可結算付款的工作日,或(ii)若於發出某數目股份的買盤時未能在適當時候確認最終交易金額,則於作出此確認後的工作日,贖回股東可能已經持有的任何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及/或任何未繳股款的股份,及使用贖回所得款項以支付任何就未繳股款的股份而欠付本公司的款額,另加任何合理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付款利息、外幣匯兌費用,包括貨幣波動引起的費用);及
承認該投資者仍須負責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贖回所得款項未全數支付的任何未付認購款項及其他費用(如上文所述)。
挑選類別
x管理公司認為投資者不符合所選類別的資格,管理公司可拒絕投資者的認購。
由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協助認購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其協助進行的股份認購採用不同的認購程序,包括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詳見「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
實物認購
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允許投資者以本公司可接受的證券結清其認購,惟須遵守盧森堡法律的規定,特別是須由本公司的核數師確認所提供資產價值的估值報告。投資者只可提供按管理公司自行酌情決定於有關時候符合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及限制的證券。提供上述證券的費用通常由投資者承擔;然而,只要本公司信納該等費用低於以相應現金款額投資的費用,則可由本公司承擔。
延遲認購
x於任何估值日,任何基金收到的股份認購,合計價值達其淨資產總額的5%或以上,管理公司有權就未處理的認購要求按比例延遲上述價值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的認購至下一個或其後的估值日。(就此而言,將某基金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基金(見「在各基金之間轉換」一節)將視作贖回前者而認購後者,贖回只會在能夠同時認購新基金的情況下才會辦理。)有關的投資者將及時獲知會此決定,並有權最遲於獲知會後的營業日截止時間之前通知管理公司以撤回其認購要求或其中被延遲的部分。在延遲認購的情況下,有關股份將按資產淨值發行,資產淨值在辦理認購或其中相關部分的估值日就該估值日釐定,並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拒絕接受的特權
x公司、管理公司及分銷商保留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認購申請的權利,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特別是,本公司、管理公司或分銷商已確定為可能涉及對本公司造成實際或可能損害而且屬交易活動一部分的認購,可予拒絕。若本公司或某一隻或多隻基金所達到的規模可能影響為本公司或一隻或多隻基金物色適合投資的能力,則本公司或管理公司亦可拒絕接受認購申請。若申請被拒絕,將在可行情況下在撤回日期之後盡快以銀行匯票或電子轉賬方式退回認購款項,不計利息,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贖回股份
標準贖回程序
x於估值日截止時間之前收到股東的有效贖回書面要求,股份將按有關資產淨值由本公司贖回(扣除「開支」一節所述的任何有關不當交易贖回費),而資產淨值於該估值日釐定,並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就設定贖回預先通知日的基金而言,若贖回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的金額,股份將按有關資產淨值由本公司贖回,而資產淨值於有關估值日釐定,並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惟股東須於有關贖回預先通知日遞交有效的書面要求。管理公司可酌情決
定於任何估值日接受價值高於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金額的股份贖回,即使該贖回於有關贖回預先通知日之後而不遲於該估值日截止時間收到。 然而,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在有關贖回預先通知日截止時間之後接受贖回要求及/或同意修改贖回要求,條件是(i)新的要求已於有關估值日截止時間前通知管理公司或行政經理,(ii)管理公司已確定股東已本著誠信遞交此項要求,(iii)股東過往並沒有類似要求的模式,及(iv)此項要求並非管理公司已確定可能涉及對本公司造成實際或可能損害的交易活動的一部分。
辦理贖回必須使用交易要求表格,該等表格可向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分銷商索取。.
只要股東已向管理公司或行政經理提供上文「開設賬戶」一節所述的所有必要的開戶文件(本條另行規定除外),贖回款項將通常按下列情況支付:
只支付予贖回股東;
以股東原認購所用的付款貨幣支付,除非贖回股東選擇以活躍類別及同等類別另一可選擇的付款貨幣收取贖回款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在此情況下,該款項將由行政經理在該股東承擔費用及風險下兌換為該另一貨幣(但倘若本公司認為以上述任何貨幣付款並不合理可行或會損害其餘股東的利益,本公司可在特殊情況下以其選擇的任何可兌換貨幣支付);
在不遲於贖回有關股份的估值日後第三個工作日或(i)若以有關貨幣付款未能於該日結算,則於下一個可結算付款的工作日,或(ii)若於發出某數目股份的買賣盤時未能在適當時候確認最終交易金額,則於作出此確認後的工作日;
以電子銀行轉賬方式付入贖回股東在其贖回要求為此指定的賬戶(包括交易要求表格訂明的所有必要的詳細資料)。
由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協助贖回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其協助進行的股份贖回採用不同的贖回程序,包括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詳見「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
延遲贖回
x公司沒有責任於任何估值日或於任何連續四個估值日的期間,贖回任何基金分別於該估值日或該期間開始之時總淨資產的10%以上。(就此而言,某基金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基金的股份(見「在各基金之間轉換」一節)將視作贖回前者而認購後者。)在此情況下,有關限額將按比例適用,以致在適用該限額的估值日辦理的所有贖回申請將按相同比例辦理。然而,贖回可延遲進行,以不超過收到贖回要求之日後連續五個估值日為限,但上文所述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除外。在延遲進行贖回的情況下,有關股份將按進行贖回或贖回相關部分的估值日釐定的資產淨值贖回,資產淨值可能按「波動定價調
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如延遲贖回,管理公司將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將有權最遲於接獲通知後的營業日截止時間之前通知管理公司,撤回其贖回要求或被延遲處理的其中部分。
強制贖回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強制贖回股東部分或全部持股:
贖回導致贖回股東的持股跌至低於適用的最低持股量。(就此而言,某基金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基金的股份(見「在各基金之間轉換」一節)將視作贖回前者而認購後者);
在二手市場轉讓股份導致持有該等股份違反任何適用規定;
本公司已向投資者發行股份但認購款項於認購結算日或該日之後尚未繳付;
股東擁有股份是依據虛假資料及/或違反任何適用規定;或
根據本公司自行判斷,股東擁有股份將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或任何基金或類別或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造成不利的影響,包括由於 FATCA(見「稅務」一節)。
實物贖回
x公司可酌情決定,而倘若要求贖回的股東亦接受,透過向該股東配發來自有關投資組合的資產,以實物方式支付贖回款項,惟所配發資產的價值須與將予贖回股份的價值相等。該等資產的性質及種類將由本公司在管理公司協助下按公平合理原則酌情決定,而沒有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配發證券的費用通常由贖回股東承擔;然而,只要本公司信納該等費用低於出售有關資產的費用,則可由本公司承擔。
贖回股份的價值
股份於贖回時的價值可能多於或少於股東最初投資的款額,視乎有關基金當時持有的證券及其他資產的價值而定。
股份轉讓
股東可要求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予另一人士。只有在轉讓人及受讓人均符合分別適用於有關類別的股份贖回和認購的相同的最低持有量、身份證明及其他要求(見「發行股份」、「贖回股份」以及「擁有權的限制」)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轉讓。就此而言,一般不會收取銷售費或不當交易贖回費(如
「開支」一節所述)。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採用不同的股份轉讓程序。
在各基金之間轉換
如欲將一隻基金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基金同一類別及同等類別的股份,可於對該兩隻基金而言均為估值日的任何一日進行申請。辦理轉換必須使用交易要求表格,該等表格可向本公司、管理公司、行政經理或分銷商索取。不遲於估值日或有關預先通知日截止時間收到的有效股份轉換指示,若股份轉換的價值高於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所訂明金額並經管理公司接受,有關股份將於該估值日按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轉換為另一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資產淨值於相應的估值日以現有持股的付款貨幣釐定,並可能按「波動定價調整」一節所述上調或下調,以適用者為準。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其協助進行的各基金之間的轉換採用不同的轉換程序,包括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詳見「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一節。
只有在轉換後的持股符合適用的最低持有量及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轉換。不允許將某隻基金某一類別股份轉換為(同一或不同基金)另一類別的股份,除非股東符合所有適用於其轉換目標類別各項投資的要求而管理公司接受該項轉換。管理公司保留酌情決定拒絕任何轉換申請的權利,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
鼓勵個人投資者由分銷商協助進行投資,有關分銷商的詳細資料可向管理公司索取。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其協助開設的戶口及進行的股份交易採用有別於「開設賬戶」、「認購股份」、「贖回股份」及「在各基金之間的轉換」規定的程序,包括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不同的結算期。每名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將就與投資者相關的程序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注意,在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並未開放營業的日子,投資者未必能開設賬戶或進行股份交易。
此外,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可就其協助進行的投資採用有別於「各基金及其結構」一節規定的最低投資額;每名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將就適用於投資者的最低投資額通知投資者。對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協助進行的投資,管理公司一般不會收取「開支」一節所述的認購費,或按較低收費率收費。
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對這些行動負全部責任,透過代表投資者進行投資,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特別承諾及聲明在任何時候都會:
遵守本發行章程的條款;
為股份的準買家評估上述投資是否適當及/或適合,並就人任何股份投資向其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意見,包括相關的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與準買家將投資的基金及/或類別有關的任何特定資料;
採用行政經理認為等同於盧森堡法律及規定所要求的客戶身份證明程序以核證投資於本公司的投資者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並以適當和專業的組織狀態承擔上述職責;
保障本公司不會違反「擁有權的限制」規定;
遵守一切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於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及向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公眾人士提供廣告或其他宣傳或銷售材料的當地法律以及當地的基金註冊規定;
防止本公司進行任何不當交易做法,詳見「防止不當交易做法」一節;及
在適用法律規定的全部範圍內,向其客戶披露其報酬的存在、性質及金額並在需要時就此取得其客戶的同意,將有關報酬讓與該等客戶,或(若適用)不接受任何分銷費或其他現金回佣,除非根據當地法律及規定明確允許。
擁有權的限制
任何人士、商行或法人團體(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美國人士及任何美國公民)擁有股份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包括(若相關)透過強制贖回其持有的股份)。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證券法律,否則不可轉讓。本公司除上文規定外,可在若干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向美國人士或美國公民出售股份,接受就向美國人士或美國公民轉讓其股份辦理註冊及允許由美國人士或美國公民繼續擁有其股份。
本公司不接受向並非被視作機構投資者的人士或公司發行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C類股份或其同等類別的任何股份,對任何向該等人士或公司進行的股份轉讓,亦不會使之有效。若沒有充分證據可證明接受股份出售或轉讓的人士或公司是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全權酌情決定拒絕發行或轉讓該等股份;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向最接近的同類可供選擇的類別的認購人或受讓人發行股份,詳見「各基金及其結構」一節。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披露要求
x本公司或任何基金買賣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美國商交會」)監管的掉期、期貨、商品期權合約及其他票據,該等投資並不擬構成本公司或任何有關基金總投資的重要部分。管理公司、本公司董事會及投資顧問或取得資格獲豁免於已修訂《美國商品交易法》(「商品交易法」)及據以頒布的規例
(「商交會規例」)的註冊規定,或在其他方面被剔除於該等規定以外。
管理公司是每隻基金根據《商品交易法》規定的商品基金經營者(「商品基金經營者」),但並未根據《商品交易法》註冊為商品基金經營者。這是因為
《商交會規例》第4.13(a)(3)條規定管理公司可獲豁免於遵守適用於已註冊商品基金經營者就每隻基金的規定,條件是(在其他規定的元素以外),每隻基金是根據下列準則營運:(1)股份獲豁免於根據已修訂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證券法」)登記,而該等股份在並未向美國公眾人士推銷之下發售和銷售,(2)每隻基金的每名參與者是《證券法》之下規例D規則501所定義的「認可投資者」或《商品交易法》第4.7(a)(2)(viii)(A)條所定義的「合格人士」
(包括該條所定義的「非美國人士」),及(3)每隻基金在任何時候均通過上述豁免規定與其商品利益持倉(包括證券期貨產品的持倉)有關的最低限度測試,不論該等持倉作真正對沖用途或其他用途。因此,與已註冊的商品基金經營者不同,管理公司、本公司董事會及投資顧問並無須向本公司的投資者交付美國商交會的披露文件或已核證的年報。
此外,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副顧問均沒有依賴註冊豁免而根據《商品交易法》註冊為商品交易顧問(「商品交易顧問」)。因此,股東將不會收到已註冊的商品交易顧問通常須提供的披露文件。
防止不當交易做法
逾時交易
為了保障本公司不受套戥機會影響,投資者不獲准按已知的資產淨值進行交易。因此,在截止時間之後代本公司收到的交易指示不會於下一個估值日之
前生效。
過度交易及市場選時
x公司是長線投資工具,擬保障其長期股東的利益。投資者不可使用本公司的基金作為頻密及/或短期交易的工具,本公司亦不允許與市場選時有關的做法。如盧森堡的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公司會監控投資者的交易,以防止及/或偵測任何過度交易及市場選時做法。透過推廣股份,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承諾就其客戶採取類似措施,而且不會向各基金遞交看來涉及上述做法的交易。任何認購或轉換,若屬於管理公司或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酌情決定認為可能涉及對本公司造成實際或可能損害的交易活動的一部分,及/或來自管理公司或分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懷疑運用過度交易或市場選時做法的投資 者,可能不獲接受。此外,若識別到短期及/或過度頻密的交易模式及/或市場選時做法,管理公司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保障股東的利益。
稅務
x公司
根據現行法律及慣例,本公司無須繳付任何盧森堡所得稅。
本公司須在盧森堡繳付稅項,該稅項按每隻基金及每類別的淨資產總額的年率0.05%每季繳付,惟此稅項不可適用於本公司在其他盧森堡UCI的投資,亦不應就該等投資繳付。然而,本公司將按該法例有關機構投資者完全持有的類別所規定,申請就A4類、A7類、A9類、A11類、A13類、A15類、C類及同等類別減按0.01%的稅率繳稅。惟應注意,概不能保證上述寛減稅率的優惠不會被拒絕或(即使獲得減稅)將來仍可繼續享有該優惠。
本公司無須就股份的發行在盧森堡繳付任何印花稅或其他稅項,惟於註冊成立後首次繳付的1,250歐元稅項除外。根據現行法律及慣例,本公司無須就其資產的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增值繳付資本收益稅。
各基金的投資組合證券的股息、利息及資本收益可能須被發行或持有證券所在司法管轄區徵收預扣稅,預期該等稅項不會全數取回。
股東
一般資料
根據現行法律及慣例,股東(居籍或居住於盧森堡或在盧森堡設有常設機構的股東及盧森堡若干前居民除外)並無須繳付任何盧森堡的資本收益稅、所得稅、繼承稅或其他稅項,惟下文所述除外。
各基金可能就美國稅項而言符合美國被動式外國投資公司(PFIC)的資格,因而可能對美國納稅人有不利的稅務後果。各基金及其投資顧問不會評估或減輕該等稅務後果。準投資者應諮詢本身的獨立顧問。
準投資者及股東有責任了解根據其被徵稅或可能被徵稅的國家的法律,其購入、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贖回股份對其本身產生的稅務及其他後果,包括適用的資料呈報責任。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歐洲聯盟以及整個經合組織的國際群體已制定全套規則,旨在實施在各國之間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已修訂的《就直接課稅方面的行政配合指令》,及
《共同匯報標準》(下稱「共同匯報標準」))。於2014年10月29日,盧森堡簽署了雙邊協議,在不同的合夥司法管轄區之間設定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盧 森堡基金須從2016年1月1日起遵守相關的盧森堡法律實行本協議。盧森堡基金須收集有關每名投資者的稅務居民地位及稅務分類的若干資料,並向盧森堡稅務機關匯報有關股東賬戶的財務資料,盧森堡稅務機關擬於2017年開始在參與的司法管轄區進行若干跨境投資者的資料共享。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根據美國《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為了避免本公司就其收取的美國來源收入及沽售收益被徵收美國預扣稅,在與美國財政部簽署《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後,本公司已根據FATCA及同等的盧森堡國內法律註冊為視作合規的海外金融機構
(「海外金融機構」)。
本公司將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以符合此地位,包括但不限於履行呈報及/或預繳責任。就此而言,本公司股東可能須向本公司提供有關身份證明、居留身份及公民等資料,就根據FATCA符合可申報賬戶準則的股東而言,該等資料將連同年度收入及交易資料提供予盧森堡稅務機關,其後再提供予美國稅務機關。
股東透過投資於本公司及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其身份證明及居留身份的資料,將視作已同意本公司向美國稅務機關披露該等資料。此外,屬分銷商或金融中介公司的股東,作為海外金融機構,將須提供有關其FATCA合規地位(參與海外金融機構、視作合規海外金融機構或獲豁免)的證明。若股東未及時提供上述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即屬「不合作賬戶」或「非參與海外金融機構」,而除其呈報責任外,本公司可能須就付入該股東賬戶的款項扣繳30%稅項及/或贖回由該股東或為該股東持有的證券。
由於這些規定,本公司、管理公司及行政經理可能須收取並向有關稅務機關轉交各股東的財務賬戶資料,以適用者為準。
清盤及解散
在股東同意下,本公司可進行清盤。清盤按照盧森堡公司法進行,任何未領取的款項將根據該法例第146條規定存入盧森堡信託局(Caisse de Consignation)。在股東同意下,本公司可進一步進行清盤,條件是在本公司現有股東按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獲發行某UCITS的股份或證明書後,清盤人將把本公司所有資產及負債轉移給該UCITS。
某隻基金或某類別進行清盤,可由本公司董事會批准及/或由有關基金或類別的股東大會另行決議批准。任何未領取的款項將存入盧森堡信託局(Caisse de Consignation)。某隻基金或某類別可透過注資入另一基金或類別或另一UCITS而清盤。有關清盤及合併程序詳情見公司組織章程。
若本公司的淨資產跌至低於下列任何最低限額,本公司董事會必須向股東大會(不設法定人數)提出解散問題,由以下訂明的大會所代表的有關股份比例作出決定:
(a) (i) 最低額 – 最低股本的三分之二(現為1,250,000歐元)
(ii) 股份比例 – 簡單多數。
(b) (i) 最低額 – 最低股本的四分之一
(ii) 股份比例 – 四分之一。
上述大會必須在確定淨資產已跌至低於上述最低額後40日內召開。
Capital International基金 – 一般及公司資料
主要及註冊辦事處: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B 8833
本公司
x公司根據該法例第I部分規定於1969年12月30日註冊成立為投資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 d’Investissement)並於1989年3月28日成為未設定期限的SICAV。其已修訂的公司組織章程於1970年3月31日、1989年5月16日、2000年2月16日、2002年8月16日、2005年12月20日、2007年7月2日及2012年1月20日刊登於盧森堡大公國的公報(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本公司的郵寄地址
Capital Group Investor Services
P.O. Box 167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本公司董事會
x公司的董事會對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管理(包括決定其整體投資政策)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的董事如下:
Xxxx Xxxxxxx xx Xxxxxxxx ( 董 事 長 ) Xxxxxx Xxxx
Capital International Sàrl Capital Research Company
瑞 士 日 內 瓦 英 國 倫 敦
Xxxxxxx Xxxxxxx ( 副 董 事 長 ) Maxxxxxx Xxxxxx
Capital Strategy Research, Inc. Capital Research Company
美 國 洛 杉 磯 英 國 倫 敦
Xxxx Brubaker Xxxxxxxx Xxxxxxx
Capital Research & Management Company Capital Research Company
英 國 倫 敦 英 國 倫 敦
各董事均為(管理公司及投資顧問所屬) 資本集團的僱員。
本公司的會計年度
x公司的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並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
本公司的股東大會
x公司的週年股東大會於每年四月最後一個星期二(或如該日並非營業日,於下一個營業日)上午11時正在本公司位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舉行。召開會議的通知及所有其他法律通知均按照盧森堡法律及公司組織章程發出。
管理公司
x公司董事會已根據2013年2月1日的管理公司協議委任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Sàrl (「CIMC」)按該法例附件二規定履行本公司的管理職能。
管理公司須按該法例附件二規定負責本公司的投資管理、行政管理及履行本公司的分銷及推廣職能。
管理公司已獲本公司允許在管理公司的監督及控制下,將若干行政管理、分銷及管理/服務職能轉授予聯繫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有關轉授並不妨礙管理公司有效監督。
管理公司根據盧森堡法律於1992年9月28日註冊成立,擁有股本750萬歐元。CIMC根據該法例第15章第4部分獲認可為管理公司,其公司組織章程最後一次修訂於
2012年12月3日,並於2012年12月19日刊登於盧森堡大公國的公報(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本公司及管理公司已委任不同的供應商提供服務,包括該法例規定的服務提供者,並可藉協議委任其他服務的供應商,該等協議須受盧森堡法律管轄,除非法例另行規定。
本公司的投資顧問及副顧問
投資顧問
Capital Research & Management Company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
投資顧問兼副顧問
Capital International Sàrl
333, South Hope Street 11100 Santa Monica Boulevard, 15th Floor 3, place des Bergues
Los Angeles, CA 90071 Los Angeles, CA 90025-3384 1201 Geneva
USA USA Switzerland
在管理公司的整體控制及由本公司董事會最終負責的情況下,CRMC以及CII和CISA(如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分別根據已修訂的日期為2002年9月6日、1990年3月22日及2011年7月1日的投資顧問協議擔任各基金的投資顧問。投資顧問CRMC將根據2016年3月1日的投資顧問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
職責及責任轉授予副顧問CISA,如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訂明。CISA於1963年7月5日在瑞士日內瓦註冊成立,CII於1987年12月16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註冊成立,兩者都是資本集團International, Inc.的全資附屬公司,而資本集團International, Inc.又由資本集團全資擁有;CRMC於1940年7月30日註冊成立,亦是資本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CISA、CII及CRMC合稱為投資顧問。
聯繫公司為廣泛行業的國際客戶管理巨額的投資組合。這些投資組合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每名投資顧問可取得若干聯繫公司的研究。資本集團是美國最大、歷史最悠久的投資管理機構之一。資本集團及其聯繫公司在美國、盧森堡、瑞士、英國、香港、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印度、中國及澳洲均設有辦事處。投資顧問可在自行負責下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及責任(不包括投資意見)轉授予任何聯繫公司。特別是,管理公司可不時授權任何聯繫公司就各基金的資產執行投資顧問的投資決定。
該等聯繫公司將向經紀發出買賣盤,惟只在聯繫公司經判斷認為經紀能夠就該交易提供最佳執行條件之時,而經紀將向聯繫公司提供若干經紀及/或投資研究服務。聯繫公司就取得研究服務的決定,與選擇經紀及執行服務的決定區分及識別出來。這些服務允許聯繫公司補充本身的研究及分析,有助聯繫公司為投資者的利益有效管理投資組合。雖然聯繫公司可與經紀訂立安排,並可預期獲提供這些服務,但聯繫公司並無責任以產生交易佣金的方式向任何經紀支付研究費用。於2019年1月1日,聯繫公司已承諾承擔第三方為本公司提供投資研究服務的所有費用。此外,聯繫公司的僱員須受環球操守守則管轄,包括嚴格的個人投資及贈與和酬酢政策。
本公司的存管處兼保管人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本公司藉已修訂的2002年8月23日的協議,委任xx大通集團(JPMorgan Chase Group)為本公司的存管處兼保管人,向本公司提供存管、保管、結算及若干其他有關的服務。xx大通於1973年5月16日在盧森堡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並未設定期限。
存管處根據該法例負責確保:
股份的發行、贖回和註銷均遵照該法例及公司組織章程進行;
股份的價值按照該法例及公司組織章程計算;
本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指示均予以執行,除非與該法例及公司組織章程有抵觸;
本公司產生的收入均按公司組織章程訂明運用;及
就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而言,有關代價於正常時限內匯付給本公司。
存管處亦按照該法例負責本公司資產的保管及擁有權核證、現金流的監控及統管。
為了依照本公司計劃投資的資產種類及地區提供存管服務,存管處可將本公司保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委託存管處不時決定的副保管人。除根據適用法律外,存管處的責任並不因其將所保管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委託予第三方的事實而受到影響。
作為其環球保管業務正常經營過程的一部分,存管處可不時與其他客戶、基金或其他第三方訂立有關提供保管及有關服務的安排。在諸如xx大通集團一類的多元服務銀行集團之內,存管處與其受委保管人之間可能不時產生衝突,例如在指定受委人是有聯繫的集團公司並向某基金提供產品或服務而其對該產品或服務擁有財務或業務利益的情況下,或在指定受委人是有聯繫的集團公司並就其向基金提供的其他有關保管產品或服務(例如外匯、證券借 貸、定價或估值服務)收取報酬的情況下。若在業務正常經營期間產生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存管處將在任何時候均顧及其根據適用法律須履行的責任,適用法律包括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4年7月23日發出的修訂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法律、規定及行政條文的2009/65/EC法令的2014/91/EU法令第25條(UCITS V指令)。
在挑選和委任副保管人或其他受委人時,存管處須該法例規定以一切適當的技能、審慎及盡職態度,確保只將本公司的資產委託於可提供充分保障標準的受委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閱覽或股東可向本公司免費索取。
存管處須就存管處或其任何副保管人或受委人保管持有的金融票據的丟失向本公司或其股東負責。然而,若存管處能證明該丟失是因其無法合理控制的外圍事件引起,而且即使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予以避免仍將不能避免所引發的後果。對本公司或其股東由於存管處疏忽或故意不按照適用法律適當履行其職責而蒙受的所有其他損失,存管處亦須向本公司或其股東負責。
本公司的行政經理及付款代理人
J. 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C,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管理公司已根據已修訂的2002年8月00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8月23日的付款代理協議委任xx大通為付款代理人,按該法例規定向本公司提供服務。xx大通於1973年5月16日在盧森堡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並未設定期限。
本公司的認可代理人及國別付款代理人
有關本公司在不同國家的代表及當地付款代理人的詳情,可向本公司索取。關於投資者在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附加資料,亦請投資者參閱本發行章程任何補充文件。
分銷商
x公司將應要求提供有關現行分銷商的詳細資料。
本公司的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erative 2, rue Gerhard Mercator B.P.
1443 L-1014 Luxembourg Luxembourg
法律顧問
ELXXXXXX XXXX XRUSSEN, société anonyme
2, place Winston Churchill L-1340 Luxembourg Luxembourg
可供投資者查閱的報告及其他文件
已審核的年報可供股東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本公司亦可將簡化版年報(包含業務活動報告、核數師報告及有關淨資產、營運及淨資產變更的報表)按股東的註冊地址發給股東,惟完整報告須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供股東免費索取。
下列文件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公司組織章程;
現行發行章程及有關的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
最近期的已審核年報及未審核半年度報告。
下列協議全部受盧森堡法律管轄,可供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在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查閱:
投資顧問協議;
保 管 協 議 ;
付款代理協議;及
行政管理協議。
向股東發出有關其在本公司的投資的相關通知或其他通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東通知」的「如何投資」一節下)。此外,在盧森堡法律或盧森堡監委會規定下,股東亦將以書面或盧森堡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接獲通知。
傳遞投資者資料
管理公司可授權行政經理以電子方式及採用加密的pdf格式,按投資者根據股東及/或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透過開戶表格及更改表格的明確指示就收取投資者往來通訊而提供的電郵地址,向股東及/或分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發出投資者的買賣單據、估值報表、股息憑證及任何其他往來通訊(合稱「投資者通訊」)。
亦請注意,雖然電子訊息將以密碼保護,電郵通訊不是安全的媒介,亦不可免於錯誤,而且可能含有病毒或其他缺陷,也可能產生延誤。管理公司及/或行政經理對發生任何這些情況概不負責,亦不就這些事項作出任何保證。發件人保留監控、記錄及傳遞跨境訊息及保留電子訊息的權利。若對電子訊息的有關風險感到不安,可決定在開戶表格及更改表格不選擇電郵的傳遞方式。
報酬政策
有關最新的管理公司報酬政策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如何計算報酬及福利的說明,給予報酬及福利的負責人的身份,包括報酬委員會的組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閱覽。 報酬政策的印刷本可免費索取。
根據與存管處職能、報酬政策及罰則有關的UCITS V指令,茲確認如下:
報酬政策符合並且促進良好及有效的風險管理,而且不鼓勵在與管理公司所管理的UCITS的風險概況、規則或註冊成立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下冒險;
報酬政策符合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UCITS及該UCITS股東的經營成立、目標、價值及利益,而且包含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
表現的評估設定於多年框架之內,對由管理公司管理的UCITS股東建議的持股期而言是適合的,這是為了確保評估程序以UCITS較長期的表現及投資風險為依據,而且實際支付以表現為基礎的該部分報酬可在同一期間攤付;
總報酬的固定及非固定部分有適當的xx,固定部分佔總報酬充分高的比例,以便可就報酬中的非固定部分實施完全靈活的政策,包括可能不支付非固定的該部分報酬。
附件一: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
在遵守本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本發行章程及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之下,下列條文將予適用:
I. 合 格 資 產
1. 每隻基金的投資組合將完全投資於:
(a) 由設於合資格投資國家,及/或在合資格投資國家設有主要營業地點,及/或其證券在合資格投資國家買賣,而且有下列情況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i) 獲准正式上市,
(ii) 在另一受規管市場買賣,或
(iii) 最近發行的,其發行條款包括承諾於發行後一年內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要求;
(b) 具流動性及可於每個估值日準確估值,而且其發行或發行人為保障投資者及儲蓄而受規管的其他貨幣市場工具,惟這些貨幣市場工具須:
(i) 由成員國、歐洲中央銀行、歐洲聯盟或歐洲投資銀行、非成員國的中央、地區或地方當局或中央銀行,聯邦國家中組成聯邦的成員國之一,或由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或
(ii) 由其證券獲准正式上市或在另一受規管市場買賣的企業發行;或
(iii) 由根據歐洲共同體法律或至少同等嚴格的規則受審慎監管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
(c) 其他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惟其總值不可超過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貸款應符合大公國2008年2月8日規例第3、4條界定的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工具」)條件,並因此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A. 貨幣市場工具應理解為指:
- 獲准在受規管市場(按2010年12月17日盧森堡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的界定)買賣或交易的金融工具;
- 不獲准買賣的金融工具。
B. 貨幣市場工具被提述為通常於貨幣市場買賣的工具應理解為指符合下列準則之一的金融工具:
1) 於發行時距到期日最多達397日(包括該日);
2) 剩餘期限最多達397 日(包括該日)﹔
3) 至少每 397 日因應貨幣市場情況而對收益率作出定期調整﹔
4) 其風險概況(包括信貸及利率風險)與到期期限如上文1)或2)所述或須如上文3)所述作出收益率調整的金融工具的風險概況對應;
C. 該等工具被視作可隨時準確釐定價值的流動工具;
(d) 其他UCITS或UCI的單位,惟根據UCITS或UCI的組織文件在其他UCITS或其他UCI單位的投資合計不可超過該UCITS或UCI的資產(或有關子基金的資產)的10%;
(e) 在信貸機構設立的可應要求即時償還或有權提取而且不多於十二個月到期的存款,惟該信貸機構須(i)在成員國登記註冊,或(ii)受與歐洲共同體法律制定的審慎規則同等的規則規管;及
(f)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獲准正式上市或在受規管市場買賣及以現金結算的同等工具,及/或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惟:
(i) 相關投資包括(a)至(e)段所述的工具、金融指數、利率、外匯匯率或有關基金按其投資政策可投資的貨幣,
(ii)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須為受盧森堡監委會審慎監管而且屬於盧森堡監委會核准類別的機構,及
(iii)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須每日進行可靠及可核證的估值,並可由本公司隨時主動出售、變現或以對銷的交易平倉。
為免引起疑問,茲確認私人配售證券的投資以及參與貸款或轉讓(在這些工具被證券化的範圍內),及購入股本證券或因公司行動收取的其他投資工具,均獲准在上文訂明的限額內進行投資。
2. 根據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訂明的條件,
本公司可為了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運用盧森堡法律或盧森堡監委會通告認可的金融衍生工具,及/或按下文說明:
(a) 為了達到最適當的貨幣分佈以減低特定貨幣貶值的風險,本公司可運用與貨幣對沖有關的技巧及工具,包括交叉對沖及代理對沖,特別是遠期貨幣銷售。
本基金可透過衍生工具持有短倉作貨幣持倉用途。
本基金的貨幣對沖持倉明確地或隱含地涉及對一種貨幣的長倉投資及對另一貨幣的短倉投資。可以假定貨幣投資包括與本基金的債券及等同現金持倉無關的交叉貨幣持倉。
本公司將與一級金融機構訂立該等交易。
本公司一般並不擬將每隻基金的貨幣風險與任何貨幣進行系統化對沖。然而,本公司已委任xx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就有關基金可歸屬於對沖同等類別及派息對沖同等類別的相當部分資產進行系統性被動式多重貨幣對沖,以減低該等類別就「各類別」一節有關類別說明所述貨幣以外的貨幣所承受的風險。
(b) 為了調整信貸風險及/或利率風險,購買及出售認沽期權、認股權證及期貨合約;
(c) 為了調整利率風險,與利率掛鈎,例如利率掉期;及
(d) 為了調整信貸風險,在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規定的情況下,與信貸風險有關的金融衍生工具,例如信貸違約掉期,根據信貸違約掉期,一方交易對手(保障買方)在指定協議期限內向另一方支付定期固定費用,以換取保障賣方在預設參考發行人發生信貸事件後支付的應急付款。信貸事件通常定義為評級機構調降評級、破產、無償債能力、被接管、重大不利的債務重組或未能償還到期債務。本公司將與一級金融機構訂立該等交易。
II. 適用於合格資產的投資限額
3. 若購買任何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會導致下列情況,則不可購買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a) 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以上將投資於由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而其淨資產的40%以上將投資於發行人,而對每名發行人的投資佔該等資產的5%以上。
(i) 若證券由成員國、其地方當局或任何其他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則上文(a)分段訂明的10%限額將增至35%,而在計算上文3.(a)分段所述的40%限額時,該等證券不計在內。
(ii) 儘管有上文3.(a)及3.(a)(i)分段的規定,本公司獲授權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最多以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0%投資於由成員國、其地方當局或任何其他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有關基金必須持有最少六種不同發行類別的證券,而同一種發行類別的證券不可佔有關基金總淨資產的30%以上。
(iii) 若債務證券由在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而且依法受旨在保障債務證券持有人(特別是就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的特別公共監管的信貸機構發
行,上文3.(a)分段訂明的10%限額將增至25%。特別是,發行該等債務證券所得款項必須依法投資於資產,有關資產是在該等債務證券整個有效期內能夠就債務證券所附帶的申索提供保證,而且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將優先用以償付本金及應計利息。在計算上文(a)分段所述的 40%限額時,該等債務證券無須計算在內,但任何基金在發行人(該基金在每名發行人的投資佔其資產的5%以上)的債務證券投資不可佔其淨資產的80%以上。
(b) 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以上將投資於在俄羅斯受規管市場(莫斯科交易所MICEX-RTS(前稱俄羅斯證券交易所及莫斯科銀行同業貨幣交易所)除外)獨家上市及/或買賣的證券。在計算上文I, 1, (c)節所述的10%限額時,該等證券將計算在內;
(c) 有關基金淨資產合計10%以上將投資於UCITS及/或其他UCI,除非附件二有關基金資料摘要提及不同的特定投資限制。就本條文而言,有多個附屬基金的UCITS或UCI的每隻基金應視作獨立的發行人,惟就第三方而言須確保奉行不同附屬基金的債務分開處理的原則。由投資顧問或聯繫公司直接或間接擔任投資顧問的企業的投資條款及條件必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最大利益,特別是就避免雙重收取投資顧問費而言(如「開
支」一節所述)。
(d) 儘管有上文(c)段所述的10%限額,本公司可決定在已修訂的2010年法例第9章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聯接基金」)可以其85%或以上的資產投資於另一根據2009/65/EC指令獲認可的UCITS(「主基金」)的單位或股份(或該UCITS的投資組合)。
(e) 任何基金淨資產的20%以上將投資於在同一機構設立的存款。
(f) 任何基金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對交易對手的無抵押品投資風險將超過其淨資產的10%(若交易對手時上文1.(e)分段所述的信貸機構),或在其他情況下超過其淨資產的5%。
(g) 本公司或任何一隻基金將持有任何發行人(UCI或UCITS除外)任何類別證券的10%以上,或本公司將持有附投票權的股份,使其能夠對發行機構的管理層取得法律或管理控制權或行使重大影響力。
(h) 本公司或任何一隻基金將持有單一UCI或UCITS單位的25%以上。
對於由成員國、其地方當局、任何其他合資格投資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上述最高限額並不適用。
(i) 在遵守以下一段規定下,下列投資工具的組合將超過任何基金淨資產的20%:
(i) 由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及/或
(ii) 在同一機構設立的存款;及/或
(iii) 與同一機構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引起的投資風險。
(j) 下列投資工具的組合將超過任何基金淨資產的35%:
(i) 按照上文3.(a)(i)分段由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及/或
(ii) 按照上文3.(a)(iii)分段由同一機構發行的若干債務證券;及/或
(iii) 按照上文3.(c)分段在同一機構設立的存款;及/或
(iv) 按照上文3.(d)分段與同一機構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引起的投資風險。
就83/349/EEC指令或按照公認國際會計規則界定的合併帳戶而納入集團內的公司,在計算本第3段以上所述投資限額時視作單一機構。本公司最多可以任何基金淨資產的20%投資於同一集團的可轉讓證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
此外,基金可在已修訂的2010年法例第8段第181條規定的條件下,投資於本公司一隻或其他幾隻基金所發行的股份。
4. 本公司將確保每隻基金就衍生工具的風險總額不會超過其總淨資產。對相關資產的風險總額不得超過本第II節所述的投資限額。若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必須在遵守本第4段規定時顧及該衍生工具。計算風險額時,須計入相關資產的現值、交易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走勢及可供進行平倉的時間。
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行使認購權而超出上述限額,本公司就其銷售交易的首要目標必定是在考慮到股東利益之下對該情況進行補救。為防守原因,任何基金的資產可暫時持有由一個或多個國家發行及以一個或多個貨幣計值的證券。
III. 流動資產
各基金可以各種可兌換貨幣持有輔助性的流動資產。
IV. 未經認可投資
5. 本公司將不會投資於:
(a) 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證明書,或商品;;
(b) 房地產或任何房地產期權、權利或權益,惟本公司可投資於以投資房地產或房地產權益的公司提供抵押或由該等公司發行的證券;及
(c) 以保證金購買的證券(為購入和出售證券進行結算而必須取得的短期信貸除外)或無備兌出售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金融票據。
6. 此外,本公司將不會:
(a) 以其資產提供貸款或抵押或就任何第三者的債務或負債承擔責任;
(b) 作為暫時及特殊措施借進款項(向銀行借款除外)作投資以外用途,而借款不可超過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惟購入部分繳足款項的證券將不會視作構成借款;及
(c) 投資於任何涉及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
7. 本公司可於證券發行之時購買證券,亦可購買或出售延遲交收的證券。進行這些交易,就是購買或出售在將來付款和交收的證券,目的是為有關基金取得於進行交易之時視作有利的收益和價格。有關投資組合內的足額現金(如屬購買)或證券(如屬出售)將予以凍結,以使本公司能夠履行其付款責任和交收日及應付贖回指示。
8. 《聯合國集束彈藥公約》於2008年12月簽署,並於2010年8月1日生效。盧森堡政府於2009年6月4日通過法例予以追認,禁止集束彈藥的任何使用、儲存、生產及轉移。2009年6月4日的法例亦禁止任何人士、企業及公司實體蓄意為集束彈藥融資。投資顧問已實施遵守上述責任的程序。
附件二:基金資料摘要
每一基金資料摘要構成發行章程的組成部分,應與其中所載全部資料一併閱讀。
股票
1. 資 本 集 團 新 視 野 基 金 ( 盧 森 堡 ) 30
2.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股 票 基 金 ( 盧 森 堡 ) 32
3. 資 本 集 團 世 界 增 長 及 收 益 基 金 ( 盧 森 堡 ) 34
4. 資 本 集 團 世 界 股 息 增 長 基 金 ( 盧 森 堡 ) 38
5. 資 本 集 團 新 經 濟 基 金 ( 盧 森 堡 ) 40
6. 資 本 集 團 新 世 界 基 金 ( 盧 森 堡 ) 42
7. 資 本 集 團 x x x x x x x x ( x x x ) 44
8. 資 本 集 團 日 本 股 票 基 金 ( 盧 森 堡 ) 46
9. 資 本 集 團 歐 洲 增 長 及 收 益 基 金 ( 盧 森 堡 ) 48
10. 資 本 集 團 美 國 資 本 增 長 基 金 ( 盧 森 堡 ) 50
11. 資 本 集 團 美 國 投 資 公 司 ( 盧 森 堡 ) 52
多元資產
12. 資 本 集 團 資 產 收 益 創 造 者 基 金 ( 盧 森 堡 ) 54
13.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資 產 配 置 基 金 ( 盧 森 堡 ) 56
14. 資 本 集 團 新 興 市 場 全 面 機 會 基 金 ( 盧 森 堡 ) 58
定息
15.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61
16.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中 期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63
17. 資 本 集 團 歐 元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65
18.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67
19. 資 本 集 團 歐 元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69
20. 資 本 集 團 美 國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71
21. 資 本 集 團 全 球 高 收 益 機 會 基 金 ( 盧 森 堡 ) 73
22. 資 本 集 團 美 國 高 收 益 基 金 ( 盧 森 堡 ) 75
23. 資 本 集 團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77
24. 資 本 集 團 新 興 市 場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基 金 ( 盧 森 堡 ) 79
附件 2.1: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30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提供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世界各地公司的普通股,受惠於國際貿易模式及經濟政治關係的變化所產生的投資機遇。
為達到其投資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投資顧問認為具有增長潛力的普通股。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a1 或以下及 B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非可換股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2.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非可換股債務證券。
3.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 新 興 市 場 、 應 急 可 換 股 債 券
投資顧問 CRMC。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介乎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新視野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 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2.2: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全球股票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1969 年 12 月 31 日 1
投資目標 透過主要投資於經研究及挑選的世界各地上市股票,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合資格投資國家 任何國家,不包括新興市場。
特 定 投 資 指 引 及 限 制 不 適 用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投 資 顧 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歐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 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11/512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5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2 基 金 行 政 費 3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4 最 高 0.05%
1 於 2002 年 8 月 23 日之前是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的單一附屬基金。
2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4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全球股票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 ||
Z | 沒有 | 0.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 億元或等值 | 0.60% |
ZL 類及同等類別
ZL | 5 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3: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世界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9 年 9 月 27 日
投資目標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長,但同時提供流動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世界各地公司的普通股,其中不少具有派息潛力。
典型投資者概況 本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股本證券。
2.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a1 或以下及 B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傳統債務證券(即不可換股)。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3.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傳統債務證券(即不可換股)。
4.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但投資額不會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5.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淨資產的 5%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 A 股。
6.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3%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特定風險 股票、新興市場、應急可換股債券、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投資顧問 CRMC。CRMC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本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介乎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推出日期認購截止時間 所有於推出日期的認購須於推出日期之前三個營業日歐洲中部時間下午五時之前收妥。所有於此日期之後收到的認購將於推出日期後的相關估值日辦理。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世界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 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 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 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 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 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 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 億元或等值 | 0.60% |
ZL 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 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4: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3 年 8 月 6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的目標是提供長期總回報。本基金將透過主要投資於投資顧問認為具有長期提供經常收益及股息增長組合潛力的世界各地公司所發行的上市股本證券,以達到此目標。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為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公司的股本證券尋求長期總回報的投資者而設。合資格投資國家 任何國家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2.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作為輔助投資。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和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投 資 顧 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截止時間 每個估值日盧森堡時間下午 1 時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銷 售 費 最 高 5.2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世界股息增長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類及同等類別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5: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有 待 推 出
投資目標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長。經常收益是次要的考慮。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公司的證券以達到其目標,該等公司是可受惠於創新改革、開拓新科技或提供產品及服務以便應付全球經濟演變下的需求 。為達到其投資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投資顧問認為具有增長潛力的普通股。本基金亦投資於具有派息潛力的普通股。本基金可以其相當部分的資產投資於總部設於美國境外(包括發展中國家)的發行人。
本基金可投資於非可換股債務證券,作為輔助投資,見下文「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一節所述。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a1 或以下及 B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非可換股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2.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45%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本基金的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確定的居
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3.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淨資產的 5%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
特定風險 股票、新興市場、債券、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投 資 顧 問 CRMC 。
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對沖同等類別 待定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推出日期認購截止時間 所有於推出日期的認購須於推出日期之前三個營業日歐洲中部時間下午五時之前收妥。所有於此日期之後收到的認購將於推出日期後的相關估值日辦理。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新經濟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6: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對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國家有相當程度投資的公司所發行的普通股。這些國家中很多可稱為新興國家或新興市場。本基金亦可投資於在這些國家有投資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較低評級債券的發行人(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值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一般將至少以其資產的 35%投資於總部主要設於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合格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及債務證券。在決定某國家是否合格時,投資顧問將考慮若干因素,例如該國家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該國家的經濟的工業化比率、市場資本(本地生產總值的某個百分率)、整體的監管環境、政府是否有限制或禁制外資擁有權的規例,及調出原資本、股息、利息及/或資本收益的限制。投資顧問將保存本基金可投資的合格國家及證券的名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2. 若投資顧問認為本基金的相當部分資產或收益可歸因於發展中國家,則本基金可以其資產投資於任何公司的股本證券,不論其總部設於何處。
3. 本基金可以其資產投資於非可換股債務證券,包括由總部主要設於具有發展中經濟及/或市場的合格國家的發行人或由投資顧問認為其相當部分資產或收益可歸因於發展中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政府債券及證券,而該等債券及證券是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4.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期貨及期貨期權。
5. 本基金最多可以 3%投資於財困證券。
6.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7.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作為輔助投資。
8.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3%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特定風險 股票、債券、新興市場、場外交易市場、高息債券、應急可換股債券、衍生工具、財困證券、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
投資顧問 CRMC。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上市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此類別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將其總淨資產 100%從美元(不論投資組合現行對美元的相關投資比率)
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認購預先通知日 2,500 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認購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贖回預先通知日 2,500 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贖回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8%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新世界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65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59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56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75%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2.00%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40%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87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70% |
ZL類及同等類別
ZL | 5億元或等值 | 0.62% |
附件 2.7: 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增長基金(盧森堡)
| 推出日期 | | 1990 年 5 月 31 日1 |
| 投資目標 | | 本基金透過主要投資於居籍或其主要部分經濟活動設於新興市場的發行人所發行的普通股及其他股本證券, |
尋求按地區及行業界別分散風險,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本基 | |||
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 |||
| 典型投資者概況 | | 本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新興市場證券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 |
| 合資格投資國家 | | 新興市場,包括本基金投資顧問指定為可投資的合格發展中國家的國家。本基金現時可投資的合格發展中國家可在以下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 1. | 本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資於並非設於新興市場,但在新興市場擁有或將擁有實質資產或其總收益或利潤的實 |
質部分來自或預期來自在新興市場生產或在新興市場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但如上文所 述的「實質部分」至少相等於 75%,則此 10%限額並不適用。 | |||
2. | 本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資於設於未獲指定為合格發展中國家的新興市場,但在合格發展中國家擁有或將擁有 | ||
實質資產或其總收益或利潤的實質部分來自或預期來自在合格發展中國家生產或在合格發展中國家出售的商 | |||
品或服務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 |||
3. | 本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資於定息證券及其他可轉讓證券。 | ||
4. |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作為輔助投 | ||
資。 | |||
5. | 本基金最多可以 30%投資於任何一個行業。 | ||
6. | 本基金有時候可在一個或多個新興市場作相當程度的投資,以更能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 ||
7. | 本基金可進行貨幣對沖,惟每種貨幣對沖額不可超過本基金以該貨幣計值及/或直接承受該貨幣風險的資產的價值的 95%。 | ||
8. |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淨資產的 5%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 ||
| 特定風險 | | 股票、新興市場、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 |
場、場外交易市場 | |||
| 投資顧問 | | CISA 和 CII。CISA 負責將本基金的資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作全球性投資,而 CII 負責將本基金的資產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 | |||
| 基礎貨幣 | | 美元 |
| 估值日 | |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
|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 |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
| 截止時間 | | 每個估值日、認購預先通知日及贖回預先通知日盧森堡時間下午 1 時 |
| 認購預先通知日 | | 5,000 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認購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
| 贖回預先通知日 | | 5,000 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贖回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
| 會計年度終結日 | | 每年 12 月 31 日 |
| 費用及收費2 | | 基 金 行 政 費 3 最 高 0.15% |
|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4 最 高 0.13% |
1 資本國際新興市場基金(盧森堡)作為資本集團的獨立盧森堡 SICAV 的推出日期。
2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4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增長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7, A9, A11 類及同等類別
A7 | 1,000 萬元或等值 | 0.80% |
A9 | 1 億元或等值 | 0. 65% |
A11 | 2 億 5,000 萬元或等值 | 0. 60% |
C 類及同等類別 | ||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 類及同等類別 | ||
B | 沒有 | 1.75% |
T 類及同等類別 | ||
T | 沒有 | 2.00% |
N 類及同等類別 | ||
N | 沒有 | 2.40% |
Z 類及同等類別 | ||
Z | 沒有 | 0.8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P | 1 億元或等值 | 0.70% |
ZL 類及同等類別
ZL | 5 億元或等值 | 0.62% |
附件2.8: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日本股票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06 年 4 月 20 日
投資目標 透過主要投資於居籍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日本的發行人所發行的上市股票,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主要投資於居籍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日本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日 本
特 定 投 資 指 引 及 限 制 不 適 用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投 資 顧 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日 圓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 除外。在本段 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此外,連續兩個或以上日本官方假期之前的一個營業日將不視作估值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11/512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認購預先通知日 1,000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認購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贖回預先通知日 1,000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贖回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日本股票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475%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0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365%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3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9: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02 年 10 月 30 日
投資目標 透過主要投資於居籍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歐洲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上市股票,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保本亦是優先目標之一。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透過投資於居籍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歐洲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歐 洲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居籍或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非合資格投資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2. 本基金至少有 75%的資產應投資於居籍設於歐洲聯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國家或英國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投 資 顧 問 CRMC
基 礎 貨 幣 歐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歐洲增長及收益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10: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7 年 6 月 16 日
投資目標 提供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穩實的長期增長紀錄及未來良好增長潛力的居籍設於美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及其他證券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的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美 國 及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具領導地位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所確定的居籍,亦可考慮發行人證券的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法定組成、維持主要公司辦事處、經營主要業務及/或產生收益的所在地等因素。
2.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 應 急 可 換 股 債 券
投資顧問 CRMC。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 1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推出日期認購截止時間 所有於推出日期的認購須於推出日期之前三個營業日歐洲中部時間下午五時之前收妥。所有於此日期之後收到的認購將於推出日期後的相關估值日辦理。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1.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4 %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美國資本增長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35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32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6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11: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6 年 6 月 17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達到長期資本及收益增長。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普通股,其中大部分過往曾經派 息。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以獲納入其合格列表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為限。證券加進合格列表或從中被刪除是依據若干因素,例如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某間公司是否被視作充分優質且具規模的公司及公司的派息前景。雖然本基金集中投資於中型至大型資本公司,本基金的投資並不以特定的資本總值規模為限。在挑選所投資的普通股及其他證券時,將側重資本增值及未來派息的潛力多於經常收益。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5%(按購入時計)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於直接債務證券,作為輔助投資,見下文「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一節所述。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股票尋求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美 國 及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在直接債務證券(即不可換股)的投資一般包含投資級證券。然而,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
資產的 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 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投資顧問確定為同級的直接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2.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總淨資產的 15%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
時,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確定的居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3.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5%。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 債 券 、 應 急 可 換 股 債 券
投資顧問 CRMC。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為 1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美國投資公司(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29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26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24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6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12: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8 年 9 月 21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的首要目標是長年以來提供整體而言超過美國股票平均收益的經常收益及提供日益增長的收益流。未來收益是第二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各式各樣產生收益的證券,包括普通股及債券。本基金亦大量投資於普通股、債券及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其他證券。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投資於股票及債券尋求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一般而言,本基金將至少以其資產的 90%投資於產生收益的證券。
2. 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股本證券。
3. 此外,本基金可投資於任何到期日或期限的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包括由美國政府發行和擔保的證券、由聯邦部門和機構發行的證券及以按揭或其他資產為抵押保證的證券。
4.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5%投資於投資顧問指定的經 NRSRO 評定為 Ba1 或以下及BB+或以下或無評級但獲投資顧問評定為具有同等質素的直接債務證券(即並沒有換股或購股權的債務證券)。若評級機構有不同評級,有關證券將被視作獲其中最高的評級。
5.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50%投資於居籍設於美國境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在確定發行人的居籍時,投資顧問將考慮首要的環球指數提供者(例如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確定的居籍,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發行人證券上市所在地,及發行人在哪裡合法組建,維持主要的公司辦事處,經營其主要業務及/或取得收益。
6.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20%。
7.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信貸違約掉期、期貨及期貨期權。
8.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但投資額不會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9. 本基金最多可以 5%投資於財困證券。
10.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淨資產的 5%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
特定風險 股票、債券、新興市場、衍生工具、場外交易市場、ABS/MBS、應急可換股債券、財困證券、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投資顧問 CRMC。CRMC 可管理其他具有類似名稱、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基金及賬戶(合稱「投資組合」)。該等投資組合的業績可能各有不同,視乎若干因素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規模、交易費用、現金流向、貨幣、證券定價時間、稅項及投資組合持有量及任何適用的投資限制。投資顧問已設計政策和程序,確保具有類似名稱、目標及策略的投資組合均獲得公平對待,包括證券交易的分配。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資產收益創造者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 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 ||
Z | 沒有 | 0.7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13: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4 年 1 月 31 日
投資目標 x基金力求均衡達到以下三個目標:長期資本增長、保本及經常收益。本基金將透過主要在世界各地投資於公司及政府發行的上市股票及債券以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以各種貨幣計值的按揭及資產抵押證券。這些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分散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債券,尋求長期總回報的投資者。合資格投資國家 任何國家。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一般而言,本基金將力求至少以其總淨資產的 45%投資於股票。
2. 一般而言,本基金將力求至少以其總淨資產的 25%投資於投資級債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
3.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15%。
4. 本基金最多可以 2%投資於財困證券。
5.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信貸違約掉期、期貨及期貨期權。
6.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5%。
7.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作為輔助投資。
8.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5%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xxxxxxxxx。
xxxx xx、xx、xxxx、xxxxxx、衍生工具、ABS/MBS、財困證券、應急可換股債券、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
投 資 顧 問 CRMC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介乎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5%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全球資產配置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53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43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40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38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5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7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2.15%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75%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525% |
附件 2.14: :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
| 推出日期 | | 2008 年 2 月 1 日1 |
| 投資目標 | | 本基金透過主要投資於合資格投資國家的發行人的股票、混合證券、債券(公司及主權國債券)及通常在其他 |
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短期票據,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和保本及低於新興市場股票的回報波動性。新興市場發行人的證券定義為:(1)由新興市場發行人所發行的;(2)主要在新興市場買賣的;(3)以新興市場貨幣計值的;或(4)由被視作對本基金適合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因為他們在新興市場或預期在新興市場有重大經濟 投資(透過資產、收益或利潤)。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 | |||
文。 | |||
| 典型投資者概況 | | 本基金特別適合尋求類似股票的回報,但波幅低於傳統新興市場股票基金的投資者。 |
| 合資格投資國家 | | 新興市場;由全國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評定為Ba 或以下或BB 或以下評級的國家;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計劃,對 IMF 有未償還債務,或已退出 IMF 計劃不足 5 年的國家。 |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 1. |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資產的 10%投資於上文投資目標一節界定為並非新興市場發行人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 券。為免引起疑問及儘管有上述 10%限額,本基金可投資於上述發行人所發行獲標準普爾或惠譽的 AAA 或穆迪的Aaa 評級的主權國債務票據而非現金,而該等票據不會被視作由合資格投資國家以外的國家所發行 |
的證券。 | |||
2. | 本基金可投資於 ABS/MBS,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10%。 | ||
3. | 本基金最多可以 10%投資於財困證券。 | ||
4. |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信貸違約掉期、期貨及期貨期權。 | ||
5. |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 5%。 | ||
6. | 本基金可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A 股,作為輔助投 | ||
資。 | |||
7. |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2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 ||
8. | 本基金可投資於貸款,惟該等貸款須在本發行章程附件一規定的限額內符合盧森堡大公國 2008 年 2 月 8 日規例第 3、4 條、盧森堡監委會 08/380 通告及 2010 年法例第 1(23)條的規定。 | ||
| 特定風險 | | 債券、股票、新興市場、衍生工具、場外交易市場、財困證券、高收益債券、應急可換股債券、滬港股票市 |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 | |||
| 投資顧問 | | CRMC |
| 副投資顧問 | | CISA |
| 基礎貨幣 | | 美元 |
| 估值日 | |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
|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 |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
| 對沖同等類別 | | 就新加坡元及日圓對沖類別而言: |
| 此等類別的目標是以其總淨資產的 100%(附有合理容限)從美元(不論投資組合對美元的相關現行風險)對沖 | ||
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 | |||
| 就其他對沖類別而言: | ||
| 此等類別的目標是以其總淨資產的 50%(附有合理容限)從美元(不論投資組合對美元的現行風險)對沖為有關 | ||
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有時候及在非常時期,可能適用不同的比率,以便有關類別可達到本基金的目標,但以不少於 25%及不多於 75%為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 |||
| 截止時間 | | 每個估值日、認購預先通知日及贖回預先通知日盧森堡時間下午 1 時 |
| 認購預先通知日 | | 50,000,000 元以上或等值的認購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
1 Capital International 投資組合內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的推出日期,Capital International 投資組合是資本集團另一盧森堡 UCITS。
| 贖回預先通知日 | | 50,000,000 元以上或等值的贖回要求,於有關估值日之前三個工作日 |
| 會計年度終結日 | | 每年 3 月 31 日 |
| 費用及收費1 | |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
|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8% |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新興市場全面機會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 A13 類及同等類別
A4 | 500萬元或等值 | 0.90% |
A7 | 1,000萬元或等值 | 0.75% |
A9 | 1億元或等值 | 0.60% |
A13 | 2 億 5,000 萬元或等值 | 0.55% |
C 類及同等類別 | ||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 類及同等類別 | ||
B | 沒有 | 1.75% |
T 類及同等類別 | ||
T | 沒有 | 2.00% |
N 類及同等類別 | ||
N | 沒有 | 2.40% |
Z 類及同等類別 | ||
Z | 沒有 | 0.875% |
P 類及同等類別
P | 1 億元或等值 | 0.70% |
ZL 類及同等類別
ZL | 5 億元或等值 | 0.62% |
附件 2.15: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1998 年 4 月 3 日 1
投資目標 在符合審慎投資管理之下長期提供高度的總回報。本基金在全球主要投資於以各種貨幣計值的政府、超國家及公司發行人的投資級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該等債券及證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投資級債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透過投資於世界各地的公司或政府投資級債券,尋求經常收益及高於現金的潛在回報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高息債券將不會視作合格資產。若投資級債券的評級調降為高息債券,在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債券必須從其評級被調降之後六個月內予以變現。如屬分割評級的債券,將適用由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所評定的最高信貸評級。
2.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40%。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
3.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信貸違約掉期、期貨及期貨期權。
4.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1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特定風險 債券、新興市場、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衍生工具、場外交易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
投 資 顧 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為了保留本基金投資組合內的活躍貨幣決定,本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將本基金投資範圍(由具代表性的相關指數代表)的主要投資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介乎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2 基 金 行 政 費 3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4 最 高 0.06%
1 資本國際全球債券基金的推出日期,該基金於 2002 年 9 月 6 日併入 Capital International 基金全球債券基金。
2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4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31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28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24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21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0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1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1.50%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50%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4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35% |
附件 2.16: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投資目標 在符合審慎投資管理之下保本及提供收益。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投資組合內持有平均距到期日三年至五年的全球優質債券。本基金在全球主要投資於以各種貨幣計值的政府、超國家及公司發行人的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這些債券於購入時將屬投資級。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投資級債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透過投資於世界各地中期期限的投資級債券,尋求經常收益及高於現金的潛在回報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債券投資將以投資級債券為限。若證券未能維持其從至少一間評級機構所獲的投資級評級(或投資顧問不再視之為投資級),在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等證券必須於六個月內予以出售。如屬分割評級的債券,將適用由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所評定的最高信貸評級。
2.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期貨及期貨期權。
3. 本基金可投資於按揭抵押及資產抵押證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40%。本基金可投資的各種按揭抵押債券是商業按揭抵押證券、抵押按揭債務產品、住宅按揭抵押證券及待宣佈證券合約。
4. 本基金最多可以基金淨資產的 10%直接地或透過債券通投資於xxxxxxxxx。
xxxx xx、xxxx、xxxx、xxxxxx、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投資顧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將其總淨資產 100%從美元(不論投資組合現行對美元的相關投資比率)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6%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全球中期債券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31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28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24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21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0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1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1.50%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50%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4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35% |
附件 2.17: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投資目標 透過收益及資本增益的組合取得最大的總回報,並以保本為目標。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以歐元計值的政府、超國家及公司發行人的投資級債券及其他定息證券。這些債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透過主要投資於以歐元計值的債券(其信貸評級不低於標準普爾及/或惠譽的 B-及/或穆迪的 B3),尋求取得最大總回報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將力求最少以其總淨資產的 80%投資於在購入時屬投資級的債券。如屬分割評級的債券,將適用由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所評定的最高信貸評級。
2. 本基金將不會投資於評級低於標準普爾及/或惠譽的 B-及/或穆迪的 B3 的債券或投資顧問視作同級的無評級債券。
3. 本基金將力求最少以其總淨資產的三分之二投資於位於歐洲貨幣聯盟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4. 投資組合對歐元貨幣的整體投資將至少相等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的 90%。
5.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及信貸評級不低於投資級的同類工具,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20%,而且發行人須位於經合組織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及/或有關資產須獲准在受規管市場買賣或納入受規管市場。
6.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期貨及期貨期權。
7. 本基金可投資於應急可換股債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5%。
特定風險 債券、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衍生工具、高息債券、應急可換股債券、場外交易市場
投 資 顧 問 CRMC
副 投 資 顧 問 CISA
基 礎 貨 幣 歐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從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貨幣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預期所得出的有效對沖比率(即被對沖股份類別貨幣的投資比率)一般介乎 80%至 100%。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6%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275%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25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21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175%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00% |
T類及同等類別
T | 沒有 | 1.15%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1.50%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50%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4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35% |
附件 2.18:基金資料摘要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推 出 日 期 待 定
投資目標 在符合保本及審慎風險管理之下長期提供高度的總回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世界各地的公司投資級債券。該等債券於購入時屬投資級。該等債券通常在其他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本基金亦可購入非上市證券及其他定息證券,包括政府證券,惟須遵守「一般投資指引及限制」的相關條文。
典型投資者概況 x基金特別適合主要透過投資於公司投資級債券,尋求高度的經常收益及高於現金的潛在回報的投資者。
合 資 格 投 資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
特定投資指引及限制 1. 本基金將力求最少以其總淨資產的 80%投資於公司投資級債券。如屬分割評級的債券,將適用由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所評定的最高信貸評級。若證券未能維持其從至少一間評級機構所獲的投資級債券評級(或投資顧問不再視之為投資級),在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該等證券必須於三個月內予以出售。
2.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惟投資額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的 10%。
3. 本基金可運用利率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指數、信貸違約掉期、期貨及期貨期權。
特 定 風 險 債 券 、 新 興 市 場 、 衍 生 工 具 、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投 資 顧 問 CRMC
投 資 副 顧 問 CISA
CISA 管理本基金時,在對公司進行基本研究及分析中,會連同金融和經濟指標一併考慮環境、社會及管治 (ESG)問題。CISA 運用《聯合國全球契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c/mission/principles)進行內部的 ESG 標準篩選,以識別違反這些國際認可標準的公司,作為其投資程序的固有部分。CISA 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決定建基於金融和經濟指標,並運用上述以標準為主的 ESG 篩選作為本公司進行前瞻評估的額外但無約束力的參考資料。
基 礎 貨 幣 美 元
估值日 每個營業日,惟佔本基金投資組合相當部分的市場已收市的日子(由董事會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除外。在本段中,被考慮的市場是有關票據買賣的市場。(上述日期列表可於此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投資風險計算方法 因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盧森堡監委會 11/512 通告規定的承擔法
對沖同等類別 x基金的目標是(在合理容限內)以其總淨資產的 100%從美元(不論投資組合現行對美元的相關投資比率)對沖為有關類別說明所述的貨幣。可供選擇的對沖同等類別列表可於管理公司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
截 止 時 間 每 個 估 值 日 盧 森 堡 時 間 下 午 1 時
會 計 年 度 終 結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費 用 及 收 費 1 基 金 行 政 費 2 最 高 0.15 %
存 管 及 保 管 費 3 最 高 0.04 %
1 計入總開支比率(TER)的基金行政費、存管及保管費按本基金及按股份類別而變動,或會由管理公司部分配置給有關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有關的重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及本公司的年報。
2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3 有效收費率隨本基金總資產變動,投資組合內的國別細分收費率以所示最高額為限。.
資本集團全球公司債券基金(盧森堡)
最低首次投資額及任何時候持有額 | 管理費 |
A4, A7, A9, A11類及同等類別
A4 | 1,000萬元或等值 | 0.310% |
A7 | 1億元或等值 | 0.280% |
A9 | 2億5,000萬元或等值 | 0.240% |
A11 | 5億元或等值 | 0.210% |
C類及同等類別
C | 沒有 | 在本公司以外收取 |
B類及同等類別
B | 沒有 | 1.00% |
N類及同等類別
N | 沒有 | 1.50% |
Z類及同等類別
Z | 沒有 | 0.50% |
P類及同等類別 | ||
P | 1億元或等值 | 0.40% |
ZL類及同等類別 | ||
ZL | 5億元或等值 | 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