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封面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旗下共計三檔子基金,各子基金概況:一、「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已終止。
※本子基金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4 月 1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39550 號函核准
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清算。本子基金之清算基準日為 111 年 6 月 29 日。
二、現存子基金為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基金名稱: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子基金名稱: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種類:傘型(二檔子基金類型同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第九條四、基金型態:指數股票型基金
五、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不適用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不適用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股進行基金持股佈局,成分股股價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投資人參與現金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參與現金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溢)價的風險。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上市日(不含該日)前,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或實物買回。
(五)「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六)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單位」並非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所」)贊助、認可、銷售或推廣;且證交所
不就使用「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或該指數於任何特定日期、時間所代表數字之預期結果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聲明。「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係由證交所編製及計算;惟證交所不就「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錯誤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且證交所亦無義務告知任何人指數之錯誤。
(七)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非由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MSCI Limited(“MSCI”)任何其聯營機構贊助、認可、銷售或推廣;且經理公司、MSCI均不就使用「MSCI台灣金融指數」及/或該指數於任何特定日期、時間所代表數字之結果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聲明。MSCI台灣金融指數係由 MSCI所編製及計算,指數之名稱及指數所包含資料之權利由MSCI所擁有。MSCI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總契約及資料授權契約,授權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使用「MSCI台灣金融指數」及相關資料,惟MSCI與經理公司均不就指數之錯誤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亦無義務告知任何人指數之錯誤。
(八)本基金各檔子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並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九)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1頁至第12頁,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19頁至第22頁。
(十)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112年1月30日
封裏
一、經理公司
總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0x00x、00xX0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分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x x:(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發言人
姓 名:xxxx x:總經理
電 話:(00)0000-0000
二、基金保管機構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名 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0x
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話:(00)0000-0000
三、受託管理機構無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無
六、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會計師姓名:xxx、xxx
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xxxxxxxxx000x00xx x:xxxxx://xxx0.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會計師姓名:xxx、xxx
事務所名稱: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 址:xxxxxxxxx000x0x 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無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本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十二、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0)0000-000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0)0000-0000 、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0000-000-000 , 網 址 (xxxxx://xxx.xxx.xxx.xx/)。
十三、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目 錄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3
【基金成立日前現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76
【基金成立日後實物申購、實物買回之參與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76
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77
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
【附錄一】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
【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發行總面額
不適用。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不適用。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於金管會核准後,於本基金報成立前,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元大台灣ETF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三十元。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十五元。
四、得否追加發行
x基金之各子基金因無最高募集之限制,故無追加發行之情形。
五、成立條件
x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本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成立條件,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基金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前述本基金各子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整。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成立於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六、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十五日,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
七、存續期間
x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地區為中華民國,投資於上市股票、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地區為中華民國,投資於上
市股票、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xx
x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複製 MSCI 台灣金融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 |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 | 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
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上市 | x基金投資於上市股票、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 |
及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 | 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種類 |
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 | 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
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本基金之安全,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以追蹤上表所列指數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以複製上表所列指數績效表現為該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上表所列之投資標的,並分別依照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1)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子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作為操作目標。
(2)前項指數化策略,包含(i)完全複製法及(ii)最佳化方法。本子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以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經理公司衡量追蹤成本、追蹤偏離度及作業風險後,將運用最佳化方法為主要資產管理方式,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式進行指數追蹤。
(3)本子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4)自上市日起追蹤本子基金標的指數。 2.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1)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子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複製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本子基金為達成上述目的將以全部或幾近全部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成分股。
(2)前項指數化策略,包含(i)完全複製法及(ii)最佳化方法。本子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以完全複製法為主,但如有(i)因市場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依指數權值比例購買每一成分股時,或(ii)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為配合實際需要,經理公司得以最佳化方法進行資產管理,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3)自上市日起追蹤本子基金標的指數。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
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價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
(六)經理公司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出借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之股票所收受之擔保品,經理公司得將之運用於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從事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之附條件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2.投資於本證券信託事業經理之各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一)追蹤指數表現,投資標的透明
基金名稱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
追蹤標的指數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MSCI 台灣金融指數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以最佳化追蹤上表所列指數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則以完全複製法追蹤上表所列指數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投資人申購任一子基金,即等同於投資於該子基金所追蹤指數之成分股,投資標的透明度高,不若一般共同基金隨時調整投資組合,且績效緊貼標的指數,投資人可輕鬆掌握投資效益,做出最適之投資決策。
(二)交易方式便利,交易成本低廉
x基金之各檔子基金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於股市交易時間內,可即時買賣且每 15 秒公佈最新即時估計淨值(即以最新市價模擬基金淨值),交易方式較一般共同基金便利。在費用方面,與國內一般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平均管理費約 1.5%,保管費約 0.15%比較,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經理費僅為 0.30%至 0.40%之間,保管費亦僅有 0.035%,基金費用相當低廉;此外,由於基金採被動式管理,僅會隨指數成分股變動調整持股部份,基金週轉率亦相較一般開放式股票型基金來得低,對長期投資人而言,可有效節省交易成本。
(三)免除選股煩惱,投資有效率
x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指數,不但有其一定之編製規則及成分股篩選機制,且定期檢視成分股表現並調整成分股內容,可以免除投資人選股煩惱。另外,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指數成分股篩選甚嚴,加上所納入之個股流動性佳,可有效分散風險。此外,其成分股定期審查新增或刪除也使投資更具效率。
(四)最佳資產配置,有效分散風險
投資一檔 ETF 等於投資一籃子股票,具有分散個股風險的效果。如果投資一籃子的 ETF,範圍擴及主要股市或產業,所產生的效果更為驚人。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各指數各有不同的投資訴求,投資標的涵蓋電子、傳產、金融、保險等具發展性之個股,投資人可依個人需求,搭配投資,輕鬆達到資產配置的目的。而 ETF 貼近指數變動的特性以及不受人為操作的特色,成為基金「由上而下」資產配置時的最佳投資元件,並可視投資風格不同而靈活變化。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成分股票,投資於國內上市之電子類股票,主要收益來源包含可能的資本利得及股利收入,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子基金將適度分散配置以兼顧追求收益與控制風險,但仍有受到單一市場影響程度較大之可能性,適合能夠承受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MSCI 金融指數」成分股票,主要投資於國內上市之金融類股票,主要收益來源包含可能的資本利得及股利收入,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子基金將適度分散配置以兼顧追求收益與控制風險,但仍有受到單一市場影響程度較大之可能性,適合能夠承受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 96 年 6 月 27 日起開始募集,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
十三、銷售方式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現金申購
x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及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不採現金申購之方式申購本基金。 (三)本基金成立日後-實物申購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日(含該日)起一個月內,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結構為目標,調整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組合至達成目標為止。於調整完成或前述一個月期滿之日(如未能於一個月內調整完成)(該日以下簡稱「調整期滿日」)之次二營業日起,申購人得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實物申購。
十四、銷售價格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現金申購
1.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本基金。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三十元。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十五元。
3.本基金各子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申購手續費,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百分比 |
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 | 1.5%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未達新台幣 500 萬元者 | 1.2%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 ~未達新台幣 1,000 萬元者 | 1.0%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者 | 0.6%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定其適用之費率。
4.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依據追蹤指數成分股進行基金持股佈局,成分股股價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投資人參與現金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參與現金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溢)價的風險。
(二)本基金成立日後-實物申購
1.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各子基金調整期滿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於當日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一籃子股份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並於每一營業日證券交易市場收盤後計算該日基準現金差額、各實物申購之現金差額,及依相關規定通知各申購人應交付或收取之現金差額、保證金及(或)現金替代額、手續費。
2.申購手續費
經理公司就每一實物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一)本基金報成立前,以現金申購
元大台灣ETF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整,每次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三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每次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或其整倍數。
(二)本基金報成立後,以實物申購不適用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實物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上市日(含該日)起,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向經理公司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以換取各子基金給付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現金差額予受益人。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實物買回。
十七、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一)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或稱本公司)之基金或委託,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1.客戶為自然人:
(1)驗證身分或生日: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駕照等。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驗證地址:取得客戶所屬帳單、對帳單、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客戶為法人、團體:
(1)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存續證明等。 (2)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
件協助完成辨識。
3.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1)信託存在證明文件。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二)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本公司應依第(一)款第 1 目第(1)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四)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投資時,對於下列情形,應予拒絕: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12.意圖說服本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16.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五)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實物買回手續費
經理公司就每一實物買回並得收取買回手續費。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憑證之買回手續費不列入各子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十九、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營業日均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於每會計年度之 3、6、9、12 月之 15 日(含)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二)臨時性假日:「臨時性假日」係指本國證券市場如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各子基金臨時性假日者,即為非基金營業日,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即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2.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可先行啟動「臨時性假日」之預備機制;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3.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提早收盤),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二十、買回價格
x基金不適用。
二十一、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不適用。
二十二、經理費
x基金各子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均係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下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
x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一)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一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四(0.40%)之比率計算。 (二)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一百億元(不含)且為新臺幣三百億元(含)以下時,按每年百分之零
點三四(0.34%)之比率計算。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臺幣三百億元(不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三(0.3%)之比率計算。
二十三、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三五(0.035%)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基金經保證機構者等之相關內容:無(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二十五、是否分配收益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依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當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各子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各子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貳、基金性質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相關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之規定,經金管會 96 年 6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7942 號函核准,在國內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相關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基金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以現金或實物方式)外,申購人自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申購程序之日起,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2.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該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之職責
經理公司執行其職務時,應依現行有關法令、子基金契約、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參之說明)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各子基金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及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肆之說明)
肆、基金投資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九之說明。
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一)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分為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投資分析
A.投資決策會議:
(a)投資早會: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國際股市、債市、總體經濟訊息等進行評析,並討論市場動態與因應對策,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投資會議: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整體全球趨勢分析及針對基金績效進行檢討,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依據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最新指數成分及技術通告、及其他資訊來源之公司活動訊息,互相比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對未來標的指數之指數結構進行分析研判工作,作成投資分析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已核定之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決策會議之分析,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決定投資標的、金額等事項,並作成投資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投資執行: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決定書內容,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記錄中,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4.投資檢討: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製作成投資檢討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二)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分為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交易檢討四步驟:
1.交易分析: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已核定之交易分析報告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記錄,本步驟由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三)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姓名:xxx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財務管理研究所
現任: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經理 2022/3/1~迄今
經歷: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副理 2019/8/19~2022/2/28
康和證券新金融商品部副理 2016/9/1~2019/8/9
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專員 2012/8/6~2016/8/31
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權限: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分析報告,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交付執行之。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2.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xxx 2022/4/1~迄今
xxx 2017/7/15~ 2022/3/31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xxx 2022/4/1~迄今
xxx 2017/7/15~2022/3/31
3.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1)元大台灣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及元大台灣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基金。
(2)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含)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A.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
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B.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C.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
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四、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於前述第一項限制範圍內,得投資之。
2.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條件借入股票並以各子基金之資產提供為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3.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5.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6.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各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各子基金之資產買入該基金之受益憑證;
7.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8.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之百分之十;
9.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之百分之十;
10.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1.不得將各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出借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12.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調整本基金投資組合時,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各子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13.不得轉讓或出售各子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14.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15.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16.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前項第 4 款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十項第(二)款所稱各基金,第 9 款、第 10 款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十項第(一)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三)前述第(一)項第 7 至第 10 款、第 12 款及第 14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四)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第(一)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第(一)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各子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本基金各子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國內部分:
本基金各子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817 號令辦理,其情形如下,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二)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三)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1.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者,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經理公司除依第 1 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四)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
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第(三)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股數計算。
(五)經理公司依第(三)項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三)項第 4 款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六)經理公司有從事出借股票之基金持有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應依經理公司「借券業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七)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八)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國內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七、本基金各子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處理原則及方法:
1.經理公司應依據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二)作業流程: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投資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1.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1)經理公司接獲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操作單位)。
(2)依法令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該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3)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操作單位)主管勾選議案,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作成書面記錄:受指派人員代表本基金出席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本公司受指派人員不得對外透露本基金所投資基金投票內容之相關訊息。
4.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持有該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而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八、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指數編製方式
MSCI 台灣金融指數
MSCI 台灣金融指數是MSCI 的標準指數之一,其指數編製規則與 MSCI 其他的標準指數編製方式相同,指數編製的程序如下:
1.由MSCI Taiwan Index 裡選取在台灣交易所掛牌上市及GICS 產業分類為”40 – Financials”的台灣金融個股,其中包括銀行、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房地產公司,產業的詳細的分類如下:
資料來源:MSCI
2.計算出個股的市場流通市值,將個股的總市值乘以 Foreign Inclusion Factor (FIF)因子即可得出成分股的市場流通市值。
3.依照個股的流通市值排列後將市值加總,成分股加總後的流通市值必須代表台灣金融產業總市值的 85%,排列在市值前 85%的個股即成為指數成分股。
4.年調整:五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收盤後生效,所有國家指數年度審核產業分類、FIF(Foreign Inclusion Factors)、最小資產規模及季調整審核項目。
5.季調整:二月、八月、十一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收盤後生效,審核成分股新增或刪除、FIF
及股數。
6.不定期調整:合併等重要之公司活動訊息事件。
7.此指數有新台幣及美金兩種數值,指數的基期為 1998/12/31,指數數值為 100。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8. 流動性檢測: 所有納入指數的成分證券需有足夠的市場流動性, 主要衡量標準為 Annualized Traded Value Ratio(ATVR)。ATVR 共有三個步驟,第一、將個股每天交易量乘以收盤價後獲得每日的成交金額,之後採中位數後再乘以當月天數以獲得每月個股中位數成交金額。第二、將個股每月中位數成交金額除以個股月底流通市值,獲得個股每月中位數成交金額的比率。第三、將個股過去十二個月的每月中數成交金額比率取平均值後乘以 12,及獲得個股的 ATVR。ATVR 主要是用來檢視個股成交金額的模式,排除異常的成交資料。若個股於海外擁有 ADR 或 GDR,在估計流動性時也會將個股於其他交易所的成交量和金額列入考量。在流通性的因子(FIF),MSCI 規定個股的流通因子需大於 0.15 才可被納入成分股。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製,該指數之採樣樣本為所有掛牌交易中的電子類股,並依下列規則編製:
1.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所編製之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採樣樣本為所有掛牌交易中的電子類股,並依下列情況處理:
a.新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營業日納入樣本,但已上市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及上櫃轉上市公司,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樣本。
b.暫停買賣股票在恢復普通交易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營業日納入樣本,但因公司分割辦理減資換發新股而停止買賣的股票,新股恢復買賣當日即納入樣本。
c.全額交割股不納入樣本,恢復普通交易當日,即納入樣本。 2.本公司所編製之加權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指數 = 總發行市值 ÷ 當日基值 × 100
當期總發行市值為各採樣股票成交價格乘以當日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之總和。若當日無成交價格時,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但新上市公司股票納入指數計算,得以當日上市股數為準。
在指數起算基期時之基值即當時總發行市值。
3.本公司編製加權指數,遇有下列狀況時,應調整基值,以維持加權指數之連續性: a.新增或刪除採樣股票生效日。
b.現金增資認購普通股的除權交易日。 c.員工紅利轉增資除權交易日。
d.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除權交易日。
e.上市公司持有未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除權交易日。
f.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經本公司公告後之除權交易日或次月第三個營業日,並以較先者為準。
g.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之通知後,次月第三個營業日將發行股數復原。 h.公司合併後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i.轉換公司債轉換的債券換股權證換發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j.上市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購而發行之普通股,俟其除權交易日或其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經本公司公告後次月第三個營業日。
k.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日。 l.為海外存託憑證而發行的新股上市日。
m.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n.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 4.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前一日收盤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前一日收盤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各項調整市值之總和,調整市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 調整市值 = 前一日收盤價 × 發行股數
(二) : 調整市值 = 現金增資認購價 × 現金增資股數
(三) : 調整市值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 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
(四) : 調整市值 = 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 特別股配發普通股合計股數
普通股除權參考價 =(除權前收盤價 + 現金增資認購價 × 現金增資配
股率)÷ (1+股東無償配股率 + 員工紅利配股率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股東無償配股率 = 股東無償配股增資股數 ÷ 除權前發行股數現金增資配股率 = 現金增資股數 ÷ 除權前發行股數
(五):調整市值 = 除權後發行市值 - 除權前發行市值
除權前發行市值 =(除權前收盤價 - 每股現金股利)× 除權前發行股數
除權後發行市值 =(除權前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 ( 1 +股東無償配股率 ) × 除權後發行股數
調整市值 =前一日收盤價 ×異動股數
前一日收盤後前述 4.計算之各項調整市值,如無收盤價時,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5.上市公司除息時,除報酬指數外,基值不做調整。
報酬指數基值之調整公式為:
當日基值 = 前一日基值 × ( (前一日收盤後調整之 總發行市值 - 當日發放現金股利總值 ) / 前一日收盤總發行市值 )
6.各產業分類指數除採樣樣本依各特定產業分類外,皆依上述方式編製。
(二)經理公司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1.經理公司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為提供緊貼或追蹤各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其目標。經理公司以「完全複製法」作為該子基金的主要管理方式,即根據標的指數成分的權重,作為該子基金成分的縮影。然而,在面對特殊情境之下,例如成分股因漲跌停限制或新股上市蜜月行情無法在完全複製之下建立持股部位時,經理公司將搭配使用「最佳化方法」,即根據歷史資料計算個別股票和事先定義風險因子間的敏感性及個別股票間的相關性,計算最佳化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比例,並以此建構實際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組合,找出最好的替代成分;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並以在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作為操作目標,將該子基金全部或主要部份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成分股。前述指數化策略,包含 A.完全複製法及 B.最佳化方法。本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經理公司衡量追蹤成本、追蹤偏離度及作業風險後,將運用「最佳化方法」為主要資產管理方式,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式進行指數追蹤。
2.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1)每日投資組合管理: (i)公司重大訊息分析
為了有效並及時控管指數成分股異動資訊,經理公司設置專門負責追蹤指數成分股異動資訊之公司活動訊息專業人員以及公司活動訊息系統,從每天各種資訊來源,如各指數編制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TEJ 資料庫、Bloomberg、各報章雜誌或網路資源等等事先獲得成分股異動資訊,加以彙整並多方佐證資料之可信度,確保資料的正確性與及時性,並根據指數編製規則來預測未來指數成分。
(ii)從指數提供者取得每日指數資訊檔(Daily Index File)
直接從各指數編製公司取得每日指數資訊檔(Daily Index File)。標的指數資訊檔會指出當日在外流通股數的改變,同時也可以作為內部重大訊息流程管理系統的一個確認,可以和上一項事前由追蹤公司活動訊息來源資訊之結果作比較,以再次確認資料的可信度。
(iii)每日追蹤權重差異表現以求完全追蹤標的指數
為求完全追蹤標的指數,經理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投資組合和標的指數間的權重差異 (MisWeights),或使用最佳化計量模組系統,輸入投資組合資料和標的指數等相關資訊求出最佳化結果。
(2)配合追蹤標的指數調整成分股之機制,投資組合管理:
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的標的指數均是由國際專業的指數編製機構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編製及管理,其指數對於成分股的篩選及調整均有其嚴謹的篩選標準及調整機制,經理公司亦將配合各指數每季、每年或不定期審核的方式分析指數,並預作同步調整。
基金名稱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
追蹤標的指數 名稱 | MSCI 台灣金融指數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年度調整 | 五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收盤後生效,所有國家指數年度審核產業分類、FIF(Foreign Inclusion Factors)、最小資產規模及季調 整審核項目 | --- |
季調整 | 每年二月、八月、十一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收盤後生效,審核成分股新增或刪除、FIF 及股數 | --- |
不定期調整 | 合併等重要之公司活動訊息事件 | 不定期調整,依成分股發生重大事情調整 |
(三)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本基金各子基金為提供緊貼或追蹤之各指數表現的回報, 將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為目標。追蹤偏離度主要是衡量基金相對指數表現之差異,亦即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狀況,其計算方式如下:
TrackingDifferencet
= 各子基金NAVt
各子基金NAVt−1
− 各子基金所追蹤指數 t
各子基金所追蹤指數 t−1
= TDt
由於經理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其目標,才能確保短、中、長期持有的投資人,能利用指數股票型基金達到與指數幾乎一致的投資報酬,或者避險者能利用放空指數股票型基金來規避市場風險的影響。此外,最小追蹤偏離度的目標,也保障市場套利者在套利活動進行的過程中,不會因為追蹤偏離度突如其來的變化或縮小,使獲利受到侵蝕。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點分析比較
項目別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 |
相同點 | 基金類型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
基金之上市 | 經理公司於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及調整期滿日後,應依法 令及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 ||
淨發行總面額 | 最低為新臺幣 2 億元;無募集上限 | ||
存續期間 | x基金不定存續期間 | ||
經理公司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 ||
投資地區 | 台灣 |
投資標的 | 上市股票、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 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 ||
可否進行借券 交易 | 可 | ||
受益分配 | 有。(收益評價日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 ||
受益憑證之發 行方式 | 採無實體發行 | ||
每受益權單位 數之計算 |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 ||
經理費 | 基金淨資產價值 100 億元(含)以下:0.40% 基金淨資產價值 100 億元(不含)至 300 億元(含)以下:0.34% 基金淨資產價值逾 300 億元(不含):0.30% | ||
保管費 | 0.035% | ||
申購方式 | 基金成立前採現金申購;基金成立後採實物申購 | ||
實物申購基數 | 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 ||
實物買回基數 | 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 ||
相異點 | 追蹤指數(註)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 指數 | MSCI 台灣金融指數 |
保管銀行 | 中國信託 | 國泰世華 | |
每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 | 新臺幣三十元 | 新臺幣十五元 | |
操作策略 | 1.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子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作為操作目標。 2.前項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 (2)最佳化方法。本子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經理公司衡量追蹤成本、追蹤偏離度及作業風險後,將運用最佳化方法為主要資產管理方式,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式進行指數追蹤。 3.本子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 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 1.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子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複製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本基金為達成上述目的將以全部或幾近全部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成分股。 2.前項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2)最佳化方法。本子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以完全複製法為主,但如有(1)因市場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依指數權值比例購買每一成分股時,或(2)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為配合實際需要,經理公司得以最佳化方法進行資產管理,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3.本子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
4.本子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 |||
現金申購金額限制 | 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三萬元整,每次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三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 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一萬五 仟元整,每次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一萬五仟元整或其整倍數。 | |
資產配置理念及風 | 投資一檔 ETF 等於投資一籃子股票,具有分散個股風險的效果。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追 | ||
險區隔 | 蹤之各指數投資標的分別訴求單一產業或概念股(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 | ||
指數-電子產業)及(MSCI 台灣金融指數-金融產業)投資人可依個人需求,搭配投資不同子 | |||
基金,掌握類股輪動的機會,同時輕鬆達到資產配置及風險分散的目的。 |
九、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下列事項:無。
伍、投資風險之揭露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本子基金採用指數化策略進行操作,並以追蹤標的指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績效表現作為操作目標。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前述標的指數成分股票,即臺灣上市電子股,屬於單一國家型之臺灣股票投資。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並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目標經營,在合理風險下,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價格波動風險、市場風險、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及標的指數有授權終止或其他必需更換之情事發生時,可能對本子基金儘可能追蹤、模擬或貼近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有影響等因素,均可能產生潛在的風險,故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本子基金採用指數化策略進行操作,並以複製標的指數「MSCI 台灣金融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票,即臺灣上市櫃且 GICS 產業分類為金融類之個股,屬於單一國家型之臺灣股票投資。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並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目標經營,在合理風險下,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價格波動風險、市場風險、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及標的指數有授權終止或其他必需更換之情事發生時,可能對本子基金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有影響等因素,均可能產生潛在的風險,故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細閱讀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揭露,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e 值等)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經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等因素整體綜合考量後,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訂,該分類標準係計算過去 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 RR1-RR5 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投資風險之揭露如下:
各子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並以最小追蹤偏離度(Tracking Difference)為目標經營,在合理風險度下,投資於與標的指數相關之投資標的。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與證券相關商品之每日結算價格,將影響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並以下列各要素事項揭露為可能影響各子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各指數投資標的分別訴求單一產業或概念股(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電子產業)及(MSCI台灣金融指數-金融產業),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將使得各子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故可能會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經理公司雖可運用各子基金透過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避險操作,但並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國內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連帶國內股市的表現隨產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將可能影響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表現。
三、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指數中及MSCI金融指數對其成分股之篩選均設有流動性之限制,上述兩檔投資標的流動性均經指數編製公司檢驗;然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對其成分股之篩選雖無流動性之限制,但電子類股交易比重佔台灣證券交易市場達70%以上,綜合前述說明可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均較無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未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故無此風險。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國內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可能對各子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得將出借各子基金持有之股票所收受之擔保品運用於從事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之附條件交易,因此,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但各子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信用風險。
七、投資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得將出借各子基金持有之股票所收受之擔保品運用於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但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可能面臨其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率及信用風險。利率風險係指利率波動可能導致固定收益商品產生資本損失(或利得)之風險;信用風險係指投資標的可能因財務結構惡化或其它原因致使發生無法償付本息之違約風險。
八、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風險。九、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的投資績效將視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MSCI台灣金融指數等三個指數之走勢而定,當上述三個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本基金各子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二)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各子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總費用率與交易成本等,將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所追蹤之指數,產生基金微幅落後標的指數表現的情況,然而,因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現金股利收入、借券收入、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可與之互抵,故應能有效控制本基金各子基金淨值緊貼所追蹤之指數表現。
(三)基金投資組合內容變動之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MSCI台灣金融指數之成分股可能由於成分股的剔除或加入而產生變化,當指數成分股發生變動或成分股權重改變時,本基金各子基金最新的投資組合內容不一定與投資人所投資時之標的指數成分完全相同。
(四)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各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MSCI台灣金融指數的編製方式,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即使本基金各子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五)標的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與所配合之各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合約,其
內容包含終止授權合約之相關條款,經理公司與所配合之各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授權合約之情事,例如:合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破產、違反合約規範等終止授權合約之事由,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六)投資承銷股票之風險:承銷股票之範圍包含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在風險控管部分,除評估股票之流動性外,亦將留意投資標的與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由於投資承銷股票之繳款日期與該檔承銷股票實際掛牌上市或上櫃日期間可能存在時間落差,因此本基金將可能承受因前述時間落差所導致之價格波動風險。
十、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選擇權可分為買權(Call)及賣權(Put),所支付選擇權的價格稱為權利金。影響權利金有5大因素,包括履約價高低、目前標的價格、到期日長短、波動率及利率等。基本上選擇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的部份,基金如投資股價指數或股票選擇權多為買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部份;另外,隨著到期日及履約價的不同,有的選擇權合約成交量可能不高,會有流動性不足或買賣價差大之狀況發生。本基金各子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得利用股價指數期貨從事避險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各子基金損失。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1.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將藉由參與借券市場以提高基金收益,但有可能會面臨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造成基金損失之風險、或持股出借比率因基金買回而超過法令規定限制比例之風險。為有效控制此風險,經理公司特別訂定借券方法及上限,嚴格審核基金持股出借比率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比例,並嚴守借券管理規範與借券流程原則。此外,嚴格執行擔保品餘額控管,每日進行評價以確認借券擔保品是否足以即時反應市場風險,但無法排除仍可能產生此類風險。
2.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如面臨大量實物買回且券源不足以因應時,為有效解決有價證券不足的問題,本基金各子基金可靈活地借入有價證券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於次級市場補足不足之有價證券以降低風險,但是該段調整期間仍可能面臨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
十二、其他投資風險:
(一)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1. 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有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實物申購/實物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每一實物申購/實物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實物申購/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投資人在申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而非所有股票經紀商,同時當臺灣證券交易所因任何原因導致交易暫停而影響本基金各子基金的淨值計算時,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的服務。
3. 基金未能以現金買回之風險:指數股票型基金在初級市場申請實物買回時,只能將指數股票型基金轉換為一籃子股份,投資人需將此一籃子股份於次級市場賣出才能換回現金,無法在
初級市場直接將指數股票型基金轉換為現金。
4. 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的成分股雖然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仍可能面臨交易量不足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影響投資人實物
申購的可能性及實物買回後的變現性。
(二)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基金交易價格可能低於或高於基金淨資產淨值之風險:本基金各子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成分股的市值總合,但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如台灣的政經情況、投資人對台灣股市的信心、供需狀況、流動性不足等等,使得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不過,藉由實物申購與買回的進行、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將可使折/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三)市場風險
x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依據追蹤指數成分股進行基金持股佈局,成分股股價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本基金之每日基金淨值,由經理公司公告之。投資人參與現金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參與現金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自上市交易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溢)價的風險。
(四)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陸、收益分配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依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當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各子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各子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拾陸之說明)
柒、申購受益憑證
ETF
募集開始
ETF
成立
ETF
上市
實物
申購開始
x基金之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前之現金申購及基金成立後且調整期滿後之實物申購,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即不採現金申購之方式申購本基金。
ETF
募集開始
1~2週
1週
3日
現金申購期間
現金轉換
實物期間
開放
實物申購
實物申購開始
ETF
成立
ETF
上市
一、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之現金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於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應填妥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應將填妥之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連同申購價金,寄至經理公司。
(二)申購截止時間:
1.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四時。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1.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三十元。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十五元。
3.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
歸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申購金額 | 手續費率 |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 1.5% |
新臺幣100萬元(含本數)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 | 1.2% |
新臺幣500萬元(含本數)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 1.0% |
新臺幣1,000萬元(含本數)以上者 | 0.6% |
4.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現行申購手續費率依下列標準計收: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定其適用之費率。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支票、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之申購,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經理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十五日,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
(二)本基金各自基金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之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一)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本基金各子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各子基金最低募集金額。本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本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各子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各子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各子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各子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各子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各子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各子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買回受益憑證
不適用。
玖、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受益憑證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基數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實物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每一實物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實物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二)本基金子基金實物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每一實物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實物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三)每一實物申購基數或實物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一籃子股份當日收盤價總額加計基準現金差額。
(四)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於經金管會核准後,得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一籃子股份及現金差額之計算
(一)一籃子股份
指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各子基金調整期滿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於當日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一籃子股份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
(二)現金差額
指基準現金差額乘以實物申購申請書或實物買回申請書所載之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基數數額所得之金額,於實物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申購人應給付現金差額予經理公司,如現金差額為負數,經理公司應給付現金差額予申購人;於實物買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經理公司應給付現金差額予受益人,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受益人應給付現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之方式及程序
(一)實物申購方式
x基金各子基金於調整期滿之次二營業日起,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以組成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及現金差額向經理公司為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實物申購。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實物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實物申購,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實物申購程序
x基金各子基金於調整期滿之次二營業日起,申購人得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自行(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透過證券交易所向經理公司提出實物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先自行(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實物申購申請書」,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實物申購作業。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集合實物申購之方式及程序
(一)集合實物申購方式
不超過三位之申購人得共同委託一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之程序,為集合實物申購。但每一集合實物申購不得有超過一位之申購人係參與證券商。
(二)集合實物申購程序
集合實物申購之申購人應共同約定並與其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約定其個別應提供之股份種類與數額,並應約定由其中一位申購人負責給付全部現金差額及如有現金替代情形之現金替代額及約定經理公司按下述規定分配各申購人受益權單位數不足壹單位之部分應集中分配予特定之一位申購人。
集合實物申購之各申購人應受分配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由經理公司按實物申購日各申購人個別所提供之股票收盤價加計其所給付之現金差額總額及如有現金替代情形之現金替代額占該次實物申購對價之全部股票收盤價與現金差額及如有現金替代情形之現金替代額合計總額之比例計算分配之,計算至壹單位。不足壹單位之部分則集中分配予實物申購申請書上所指定之特定一位申購人。
五、本基金各子基金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之方式及程序
(一)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方式
指申購人(僅限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事先經經理公司同意後,得就其應交付之實物申購對價股
票於規定期限先行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方式交付相當於實物申購對價之股份種類(每一種類必須足額且可含現金替代部位)及總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股票及就不足之股票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相關之處理準則規定繳付保證金,並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中不足之股票補足交付予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申購。
(二)最小實物申購組合程序
x基金各子基金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之申購人應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中不足之股票交付予本基金各子基金,於申購人買進或借入該不足股票並交付本基金各子基金後,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將申購人繳付之保證金無息返還申購人。如申購人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仍未能買進或借入該不足股票者,經理公司得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於證券市場代其買進該不足之股票交付予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申購人負擔。如保證金不足給付買進股票之價款及相關費用,申購人並應負責給付不足之金額,如保證金於給付買進股票價款及相關費用仍有餘額,則經理公司應將其餘額返還該申購人。
六、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買回之方式及程序
(一)實物買回方式
x基金自上市日(含該日)起,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向經理公司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以換取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現金差額予受益人。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實物買回。
(二)實物買回程序
x基金自上市日(含該日)起,受益人得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自行(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透過證券交易所向經理公司提出實物買回申請。
受益人應先自行(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實物買回申請書」,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實物買回作業。
七、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以現金替代額給付之方式及程序
(一)於發生下列任一情事,經經理公司同意後,申購人就實物申購對價之特定股票之交付,得按第(二)項規定,給付現金以代該特定股票之交付:
1.因法令限制致申購人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股票;
2.該特定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或
3.其他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對特定股票之交付改以現金替代之情形。 (二)上述現金替代分別以適用於個別受益人及全市場所有受益人之事由說明之﹕
1.個別申購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之價金金額加計買進應給付之成本(包括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因素未能於實物申購日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
2.全市場所有申購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
3.前述二款所述經理公司現金替代所買進之股票,其權值應相當於如未以現金替代代申購人所應支付之股票權值。
(三)申購人應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附件一「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前述現金替代額、現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
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四)實物買回對價之特定股票,如有下列任一事由,經理公司得按下列第(五)項規定給付現金予受益人,以替代該特定股票之交付:
1、本基金各子基金於應交付股票予受益人時未持有該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不足給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借得足夠之股票以交付受益人。
2、受益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該特定股票。
3、該特定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無法買進足夠股票以給付受益人。
4、其他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對特定股票之交付改以現金替代之情形。
(五)前項現金替代之事由,分別以適用於個別受益人及全市場所有受益人之事由說明之﹕
1.適用個別受益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賣出該現金替代之價金金額扣除賣出應給付之股票之成本(包括證券交易稅、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因素未能於實物買回日賣出該現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買回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
2.適用全市場所有受益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買回申請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
八、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於同日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與其表彰之股票組合之反向買進及賣出之方式及程序
(一)實物申購並同日賣出受益憑證
1.申購人實物申購之受益憑證得於申請當日賣出,賣出之數量不得超過該筆實物申購申請之數量。
2.申購人除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製作實物申購申請書外,須另自行(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同日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表彰股票組合申報確認書」,並應於其依前述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製作之實物申購申請書中載明當日已賣出之受益憑證數量。
3.參與證券商除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處理準則第八條規定之作業外,應另檢核申購人申報同日賣出之受益憑證數量不超過該日實物申購表彰之受益憑證數量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報。
4.參與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之必要,得於受託買賣申報前對同日賣出受益憑證及買進其表彰股票組合之買賣收取保證金,金額由參與證券商自訂之。
5.參與證券商輸入實物申購申請資料時,應另將同日賣出受益憑證之申請,於該申請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併同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申報。
(二)實物買回並同日賣出股票
1.受益人實物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所表彰之一籃子股份得於申請當日賣出,賣出之數量不得超過該筆實物買回之數量。
2.受益人除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製作實物買回申請書外,須另自行(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同日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表彰股票組合申報確認書」,並應於其依前述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製作之實物買回申請書中載明當日已賣出之股票數量。
3.參與證券商除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作業外,應另檢核受益人申報同日賣出之股票數量不超過該日實物買回表彰之股票種類及數量後,向證券交易所
提出申報。
4.參與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之必要,得於受託買賣申報前對同日買進受益憑證及賣出其表彰股票組合之買賣收取同日賣出股票之保證金,金額由參與證券商自訂之。
5.參與證券商輸入實物買回申請資料時,應另將同日賣出股票之申請,於該申請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併同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申報。
九、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申請之暫停受理、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之暫停計算、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之延緩給付
(一)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後述第(二)項所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得為下列行為: 1.暫停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申請。
2.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或)現金差額。
3.不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或)現金差額。
(二)經理公司為前述第(一)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1.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3.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4.有無從收受實物申購、實物買回請求、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對價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前述第(一)項所定暫停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申請、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或延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申請、恢復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或恢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
(四)前述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者,應以恢復計算日之一籃子股份與基準現金差額為準,計算其實物申購對價、實物買回對價與應交付之受益憑證,經理公司、申購人及受益人並應比照恢復計算日所提出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申請,依本準則規定之期限給付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應給付之股票、現金差額與受益憑證。
(五)依前述第(一)項規定經經理公司延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或)現金差額,如未經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者,於恢復給付該等受益憑證與股票、現金差額時,申購人及受益人應按經理公司原所計算出之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或)現金差額,就延緩之期間順延給付之,並應依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
(六)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申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
買回對價、延緩及恢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實物買回對價,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十、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撤銷之情形
(一)實物申購撤銷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實物申購,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不得撤銷該實物申購之申請。
除實物申購並同日賣出受益憑證外,如有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暫停計算實物申購對價之特殊情形,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受益人得撤銷實物申購。
申購人如因前項規定欲申請撤銷實物申購者,應以書面向經理公司申請之。經理公司於接獲並同意其撤銷申請後,應即將結果通知證券交易所及參與證券商,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二)實物買回撤銷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不得撤銷該實物買回申請。
除實物買回並同日賣出股票之申請外,如有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暫停計算實物買回對價之特殊情形,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受益人得撤銷實物買回申請。
受益人如因前項規定欲申請撤銷實物買回者,應以書面向經理公司申請之。經理公司於接獲並同意其撤銷申請後,應即將結果通知證券交易所及參與證券商,由參與證券商轉知受益人。
十一、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x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物申購對價、申購手續費及如有最小實物申購之保證金與其他申購人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後,依相關規定於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但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或現金差額或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若未能依處理準則之規定交付時,應視為實物申購失敗,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並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拾、有價證券之借貸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證券之方式及程序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借應依金管會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以定價交易或競價交易方式出借者,應依金管會規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其他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公司或上櫃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逾法令所定最高比率限制(即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前述最高比率限制,如因有關法令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者,除應依金管會規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其他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借券人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附件二「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股票借貸辦法」、「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基金股票借貸辦法」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2.經理公司得斟酌本基金各子基金當時之持股狀況、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狀況及其他相關之情形,決定同意或拒絕股票借貸之申請。經理公司如同意出借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股票,應與申請借用股票之人(以下簡稱借券人)於股票借貸前,就借貸標的股票之種類、數量、
借用及返還日期、借貸對價及擔保品、借券費率、手續費等借貸條件互相同意,並簽署股票借貸契約。
3.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借貸期間,依股票借貸契約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附件二規定。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到期日前請求借券人提前返還借用之股票。
4.借券人借貸本基金所持有股票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附件二規定繳付擔保品並給付相關費用。有關擔保品規定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股票借貸契約規定辦理,如因上開法令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
5.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出借之業務及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並由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管理費。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股票出借業務及擔保品者,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各子基金請求管理費用。前述管理費用以最高不超過借券人所繳付借券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為準。但借券人所繳付之擔保品如為
現金,就該等以現金為擔保品之有價證券全體,經理公司所收之本項管理費用每年除不得超過其借券費用之百分之三十外,且不得逾經理公司於該年度運用該等擔保品所取得之全部收益加計該等出借之有價證券於該年度之借券期間所衍生之全部經濟上權益之總和。
6.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以議借交易方式之借貸,其程序、條件、權利義務及相關辦
法,除金管會函令、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及其信託契約附件二辦理。
二、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方式及程序
(一)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股票並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
1.借入股票之目的,限於本項第 4.款規定因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股份之事由。
2.本基金借入股票應依金管會規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3.本基金各子基金借入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4.借入股票係為因應實物買回之需,並基於下列任一事由:
(1)因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持有之股票為除權配股,而於除權交易日後股票股利發放前之期間,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發生大量實物買回之情事,致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所持有之股票,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之股票。
(2)因標的指數成分股調整,當日新成分股之股價發生漲停情事,致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無法買進足額之股票,以因應實物買回之需要。
(3)因標的指數成分股於暫停交易後,重新恢復交易首日因漲停限制,致經理公司無法買進足額之股票,以因應實物買回之需要。
(4)經理公司為追蹤標的指數調整投資組合,因市場狀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經理公司之事由致無法買進所需之股票,以因應實物買回之需要。
(5)經理公司採最佳化方法之指數化策略進行投資,本基金因實物買回而應給付予受益人之股票,因市場狀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經理公司之事由,致經理公司無法買進所需之股票以因應實物買回之需要。
(二)前述第(一)項第 3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拾壹、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包括:
(一)受益人得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收益分配權。
3.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有關法令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詳見附表一)
【附表一】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元大台灣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 |||
指數審查費 | 無 | 30萬(一次性費用) | ||
指數編製年費 | 無 | 無 | ||
指 數 授 權 年 費 | 1.固定授權費於發行日及其後每屆滿一週年支付,每年新壹幣20萬元整。 2.變動授權費收費標準為自發行日每一曆季季末之基金資產 x 0.005%,不足一曆季時則按實際日數比例計付。 | 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06%金額計算之。 | ||
現金申購手續費 (成立前) | (1)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 (2)依申購人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費率計算之: | |||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
未達新壹幣100萬元者 | 1.5% | |||
新壹幣100萬元(含)~未達新壹幣500萬元 | 1.2% | |||
新壹幣500萬元(含)~未達新壹台幣1000萬元 | 1.0% | |||
新壹幣1000萬元(含)以上 | 0.6% | |||
實物申購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 |||
經理費 | 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台幣一百億元(含)以下時,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四零(0.40%)。 2.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台幣一百億元(不含)且為新台幣三百億元(含)以下時,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三四(0.34%)。 3.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逾新台幣三百億元(不含)時,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零點 三(0.3%)之比率計算。 | |||
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三五(0.035%)。 | |||
實物買回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不適用。 | |||
上 市 費 及 年 費 |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的0.03%,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 |||
借入股票應付費用 | 依證券交易所規定 |
出借股票應付費用 | 依證券交易所規定 |
召開受益人會議 費用(註一) | 預估每次新壹幣伍拾萬元。 |
其他費用(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註二):包括但不限於為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給付證券交易所費用、管理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出借業務及借券業務之擔保品管理費用、借券收入所得稅、證券商手續費、經手費或借券費用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清算費用,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及其他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手續費於實物申購、實物買回時另行支付,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修正後財政部(81)台財稅字第 811663751 號函、(91)台財稅字第
0910455815 號令、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人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一)所得稅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故免納所得稅。
(二)證券交易稅
1.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三)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各檔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但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但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 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亦未提供替代指數,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其他法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召集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
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前款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在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種類。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拾貳、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1.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本基金各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3.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5.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下市。
6.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7.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8.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9.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重大事項釋例說明】: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1)標的指數編製方法變動,使預估變動後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變動比例將超過原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達 20%以上。
(2)指數提供者停止標的指數之計算或發布。
(3)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或經理公司認為應通知之事項。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1)標的指數編製方法變動,使預估變動後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變動比例將超過原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檔數達 20%以上。
(2)指數提供者停止標的指數之計算或發布。
(3)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或經理公司認為應通知之事項。
10.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參與契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述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所適用之一籃子股份內容。
4.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之預估基準現金差額。
5.每週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6.每月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7.本基金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暫停及恢復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延緩及恢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實物買回對價事項。
8.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0.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1.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前述所稱重大差異係指】: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1「)
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低於標的指數成分檔數之 80%,惟若基金當日規模或過去 5 個營業日之平均規模小於新台幣 30 億元時,則重大差異系指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低於標的指數成分檔數之 40%。
(2)「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
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因部位調整使得近 20 個營業日累計追蹤差距落後標的指數達 3%,視為重大差異。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1)「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本基金持有成分證券檔數低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檔數之 90%。因本基金投資策略以完全複製法為主, 依金管證投字第 1110331268 號函之規定,採完全複製法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投入指數成分證券之金額原則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90%以上,且檔數覆蓋率原則上須達 100%,除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外,應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追蹤標的指數定期與不定期調整、個股公司活動事件、基金預留現金流動部位之所需、因申購買回作業導致或其他市場因素等)結束之次日起五個基金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前述標準。
(2)「本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其中重大差異係指因部位調整使得近 20 個營業日累計追蹤差距落後標的指數達 3%,視為重大差異。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除金管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基金各子基金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公告:除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就本基金各子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2.每營業日公布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
4.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5.本基金各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及決議內容。
6.本xxx子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
7.本基金各子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8.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網址: https :
//xxx.xxxxx.xxx.xx/):
0.xx「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項目。
1.每營業日公布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3.本基金各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4.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5.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6.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下市。
7.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8.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9.本基金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暫停及恢復計算實物申購對價與實物買回對價、延緩及恢復給付實物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實物買回對價事項。
10.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11.本基金首次募集及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12.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13.本基金及本基金各子基金名稱之變更。
14.每月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5.本基金各子基金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16.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參與契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7.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 位曝險比率與本基金各子基金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 異者;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
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
0.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
7.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成分證券檔數或期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有重大差異者;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
有之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racking Difference)有重大差異者)。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應以發送日為送達日。
2.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四)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投資人可至台灣證券交易所xxxxx://xxx.xxxx.xxx.xx或在經理公司《YuantaETFs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指數組成調整資料。
2.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資訊及其它重要資訊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YuantaETFs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拾參、基金運用狀況
一、投資情形:
(一)淨資產總額之項目、金額及比例。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頁 1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單 位:新台幣百萬元 20221231
項 | 目 | 證券市場名稱 | 金 | 額 | 佔淨資產 百分比% |
受益憑證 | 0 | 0.00 | |||
存託憑證 | 0 | 0.00 | |||
股票 | 0 | 0.00 | |||
上市股票 | 246 | 94.52 | |||
上櫃股票 | 0 | 0.00 | |||
承銷中股票 | 0 | 0.00 | |||
股票合計 | 246 | 94.52 | |||
債券 | 0 | 0.00 | |||
上市債券 | 0 | 0.00 | |||
上櫃債券 | 0 | 0.00 | |||
未上市上櫃債券 | 0 | 0.00 | |||
債券合計 | 0 | 0.00 | |||
短期票券 | 0 | 0.00 | |||
利率交換 | 0 | 0.00 | |||
銀行存款 | 9 | 3.45 |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5 | 2.03 | |||
淨資產 | 260 | 100.00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頁 | 1 | ||||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20221231 | 單 | 位:新台幣百萬元 | ||||
項 | 目 | 證券市場名稱 | 金 | 額 | 佔淨資產百分比% | |
受益憑證 | 0 | 0.00 | ||||
存託憑證 | 0 | 0.00 | ||||
股票 | 0 | 0.00 | ||||
上市股票 | 1,577 | 97.02 | ||||
上櫃股票 | 0 | 0.00 | ||||
承銷中股票 | 0 | 0.00 | ||||
股票合計 | 1,577 | 97.02 | ||||
債券 | 0 | 0.00 | ||||
上市債券 | 0 | 0.00 | ||||
上櫃債券 | 0 | 0.00 | ||||
未上市上櫃債券 | 0 | 0.00 | ||||
債券合計 | 0 | 0.00 | ||||
短期票券 | 0 | 0.00 | ||||
利率交換 | 0 | 0.00 | ||||
銀行存款 | 33 | 2.03 |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15 | 0.95 | ||||
淨資產 | 1,625 | 100.00 |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股票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數 (千股) | 每股市價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
台積電 | 上市股票 | 249 | 448.5 | 112 | 43.09 |
鴻海 | 上市股票 | 138 | 99.9 | 13 | 5.34 |
聯發科 | 上市股票 | 14 | 625 | 9 | 3.55 |
中華電 | 上市股票 | 73 | 113 | 8 | 3.21 |
台達電 | 上市股票 | 28 | 286.5 | 8 | 3.11 |
聯電 | 上市股票 | 120 | 40.7 | 4 | 1.89 |
日月光投控 | 上市股票 | 41 | 93.9 | 3 | 1.5 |
台灣大 | 上市股票 | 33 | 94.7 | 3 | 1.23 |
廣達 | 上市股票 | 36 | 72.3 | 2 | 1.02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股票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數 (千股) | 每股市價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
富邦金 | 上市股票 | 2910 | 56.3 | 163 | 10.08 |
中信金 | 上市股票 | 6866 | 22.1 | 151 | 9.34 |
國泰金 | 上市股票 | 3344 | 40 | 133 | 8.23 |
兆豐金 | 上市股票 | 4364 | 30.35 | 132 | 8.15 |
中租-KY | 上市股票 | 557 | 217 | 120 | 7.44 |
玉山金 | 上市股票 | 5027 | 24.05 | 120 | 7.44 |
第一金 | 上市股票 | 4139 | 26.5 | 109 | 6.75 |
合庫金 | 上市股票 | 3837 | 26 | 99 | 6.14 |
元大金 | 上市股票 | 3913 | 21.7 | 84 | 5.22 |
華南金 | 上市股票 | 3469 | 22.45 | 77 | 4.79 |
開發金 | 上市股票 | 6055 | 12.6 | 76 | 4.69 |
永豐金 | 上市股票 | 4008 | 16.75 | 67 | 4.13 |
上海商銀 | 上市股票 | 1505 | 44.05 | 66 | 4.08 |
台新金 | 上市股票 | 4216 | 15.1 | 63 | 3.92 |
新光金 | 上市股票 | 5134 | 8.77 | 45 | 2.77 |
彰銀 | 上市股票 | 1865 | 17.15 | 31 | 1.97 |
臺企銀 | 上市股票 | 2357 | 12.95 | 30 | 1.88 |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無。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比率、保管費比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無。
二、投資績效: 111 年 12 月 31 日
(一)最近十年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本基金成立於 96 年 07 月 04 日)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本基金成立於 96 年 07 月 04 日)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年度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收益分配金額 (單位:元/每受益權單位) | 0.75 | 0.9 | 0.9 | 1 | 1.15 | 1.1 | 1.5 | 1.3 | 1.7 | 1.71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年度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收益分配金額 (單位:元/每受益權單位) | 0.35 | 0.4 | 0.45 | 0.45 | 0.5 | 0.65 | 0.7 | 0.65 | 0.75 | 0.87 |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本基金成立於 9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Lipper。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本基金成立於 9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Lipper。
項目/期間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 科技基金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 融基金 |
累計報酬率(%) | 累計報酬率(%) | |
最近三個月 | 6.06 | 3.75 |
最近六個月 | -2.01 | -2.11 |
最近一年 | -23.53 | -9.59 |
最近三年 | 32.76 | 25.84 |
最近五年 | 70.81 | 57.10 |
最近十年 | 208.86 | 160.97 |
自基金成立日起 | 164.87 | 115.85 |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各子基金成立於 9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所) xxx教授、xxx教授製作
(註)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TR= ERV -1
P
TR: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ERV: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x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不考慮銷售費用與贖回費用) (五)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x基金之各子基金自 2007/07/16 開始追蹤標的指數
各期間報酬比較表: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期間 | 最近三個月 | 最近六個月 | 最近一年 | 最近三年 |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基金成立日起 |
基金報酬率(%) | 2.84 | -4.98 | -25.85 | 22.62 | 46.82 | 126.09 | 73.63 |
標的指數(%) | 5.73 | -4.26 | -26.56 | 21.91 | 45.74 | 122.48 | 65.61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期間 | 最近三個月 | 最近六個月 | 最近一年 | 最近三年 |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基金成立日起 |
基金報酬率(%) | -0.28 | -5.91 | -13.1 | 13.22 | 31.28 | 88.51 | 43.27 |
標的指數(%) | 3.87 | -5.76 | -13.26 | 12.57 | 31.06 | 86.69 | 37.69 |
註:基金報酬為淨值報酬。 資料來源:元大投信整理。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年度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 | 110 年 | 111 年 |
費用率(%) | 0.70 | 0.65 | 0.66 | 0.61 | 0.63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年度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 | 110 年 | 111 年 |
費用率(%) | 0.59 | 0.59 | 0.57 | 0.58 | 0.57 |
四、最近二年度各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五、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台灣電子科技基金
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
項目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台幣千元)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時間 | 證券商名稱 | 股票 | 債券 | 其他 | 合計 | (新台幣千元) 單位數(千個) | 比例(%) |
2021年 | 元大證券 | 8,974 | 0 | 0 | 8,974 | 8 | |
2021年 | 統一證券 | 7,795 | 0 | 0 | 7,795 | 7 | |
2021年 | 元富證券 | 7,194 | 0 | 0 | 7,194 | 6 | |
2021年 2021年 | 凱基證券 | 7,117 | 0 | 0 | 7,117 | 6 | |
2022年 | 元大證券 | 6,510 | 0 | 0 | 6,510 | 5 | |
2022年 | 凱基證券 | 6,465 | 0 | 0 | 6,465 | 5 | |
01月01日 | 日盛證券 | 3,704 | 0 | 0 | 3,704 | 3 | |
至 | 元富證券 | 3,368 | 0 | 0 | 3,368 | 3 | |
12月31日 | 統一證券 | 3,189 | 0 | 0 | 3,189 | 2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台灣金融基金
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
項目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台幣千元)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時間 | 證券商名稱 | 股票 | 債券 | 其他 | 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單位數(千個) | 比例(%) |
2021年 | 元大證券 | 38,629 | 0 | 0 | 38,629 | 35 | ||
2021年 | 國泰證券 | 24,814 | 0 | 0 | 24,814 | 9 | ||
2021年 | 兆豐證券 | 18,524 | 0 | 0 | 18,524 | 17 | ||
2021年 | 統一證券 | 17,125 | 0 | 0 | 17,125 | 15 | ||
2021年 | 日盛證券 | 14,126 | 0 | 0 | 14,126 | 13 | ||
2022年 | 元大證券 | 72,147 | 0 | 0 | 72,147 | 66 | ||
2022年 | 元富證券 | 47,117 | 0 | 0 | 47,117 | 43 | ||
01月01日 | 統一證券 | 46,080 | 0 | 0 | 46,080 | 42 | ||
至 | 凱基證券 | 26,967 | 0 | 0 | 26,967 | 24 | ||
12月31日 | 日盛證券 | 26,895 | 0 | 0 | 26,895 | 24 |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無。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
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旗下共計三檔子基金,各子基金概況:
一、「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已終止。
※本子基金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4 月 1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39550 號函核准
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清算。本子基金之清算基準日為 111 年 6 月 29 日。
二、現存子基金為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本基金定名為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含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二檔子基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基金各子基金保管機構分別為: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保管機構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適用)
參、基金募集額度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為新台幣貳億元。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二、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截至計算日止申購人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肆、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受益憑證之發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成立日起算十五日,並應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物申購對價、申購手續費及如有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之保證金與其他申購人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後,依相關規定於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但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或現金差額或其他申購人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若未能依處理準則之規定交付時,應視為實物申購失敗,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前以現金方式之申購,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於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前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現金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七)受益人向往來之參與證券商所為之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以及本基金成立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伍、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本基金。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分別為:
元大台灣ETF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三十元;元大台灣ETF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十五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第一項所載以現金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四、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各子基金之申購,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五、本基金各子基金以現金方式之申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子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
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為申購本基金之日。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以現金方式申購如係由經理公司之其他基金所轉申購者,經理公司應以該他基金之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本基金專戶之日為申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日。
六、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各子基金保管機構自各子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七、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分別為: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為新壹幣三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或其整倍數。
八、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日(含該日)起一個月內,以複製各標的指數之結構為目標,調整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組合至達成目標為止。於調整完成或前述一個月期滿之日(如未能於一個月內調整完成)(該日以下簡稱「調整期滿日」)之次二營業日起,申購人得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實物申購。
九、本基金各子基金上市日(不含該日)前,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或實物
買回。
陸、受益權單位之實物申購
一、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各子基金調整期滿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於當日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訂定並公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一籃子股份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並於每一營業日證券交易市場收盤後計算該日基準現金差額、各實物申購之現金差額,及依相關規定通知各申購人應交付或收取之現金差額、保證金及(或)現金替代額、手續費。
二、前項公告,應於經理公司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調整期滿日之次二營業日起,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以組成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及現金差額向經理公司為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實物申購。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實物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實物申購,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理公司就每一實物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無論係以現金方式之申購或實物申購,每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以現金方式之申購及實物申購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本基金各子基金實物申購之程序、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六、第一項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得包括申購人於實物申購日已持有之股票及(或)在途股票及(或)借入之股票,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上市起,應於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各子基金。
七、本基金各子基金於發生下列任一情事,經經理公司同意後,申購人就實物申購對價之特定股票之交付,得按本條第八項規定,給付現金以代該特定股票之交付:
(一)因法令限制致申購人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股票; (二)該特定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或
(三)其他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對特定股票之交付改以現金替代之情形。
八、前項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僅適用於個別申購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之價金金額加計買進應給付之成本(包括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因素未能於實物申購日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屬於全市場所有申購人均適用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前述經理公司為現金替代所買進之股票,其權值應相當於如未以現金替代申購人所應交付之股票之權值。
九、申購人提出實物申購後,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前述現金替代額(於現金替代之情形)、現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但若遇實物申購失敗時,申購人仍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前述現金替代額及其他申購人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費用款項。
十、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實物申購,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不得撤銷該實物申購之申請。
十一、申購人應於實物申購前出具聲明書予參與證券商,表明就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得以現金替代且列明於實物申購申請書者外,並無因法令限制致不能持有或轉讓交付該等股票之情事。
十二、本基金所屬之傘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間不得自動轉換,子基金間轉換須由投資人申請依本條所載實物申購之要件及程序辦理。
柒、有價證券之借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之說明。
捌、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基金之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基金之不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所列四之說明。
玖、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一、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各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及調整期滿日後,應依法令及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檔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並依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上市: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規定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契約時;或
(二)本基金有證券交易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經證券交易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拾、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分別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分別簡稱為「元大台灣 ETF 傘型之電子科技基金專戶」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之金融基金專戶」。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各子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一)受益人以現金申購或實物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二)以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三)以前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因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持有股票貸與他人,借用人所支付之借券費用、由借券人繳付之擔保品及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之申購人繳付之保證金所生之孳息。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五、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拾壹、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三)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指數編製費用;
(五)指數授權費用;
(六)受益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證券交易所之指數審
查費、上市費及年費;
(七)本基金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借入股票應給付之借券費用、手續費、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本基金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出借股票應給付之手續費、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業務及擔保品之費用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費用);
(九)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十)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十一)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各子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拾貳、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壹之說明。
拾參、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
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以現金方式之申購)或參與證券商(實物申購)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或實物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或實物申購對價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下列第二款至第三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 依規定無須修正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 申購、買回手續費。
(三) 買回費用。
(四) 配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五)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各子基金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
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二)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附件三「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因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肆、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人以現金申購方式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及實物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股票及現金(包括現金差額、保證金及現金替代額)、申購人向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借貸股票所交付之擔保品及其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申購人為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所交付之保證金及申購人向本基金各子基金借貸股票所交付之擔保品與其孳息,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各子基金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持有之擔保品或保證金: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應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受益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之實物買回對價。
(5)給付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6)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分保證金或給付應退還予受益人之保證金。
(7)處分借券人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借用股票所給付之擔保品,以買進因借券人未依限返還之股票及其他證券權益,或返還該擔保品予借券人,及給付出借股票之手續費、經手費與相關費用。
(8)提供或給付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規定借入股票所須提供之擔保品及須給付之手續費、經手費與相關費用。
(9)給付因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票券交易所生之集保費用。
(10)因經理公司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出借股票所收受之擔保品進行投資或交易所需之處分或交割行為。
(二)於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任一檔子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股除權、除息、現金增資、配發員工紅利、公司合併及分割及其他攸關指數成分公司股權異動之活動訊息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各子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含附件)所載事項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申購人、受益人、參與證券商、指數提供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同業公會、存款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院及委任之律師、會計師等〉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後,立即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十、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有違反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
十一、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各子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
十四、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各子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伍、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九之說明。
拾陸、收益分配
一、本基各子基金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依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當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各子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各子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三、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如本基金各子基金達到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
四、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本基金各子基金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一部份,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各子基金。
五、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拾柒、受益憑證之買回
(不適用)
拾捌、受益憑證之實物買回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自上市日(含該日)起,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向經理公司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以換取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及現金差額予受益人。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實物買回。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於當日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一籃子股份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並於每一營業日證券交易市場收盤後計算該日基準現金差額、各實物買回之現金差額,及依相關規定通知各受益人應交付或收取之現金差額及(或)應收取之現金替代額。
三、經理公司就每一實物買回並得收取買回手續費。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憑證之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四、實物買回之程序、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除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五、受益人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實物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或)在途受益憑證及(或)借入之受益憑證,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
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各子基金。
六、每筆實物買回對價之計算,應按其實物買回申請書所載之實物買回基數數額,給付該數額之實物買回基數於實物買回日所應包含之股票與現金差額。
七、前項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股票,如有下列任一事由,經理公司得按本條第八項規定給付現金予受益人,以替代該特定股票之交付: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於應交付股票予受益人時未持有該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不足給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借得足夠之股票以交付受益人。
(二)受益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該特定股票。
(三)該特定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無法買進足夠股票以給付受益人。 (四)其他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對特定股票之交付改以現金替代之情形。
八、前項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僅適用於個別受益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賣出該現金替代之股票之價金金額扣除賣出應給付之成本(包括證券交易稅、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因素未能於實物買回日賣出該現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買回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屬於全市場所有受益人均適用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買回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前述經理公司所賣出之股票,其權值應相當於如未以現金替代應對受益人交付之股票之權值。
九、受益人向經理公司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不得撤銷該實物買回申請。
十、經理公司於收受實物買回申請後,應指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自本基金給付實物買回對價之股份予受益人,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自本基金給付現金差額及現金替代額(如有現金替代之情形者)予受益人。但現金差額如為負數者,受益人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給付該現金差額予本基金各子基金。於現金替代之情形,如遇實物買回失敗時,受益人仍應於經理公司通知繳付之期限內給付前述因現金替代所生之股票買賣差額及其他因此所生之費用。
十一、受益人應於實物買回前出具聲明書予參與證券商,表明就實物買回對價之股票,除已列明於實物買回申請書上者外,並無其他因法令限制致不能持有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股票之情事。
拾玖、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至七條內容規定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但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貳拾、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承受、移轉或更換、基金有關業務之承受及基金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壹、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各子基金保管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業務之承受及基金保管移轉事項,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貳、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一)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二)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三)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申請終止上市,或經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證券交易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五)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認以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六)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七)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八)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九)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各子基金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十)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各子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各子基金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十一)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十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貳拾參、基金之清算
一、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必要範圍內,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或第(八)款之情事時,應由各子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因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之事由而終止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指示各子基金保管機構依各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別按剩餘財產之形式(亦即股票、現金)分派予各受益人,就各受益人受分派不足一股之股票,由清算人將該等股票處分而以現金分派之。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依該決議辦理。剩餘財產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剩餘財產所含股票種類、股數與現金總金額、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六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肆、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伍、受益人會議
依法律、命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於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
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壹之所列四之說明。)
貳拾陸、通知及公告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貳之說明。
貳拾柒、信託契約之修訂
x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各子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各子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
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民國 81 年 8 月 14 日
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8樓、67號B1電話:(00)0000-0000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 每股面額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 金額 | |||
101.7-迄今 | 10 元 | 226,923,463 股 | 2,269,234,630 元 | 合併增資、註銷庫藏股 |
三、營業項目:
(一)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 期貨信託事業;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四、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多元債券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 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2. 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募集成立「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3. 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4. 民國 107 年 6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5. 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募集成立「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6.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亞洲優選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7. 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8. 民國 108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保健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產
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事業電能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9. 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0. 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富櫃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 ETF 連結型基金。
11. 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募集成立「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2.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3.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 5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4. 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15 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6. 民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xx型基金。
17.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2 至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債券型基金。
(二) 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7年2月裁撤高雄分公司。
(三)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1.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更換情形:
107年6月25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107年8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xxx法人股東代表擔任董事,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108年1月30日 xxx先生申請退休,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卸任董事長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鄭玉蘭女士接替xxxxxx本公司第十屆之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並於108年1月30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及鄭玉蘭女士擔任副董事長,並自108年1月30日生效。
108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劉宗聖先生、鄭玉蘭女士、xxxxx、xxx女士、xxxx生及xxx先生為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一屆董事;xxx女士當選董事;xxx女士、xxx女士當選第十一屆監察人,任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
109年7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替xxxx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09年7月1日生效。
110年2月1日 xxxx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110年2月23日 xxxxxx任董事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0年2月23日生效。
111年4月1日 鄭玉蘭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111年4月28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4月29日生效。
111年5月13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5月16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劉宗聖先生、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二屆董事;xxxxx、xxxxxx選第十二屆監察人,任期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111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
111年8月3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李大經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9月1日生效。
111年8月31日 xxx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2.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111年12月31日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劉宗聖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李大經 | - | - | 4,914 | 0 | 795 | 0 |
主要股東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四)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無。
(五)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無。
貳、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11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 量 | 本 國 法 人 | 本 國 | 外國 | 合計 | |||
上市或上櫃 公司 | 其他法人 | 自然人 | 機構 | 法人 | 自然人 | ||
人 數 | 2 | 13 | 410 | 0 | 0 | 6 | 431 |
持有股數(仟股) | 179,202 | 19,111 | 26,323 | 0 | 0 | 2,287 | 226,923 |
持股比例 | 78.97% | 8.42% | 11.60% | 0% | 0% | 1.01% | 100% |
(二) 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11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仟股) | 持股比例 |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69,538 | 74.71% |
二、組織系統: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一)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11年12月31日
總人數:285人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稽核部 | 負責稽核檢查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及缺失追蹤 複查等業務。 |
風險管理部 | 負責管理、控制公司整體部位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模型風險、流動 性風險及系統性風險,對各業務單位進行盤中監控及盤後分析等業務。 |
法令遵循部 | 負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之蒐集及其適法性之分析與檢核,公司對外各類契約之研擬與管理,法律爭議或訴訟案件之諮詢與處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及掌管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 業務。 |
專戶管理部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國內外經濟情勢研判與證券市場趨勢分析研究、各項個股及產業投資分析報告與推 薦等業務。 |
環球市場投資部 | 負責國內外股權型、組合型與xx型基金、固定收益類與債權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及景氣趨勢判斷、市場趨勢研究、產業及個股研究、債券及外匯 市場分析研究與評論等業務。 |
台股投資部 | 負責轄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經濟情勢研究分 析、個股與產業投資分析報告等業務。 |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 | 負責轄下基金之相關投資管理、研究分析、模型研發與產品開發、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初級巿場申購及買回作業、機構法人與借券服務之經營拓 展、市場投資人教育及推廣活動,及與證券投資顧問事項有關等業務。 |
期貨信託部 | 負責期貨信託基金研究及發行、研究全球期貨、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市 場,建立衍生性商品另類投資操作領域等業務。 |
通路事業部 | 負責券商、銀行及壽險通路之業務推展及服務、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 市場業務之建立、異業結盟規劃與執行等業務。 |
理財事業部 | 負責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與維繫、協助客戶或政府基金之 理財規劃服務、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等業務。 |
國內分公司 | 負責在地高資產客戶與專業投資機構開發與維繫、客戶理財規劃、服務與諮詢、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市場業務之建立、舉辦在地投資理財研 討會等業務。 |
綜合企劃部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策略、經營績效管理追蹤、轉投資事業管理、基金送件及綜理公司各式會議與獎項申請統籌等事宜。 |
數位金融 暨行銷企劃部 | 負責電子平台及新興金融科技導入等數位金融業務之企劃、推展及營運 管理、產品行銷業務規劃與推廣、產品審議委員會、媒體公關策略規劃、 行銷企劃、公司形象暨企業識別系統等事宜。 |
交易部 | 負責有價證券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交易券商評估與管理及基金之資金 調度等業務。 |
結算部 | 負責辦理交易交割資料事項、交割問題處理、連結投資前端準備作業與 強化交易後端交割作業,規劃整合相關作業循環等業務。 |
財務部 | 負責本公司財務會計、基金會計與全權委託會計制度之建立與執行、各項帳務審核與處理、財務報表編製與申報、公司預算之編製、資金調度 與銀行往來等業務。 |
基金事務部 | 負責執行基金申購及買回作業、基金受益人及受益憑證相關作業、基金 受益分配、客戶臨櫃業務與電話諮詢、消費爭議等業務。 |
資訊部 | 負責各項電腦化系統之評估、規劃與管理、資訊軟體開發、硬體設備維 護、資訊安全控管、資訊源及資訊相關設備之採購等業務。 |
數位科技部 | 負責電子商務、行動應用、數位研發、資料科學相關資訊系統之評估、規劃、開發、維護與管理,導入及推動金融科技尖端技術研發,以及專 利案件之統籌管理等業務。 |
管理部 | 負責本公司資產、機電、通訊、設備、事務用品等之購置、修繕、管理, 與勞工安全衛生及辦理董事會之相關事務等業務。 |
人力資源部 | 負責招募任用、教育訓練、員工發展、績效管理、薪酬福利、勞資關係等之規劃與推動,公司組織與部門架構之建立與調整、人事規章辦法之 研擬修訂,及考勤、保險、獎懲、證照等各項作業之管理。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11 年 12 月 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總經理 | xxx | 111/08/02 | 0 | 0% | 曾任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曾xxx投信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 高毅瑞 | 111/03/16 | 0 | 0% | 曾任元大期貨主管區執行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資訊安全長) | xxx | 110/01/01 | 150,000 | 0.07%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資深副總經理東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企業家經營管 理研究班結業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副總經理 | 蔡玉蘭 | 110/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副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學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03/01 | 20,000 | 0.01%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0/00/00 | 0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資深經理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7/05/01 | 34,531 | 0.02% | 曾任寶來投信資訊處協理 美國州立北阿拉巴馬大學企業管理研 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11/01 | 7,194 | 0.003% | 曾任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處協理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11/08/25 | 0 | 0% | 曾任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一部協理 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10/07/01 | 55,000 | 0.02% | 曾任群益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理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5/06/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稽核部專業協理 國立臺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指數團隊負責人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8/06/01 | 0 | 0% | 曾任荷銀投信資產管理處襄理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6/06/01 | 1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科 | 無 |
資深協理 | 郭美英 | 107/11/01 | 0 | 0% | 曾任力碁國際財務部會計管理師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10/11/01 | 25,000 | 0.01% | 曾任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理 | 無 |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 ||||||
協理 | xxx | 110/06/01 | 0 | 0% | 曾任華南期貨經理事業部經理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 所 | 無 |
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人力資源部協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 所 | 無 |
協理 | xxx | 0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資訊系統開發部協理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管理暨勞安部資深經理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統計科 | 無 |
資深經理 | 鄭馥葭 | 110/06/01 | 0 | 0% | 曾任xx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 無 |
資深經理 | xx | 111/09/01 | 2,877 | 0.001% | 曾任寶來投信風險管理室高級專員國立政治大學統計學系 | 無 |
經理 | xxx | 110/11/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數位金融事業處專業資深襄理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文學研究所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歷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11 年12 月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董事長 | 劉宗聖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寶來投信總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副董事長 | xxx | 000.00.00 | 0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投顧董事長及元大證金董事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管理學研究 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xxx投信副總經理及元大投信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董 事 | 李大經 | 111.09.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xxx科技(股)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昇陽電腦(股)公司台灣區總經理及伯斐健康(股)公司董事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000.00.00 | 0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金控協理及元大銀行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系主任 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及元大期貨獨立董事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 |
註:1.選任日期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日期。新任生效日期為 111 年 6 月 1 日;同日召開第
12 屆第 1 次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2.111 年 8 月 31 日接獲改派函由李大經先生接替xxxxxx任第 12 屆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任期自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止。
參、關係人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1 個月月底,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股權比例 5%以上股東、其他決定基金運用之人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或股權比例 5%以上股東者,應揭露該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之名稱及職稱、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職稱。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111 年12 月31 日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之經理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經理人 |
名 稱 | 關係說明 |
本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董事 | |
元大期貨(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期貨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創業投資(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創業投 資(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元大投顧之經理人 |
元大證券(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人壽保險(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人壽保 險(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長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x公司經理人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 |
顥勝(股)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顥勝(股)公司之董事長及 10%以 上之股東 |
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為持有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 股東及董事 |
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及 10%以上之股東 |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 |
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以上之股東及董事長 |
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 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
x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英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 |
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擔任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 |
【註: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肆、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1 年12 月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001 基金 | 1993/2/18 | 25,572,385.2 | 2,444,968,737 | 95.61 |
元大多福基金 | 1994/3/16 | 49,242,068.0 | 3,316,729,629 | 67.36 |
元大多多基金 | 1994/10/11 | 28,440,861.9 | 716,668,740 | 25.2 |
元大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 1995/9/21 | 1,883,026,121.0 | 31,201,541,727 | 16.5699 |
元大卓越基金 | 1995/11/22 | 90,359,935.9 | 4,164,756,781 | 46.09 |
元大店頭基金 | 1997/1/27 | 69,125,210.6 | 940,831,901 | 13.61 |
元大萬泰貨幣市場基金 | 1997/2/19 | 1,602,344,726.2 | 24,628,076,860 | 15.37 |
元大高科技基金 | 1997/12/1 | 146,689,348.8 | 3,831,356,266 | 26.12 |
元大經貿基金 | 1998/11/24 | 29,765,441.0 | 1,209,701,903 | 40.64 |
元大新主流基金 | 1999/8/20 | 59,261,613.3 | 1,977,367,888 | 33.37 |
元大得寶貨幣市場基金 | 2001/8/8 | 1,410,335,131.5 | 17,208,880,275 | 12.202 |
元大台灣卓越 50 基金 | 2003/6/25 | 2,307,000,000.0 | 253,072,799,430 | 109.7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4/9/17 | 57,015.2 | 2,172,732 | 38.108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4/9/17 | 163,831,014.5 | 6,239,019,387 | 38.082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5/3/8 | 4,179,455.5 | 63,394,127 | 15.17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5/3/8 | 71,263,240.7 | 1,080,739,086 | 15.17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美元 | 2005/6/2 | 98,107.9 | 35,506,402 | 11.78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人民 幣 | 2005/6/2 | 226,663.6 | 12,731,421 | 12.6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5/6/2 | 107,677,991.2 | 863,305,277 | 8.02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5/6/2 | 53,972,494.3 | 686,956,604 | 12.73 |
元大亞太成長基金 | 2006/1/24 | 77,630,232.2 | 448,911,945 | 5.78 |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 2006/6/27 | 33,624,280.7 | 430,081,972 | 12.79 |
元大台灣中型 100 基金 | 2006/8/24 | 15,500,000.0 | 785,796,708 | 50.7 |
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 2006/9/14 | 80,162,487.9 | 871,260,780 | 10.87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5/17 | 36,357,977.8 | 339,511,005 | 9.34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5/17 | 26,101,016.0 | 175,491,637 | 6.72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台灣電子科技基金 | 2007/7/4 | 4,988,000.0 | 259,828,325 | 52.09 |
元大台灣金融基金 | 2007/7/4 | 75,654,000.0 | 1,625,426,806 | 21.49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11/12 | 10,225,935.7 | 68,996,475 | 6.75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11/12 | 41,144,015.2 | 395,059,530 | 9.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基金 | 2007/12/13 | 6,731,534,000.0 | 170,285,802,325 | 25.3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 2008/9/9 | 19,428,520.4 | 410,204,015 | 21.11 |
元大新中國基金-美元 | 2009/4/2 | 161,529.7 | 47,059,075 | 9.487 |
元大新中國基金-人民幣 | 2009/4/2 | 648,429.4 | 29,287,711 | 10.18 |
元大新中國基金-新台幣 | 2009/4/2 | 83,388,907.5 | 784,127,653 | 9.4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美元 | 2009/5/21 | 31,367.4 | 10,911,423 | 11.328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人民幣 | 2009/5/21 | 393,515.6 | 21,242,691 | 12.17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新台幣 | 2009/5/21 | 29,004,316.0 | 441,591,432 | 15.225 |
元大標智滬深 300 基金 | 2009/8/4 | 129,616,000.0 | 2,410,802,922 | 18.6 |
元大印度基金 | 2009/10/27 | 23,282,171.5 | 341,830,602 | 14.68 |
元大新興亞洲基金 | 2010/2/3 | 45,561,904.7 | 473,198,458 | 10.39 |
元大巴西指數基金 | 2010/9/24 | 39,490,560.6 | 215,110,767 | 5.447 |
元大印尼指數基金 | 2010/9/24 | 19,581,791.5 | 174,558,684 | 8.914 |
元大華夏中小基金 | 2010/10/18 | 52,968,609.7 | 432,193,944 | 8.16 |
元大富櫃 50 基金 | 2011/1/12 | 20,946,000.0 | 315,751,957 | 15.07 |
元大摩臺基金 | 2011/4/21 | 12,218,000.0 | 646,660,365 | 52.93 |
元大中國xx基金-人民幣 | 2012/4/25 | 2,848,059.5 | 36,955,942 | 2.92 |
元大上證 50 基金 | 2012/4/25 | 37,278,000.0 | 1,117,523,792 | 29.98 |
元大中國xx基金-新台幣 | 2012/4/25 | 25,900,337.8 | 335,283,813 | 12.95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4/6/27 | 18,136,267.4 | 206,937,970 | 11.4102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 | 2014/6/27 | 3,724,979.0 | 206,898,629 | 12.5203 |
元大台灣 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4/10/23 | 141,084,000.0 | 13,095,486,046 | 92.82 |
元大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4/10/23 | 10,178,649,000.0 | 60,250,711,474 | 5.92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人民幣 | 2015/1/23 | 1,045,270.8 | 45,744,470 | 9.86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新台幣 | 2015/1/23 | 61,951,339.8 | 538,191,682 | 8.69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5/6 | 1,431,106,000.0 | 22,217,996,857 | 15.53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5/6 | 30,448,000.0 | 288,856,045 | 9.49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7/1 | 24,763,544.2 | 240,954,451 | 9.73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5/7/1 | 6,783,628.1 | 48,032,384 | 7.08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美元 B 類 型配息 | 2015/7/1 | 52,981.2 | 11,753,747 | 7.224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9/15 | 12,029,963.9 | 137,514,746 | 11.431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15/9/15 | 49,310,346.6 | 371,267,042 | 7.5292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美元 | 2015/9/15 | 291,660.4 | 74,758,542 | 8.347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人民 幣 | 2015/9/15 | 627,087.3 | 25,598,169 | 9.2015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12/2 | 184,188,000.0 | 1,399,297,214 | 7.6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12/2 | 9,416,000.0 | 466,399,316 | 49.53 |
元大標普 500 基金 | 2015/12/2 | 363,485,000.0 | 13,256,636,278 | 36.47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6/3/10 | 222,630,186.5 | 2,233,247,920 | 10.0312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美元 | 2016/3/10 | 882,009.1 | 293,780,603 | 10.8467 |
元大歐洲 50 基金 | 2016/6/1 | 9,031,000.0 | 251,799,018 | 27.88 |
元大日經 225 基金 | 2016/6/1 | 5,925,000.0 | 196,423,362 | 33.15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新台幣 | 2016/8/1 | 35,757,790.7 | 288,412,580 | 8.07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美元 | 2016/8/1 | 60,560.6 | 15,444,729 | 8.305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基金 | 2017/1/11 | 1,455,192,000.0 | 44,828,276,387 | 30.8057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7/1/11 | 151,076,000.0 | 1,678,694,939 | 11.1116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7/1/11 | 63,594,000.0 | 1,195,007,853 | 18.7912 |
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基 金 | 2017/6/15 | 11,712,000.0 | 414,471,225 | 35.38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基金 | 2017/9/19 | 409,012,000.0 | 15,047,597,534 | 36.7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169,102.1 | 43,437,282 | 8.365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澳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2,198.1 | 12,327,631 | 9.468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7/11/1 | 5,913,803.5 | 59,644,213 | 10.0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092,658.4 | 51,961,094 | 8.53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I 類型 | 2017/11/1 | - | - | 10.09 |
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238,514,000.0 | 7,345,687,227 | 30.7977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 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999,609,000.0 | 33,764,284,649 | 33.7775 |
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4,622,000.0 | 213,918,688 | 46.282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新台幣 | 2018/1/30 | 13,943,692.9 | 137,587,432 | 9.8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 2018/1/30 | 132,361.9 | 38,193,989 | 9.39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 2018/1/30 | 193,661.8 | 8,832,425 | 10.28 |
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基金 | 2018/6/19 | 36,488,000.0 | 833,691,999 | 22.85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 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2018/9/20 | 1,845,103,000.0 | 62,688,176,461 | 33.9754 |
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基金 | 2019/1/16 | 27,748,000.0 | 823,029,223 | 29.66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 事業電能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206,000.0 | 228,271,654 | 31.678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 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8,566,000.0 | 276,669,365 | 32.2985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 保健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306,000.0 | 247,373,295 | 33.8589 |
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基 金 | 2019/4/25 | 29,725,000.0 | 472,432,771 | 15.89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49,994,463.5 | 495,738,689 | 9.92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241,692,853.4 | 3,707,178,455 | 15.34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2,107,153.9 | 26,034,814 | 12.36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60,969,396.4 | 842,964,651 | 13.83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89,599,181.9 | 1,126,495,914 | 12.57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7,885,619.1 | 109,123,693 | 13.84 |
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基金 | 2019/8/15 | 339,444,000.0 | 9,530,397,853 | 28.08 |
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基金 | 2019/11/11 | 153,912,000.0 | 3,969,751,023 | 25.79 |
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基金 | 2019/12/26 | 370,651,000.0 | 10,945,618,628 | 29.530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配息級別 | 2020/3/23 | 73,597,056.1 | 579,944,745 | 7.8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累積級別 | 2020/3/23 | - | - | 10.77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0/3/23 | 1,476,521,323.0 | 11,605,304,178 | 7.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0/3/23 | 1,900,787,340.4 | 20,478,155,181 | 10.77 |
元大全球 5G 關鍵科技 ETF 基金 (原名: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基金) | 2020/6/22 | 179,024,000.0 | 4,281,216,020 | 23.91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1,064,615,515.0 | 10,565,207,760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27,095,692.5 | 8,139,036,630 | 9.782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78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新台幣 | 2022/11/29 | 286,019,005.2 | 2,848,509,927 | 9.959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美元 | 2022/11/29 | 2,048,039.0 | 631,320,248 | 10.0383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45,744,259.7 | 1,437,767,393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96,410,770.4 | 951,091,784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785,100.9 | 545,065,593 | 9.9434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1,284,342.7 | 392,163,253 | 9.9434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67,137,762.7 | 650,909,355 | 9.6951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59,221,428.6 | 574,160,314 | 9.6951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989,908.1 | 297,055,233 | 9.7722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745,909.5 | 223,835,300 | 9.7722 |
2-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 2010/11/4 | 14,068,862.7 | 119,253,026 | 8.48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4/1 | 45,014,000.0 | 1,057,217,113 | 23.49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8/27 | 166,321,000.0 | 2,855,947,359 | 17.17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34,203,000.0 | 5,449,655,537 | 8.59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1,103,000.0 | 791,254,619 | 12.95 |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7/3/6 | 13,144,000.0 | 270,426,689 | 20.57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8,934,000.0 | 1,273,457,111 | 21.61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688,000.0 | 92,181,170 | 16.2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78,084,000.0 | 820,364,093 | 10.5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355,000.0 | 102,604,519 | 23.56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正向 2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9,573,000.0 | 1,227,123,070 | 24.75 |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8/5/23 | 65,299,000.0 | 1,563,962,424 | 23.95 |
二、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伍、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情形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20210118 | 金管證投罰字第 1100360156 號 | 金管會對公司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前任基金經理人x XX x,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他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公司對於x XX 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 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及命令受處分人停止前基金經理人x XX 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 110 年 2 月 15 日至 111 年 2 月 14 日止 |
20210118 | 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01561 號 | 金管會 109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1. 前基金經理人之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造成消息洩露予他人疑慮之情事。 2. 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及客戶資料審查作業欠妥。 3. 董事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影 響對利害關係公司之控管。 | 糾正 |
20210121 | 金管證期罰字第 1090372087 號 | 金管會對公司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公司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配售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 行有效性不足。 | 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以及命令受處分人委託非公司財務 報告簽證會計師事 |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 查報告 |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本公司就前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x XX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第 59 條及第 77 條等相關規定,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對x XX 提出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新台幣 97,273,224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二、本公司因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自民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起收受四位投資人對本公司提
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共計新台幣 5,968,388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基金成立日前現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銷 售 機 構 | 地 址 | 電 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0 x 00 x、00 x B1 | (00)0000-0000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0x000x00x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及其全省分行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 188號 | (00)0000-0000 |
【基金成立日後實物申購、實物買回之參與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電子科技基金」
參與證券商 | 地址 | 電話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700 號 3 樓 | (00)0000-0000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xxxx | xxxxxxx 0 x 00 x 0 x | (02)2545-6888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6、7、8 及 9 樓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 x 0、0 xx 00 x | (00)0000-0000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 x、0 x | (00)0000-0000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xx 0、0 x | (00)0000-0000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基金之金融基金」
參與證券商 | 地址 | 電話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0 x | (00)0000-0000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700 號 3 樓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xxxx | xxxxxxx 0 x 00 x 0 x | (02)2545-6888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000 x 00 xx 00 x | (00)0000-0000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6、7、8 及 9 樓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 | (00)0000-0000 |
大和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200 號 13 樓、13 樓之 1、14 樓、14 樓之 0 | (00)0000-0000 |
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 x 0、0 xx 00 x | (00)0000-0000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00)0000-0000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56 號 11 樓之 1~之 3、11 樓之 6、12 樓、12 樓之 1~之 3、12 樓之 5~之 6、13 樓、 13 樓之 1~之 3、13 樓之 5~之 6、14 樓之 1~之 3、14 樓 之 5~之 6 | (00)0000-0000 |
【特別記載事項】
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專業背景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貳、事業組織」之所列四說明。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畫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經理人之職權,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但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存否及其範圍,由董事會訂定之。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 3 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一)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二)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三)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四)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供應商、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五)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之基金資訊,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即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提供英文版財務、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 10 條規定揭露之)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考量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1.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適用對象:本公司基金經理人。
3.本守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報酬:包括薪資、職務津貼、其他津貼、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2)酬勞:員工酬勞、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3)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或專屬個人之支出等。
4.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目標及酬金標準之原則訂定:
(1)參酌董事會建議設定公司營運及基金績效目標,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依據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本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規範有關之風險因子,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本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6)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前述獲利貢獻之評估,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部門績效、公司整體經營成果,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1)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
A.工作目標績效:依據年度公司目標設定個人當年度工作績效指標。 B.適性評估:公司核心能力、專業能力等職能項目。
(2)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本公司薪酬架構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
A.固定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經歷背景,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並依據本公司各職等職稱薪資結構給付合理薪資。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津貼,其餘條件則以任用表敍薪內容為依據。
B.變動薪資:本公司變動薪資為績效獎金。獎金設計原則以重視個人及團隊績效,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績效及風險考量為績效評量基礎,以作為獎金核發依據。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68條規定本公司應揭露之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已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之「永續責任」專區,投資人可自本公司網站查詢或下載。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肆、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一】之說明。
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3392 號函核准
一、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Maturity)攤銷之。
三、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五、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買進成本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如後撤銷上市、上櫃契約者,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2.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 價為止。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 價格計算之;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新設合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櫃)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 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 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減資新股票於上市(櫃)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二)受益憑證:上市(櫃)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三)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櫃)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其評價方式準用第(一)款規定。
2.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五)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不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六)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
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依相關規定按該
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A.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以 1 個月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 call權及 put 權之債券,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A+」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按本條第(十五)項 2 之規定處。
3.債券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七)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八)認購(售)權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九)國外上市/上櫃股票: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國外債券: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
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一)國外共同基金:
1.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十二)其他國外投資標的: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十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四)結構式債券: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本條(六)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含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十五)結構式定期存款: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者: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十六)參與憑證: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六、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 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 產價值。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
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七、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
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代之。
八、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02879 號函
一、法源依據及目的
x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 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導致需調整淨值,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保護投資人。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含);
(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含);
(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四)xx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含);
(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淨值低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
贖回者 | 贖回 100 單位 | 贖回 100 單位 | 贖回金額應為$1000,故由基 |
NAV:$8 贖回金額$800 | NAV:$10 贖回金額$1000 | 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200,以維持正確的基 金資產價值。 |
(二)淨值高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舉例如下表:
淨值高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
贖回者 |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 贖回金額應為$800,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份,對基金 資產進行補足。 |
六、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一)知會金管會、同業公會、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二)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三)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四)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五)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並為妥善處理。
(六)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
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七)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八)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及xx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項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項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前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明訂本基金 |
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 | 經理公司、基 金名稱及配 | |||
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元大台灣ETF | 合指數股票 | |||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 型基金實際作業修訂之。 | |||
金),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 | ||||
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 | ||||
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 | ||||
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
(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 | ||||
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 | ||||
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 | ||||
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 | ||||
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 | ||||
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 ||||
(以現金或實物方式)外,申購人自 | ||||
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 | ||||
申購程序之日起,或自集中交易市場 | ||||
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成為本 | ||||
契約當事人。 |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一項 第二款 | x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台灣 ETF 傘 | 第一項 第二款 | x基金: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 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 | 明訂本基金名 稱。 |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 | 券投資信託基金。 | |||
券投資信託基金。 | ||||
第一項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 司。 | 第一項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 司。 | 明訂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
第一項第四款 | 申購人:指以現金申購或實物申購之 方式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投資 人。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x基金所稱申購人之定義。 | |
第一項第五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 x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 | 第一項第四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 ,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 | x訂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名 稱。 |
條項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項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 | 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 |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 | 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 | |||
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 | 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 | |||
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務之銀行。 | |||
第一項 | x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募集期間淨 | 第一項 | x基金成立日:指本契約第三條第 | 配合本基金信 |
第八款 | 資產價值達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 | 第七款 | 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並符 | 託契約條文項 |
低募集金額,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一條 | 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 | 次調整之。 | ||
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由經理公司 | 條件,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 | |||
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 | 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 |||
之日。 | ||||
第一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 | 第一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 | 配合本基金無 |
第九款 |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 | 第八款 | 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 | 實體發行之實 |
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憑證之日。 | 務作業,定義 | ||
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 | 之。 | |||
日。 | ||||
第一項第十款 | 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於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 日)前銷售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機構。 | 第一項第九項 | 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 業務之機構。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定義 之。 |
第一項 | 參與證券商: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 | (新增) | 配合指數股票 | |
第十一款 | 及營業,領有證券自營商及(或)經 |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型基金實務作 | |
紀商執照,具備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本 | 業,定義之。 | |||
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且已與 | ||||
經理公司簽訂參與契約,得自行或受 | ||||
託辦理本基金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 | ||||
業務之證券商。 | ||||
第一項 第十二款 | 指數提供者: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 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 該指數者。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 業,定義之。 | |
(刪除) | 第一項 | 申購日: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 | 配合指數股票 | |
其後項次隨之調整 | 第十三款 | 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 | 型基金實務作 | |
日。 | 業,另行於本 | |||
條第十七款定義“實物申購 日”。 | ||||
(刪除) 其後項次隨之調整 | 第一項 第十五款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 收益金額。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刪除之。 | |
(刪除) | 第一項 |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 | 配合指數股票 |
條項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項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其後項次隨之調整 | 第十六款 | 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 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 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型基金實務作業,刪除之。 | |
第一項 第十七款 | 實物申購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 契約及本契約規定,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實物申購本基金受益憑 證之營業日。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十八款 | 實物買回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 契約及本契約規定,自行或受託申請實物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之 營業日。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十九款 | 調整期滿日: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第八 項規定,經理公司調整本基金投資組合於達成複製標的指數結構之目標之日,或如自本基金成立日(含該日)起屆滿一個月,仍未能完成前述調整 時,於該一個月屆滿之日。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刪除) 其後項次隨之調整 | 第一項 第二十五款 | 淨發行總面額:指募集本基金所發 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 本基金無發行 上限,故刪除之。 | |
第一項 第二十八款 | 申購價金:指申購人以現金申購之方 式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 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第一項 第二十六款 | 申購價金: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 續費。 | 配合本基金基金實務作業調整之。 |
第一項 第二十九款 | 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 數,即指臺灣證券交易所編製之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 指數。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款 | 指數授權契約:指標的指數授權者與 經理公司所簽訂,授權本基金使用標 的指數之契約。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 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一款 | 上市契約:指經理公司與證券交易所 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所簽訂之契 約。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 參與契約: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 | (新增) | 配合指數股票 |
條項 |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項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明 |
第三十二款 | 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 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三款 | 處理準則:指本契約附件一「受益憑 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 則」。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 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四款 | 一籃子股份:指經理公司自調整期滿 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參考當日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而訂定並公告組成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基數及實物買回基數之 所有股份。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五款 | 基準現金差額:指每一營業日每一實 物申購基數或實物買回基數所含受益權單位數之淨資產總值扣減當日 一籃子股份之收盤價總額之差額。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六款 | 現金差額:指基準現金差額乘以實物 申購申請書或實物買回申請書所載之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基數數額所得之金額,於實物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申購人應給付現金差額予經理公司,如現金差額為負數,經理公司應給付現金差額予申購人;於實物買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經理公司應給付現金差額予受益人,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受益人應給付現金差 額予經理公司。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第三十七款 | 實物申購: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 約及本契約規定,自行或受託以組成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與現金差額及申購人依本契約應給付之其他現金給付本基金,作為換取經理公司給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對價,而向經理公 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行為。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定義之。 | |
第一項 | 實物買回: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 | (新增) | 配合指數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