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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与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
关于
向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供电
之
供电协议
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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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3
第二条 供电方式 3
第三条 供电质量 4
第四条 用电计量 4
第五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4
第六条 供电成本结算方式 5
第七条 调度通讯 6
第八条 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
第九条 约定事项 6
第十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7
第十一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8
第十二条 协议书的转让 9
第十四条 通知 10
第十五条 变更和修改 10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
第十七条 协议书的解释 11
第十九条 文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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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供电协议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在江苏省江阴市签订:
甲方: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地址: 江阴市利港镇沿江工业园区负责人:xxx
乙方: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
地址: 江阴市利港镇沿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缪双大
鉴于:
1. 甲方系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在江阴市利港镇沿江工业园区内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热电设施, 并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江阴市供电局签署了《调度管理协议》, 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了《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约定甲方有权在甲方厂区内自发自用生产用电;
2. 乙方系一家由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国法律在江阴市利港镇沿江工业园区建设、拥有和运营生产差别化化学纤维及氨纶等xx技术化纤的若干生产设施(“工厂”), 乙方工厂位于甲方厂区内;
3. 甲方根据乙方工厂生产需要和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厂区内向乙方工厂供电,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电, 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供电成本。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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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 乙方工厂用电地址为江阴市利港沿江工业园
1.2 用电性质
行业分类: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电分类: 大工业用电
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
1.3 用电容量
根据乙方申请, 甲方认定乙方工厂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6320 千伏安。
第二条 供电方式
2.1 甲方向乙方工厂提供以下电源
(1) 第一路电源性质: 主供
线路名称: 10 千伏特纤 I 线
约定容量: 6320 千伏安(千瓦视同千伏安)
(2) 第二路电源性质: 保安
线路名称: 10 千伏氨纶 I 线
约定容量: 3000 千伏安(千瓦视同千伏安)
2.2 甲方以下方式向乙方工厂提供双电源供电双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
双电源闭锁方式: 电气闭锁
双电源运行方式: 一路主供、一路保安
2.3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工厂安全产生的影响, 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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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2.4 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
2.5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三条 供电质量
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 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 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4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 甲方应及时公告乙方。
第四条 用电计量
4.1 甲方按国家规定, 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电量, 乙方以此作为计算供电成本费的依据之一。
4.2 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
4.3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第五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5.1 乙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2200 千乏, 其中, 电容器 2200 千乏。
5.2 在用电高峰时, 乙方第一路电源功率因数应达到 0.90, 第二路电源功率因数应达到 0.90。
5.3 甲方在乙方工厂受电点处装设双向无功表。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xx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乙方送入甲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甲方的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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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可数。
第六条 用电成本费结算方式
6.1 乙方按照供电成本费标准和每月统计的用电量按月向甲方支付用电成本费, 并在每个合同年度终了时就上一合同年度用电成本费的结算和下一合同年度供电成本费标准达成协议。
上述用电成本费为供电成本费标准与用电量的乘积。
上述合同年度指在本协议期限内, 自 1 月 1 日起至同一日历年度的 12 月 31 日
止的期间, 但第一个合同年度应自计划日期起至该计划日期所在日历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 最后一个合同年度应自合同期限中的最后一个日历年度的1 月 1 日起至合同期限到期时止。
6.2 甲、乙双方同意, 供电成本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测算:
经向乙方试供电运行, 甲、乙双方同意, 第一个合同年度的供电成本费标准测算为: 每千瓦时供电成本费计人民币 0.50 元。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供电成本费标准应在该合同年度的前 15 天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另加 5%财务成本进行测算, 并依公允的原则进行调整,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经调整的供电成本费标准都不应高于经综合测算的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期同类网上电价标准)。
6.3 乙方用电量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 由甲方在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 乙方给予积极协助。
6.4 为确保甲、乙双方供用电关系的公平合理, 维护双方及其股东利益, 甲、乙双方同意, 如果某一合同年度内按供电成本费标准计算的乙方用电成本高于经综合测算的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期同类网上电价计算的电费时, 甲、乙双方将按照经综合测算的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期同类网上电价结算当年乙方用电成本费, 实行多退少补。
6.5 乙方对用电计量、用电成本费有异议时, 应先交清用电成本费, 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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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第七条 调度通讯
7.1 甲、乙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8.1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确认,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
第一路电源设在 10kV 特纤 I 线 21 号终端铁塔甲方引下线与乙方进线电缆接头处, 进线电缆、电缆头及避雷器属于乙方。第二路电源设在 10kV 氨纶 I 线 21 号终端铁塔甲方引下线与乙方进线电缆接头处, 进线电缆、电缆头及避雷器属于乙方。
8.2 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甲方, 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计属乙方, 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8.3 乙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甲方整定、加封, 乙方不得擅自更动。
8.4 除另有约定者外, 甲方和乙方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 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
8.5 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6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基准划分。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约定事项
9.1 甲方应在乙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甲方在电网负荷紧张时有权利用负荷管理装置限电。乙方有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甲方申报用电计划。
9.2 为保障电网安全, 甲方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用电检查时, 乙方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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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9.3 乙方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 应及时告知甲方用电检查部门。
9.4 乙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 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方准上岗作业。
9.5 乙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 应到甲方办理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6 甲方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 应通过电话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甲方临时检修停电应提前 24 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乙方。
9.7 甲、乙双方同意, 可以就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用电成本的收取方式等协议内容的变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如遇甲方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发生变化时, 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供电线路变更情况通知乙方, 该书面通知书作为双方供电合同的补充,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0.1 甲方保证:
(1)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合法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热电设施;
(2)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在甲方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ii)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iii) 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3) 本协议生效后, 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并可对甲方强制执行。
10.2 甲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 甲方向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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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10.3甲方保证, 甲方根据乙方工厂生产需要和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工厂供电的行为已取得或将取得江苏省电力公司必要的同意或许可。
10.4 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0.5 甲方承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和/或承诺的除外。
第十一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1.1 乙方保证:
(1) 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在乙方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ii)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iii)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11.2 乙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的、充分的、真实的, 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11.3 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1.4 乙方承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但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和/或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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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第十二条 协议书的转让
12.1 除非事先得到他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1) 因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 给乙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之一造成的,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a) 不可抗力;
(b) 乙方自身的过错;
(c)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2) 甲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乙方停电,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 1 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 乙方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供电系统故障, 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 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违约责任。
(3) 乙方不按期支付用电成本费的, 应承担用电成本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成本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用电成本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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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方式计算:
(a) 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 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 30 日, 经甲方催交, 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 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 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 乙方有违约用电行为的, 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 或传真发送, 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 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000000
收件人: 负责人
乙方: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000000
收件人:董事长
第十五条 变更和修改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 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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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15.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5.3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6.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16.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4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协议书的解释
17.1 对本协议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异时, 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八条 x协议效力及供电时间
18.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签约, 且乙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甲方检验合格后, 甲方即依本协议向乙方供电。
18.2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
第十九条 文本
19.1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9.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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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
供电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章)
授权代表: xxx (签字)
乙方: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章)授权代表: 缪双大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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