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针对 上市公司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因此对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第二次修订,并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